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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重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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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重点研究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 新大会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加快“率先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的实 现,夯实我院前沿与交叉科学的工作基础,自 2016 年开始启动前沿 科学重点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前沿科学计划),通过相对稳定支持一 批拔尖科学家开展的研究工作,期望能够产出一批重大前沿科学研究 成果,为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为建立公平公正的遴选机制,加强项目的立项和过程管理,特制 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宗旨和目标 第二条 前沿科学计划项目的遴选和支持以“夯实基础,探索未 知,谋求引领”为出发点,“以人为本”,服务于杰出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夯实我院前沿与交叉科学的研究基础,稳定支持一批“立志报 国、不忘初心、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的拔尖科学家所开展的研究项 目,谋求冲击国际一流甚至国际顶尖水平的基础科学成果,为率先实 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中科院院属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 (或团队)。申报人(或团队)需在基础前沿科学领域具有突破创 新思想,并且已有经费尚不能满足创新科研工作需求。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具有项目申报资格,包括: A 类:工作在科研第一线的院士或国际公认的顶尖科学家,超过 60 岁的科学家需有优秀的中青年科学家联合申请; B 类:曾经获得过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现已结题 的中年拔尖科学家; C 类: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 40 岁以下的青年拔 尖科学家。 第四条 项目推荐方式包括单位推荐和院士推荐两种。通过单位 推荐的申报项目要求结合单位的“一三五”规划;通过院士推荐的申 报项目须附有本单位或者本领域 2 名及以上的院士签名推荐信方参 加遴选,每位院士推荐的项目数不得超过 2 项。 依托单位应认真遴选和推荐项目,并对推荐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 格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以下简称 前沿局)。 第五条 前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三)申请人没有全时在依托单位工作的。 第六条 前沿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 项目评审程序包括建议书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以院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和学科 领域咨询评议专家组为主,辅以领域内其他院士、专家。 第八条 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 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及学术水平; (二)申请人(或团队)在研项目经费等情况; (三)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四)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九条 根据评审情况,项目从支持形式上分为“直接支持”类 项目和“后支持”类项目,其中“直接支持”类项目将给予 5 年连续 支持;“后支持”类项目在给予 2 年经费支持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后续支持。 第十条 项目类型及支持经费额度。按照科研工作性质分为理论 类和实验类。其中: (一)理论类项目:“A 类”和“B 类”支持额度为 20 万/年; “C 类”支持额度为 10 万/年。 (二)实验类项目:“A 类”支持额度为 80-100 万/年;“B 类” 支持额度为 60 万/年;“C 类”支持额度为 50 万/年。 第十一条 前沿局会同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组 织财务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不符合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规定的项目预算将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前沿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评审结果,经局长办 公会讨论后,形成拟支持项目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执行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 书(一式五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前 沿局。 前沿局审核项目任务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两份返还依托单位。 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 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 接受资助。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 高项目实施效果。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 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 前沿局。前沿局将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 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前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 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前沿局批准;前沿局也可以直接 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 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院属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 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前沿 局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前沿局可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 目实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 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前沿 局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 重点研究计划”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Key Research Program of Frontier Sciences,CAS,Grant No.xxx)。 第二十条 论文署名除标注项目依托单位以外,须同时标注中国 科学院大学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院属高校。 第二十一条 在前沿科学计划实施中,前沿局将以项目为纽带, 组织承担项目的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相近学科和不同学科背景 的科学家开展交叉合作,营造开放活跃的学术氛围,以会议或新媒体 建设形成良好的交流平台。 第二十二条 前沿局根据需要组织项目中期评估,评估方式可采 用现场检查、同行书面评议或会议评审等形式,项目负责人需填写 《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重点研究计划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如确实需 要对项目研究内容进行调整,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前沿局 初步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批。经费预算调整按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 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5 个月内向前沿 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如不能按时验收,须在项目终 止前 3 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前沿局会同条财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专 家委员会,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 专业技术、财务、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其中,财务专家 1 至 2 人。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 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 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 复测相关数据,审核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策划情况,独立并负责任地 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 验收”的验收结论。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 15 个工作日前由前沿局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 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重大或显著发展潜力的 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遵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前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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