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doc
双政规〔2021〕3 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 年 6 月 29 日 -1- 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 双鸭山市投资兴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所属各区财政分别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 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同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加工产业项目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土地优惠、财政扶持和招商奖励、科技人才扶持等优惠政策。 1.在我市所属各区注册,并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 2.达到投资强度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分别达到 3000 万元/公顷和 2500 万元/公顷,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 可按最高不超过 15%的比例下浮。 3.达到供地面积要求。落户于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供地不少 于 2 公顷,其他项目供地不少于 1 公顷。 4.项目类型为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不包括煤炭采掘业 和洗选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以招商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兑现。 二、土地优惠 -2- 第五条 优化供地条件。 1.由项目所在区承担土地征拆、农转用等前期费用,给予“净 地”挂牌。 2.项目供地达到“七通一平” (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 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整)标准,双鸭山经开区达到“九通一 平” (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雨水、有线 电视管线和土地平整)标准。 第六条 降低用地成本。 1.土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 2.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 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 标准的 70%执行。 三、财政扶持 第七条 给予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 财政贡献的 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8 年。 第八条 给予征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给予厂区基础设施投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 基础设施投资奖励。 2.给予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项目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厂房、 设备投资额的 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资金按 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情况分若干年兑现并通过协议确定。 第九条 给予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项目 -3- 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财政留成的 100%。 第十条 给予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奖励。前两年每年按 当年租赁费的 100%奖励。第三年起每年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 献额度情况继续给予奖励,最高等于当年租赁费的 100%。奖励 期限不超过 8 年。 第十一条 给予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按贷 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 贴息。贴息奖励不超过 2 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二条 对入驻双鸭山经开区的能源密集型项目给予一 定用能奖励,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目给予一 定运费奖励。 四、招商奖励 第十三条 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1.给予委托招商奖励。市所属各区、各部门按委托协议奖励 受托人。奖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核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 的 1%奖励,最高 300 万元;第二部分按投产后年度地方财政贡 献的 3%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 5 年。支付 方式通过协议确定。 2.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市直部门或区政 府(含经开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向双鸭山经开区引荐项目。由各区引进 落户经开区的项目,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引 -4- 荐区,招商引资各项奖励由引荐区财政负责支付。 五、科技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 给予科技人才奖励。符合《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 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双办发〔2018〕21 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 (双办文〔2017〕44 号)等政策规定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个人,可 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给予项目高管经营贡献奖励。项目对地方财政贡 献 200 万元以上,可给予项目不超过 5 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 术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 100%。高 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 学。 六、优化服务 第十七条 营造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 1.实施市级领导重点项目包保服务制度。对投资项目洽谈、 签约、开工、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实施包保,帮助企业解决在前 期、建设和投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推行“互联网+政务” 、联合审批和领办代办制度。对权属 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对 涉及国家、省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3.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5- 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就业、培训和科技创新 等政策。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的以下项目 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 2.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国内民营经济 500 强项目; 3.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成长性好、产业拉动力 强的项目; 4.农产品及矿产资源精深加工产业国家龙头企业项目; 5.黑粤(深圳、佛山等市)合作项目。 第十九条 附则。 1.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2.投资项目同一事项符合黑龙江省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 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落实。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双鸭山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 院。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2021 年 6 月 29 日印发

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