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审表【2020】60号关于《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五环审表﹝2020﹞60 号 签发人: 王明亮 关于《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 你单位报送的《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拟投资 50 万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 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宏珠电厂西侧建设五原县亨鑫水泥制品项目。 项目建成后年产年产水泥预制房 100 间、化粪池 50 个、蓄水罐 50 个,总占地面积为 3333.3m2(约 5 亩),新建一台 0.5t/h 生物质 蒸汽锅炉。项目总投资 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2 万元。根据 《报告表》的结论和建议,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 设项目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 设。 在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和《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配 套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所排各项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1.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来自混料搅拌、水泥筒仓、原料堆 场产生的粉尘以及生物质锅炉烟气。产生的粉尘由筒仓顶部的布 袋除尘器收集后由仓顶排气口排放;混料搅拌过程中产生一定量 的无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 15m 高排气筒 排放,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中表 1 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 粒物 20mg/m3 的要求。原料堆场粉状物料采取密闭堆存、块状物 料采取苫盖;生物质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 20m 烟 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2 新建燃煤锅炉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 发酵,定期清掏用作农肥综合利用。 3.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生活垃圾、除尘器收 集的粉尘、生物质锅炉灰渣。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 门清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草木灰收集后袋装暂存, - 2 - 回用于农田施肥。 4.运营期噪声污染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 噪设备,高噪声设备设置减振设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到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 类区标 准。 5.项目建成后,按照要求开展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正式投入运营,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我局委托环 境监察大队监管。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2020 年 12 月 30 日 五原县环境保护局 - 3 - 2020 年 12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