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2014年度厦门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关于 2012-2014 年度厦门市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管〔2012〕70 号 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厦委办发〔2012〕24 号)和《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厦委办发 〔2006〕4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已完成新一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 点维修招标工作。经综合评审,确定厦门元路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 28 家汽车 维修企业为 2012-2014 年度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企业名单 厦门元路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等 28 家汽车维修企业(附表一)。 二、维修费用结算 (一)维修费用总金额=定额工时×工时单价+配件进货价×(1+配件管 理费率)。 (二)为方便管理,统一维修费用标准,实际维修费用结算时,列入招标范 围的车辆常用(三清、二保、四轮保养、四轮定 位、年检及特检等)维修项目 工时费、常用 25 种车型维修项目工时费按中标工时费价格目录(附表二)所列 中标价(最高价)执行;常用 25 种车型维修配件(正厂)价格、常用辅助材料 价格按中标维修配件及辅助材料价格目录(附表三)所列中标价(最高价)执行; 本次中标工时单价为 5 元/工时,配件管理费率为 5.0%,若附表二、三所列中标 价与工时单价或配件管理费率不符时,按孰低原则,以低者为准;未列入招标范 围政府采购车辆的维修工时费及配件价分别按上述中标的工时单价和配件管理 费率计费结算。 (三)在合同期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二 保、年检、特检费用、配件费用不变,如有价格调整,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 通知。 三、定点维修办理程序 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地域位置、服务态度、维修质量和服 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车辆维修,签订补充协议〔协议 格式参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定点维修厂家签订的合同范本(附件四),具体维 修厂家的服务承诺书面材料请向管理局索取〕,并将签订的补充协议于十日内报 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地址:湖滨北路 61 号,市政府中楼 212 室,联系人:王军伟, 联系电话:5398287)。 四、定点维修期限 2012 年 9 月 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请各主管局将本通知转发下属单位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