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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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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海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 年 3 月) 为实施创新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拓展大学生思维、实践能 力培养渠道,丰富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海师办〔2014〕52 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海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 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二课堂学分的性质与基本要求 第二课堂学分包含于实践课程学分,为各专业普通本科生必 修学分。每个学生毕业时需修满 3 个第二课堂学分。 二、第二课堂学分的类别与计分办法 我院在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时,严格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第二 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52 号)中规定的记分类别和 记分办法执行。同时,结合学院实际,对于学校管理办法中未涉 及的一些内容做补充规定。 (一)学科竞赛类 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 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 “挑战杯”科 技竞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计 6、5、4 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 -1- 分别计 4、3、2 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 奖者,分别计 4、3、2 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3、2、1 学分/项。 2.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化学、英语、电子设计 竞赛等)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2、1、0.5 学分/项; 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1、0.5、0.3 学分/项。项目参与者不超过 5 人,超过 5 人的,只给排名前 5 名 者计分。 3. 在学院性学科技能竞赛(含教师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个 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0.8、0.5、0.3 学分/项;获团体一、 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 0.5、0.3、0.2 学分/项。 项目参与者不超过 5 人,超过 5 人的,只给排名前 5 名者计分。 在国家级、省级、校级学科技能竞赛(含教师技能比赛等) 中,获得特等奖的,参照一等奖计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外 其它名次的(如优秀、优胜奖等,不含成功参赛奖),分别计 2、 1、0.3 学分/项。 (二)科学研究类 4.参与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获奖 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者, 可获得 4-10 个创新学分。 5.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6、 5、4 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 3 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 等奖的,每人分别计 4、3、2 学分/项;其余名次计 1 学分/项; -2- 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4、3、2 学 分/项,其余名次计 1 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 分别计 3、2、1 学分/项。 6.论文(或其他作品)类 (1)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 三作者,分别计 4、3、2 学分/篇;在一般省级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 3、2、1 学分/篇; (2)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的第一、第二、 第三作者分别计 2、1、0.5 学分;在省级报刊发表文章(或其他 作品)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 1、0.5 学分; (三)行业证书类 7.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级考试,成绩 合格者分别计 1、2 学分;成绩优秀者(四级达到 550 分、六级达 到 520 分)分别计 2、3 学分;出现刷分者,只计算最高加分项, 不重复计算。 8.参加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证书或二级成绩优秀 者计 2 学分;二级成绩合格者计 1 学分。 9. 获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高级、中级、初级的,分别计 3、 2、1 学分。未分级别的,则一律视作初级。 10. 师范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不计学分;非师范生获得幼儿 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的计 1 学分,获得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 师资格证书的计 2 分。 (四)社会实践活动类 -3- 11. 在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积极 分子者分别计 2、1 个学分;在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 动中,论文获奖者分别计 2、1 个学分;参加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 践活动 3 次及以上且考核合格者计 1 个学分。 (五)创新创业(实践)类 12. 学生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创新创业或者学术科 研项目立项并顺利结题的,主持人分别计 4、3、2 学分/项,项目 成员按照项目主持人的 60%计算。项目参与者(含主持人)不超过 5 人,超过 5 人的,只给排名前 5 名者计分。其中,创业实践类项 目参与者(含主持人)不超过 6 人。 (六)讲座、报告类 13. 学生参加各类校(院)讲座、报告等,按照参与次数(1 次 0.2 学分)计入学分,以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认定为准。 (七)文体活动类 14.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 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6、 5、4 学分,其余名次计 3 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 计 4、3、2 学分,其余名次计 1.5 学分; 15. 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3、2、1 学分, 其余名次计 0.5 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 2、1、 0.5 学分。 16. 参加校级文体比赛(如运动会、歌手大赛、游泳比赛、 合唱比赛、才艺展示大赛等)获个人单项第一、第二、第三名者, -4- 分别计 1、0.8、0.5 学分。获得团体比赛第一、第二、第三名者 每人分别计 0.5、0.3、0.2 分,团体成员不超过 4 人。 此项加分,如获得校级一、二、三等奖者,等同于获得校级 第一、第二、第三名。 17.在正式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 分别计 6、4 学分;打破校纪录者计 2 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 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计学分);上述各类竞赛,非政府部门或 省一级学会以上单位组织复举办的,均不认作“国家级”或“省 级”。 (八)志愿服务类 18. 参加由校、院团委认定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和稳定性的 志愿服务活动,累计服务时间达 50 小时以上者,计 0.5 个学分, 累计服务时长达 100 小时以上者,计 1 学分。该项活动加分累计 不超过 1 个学分。 (九)其他 19. 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余与学生专业学习密切相关的各 类实践活动,确需认定学分的,要经学院讨论决定并报教务处审 核通过后可给予相应学分。 三、第二课堂学分的申请与记载 20.第二课堂学分的申请,在学生本人就读期间的第七个学 期开学初(一般为当年的 9 月)申请。 21. 学生本人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申请 表》,经学院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报学院审核认定。学院教务办 -5- 应及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注明“第二课堂学分”。 22.所有获奖者应以海南师范大学在校生身份参与或冠名“海 南师范大学”。 23.所有同项目奖项均不重复计分,且就高不就低。凡第二 课堂学分累计超过 3 学分者,超出学分可用以冲抵相关公共选修 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24. 本实施细则中所列数字“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25. 本实施细则在实际运行中,若出现与学校文件相冲突的, 以学校文件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生命科学学院教务办、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学院 2017 年 3 月 27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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