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委宣传部权责清单2021(112项).docx
中共安化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12 项) 一、行政许可类(10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1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从事出版物、包 政许可法》、《中华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装装潢印刷品和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其他印刷品印刷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经营活动企业的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设立、变更审批 例》、《湖南省行政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程序规定》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备案。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2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包装装潢印刷企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业申请兼营、变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2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更、合并、分立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审批 例》、《湖南省行政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程序规定》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3 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出版物印刷企业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经营许可证核发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例》、《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其他印刷品印刷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4 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企业经营许可证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核发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例》、《湖南省行政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程序规定》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企业申请兼营、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5 行政许可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变更、合并、分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立审批 例》、《湖南省行政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程序规定》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包装装潢印刷企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6 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业经营许可证核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发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例》、《湖南省行政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程序规定》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 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 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 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出版物印刷企业 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7 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申请兼营、变更、 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中华人 合并、分立审批 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 准应当告知理由)。 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备案。 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 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 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例》、《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十五条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单位内部设立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单位内部设立印 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 8 行政许可 刷厂登记 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 理登记手续。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不得从事印 政许可法》、《中华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准应当告知理由)。 刷经营活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必须依照本章的规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定办理手续。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条例》、《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 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部分一次性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准 印证核发(涉及 重大选题、民族 宗教、教材教辅 9 行政许可 内容的 、跨区域 印刷的、印数 3000 册以上的 一次性内部资料 出版物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国务院令〔2017〕第 676 号)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 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理条例》、《内部资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 准应当告知理由)。 料性出版物管理办 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法》、《湖南省行政 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 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备案。 程序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 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 号)第五百零二二条: 附件一:“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 许可”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县级电影主管部门。《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1〕第 342 号)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 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 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 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 10 行政许可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政许可法》、《中华 电影放映经营许 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 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依法送达(不予核 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 可证核发 条例》、《湖南省行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 准应当告知理由)。 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相关部门 (文化部令第 21 号)全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备案。 施(负面清单)(2018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 务部令〔2018〕第 18 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 54 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 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 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 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十五条 。第二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 政程序规定》 一、行政处罚类(90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 1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 印刷业经营者被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五条、三十一条、三 吊销许可证后逾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 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条、三十八条、 期未办理或者注 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 销登记的处罚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部门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12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被吊销许可证电 22 行政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影经营单位逾期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未办理变更或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 七条、第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注销登记的处罚 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营业执照。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13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令第 2 号)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 索,决定是否立案。 未经批准擅自编 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印内部资料;编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印本办法第十三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条规定禁止内容 的内部资料;违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规 定,编印、发送 3 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 送内部资料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内部资料;委托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非出版物印刷企 《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七条、第三十八条、 业印刷内部资料 或者未按照《准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印证》核准的项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目印制;未按照 本办法第十八条 送交样本;违反 本办法其他规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 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回。 等情形的处罚。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 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的规定处罚。 - 14 -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出版物印刷企 业未按规定承印 4 行政处罚 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及违反其他有 关规定的处罚 令第 2 号)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 体讨论决定。 七条、第三十八条、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15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利益的; 5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印刷或者复制、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批发、零售、出 《行政处罚法》第十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租、散发含有禁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条、三十一条、三 集体讨论决定。 止内容的出版物 十七条、三十八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或者其他非法出 版物,经查证属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实的处罚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 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内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16 -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 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2 号)第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利益的; 对复制明知或者 应知含有《复制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管理办法》第三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6 行政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集体讨论决定。 条所列内容产品 或其他非法出版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物的违法行为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处罚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 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 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 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 - 17 -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2 号)第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复制含有以下内容的复制品: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利益的; 印刷或者复制、 批发、零售、出 租、散发含有《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版管理条例》第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7 行政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禁止内容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的出版物或者其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他非法出版物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罚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九条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 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 18 -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 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 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印刷业经营者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三十八条 印刷明知或者应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知含有禁止印刷 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 内容的出版物、 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 包装装潢印刷品 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 8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或者其他印刷品,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 或者印刷国家明 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并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令禁止出版的出 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版物或者非出版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单位出版的出版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物的处罚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9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六十六条 对出版单位出售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或者以其他形式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转让本出版单位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0000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的名称、书号、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9 行政处罚 刊号、版号、版 以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面,或者出租本 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条、第三十八条、 单位的名称、刊 号的;利用出版 活动谋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的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20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一条 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 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十六条 10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行政处罚法》第十 对利用出版活动 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0000 以上的,并处违 五条、三十一条、三 集体讨论决定。 