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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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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维护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以及部省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 求,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 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 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权限。 第三条 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 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当事人 法定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 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既要纠正违法行为,又 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第五条 依法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应当责令违法行 为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部门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分级裁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度,原 则上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并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相应地作出给予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一般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有 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 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 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在案件查处中检举他人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2.主动提供相关线索、材料且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做好其他违法行为人说服工作,在案件查处中 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 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 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或特别严重等 级,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 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或者采取故意隐瞒事实、逃避等手段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阻碍调查取证或起主要作用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的; (七)一年内因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受到三次及以上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九)对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 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必须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 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 重的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的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收集支撑作出适用从轻、 减轻处罚等裁量基准的证据材料,减轻裁量的证据材料必须 规范入卷。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应当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进行法制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提交 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经过案件审核之后,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 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 录,归档保存。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应当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申请暂缓、分期缴纳 罚款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确有经济困难的证 明材料,如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出 具的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二)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申请审查通过后,应当制作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并提交部门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的结论应当填写在《分期(延期)缴纳 罚款审批表》中,并注明理由; (三)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制度。 经审核同意的,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 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注明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理 由、数额、期限; 经审核不同意的,执法部门应当向当事人 下达《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四)同意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执法部门在通知 书中注明的最后交款日期,一般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之日起 6 个月内; (五)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款。如 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缴纳罚款的,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催 缴,制作催缴通知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六)催缴通知书送达 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 且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期限未超过 6 个月的,执法部门应当 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 6 个月至 9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应当 在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 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 担; (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的,执法部门应当将裁定 书放入案卷卷宗,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结案归档;人民法院 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执法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申请书和已经送达的相关证据材料放入案卷卷宗并 作出说明。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 算。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制度完善 省级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我省社会经济 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因素,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实 际情况,定期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并报省 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其 自由裁量权基准由市级执法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市级司法行 政部门和省级执法部门备案。 市、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执法实际,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 监督审查制度,定期对本级和下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检 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责令其纠正。对违法和 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执行情况,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执法 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实施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或随意简化处罚程序、超越法 定职权、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等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 (二)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 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自由裁量行使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行 政处罚案件被依法撤销、变更、纠正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法部门追究自由裁量过错责任,应当依 据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 定,结合其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有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对其行政执法证予以暂扣、缓审、 吊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 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承 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执法考核中对有违法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执法部门予以扣分,并取消其参评先 进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 年印发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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