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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幼高专〔2021〕95号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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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闽幼高专〔2021〕95 号 关于印发《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 订)》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执行。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 年 11 月 1 日 - 1 -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和 工作,有效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 员会规程》、《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就专业建 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 学术事务。 第三条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 学术评价、 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 制度,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 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 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 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 - 2 - 第二章 第五条 组成规则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代表性,与学校的专业 设置相匹配,主要由学校各学科领域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高、 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的各学科的 高级技术职务专业人员组成,还应当有一定比例高学历、学位的 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 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委员数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比 例应根据本校专业结构确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筑牢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 “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立德树人,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社会形象 与师德师风,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 信要求。 (四)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 公认的学术成果; (五)具有专业建设工作的经历、经验和能力,能正常履行 委员职责; (六)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与能力; - 3 - (七)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由二级单位民主推荐产 生,亦可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名。学校学术委员会最终成 员名单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 任。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 年,亦可连选连任。在任职期 间退休或调离本校者,其任职资格自动解除。 委员因故空缺时,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补申请,经学术委员 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校党委 审核,并由校长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 会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者违反学术委员会纪律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 4 -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 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校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等事项, 设立科研工作指导委员会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以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具体事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 临时性的评议组。可委托校外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 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职责权限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信息 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审议和 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 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 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 德; - 5 -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 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 位的评价言论;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 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 案、专业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及实施 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评定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等下属机构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 6 -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前,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可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定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 科学研究成果奖候选者;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推荐到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可通报学术委员会,听取 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教学、科研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做出说 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 7 -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组织具有 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 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 员会应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 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 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运行制度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 1-2 次全体会议。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分委 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商 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授权专门评议组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 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 举行全体委员会议。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有关,或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 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全体会议的议题事先由秘书处通知。经与会三分之一及其以 - 8 - 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 过。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 式表决。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也 可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 相关的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 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及其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 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学术委员会的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章 制度中涉及学术事务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 9 -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政办公室 - 10 - 2021 年 11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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