谋取其他不正当 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十七条、三十八条、 利益的处罚 万元的,可以处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 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1 - 对音像出版单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5 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向其他单位、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人出租、出借、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决定是否立案。 出售或者以其他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任何形式转让本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单位的名称,出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售或者以其他形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式转让本单位的 版号;音像出版 单位委托未取得 《音像制品制作 许可证》的单位 11 行政处罚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 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制作音像制品, 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 体讨论决定。 七条、第三十八条、 或者委托未取得 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复制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复制 音像制品;音像 出版单位出版未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经国务院出版行 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擅自进口的音像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 制品;音像制作 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单位、音像复制 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单位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验证音 - 22 - 像出版单位的委 托书、有关证明; 音像复制单位擅 自复制他人的音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5 号)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制 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对音像出版单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向其他单位、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人出租、出借、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出售或者以其他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12 行政处罚 任何形式转让本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体讨论决定。 单位的名称,出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售或者以其他形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式转让本单位的 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版号的处罚 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23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音像出版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出 13 行政处罚 版未经国务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院出版行政主管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 部门批准擅自进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口的音像制品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依 处罚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 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 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4 -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38、39、40、 42 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音像复制单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擅自复制他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音像制品,或者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接受非音像出版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14 行政处罚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单位、个人的委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托复制经营性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音像制品,或者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自行复制音像制 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品的处罚 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5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音像出版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出版未经国务院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15 行政处罚 出版行政主管部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门批准擅自进口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七条、第三十八条、 的音像制品的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罚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 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26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16 行政处罚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音像制作单位、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音像复制单位未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体讨论决定。 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定验证音像出版 七条、第三十八条、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单位的委托书、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关证明的处罚 条、第四十二条 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有关证明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2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对音像出版单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委托未取得《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像制品制作许可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证》的单位制作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17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或者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体讨论决定。 委托未取得《复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制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的单位复制音像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制品的处罚 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28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三条 有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18 行政处罚 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对违规经营境外 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出版物的处罚 七条、第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营单位进货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29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五条 有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出版单位委托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未取得出版物印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19 行政处罚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刷或者复制许可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的单位印刷或者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七条、第三十八条、 复制出版物的处 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 罚 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版物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0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五条 有 对印刷或者复制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 单位未取得印刷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20 行政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或者复制许可而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印刷或者复制出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版物的处罚 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五条 有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单位未履行法定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手续印刷或者复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21 行政处罚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制境外出版物的,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印刷或者复制的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七条、第三十八条、 境外出版物没有 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 全部运输出境的 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 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2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印刷或者复制 单位、发行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22 行政处罚 印刷或者复制、 发行未署出版单 位名称的出版物 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五条 有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七条、第三十八条、 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 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3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得电影公映许可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证的电影;取得 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电影公映许可证 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后变更电影内容,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未依照规定重新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的罚款: 取得电影公映许 七条、第三十八条、 可证擅自发行、 (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放映、送展;提 条、第四十二条 供未取得电影公 (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发行、放映未取 23 行政处罚 映许可证的电影 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参加电影节(展) 等情形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4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电影发行企业、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 24 行政处罚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电影院等有制造 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虚假交易、虚报 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瞒报销售收入等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行为,扰乱电影 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体讨论决定。 市场秩序的以及 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 1.《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第六 电影院在向观众 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明示的电影开始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放映时间之后至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分条例》第三章;3. 电影放映结束前 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 其他问责依据。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放映广告的处罚 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以下的罚款。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35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5 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未按规定将年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出版计划和涉及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索,决定是否立案。 国家安全、社会 关吊销许可证: 安定等方面的重 大选题报新闻出 版总署备案;变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主管部门备案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更名称、主办单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位或者主管机关、 地址、法定代表 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25 行政处罚 人或者主要负责 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人、业务范围等, 体讨论决定。 未依照本规定第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 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十二条、第十三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条办理审批、备 及其包装的明显 位置标明本规定 所规定的项目;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 的材料的; 未依照规定期限 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 送交音像制品样 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本等情形的处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 22 号令)第 四十九条 - 36 -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一)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 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六十一、第六 案手续;未在其 的; 出版的音像制品 1.