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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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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大成果的个人和集体,推动 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以下简称院 杰出科技成就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总数 不超过 10 个。 第三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与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由中国科学院发展 规划局负责,并以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奖励 办)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予院属单位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 大成果的个人或集体,集体包括突出贡献者等主要完成人员。 第六条 获得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应做出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近五年内完成或显示重要影响的重大成果: (一)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主要是解决本领域公认的重大科学问题, 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中的关键科学问题。 (二)开辟新方向。主要是提出新的理论主张或认知框架,发现新现 象或重要物质体系并提出新的理论解释,发展一种新方法使理论假设得到 检验,发明新的仪器从而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重点是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 关键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技术。 (四)形成系统解决方案。重点是有核心技术突破,并集成多种技术、 形成用户公认的先进系统级解决方案。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 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 的研究手段。 (五)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重点是在转移转化科技活动中,开发、应 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并创造显 著经济社会效益。 (六)重大影响咨询建议。重点是围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家 安全、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及全球性问题开展研究,提出科学建议和预 测预见,并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 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七条 院奖励办统一组织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推荐受理、 形式审查、 分领域初评、函评工作、廉洁和科研诚信情况审查,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 会议。发展规划局和重大科技任务局分别具体负责组织通用领域和专用领 域专业评审组初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候选者(包括个人/集体)由院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推荐,或者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以下简称 推荐专家)联名推荐。院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按规定格式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 成就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院奖励办。 第十条 设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 ,由中国科学院院长担任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 5 个专业评审组 (以下简称评审组) ,分别是物质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 评审组、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评审组、空间与信息科技评审组、专用领域 评审组。 第十一条 评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评审 专家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 德;热心科技奖励工作,能全程参加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评审工作;保守 秘密,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如果当年本人获得推荐或为候选 者的推荐专家,则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评审委员会专家任期内若获推荐进入总评或参与推荐的候选者进入 总评,当年不能担任评审专家,可另选同领域、同水平的专家代替,由评 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各评审组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 辩。各评审组限项投票汇总,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 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评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 的候选者名单。 第十四条 院奖励办负责组织对进入总评的通用领域候选者进行函 评,函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于保密的要求,对进入总评的专用领域 候选者不进行函评。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 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 候选者可以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者进行投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院奖励办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受理异 议并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听取院奖励办报告评审情况和异议核实处 理情况,并对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第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院长签署奖励证书并颁发奖章或奖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院杰出科技成就奖的个人或集体,一经 查实,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章或奖杯,并对有关单位和当事 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院杰出科技成就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 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查实,院将予以批评直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 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 则>的通知》 (科发规字〔2013〕76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是中国科学院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不 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 “个人”指在推荐期间为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 对于同一重大科学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的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一般只 授予一个个人,但对于确属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组(可以分属不同院属单 位)独立工作并形成同一成果,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最多可同时授予两个个 人,否则作为集体授奖。 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集体”指由同一重大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组成 的团队。主要完成人员应主要是院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可包括国(境) 内院外单位人员,最多不得超过 20 人,排名不分先后。其中“突出贡献者” 指在同一重大成果形成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做出可认定的突出贡献的人员, 最多不得超过 3 人,排名不分先后。 第三章 推荐受理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专家”指具有研究员 (教授)职称的同领域知名专家。 第六条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实行限额推荐。