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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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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责任清单 (法制办) (共 1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县依法行政考核 工作,拟定依法行政规划、工作要点、考 核方案 1 承担统筹规划全县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的责任,拟定县人民政府依 法行政的文件、规划、工作要点 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 和考核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 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 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 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开展全县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综合 调研 2 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的 实施。 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 工作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拟制、 审查或组织起草工作 3 指导全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 作,负责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的拟制、审查或组织起草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的各类文件(包 括法律文书、合同文本)合法性 审查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 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的各类文件(包括法律文 书、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 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和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 及时公布已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 负责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4 5 承担省人大、省政府和市人大、 承担省人大、省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府交 市政府交给县人民政府的法规和 给县人民政府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负责推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指 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 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 评议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执法制度 1 序号 主要职责 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 作,依法监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 和下级政府做出的违法行为和不 当的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 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具体工作事项 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依法监督 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 违法行为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协调部门之间、乡镇之间、部门与乡镇之 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依法审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工作 6 负责依法审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 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法主体资格,负责全县行政执法 证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县行政执法 县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的有关工作。 7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 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做好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行政执法体制改 革工作 负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 工作 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 8 承办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 政应诉、行政赔偿及民事应诉工 作。 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县人民政府 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承办不服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 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受县人民政府 委托出庭应诉 承担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工作 承担县人民政府的民事应诉工作 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 9 10 2 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和法制信息服务;负责 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 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负责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 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代的其 他事项。 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县人民 政府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制 信息服务 负责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 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无) 4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5 (民族宗教事务局) (共 2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负责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1 规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宣传教育 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提供民族政策依据,促进民族团结等工作; 承担民族领域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民族领 域的安全稳定,谋求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 发展。 承担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各项事 宜; 2 负责民族关系的协调,保护宗教团体 及已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 承担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 团体和经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 权益; 承担推动和帮助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 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 承担调查研究全县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各 种情况和问题,掌握动态,研究发展趋势, 3 负责调研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各种 提出政策性意见,做好重大情况和问题的汇 情况和问题 报、信息反馈工作; 承担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调或协 调办理的各项事务。 承担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 制止非法、违法和自由传教活动; 4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和审 批把关,防止宗教渗透 承担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把关,制止滥建寺 庙堂点; 承担防止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境外宗 教资料的宣传散发,抵制国内外敌对势力的 渗透活动。 5 负责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少数民族联谊 方面的协调,支持民族村发展经济 承担各爱国团体和少数民族联谊组织方面 的工作; 支持少数民族村发展经济。 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 6 负责协助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 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 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 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 7 6 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 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县民宗局 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团结 创建活动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民族团结创建工作 的经费保障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 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 建活动示范单位的决定》《国家 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 庙的实施意见》 民族团结 创建工作 县民宗局 2 3 民族地区 维稳工作 民族团结 进步模范 集体、模 范个人表 彰 县民政局 县国土局 负责处理民族地区国土 资源权属的有关事项 县民宗局 具体负责民族团结进步 模范集体、模范个人表彰 工作 县财政局 县民宗局 4 少数民族 发展资金 县财政局 县民宗局 5 6 国家民族 特需商品 定点生产 企业审核 申报 民族贸易 企业网点 建设和民 族特需商 品定点生 产企业技 术改造专 项资金 协助处理涉及少数民族 矛盾纠纷和突发性群体 事件 负责处理涉及民族地区 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等事 宜 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 行南县中心 支行 县民宗局 县财政局 负责表彰工作的经费保 障 案例 湘发[2013]13 号、中共湖南省委 《关于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调整的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2、国务院(第 435 号令)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3、湖 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4、湖南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牵头组织企业申请、 审核、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 2.《国务院批转国 家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民族贸易 联合审核、申报 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意见的 通知》3.《国家民委、财政部、 中国人们银行关于申报“十二五” 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 企业的通知》4.《国家民委关于 联合审核、申报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落实扶持 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 产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家民委关于“十二五”期 牵头组织项目申报 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 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 策的通知》3.《财政部、国家民 委关于印发〈民族贸易企业网点 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 资金拨付 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 负责项目申报 7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民宗局 7 民族贸易 和民族特 需商品生 产贷款贴 息 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 行南县中心 支行 县民宗局 8 高考加分 县公安局 9 10 8 少数民族 文化发展 资金分配 县民宗局 指导全县 性宗教团 体换届工 作 县民宗局 县财政局 县委统战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于 2014 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 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 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的 通知》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监 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2.《国家民委关于“十二五”期 督 间进一步落实扶持民族贸易和民 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 策的通知》3.《财政部、国家民 贴息资金预算管理、资金 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 申请、审核、拨付、监督 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民委关于 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 贴息资金预算管理、资金 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5. 《国家民委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 申请、审核、监督 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 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全县高校招生“两种” 1、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 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初步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 审核 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 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2、 参与全县高校招生 “两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对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下达资金计划,对资金落 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全县性宗教团体换 届工作 负责团体换届人员考察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 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促进宗教活动的和谐开展和场所的有 序发展,保障全县群众的信教自由权利,贯彻好宗教工作促和谐 的工作方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 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县民宗 局会同有关乡镇负责督查。 9 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县民宗局 会同各乡镇负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 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巡查; (二)局对乡镇上报情况进行评查; (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 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 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乡镇);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 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 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 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 10 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 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 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 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的; 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 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 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 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 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 害的,不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 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 的过错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 11 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12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 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未建立管理制 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 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 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 (四)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 受宗教性捐赠; (五)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 外朝觐; (六)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八)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 持、组织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 培训活动、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 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 13 ( 九) 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 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所; (十)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十一)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十二)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擅自经 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合法出版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 制品; (十三)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结案等七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 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 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 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 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 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 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 14 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 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 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南县人 民政府及益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 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 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 (六)执行。 (七)结案。 三、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 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 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民族宗教执法情况进行事中 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 《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南县民族宗 教事务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评查结果与各种 评先评优挂钩。 15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 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各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 务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县民宗局制定了《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 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6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 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上级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 民宗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 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 配套制度。 (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18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 活动 按照上级民宗部门的部署, 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 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 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 众的法律基础和法制意识 南县民族宗教 事务局 0737-5216206 (侨联) (共 1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主 要 职 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外事、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外事、侨务和港澳 侨务和港澳工作方针、政策、 工作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 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 关于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策部署 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的决 策部署,监督和指导其在全 监督和指导在全县的落实情况 县的落实情况。 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 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进行 外开放,进行外事、侨务和 外事、侨务和港澳情况调研,为县委、县 港澳情况调研,为县委、县 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政府外事、侨务和港澳工作 决策提供建议;协调处理全 协调处理全县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县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 3 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外 事接待及礼宾工作。 4 牵头协调管理境外非政府组 织在益活动及全县民间组织 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的 工作;协同处理全县重大涉 外事件、事故和纠纷;协同 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 境外宗教渗透、配合做好反 邪教、反恐怖等专项工作中 的涉外事务; 做好涉外活动及礼宾工作 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县涉外事务 参与有关部门处理全县涉外案件、事故和 纠纷 参与有关部门处理、防止和抵御境外宗教 渗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恐怖 等专项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及涉外应急管 理工作 参与监督涉侨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 法开展侨务捐赠工作专项检查 华侨、归侨侨眷和侨资企业在国内的合法 权益维护 5 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 权益和华侨华人在益的合法 权益;负责组织宣传侨务工 指导社区侨务工作 作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归侨、 侨眷扶贫工作;协助做好华 县属单位华侨、归侨和侨眷的身份认定 侨回国安置及其在内地眷属 的工作;协助做好归侨、侨 眷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华侨回国定居许可制度落 协调处理侨务信访工作;协 实情况 助开展华侨华人捐赠工作。 协助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 作 协调处理侨务信访工作 19 序号 6 主 要 职 责 负责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 的联络联谊工作;指导、推 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和华 文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海外 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侨务引资 引智工作,促进华侨华人在 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 方面与我县的交流合作;组 织协调做好华侨华人、港澳 同胞在益重点投资企业的权 益保护工作;配合做好侨务 对台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开展华人华侨工作、侨团工作,推动和谐 侨社建设 开展侨务经济科技工作、人才交流工作, 举办涉侨品牌活动,引资引智服务南县发 展,促进对外交流 受理协调侨商投诉,维护侨资企业合法权 益 开展侨务文化宣传,通过侨务渠道开展对 外文化交流 配合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开展侨务公共外交工作 20 7 依法维护在益港澳同胞及其 眷属的合法权益;对我市驻 港澳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 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 8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 他事项 依法维护在南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的合法 权益 备 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外 侨办 县公 安局 1 户籍 管理 县民 宗局 2 高考 加分 县统 战部 县外 侨办 县教 育局 县民 宗局 县公 安局 县文 广旅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 口登记条例》; 2、《征 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 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 张某,原户口登记地湖南 人口统计、人口服 法 》 ( 公 安 部 令 第 42 邵阳,1985 年出国后被注 务管理信息系统建 号); 4、国家民委、国 销户口。2013 年 5 月,向 设、推广和应用、 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 邵阳市邵东县侨办申请办 征兵政治考核、边 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 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申 境地区通行证签发, 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 请时,张某需提交邵阳公 组织开展有关人口 规定》(民委(政)字 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 明,拟定居地房产证明等 管理专项行动 〔1990〕217 号); 5、 材料。邵东侨办受理后,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 需经邵东公安局对张某的 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身份是否符合落户条件等 《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 进行审核,同意后报邵阳 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侨办批准同意,发放《华 (民办(政法)发 侨回国定居证》。张某持 〔2009〕121 号); 6、 实施公民民族成分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 定居证到邵东县公安机关 办理落户手续,申领居民 的确认、变更 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 身份证。 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 通知》(国侨发〔2013〕 18 号); 7、《湖南省宗 教事务条例》。 初审台湾省籍考生 高考加分资格 某考生,系归侨子女,在 初审“三侨考生” 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侨务 高考加分资格 协助省教育厅落实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 部门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 关表格,该表经当地侨务 高考考生加分政策 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 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 部门审核,认定其“三侨 考生”资格后汇总至省教 身份进行初步确认 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 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 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 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 考生资格的初审 知》(教学〔2010〕10 号。 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 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 由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查处。 分测试资格进行初 审 具体办理华侨回国 定居工作手续 2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1、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象:县直有关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办理程序是否规范;二是材料是否属实、 齐全。办理华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护照原件、住在国居留证 原件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 或永久居留权的中文认证、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 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办理归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本人 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我驻外使(领) 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回 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 面承诺、出入境记录单。 监督检查方式:到重点抽查; 监督检查程序:检查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办理情 况。 监督检查措施:汇总办理情况,随机抽查 监督检查处理: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象:县直有关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审核《湖南省“三侨考生”高考升学情况登 记表》及相关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提供“三侨考生”本人的户籍 22 证明。身份证明: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需提供本人或父母一方 的由省侨办颁发的《归侨证》;考生系华侨子女,应提供其父母 一方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住在国居留证原件及翻译 件;我驻外使领馆或住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其父母一方持有的在 住在国居留证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公安 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亲属关系证明: 华侨、归侨的子女 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中已明 确亲属关系的,提供户籍复印件(校验户口簿正本);申请认定 身份时,已保持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考生,提供父母婚姻关系证 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关系证明。 监督检查方式:对《湖南省“三侨考生”高考升学情况登记 表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派专人下基层检查指导; 监督检查程序: 电话查询对“三侨考生”身份认定进展情 况。如报名人数、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赴"三侨考生"较集 中的县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做好新任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业务 能力。 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填写《湖南省“三侨考生”高考升学情 况登记表表》是否规范,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监督检查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其 “三侨考生”身份。 3、对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对象:县直有关单位 监督检查内容:一是监督受理程序是否规范,抽查申报材料 是否真实、齐全,包括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 23 资格声明书,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行证》,提供复印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 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 的需要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二是监督管理华侨回国定 居证的发放。三是监督汇总全县华侨回国定居情况,报省侨办。 监督检查方式:一是汇总备案表,进行核查;二是现场督查; 三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四是向侨胞了解办理情况。 监督检查程序:一是每月汇总备案表二是派专人到重点县进 行抽查;三是联合县公安局对华侨回国定居初审情况开展督促检 查。 监督检查措施:检查初审材料准备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 序办理。 监督检查处理: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申请人 违法违规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落户查证属实的,撤销已 经登记的常住户口。 24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华侨及其子女在县内幼 1 儿园和中小学的入学服 务 2 3 侨法“进社区、进园区、 进侨企”活动 帮助协调解决华侨及其子女入 学问题 宣传贯彻普及侨法 特殊困难归侨侨眷应急 对困难归侨侨眷因病因灾提供 救助 应急救助 华侨、归侨侨眷和侨资企 4 主要工作内容 业在国内的合法 权益维护 维护侨资企业、华侨和归侨侨眷 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协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外侨办 0737-5235518 外侨办 0737-5235518 外侨办 0737-5235518 外侨办 0737-5235518 25 (金融办) (共 2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 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 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 组织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 统筹协调全县重要金融政策调 研工作。 组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 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 政策建议。 2 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 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 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行业发展的 意见和政策建议。 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国家金融政 策、分析全县金融运行形势。 3 负责联系驻南金融管理部门、各类 金融机构;协助驻南金融管理部门 依法对我县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组 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 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 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 发展的支持力度。 4 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 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打 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 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 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 5 指导和推动全县商业银行、农村信 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 和重组;根据县政府授权,会同有 关部门对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进行 管理、指导和协调。 6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推进 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负责联系驻南金融管理部门、 各类金融机构。 协助驻南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对 我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 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 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 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 急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 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 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 险,维护金融稳定。 指导和推动全县商业银行、农 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 革、发展和重组。 根据市政府授权,会同有关部 门对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进行管 理、指导和协调。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安 全区创建。 推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7 26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管 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有关监 工作;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管工作。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8 9 10 11 12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程监 管。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 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工作。 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组织推进全县全方位多层次资 本市场建设与发展。 组织推进全县全方位多层次资本 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等直 市场建设与发展;指导和推进企业 接融资工作。 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协 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 指导协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及 负责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 兼并收购。 负责全县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 作。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的 指导地方性金融业等行业协会 自律建设和管理。 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 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展年度考核方案. 年度考核方案,并牵头组织年度考 核、评比。 牵头组织年度考核、评比。 承办县、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 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7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县金融办 县财政局 1 小额贷 款公司 县工商局 管理工 作 人民银行 南县支行 县公安局 县金融办 2 3 28 全县农 村信用 社管理 和改革 工作 职责分工 负责受理并审核小额 贷款公司筹建申请和 开业申请,对小额贷 款公司有关重要事项 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 加强财务管理及财务 风险监管。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 商注册登记、变更、 注销等工作。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 司资金流向和利率政 策执行情况,开展反 洗钱安全监管。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 非法集资、吸收公众 存款及其他非法金融 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进行打击。 根据县政府授权,会 同有关部门对县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进行管 理、指导和协调;统 筹协调全县农村信用 社改革,审定改革方 案,督促改革措施的 实施。 南县农村 信用社联 合社 对全县农村信用社履 行管理、指导、协调 和服务职能;具体组 织实施全县农信社改 革工作,推进农村商 业银行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 组织协 调防范、 打击和 县工商局 处置非 法集资 工作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 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 常监测和检查,依法 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 动的违法广告;依法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 企业的监管;依照有 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 以处罚等工作。 相关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 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 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 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3〕7 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 15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 会 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 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4〕4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 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 发〔2004〕66 号)、《国务院关于 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 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 30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 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通知》 (湘办〔2005〕29 号)、《湖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 信用社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 政办发〔2014〕116 号)等。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 行)》(处非联发〔2008〕4 号)、 《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范 (暂行)》(湘打非办〔2013〕6 号)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门 县金融办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税务部门 人民银行 南县支行 其他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协调县内重大非法集 资案件的处置工作,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 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 作及金融安全知识宣 传普及工作,涉嫌非 法集资案件情况的定 期报送,定期组织全 县开展民间融资风险 排查,制定和修改《南 县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建立非 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机制。 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 报案、移送的涉嫌非 法集资案件,及时依 法立案侦查;对非法 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查询、冻结、扣 押涉案资产,最大限 度挽回经济损失;协 助政府做好维护社会 稳定等工作。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 资工作,给予必要的 经费保障,加强对涉 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 务监督等工作。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 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 纳方面的有关线索, 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 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 企业的税收征管等工 作。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单位或个人的金融资 产依法进行监测;配 合人民政府及公安、 工商、司法等部门对 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查 处与取缔等工作。 建立本行业的非法集 资风险防范和监测预 警制度,加强对本行业 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 动。定期开展本行业非 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 2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融资 性担保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湘政金发〔2010〕66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是否在 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金融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行使监管职责。省政府金融 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县金融办在省政府金融 办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担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工作。 1、非现场监管 各级金融办使用湖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 统,对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财务、业务、高管人员、 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2、现场监管 各级金融办根据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情况,采取查阅资料和 账目、座谈交流和调查了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 30 管,县金融办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 管;县金融办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 管。 现场监管的内容至少包括: (1)注册资本使用及资金变动明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有 无资本金不实、违规运用资金等情况。同时,清查股权结构、关 联关系、第三方代持股份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是否从事吸 收存款、发放贷款、骗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 以及超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等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以委托贷款方式 掩盖代偿的经营行为;是否为经营范围中没有“民间融资中介” 业务的投资公司、中介机构等提供担保;是否为民间借贷交易中 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3)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设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 并对客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是否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担保保 证金的行为。客户担保保证金用途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 严禁将客户担保保证金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用途,也不得用于 向银行缴纳保证金;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担保业务是否存在 收取担保客户保证金行为; (4)湖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业务信息与监管预警系统运用 情况。是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系统,查看存档财务和业务资料是 否与系统内财务及业务信息一致; (5)拨备覆盖率: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费收入的 50%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在税前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 1%提取担 31 保赔偿准备金;是否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及比例;是 否按照与民间借贷交易中介开展的担保责任余额的 10%提取担保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取,并于每月 5 日前上报该账户上月份的银 行对账单; (6)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 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是 否完善;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按照审慎经营规则,是否建 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风险管控机制;担保 费收取是否符合要求,担保评估制度、内部审批流程、事后追偿 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资金运营是否合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规范,准确、真实;融资 性担保公司应当在公司显著位置张贴“民间融资风险提示书”;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股民间借贷交易 中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间借贷交 易中介中兼职; (7)审慎性经营指标; ①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 倍。 ② 自有资金进行其他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 20%。 ③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 资产的 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 超过净资产的 30%。 3、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 32 年,到期需换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申请换发经营 许可证: ①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② 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 ③ 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有下列变更的: (1)机构名称; (2)注册资本; (3)业务范围(含经营地域); (4)公司住所。 ④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非现场监管 通过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的财务及业务信息进行分析和 核实,掌握其经营情况。 2、现场监管 (1)立项。根据年度或周期制定现场监管工作计划,或根 据实际需要,制定现场监管工作方案,确定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监 管重点项目。县金融办,在开展现场监管工作前,应逐级将现场 监管工作方案报市金融办备案; (2)成立监管组。根据监管工作任务配备监管工作人员, 成立监管工作组,确定监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监管工作组至少 应由两名监管工作人员组成,保证各项监管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 复核和监督。必要时可以从中介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管。 33 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监管工作的资格,其受 托从事现场监管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部门承担,但聘请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聘请专业技 术人员必须经过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3)信息搜集与研究。监管工作组在开始监管工作前要认 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工作材料,对被查机构监管项 目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可采取机构自查、问卷调查、相关部门 和机构座谈等方式获取被查机构信息,对需要进行现场监管工作 的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4)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议。开始现场监管工作前, 工作组组长应组织监管工作成员召开现场监管工作准备会。会议 内容应当包括:介绍被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监管工作情况 等;研究讨论搜集到的被监管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监管的步 骤和方法;学习与监管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会、法律 等业务知识、监管工作方法和技巧等。 (5)发出《现场监管通知书》。开始现场监管前,监管工 作组应开具《现场监管通知书》,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部 门印章;监管工作组应在开展监管工作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场 监管通知书》;被监管机构收到《现场监管通知书》后应填写 《送达回证》并由收到人签字。 (6)进驻。现场监管工作组应按《现场监管通知书》指定 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监管工作。 ① 表明身份及监管意图; ② 进点会谈; 34 ③ 调阅资料; ④ 现场审查或查勘; ⑤ 调查取证; ⑥ 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 ⑦ 填写现场监管事实确认书; ⑧ 形成监管事实与评价; ⑨ 现场监管总结会谈 ; ⑩ 结束现场作业。 3、换证。(五年一次) (1)书面通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 许可证》的机构开展换证工作; (2)获证机构换发许可证时,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供下列 材料: ① 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0〕66 号)文件规定的 审批权限,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准文件; ② 机构介绍信; ③ 经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④ 旧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应提供在监管部 门指定的省内主流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旧证作废”公告)。 ⑤ 机构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 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责 令限期整改; 35 (5)将审核换证资料及旧证等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监管时,发现违反有关规定 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2、要求上报换证有关材料,开展换证(五年一次),对不 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审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在现场监管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 依法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或整 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报请上级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融资性担保业 务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中涉 及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申请换证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 期 1 个月,不申请换证的机构,报请上级金融办收缴《中华人民 共和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36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工商登记情况、营业场所、 经营团队、运行制度等。 2、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包括贷款投向、融资情况、 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经营管理范围、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 息披露等。 3、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营情况,包括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抽逃注册资本金、账外经营、财务 弄虚作假、不法手段收贷行为、超额度或超范围发放贷款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1、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和核实、 日常监管分析和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 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整理和归档等内容。非现 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为各家小额贷款公司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远 程监管系统,并实行实时动态监测管理。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包括每月定期检查、配合上级金融 办进行交叉检查、临时性检查等。 每月定期检查是指每个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情况、财 37 务状况等日常经营状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临时性检查是根据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采取 的延伸核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非现场监管包括监管人员、统计报告、监管举报、高管约 谈、风险预警、考核评价等制度。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 管举报制度。