《行政处罚法》第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处分条例》第三章; 3.其他问责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 接受举报、上级督办等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局令第 2 号)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 26 行政处罚 未按本规定承印 内部资料的处罚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 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对涉嫌事项予以审查,并决定 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 是否立案;3、调查责任: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对被调查 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人或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调查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或询问笔录;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 定事项;5、处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应当载明 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 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 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 的,由县级以上新闻 出版行政部门依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 - 3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进口、印刷或 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者复制、发行国 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务院出版行政主 可证: 管部门禁止进口 的出版物;印刷 27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体讨论决定。 或者复制走私的 境外出版物;发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行进口出版物未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从规定的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 货的处罚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营单位进货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规定处罚。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8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七条 对擅自从事电影 28 行政处罚 摄制、发行、放 映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七条、第三十八条、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39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5 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对批发、零售、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索,决定是否立案。 出租、放映非音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像出版单位出版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的音像制品或者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非音像复制单位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复制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 租或者放映未经 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进 29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体讨论决定。 口的音像制品; 批发、零售、出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租、放映供研究、 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教学参考或者用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于展览、展示的 进口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出 版未经国务院文 化行政部门批准 进口的音像制品 的处罚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 第 53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 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 - 40 - 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1.《出版物市场管理 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规定》(2016 年 5 月 行)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3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 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10 号,2016 年 6 月 1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 2.《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发行未经依法审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 定的中学小学教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30 行政处罚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科书,或者未经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的,依照《出版管理 法定方式确定的 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条例》第六十五条处 单位从事中学小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 学教科书的发行 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业务的处罚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 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 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 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 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 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 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 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 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 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罚; 2.《出版管理条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例》(2001 年 12 月 25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四次修订)第六条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4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5 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索,决定是否立案。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出版音像制品 的单位向其他单 31 行政处罚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位、个人出租、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出借、出售、转 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让本单位的名称、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音像制品出版的 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 七条、第三十八条、 许可证件或者批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准文件等违反音 条、第四十二条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像职权制作许可 证管理规定的处 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 22 号令)第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四十八条 - 42 -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 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 电子出版物出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单位变更名称、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主办单位或者主 索,决定是否立案。 管单位、业务范 围、资本结构, 合并或者分立,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号)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处罚: 电子出版物出版 32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单位变更地址、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 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主要负责人,未 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依照本规定的要 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求办理审批、变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 体讨论决定。 更登记手续;经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七条、第三十八条、 批准出版的连续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批手续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型电子出版物, 条、第四十二条 新增或者改变连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续型电子出版物 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的名称、刊期与 出版范围,未办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理审批手续;电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子出版物出版单 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位未按规定履行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年度出版计划和 重大选题备案; 出版单位未按照 有关规定送交电 子出版物样品; 电子出版物进口 经营单位违反本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43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号) 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 索,决定是否立 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第六十七条处罚: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 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 (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 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 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对电子出版物出 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版单位未按规定 33 行政处罚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 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 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 五条、 三十一条、三 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 (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 办理审批、变更 十七条、三十八条、 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 登记手续等违法 三十九条、四十条、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批手续的; 情形的处罚 四十二条。 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 和重大选题备案的; (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 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 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 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 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44 - 《行政处罚法》第十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二条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34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对音像制作单位 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国务院令第 666 号) 接受音像出版单 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音像 位委托制作音像 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制品未按规定验 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证有关证明的处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 罚 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四条。 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四条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 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依照《音像 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4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立案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1.【部门规章】《文 令第 26 号)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 举报、控告涉嫌非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 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 管理办法(2011 年民 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 决定是否立案。 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2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号公布)第十三条: 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 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 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 35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 密。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 12318 文化 市场举报体系,向社 会公布举报方式,依 法及时有效受理、办 侵犯著作权以及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 3.审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理举报,对举报有功 与著作权有关权 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益同时损害公共 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 利益的行政处罚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 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文化部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 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 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为,公民、法人及其 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 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 4.告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上级交办的、下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 听证等权利。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 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决定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应当及时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 - 46 - 2.【部门规章】《文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管理办法(2011 年 12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 名的作品的。 