院直属单位每届只能推荐 1名候选者;5 名及其以上推荐专家每届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者。国家最 高科技奖获奖者不再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候选者。推荐单位或推荐专 家在上报材料之前,应征得候选者的同意,通用项目通过候选者工作单位 网站向社会公示推荐项目信息,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 第七条 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在院外单位单独或合作取得的重大成 果,若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院聘用人员或集体提出并 完成,享有知识产权,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推荐为院杰出科技成 就奖候选者。 第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后方可推荐为院杰出科 技成就奖候选者。 第九条 院奖励办收到推荐材料后,须完成: (一)形式审查:《推荐书》内容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被推荐 者做出的成果是否为近五年内完成的或显示影响的;推荐单位是否为院直 属单位;推荐专家是否符合要求;被推荐个人是否为院直属单位聘用人员; 被推荐集体人数是否超过 20 人;“突出贡献者”是否主要为院属单位的聘用 人员;候选人是否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同一候选者(突出贡 献者)如连续两年推荐未能获奖,则暂停推荐一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 多次推荐已获奖者等。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院奖励办应及时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 期限内纠正、补充后重新上报,或予以退回。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上报(包 括重报)的材料,院奖励办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通过后,院奖励办通知候选者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或“开辟新方向”的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及 引用情况证明、他人评价情况证明,其他证明其学术影响的证明材料。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及“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或研制技术报告、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技术评价证明、技术应用单位证明材料、经济或社会效益证明,其他证明 技术质量及影响的证明材料。 “重大影响咨询建议”的成果主要提供:代表性论著或研究报告、应用 证明材料、社会效益证明,其他证明咨询建议影响和效果的材料。 候选集体应提供可认定每位突出贡献者突出贡献的材料。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 3 年。评审委员会分通用领域 和专用领域委员会,通用领域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 40 人,专用领域组成 人员一般不超过 20 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 担任,通用领域设副主任委员 1 人,由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专用领域设副主任委员 2 人,分别由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和分管科技奖 励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包括评审组组长和其他专家, 院外专家比例不低于 40%。 第十一条 评审组设组长 1 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担任,实行任期制, 任期 3 年。专业评审组其他成员不设任期,根据当年候选者情况,遴选适 合的专家担任。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一般 15 人左右,以同行专家和用户 专家为主,原则上应保证每个候选者有 2 位小同行或用户专家,院外专家 比例一般不低于 50%。 第十二条 函评专家根据当年候选者情况, 以小同行和用户专家为主。 对“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开辟新方向”类的成果聘请国际专家函评。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局负责构建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包括科技战略专 家、同行专家和用户专家,学科领域覆盖我院主要研究工作学科领域。评 审组、函评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来自评审专家库,由发展规划局根据情况 研究提出相应的专家人选。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报院长办公会审定。评审 组组成人员、函评专家人选听取有关业务局和院领导意见,报分管奖励工 作的院领导审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初评工作由各评审组通过会议形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 选者进行评审: (一)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二)评审专家对候选个人或集体进行评议并限项投票,形成初评排 序结果。 院奖励办根据各评审组初评排序结果、评审意见等综合判断,提出总 评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 17 个(其中通用领域不超过 12 个,专用领域不 超过 5 个) ,报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进入总评的候选者名单。 第十五条 院奖励办组织对进入总评的候选者进行函评,每项应提供 3 份函评意见。对进入总评的全体候选者,由推荐单位提供廉洁和科研诚 信情况的说明,由院机关负责纪检工作的部门进行廉洁审查,由负责科研 道德工作的部门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总评候选名单进行评审: (一)听取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报告,候选者可到会答辩。 (二)初评组织部门和各评审组组长介绍初评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候选者进行评议,并综合考虑候选者情况、 初评情况、函评情况,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包括突出贡献者) ,确定 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授奖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专用领域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先行召开,评选出不超过 3 个候选者,其余为通用领域的评选名额。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有责任向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 全面、准确介绍候选者所做工作的科学意义或技术经济价值,成果水平和 创新性,以及在科学或经济社会方面产生的影响等,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 的问题。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组评审规则: (一)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应有半数及其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授奖建议名单应获得三分 之二及其以上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采用“一票 再审”的方式,即 1 位评审委员对候选集体中的某一成员,认为不具备获 奖资格,则须由全体评审委员对该成员进行单独投票,获得三分之二及其 以上赞成票即为通过。 (四)评审组成员对于候选集体中的成员若有异议,则专家投票时应 针对被异议的成员进行投票,若候选集体入选,其中被异议的成员应获得 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或获得与候选集体入选票数相同的赞同票, 才为通过。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院奖励办在中国科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授奖建议名单,在 公布后 15 个自然日内受理书面异议。任何法人单位和个人,凡表明真实 身份、如实提出异议意见、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异议为有效异议。院奖励 办应会同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对异议受理截止期前受理的有效异 议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范围包括对候选者所做出重大成果的水平和创新 性,及在科学或经济社会方面产生的影响评价不实,或者候选者剽窃他人 成果、弄虚作假等。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及候选者对初评落选结果所提出 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及其未尽事宜由发展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 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条例实施细 则>的通知》 (科发规字〔2013〕7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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