对举报反映的情况,在核实情况后及时作出处理。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核查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询问 当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或提供资料; 查询、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 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 行登记保存。 现场检查应至少有 2 名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干预被检查 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 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监测系统,及 时将自身经营情况完整、准确地记录于业务系统;定期向县级监 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报表。如出 现大额信贷资产逾期、信贷对象倒闭逃逸等重要事项,小额贷款 公司应及时报告。 2、县级监管部门收集、审查、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各类经营 信息,加强日常监管分析,形成月、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监管报 告报送市级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收集汇总,同时将市级的季度、 38 半年度、年度监管报告同时报省政府金融办。 3、各级监管部门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小 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及股东、董事、监事等进行约谈,相关人员 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事项作如实说明。 4、县级监管部门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 理缺陷或经营异常等现象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 5、针对非现场监管、举报等途径发现的问题,可以开展临 时性现场检查。临时性现场检查县级监管部门立项,经市级监管 部门同意并报备省政府金融办后,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问题严 重的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市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省政府金融办 可根据发现的问题,牵头或责成相关县级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临时性现场检查可以不提前通知小额贷款公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处理: 1、日常风险处置。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内控制度或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 行诫勉谈话、下发提示单、警告单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采取责 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取消有关优惠政策、建 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取消融资及其 他合作业务、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提请司法机关冻结账 户等监管措施。 2、重大风险处置。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 出现重大风险的,县级政府可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 39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 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对发生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督促县级 政府及监管部门通过股权转让、责令停业整顿、由其他优秀小额 贷款公司托管、按市场化原则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对 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当地政府报经省政府 金融办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实施破产清算、撤销经营资格、提请 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有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营团队违规行为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 经营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 其处理。涉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省政府金融办根据有 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风险处置核实定性。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处 置。县级监管部门、县级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和省政府金融办根 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对各级监管 部门作出的违规事实认定和风险处置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不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监管或拒不执行监管措施的小额贷款公 司,取消经营资格。 40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目前,我县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方面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主要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等 7 部委 2010 年第 3 号)、《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 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0〕66 号)。 《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2010〕66 号)第六章第七十二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其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如下: (一)《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 41 〔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湘政 办发〔2010〕66 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担保公司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违反《办法》规定的,由所 在地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省政府金融办给予通 报批评”。 违规行为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变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报湖南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备案;②超过 核准的地域范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③未按照规定设立首席合 规官和首席风险官;④不按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会计财 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等文件和资料。轻微违 规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较重违规行为情形: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②未按规定 向分支机构足额拨付运营资金;③进行未获批准的担保业务;④ 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 10%;⑤对 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15%;⑥对 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 30%;⑦ 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以外的金融产品; ⑧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类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产品以外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超过净资产的 20%;⑨ 未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⑩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省政府金融办审 查认定不合格的。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省政府金融办提出 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部分业务;未按期按要求进行 42 整改的,依法取缔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销其《融资 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3、严重违规行为情形:①吸收存款;②发放贷款;③受托 发放贷款;④受托投资;⑤非法集资;⑥开展未经省政府金融办 批准的其他业务;⑦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 5%以 上的担保代偿或担保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 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没有采取应急措施,且没有向监管部 门报告;⑧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解散;⑨融资性担保公司连续 2 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依法取缔 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质,收缴并注销其《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 可证》。 三、有关措施 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 服务 1、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 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采用信息技 术,实现非现场监管; 县金融办 2、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提供风险防范与预警服务。 资本市场政策宣传 通过举办资本市场培训会、投融 资对接会等形式,对企业高管进 行政策宣传,搭建投融资对接平 台。 县金融办 提供信息咨询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我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 给予答复。 县金融办 4 政务信息公开服务 1、通过办门户网站宣传金融政策、 工作动态,实现政务公开; 县金融办 2、提供网上办事、咨询、投诉、 调查等为民服务栏目。 5 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 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 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 通过举办银政企对接会等形式, 搭建银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金融 服务全县实体经济发展。 6 接受投诉 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 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县金融办 走访等形式,向我办反映情况, 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7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 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及 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工作 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月 活动及日常宣传活动,金融安全 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1 2 3 44 服务事项 县金融办 县金融办 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县管理部)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 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计划。 2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 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 情况。 备注 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年度使用计划。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 承担记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拟定住房公积金收益分配计划 3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承担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执行。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资料核对。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审批。 4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承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支付。 使用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和归还 5 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权证的执收、保管和退还。 制定存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资金增值计划,努 力提高资金收益率 加强对定期存款的管理并定期盘点 加强资金运用力监控,做好使用计划编制 加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严格控制贷款不良率 编制住房公积金每月运行情况报告 6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 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监测、分析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 7 8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决定和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交办的其 他事项。 承办南县县委、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南县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46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 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按照《益阳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 法》,做好行政执法各项工作; 2.专项督查:按照内部稽核制度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对行 政执法案件开展专项督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领导班子听取工作汇报; 47 2.法规稽核科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阅相关案卷资料; 2.对照行政执法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检查执法程序、处罚的合 规性; 3.发现违反制度、手续不全等问题的,进行及时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执法程序、手续不全、或处罚超 过等问题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处罚决定 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48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法 合理地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1、对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 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2、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 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 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 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3、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益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执行《益阳住房公积金行政执 法规范》。具体内容在益阳公积金中心网站公布,网址: www.yygjj.com。 三、有关措施 益阳公积金中心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9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个人住 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目前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核、审批已 受理的公积金贷款; (三)全程监督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还贷情况; (四)他项权证的收缴和抵押物的保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监督和事后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事中监督检查。对审核、审批中发现有问题的贷款及 时与申请人沟通; (二)事后监督检查。对逾期不还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催讨、 对催讨无果的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事后组织专项检查。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已受理的贷款进行审核、审批,严控每笔贷款; (二)通过严格的每月对帐机制,对有逾期记录的借款人进 50 行催讨; (三)加强对逾期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催 讨; (四)严格规范他项权证的出入库管理; (五)对催讨无果的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审核中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当场进行整改补缺; (二)对逾期贷款进行多种方式的催讨,对催讨无果的借款 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对抵押物缺失或损坏的及时监督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 (四)及时解决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五)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 心应当追回被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51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 市的有关规定; (二)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审核监督和事后专项检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职工办理提取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对 有疑问的资料进行上网(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网、地税网等) 查验和电话核查; (二)对外地购建房提取不予当场办理,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过调查核实后才准予办理; (三)对提取职工进行拍照留影备案,保留证据; (四)对委托他人(配偶、直系亲属除外)代理办理提取的, 委托人需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书, 管理中心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 防止冒领情况发生; (五)管理中心设立复核岗,当场复核或日终复核; (六)法规稽核科按周对提取档案进行监督检查; 52 (七)第三方监督、律师对部分提取行为进行调查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审核; (二)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复核; (三)专项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出具虚假证 明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 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款额本息,并 可处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如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由管 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等方式追回提取款额本息,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5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54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 政策咨询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 策咨询;受理投诉 12329 客服中心 12329 中心网站服务 通过益阳公积金网站提供政策宣 传、业务咨询、查询、对账等服 务,并受理投诉举报。 12329 客服中心 12329 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共 2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并对指 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 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 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县人代会审议;每季定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 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负责中 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 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部门和乡镇中长期规划 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县 编制 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建立规划协 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 调机制,统筹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规划内部各类规 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实施规 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 估和总结评价 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 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 开展全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 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 牵头开展内外发展环境分析,不定期开展全县经济运行新 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 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 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 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 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 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提出以改革开放促发展 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 提出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济体制改革。 提出全县全社会固定资 监测分析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 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 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组织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草案,推进投资体 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 制改革 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 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提出全县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 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 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汇总财政、金融、证券、 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 保险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制定财政、 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协 金融政策,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调安排利用国外贷款的 提出全县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以及引导社会 外资项目,指导和监督 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联 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 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组织和推动政银企合作,协 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 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参与建立多层次 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 资本市场体系工作;牵头推进产业、创业和私募股权等投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核 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5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准、登记备案,协调安 排国家和省发改委拨款 的建设项目,并监督建 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 出中长期和年度县重点 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 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 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好 在建重点项目的工程调 度服务工作。 组织国外贷款项目规划的整理和申报,负责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申报,监督项目的评估、谈判和实施;负责权限 内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为县政府下达市重点 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跟进了解 县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执行情况;负责县重点 项目建设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县重点项目建设 参建单位业绩记录;组织开展县重点项目建设成果及使用 情况评价; 组织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转发下 达 对县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提出县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政策建议,制定市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负责对本县建设项目、重大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进行核准 4 指导、协调、监督、管 理本县的招投标工作。 负责对招投标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投标评标专 家的管理和本县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及补 充协议的登记管理及对建设工程的中标合同、工程变更、 工程决算等后续工作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 诉和纠纷处理,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 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区域的 综合性政策 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 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参与研 究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研究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 项目建设和管理 5 6 56 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升级;研究并协调 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 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 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 参与拟订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 策;提出高新技术产业 参与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 划,负责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 划,指导协调全县技术 衔接平衡,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财政性资金安排建 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 议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协 负责高技术产业化相关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 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 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 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 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 牵头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评 估和实施监督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技术 改革投资的综合管理,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革投资的综合管理,牵头做好技 术改造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备注 序号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牵头做好技术改造项目 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 报批需国家、省、市发 改委审批、核准的技术 改造投资项目。 组织报批需国家、省、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 资项目 0 研究提出全县第三产业 的发展战略、总量、结 构、布局和措施,编制 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 展规划,研究第三产业 发展动态,促进第三产 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 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 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重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 政策的拟订,组织修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 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 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 牵头组织推进冷链物流业发展, 拟订冷链物流业发展战略、 规划和政策,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 牵头中心镇建设、小城市培育工作,牵头拟订中心镇建设、 小城市培育行动计划 8 9 拟订配套扶持政策,组织指导与协调其他各项改革 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 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 组织编制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 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 展政策 统筹城乡、区域发展, 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 牵头申报产业园区设立审批、调区扩区、名称变更、特色 重大措施;负责工业园 专业园区认定工作 区的协调管理,并会同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建 有关部门做好扩容等报 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批工作;研究分析市场 状况,实施国家和省重 参与编制全县城镇化规划,推进城镇化综合试点,研究提 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 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战略和政策 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转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监督配额使用情况 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管 理粮食、棉花、石油等 监测和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 加强相关趋势研 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 判,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 引导和调控市场 拟订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商品县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及 协调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粮食、棉花、石油等储备调 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 制定有关市场流通的法规、政策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 做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 编制和实施,组织拟订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拟订全 育、科学技术、教育、 县人口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文化(创意)产业 卫生、体育、文化旅游、 发展相关规划 广播影视、民政、社会 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和创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 保障等社会事业与国民 制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 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 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 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 展、相互促进的对策、 项目,申报和下达预算内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 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年度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 大问题 策措施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57 序号 10 主要职责 落实和推进可持续发展 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 自然的和谐发展,研究 拟订节能减排、资源节 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 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 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 建议和措施;组织协调 环保产业工作,研究提 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 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 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 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 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具体工作事项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 责全县节能工作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工作的规划、计 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 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战略、 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推广 负责全县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 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 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 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11 拟订或参与拟订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 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 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参 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 施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参与拟订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 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 战略和规划,协调军民融合等有关重大问题 12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 承办全县国民经济动员、 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装备技术方面的有关工 研究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的相关政策,负责市级国民经 作 济动员中心平台认定 承担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后勤保障等工作 13 14 15 58 贯彻执行有关价格的法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价费管理方针政策,拟订实施全县有 律、法规和政策。研究 关价费改革方案及管理措施 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 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 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 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 综合平衡,运用价格杠 负责组织实施调控目标和价格调控措施,运用价格杠杆促 进经济发展 杆促进经济发展 依法组织全县工农产品、 负责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 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 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定价 及部分行政成本费用的 成本核算办法,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服务价 调研分析工作,分析、 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组织实施我县稻谷、生 预测、监控市场行情和 猪和常用消费品成本数据,并及时上报,认真收集、审查 价格、收费动态,向有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全县重要商 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 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 资料,提出相应的对策 上报,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必要时依法 和建议 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负责管理全县服务价格 制定价费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指导价费监管的法律、法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做好有关价费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审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核和备案工作 负责县本级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发证、换证和年 检年审,指导全县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年审工作 贯彻实施上级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各种短期培 训类收费的监管,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16 17 18 19 20 21 依照管价权限,制定研 制定和调整《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含包 究县管部分的服务价格 含在价格中的基金和附加) 和商品价格 依法对商品、服务价格 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 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监督检查,制止乱涨价、 乱收费;规范价格(收 负责全县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 费)行为,维护公平竞 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争的价格秩序,对价格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 和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 参与的社会价格监督体系 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措施;推行明码标价制 度、收费公示制度和价 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 受理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及时 行业价格自律;健全对 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对价格突 价格和收费行为的举报 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制度,指导价格、收费 社会监督工作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 负责县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提出使用安排建 收、管理使用,运用价 议 格杠杆促进经济社会发 负责对本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菜篮子工程及平价超市的 展 扶持和建设 协调处理部门间、行业 间的价格矛盾;负责全 协调处理部门间、行业间的价格矛盾 县范围内的价格鉴证、 价格评估、价格监测和 负责全县范围内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监测和价格 信息服务工作。 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负责国家指定我县的专 项农产品生产成本定点 调查和工农产品及服务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国家指定我县的专项农产品生产成本定点调查 负责国家指定我县的工农产品及服务价格成本监审 按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办理 5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3 60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发 改局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 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 有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项 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的衔接平衡 其他 有关 部门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 市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 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局统筹 协调后予以立项。 规划 编制 县发 制定、 改局 调整 行政 性收 县财 费 政局 会同县财政局审核行政性收费 标准 县发 改局 会同县财政局批准事业性收费 项目、标准 制定、 调整 事业 性收 费 县财 政局 会同县发改局审核行政性收费 项目 参与批准事业性收费项目、标 准 相关依据 案例 1、《国务院关于 加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编 制工作的若干意 见 》 ( 国 发 [2005]33 号); 2、南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发展和改革 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 规定的通知》 “十二五”规划编制。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编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研 究提出“十二五”专项规 划名单,做好国家级和县 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十 二五”规划编制和工作具 体部署,经县发改局统筹 协调立项后,组织编制所 属领域的县级专项规划, 规划文本经县发改局初 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实 施。 《湖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 理条例》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县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发 改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 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 当报国务院批准。 《湖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管 理条例》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 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 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 序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 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 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 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 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 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 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 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 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 程序规范。 61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 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 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 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 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 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2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 (二)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 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 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县领导联系服务县重大 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 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 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 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 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 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 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监测评估; (二)建立按季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项 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市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市发改委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64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 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 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 通报表扬。 65 (三)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省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 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 和我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 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 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 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 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 66 (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 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 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 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 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 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 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 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 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 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 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67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 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 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 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 报告。稽察报告经市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 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 定。 (七)复查。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 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 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 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68 (三)暂停拨付国家、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六)暂停项目建设; (七)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局依法依规移交有 关单位处理。 69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 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 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 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 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 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 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 裁量权办法》制定了《南县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文件 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我局对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 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70 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工作作相应调整和完 善。 (二)我局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 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我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71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72 南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共 4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 的法律、法规 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开展教育系统 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县直教育机构普法工作 组织教育改革与发展等重大问题调研和政策研究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起草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推进规范性文件草案 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 法规;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 做好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推进教 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 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 工作。 策;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 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调解的有关工作。 指导、协调各乡(镇)、各 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改革 1 推进区域义务教育“轻负高质”,组织实施义务 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协调各乡(镇)、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 2 研究制订全县教育发展规划, 制定全县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 指导、协调、检查教育规划的实施 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 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中小学生综合 素质评价 3 统筹管理全县的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成人教育;规划、指导、管 理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 继续教育工作、扫除青壮年 文盲工作和社会力量办学工 作 指导全县省级保教规范幼儿园的申报和创建工作 制定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全县 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全县初中、小学学生 毕业证书验印发放 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指导、管理继续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 指导督查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4 统 筹 管 理 全 县 中 小 学 布 局 统筹管理和推动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规划, 调整工作,负责全县各类学 负责制定县本级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县属学校建设 7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校 的 规 划 管 理 和 学 校 的 建 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材建 设;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 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 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 合并和专业设置的审核、审 织实施重点学科专业建设 批工作 组织实施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全县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工 作,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 协助申报县属学校(单位)教育经费(包括对本 级的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检查、监督财务制 度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5 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 育拨款、教育装备、教育基 建投资和管理的政策,监测 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 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县 属学校、直属单位教育经费 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内部 审计工作 制定县属学校基建项目的投资计划 指导县属学校(单位)内的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 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装备建设、配备、管理、使用工作 制定全县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检查、监督 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问题; 总结、交流、推广全县教育化工作经验 制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计划,指导教育系 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县属学校(单位) 内部审计 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管理人 员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6 主管全县的教师工作,组织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劳动工 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制度;组织、指导教育系统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 评审和聘任工作;统筹规划 并组织实施学校教师和管理 人员的队伍建设 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 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职称评审、岗位设置、 考核和岗位聘任工作 实施全县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制定全县教师培训规划,监督管理全县教师专业 发展培训工作 全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指导推动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 7 规划并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 指导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 校的德育、体育、美育、卫 生、国防教育、劳动技术教 编制学校体育、艺术、卫生、国防教育与学生军 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实施 育等工作 组织实施学生体质健康、艺术素养监测与评价 7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各学校开展家校合作工作 组织实施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 参与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编制全县教科研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8 负责全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 学研究工作,对全县教育教 学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 研究,推广应用教育科研和 教学改革成果,提高教育质 量;负责全县的教育信息工 作 规范、指导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和管理工作 组织学校教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职业学校做好产学研结合工作 教育网站教育信息工作 制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督导方案、指标体系并 组织实施 9 负责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 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业绩考核和评估工作 常工作,依法对全县教育教 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 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估、指导 督学责任区的建设与实施 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日常工作 10 组织实施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 针、政策,协调、监督和检 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 查全县的语言文字工作,指 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 组织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工作 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11 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 制订全县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成人高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 等学校及自学考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和协助 校、中等专业学校及自学考 研究生的报考、组考。 