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公 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布)第二十二条:“在 633 号)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 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可依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 印刷布告、通告、 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重大活动工作证、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通行证、在社会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上流通使用的票 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36 行政处罚 证,印刷企业没 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有验证主管部门 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的证明的,或者 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再委托他人印刷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上述印刷品的处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 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 500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4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印刷业经营者印 令第 2 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新闻出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刷明知或者应知 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含有本办法第十 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 37 行政处罚 三条规定禁止内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容的内部资料;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非出版物印刷企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业印刷内部资料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 等情形的处罚 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 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刷内部资料的。 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48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 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 内容的内部资料;非 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内部资料等情形的处 罚 擅自调换已选定 1.《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的中小学教科书;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擅自征订、搭售 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索,决定是否立案。 教学用书目录以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 外的出版物;擅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自将中小学教科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书发行任务向他 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转让和分包; 涂改、倒卖、出 租、出借中小学 教科书发行资质 证书;未在规定 38 行政处罚 时间内完成中小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 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 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务;违反国家有 条、第四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关规定收取中小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 学教科书发行费 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用;未按规定做 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好中小学教科书 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的调剂、添货、 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零售和售后服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未按规定报告中 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 小学教科书发行 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情况;出版单位 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向不具备中小学 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 教科书发行资质 - 49 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 的单位供应中小 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 学教科书;出版 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 单位未在规定时 学教科书发行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四十条 从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 对从事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和个人接 39 行政处罚 受委托印刷其他 印刷品,未依照 规定验证有关证 明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 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 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 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 运输出境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50 - 《行政处罚法》第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 22 号令)第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委托复制非卖 品的单位销售或 40 行政处罚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变相销售非卖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或者以非卖品收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取费用等处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 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5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对其他出版单位 索,决定是否立案。 配合本版出版物 出版音像制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其名称与本版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版物不一致或者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22 号)第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单独定价销售; 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音像出版单位及 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委托复制单 位,未按照规定 的内容、期限留 41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一)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存备查材料;委 (二)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托复制非卖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单位销售或变相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销售非卖品或者 以非卖品收取费 (三)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 卖品的单位未在 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 非卖品包装和盘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 用;委托复制非 (四)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带显著位置注明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非卖品编号的处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52 - 《行政处罚法》第十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检查责任: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 对电子出版物出 版单位出租、出 借、出售或者转 42 行政处罚 接受举报、上级督办等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号)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 让本单位的名称、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 专用中国标准书 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 号、国内统一连 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续出版物号的处 罚 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对涉嫌事项予以审查,并决定 是否立案;3、调查责任: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对被调查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 人或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调查 理规定》(新闻出版总 或询问笔录;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署令第 34 号)第五十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九条。 定事项;5、处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应当载明 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 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 53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1.立案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 1.【部门规章】《文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举报、控告涉嫌非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 管理办法(2011 年民 关吊销许可证: 决定是否立案。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 2.调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 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公布)第十三条: 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 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 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 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 登记手续的; 43 行政处罚 密。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 建立健全 12318 文化 市场举报体系,向社 会公布举报方式,依 法及时有效受理、办 对出版物发行单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 3.审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理举报,对举报有功 位未依照规定办 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 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理变更审批手续 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 的处罚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的; 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但不属于文化部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 门权限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为,公民、法人及其 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 4.告知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为,上级交办的、下 的材料的;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 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 听证等权利。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 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备案的; 5.决定责任:文化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应当及时处理。”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 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54 -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 务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 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 2.【部门规章】《文 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2011 年 12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化部令第 52 号公 事人。 布)第二十二条:“在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 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可依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关吊销许可证: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 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44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对音像制作单位 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国务院令第 666 号) 变更有关事项、 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音像 终止制作经营活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动未按规定办理 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审批、备案手续 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等的处罚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六条。 的;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的材料的;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 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 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3 号)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 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55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出版进口经营 45 行政处罚 单位未将其进口 的出版物目录报 送备案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体讨论决定。 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 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56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对印刷或者复制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单位未依照出版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46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管理条例的规定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留存备查的材料 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的处罚 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5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出版单位未依 47 行政处罚 照出版管理条例 的规定送交出版 物的样本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58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出版单位未将 行政处罚 有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体讨论决定。 和涉及国家安全、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社会安定等方面 七条、第三十八条、 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的重大选题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的处罚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其年度出版计划 48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59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出版物发行单 位、出版物进口 49 行政处罚 经营单位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办 理变更审批手续 的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体讨论决定。 