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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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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目 1.总 录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现场组织机构 2.3 专家组 2.4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 1 - 4.5 应急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邻省(区、市)地震灾害 6.善后工作 6.1 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 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 2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减 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 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的领导、军 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分别在市级和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县级抗震 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 3 -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 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驻湘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协调联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 机构;研究解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 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 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人任省抗震救 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委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 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海关、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和物 资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湖南银保 监局、省地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 救援总队、省红十字会、共青团湖南省委、省机场管理集团、国 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单位) - 4 - 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 织指导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统 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省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 组织编制全省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接受、安排省 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 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救助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 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 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 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 震减灾知识宣传;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 息,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 损失评估、震后危险房屋鉴定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 复重建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 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 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省直主要媒体 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相关涉外事务和涉港 - 5 - 澳事务。 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协调处理相关涉台事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 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 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省教育厅:组织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教和培训演练;协 调指导做好震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省科技厅: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 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 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 计报告全省工业受灾情况。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 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 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 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人员。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工作。 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并监管使用救灾资金,及时向中央财 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省自然资源厅: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 - 6 - 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 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 生。 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 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 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市州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指导灾 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保障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 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 险情,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省水利厅: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防守,协助开展地 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 损水利设施修复。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 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 织省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省级猪肉储备稳 定市场;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 - 7 - 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 控制、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 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所辖企业参与抗 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 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 传报道。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应急、生活必需品物资的收 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因救灾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 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通关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 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 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省邮政管理局:组织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灾区寄递服务,维 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保障邮政快递业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邮政 机要通信畅通。 湖南银保监局:负责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 - 8 - 及监管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领导机 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 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 关消防工作。 共青团湖南省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 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 场救护等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协调配合民用航空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开 设应急状态下的快递运送通道,优先空运应急救援人员、救援设 备、救灾物资和伤员并做好机场地面保障工作;全面履行省航空 应急救援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全面负责下属机场开展受损设施设 备等抢修恢复工作,支持指导其他机场开展受损设施设备等抢修 恢复工作。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 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 供应。 - 9 - 广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 施的安全和抢修;开设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物 资和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 应急救援工作。 2.2 现场组织机构 2.2.1 前方指挥部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 前方指挥部,由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长,省抗震救 灾指挥部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负责人和灾区所在地市州党委、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发生特别重 大地震灾害后,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 担任。 前方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制 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 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等任务, 落实本级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较大或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 要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前方指挥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 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 10 - (1)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抗震救灾指挥 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前方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交 通运输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 队、省机场管理集团、广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单 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相关地方政府,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 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 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 部门和省红十字会、省机场管理集团、广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 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 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 - 11 - 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军区战 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 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监测灾区饮用水卫生,做好 灾后卫生防疫,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 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牵头,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 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 管理局、广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制订组织抢修铁路、公路、 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方案和 指导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 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省地震局牵头, 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 理局、省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 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 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 - 12 - 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武警 湖南省总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 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 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 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委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商务厅、省文 化和旅游厅、长沙海关、省红十字会、省机场管理集团、广州铁 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境)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处理 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等。 (9)灾损评估组。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地震局、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银保监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 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 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 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10)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牵头, - 13 - 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 办公室、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 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 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3 专家组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省级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 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置,设立 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 救灾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 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 灾工作。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警、预测预报体系,加强震 情跟踪监测、分析预报、趋势研判和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地震趋 势会商意见、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提供 地震预警信息并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2 信息报告 - 14 - (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要立即测定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 级、震源深度等参数,第一时间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 震局,同时通报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应急管理 厅等有关部门,并做好相关监测续报工作。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 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地 震主管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省委、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应 急管理厅应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快速报告省委、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 部门。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省机场 管理集团、广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及时 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 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省 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要迅速核实,上 报外交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并抄 送应急管理部。 - 15 - 4.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 级)、重大(Ⅰ级)、较大(Ⅰ级)、一般(Ⅰ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7.5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7.5 级以 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7.0 级以 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 震灾害。当重要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6.0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 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重要地区包括长沙市以及震中 50 平方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 达到 200 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 - 16 - 级、二级、三级、四级。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县 市区的,由有关县市区共同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当较 大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应对。 市州、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 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委、省人 民政府决定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省抗 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应 急处置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 部决定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由省抗震救 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地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 医疗救护、灾民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国务院抗震救灾指 挥部给予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震中所在的市州人 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 预案启动响应,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派 出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灾 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超出事发地市州党委政府应对能力、 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需要启动 - 17 - 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的,参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执行。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震中所在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震中所在的市州抗震救灾指 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情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 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当地请求,协助支持做好抗震救灾工 作。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 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 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响 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和 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 置,调度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援、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 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 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 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 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 18 -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 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 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 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 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 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指导灾区做好水源消毒, 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 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 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 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 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 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 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 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 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 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 - 19 - 要。 4.3.5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 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 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 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 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对核电站等核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 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和公私财物,借机传播 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 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 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 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 工作。 4.3.8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 20 -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助 做好国(境)外救援队来湘救援工作,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 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 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4.4 信息发布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 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 准确、客观。必要时,信息发布前请示上级人民政府。 4.5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 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 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 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重要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省 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 应急管理厅,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派出联合工作组赴 地震发生地指导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督 导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 社会稳定。 - 21 -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重要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 较严重影响时,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 情况派出专家组,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 邻省(区、市)地震灾害 邻省(区、市)发生地震,对我省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有 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将灾情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应急管 理厅、省地震局。按照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按照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善后工作 6.1 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灾区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 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 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 重建规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省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 22 - 7.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队 伍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 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培育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 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 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 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 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 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应急管理和地震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 统,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 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 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 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 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 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 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保障抗震救灾工 - 23 - 作所需经费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符合标准 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 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 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 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 基础设施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 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的通信畅通;广电部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 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发改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 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 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健全 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快 速通道。 8.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 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 - 24 - 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 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开展 地震应急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 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预案编制与更新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地震应急 预案。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25 - 湖南省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地震 省地震局向省委、省人 民政府发出震情速报 市县政府向省委、省人 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 搜救人员 省应急管理厅、省地震 局调查研判灾情,报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省委省人民政府 信息报告 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启动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 灾害由省人民政府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 应 医疗救治 安置群众 前方指挥部、市州人 民政府组织指挥 抢修基础设施 应急处置 防御次生灾害 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 维护社会治安 信息发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开展社会动员 协调涉外事务 响应结束 善后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 住建等有关部门 灾害损失评估 灾后恢复重建 - 26 - 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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