试计划,研究制订全县高中 教育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县初中毕业生中考优惠加分政策,对中考 指导全县义务教育的招生工 优惠加分资格进行最终认定 作;负责全县大中专毕业生 指导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的就业指导工作 12 协助管理教育系统的县管干 部,配合做好南县一中领导 班子的考察工作,负责全县 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和党员 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管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并规 划组织全县中小学校长培训 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教育系统的县管干部 负责教育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 指导县属学校、直属单位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思 想政治工作 规划、协调、指导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7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工作 检查、指导教育系统队伍建设 指导县教育基金会工作 13 指导全县学校勤工俭学工作 指导县主管教育基金会工作 及学校的勤工俭学和后勤改 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创办工厂、生产实习场地, 革工作 第三产业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负责校外其他教育机构经济创收活动的管理;负 责教育系统的项目引进与管理 14 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方面 制定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规范、实施计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县 划和政策措施 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 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 组织实施平安校园认定工作 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 校校园安全监管;负责全县 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治 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教育 与管理、实验室和实习实训 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防溺 水安全教育和溺水事故防范; 承担县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的 负责中小学(含幼儿园)学 日常工作 生交通安全(含接送车)教 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 交通安全(含接送车)管理 15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它事项 7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教育局 1 学校公共 卫生管理 县卫生局 2 学校食品 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 1、《中华人民共和 学校甲型 H1N1 流感防控 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 国传染病防治法》; 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 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 2、《学校卫生工作 下,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 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 条例》(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 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 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第 10 号、卫生部令 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 学生甲型 H1N1 流感疫苗 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 第 1 号) 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 件应急预案,协助卫生部 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 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 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 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 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卫生行 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 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 传。 “知情、自愿、免费”的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 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 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 开展学生的甲型 H1N1 流 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 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 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 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 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 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 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 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 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 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 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 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 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 县食药局联合县教育局下 工作计划及专项督导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 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 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 国食品安全法》;2、 展为期一个月的中高考期 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 《学校卫生工作条 间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 例》(国务院批准, 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 县教育局 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学 第 10 号、卫生部令 餐点之前要征询市场监管 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 第 1 号) 部门意见,并及时将设立 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 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 全事件。 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 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 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 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 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 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 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 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 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 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 县药监局 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 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 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 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 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 各类食品安全隐患。教育 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 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 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 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 门通报。 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 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 县卫生局 7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估和标准制订。 中小学生 交通安全 管理 3 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市 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 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 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 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 1、《校车安全管理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 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 条例》(国务院令第 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 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 617 号);2 、《湖 车使用许可,选择好学生 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接送承运公司,准备行驶 县教育局 运输、建设等部门审核校 厅关于加强全省中 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 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 小学幼儿园学生用 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 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 车管理的意见》(湘 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政办发[2011]53 号) 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 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 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 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 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 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 县公安局 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 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 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 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 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 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 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 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县交通局 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 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 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 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 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 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 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 县安监局 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 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 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 标责任考评内容。 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 管理 4 78 案例 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 县教育局 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 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 1、《城市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办法》(国务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院令第 381 号);2、 《城市生活无着的 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 ( 民 政 部 令 第 24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号);3、民政部等 19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 部门《关于加强流浪 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 未成年人工作的意 员的劝导和救助。积极配 见》(民发〔2006〕 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 11 号);4、国务院 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 办公厅《关于加强和 县民政局 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 改进流浪未成年人 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 救助保护工作的意 〔2011〕 39 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 见》(国办发 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 号);5 、湖南省财 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 政厅湖南省民政厅 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 关于印发《湖南省流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浪乞讨人员救助补 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财社 助管理工作水平。 [2011]38 号) 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 华街区、车站、桥梁涵洞 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 和露宿区域的巡查;依法 打击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 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 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 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 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 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 县公安局 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 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 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 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 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 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 理站接受救助。积极协助 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街 头急救和救助管理机构的 治安管理工作,做好流浪 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 采集等工作。 指导全县各级发展改革部 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建设, 县发改局 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 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和设 施条件 县司法局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7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 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 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 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 培训,对年满 16 周岁有就 县人社局 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 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 训补贴。 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 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 助;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 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 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 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 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 县住建局 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 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 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 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 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涉嫌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 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配合民政部门为护送流浪 乞讨人员返乡提供汽车购 县交通局 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 的便利。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 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 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 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 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 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 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 县卫生局 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 疗机构接诊后,应在 24 小 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 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指导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 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 训工作。 流动人口 管理 5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 县教育局 育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80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1、《湖南省流动人 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 238 号)2、湖 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流动人口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 暂住登记与居住证 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 发放办法(试行)》 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 的 通 知 ( 湘 公 通 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 [2009]92 号) 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 3、《流动人口计划 参与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 生育工作条例》(中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存在安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全隐患的流动人口集聚场 院令第 555 号) 所、领域的排查整治,健 全高危流动人口管控机制, 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 为 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 策的研究制定;根据相关 部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 工作需求,研究纳入相关 县发改局 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探索 积分制管理的公共服务政 策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 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中的各项制度。具体负责 以下工作:负责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 县民政局 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 人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 有关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 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 管理工作 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 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 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 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 县司法局 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 口中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 工作;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 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 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 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 县人社局 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 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 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 违法行为;推进农村劳动 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8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做好劳务输出输入对接工 作;负责引进人才的相关 服务和管理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服 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 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 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 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 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 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 县住建局 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 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 项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无 固定住所、无合法职业的 流动人口非法车辆运营、 “三无”船舶等排查整治 县交通局 力度,消除安全隐患,促 进安全发展;参与人口基 础信息库建设;配合有关 部门探索积分制管理的公 共服务政策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 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 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 县计生局 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 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 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 县卫生局 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 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 理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 法办理营业执照,对其经 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主职业道德和遵 县药监局 纪守法教育;依法查处流 动人员利用居住出租房屋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配合有关部门探索积分制 管理的公共服务政策 82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全 县教育局 县各地教育部门开展特殊 人群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县特殊人群专项组组 长单位和刑释人员、社区 矫正人员小组组长单位职 责,负责县特殊人群专项 县司法局 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 戒毒场所组织开展特殊人 群管理服务工作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吸 毒人员管控工作小组组长 县公安局 单位职责,指导基层公安 部门开展特殊人群管理服 务工作 6 特殊人群 专项组工 作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 县民政局 层民政部门开展特殊人群 管理服务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 厅湖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湖 南省执行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权制实施办法》的通 知(湘办发[2007]11 号) 某人刑满释放或矫正期满 后到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 政机关接受以非强制性的 引导、扶助、教育、管理 等活动为内容的安置帮教 工作,主要开展思想教育, 联系、协调就业、就学、 社会救济等活动。其中, 综治办负责出台相关政策, 对整个安置帮教工作进行 考核;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身份信息;民政部门负责 在困难情况下的社会救助; 发改部门负责过渡性安置 基地的立项等工作;教育 部门负责有就学需要人员 的就学问题;财政部门负 责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经费;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就 业岗位;卫生部门负责肇 事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 作。安置帮教工作期限:刑 满释放人员为 5 年, 社区 矫正人员为 3 年。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 县发改局 层发改部门落实相关基础 设施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指导基 县人社局 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组织开展特殊人群管理 服务工作 参与县特殊人群专项组及 办公室有关工作,承担具 有肇事肇祸倾向精神病人 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组长单 县卫生局 位职责,指导基层卫生部 门组织开展具有肇事肇祸 倾向精神病人管理服务工 作 8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各类评优表彰事项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评选表彰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评审程序, 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县教育局、县教育基金会组织 的各类评选表彰等项目,以及县教育局按规定向县级相关部门、 市教育局、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择优推荐的评选项目 和转移给社会团体组织的评选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负责组织评审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中心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本单位的评选办法,并把评选办法发放到符合条 件的学校。 2.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评选办法的规定。 3.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并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 4.推荐材料是否齐备。 5.推荐人选数量以及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二)对县属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制定本校推荐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 教师参加评选。 2.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3.对于推进人选是否公示。 84 4.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 (三)对负责组织的社会团体监管的主内容 1.拟定的评选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导向。 2.推荐指标分配是否公平公正。 3.评选是否遵守工作纪律,是否按拟定的计划实施评选。 4.评选结果是否符合评选文件要求。 5.评选结果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举报进行逐一核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上报前对推荐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三)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 (四)入选人员名单征求教育纪工委的意见。 (五)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评选表彰文件,明确推荐的范围、条件、名额、 程序等要求。 (二)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逐 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县教育局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程序是否 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县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综合评议,并根据评议 结果确定推荐人选。 (五)对推荐人选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有举报的进行调查 核实。 85 (六)按规定发文表彰,或向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送推荐 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责成推荐单位按规定 程序重新推荐,或取消当年度推荐资格。 (二)对推荐人选结构不符合县里要求的,责成推荐单位调 整推荐人选。 (三)对经查实申报人员材料涉及造假、学术不端等情况的, 取消当年度评选资格。已经入选的,取消已经获得的称号和奖励。 (四)对于在推荐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减少下一届 的推荐名额。 86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 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 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 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 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 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 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 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 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 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 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 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 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 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 87 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 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 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 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和周边治安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实 习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 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 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 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 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其他。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 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 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 品安全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 88 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 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地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 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一个阶段的 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 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 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 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89 (三)对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管理 根据县教育局“三定”规定,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在县 教育局,负责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 督导工作。 一、督导检查内容 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依法对下级人民 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 督导评估;对政府各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 级各类学校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常 规管理、教师队伍作风建设、校园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进行 专项督导。 二、督导检查方式 1、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 意见》,每年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通过现场考核实施。 2、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对全县初级中学、小学、幼儿 园按照每四年一轮定期进行综合督导评估,通过听、查、访等方 式实施。 三、督导检查程序 1、受评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并向督导组提交自查报告; 90 2、听取情况汇报; 3、通过调查走访、查实相关资料核实情况; 4、根据评估要求进行评定并形成评估意见; 5、召开评估反馈会,反馈评估意见。 四、督导结果运用 1、督政结果运用 把教育督导部门督政的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 分管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履行教育 职责情况督导苹果结果要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党政主要负 责人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 在年度教育工作会议上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由相关县领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诫 勉谈话,并按组织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责任追究。教育行政 部门要把督学的结果作为考核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 奖励处罚和学校绩效工资拨付的重要依据。 2、督学结果运用 向其主管政府通报督导评估情况;向其业务主管部门通报督 导评估情况;评定其办学水平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并向社会公示。 91 (四)对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学生艺术特长生水平测试工作承办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制定学生艺术特长生测试的实施办法和考务细则。 (二)测试组织工作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测试过程和结构是否公平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测试标准、报名办法、考务细则、成绩册等相关 台账; (二)现场巡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和考务工作。 (二)县教育局对测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测试 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三)测试结束后 1 个月内,在南县教育网上公布测试结果, 并向测试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测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学生艺术特长测试工作 经验,进行工作评估。 92 (二)对测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相关 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93 (五)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乡镇中心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根据中小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要求和教育事 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的职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推荐工作是否遵循《益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组织 资格推荐量化评分办法》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 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3.申报对象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逐级公示。 (二)对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1.学校是否根据教师岗位的空缺情况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 办法,是否广泛宣传并发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选。 2.学校是否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制度相脱离 的资格评审,是否严格按照标准对参加评选教师的条件进行把关, 坚持“择优推荐”的导向。 3.申报对象填报的材料是否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4.学校对申报对象及相关材料是否在学校进行公示,接受其 他教师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县局职称评审文件要求,检查各乡镇中心学校、 94 县属学校是否印发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文件。 (二)督促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按照规定要求组织评 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业绩的评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县局下发中小学职称评审的文件,明确评审的范 围、原则、要求、导向、程序等,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监督。 (二)各乡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根据要求进行择优推荐, 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填报推荐材料。 (三)各下属单位要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逐级对推 荐工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监督。 (四)在县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县教育局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公示的,责成推荐单位 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或公示,或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 (二)对申报对象条件不符合省、市职称主管部门文件要求 的,或把关不严的,责成推荐单位调整或重新推荐。 (三)对申报对象的材料涉及学术不端、师德问题、有偿补 课等情况,因举报查实的,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已经获得的资 格,将取消该资格。涉及造假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对于在职称评审中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乡镇中心学校、 县属学校,要求单位作出说明。 95 (六)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 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 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县中等职业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 籍管理办法》、《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益阳市初中毕业 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做好益阳市中 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 2.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3.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96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达到 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这项检查:每年招生工作完成后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 项检查; (二)例行监测抽样:对县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县中等职 业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教育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县本级普通高中学校、 全县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 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 政策的知晓度。 (二)教育局与县本级普通高中学校、全县中等职业学校校 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 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 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 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 跟踪督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 97 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 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 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 关。 98 (七)对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教育考试工作的管理,确保教育考试工作安全、规 范有序,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教育考试机构、各考点、监考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教育考试考风考纪管理和实施情况,具体为: (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业务 规范情况; (二)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考生基本信息的采集与汇总; (四)考点、考场的设置及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的遴选、聘 任和培训; (五)考试期间试卷运转、存放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考籍档案的管理、毕业申请的 初审等工作; (七)考试违纪、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情 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99 考试期间实地巡查,考前、考中、考后接受举报。省、市、 县三级巡视,三级接受举报,三级视频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市、县三级分别派遣巡视员实地巡查,三级设立举报电 话接受考生、社会成员的监督举报,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 考试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问题的考试机构、考点,视问题程度分别作出警告、约 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直至取消该考点。 对考试机构或考试工作人员中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对 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泄密的; 2、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 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 瞒不报的; 3、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 人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 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00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 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9、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的; 10、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11、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2、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1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5、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01 (八)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主要负责查处县域范围内的教育违法行为,负责日 常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的执 法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五)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七)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 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教育局根据工作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 102 域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要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 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县教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举报、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即行政执法行为开展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 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举报、控告、建议的单位或 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县教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工作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发出《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二)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三)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四)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 103 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被检查单位对县教育局 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 日起 10 日内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查。县教育局在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教育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 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以收取费用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 者通知的; (九)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以行 政处罚代替的; 104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5 (九)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 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 度办学情况评估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对象 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普通中小学、 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 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 (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教育教学情况; (五)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 (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审阅档案材料; (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本级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由负责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 106 综合管理股室牵头,组织人事股、督导室、基础教育股、职业教 育与成人教育股、计财股等股室参与,对县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开展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 每学年安排 1-2 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 12 月,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每年 3 月,公布上年度 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督导评价结果必须 及时反馈给学校。 县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 作为年度办学情况评估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编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 107 证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08 (十)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明确南县教师进修学校承担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为保证测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教师进修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实施方案。 (二)是否对测试员进行规范管理。 (三)测试组织工作是否规范。 (四)测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报名、培训测试申请、测试实施方案、测试员安 排和聘用原则、测试成绩册等相关台账; (二)现场巡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南县教师进修学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考务工作,各测 试点做好考生组织、考务准备、组考后勤工作。 (二)县教育局对测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测试 过程进行巡视、检查。 (三)测试结束后,南县教师进修学校上传考试系统信息, 按时办理考生的等级证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测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经 109 验,进行工作评估。 (二)对测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相关 单位及人员及时整改落实。 110 (十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制度 县教育局主要行使全县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指导、重大案件的 查处。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 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制定 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 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泛、拟 作出较重行政处罚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作为重大案件处理: (一)拟予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重大案件上报前需先经办公室审核。案件进展情况应及时上 报,案件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责任股室承办。必要时,分管 领导可抽调其他股室相关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取证。案件承办股室 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后,交局班子会议讨论。讨 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 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 111 问题或分歧意见等,重点提出提交局班子会讨论的主要事项。 讨论内容要记录在案。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原案件承办 股室继续履行处罚程序,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在重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 纵容等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或法律责任。 112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益阳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促进教 育行政执法严格、公正、规范,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 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轻重程度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 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 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 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制定了《南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文件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教育局对全县教育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形势等变化 113 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教育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 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市级对同一行政处 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 健全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责任追究、案 卷评查、执法审查、教育培训、指导等配套制度。 