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 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0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下 对出版物质量不 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50 行政处罚 符合有关规定和 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标准的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 录音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有 对出版单位擅自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51 行政处罚 中止出版活动超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体讨论决定。 过 180 日的处罚 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2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对出版单位变更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名称、主办单位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或者其主管机关、 业务范围,合并 或者分立,出版 新的报纸、期刊, 或者报纸、期刊 52 行政处罚 改变名称,以及 出版单位变更其 他事项,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到 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审批、变 更登记手续的处 罚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七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有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 七条、第三十八条、 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 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作权法》四十八条; 53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对发行侵犯他人 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或者专有 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国务院令第 633 号) 出版权的出版物 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第三十六条;《出版 的处罚 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物市场管理规定》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商务部令第 52 号) 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第三十四条。 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33 号)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号)第五十八条 罚: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4 行政处罚 (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 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单位违反有关规 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 七条、第三十八条、 定的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的。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第十一条 对出版单位的行政处罚,由新闻出版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署或者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新闻出版署、省级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 政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指定该地的新闻出版行政机 关管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5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索,决定是否立案。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发行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分支机构、出版 担民事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 物批发市场或者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擅自举办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商务部令第 52 号)第三十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展销活动的处罚 条 十二条处罚。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 - 66 - 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 对未经批准擅自 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设立发行分支机 56 行政处罚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构、出版物批发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六十一条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市场,擅自主办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行政处罚法》第十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全国性出版物展 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五条、三十一条、三 集体讨论决定。 销活动或者不符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十七条、三十八条、 合条例规定的主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办单位擅自主办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地方性或者跨省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专业性出版物展 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销活动的处罚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6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 署令第 37 号)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 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 对出版从业人员 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 57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版总署令第 26 号)第十九条: 1 年内造成 3 种以上图书 情节严重者的处 不合格或者连续 2 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 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 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第 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 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 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 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 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 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 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8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 许可证: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擅自留存印刷制 体讨论决定。 品、样本、样张 等的处罚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 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 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69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对从事包装装潢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印刷品印刷经营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活动的企业擅自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留存委托印刷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四十四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的成品、半成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废品和印板、纸 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59 行政处罚 型、印刷底片、 许可证: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原稿等;从事其 体讨论决定。 他印刷品印刷经 营活动的企业和 个人擅自保留其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 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他印刷品的样本、(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样张的,或者在 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所保留的样本、 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样张上未加盖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样本”、“样 张”戳记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70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六十七条 有下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索,决定是否立案。 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 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 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 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0 行政处罚 对报纸出版单位 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变更名称、合并 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或者分立,改变 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 集体讨论决定。 资本结构,出版 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新的报纸,未依 止出版活动超过 180 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照规定办理审批 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手续的处罚 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2 号)第六十 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送报纸样本的。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1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条 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 索,决定是否立案。 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 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 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61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出版或者制作、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复制、批发、零 条、第五十七条、第 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售、出租、放映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 体讨论决定。 明知或者应知含 条、第六十一、第六 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有法定禁止内容 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的音像制品的处 其他内容的。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罚 处分条例》第三章; 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 3.其他问责依据。 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 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72 -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九条 印 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 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 对单位内部设立 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 印刷厂(所)没 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62 行政处罚 有按规定办理登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 记、备案手续的 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 处罚 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 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 1.《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三章;65. 其他问责依据。 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67.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3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从事出版物印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三十八条 刷经营活动的企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 业接受他人委托 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 印刷出版物,未 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 依照规定验证印 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 63 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刷委托书、有关 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 证明或者准印证,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或者未将印刷委 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托书报出版行政 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部门备案等违法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行为的处罚 责任。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74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伪造、变造、出 租、出借、买卖 本法规定的许可 证、批准或者证 明文件,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 64 行政处罚 让本法规定的许 可证、批准或者 证明文件;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本法 规定的许可证、 批准或者证明文 件等情形的处罚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 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集体讨论决定。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 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5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十一条 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索,决定是否立案。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对包装装潢印刷 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65 行政处罚 经营企业违规印 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刷包装装潢印刷 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 七条、第三十八条、 品等的处罚 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76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十一条 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索,决定是否立案。