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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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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doc

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类) 生育证核发流程图 所需资料: 1、 本人申请 2、 夫 妻 合 影 近 照 2 寸免冠 照片 2 张 3、 夫 妻 双 方 需 提供身份证 或户口簿;结 婚证、离婚证 (含离婚 协 议书)或离婚 判决书; 4、 外 省 一 方 需 提供户籍所 在地乡级以 上卫生计生 部门婚育情 况证明材料。 5、 对 少 数 长 期 或多次、多地 流动的育龄 夫妻,婚育状 况和信息 核 实确实存在 困难的,可由 夫妻双方对 其婚育情况 真实性作出 承 诺,填写 《婚育情况 诚信承诺书》 。 6、 病残儿鉴定 所需证明材 料另行提供。 申请人提出申请 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受理 1、证件及材料是否齐全、合法; 2、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及举报投诉方式。 街(镇)计生办 审核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材料; 报卫健委审核 通过审查的由卫健委签发 未通过审查的由卫健委一次性告 《生育证》。 知不予批准理由。 申请人到受理地的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取证 承办机构:区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服务电话:0551-64495758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1 瑶海区卫健委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 (适用于公共场所许可、生活饮用水许可、放射许可) 申请人申请 窗 口 受 理 补正 对申请材料技术性 不符合要求的或现 场审查不合格的退 回窗口,并出具《补 正通知书》或《卫 生监督意见书》等 执法文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 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 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 退回,并当场一次性告 知所需材料和法定形 式要求。材料可当场更 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区 卫 进 生 行 监 审 督 查 所 区卫健委作出 决定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 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 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办结 窗口发件,归档,承诺时限 20 日内办结。 承办机构: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551-64225466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2 瑶海区卫健委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窗 工 口 作 受 日 理 ( ) 个 5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不全或形 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予以退回,并当场 一次性告知所需材 料和法定形式要求。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 允许当场更正。 补正 对申请材料技术性 不符合要求的或现 场审查不合格的退 回窗口,并出具《补 正通知书》或《卫 生监督意见书》等 执法文书。 10 查 ( 区 卫 健 个 委 工 进 作 行 日 审 ) 区卫健委作出决定 (15 个工作日)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 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办结 窗口发件,归档,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机构:区卫健委妇幼健康科 服务电话:0551- 64495766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3 瑶海区卫健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类) 对组织、介绍妊娠 14 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 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处罚流程图 村、居 委会 办公室日常 工作发现 外地“两非” 办公室移送 纪检监察立案 刑事案件由 公安立案 移交 外地 党政纪处理 检察院公诉 外地反 馈信息 社区 群众举报 初查 区卫健委调查立案 卫计、药监 相关部门立 案 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整理归档 反馈外地 承办机构:合肥市瑶海区卫健委服务电话:0551-64225466 4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5 作 ( 窗 日 个 口 ) 工 受 理 补正 对申请材料技术 性不符合要求的 或现场审查不合 格的退回窗口,并 出具 《补正通知书》 或《卫生监督意见 书》等执法文书。 10 核 行 卫 个 和 文 健 工 现 书 委 作 场 和 医 日 勘 现 政 查 场 科 ) ( 审 进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不全或形 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的予以退回,并当场 一次性告知所需材 料和法定形式要求。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 允许当场更正。 卫健委作出决定 (15 个工作日)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 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 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 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办结 窗口发件,归档,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机构:瑶海区卫健委医政与基层卫生科 服务电话:0551-64496298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5 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许可流程图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申请 窗 口 受 理 补正 对申请材料技术 性不符合要求的 或现场审查不合 格的退回窗口, 并出具《补正通 知书》或《卫生 监督意见书》等 执法文书。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 以退回,并当场一次 性告知所需材料和法 定形式要求。材料可 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 更正。 卫 进 健 委 行 医 审 政 查 卫健委作出决定 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 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 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 面决定或发放许可 证书。 办结 窗口发件,归档,承诺时限 现场办结。 承办机构:瑶海区卫健委医政与基层卫生科 服务电话:0551-64496298 监督电话:0551-64496871 6 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依据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办案机构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 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办案机构负责 人指定 2 名以上办案人员。 。 执 法 人 员 调 查 取证。 决定不予立案的,经局领导批准,办案机构将结果 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交其他行政机关。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的,执法人员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送法制机构审核。 核审机构核审后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将处罚意见及核审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办案机构以区卫健委 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办案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法规处组 织听证会。 符合听证条件的。 送达听证告知书。 制作听证报告。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领导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提交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 延长 30 日,情况特别复杂的,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继续延期) 执行 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区卫健委卫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551-64225466 监督电话:0551-64225466 7 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举报 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执法人员制作举报记录 检查 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 制作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 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 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书和财务清单;开据扣押物品收据, 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三人保管的, 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1、其中扣押或查封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2、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立即解除扣押、查封强制措施,制 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退还财务。 3、决定没收的,按照规定程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开据没收物品收据。 4、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先行处理的,经局 领导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向当事人制作并送达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承办机构:瑶海区卫健委 瑶海区卫健委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征收类) 8 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图 区卫健委接到上报或举报, 发现政策外生育行为。 上门核实,群众走访 受区卫健委委托的街镇计生办调查 取证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所) 上报区卫健委法规信访科对调查取证情 况进行了初审 约当事人谈话,建立询问笔录,听取当事人 陈述申辩(询问笔录要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取得有关证据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 证、出生证、亲子鉴定书等复印件) 资料齐全、事实清楚,初审可以立案的,提交 区卫健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行政 征收决定。 资料不全或事 实不清的,退 回重新调查 将作出的征收决定反馈给受托街镇,告知当事人;制作《征 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征收社会扶养费。 当事人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 30 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扶养费。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 期或分期缴纳社会扶养费。 区卫健委根据陈述理由做出同 意或不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的 决定书 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社会扶养费专用票据,当事 人持票到指定银行交款。 承办机构:合肥市瑶海区卫健委 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扶 养费。 自《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扶养费及滞纳金全额上缴国库 结案,核发《社会扶养费征 收证明》及《入户通知书》 。 9 建档立卷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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