114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学 生 资 助 政 策 接受中小学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 咨询服务 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南县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 0737-5216787 2 中职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手续办理, 中职毕业生招 协助有关部门举办中职毕业生就业招聘 聘就业服务 会,为学生就业提供平台 职成股 0737-5230024 3 高中段学校学 学历认证政策咨询 历认证 基教股、职成股 0737-5221319 0737-5230024 4 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 安全知识宣传 安全教育日和“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 教育 开展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 安保股 0737-5221576 5 普通话水平等 级 测 试 咨 询 服 开展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咨询服务 务 教师工作股 0737-5221050 6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 话 教师工作股 0737-5221050 中考、高考、学业水平考试、成人高考、 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 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招生办 0737-5224083 《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 教 育 考 试 招 生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政策咨询服务 《湖南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招生 政策咨询解答 幼教办 基教股 0737-5221629 0737-5221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宣传;中职学校招生政策咨询解答;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设置、教育培 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职成股 0737-5230024 7 115 南县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共 27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 贯彻实施上级科技发 展的方针、政策、法规, 研究提出全县科技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发展 研究提出全县科技发 展战略,研究确定全县 规划 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 组织研究拟定全县科技发展重要政策措施,牵头组织 推动全县科技创新体 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系建设,提高全县科技 创新能力。 推动全县县城、乡镇、农村三级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牵头拟订编制科技、知识产权和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 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提出计划项目指南。 组织、制定各类县级科技计划 组织编制全县科学技 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和年度计划。参与对经 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 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 决策。统筹管理各项科 技发展专项计划。 2 负责各类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与管理工作 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 拟订工业科技、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 项目指南。 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 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组织实施各类县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 3 4 116 贯彻实施科技体制改 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落实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和与创新体系 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 建设 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 新体制和机制;指导部 门、乡镇(街道办事处) 指导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审核有关科研机构的组建 与调整 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 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 组织拟订全县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相关政策 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 编报管理科学事业费、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经费、科学技术普及经 费、科技专项资金、科 技发展基金等有关经 费的预、决算。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本部门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估 归口管理全县科技经费、及资金的使用 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预决算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5 助推出台高新技术发 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 县高新技术研究及产 业发展计划、科技攻关 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及 科技合作计划的制订 与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 政策 负责县内科技攻关计划及科技创新工程的制定与实 施 负责全县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科技合作计划的制订与 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加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6 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 负责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管理自主创新产品工 推广工作;负责火炬计 作 划、星火计划、成果推 广计划等科技计划的 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型工业化进程 组织申报与指导实施。 组织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 计划项目 7 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工 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 规划;编制和实施企业 研发中心等科技基地 的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科技工程的建设规划的政策 和措施。 8 做好科技人才队伍建 设工作,促进科技人才 健康成长的良好政策 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则,提出相关 政策措施 拟订企业工程技术研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和措 施。 做好全县科技特派员、有突出贡献人才的选拨工作 9 组织拟订全县科技奖励政策与实施 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 果、科技奖励、科技保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拟订科技保密管理 密、技术市场等工作; 办法。 制订科学技术普及工 作规划,促进科技咨询、 负责科技信息情报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为科技 决策提供服务。 评估等科技中介组织 的发展。 建立特色产业科技服务平台,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10 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 计和科技宣传工作。 负责科技统计和科技信息上报,牵头开展科技宣传工 作。 117 序号 11 12 118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 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 组织实施。。会同有关 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 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 全县专利行政执法,依 法调处专利纠纷,查处 假冒专利行为。 落实上级专利激励措 施,推动出台并组织实 施县域内的专利激励 政策措施;指导单位和 个人做好专利申报工 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 的转化运用,做好专利 的统计分析。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并协同开 展全县专利行政执法。 受理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依法处理和调解专利纠 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负责全县专利激励措施的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单位和个人专利工作的指导 。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引导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促 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负责全县专利统计分析工 作 。 13 组织开展全县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 训工作;开展知识产权 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培训工作 14 负责制定全县防震减 灾中、长期发展规划; 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的 监督管理、抗震设防的 管理等工作。 负责全县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抗震设防的管理等工 作 负责制定全县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广泛开展 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增强群众防震意识 。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科技创 新工作 2 全县知 识产权 保护工 作 县科技 局 3 建设工 程抗震 设防监 管 相关依据 案例 目前已与财 政局对接, 争取将相关 科技创新奖 县财政 县财政逐年加大科技投入力 《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励资金列入 局、县 度,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工作 (南政发[2007]7 号) 财政预算, 国税局、 顺利开展。税务部门落实支 保障科技奖 县地税 持创新驱动发展的各项税收 励经费落实 局 优惠政策。 到位。 县科技 依法组织协调专利保护工作, 《湖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 局 开展专利行政执法与监督。 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 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 县工商 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 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 局 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 对于侵犯专 商标侵权行为。 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 利权、假冒 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 专利等行为, 法权益。 由县科学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 术局进行处 细则》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 理;对于侵 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 犯商标权的 管理机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 行为,由县 为,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 工商行政管 组织、指导著作权纠纷调解、 消除现存商品和包装上的商标, 理局负责处 县文广 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责令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 理,对于侵 旅局 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 损失,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并 犯著作权的 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处以非法经营额 20%以下或者 行为,由县 侵权所获利润两倍以下的罚款。 文化广电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 闻出版局负 施细则》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 责处理。 府交办的著作行政管理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 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县科技 局 1 职责分工 县发改 局 县规划 局 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提高科 技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形 成“大科技”发展格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负责本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 7 号) 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 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 密切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 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防工作。应当将抗震设防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 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 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 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 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密切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 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 防工作。在办理规划手续时,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 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到地震部 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 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门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11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4 5 县住建 局 密切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 防工作。在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和办理设计、施工等手续 时,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到地 震部门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 认。对未经抗震设计审查和 经抗震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不予通过施工图设 计审查,不得核发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等证照。建设工 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 验收时,应当将抗震设防要 求和措施列为检查内容。 县国土 局 密切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共同做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 防工作 县财政 局 根据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 的要求做好经费统筹安排 县科技 局 负责本县地震安全性评价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住建 局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抗 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开工等 有关手续。 县科技 局 负责对农业项目实施和科技 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建设工 程地震 安全性 评价监 管 农业技 术推广 县农业 局 县林业 局 县水务 12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 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 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 134 号)第四条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 机构(以下简称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 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根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 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 不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有 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等有关手 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 广法》(1993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畜牧业、 2012 年 8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 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第九 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 推广工作。 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 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 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局 气象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等科研 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 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 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 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 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案例 121 三、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制 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监管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切实改变“重立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明确以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县级科技项目计划、创新平台计划的承担 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延伸至项目实施相关合作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1.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 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会计核算是否按省级和市级有关规定单 独建账、独立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承诺的配套和自筹资金 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 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 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2. 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 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 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 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 122 3. 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 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 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 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每年对一批重点、重大或其他 需要重点检查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进行一次抽查检查。通过文本查 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 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按规定对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对项目实施以来的研究进 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 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3. 通过项目结题验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验收对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规定的研发或建设 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经费落实 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进行评判。 4. 开展对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估,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成效进行评价。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完成对项目实施 绩效的评估。 四、监督检查程序 1. 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实地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级和市级有关 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 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监督 123 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 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 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 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 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 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3. 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 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 项目验收材料,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专家组出具项目结题验收结果。验收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 收、通信评审验收、现场考察验收等。 4. 绩效评估。由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 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申 报和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 式,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全 过程管理。通过常规监督检查、专项抽查检查、中期检查、结题 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县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经费 使用情况全过程监管,掌握和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124 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同时对项目进 行财务审计,退回未发生和不合理使用的财政科技经费。对项目 经费使用存在问题的,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整改,并根据相关管 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及时移送相关职 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虚报、冒 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 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 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5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制定以下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与后果、 违法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 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 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 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 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 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 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我局发布了《南县科 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 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科技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126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 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科技局在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 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 裁量标准。 (三)县科技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 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 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2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加强与县内外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充 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科技 宣传的平台建设,宣传科技体制改革 对释放创新红利的作用,宣传科技创 新在调结构促转型中的支撑作用,宣 传科技创新在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 用,宣传科技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在引 领创新驱动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社会 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主动收集、梳理并公开各种科技信息; 接受公众从不同渠道提出的依申请 公开信息的申请,做好登记和服务工 作,并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进 行解答和处理。 承办 机构 联系电话 办公室 0737-5221723 办公室 0737-5221723 1 开展科技宣传 2 科技类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 3 益阳市科技奖励 申报推荐 组织申报益阳市科技奖励项目 业务股 0737-5221723 4 开展科技活动 开展科技活动周活动;开展科技进村 入企、进社区、进校园活动,提升全 民科普意识;开展常年的科技宣传工 作。 办公室 0737-5221723 5 接受举报投诉 接受社会公众对科技、专利和防震减 灾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办公室、专 利信息所、 地震办 0737-5221723 6 提供咨询服务 提供有关科技、专利和防震减灾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办公室、专 利信息所、 地震办 0737-5221723 128 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共 3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 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 决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 县工业经济,指导、协调 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 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 化;负责生产调 度、企业 安全生产及管理服务和指 导工作。负责做好全县农 业产业化工作。 2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工业经济运行的日常调节,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 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的近期调控目标、政策 和措施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发 布有关工业经济形势报告 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企 业质量与效益运行调度与监测 指导协调 做好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拟定全县农产品加工 业发展规划,搞好企业调研,招商引资,龙头企业申 报等工作 承担电子信息通信产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利用信 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管理工 作 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通信、广播电视和 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 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 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 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通 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 络融合,指导和协调全县 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 指导互联网基础资源开发应用 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 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指导全县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 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建设 设。 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 3 拟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 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 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 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 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 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 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 重大事件 负责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应用 按照规定权限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制定 并完善无线电频谱利用规划 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处理协调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 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12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开 展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范化工作 4 5 6 7 130 根据国家统一规划,协调 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 指导全县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发展规 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 划和标准规划,推动全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 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 享 网络资源共享;依法监管 信息服务市场;负责推动 协调、指导互联网域名的使用 软件业的开发与发展 推进全县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 互联网、 广播电视网和其它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 促进网络资源共享 实施电力行业管理,承担 编制并实施全县用电计划和全县电力运行调度 电力资源配置和年度电量 平衡,编制并实施全县用 负责实施电力应急管理,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电计划;负责实施电力应 处理 急管理;指导协调电力生 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 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 息 发布市场信息;负责电力 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督,促进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协 行政执法监督,促进电网 调解决电力和电网支行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稳定运行,协调解决 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 电力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 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 问题 组织拟订全县工业企 负责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工业布局,促 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和 进工业结构和优化升级 规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拟订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推进新型工业化重 市有关墙材革新的法律、 点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行业规划编制工作 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 编制工业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投资规模 实际拟定我县墙改政策措 和方向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投资状况 施并组织实施,加强新型 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和备案,组织新技术、新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推广 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技 推进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 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 推广、应用、技术咨询 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监督纠正全县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违反国家、 和方向的建议;推进企业 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 推进城市“禁实” 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退返等工作 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 科技重大专项,指导新兴 负责工业、信息化招商引资和立项争资有关工作 产业发展;实施行业管理 拟订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 拟订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编制全县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发展工作思 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 路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 研究制定全县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工 的扶持政策,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扶 作;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 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政策措 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施 推进全民创业 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全民创业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负责对工业、信息化领域和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减轻 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中小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会同 有关部门做好全县维护企 业稳定工作 指导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等工作 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做好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稳定工 作 9 负责全县工业、信息化领 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 开展人力和智力对外合作 交流 拟订全县中小企业人才开发与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与交流 协调有关部门维护企业稳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困难 企业解困和困难职工帮扶 10 其它工作 做好直管企业的财务监督、改制工作,指导系统会计 工作, 13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工信局 1 经济运行 调节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 2 工业规划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 3 推进新型 工业化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 4 电力运行 调度 县发改局 132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 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 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 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 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 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 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 《关于印发南县工 县 工 信 局 负 责 制 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 业和信息化局主要 定 全 县 工 业 经 济 保障性职责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发展目标,县发改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局 负 责 制 定 全 县 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 (南政办发〔2012〕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计划 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5 号) 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 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 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 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 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 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 节国民经济运行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发展 专项规划由县工信局负 县工信局编制工 责编制 《关于印发南县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发 展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发展 业和信息化局主要 规划;县发改局负 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责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高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 展 规 划 与 国 民 新技术产业系列发展规 (南政办发〔2012〕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总体规划的衔接 划、其它产业专项规划 15 号) 平衡 的衔接平衡由县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负责 承担加速推进县新型工 《关于印发南县工 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 业和信息化局主要 日常工作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负责新型工业化有关的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生产力布局与规划、重 (南政办发〔2012〕 大项目的审批、核准、 15 号) 上报 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 县工信局根据当 用电计划和全县电力运 年全县全社会用 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 电量和工业用电 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 《关于印发南县 量等情况预测并 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局主 编制实施下一年 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度发电量计划。县 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发改局根据全县 信息 知》(南政办发 全社会用电和用 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2012〕15 号) 电量增速等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 布局和审批发电 价格政策, 参与电价整顿、 项目 调整和改革工作 县工信局 5 指导墙体 材料革新 县住建局 县国土局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 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 目录;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 产品标准;制定新型墙 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 1、《中华人民共和 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如某种非粘土砖 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 2、《湖南省新型墙 要用于建筑工程,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 体材料推广应用条 工信部门负责对 开发、生产、推广使用 例》 该产品生产过程 的指导和宣传;对建筑 及成品相关性能 工程新型墙体材料情况 的监管,而建设部 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 门是负责对建筑 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 工程使用该产品 行为 在设计、施工、监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 理、验收各环节的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监管 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目 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 《民用建筑节能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 例》 用技术规范;监督,依 法查处建筑工程违法使 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设计、 施工、监理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 《湖南省新型墙体 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 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 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13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工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县工信局主要负责 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 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134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 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 (二)县工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系统内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 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五)县工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 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工信局和上一级经 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135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136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 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 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 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 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7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 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 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 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 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 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138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 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 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制定了《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 体内容已在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 四、有关措施 (一)县工信局在市经信委发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 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违规处理 (一)县工信局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 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 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 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39 (三)中央财政相关专项、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 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 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 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 变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市经信委要求,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有关财政专项资 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三)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司法机关; (五)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140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追回财政资金。 2、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 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3、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 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4、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 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 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 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 (四)湖南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及信息化标准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执行信息化标准的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制定相关规划实施推进方案; 2、是否明确规划中各分项任务的承担单位、责任人; 3、是否按照规划实施推进方案中的既定时间节点完成既定 任务; 4、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是否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的有关政策规定; 6、是否实行专项资金专户或专账管理; 7、在实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是否严格执 行有关信息化标准; 8、是否明确执行信息化标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调查、查阅文档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五、监督检查程序 142 1、告知监督检查对象; 2、落实监督检查内容; 3、填写《湖南省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表》或 者《湖南省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表》; 4、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并做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检查项目中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敦促其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3、对于触犯相关法律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43 (五)对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称创业基地)的各 类创业基地、科技园、孵化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时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 (二)创业基地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是否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运营机构、专职服务人员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 咨询、辅导、融资、技术、人才、营销等创业服务; (三)创业基地经营效果,入驻企业数以及企业运行和发展 情况、年毕业企业数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认定的创业基地 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是从基本条件、经营状况及经营 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创业基地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和要求; (二)各创业基地将自查报告报县工信局; (三)县工信局对全县的创业基地进行初评并填写评审意见, 对初评合格的创业基地材料报市经信委; (四)委托中介机构按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 财政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省 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 144 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湘经信中小企业〔2013〕362 号)要求对 创业基地自查报告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并打分; (五)形成创业基地评价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自行要求取消 的示范企业,取消其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称号,被取消称号 的,自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45 (六)对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为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以下称示 范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时要求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 (二)申报“专精特新”示范企业时提出的发展规划和主要 措施是否实施; (三)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效果状况,主要包括所选择 的“专精特新” 发展战略和模式是否落实,并获得相应效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已认定的示范企业 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是从基本条件、“专精特新”发 展战略实施情况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价 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示范企业评价通知,明确评价范围和要求; (二)各示范企业将自查报告报各县工信局; (三)县工信局对全县的示范企业进行初评并填写评价意见, 对初评合格的示范企业材料报市经信委; (四)委托中介机构按《关于申报湖南省“专精特新”发展 示范企业的通知》要求对示范企业自查报告进行评价和必要的现 场检查,并打分; 146 (五)形成示范企业评价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定参加评价的、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或自行要求取消 的示范企业,不列为湖南省“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 147 (七)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 和竣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 改建、 扩建的信息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 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 (二)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 (三)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 (二)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 (三)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 148 询问相关人员。 (四)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五)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 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149 (八)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 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系统建设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安全等级划分情况,以及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系统安全技术防护情况和信息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 (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指定及工作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七)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执行情况。 (八)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建设情况。 (九)应急资源配备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进行检测采集网络安全事件获取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二)通过开展自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1)采集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2)通知事件发生单位并发出预警,要求其进行整改。 (3)反馈检查情况。 150 (4)出具检查报告或者风险告知,作出评价。 (二)开展自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1)由市经信委制定信息安全检查方案并发布检查通知开 展检查活动。 (2)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同时,市经信委 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部分重点单位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 查。 (3)收集自查报告;组织现场抽查或者网络抽查。 (4)整理分析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或者抽查结果中发现有信息安全问题或者信息安全 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出具风险告知的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151 (九)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的符合性 主要对企业及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定的规范性 主要对企业是否依规定申报,受理、初审意见是否符合实际 情况及相关认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状况 主要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认定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四)产品标识管理 主要对认定产品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 要求,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 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重点针对有投诉的、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的、国 家及市级专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企业。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围 内的生产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认定企业总数的 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152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现场查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对认定产品进行现场质 量抽样; (三)听取企业汇报;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责令改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认定证书: 1、经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的; 2、已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3、产品工艺改变,超出《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 艺装备要求》范围的; 4、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5、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153 (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征收 (一)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墙 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二)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是否具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证书,是否符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实地核 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建 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被投诉违规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设项 目。 