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从事包装装潢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印刷品印刷经营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活动的企业,接 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受委托印刷境外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 包装装潢印刷品 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66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的 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向出版行政 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 部门备案的,或 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者未将印刷的境 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 《行政处罚法》第十 五条、三十一条、三 十七条、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三十九条、四十条、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外包装装潢印刷 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 品全部运输出境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的处罚。 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7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十一条 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索,决定是否立案。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从事包装装潢 印刷品印刷经营 67 行政处罚 活动的企业,盗 印他人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处罚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 七条、第三十八条、 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 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78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四十一条 从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索,决定是否立案。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对从事包装装潢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 印刷品印刷经营 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活动的企业,接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 受委托印刷广告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宣传品、作为产 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品包装装潢的印 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刷品,未依照本 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68 行政处罚 条例的规定验证 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委托印刷单位的 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 七条、第三十八条、 营业执照或者个 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人的居民身份证 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的,或者接受广 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 告经营者的委托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印刷广告宣传品,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未验证广告经营 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资格证明的处罚 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罚款。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79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新闻 1.《出版物市场管理 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10 号,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 规定》(2016 年 5 月 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 31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 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 电总局、商务部令第 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10 号,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三 2.《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 发行其他非法出 版物和新闻出版 69 行政处罚 行政部门明令禁 止出版、印刷或 者复制、发行的 出版物的处罚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 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 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0000 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 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 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 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 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 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 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 - 80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 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 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 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 1、检查责任: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 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立案责任:对日常检查、 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 接受举报、上级督办等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 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对涉嫌事项予以审查,并决定 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是否立案;3、调查责任: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对被调查 发行的出版物的,依 人或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调查 照《出版管理条例》 或询问笔录;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第六十五条处罚; 2.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出版管理条例》 定事项;5、处罚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后,应当载明 (2001 年 12 月 25 日 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通过直接送达、 院令第 343 号公布, 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 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对出版含有本条 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 例第三条第二款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 禁止内容的音像 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制品,或者制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复制、批发、零 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70 行政处罚 售、出租、放映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明知或者应知含 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有本条例第三条 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第二款禁止内容 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的音像制品的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 罚。 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 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对承接含有损害 我国国家尊严、 荣誉和利益,危 害社会稳定,伤 71 行政处罚 害民族感情等内 容的境外电影的 洗印、加工、后 期制作等业务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 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 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 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 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 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 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 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113.法律法规 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82 - 1.《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第三章; 111.其他问责依据。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5 号)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3 万元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音像制作单位 以下的罚款: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违反岗位培训、 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72 行政处罚 文档记录、留存 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备查资料、年度 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 七条、第三十八条、 核验等规定的处 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 (四)未经 罚 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者个人的;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 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验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83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6 号)第三十七条 印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对印刷业经营者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出租、出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73 行政处罚 借或者以其他形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式转让印刷经营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许可证的处罚 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 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 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4 -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第三十六 违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 74 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对未取得出版行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政部门的许可, 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擅自兼营或者变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更从事出版物、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包装装潢印刷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或者其他印刷品 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印刷经营活动, 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或者擅自兼并其 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他印刷业经营者;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七条、第三十八条、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因合并、分立而 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设立新的印刷业 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条、第四十二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经营者,未依照 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 规定办理手续;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出售、出租、出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借或者以其他形 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式转让印刷经营 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 许可证的处罚 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 许可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85 -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第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75 行政处罚 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复制管理办法》(国 对擅自设立复制 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单位或擅自从事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令第 2 号)第三十八 复制业务的处罚 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条。 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以下的罚款。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 86 -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从事光盘复制 的音像复制单位 复制光盘,使用 未蚀刻国务院出 76 行政处罚 版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激光数码 储存片来源识别 码的注塑模具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关吊销许可证:(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 七条、第三十八条、 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 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音像复制单位 77 行政处罚 未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留存备查的 材料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8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音像出版单位 未在其出版的音 像制品及其包装 的明显位置标明 78 行政处罚 本条例规定的内 容、对音像出版 单位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送交样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关吊销许可证:(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 七条、第三十八条、 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本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89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音像出版单位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未将其年度出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计划和涉及国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79 行政处罚 安全、社会安定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等方面的重大选 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 七条、第三十八条、 题报国务院出版 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 行政主管部门备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案的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90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对音像出版单位 未将其年度出版 计划和涉及国家 安全、社会安定 等方面的重大选 题报国务院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音像制品出 80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5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版、制作、复制、 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批发、零售单位 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变更名称、地址、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法定代表人或者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 体讨论决定。 