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doc
寿县智慧有桩共享电动自行车建设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市民对于城市交通公共服务 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解决城市交通出行 “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 作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结合周边城市先进经验,按照既 要坚守城市管理和安全底线,又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原则, 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公司,引入市场竞争机 制。 一、建设规划 (一)设置范围:城南新区、古城区、西门外工业园区、 八公山风景区(含寿县高铁站)。 (二)运营规模:坚持总量控制,适度投放的原则。满 足市场需求,投放一定数量的电动车,按 1:1.2 比例设置 固定智慧桩。后续根据市场和运行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再 分批次进行新增车辆及配套站点建设。 (三)采购方式及期限:采取招标方式,设置采购需求 条件,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拟采购两家运营公司,运营年限 5 年。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要求:运营公司负责提供电动自行车、站点 固定智慧停车桩及站点的锁止器、站点控制设备、定位智能 锁、运营系统并负责所有站点、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 1 电动自行车必须通过 CCC 认证,符合最新《国家电动自行车 安全技术规范》的距生产日期半年以内的新车。应依法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购买保险,取得电动自行车 号牌;车辆需配备安全头盔或站点提供安全头盔自助系统; 建设工期 2 个月。 (二)在经营期限内,由运营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 运营、维护、保养、调度、有序停放的管理。 三、运营管理要求 (一)系统要求 1.用户实名认证功能:在用户注册阶段,运用技术手段 做好身份认证,从源头上防止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 免押金,支持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支付; 最高收费提醒和 关闭功能;提供安全头盔。 2.实现数字城管等数据平台对接;APP 可以查看车辆位 置及电量信息,具备电池低电量报警功能;后台数据统计, 僵尸车查询、超区车、失联车等查询功能。 3.在骑行需知中,若骑行者在非停车区停车,APP 会自 动弹出限制停车的提示,引导用户将车辆停放到附近的停车 区域内,骑行者坚持在非停车区域停车将会收取一定数额的 调度费,以警示骑行者;要求租车、还车必须到站点、实行 一车一位。 (二)运营管理要求 1.按照项目要求完成项目设施的投入、安装、使用。 项目应当在确保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按照相应的比例配备维 2 保人员和巡查车辆,在上下班、节假日等使用高峰期,增加 人员解决运营压力。若后期出现调度不及时、市民投诉、车 辆堆积等问题, 主管部门有权向运营公司提出增加调度车辆、 人员的要求并纳入考核。 2.对项目包干范围的经营、管理承担全部责任,严格履 行合同条款。合同期内,不得擅自终止经营服务,如实施收 购、兼并、重组或其他原因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 方案提前 30 日报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并确保用户合法 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完成所有 投放车辆、设备回收等工作。 3.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 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4.运营公司须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 任保险,保额应该满足需求;用户在骑行中因车辆质量问题 发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运营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监督与管理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区共享电动车投放运营 监管部门,组织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服务项目招投标工作。 负责共享电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组织城区共享电动车停车区 位的施划、停放固定桩点的设置。负责对共享电动车运营企 业就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 工作,对日常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责令 整改,并根据考核执行情况处以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履约 3 保证金中扣除。依据合同约定及考核办法,达到清退条件的, 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市场。 五、用户行为规范 (一)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遵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行 政管理。 (二)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 检查车辆状况,规范佩戴头盔,确保骑行安全。 (三)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 加装儿童座椅。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丢弃车辆等违法 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