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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 、 《本 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 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排名前 40%; 8.学生互评成绩居专业前 70%; 9.思想行为测评成绩专业排名前 70%。 备注:实行综合素质培养方案的学生应满足 1、2、3、4、5、6、7、8 条标 准,未实行的应满足 1、2、3、4、5、6、7、9 条标准。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获评学校当年评选的“自强之星”者,如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的基本条件,则可获评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 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校评审委员会统 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推荐学生的资料审查, 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 等。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实行申请制,每年 10 月份进行评选,符合本 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组织公开答辩展示会的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 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国家 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提交学校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归集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 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 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 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 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 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基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 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 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清河职业技术学院高职生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