主要负责人、业 七条、第三十八条、 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务范围等,未依 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照规定办理审批、 条、第四十二条 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备案手续;音像 出版单位未在其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5 号) 出版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 及其包装的明显 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变更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位置标明本条例 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 规定的内容;音 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办理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像出版单位未依 审批手续的; (二)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照本条例的规定 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备案 送交样本;音像 手续的。 复制单位未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留 存备查的材料的 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91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音像制品出版、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制作、复制、批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发、零售单位变 更名称、地址、 81 行政处罚 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业 务范围等,未依 照本条例规定办 理审批、备案手 续的处罚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关吊销许可证:(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 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手续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92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34 号)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理备案手续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 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 对违反电子出版 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 物出版备案、编 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 82 行政处罚 号、审批管理规 定等违法行为的 处罚 (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 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 (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 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 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 (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 的; (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卖品统一编号的; (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 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3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对未能提供近两 年的出版物发行 进销货清单等有 83 行政处罚 关非财务票据或 者清单、票据未 按规定载明有关 内容的处罚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务部令第 10 号)第三十七条 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 七条、第三十八条、 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 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94 -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1.《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 年 3 月 25 日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51 号)第十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 索,决定是否立案。 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2.《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未经批准,擅自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84 行政处罚 从事进口出版物 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 体讨论决定。 的订户订购业务 条 的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第六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分条例》第三章;3. 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 其他问责依据。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具、设备,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可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5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2、调查: 1.《音像制品管理条 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例》(2001 年 12 月 25 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经营非音像出版 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调查和保存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证据。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 单位出版的音像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制品或者音像出 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版单位违法出版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 三次修订)第四条 的音像制品;经 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告知:在作出行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营非音像复制单 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 位复制的音像制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 品或者音像复制 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 单位违法复制的 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 85 行政处罚 音像制品;经营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 未经文化部批准 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 进口的音像制品 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 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 组织听证。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 制品的出版、制作、 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 复制、进口、批发、 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 经营供研究、教 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学参考或者用于 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 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 展览、展示的进 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 口音像制品;经 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 营其他违法音像 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 制品等情形的处 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罚 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 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二)经营非音像复制单位复 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 品的;(三)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96 -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告知当 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四)经营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 口音像制品的;(五)经营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的。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诉讼。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 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督管理工作; 2.《音 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 像制品批发、零售、 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 出租管理办法》第一 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 品批发、零售、出租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管理,促进音像事 业的发展和繁荣,丰 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 活,促进社会主义物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对征订、储存、 索,决定是否立案。 运输、邮寄、投 递、散发、附送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含有禁止内容的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违禁出版物;各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种非法出版物,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包括:未经批准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擅自出版、印刷 或者复制的出版 物,伪造、假冒 86 行政处罚 出版单位或者报 刊名称出版的出 版物,非法进口 的出版物;侵犯 他人著作权或者 专有出版权的出 版物;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明令禁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号)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 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条进行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二条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止出版、印刷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者复制、发行的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出版物的处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7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 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 87 行政处罚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从事音像制品批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行政处罚法》第 发、零售、出租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业务的单位或者 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条、第五十七条、第 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个人变更名称或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者字号、地址、 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 体讨论决定。 条、第六十一、第六 法定代表人或者 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促进音像事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业 业的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务范围等,未依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分条例》第三章; 照规定办理审批、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音像 3.其他问责依据。 备案手续的处罚 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变更名称或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者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等,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由文化行政 部门或经依法授权的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98 -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出版未经新闻出 版总署批准擅自 88 行政处罚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 总署 海关总署 令第 53 号)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进口的音像制品; 1.《行政处罚法》第 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批发、零售、出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租或者放映未经 条、第五十七条、第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新闻出版总署批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违法经营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体讨论决定。 准进口的音像制 条、第六十一、第六 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品;批发、零售、 (一)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出租、放映供研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究、教学参考或 处分条例》第三章; 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 者用于展览、展 3.其他问责依据。 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示的进口音像制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的。 品等情形的处罚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99 - 音像制作单位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定代表人或者主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要负责人未按本 规定参加岗位培 训;未按本规定 填写制作或者归 档保存制作文档 索,决定是否立案。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3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万元以下的罚款: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记录;接受非出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版单位委托制作 培训的;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音像制品,未依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照本规定验证委 托单位的有关证 89 行政处罚 (二)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 的; 明文件的或者未 (三)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 依照本规定留存 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 备查材料;未经 存备查材料的; 授权将委托制作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讨论决定。 1.《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一、第六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分条例》第三章; 的音像制品提供 (四)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3.其他问责依据。 给委托方以外的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单位或者个人; (五)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制作的音像制品 和规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不符合国家有关 质量、技术标准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和规定;未依照 有关规定参加年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度核验等情形的 - 100 -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十五条 任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利益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对出版、进口、 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印刷、复制、发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90 行政处罚 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 罚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体讨论决定。 