检查次数每建设项目不少于 1 次,检查对象为申报返退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和被投诉违规使用墙 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墙材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投诉立案通 知; (二)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料 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 154 (三)听取建设单位情况说明;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告知建设 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办理程序; (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 返退: 1、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 体材料产品的; 2、未经现场核验,擅自进行粉刷遮盖的; 3、单位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改 正到期仍未改正的, 按照核查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 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 纳,预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全县工业(含 国防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教育培训工 作 组织本系统领导干部业务能力培训, 组织全县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实 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 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中小企业技能人 才培训 人事监察股 0737-3290903 2 工业(含国防工业) 指导和组织全县工业(含国防工业) 和信息化领域行政 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 执法培训 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法制股 0737-329317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 相关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业 中小企业服务 辅导、管理咨询、融资、信息、法律、 中心 技术等服务 4 电力行政管理法规 宣传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 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等为主要内 容的宣传活动。普及电力行政管理法规 知识 电力行政执法 大队 0737-3293119 5 信息化知识与技能 的培训 对两化深度融合、信息消费、智慧城 市、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 标等方面进行培训 信息股 0737-3293101 信息股 0737-3293101 信息股 0737-3293101 益阳市墙体材 料改革 办公室 0737-4218403 3 6 无线电管理法规宣 传 7 无线电管理宣传月 活动和“2·13”世 界无线电日主题宣 传 8 墙体材料革新法规 宣传活动 156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 的宣传活动。普及无线电管理法规知 识,解答百姓关心的无线电管理方面 的技术咨询 每年 9 月,开展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 月活动。宣传无线电频谱作为通信载 体,在促进教育发展、信息传播以及 自然灾害中重大信息发布等方面所 发挥的重要作用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湖南省新 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为主要内 容的宣传活动。普及墙体材料革新法 律法规知识,解答百姓关心的墙体材 料革新方面的技术咨询 0737-3293119 南县公安局责任清单 (共 9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 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 2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 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 形势,制定对策。防范处置 邪教、非法宗教组织的违法 犯罪活动。 3 组织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 处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事 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 件;负责侦办证券、期货犯 罪案件。 4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 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 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 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 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 等工作。协调处置治安事故 和骚乱。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 负责有关社会稳定及影响国内安全的情报信息工作;研究拟 定对策; 对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案件、事件的处置工作; 负责港、澳、台社会情况的收集、分析,做好相关联络、防 范工作; 开展全县宗教、民族领域重点控制和安全保卫工作; 组织、指导县直院校、文化、科研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 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定 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工作; 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和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安全保卫工 作; 对现行重特大案件侦破工作 掌握全县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定预防、 打击对策; 组织涉经济犯罪案件的维稳工作;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侦查工作;侦办上级交办的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拟定和实施治安管理的政策、规定;掌握全县治安管理工作 情况,提出工作对策;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开展治安案件的查处、裁决及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侦破; 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 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核材料物品、特种行业和公 共场所的治安工作; 组织派出所建设和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依法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大型群体性活动进行管理。 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的治安巡逻防控工作,对全县社会治安 实施动态管理。 负责全县安全防范和遵守公共秩序的宣传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参与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 依法对全县常住人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重点人口、流动人 口的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承办全县人口统计工作; 负责为全县公安机关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和人口信息共 享工作。 157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依法管理边境通行证;负责办理因私出国和往来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事务; 审批、管理不准出境人员;归口管理全县公安、武警、消防 警卫人员与境外内务、警察部门的交往交流工作;负责全县 公安外事工作; 组织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出入境、居留、 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 处理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等有关事宜; 5 依法管理国籍工作;负责工 作因私出入境受理审批和 外国人在南居留、旅行的有 关管理工作;涉外案件的查 处。 6 负责全县人口与出入境业务信息工作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 定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对策和发展规划; 负责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参与研究城市建设规划,管理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开展全县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处罚工作; 负责开展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县公安交警部门落 实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组织全县公安交警部门参与城市建设、城乡道路和安全设施 规划以及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营运车辆发展规划的拟订 工作; 对涉及交通安全管理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 建设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参与道路检查站(卡) 的审核、申报和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客运车辆、危险 化学品车车辆、校车安全管理; 负责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 依法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 研究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全、 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 负责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 应用交通管理先进技术、道路交通施救; 驾驶人。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组织全县道路交通安 全社会化工作,全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负责全县停车场使用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对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的,公共停车 场管理人不遵守相关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以及擅自占用政府 投资建设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开展全县机动车车辆登记、牌证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和驾驶人驾驶证审验工作; 负责全县机动车辆(含委托农机部门管理的车辆)、非机动 车辆的管理和牌证核发; 协助全县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的审批、管理和标定;对机 动车生产改(组)装修理厂实施安全技术监督;对全县机动 车旧车交易市场、报废车回收机构和机动车业务代办机构实 施检查监督; 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指导县直经济系统内部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 开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的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 安全保卫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 负责对全县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的 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 监督管理。 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58 备注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掌握全县网技工作情况,制定有关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 组织重大案件的技术支援工作;运用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 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参与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 8 9 10 11 12 13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对网络 的安全保卫工作。 组织实施网络安全保卫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 侦办网络犯罪案件; 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全县信息网络安全等级、 网络安全保护工作;负责网上舆情控制工作; 组织全县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和病毒防范工作;承 担对网上有害信息及病毒、非法入侵等网络突发事件的接警 和应急处置工作; 掌握全县监所工作情况,、拟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检查落实;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 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 开展全县监管场所的业务工作;组织公安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的执行 工作;开展全县公安机关对 刑罚工作;组织监所安全防范工作,查处重大恶性事故; 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开展监所对被监管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指导、协调、检查 全县公安监所深挖犯罪工作; 拟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 组织、协调起草公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开展全县公安机关行政、刑 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考评等内部 事执法工作;办理行政听证、 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办理行政听证、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刑事复议、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 复核案件; 承办案件的有关审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组织实施对来南县的党和 开展全县警卫工作;实施对来南县警卫对象、在南县召开的 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 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警卫工作。 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拟定预防、打击对策;开 组织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 展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毒、缉毒工作; 组织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及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 组织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 开展全县反恐怖工作;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和严 查工作。 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加强全县公安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全县公安民警培训、 教育及公安宣传的计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 14 对全县公安民警进行监督 管理 15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 他事项 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 实施警务督查;加强对全县公安民警的监督;负责查处全县 公安民警违纪案件。 15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公安局 1 2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和消防监督管理。 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 对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 娱 乐 场 所 管 理 县文广旅 局 县人社局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 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典 当 业 管 理 县公安局 对典当业实施治安管理。 县商务局 对典当业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 县公安局 县商务局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3 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 县工商局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 商务部、公安部《典 当管理办法》(商务 部 令 2005 年 第 8 号)。 案例 对申请开设 KTV 娱乐场所 的,由文化部门依据《娱 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 符合条件的核发《娱乐经 营许可证》,并依条例实 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 责治安、消防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条 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 的监管。 省商务厅负责核发《典当 经营许可证》,并依办法 对典当业经营业务进行 监管;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对典当业经营单位履行 治安管理制度情况监管。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 管理。 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 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 发展规划。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 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 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 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 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部、建设部、国 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 家工商总局、国家环 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 保总局《再生资源回 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 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 收管理办法》(商务 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 部令 2007 年第 8 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 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 号)。 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 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 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 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 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 行为进行处罚。 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 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 处和清理整顿。 县公安局 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 管理。 4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县文广旅 局 负责营业性演出团体的许 可、演出节目审核、演出 场所的备案,及演出经营 活动管理。 5 印 县公安局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理,查 160 相关 依据 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 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许 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 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 负责其在公共场所举办 条例》国务院令第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 439 号 监管,其中,对某演出团 体要举办大型演唱会的, 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 全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 序 号 6 管理 事项 刷 业 管 理 精 神 病 人 肇 事 肇 祸 预 防 处 置 与 服 务 管 理 相关 部门 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经 营活动。 县文广旅 局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管。 县公安局 对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 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 病人的紧急处置;联合卫 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有肇 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 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 和协助治疗工作。 县卫生局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7 烟 花 爆 竹 监 管 职责分工 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 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 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 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 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 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相关 案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令第 315 号) 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 安部门负责布告、通告、 重大活动工作证、 通行证、 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 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警察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6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 国精神卫生法》。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落实医疗机构对精神病 人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 工作;公安部门联合卫生 等部门依法履行有关送 治和协助治疗工作;民政 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 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 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455 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县政府 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花 爆竹的安全燃放管理,为 此公安、安监、质监、工 商等部门需要相互协同、 各司其职,其中,公安部 门要加强对非法运输、燃 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力度;安监部门要强化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 管,依法查处其非法销售 国家和当地政府禁止个 人燃放的产品行为;质量 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 的质量管理,从严查处假 冒伪劣产品;工商部门要 加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和 打击力度等等。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 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 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 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有关工作。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 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 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 路运输许可证》、《烟火 燃放许可证》的核发,依 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 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县工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登记手续。 16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公安局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8 县工信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危 险 化 学 品 监 管 9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县环保局 县交通局 162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 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 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 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 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 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 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 1、某市因经济发展需要, 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 拟新建一家专门从事民 材流向;监督指导民用爆 1、《民用爆炸物品 用爆物品出品的企业,在 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 安全管理条例》 (中 该项目的审批、建设和日 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常监管中,各相关部门依 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 院令第 466 号); 据有关法律分别承担相 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 2、《生产安全事故 应的监管职责:其中,经 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信委(国防工办)负责审 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例》 ( 国家安全生 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 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 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 第 42 号); 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管;公 器材的刑事案件。 3、《民用爆炸物品 安机关负责办理《民用爆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进出口管理办法》 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 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具 (海关总署令第 21 加强对企业的公共安全 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 号); 管理。 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 4、中央编办《关于 2、某民爆物品生产企业 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 进一步明确民用爆 发生炸药爆炸的安全生 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 炸物品安全监管部 产事故,死亡 10 人,当 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 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地安监局立即组织有关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 (中央编办发 〔2005〕 6 部门开展应急救援,随后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 号)。 省安监部门和省经信委 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 组织开展对该起事故的 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 调查处理工作。 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 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 器材;参与民用爆炸物品 事故调查处理。 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和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 全管理。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 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 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 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人民共 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 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 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故。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 工具的安全管理。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 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 地行驶中发生泄漏。接到 报警后,该地立即启动应 急预案,相关单位应急救 援人员陆续赶到,经过多 方艰苦努力,事故终于得 到了有效控制。随后省里 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 项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 运输车槽罐质量及槽罐 生产企业、交通部门负责 对运输车的车体、公安机 关负责对车辆的上路通 行、安监部门负责对运输 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 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10 负责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 作。 县药监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 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 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 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 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 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县质监局 县工信局 相关 依据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 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 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 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 学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 县农业局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责分工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负责兽药、饲料、饲 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 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 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 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 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编办“三定”方案 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 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 使用的监督管理。 负责初级水产品在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 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 在水产养殖使用过程的监 督管理。 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 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 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 管理。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 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案例 企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 到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 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隐患。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 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 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 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 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 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 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 力。 163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商务局 县公安局 11 保 健 食 品 监 管 县药监局 县卫生局 县安监局 县工商局 县公安局 12 化 妆 品 监 管 县药监局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县工商局 13 164 职责分工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 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危 1、《中华人民共和 险化学品、有毒原料、试 国食品安全法》 (中 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监管,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生产企业消防安全监管。 令第 22 号);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 2、《中华人民共和 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保健 国标准化法》; 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 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的初审, 国消防法》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抽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样及风险监测。负责保健 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 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中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生产企 国安全生产法》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业标准备案。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 令第 13 号); 5、《危险化学品安 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全管理条例》(人民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监督检查。 344 号)。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 1、《化妆品卫生监 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 督条例》 (卫生部令 监督检查。 第 3 号);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 2、《中华人民共和 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 国标准化法》; 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 3、《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 责部分化妆品的审核、备 国消防法》 案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 6 号); 4、《中华人民共和 反应监测。 (中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 国安全生产法》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备案。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令 第 13 号); 5、《中华人民共和 产实施综合监管。 国广告法》 (中华人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督检查。 22 号)。 县公安局 负责旅馆业治安管理。负 责对旅馆建设的消防设计 审核、验收、备案;对旅 馆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文广旅 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 宾馆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 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 相关部门对星级宾馆安全 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 练情况进行检查。 旅 馆 业 相关 依据 1、《《旅馆业治安 管理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3、《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4、《道路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 (交通运 输部令 2009 年第 4 号令);5、《中华 案例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限公 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 传某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 “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 患者”、“明显降低肿瘤 复发与转移的几率”、 “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 已超过 50 万”等,严重 误导肿瘤患者。该媒体所 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监测到该违法广告后,将 违法广告移送工商部门, 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对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对生产过程及产品质量 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企 业标准的审核、备案,消 防部门负责对化妆品生 产企业消防安全设施的 审核和监管,安全监管部 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 化妆品广告发布的监管. 2014 年 8 月 9 日,西藏飞 翔旅行社游客所乘坐的 一辆旅游大巴车在西藏 自治区尼木县境内发生 交通事故,被国务院调查 组认定为特大交通事故。 该起事故涉及我省 6 家旅 行社组织的 12 位游客, 事故发生后,省市二级旅 游部门作为旅行社的审 批部门,派出工作组赴西 藏慰问家属、看望伤员,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质监局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 进行检查。 县安监局 县卫生局 县药监局 县文广旅 局 县公安局 14 网吧 等互 联网 上网 服务 营业 场所 安全 管理 县文广旅 局 县工商局 县公安局 15 16 对发 票违 法行 为的 查处 户 籍 管 理 县地税局 县公安局 相关 依据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 案例 配合当地交通、公安等部 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 序处置善后事宜。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管。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 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 的医疗救治。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 管理。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 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 理。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 防安全。 甲某准备开设网吧,应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 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向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申请并提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 交相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 的设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 《互联网上网服务 某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 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363 号) 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 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管理, 给批准文件;甲某持公安机 监督、检查、指导依法查 关批准文件再向文化行政部 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 处无照经营活动。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 发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 单位开发成本偏高,怀疑 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全国打击发票违法 其发票和对应业务的真 犯罪活动工作协调 实性。通过深入调查,发 小组《关于印发<整 现该公司获取假发票,虚 增开发成本。进一步调查 治虚假发票 “买方市 发现,M 公司是一制售假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 场”工作方案>的通 发票窝点。则由地税部门 税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知》(协发[2010]1 对该房产公司虚开发票 号) 虚列成本偷逃税款行为 进行查处;由公安部门对 制售假发票的 M 公司进行 查处。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征兵 1、《中华人民共和 政治考核、边境地区通行 国户口登记条例》; 证签发,组织开展有关人 2、《征兵政治考核 工作规定》;3、 《中 口管理专项行动。 165 序 号 17 管理 事项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民宗局 指导、监督设区市民族宗 教部门实施公民民族成分 的确认、变更工作。 县文广旅 局 指导、监督设区市侨务部 门实施华侨回国定居的受 理、审批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 高危人口列管控制和租赁 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18 弃 婴 救 助 管 理 县民政局 县发改局 县司法局 166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 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 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 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 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 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 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 资。 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 育管理工作。 相关 依据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 管理区通行证管理 办法》;4、国家民 委 《关于中国公民确 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民委(政)字 〔1990〕217 号); 5、国家民委办公室 《关于严格执行变 更民族成份有关规 定的通知》(民办 (政法)发〔2009〕 121 号);6 、国家 侨办 《华侨回国定居 办理工作规定》 (国 侨发〔2013 〕18 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555 号)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 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 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 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 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 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 接收、就职、安置机制, 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 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 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 质量和抚育水平。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 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 施建设。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 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 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 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 证。 案例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 革委、公安部、司法 部、财政部、国家卫 生计生委、 国家宗教 事务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弃婴相关工作 的通知》(民发 〔2013〕83 号)。 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 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 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 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 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 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 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 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 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 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 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 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 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 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 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 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 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 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 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 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卫生局 县民宗局 19 中 小 学 生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县公安局 职责分工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知 道,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 作为弃婴就职、体检的医 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 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 婴的就职工作,并全面掌 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 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 况。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 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 工作。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 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 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 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 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 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 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 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 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 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 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 安全宣传教育。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 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 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建设 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 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 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 县交通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 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 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 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 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 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 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 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 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 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 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 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 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 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相关 依据 案例 算” 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 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 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 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 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 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 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抚育 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 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 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校车安全管理条 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 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 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 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 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 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 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 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 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 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167 序 号 21 管理 事项 公路 交通 事故 调查 (公 路设 施、 标准 类)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质监局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 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 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 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 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23 超 限 超 载 运 输 管 理 县工信局 县工商局 168 相关 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 国安全生产法》; 调查取证和责任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路 3、《中华人民共和 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标准、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规范的符合性审查、技术 法》; 分析和调查。 4、《安全生产事故 受省政府委托时,组织事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规定》(安监总局令 2007 年第 16 号)。 开展全县范围内超限超载 1、《中华人民共和 运输管理,依法对超限超 国公路法》(中华人 载运输进行处罚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实施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 19 号); 的监管。对 1 年内违法超 2、《中华人民共和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 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过程中查到一辆疑似 (中华人 非法改装并运载剧毒危 辆、驾驶员或货运单位超 实施条例》 限运输车辆占总数 10% 的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险品的非法超限运输车 辆,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 分别依法予以吊销营运证、 第 405 号); 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 3、《湖南省实施中 过程中,遭到了该车驾驶 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员的殴打, 该站工作人员 依托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 交通安全法办法》; 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 输检测站实施超限运输路 4、《中华人民共和 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 面执法。根据需要通过巡 国公路安全保护条 合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 查进行超限运输路面执法。 例》(中华人民共和 职责依法对该车辆的驾 国主席令第 593 号) 驶员和车主进行了处罚 对本省整车、改装车生产 5、《中华人民共和 和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 国道路运输条例》 查处违规车辆产品。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等部门对公告车辆企 国 务 院 令 第 406 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治。 号); 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 的车辆改装企业。对不按 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装车 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 业限期整改。对非法兼营 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 厂、维修点,依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予以查处。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质监局 县公安局 24 公 路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25 机 动 车 强 制 报 废 县商务局 县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 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 实施计量检定。检查从事 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 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 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 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 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负责建立健全公路交通事 1、《中华人民共和 (中 故信息通报机制,负责公 国安全生产法》 Xx 年 xx 月,某高速公路 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联合排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发 查和交通安全管理及其设 令 第 13 号); 生人员死亡事故经调查, 2、《中华人民共和 施部分的治理工作 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摊 负责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 国公路安全保护条 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 排查和非收费普通国省道 例》; 产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 公路设施安全隐患的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 在该工程中忽视日常安 国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 全生产管理、降低了安全 法》; 生产条件,未按批准的交 4、国务院《关于坚 通组织方案维护通行秩 持科学发展安全发 序;事故发生前 2 天,交 展促进安全生产形 通运输、公安部门已分别 势持续稳定好转的 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挂 意见》(国发 牌督办,参与排查、治理 〔2011〕40 号); 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 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交通 5、建设部《建筑施 停工整改 事故现场处理 完成后,安监部门对养护 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和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施工企业进行了安全生 省道交通安全隐患中沿线 可证管理规定》 (建 产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 环境部分的治理工作。 设部令第 128 号); 管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 6、《公路水运工程 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可证的处罚。 办法》(交通部令 〔2007〕第 1 号)。 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 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 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 2 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人办理注销登记。对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 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 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 行驶证予以注销。机动车 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 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 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 共和国主席令第 8 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记的,公告该机动车登记 号);《中华人民共 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 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 法》 (中华人民共和 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 车辆的报废。 国主席令第 32 号)、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 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 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 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 《机动车强制报废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 向大气排放污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 标准规定》、《报废 制技术后, 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 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 (四) 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 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 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 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 16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以查封、取缔。 县公安局 县金融办 26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管 理 工作 财政部门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银监部门 人民银行 县公安局 27 170 组 织 协 调 防范、 工商部门 打 击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各行业主 (监)管 部门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犯罪行为, 依法进行 查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负责受理并审核小额贷款 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 公司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 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 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要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 见》(银监发 审查。 〔2008〕23 号),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财务管理及财务风险监管。 公厅关于印发《湖南 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 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 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 作。 负责监测监管金融机构向 44 号),《湖南省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情况,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应跟 小额贷款公司规范 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发展的意见》(湘政 发〔2013〕7 号)。 使用情况。 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 金流向和利率政策执行情 况,开展反洗钱安全监管。 对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 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 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 《处置非法集资工 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 作操作流程(试 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 行)》(处非联发 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依照有 〔2008〕4 号)、 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 《湖南省处置非法 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 集资工作规范(暂 行)》(湘打非办 建立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风险 〔2013〕6 号) 防范和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对 本行业企业的管理,采取有效 措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定期 开展本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 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教育活动。 案例 标志的。 序 号 28 管理 事项 国土 资源 违法 案件 查处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金融办 协调市内重大非法集资案件 的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防范和 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及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 作,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的 定期报送,定期组织全县开展 民间融资风险排查,制定和修 改《益阳市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建立非法集资突 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县委宣传 部 负责组织开展防范打击非法 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 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 管理。 积极支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对 县财政局 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财务监 督等工作。 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 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 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 税务部门 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 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等工作。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 人民银行、 个人的金融资产依法进行监 金融监管 测;配合人民政府及公安、工 部门 商、司法等部门对非法集资案 件进行查处与取缔等工作。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当 县公安局 事人的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 县国土局 检查和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 (中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令[2004]第 28 号) 县财政局 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 第七十三条至第八 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十三条;《矿产资源 县人民法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法》 第三十九条至第 院 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十八条;《测绘 纪检监察 机关 县公安局 29 违法 用地 管理 相关 依据 县住建局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 纪责任。 法》 第四十条至第五 十三条 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土地 买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负责全县规划区内违法建 土地管理法》中华 筑的查处等工作;违法用 (人民共和国主席 地涉及非法受纳和堆放建 令第 12 号) 筑垃圾的,依法进行制止, 案例 某开发公司(法人代表甲, 党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 15.4 亩耕地进行厂房建 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 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15.4 亩土地,没收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建筑物,并 处罚款 16 万元。财政部 门依法接收和处置没收 的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 物;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甲 的刑事责任;纪检机关对 甲作出党纪处分;如逾期 未交罚款,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 一农户,未经审批擅自占 地建房(厂房)。监察大 队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 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 法对其进行制止和查处, 并告知相关部门。城管部 17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国土局 30 做好规划审批、工程规划 许可验收等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对水工程管理范围内 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用地 行为进行查处。 31 172 县工商局 县商务局 非 法 社 会 县公安局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违 法 活 动 执 法 监 县民政局 察 工 作 相关 依据 及时作出处罚。 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土地 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 信访;依法查处土地违法 案件。 县规划局 县公安局 开展 打击 传销 和直 销监 管工 作 职责分工 打击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活动。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 直销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违反直销行为的案件;负 责查处《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规 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对直销 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 动的监管。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 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或治 安管理处罚,牵头对非法 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 织开展渗透活动等情况会 同各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例 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 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非 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动等 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各相 关部门进行处罚。 案例 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化 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 令拆除并告知相关部门。 规划局负责在接到国土 资源局或城管局函告违 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 违法建筑的情形后马上 协助提供规划信息资料; 暂停办理起规划用地许 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 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对 违法用地上存在未取得 施工许可进行建设施工 情形的,应责令施工单位 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 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 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 工程施工招投标,并建议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降低 或取消相关资质。若该农 户占用土地面积达到犯 罪标准,公安局应依法对 其进行立案查处。若该农 户占用河道两侧堤岸、水 源保护区内进行非农建 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可以 由水务局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83 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 250 号)、《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国务 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的 院令第 251 号) 《基 非法社会组织,社管局接 金会管理条例》 (国 收举报进行查处后,涉嫌 务院令第 400 号) 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 《中共中央办公厅、 行量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间组 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34 号、 国 安 委 [2014]1 号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其他相关 有执法权 的职能部 门 县公安局 32 重点 车辆 动态 监管 县交通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33 拖 拉 机 安 全 管 理 农机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接收民管部门移交的社会 文件 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 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 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 渗透活动等情况会同公安 部门、民管部门进行处罚。 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 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 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 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 故等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 面执勤中发现某客运公 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 监督管理办法》 (交 司车辆经常超速行驶且 台,保障联网联控系统长 通运输部、公安部、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工作 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 安全监管总局令 不正常,交管部门在对超 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 2014 年第 5 号)、 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 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 《机动车驾驶证申 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 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 领和使用规定》 (公 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 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 安部令第 123 号) 通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 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开 依法对该企业予以处罚。 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 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 置安装、使用情况督查。 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信息 共享平台建设,利用动态监管 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严肃查处责任单 位和人员。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 1、《中华人民共和 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由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并向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 农业(农机)部门通报拖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 机,由农业(农业机 拉机违章信息。 械) 主管部门行使本 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三条、第十九 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拖拉机牌证核发、年度检 2、《中华人民共和 验、驾驶许可考试与定期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 审验等源头管理由农机局 实施条例》 条、第一百一十二 负责,并定期向公安交警 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信息 条。 3、《农业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63 号)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4、《湖 南省农业机械化管 理条例》 173 序 号 34 管理 事项 车 辆 违 法 停 放 的 管 理 和 处罚 相关 部门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县公安局 县药监局 35 麻醉 药品 和精 神药 品监 管 县卫生局 县农业局 县公安局 36 戒毒 工作 县司法局 县卫生局 174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负责对在各种禁停道路上 市民向交警举报,一车主 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将车停在银行门前的人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 行道上。 交警到达现场后, 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为车辆停放在人行道 常监管和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根据公安负责机动车 负责对城市人行道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上的违停,城管负责人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 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行道违停的职责分工,遂 通知城管部门前来查处。 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 城管获悉后,到达现场进 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 行查处。 处罚。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 1、《麻醉药品和精 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 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 查处。 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 2、《麻醉药品和精 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 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 神药品实验研究管 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 许可和监管。 理办法》 (国食药监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 安 〔 2005 〕 529 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 号);3、《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 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品和精神药品邮寄 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 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管理办法》 (国食药 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 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 监安〔2005 〕498 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 号);4、《麻醉药 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 品和精神药品生产 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 管理办法》 (国食药 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 监安〔2005 〕528 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 号);5、《麻醉药 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 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 施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 (国食药 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 监安〔2005 〕527 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 号)。 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 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 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 曹某,因吸食海洛因成瘾,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态 国禁毒法》 (中华人 被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强 管控工作。依法对吸毒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制 隔 离 戒 毒 ( 为 期 两 员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 79 号); 年)。由市公安局强制隔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 2、《戒毒条例》 (中 离戒毒机关执行强制隔 定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强制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离戒毒,执行 3 个月后依 隔离戒毒。承担县禁毒委 院令第 597 号); 法移交至市强制隔离戒 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 3、《湖南省实施< 毒所(隶属市司法局)执 协调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 行余下期限。曹某在所强 复工作。 毒法>办法》; 制隔离戒毒期间,其饮食 4、中共中央 国务 卫生,卫生防疫,疾病治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 院 《关于加强禁毒工 疗及戒毒药品的购买、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戒毒 作的意见》(中发 理和使用参照卫生部有 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 〔2014〕6 号) ; 关规定,由当地卫计委协 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 5、 《关于加强戒毒 助执行。曹某强制隔离戒 支持。 康复人员就业扶持 毒期满,应通知其亲属、 牵头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 和求助服务工作的 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 工作;负责戒毒医疗、救 意见》(禁毒办通 住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治和科研工作;负责制订、 〔2014〕30 号); 关。回归社会后,当地人 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策;对在强制隔离戒毒 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进行 审批, 组织指导戒毒医疗 机构开展吸毒成瘾认定工 作。 37 特 殊 人 群 工作 县人社局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康 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就 业援助;负责对各类企业 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 会保险补贴;负责制订、 落实戒毒康复人员医疗保 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 医疗服务、吸毒检测、心 理咨询等戒毒医疗项目纳 入医疗保障目录;落实将 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 训总体规划,开展职业技 能培训 县民政局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 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 临时救助,落实社会救助 工作 县公安局 组织实施全县戒毒人员、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和 强制救治工作。依法查处和 管理戒毒人员,采取强制措 施进行隔离戒毒,建立戒毒 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相 关部门开展有肇事肇祸倾 向精神病人排查,协调有关 部门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加强 对重性精神病人的管控和 救治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 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特殊人 群管理对象进行依法处理。 管理全县戒毒工作,具体承 担特专组戒毒工作办公室 工作。 相关 案例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应对其进行审核,如符合 《贯彻落实<中共中 条件,应进行失业登记和 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 就业援助或社保补贴、技 禁毒工作意见>重要 能培训等帮助;曹某如符 政策措施分工方案》 合当地民政部门条件的,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应对其提供最低生活保 〔2014〕49 号); 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会 7、 公安部、 司法部、 救助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 《强 制隔离戒毒诊断评 估办法》(公通字 〔2013〕32 号)。 熊某,32 岁,桃江县大栗 港镇人,曾因盗窃罪在监 狱服刑, 系刑满释放人员, 妻子颜某,在熊某服刑期 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有 1、市政法委《关于 一女儿 5 岁,在大栗港镇 成立益阳市综治委 某幼儿园就读。父亲今年 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58 岁,患多种疾病,需长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 期服药,母亲今年 56 岁, 知 》 益 综 治 委 年老体弱,全家生活靠熊 〔2012〕8 号。 某打零工维持,家庭经济 2、《益阳市综治委 困难。2014 年 9 月,县特 特殊人群专项组主 殊人群专项组在对全县 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特殊人群摸底调查了解 益特群〔2012〕1 号。 到情况后,组织公安、司 法、卫生、教育、民政等 部门,联合开展帮扶活动, 从医疗、就学、特困救助 等多方面为其解决家庭 困难,为其家庭解决燃眉 17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之急,避免熊某因家庭困 难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县司法局 176 牵头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特 殊人群管理服务工作的方 针、政策,制定全县社区 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划 和规章制度,推动全县社 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规 范化、信息化建设。指导 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衔 接、监管、教育、考核奖 惩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 区矫正工作,开展全县社 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 训。指导管理全县刑满释 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 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扶、安 置等各项政策措施,健全 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 统和台账,推动政府投入、 多方参与的过渡性安置基 地建设。建立完善社区矫 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的 衔接接送制度。对戒毒场 所收治、管理、矫治戒毒 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对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提供指导和支持。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39 落实 社区 建设 部门 联席 会议 制度, 建立 部门 协同 推进 县民政局 机制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性精 神病人治疗管理工作。协 助公安部门开展肇事肇祸 精神病人排查工作。组织 做好对公安机关移送或排 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 和风险评估。对肇事肇祸 精神病人积极开展医疗救 治、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 病人协助公安部门集中收 治、信息登记报告。牵头 履行好市防治艾滋病委员 会职责,落实各项艾滋病 防控措施,开展艾滋病免 费咨询检测工作,协调各 成员单位开展艾滋病宣传 教育和特殊人群行为干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吸 食毒品工作和吸食毒品人 员的治疗、康复工作,开 展对毒品滥用的预防宣传 教育工作;做好艾滋病人 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工作; 做好精神病人的医疗和康 复工作。 对在强制医疗所设立医疗 机构进行审批。 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治安 保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指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 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群 防群治等工作;加强社区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维护 社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 开展社区安置帮教、社区 矫正等工作;配合有关部 门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 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同意 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公 建立社区建设部际 共服务资源,抓好政策措 联席会议制度的批 施落实,统筹社区公共服 复》(国函〔2014〕 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 82 号) 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发 展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城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 委员会建设的建议;发展 基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 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区 建设实验试点工作;提出 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 建设的意见,推动城乡基 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指 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业务 17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培训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总结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 验,表彰先进。 县委组织 部 县综治办 县工信局 县司法局 178 研究和指导街道、社区党 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 关方面共同抓好中央、省 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设 各项任务落实;研究和指 导街道社区党员队伍建设, 提出严格街道社区党员日 常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 作的意见,会同有关单位 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总结推广社区党建实践经 验,表彰先进。 调查研究全县社区综治工 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 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 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 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 导、推动平安社区(村) 创建活动,推进影响社区 (村)治安的突出问题排 查整治和社区(村)治安 防控网建设;对社区综治 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况进 行督导检查和考评,总结 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平安 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社 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和 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 推进智慧社区和社区公共 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 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作; 指导、监督乡镇(街道) 相关 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县农业局 县文化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司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 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 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社 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指 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落 实有关支持政策,支持社 区建设和社会组织发展; 加强城乡社区建设财政资 金管理和监督。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社会 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企业退休 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 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 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开展流 动人口权益保障工作;协同推 进社区信息化建设;指导乡镇 (街道)入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加强能力建设。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相关 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督促和指导各地专项规划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 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社区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 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 定物业管理政策措施,指 导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通过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 《国务院关于同意 席会议协商解决社区物业 建立社区建设部际 管理难题;指导城乡社区 联席会议制度的批 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 复》(国函〔2014〕 镇基础设施与专项规划设 82 号) 计的编制和实施,指导规 范农民建房管理。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 农村社区开展生态农业建 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指导农村社区开展农村经 济信息发布、农业教育和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 展。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和 队伍建设;指导开展社区 文化活动,培育发展社区 文化;扶持传统文化艺术, 推动社区特色艺术发展; 对社区各类文化资源进行 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 道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发 17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展公共文化事业。 县卫生局 县体育局 40 180 三调 联动 即人 民调 解、 司法 调解、 县公安局 行政 调解 的衔 接联 动工 作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计生服 务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 区卫生计生机构为辖区内 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 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进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区公 共服务资源整合,促进信 息共享。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规 划,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 动;指导和推动城乡社区 体育发展;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城乡社区体育社会组 织、活动场所(地)、体 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 灰山港镇源嘉桥村一产 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指 妇张某入住桃江第二人 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治安 1、《人民调解法》 民医院分娩,当晚 10 点 行政调解工作; 2 、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 钟左右张某自然分娩一 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 主席第 34 号) 女婴,婴儿出生没有呼吸, 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 2、《关于印发市综 经医生全力抢救,恢复正 业务指导,支持司法行政 治委“三调联动”专 常, 不久婴儿又出现异常, 机关在公安派出所设立驻 项组〈成员单位职 医生通知家属转上级医 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提 责〉及〈主要工作制 院治疗。因医生急于抢救 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 、 度〉的通知》(益三 婴儿,没有太多关注产妇, 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 调办[2012]3 号) 家属对其也照顾不周,晚 安调解工作规范》的监督 3、《关于调整益阳 上 11 点 30 分左右,产妇 执行工作; 4 、建好警民 市三调联动工作领 张某产后大出血,经抢救 联调队伍,健全群防群治 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无效于次日凌晨 1 点 30 网络,完善治安联防机制, (益综治委[2014]9 分左右死亡。产妇死亡, 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号) 婴儿病变,直接导致死者 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 家属情绪失控,当场表示 解组织联合调解制度。 不需要政府的调解,并通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司法局 县人民检 察院 县财政局 职责分工 1、与县“三调联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承担市“三调联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 作,协调和指导全县“三 调联动”工作,开展调查 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情 况,起草有关文件,提出 建设性意见,参与制定各 项“三调联动”工作措施, 受县“三调联动”工作领 导小组委托,对全县“三 调联动”工作进行督促检 查和考核评比。2、指导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建驻法院 人民调解工作室和驻公安 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 做好诉前人民调解、诉中 接受委托人民调解、驻公 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3、 指导市、县、乡三级级建 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 在县级成立“流动调解 庭”,提高对矛盾纠纷的 快速调处能力。4、成立人 民调解协调指导办公室, 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 作的指导管理,健全人民 调解组织,加强培训工作, 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政 治、业务素质,提高调处 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5、 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员充 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 情民意的优势,协助人民 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 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 的,人民调解员应支持配 合。 相关 依据 案例 知了死者娘家从广西纠 集几车人来医院闹事,眼 看一场医患纠纷随时可 能激化为群体性事件。面 对这种局势,镇政府领导 亲自坐阵指挥,调解人员 分工负责,为稳定当事人 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分头 做家属的思想工作,坚决 制止患者家属的过激行 为,及时疏散造势家属和 围观群众,有效控制混乱 局面,预防事态进一步扩 大。向情绪稍微稳定的家 属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 规,讲明有关规定和处理 程序,并报知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县三调联动办、 县维稳办相关领导到场 一同进行调解,通过反复 协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 意见:由桃江县第二人民 医院赔偿张某死亡赔偿 金 17.566 万元。婴儿问 题待医治好后再另案处 理。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 和人民调解员巧妙地周 旋、耐心地劝解,一起随 时可能激化为群体性事 件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圆 满的解决。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 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地 推进刑事和解工作;2、加 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 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解 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 刑罚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 程,建立刑事和解工作的 常态机制;3、建立健全刑 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 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 支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 解工作;4、加强涉及刑事 和解的案件审查和法律监 督。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 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18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卫生局 县国土局 县林业局 县水务局 县住建局 182 职责分工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 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 工作。 1、做好市医疗纠纷治理工 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 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指 导全县医疗纠纷预防处置 工作;2、加强对医疗质量 的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 降低医疗事故风险,做好 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作;3、 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 工作,配合市司法局加强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好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地征 收,做好补偿和安置工作, 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征地和 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等违法 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群 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 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因土地征收、资源 权属及各类违法用地、采 矿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 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对林业法律、法规 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 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 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 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对水利法律、法规 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盾 纠纷的发生; 2、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纠 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 工作; 3 、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 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 民调解组织建设。 1、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完善房屋 拆迁许可、评估、补偿等 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拆 相关 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人社局 县工商局 县环保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防 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致矛 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 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 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的 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 理和服务工作,依法查处 用工单位拖欠、克扣用工 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 和减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 发生; 2、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 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及 时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 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人 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 解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 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市场监管,与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 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 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 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 消费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指导建立各类市场、消 费者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 配合做好市场、消费领域 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对环境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的宣传,预防和 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全省重大开发建设 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审核审批工作,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 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 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183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信访局 县政府法 制办 县综治办 县人民法 院 184 职责分工 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 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 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重视 信访信息搜集、分析,及 时掌握群众信访的动向, 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 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的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 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2 、重视对事关社会稳定 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 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 联动机制,会同相关职能 部门做好信访案件查办、 督办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 调解组织建设。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 指导管理,规范和推进行 政调解工作; 2 、对三调联动工作有关 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情 况进行法制审查和监督; 3 、指导县(市)区政府 法制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 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1、做好“三调联动”的协 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三 调联动”工作中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 2、将“三调联动”工作纳 入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推动“三调联动”工作深 入开展。 1、成立司法调解协调指导 办公室,积极探索实行简 单民事案件先行调解和委 托人民调解的制度。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与司法 调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在区县 (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 工作室,并为其开展工作 提供便利条件。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 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工作机 制,同时对符合支付令条 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 相关 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公安局 41 古生 物化 石保 护管 理 县国土局 县工商局 县海事 处 县公安局 42 放射 源管 理 县环保局 县卫生局 职责分工 及具有债权内容、公证机 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 人提出申请的,发出支付 令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负责打击违法发掘、非法 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 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 物化石保护工作。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 生物化石行为。 负责依法做好古生物化石 的出入境管理。 相关 依据 案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 条例》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接获举报 在某地有一个非法买卖 古生物化石谋利的集团, 立即通知县公安局、工商 局以及海关部门联合执 法。县公安局、海关部门 在海关查获大量古生物 化石,工商局严密监控古 生物化石非法买卖行为。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 关等部门对依法没收的 古生物化石登记造册、妥 善保管,并在结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同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 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 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 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应急工作。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 口、销售、使用、运输、 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 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 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 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 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 记管理制度;根据涉源单 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 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 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 告书(表)、辐射安全评 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 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评价 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 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 放射源,并根据被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许可证,并通报公安局; 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销售、 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 使用、贮存和废气处置领 了查处;市公安对盗窃行 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 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 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 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 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 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 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 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 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 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被盗的放射源;组织开展 放射源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 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 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 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 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 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 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18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交通局 县工信局 县安监督 管理局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43 大气 污染 防治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工信局 186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 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 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 全监管。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 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 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 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 进行监督指导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 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 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2、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 有关执法; 3 、负责涉嫌 污染环境治安、刑事案件 的及时移送。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实 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工 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评 估; 2 、负责工业企业及 园区污染综合整治; 3 、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4 、负 责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 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2、 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格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行 煤炭清洁利用; 3 、牵头 动 计 划 》 ( 国 发 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基地 〔2013〕37 号), 整体搬迁改造工作;推进 《湖南省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发展。4、负责核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 计划>实施细则》 费标准,监督收费标准执 行情况; 5 、落实燃煤机 组脱硫、脱销、除尘电价, 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 价,超能耗企业惩罚性电 价,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 政策。 负责协调中央、省专项资 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市 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 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 部门的资金整合。