行含有禁止内容 的出版物等的处 1.《行政处罚法》第 条、第六十一、第六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2.《行政机关公务员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处分条例》第三章;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 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 3.其他问责依据。 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容。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 所得,违法经营额 10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 101 - 二、行政强制类(2 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 666 号)第七条 审查意见。 对有证据证明是 1 行政强制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 与违法活动有关 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 《行政强制法法》第 9、 的物品的查封或 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者扣押 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 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10、16、17、18 等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 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 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02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 发现正在印刷、 复制、批发、零 售、出租违禁出 版物或者非法出 2 行政强制 版物对违禁出版 出版署令第 12 号)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 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 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 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 《行政强制法》第十 八条、第二十四条、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 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 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 一条、第三十二条、 物和非法出版物、 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专用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 的工具、设备依 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法封存或扣押 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 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行政检查类(9项) 序号 职权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 103 -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4 1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号);《出版物市场 管理规定》(新闻出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 号);《出版物市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对新闻出版、版 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 号); 权市场的监管检 52 号);《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查 管理条例》;《印刷 查,并跟踪监测。 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电影管理条例》 业管理条例》;《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办法》;;《电影管 理条例》;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对本县出版物发 2 行政检查 行活动和出版单 位出版活动的监 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4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 查,并跟踪监测。 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04 -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4 号) 第六十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3 行政检查 对出版物的内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4 号)第五十一条 出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编校、印刷或者 《出版管理条例》 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 复制、装帧设计 (国务院令第 594 号) 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等方面质量的检 第五十一条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查。 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05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新闻出 版署令第 12 号)第十 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 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对有关公民、法人或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 12 号) 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 对有关公民、法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有关 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4 行政检查 遵守出版法律、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新闻 法规和规章的情 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行执 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 者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对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出版法律、法规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 法行为,新闻出版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新闻出版行机关在进 行执法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新闻出 版行政执法证。 - 106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管理办法》(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第十九条 各 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内部资 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5 行政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 物的监督检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 总局令第 2 号)第十 局令第 2 号)第十九条 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 各级新闻出 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 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 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 度和质量检查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 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 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 读和质量监管。实行 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 制度,行政管理部门 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 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 -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107 -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 年 8 月 2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15 号公布,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订)第四条: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订)第四条第一款 6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 国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印刷业的监督检 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查 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 围内,负责有关的印 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 查,并跟踪监测。 理工作。 《典当管理办法》(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务部、公安部 2005 年 第 8 号令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 业实施监督管理,公 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 治安管理。 《印铸 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 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 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 - 108 - 布) 第三条 凡经营 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 向该管市(县)人民 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 1、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2、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应当有 2 名以上(含 2 名)行政执法名共同参加调查取证。依法 调查和保存证据。 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 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印刷业经营者 7 行政检查 各项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 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 1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 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 部门(以下简称出版 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 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 负责监督检 的权利。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 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 定》(新闻出版总署、 公安部令第 19 号)第 五条 5、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 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对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当事 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 - 109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中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出版管理条例》 1.《出版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 (2001 年 12 月 25 日 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令第 666 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 院令第 343 号公布,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四次修订)第六条第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二款 四十九条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 8 行政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地 出版管理的部门(以 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 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出版部门经营活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 动及出版物市场 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 的监督检查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 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 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书面报告。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 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 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 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 管理工作。第四十九 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 条 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 出版行政 出版行政主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 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 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 理;出版单位的主办 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 - 110 - 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 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 1.《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 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 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 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 款 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 音像制品的出版、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 县级以上地方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出版行政 制作、复制、进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9 行政检查 检查责任: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需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口、批发、零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 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和出租的监督检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版、制作、复制、 查 2.《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 版总署 海关总署 令第 53 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批发、零售和 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2.《音像制品 进口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 版总署 海关总署 令 53 号)第四条第二 -第111 款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 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 其他行政权力(1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42 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 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 1 其他行政权 电影放映经营许 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 力 证年检 七十二条、第七十三 条、第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2.《电影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 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 管理条例》(国务院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 令 342 号)第六十七 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 条 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 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12 - 1.《行政许可法》第

安化县委宣传部权责清单2021(112项).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