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 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 与布局调整; 2 、组织实 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 合利用政策; 3 、负责推 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案例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 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 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 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 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 联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 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 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 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 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 丽益阳。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住建局 县政府督 查室 县文广旅 局 县交通局 县商务局 县科技局 县气象局 县人社局 县公安局 44 校园 周边 治安 综合 治理 县住建局 县教育局 45 殡葬 管理 职责分工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 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推 广实施。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工 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度目 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 务落实情况督查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教 育工作。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实 施;负责淘汰 2005 年底前 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 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工 作。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创 新,组织研发、推广污染 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新 设备。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 的气象管理工作。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政 府工作绩效考核。 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 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 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 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 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 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 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 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 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 《城市市容和环境 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 卫生管理条例》 (中 校联系机制建设等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负责对校园周边越门经营、 院令第 101 号) 《治 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 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查处、取缔 《食品安全管理条 承担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 例》(卫生部令第 治理专项组组长工作,负 71 号) 责指导全县开展校园及周 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负责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县文体广 新闻出版 局 负责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综 合治理工作 县药监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摊 点等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 县住建局 相关 依据 负责对违法治安管理或构 成犯罪行的治丧行为的处 理。 负责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 案例 某学校在上学期间一精 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 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 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 “110 紧急报警”按钮, 同时携带防护器械阻止 其闯入学校。学校值勤老 师,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 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 主任老师组织学生全部 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 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 起将其制服。事后,市教 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 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 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 公安部门加大上学、放学 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市 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 员会议,开展校园周边安 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 1.《殡葬管理条例》 钱某父亲亡故后在小区 (国务院令第 225 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摆设 号) 封建迷信用品,并请和和 尚念经,周边群众反映很 2.《湖南省殡葬管 18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民政局 县药监局 46 188 负责殡葬用品及封建迷信 殡葬用品的管理。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 在结案后向省文物局移 交,市文物管理处组织专 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 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 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 市文物管理处确认移交 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 交接和签字等手续。接着, 市文物管理处指定具备 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 保管。或者市文物管理处 授权某县文物行政管理 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 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 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 般文物,由市文物管理处 报省文物局批准,委托文 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县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 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 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 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 国安全生产法》 (中 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 令 第十三号)2、 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 建筑法》 3、《湖南 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行为。 关于印发湖南省安 县安监局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 责规定的通知》 (湘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 政办发〔2013〕, 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 HNPR-2013-01004) 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 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 导。 某安监局组织“打非治违” 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企业 非法开采,无采矿许可证 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 为,执法人员当场劝阻该 企业停止生产,并函告当 地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依 法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 场执法,取缔了非法盗采 点,采取断电、断路,增 设警示教育牌等措施,公 安部门依法收缴了民爆 物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销了该公司的工商营业 执照,防止企业和个人无 采矿许可证违法开采国 家矿产资源行为。 县文广旅 局 县工商局 47 场所影响城市管理的办丧 行为的行政处罚。 开展文明殡葬、绿色殡葬 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 约束殡葬行为,倡导文明 殡葬新风,对违规办丧行 为进行制止。 相关 案例 依据 理条例》 (湖南省人 大,接到举报后,民政部 民政府令第 154 号) 门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前 往制止,之后钱某报复举 报人,将之打伤,公安部 门介入按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 据钱某交代出的封建迷 信用品来源,由市场监督 部门对封建迷信殡葬用 品销售者进行处罚。 指导县级公安局做好结案 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 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法》(中华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 76 号); 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 2、国家文物局、财政 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 部、公安部、海关总 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署、国家工商总局《关 于印发{依法没收、追 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 指导县级工商局做好结案 通知》( 文物保发 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 [1999)017 号); 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 3、《湖南省文物保护 条例》 保护工作。 县公安局 依 法 没收、 追 缴 文 物 的 移 交 职责分工 非煤 矿山 安全 监督 管理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国土局 县工商局 县能源办 县住建局 48 道路 和水 上交 通安 县公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 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 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 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 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 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 距离关。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 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 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 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对 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 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 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 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 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 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含 矿山、选矿厂、尾矿库) 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监督、 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 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 销其营业执照。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 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 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 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 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 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 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 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 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 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 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 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 行为。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 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 国安全生产法》 (中 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 令 第十三号); 某长途客运车未落实停 车换人、落地信息制度,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 对驾驶人和相关企业依 189 序 号 管理 事项 全管 理 相关 部门 县安监局 县农机局 县水务局 县交通局 49 190 人员 密集 场所 安全 管理 县公安局 相关 依据 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 国道路交通安全 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 法》; 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 3、《国务院关于加 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 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国发 并监督检查。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 〔2012〕30 号); 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国务院令 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 理条例》 以及渔船、农用船等渔业 第 355 号);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湖南省安全生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 产监督管理职责规 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 定》(湘政办发 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2013〕4 号)。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 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 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 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 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 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 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 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 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 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 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 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 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 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 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 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 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 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 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 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 交通、港口(含渡口)、 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 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 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 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职责分工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 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 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 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 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 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 为。 案例 法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某市企业在广场举行大 令 第十三号); 2、 型活动,需要报公安部门 《湖南省安全生产 审批,公安部门依法加强 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其活动是安全监管。 (湘政办发〔2013〕 4 号)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 理。 县教育局 县卫计委 县商务局 相关 依据 案例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 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 管理。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 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 建设和安全管理。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 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 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 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 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 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 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 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文体广 新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 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 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 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 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 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 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 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 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 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 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 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县旅游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 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 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 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 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 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9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公安局 负责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 品的购买、运输、储存、 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 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 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 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 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 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 县发改局 拟订煤炭工业发展和管理 的职责。 县国土局 50 煤矿 安全 监管 工作 县工商局 县能源办 192 相关 依据 负责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 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 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 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 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 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相邻方的采矿许可安全距 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离关。 号) 对申请从事煤矿矿山开采 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 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 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落实上述规定。对申请 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 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 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 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 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的煤矿矿山企业(及时吊 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 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 营业执照。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 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实施 的停供电措施。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县公安局 县药监局 51 药品 监管 县发改局 52 自然 灾害 救助 县公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 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 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 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 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 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 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 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 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 行为。 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同时投入使用。 负责组织药品犯罪案件侦 查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管理药品生产、流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使用环节药品安全。 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3、《湖南省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 通监督管理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 《关 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收费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于办理生产、销售假 准。 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 〔2009〕9 号 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 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 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 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 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77 号)、《湖南省自然 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93 序 号 54 管理 事项 出生 人口 性别 比治 理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 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 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 设;组织灾情核查、统计 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 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 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 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 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涉嫌犯罪,应追究刑 事责任案件的受理工作; 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法 犯罪行为。 县药监局 县卫生局 县计生局 55 194 流浪 乞讨 人员 救助 管理 县公安局 相关 依据 (湘政办〔2012〕67 号) 案例 1、《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60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 号);3、《湖南省 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药品和医疗器械流 通监督管理条例》;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 4、最高人民法院、 服务管理、B 超管理、定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 于办理生产、销售假 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 药、劣药刑事案件具 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 行医的打击力度。 〔2009〕9 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民政部门及救助机构根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 管理办法》 (国务院 据需要为流浪未成年人 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 令 381 号);《城市 提供住宿、饮食、通讯、 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教育培训、返乡、安置等 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 救助服务;省发改委将流 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 法实施细则》(民政 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 部令第 24 号);国 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 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 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 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 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 强和改进流浪未成 公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 救机构进行救治。依法严 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人,护送其到救助站接受 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 的意见》(国办发 救助;对于流浪未成年危 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 〔2011〕39 号); 重病人、精神病人,联系 行为。做好有害乞讨行为 民 政 部 等 19 部 门 医疗卫生部门进行救治; 的管理工作。协助救助管 《关于加强流浪未 教育部门安排适龄流浪 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民政局 县卫生局 56 非法 使用 童工 监管 相关 依据 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 (民发〔2006 〕11 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 号);湖南省人民政 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 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和改进流浪未成人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 救助保护工作的实 作,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 施意见》 (湘政办发 员的劝导和救助。积极配 [2011]90 号) 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 门做好街头救助管理、调 查取证、打击解救和医疗 救治等工作。积极联系其 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 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 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机 构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 助管理工作水平。 按照“先救治、后救助” 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 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 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 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定流 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定 点医院,建立流浪乞讨人 员救治绿色通道,定点医 疗机构接诊后, 应在 24 小 时内通知民政部门对流浪 乞讨人员进行甄别。指导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 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 训工作。 职责分工 县教育局 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 助学工作,建立“防流保 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县发改局 指导区县(市)发展改革 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 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范畴, 加大投入。 县公安局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 1、《中华人民共和 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 国劳动法》 空、井下、放射性、高毒、 2、《禁止使用童工 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动,使用不满 14 周岁的童 364 号) 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 3、劳动部、财政部 者严重伤残的情形,依照 《使用童工罚款标 案例 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护 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 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 展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 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 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与 司法救助;财政部门为流 浪未成年人救助安排专 项资金;人社部门对救助 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指 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 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接群众举报,某地一企业 存在强迫童工劳动的违 法行为,接报后,该地人 社部门劳动监察人员及 时赶赴现场,解救了被强 迫劳动的 5 名童工,同时 将情况通报当地工商部 门,公安部门对该企业强 19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县工商局 县公安局 县药监局 县安监局 57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工作 县商务局 县卫生局 县交通局 196 职责分工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 进行查处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 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 亡的情形,可根据市人社 局的建议,撤销其登记。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 令、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 形,吊销其营业执照。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销、 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 依据 准的规定》 (劳力字 〔1992〕27 号)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 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工作。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 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作。 县工商局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县环保局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 境保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令第 87 号《易 制毒化学品购销和 运输管理办法》 案例 迫童工劳动的行为予以 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决定 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人 社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 童工每月处 500 元罚款的 标准给予处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网技监督管理类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落实安全 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县级信息系统建设、 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互联网服务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 度情况,县级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落实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管理制度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 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 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现场实地检查、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 197 倒查等方式,发现县级有关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 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 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做好记录; 2. 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 及其联络员; 3.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料 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 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 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及接入其网络的单位 和用户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电信、移动、联通等互联网接入服 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电信、移动、联通等互联网接入服 务单位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 倒查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198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现场实地检查、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 倒查等方式,发现县级电信、移动、联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 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 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 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 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做好记录; 2. 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 及其联络员; 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 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 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 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组织实施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199 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是否使用具备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 现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安全专用产品 涉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行 为的,依法查处该产品生产企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 发现问题,及时调查; 2. 调查核实,依法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 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做好记录; 2. 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 及其联络员; 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 200 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 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 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组织实施计算机病毒等有害数据防治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 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 现县级各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涉嫌违反计算机病毒防 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督促、指导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 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 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201 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 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做好记录; 2. 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 及其联络员; 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 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 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 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组织开展与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外监督检查对象: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 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外监督检查内容: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 位开展通报中心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外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技术手段检测、案事件倒查等方式,发 现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成员单位开展通报中心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202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外监督检查程序: 1.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2. 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3. 认真核查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监督检查处理: 1. 发现记录。监督人员及时发现县级有关单位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做好记录; 2. 初步通报。监督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至责任单位 及其联络员; 3. 调查核实。监督人员通过实地了解、电话核实、查看资 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研究提出责任认定结果; 4. 最终认定。调查核实结果后,形成最终认定报告,并通 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03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 施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 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 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 施办法》和公安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对常见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 已向社会公布。公布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湘警网” (www.hnga.gov.cn),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裁量标准,接受群 众监督。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贯彻实施情 况纳入益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内容。 204 (二)每年组织两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在执法办案系 统中从每个区、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抽取一定数 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成绩。 (三)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 督,并及时指导一线民警办案。 205 (四) 110 接处警 接处警工作及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等的监督检查接处警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安 110 报警服务台和接处警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接处警态度、接出警速度、处警情况; (二)处警民警着装携装规范情况; (三)处警民警现场取证规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人工电话回访报警群众; (二)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模拟报警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报警服务台接警员和处警民警违反《湖 南省公安机关 110 接处警工作细则》(湘公通[2010]16 号)等 相关接处警工作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 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民警参加,并出示警官 证;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员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206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责令改正、警告或通报批评、追究法律 责任等处理。 20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宣传 l10 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宣传 110 在为民服务实践中推 出的新举措和新办法,宣传 l10 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 务群众工作中涌现出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教育引导社 指挥中心 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 l10、关心 110、爱护 110、支 持 ll0,共同促进 110 的发展。 6 月 26 日是国际禁毒日,部署全省各地组织开展面向社会 公众的大型禁毒宣传活动,包括广场咨询活动、集中销毁 禁毒大队 毒品行动、文艺汇演、参观禁毒教育基地等。 车管相关政策法规、国家(行业)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 驾驶证业务各项业务的详细流程(窗口)、所需资料、办 理时限等;车管各类业务表格(互联网下载)及填表式样; 机动车临近强制报废、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提交身 交警大队 体条件证明、未换证、满分、停止使用信息;车管所咨询 (预约)电话,投诉(监督、举报)电话。 1 “1.10” 110 宣传日活动 2 “6.26”国际 禁毒日主题宣 传活动 3 网上车管所 4 文明出行交通 安全宣传月活 动 5 “122”交通安 全日主题宣传 活动 开展宣传“文明出行”公益宣传带展播、关爱交警送清凉、 文明车队巡回宣传等系列活动,广泛传播安全出行、文明 交警大队 出行的理念。 结合每年的工作重点和宣传主题,通过开展广场活动、进 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等“五进”宣传 交警大队 活动,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管理信息 查询服务 受理交通事故 报警 看守所依法为 被监管人员提 供法律援助 通过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 息查询。 通过 122 电话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先期抢救伤员,勘 查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联合县司法局在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履行法律援 助告知职责,为被监管人员提供开展法律咨询、受理法律 援助申请等服务。 9 监管场所网上 服务平台建设 依托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益阳公安在线》建设监管网上服 务平台,为办案单位、律师和被监管人员亲属提供提讯提 审预约、律师会见预约、被监管人员家属视频会见申请和 参观公安监管场所申请等服务。 看守所 10 加强接待受理 中心建设管理 在公安监管场所建立接待受理中心,办理群众和被监管人 员亲属来所会见、送钱送物、咨询投诉、开展法律宣传等。 看守所 13 金融安全防范 宣传咨询服务 活动 14 全县军警民联 合护线宣传月 活动 为社会及金融单位宣传“防盗抢、防电信诈骗、防火灾” 以及安全识别、防范技巧、应急处置等金融安全防范知识; 治安大队 提供银行盗抢案件防范能力指导、培训。 每年 5 月份,组织全县军警民联合开展通信设施和线路安 全保护宣传月活动。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宣传盗窃破坏通 治安大队 信设施的严重危害和保护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受理群众 投诉举报,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护线工作。 6 7 8 15 16 208 电力电信广播 每年 5 月向社会开展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有关 电视设施安全 法律法规知识宣传;集中宣传典型案例;接受群众有关“三 保护工作宣传 电”设施保卫工作的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 月活动 受理群众报警、 24 小时受理群众报警、求助,及时调度处置警情;24 小时 求助;咨询投 受理人民群众的咨询和投诉 诉 交警大队 交警大队 看守所 治安大队 指挥中心 联系 电话 南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共 6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 制定全县民政事业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 年度计划,并负责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施和监督检查 查 指导乡镇民政工作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250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 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 发[2014]7 号) 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第 250 号) 全县性社会团体有关事项的登 同上 记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负责全县性社会团 令第 25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体的登记管理和年 全县性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 检工作 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理 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9]34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组织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评估 [201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工作 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07]36 号)、《社 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39 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监督管理市民政局 经授权开展对在县内的社会团 令第 250 号)、《关于全国性社会团 委托的社团 体分支机构的执法监察工作 体异地设立分支(代表)机构问题的通 知》(民发〔2002〕52 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1999]34 监督县管社团活动,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查处社团组织的违 (民政部令 21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 法行为和未经登记 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 而以社团名义开展 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活动的非法组织 (湘办发[2014]7 号) 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构、代表机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 令第 25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行政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 209 序号 3 210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9]34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 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 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湘办发[2014]7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 63 号)、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 府令 244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参与推进全县性社 拟订、提出全县性社会团体登记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会团体登记管理创 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作建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制改革工作 议 [2014]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年检、 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号) 负责社会团体信息 建立社会团体法人数据库项目 管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监督社会团体及时做好信息公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开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2014]7 号)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 与社会团体申报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同各相 关部门做好社会团体各项优惠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 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激励社会团 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 会同建立社会团体 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 激励扶持工作体制, 织社会团体参加财政扶持公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 鼓励社会团体发展 项目申报工作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 提出社会团体参政议政工作建 发[2014]7 号) 议 指导开展社会团体新闻宣传工 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基金会进 第 250 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 负责社会团体基金 行初审 务院令第 400 号) 会的初审和监管 监督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的基 同上 金会 《关于印发〈南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 指导、监督乡镇社 指导、监督乡镇对社会团体的登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 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政办发〔2011〕17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中共湖南省 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 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湘办发[2014]7 号) 负责全县性民办非 对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 企业单位的登记和 年度检查 年检工作 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 同上 的登记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中共中央 项活动事前报告、审核、备案管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理 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发[1999]34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组织开展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 [201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位评估工作 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07]36 号)、《社 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 39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 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依法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9]34 号)、《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 行办法》(民政部令 21 号)、《中共湖 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 查处民办非企业单 意见》(湘办发[2014]7 号) 位的违法行为和未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经登记的民办非企 (国务院令第 251 号)、《中共中央 业单位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1999]34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 对县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 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 见》(湘办发[2014]7 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 63 号)、《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省政府令 244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参与推进民办非企 拟订、提出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业单位登记管理创 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各项工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制改革工作 作建议 [2014]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办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年检、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工作 务院令第 251 号) 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数据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 库项目 位信息管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 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做好 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 信息公开 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 [2014]7 号) 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议、参 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批工作,会 同各相关部门做好民办非企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 会同建立民办非企 单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工 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4]20 业单位激励扶持工 作,激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 作体制,鼓励社会 会管理和公益服务,组织民办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创新 企业单位参加财政扶持公益项 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 组织发展 目申报工作 发[2014]7 号) 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参政议政 工作建议 指导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新闻 211 序号 4 5 6 21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宣传工作 指导、监督乡镇民 《关于印发〈南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 指导乡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 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管理工作 政办发〔2011〕17 号) 落实各项抚恤优待补助工作 指导全县做好抚恤优待补助工 作 审核上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 负责拥军优属、伤 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 及由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亡抚恤工作 伤残申报材料 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和住房保障 政策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审核申 报合适的康复辅具 承办烈士评定的审核申报工作 申报、褒扬革命烈 承担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保护 士、编纂革命烈士 责任 传 牵头编纂革命烈士传 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 管理,按政策保障县直 1-6 级伤 指导优抚事业单位 残军人医疗补助 的管理 负责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的集 责任单位:县光荣院 中供养工作,落实各项待遇 拟定双拥长期和年度工作规划 组织实施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 政策 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 作 承担县拥军优属拥 组织开展全县性双拥活动 政爱民工作领导小 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双 组的日常工作 拥宣传和国防教育工作 指导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协调军地相关部门及时化解处 置军民矛盾纠纷 组织、指导全县开展双拥模范城 (县)创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 协助做好征兵工作 参与地方兵员的征集工作 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令第 608 号)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 部、退伍义务兵、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 转业和退休士官、 兵、伤残等级为 1 至 4 级伤残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复员干部和士官、 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 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 军 队 无 军 籍 退 休 和初级士官以及残疾学员、复员 (退职)职工的接 干部的接收安置 受安置工作 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 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 责任单位:县军干所 部休养所的建设与 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的接 收安置工作,落实“两项待遇” 服务管理工作 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规划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7 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 指导全县自主就业 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 事委员会令第 608 号) 退役士兵的培训 育和技能培训 《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 训办法》(湘政发〔2012〕17 号) 拟定全县减灾救灾有关政策 组织自然灾害灾情核查、统计、 组织、协助救灾工 上报,并发布灾情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作,组织查核、统 制定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577 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 计和发布灾情 案,指导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院令第 649 号) 预案体系建设 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管理、分配救灾款 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分 同上 物并监督使用 配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 作 组织、指导、接受 同上 发布捐赠信息 救灾捐赠 接收、分配、管理捐赠款物并监 督使用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负责救灾物资的储 组织、指导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应 备和发放工作,协 急救助、灾后救助工作(民房倒 助指导灾民开展生 损恢复重建、冬春救助工作) 产自救 负责县级救灾仓库管理,指导救 灾物资储备工作 统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 牵头拟订县级社会救助政策文 救助规划、政策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件 标准,健全城乡社 649 号) 指导和监督乡镇做好社会救助 会救助体系 管理工作 牵头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一门 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贯彻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法规及上级相关方针、政策, 指导、督促乡(镇)建立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订县级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管理分配中 负责全县实施最低 央、省、市和县级的保障金并监 生活保障、特困人 督使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员供养、医疗救助、 制定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649 号) 临时救助工作并监 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 督使用 建设和管理 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制定和落实临时救助政策 监督乡镇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 使用和发放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流浪、乞讨人员救 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 649 号) 助管理和流浪未成 活权益 责任单位:县救助管理站 213 序号 9 10 11 21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负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工作 指导、协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的救助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指导、协调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 649 号) 保护工作 负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 负责精减退职老职 救济,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 工生活困难救济 字 224 号) 制定实施全县救助申请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 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助、廉租房、经济适应房等社会 649 号) 保障项目所涉及居民经济状况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 核查、评估、取证和信息比对工 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 负责全县低收入家 作 (湘政办发〔2013〕58 号) 庭认定和社会救助 负责建设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 《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实现救助申 办法》(湘民发〔2015〕2 号) 工作 请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相关 《南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 信息统筹 施办法》(南政办发〔2015〕6 号) 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县编办《关于成立南县低收入家庭认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定中心的批复》(南编办发〔2014〕7 号) 和综合服务 承担受理委托、实施核对、出具 报告等责任 拟订促进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和专项规划 管理安排全县老区扶贫开发项 负责扶持促进革命 目资金 老区发展的相关工 牵头整合部门资源、动员社会力 作 量支持老区建设 组织开展老区调研、宣传、争取 政策支持 负责组织老区人员培训 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 组织实施。 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 指导村(居)民委员换届选举 建设工作,指导村 指导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 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建设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民主决策、民主管 指导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二届省人 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指导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 大常委会第 6 号公告) 推动村务公开和基 《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息平台建设 层民主政治建设, 指导开展城乡社区服务站建设 实施办法》(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指导城市居民委员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会建设,制定促进 指导开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村 (居) 委会依法自治达标率监测 社区工作和社区服 务发展的管理办法 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 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 划并督促实施 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 序号 12 13 1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干部的表彰 指导推进村级组织“四位一体” 治理机制建设和社区治理服务 创新工作 负责办理内地公民的婚姻登记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推 指导婚姻管理工作, 进婚俗改革 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指导、办理内地公民婚姻登记工 组织实施《婚姻法》 作 的贯彻落实 推进并组织全县婚姻登记信息 化建设 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机构工作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 线管理、地名管理政策及行政区 划总体布局规划,并监督实施 审核乡镇、村(社区)的设立、 撤销、合并、命名、更名、变更 和乡镇政府驻地迁移 承办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 合并、命名、更名、变更和政府 驻地迁移的承办报批工作 负责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 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全县地名标志 承办行政区域的界线,并承报勘 的设置和管理,负 定成果 责全县标准地名资 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 料的编辑和审定、 调查和调处工作,指导乡镇、村 发布;负责行政区 (社区)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 域界线的勘定和日 查和调处工作 常管理工作,调处 负责全县城乡地名规划的编制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和实施 负责编制、公布行 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发布 政区划信息 工作 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 作 负责城乡门牌的编码和设置工 作,负责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 名、发布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及城乡门牌的编码设置工作 负责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 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地名图、书、志的编纂工作 负责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 拟定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业发展 事业发展规划、政 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并组织实 策并组织实施;拟 施 订老年人、孤儿和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 残疾人等特殊困难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 群体权益保护政策; 负责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工作,负 定》(省政府 271 号令) 指导福利机构建设 责辖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和管理;负责慈善 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 工作开展 施建设 215 序号 15 16 17 216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产 业发展 负责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组织开 展养老服务队伍相关培训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 策措施,负责全县性社会慈善、 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超市”建 设,承报“益阳慈善奖”评选表 彰工作 负责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 益保障工作 负责县级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 工作 监督管理县级福利企业是否符 合资格认定条件及福利企业集 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 保护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合法 权益 负责全县福利企业综合统计承 报工作 负责国内公民收养登记管理工 作 负责收养登记管理 负责国内公民收养评估工作 工作 审核孤残儿童手术治疗、康复训 负责儿童抚养管理 练和学习教育工作 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孤残儿童护理员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政策,拟 定全县殡葬改革规划和政策并 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 务费减免 通知》(湘民发〔2012〕58 号) 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负责违 负责殡葬管理 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政执法工作 指导县内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 作 审核县内殡葬服务设施(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村级公益性墓 地等)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 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 号) 划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 推进全县社会工作 提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使 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发 〔2012〕 196 人才队伍建设和相 用、评价、激励等相关政策建议, 号) 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拟订《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 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及《意见任 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 80 工作服务工作,出 务分工》 号印发) 台全县社会工作发 指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监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 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民发 〔2013〕 178 督管理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和社 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号 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 《湖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工作行业性组织建设,制定服务 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20 年)》 标准和规范。协调出台《关于进 (湘组〔2013〕21 号) 一步加强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与县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政府 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 工作服务的意见》 推进相关领域社会工作发展,出 台社会救助、青少年事务、医务 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社区 矫正社会工作等相关领域社会 工作政策文件 拟订社会服务志愿者招募注册、 培训指导、记录监督、激励回馈 制度,与县文明办、团县委等单 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工义工 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18 19 组织和人事工作规 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 范化建设,民政人 化管理工作 才队伍建设 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 负责福利彩票发行 负责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 管理 工作,检查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 用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拟订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 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 财务和统计工作, 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 指导、监督民政事 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 实 业费的使用管理 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民政 统计工作 组织拟定全县老龄事业中长期 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 (主席令 72 号) 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年 人社会保障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老年优待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 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负责百 意见》(湘办〔2009〕67 号) 岁老人复核、津贴发放,按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 落实高龄老人津补贴制度 意见》(益办〔2012〕43 号) 协调推动老龄事业 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发展 门做好老年人维权保障工作。 (主席令 72 号) 指导和推动社会化养老工作,推 《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 动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基本养老 康社会的意见》(湘发〔2013〕6 号) 服务补贴工作的开展,指导基本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 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统计监测。 施意见》(湘政发【2014】22 号) 指导城乡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业工作 指导城乡居家养老、日间照料、 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 号) 信息平台、 老年协会示范点建设。 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 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牵头 217 序号 20 21 22 218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开展全省“敬老月”活动。 牵头组织“老年宜居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敬老文明号”等创建活动,牵 (主席令 72 号) 头组织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 评选表彰活动。 见》(国发〔2013〕35 号) 会同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开展老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意 年文化工作,牵头开展全县老年 见》(全国老龄办发〔2012〕60 号) 文化艺术活动。 指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工作 (主席令 72 号) 全县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发布工作 (主席令 72 号) 指导全县老年协会建设、工作开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 展 施意见》(湘政发〔2014〕22 号) 制定全县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一届省 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 人大常委会第 72 号公告) 划和管理制度 民政信息化工作 指导、监督各乡镇民政信息化建 设工作 制定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 法和工作规范 制定全县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销售系统的 建设、运营和维护 负责全县福利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负责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销售 销售工作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67 号) 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 责任单位: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福利彩票的 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 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承办其他事项 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民政 局 县发改 局 县财政 局 县农业 局 1 自然灾 害救助 县林业 局 县水务 局 县国土 局 县住建 局 县交通 局 县卫生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 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 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 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 例如:当本县区域内发生自 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 然灾害后,县民政局及时收 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 集和上报灾情,组织人员和 情;筹措、管理、分配 物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 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 灾工作。此外,根据灾情严 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 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 重程度,县民政局、县财政 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局需及时向省、市民政和财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 政部门申请和下拨自然灾 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 害救助应急资金。启动应急 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响应后的重大自然灾害,县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民政局应及时为灾区紧急 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 督促落实上级财政和县 运输局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级以下财政自然灾害生 县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 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 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 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 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公安 治工作,帮助、指导灾 《自然灾害救助 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 后农业生产恢复。 条例》(中华人 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民共和国国务院 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 令第 577 号)、 灾工作;县武警中队和县人 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 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湖南省自然灾 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单位)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 害救助应急预案》 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 〔2012〕 67 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参加 利工程险情,组织、协 (湘政办 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 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 号) 装卸、发放救灾物资;县发 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 改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 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粮食局保障灾区生活必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 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警;协助抢险救灾,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 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 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 监督管理。 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 作;根据灾情和灾区需求, 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 县民政局可主动接收并及 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 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 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 的抗震鉴定、修复、重 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南 建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 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 资的公路、水路运输, 救治工作。灾情稳定后,县 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 民政局、县统计局应组织灾 船交通工具,抢修被毁 情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 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 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 设施。 况。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 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 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 置措施,组织专家赴灾 219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公安 局 县教育 局 县科技 局 县环保 局 县文广 旅局 县统计 局 县武警 中队 县武装 部 县气象 局 县民政 局 2 军人、 国家机 关工作 人员、 人民警 察死亡 一次性 抚恤 县人社 局 县财政 局 县民政 局 3 烈士抚 恤 县人社 局 县财政 局 22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区开展心理援助。 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 安秩序、疏导交通;加 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 目标,打击违法犯罪; 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 解救群众等工作。 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 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 建工作。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科研 项目。 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 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 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 定统计标准工作。 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救灾, 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 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群众 及重要物资。 组织、协调军队、民兵 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 救灾。必要时,协助灾 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 复重建工作。 负责自然灾害气象预警 发布。 负责军人死亡一次性抚 《军人抚恤优待 条例》(国务院、 恤金发放。 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 602 号);民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 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人民 部 人力资源和 人社部门负责死亡性质的 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 社会保障部 财 确认,按照规定的计发办法 政部《关于国家 核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金 县政法委发放。 机关工作人员及 额;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 负责拨付死亡一次性抚 离退休人员死亡 督促所在单位及时发放抚 恤金,督促指导相关部 一次性抚恤金发 恤金。 门单位及时做好抚恤金 放有关问题的通 知》 (民发 〔2011〕 192 的发放 号) 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工作; 《烈士褒扬条例》 在收到烈士申报材料后,民 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 (国务院令 601 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 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 号);《军人抚 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 放定期抚恤金 恤 优 待 条 例 》 人民政府审核;民政部门及 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 (国务院、中央 时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 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 军 委 令 第 602 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烈 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 号);民政部、 属发放定期抚恤金。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 门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 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保障部、财政部、 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 下拨国家烈士褒扬金, 总政治部《关于 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 督促和指导做好烈士抚 贯彻实施< 烈士 恤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 恤金的发放工作 褒扬条例> 若干 责下拨国家烈士褒扬金,督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民政 局 县财政 局 县人社 局 4 优抚对 象医疗 保障 县卫生 局 县民政 局 5 优抚对 象住房 保障 县国土 局 县住建 局 县民政 局 6 自主就 业退役 士兵职 业教育 和技能 培训 县教育 局 县人社 局 县财政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具体问题的意见》 促和指导做好烈士抚恤金 (民发〔2012〕83 的发放工作。 号) 负责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全县优抚对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象身份认定,将符合条件的 纳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 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和 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帮助符 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合参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 《军人抚恤优待 保,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补助资金。 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 条例》(国务院、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602 号)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 民政部、财政部、 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 卫生部关于印发 部门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 《优抚对象医疗 疗补助资金,切实加强资金 保障办法》的通 管理和监督检查。人社部门 (民发 〔2007〕 101 负责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 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 知 号) 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 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险待遇。卫生部门负责加强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 实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规范 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 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 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 《军人抚恤优待 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 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条例》(国务院、 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国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 中 央 军 委 令 第 土部门负责将符合相应条 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 602 号);民政 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 居住区建设范围 部 国土资源部 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 负责优抚对象申请经济 住房城乡建设部 设等政策范围。住建部门负 适用房办理;负责优抚 《关于印发< 优 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 抚对象住房优待 优抚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公 公共租赁房、住房租赁 办法> 的通知》 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工 (民发〔2014〕79 或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负责 办理房产、土地证优先优惠 作;负责办理房产、土 号) 工作。 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以某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 为例:退役前军队有关部门 人数预测、经费测算、 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 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 思想教育。教育培训过程中 名、资格审查、档案接 协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 转等工作。 役士兵的管理工作;退伍返 乡后,民政部门负责接收、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 《湖南省退役士 填报意愿、资格审查;教育 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 兵职业教育和技 部门及所属教育机构负责 兵学历教育的招生录取、 能 培 训 办 法 》 招生录取、教育管理;人社 教育管理工作。 (湘政发 【2012】 17 部门及所属技能培训机构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 号) 负责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 业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 推荐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 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安排 鉴定和就业推荐工作。 和监管。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 监管,确保教育培训资 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221 序 号 7 8 222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 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 县武装 育,协助承训单位做好 部 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工 作。 县民政 负责审定去向、办理接 局 收安置手续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县委组织 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 部 的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 县财政 厅、国务院办公 例如:以某军队退休干部安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局 厅、中央军委办 置为例:民政部门负责审定 县公安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公室关于进一步 去向、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局 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做好军队离休退 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党组织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 休干部移交政府 关系,指导政治待遇的落实; 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 安置管理工作的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 县人社 工作调动手续及各项社 意见》(中办发 和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其本 军队离 局 保关系的转接,负责医 [2004]2 号)、 人及家属的落户;人社部门 休退休 疗保障管理 干部安 《中共湖南省委 负责医疗保障;卫生部门负 置管理 县卫生 办公室、湖南省 责医疗服务;教育部门办理 负责医疗服务 工作 人民政府办公厅、 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编 局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 湖南省军区政治 办核定、下达军休所人员编 县编办 部关于进一步做 制;发改、建设、国土、税 机构人员编制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好军队离休退休 务等部门办理退休干部住 县教育 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 干部移交政府安 房及军休所用房建设用地、 局 置管理工作的意 规划审批、税费减免、住房 工作 见 》 ( 湘 办 发 产权等手续。 县发改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2005]2 号) 局、住建 住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 局、国土 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局、地税 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 局、国税 理等 局等部门 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区 公共服务资源,抓好政 策措施落实,统筹社区 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 落实社 门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 区建设 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 部门联 组织;指导城市社区居 《国务院关于同 席会议 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加 意建立社区建设 县民政 制度, 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 部际联席会议制 局 建立部 会建设的建议;发展基 度的批复》(国 门协同 层民主,推动基层民主 函〔2014〕82 号) 推进机 政治建设;开展农村社 制 区建设实验试点工作;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 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推 动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 务创新,指导城乡基层 政权建设业务培训和基 层干部队伍建设;总结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推广社区建设实践经验, 表彰先进。 研究和指导社区党的建 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 方面共同抓好中央、省 委关于街道社区党的建 设各项任务落实;研究 和指导街道社区党员队 县委组织 伍建设,提出严格社区 部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发 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会 同有关单位开展党员教 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 社区党建实践经验,表 彰先进。 调查研究全县社区综治工 作和平安建设有关重大问 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 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矛盾 纠纷排查化解、流动人口 服务管理、安置帮教和社 区矫正、预防青少年违法 犯罪、社区严重精神障碍 县综治 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指 办 导、推动平安社区创建活 动,推进影响社区治安的 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和社区 治安防控网建设;对社区 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情 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评, 总结推广社区综治工作和 平安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 法。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 社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 县工信 划和政策措施;协同有 局 关部门推进智慧社区和 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 平台建设。 指导乡镇开展治安保卫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 导社区治安管理、社区 禁毒、社区消防和社区 群防群治等工作;加强 县公安 社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局 维护社区社会治安秩序; 协助开展社区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等工作;配合 有关部门推进社区信息 化建设。 指导开展社区普法宣传、 县司法 依法治理、法律援助工 局 作;指导、监督乡镇司 223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法所建设和社区人民调 解、社区矫正、基层法 律服务和社区安置帮教 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 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县财政 落实有关支持政策,支 局 持社区建设和社会组织 发展;加强城乡社区建 设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 指导开展社区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 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做好社区发展家 县人社 庭服务业等工作;组织 局 开展流动人口权益保障 工作;协同推进社区信 息化建设;指导乡镇入 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加 强能力建设。 组织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加强城市居住区规划相 关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 工作;督促和指导各地 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 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工 作,确保社区各类公共 服务设施落实到位;会 县住建 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物 局 业管理政策措施,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建立 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协商解决社区物业管理 难题;指导城乡社区环 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 镇基础设施与专项规划 设计的编制和实施,指 导规范农民建房管理。 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 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 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 设;指导农村社区开展 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 县农业 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 局 村社区开展农村经济信 息发布、农业教育和农 业技术推广工作;研究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 指导城乡社区文化阵地 县文广旅 和队伍建设;指导开展 局 社区文化活动,培育发 224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卫生 局 县计生 局 县体育 局 县民政 局 9 流浪乞 讨人员 救助管 理 县发改 局 县公安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展社区文化;扶持传统 文化艺术,推动社区特 色艺术发展;对社区各 类文化资源进行监督管 理;指导乡镇开展公共 文化服务,发展公共文 化事业。 指导城乡社区卫生服务 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 区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居 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 基本医疗服务,协调推 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 等化;会同有关部门推 动社区公共服务资源整 合,促进信息共享。 指导城乡社区计生服务 体系建设;指导城乡社 区计生机构为辖区内居 民提供计生服务 制定城乡社区体育发展 规划,指导开展全民健 身活动;指导和推动城 乡社区体育发展;会同 有关部门加强城乡社区 体育社会组织、活动场 所(地)、体育设施建 设和管理。 指导救助管理机构按照 《城市生活无着 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浪 的流浪乞讨人员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办法》 组织对救助机构工作人 (国务院令 381 员业务培训,加强对救 号);《城市生 助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督 活无着的流浪乞 检查,做好部门协调工 讨人员救助管理 作。 办法实施细则》 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 ( 民 政 部 令 第 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 24 号);国务院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办公厅《关于加 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 强和改进流浪未 范畴,加大投入。 成年人救助保护 协助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工 作 的 意 见 》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 (国办发 〔2011〕 39 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 号);民政部等 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19 部门《关于加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 强流浪未成年人 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 工 作 的 意 见 》 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 (民发〔2006〕11 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 号);湖南省人 构;对突发急病人员, 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进行救治。依法严厉打 《关于加强和改 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 进流浪未成人救 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 助保护工作的实 案例 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民政部 门及救助机构根据需要为 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住宿、饮 食、通讯、教育培训、返乡、 安置等救助服务;发改部门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 划;公安或城管部门执行公 务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 送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 于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精 神病人,联系医疗卫生部门 进行救治;教育部门安排适 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 义务教育,支持指导救助保 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 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 替代教育;司法部门为权益 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 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 财政部门为流浪未成年人 救助安排专项资金;人社部 门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 评定和岗位聘用;卫生部门 225 序 号 10 226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罪行为。做好有害乞讨 施意见》(湘政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患病 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 办发[2011]90 号) 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救治。 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 范工作。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流 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 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 县教育 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 局 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 校学生的帮教工作,落 实救助机构教师待遇。 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 县司法 护提供法律援助与司法 局 救助。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救治资金保障工作,建 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财政 中央和省财政给予专项 局 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安 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专 项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 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 县人社 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 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 局 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 定和岗位聘用。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 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的管理工作;在街头执 县住建 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 局 告知、引导、护送其到 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发 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 救治。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 县卫生 照“先救治、后救助” 局 原则收治流浪乞讨人员。 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采用属地管理原 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 ( 国 务 院 令 第 则, 开展地方殡葬秩序整治, 县民政 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 225 号);《湖 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加 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 南省实施< 殡葬 强组织协调;组织部门教育 局 和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 管理条例>办法》 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 管。 (湖南省人民政 葬改革法规政策;发改部门 县委组织 掌握党员、干部丧葬情 府令第 154 号); 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严格执 殡葬管 部 况,加强教育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宣传 理 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基 国务院办公厅印 部门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 本建设规划,会同有关 发《关于党员干 取多种方式,做好殡葬改革 县发改 部门完善鼓励殡葬改革 部带头推动殡葬 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舆论氛 局 的服务收费机制,严肃 改革的意见》的 围;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城区 查处殡葬服务单位违规 通 知 ( 中 办 发 违规搭棚治丧、在出殡途中 收费行为。 [2013]23 号); 抛撒冥纸等影响市容市貌 县委宣传 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 序 号 11 12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 中共湖南省委办 的不文明行为;公安部门依 文明单位创建内容。 公厅、湖南省人 法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妨碍 县住建 制止城区违规搭棚治丧 民政府办公厅印 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发《关于党员干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 局 等行为。 县公安 依法查处办理丧事活动 部带头推动殡葬 殡葬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 改革的实施意见》 查处;国土部门查处违法占 局 中的违法行为。 县国土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 的通知(湘办发 用耕地建坟行为;林业部门 [2014]26 号) 对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 局 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财 县林业 加大对乱埋乱葬、毁林 政部门为开展殡葬秩序整 局 造坟等行为的治理。 治、改善殡葬基础设施合理 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 安排资金;民宗部门对寺庙、 合理安排资金,引导建立 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进行 县财政 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 规范;卫生部门规范住院死 局 多元投入机制,加强殡葬 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 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 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葬 金使用绩效。 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 规范寺庙、宗教人士的 接运;质监部门监督丧葬用 县民宗 丧葬活动,严格按照殡 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合格、 局 葬法规开展追思、亡灵 环保的丧葬用品,查处质量 超度等哀悼活动。 不达标的丧葬用品;工商部 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 门规范丧葬用品和殡仪服 县卫生 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 务市场;环保部门对殡仪服 局 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 务单位殡葬设施设备尾气 接运。 监测、污染物排放治理等进 县质监 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的 行监管。 局 监督管理。 加强对丧葬用品销售的 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 县工商 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 局 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 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 规行为进行查处 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环 县环保 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局 推进生态环保殡葬 县民政 《湖南省扶持革 负责项目资金安排管理 管理安 局 命老区发展条例》 排全省 (第十一届省人 革命老 大常委会 10 号 区专项 公告)、《湖南 县财政 负责项目资金下拨和报 扶贫开 省扶贫资金管理 局 账 发项目 实施细则》(湘 资金 政办发【1997】52 号) 负责指导协调县主要媒 体对重要双拥会议、重 例如:开展一次爱国主义教 县委宣传 大双拥活动进行宣传报 育活动,由县民政局负责整 部 开展经 道,协调驻南部队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 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县人武 常性双 双拥宣传教育 国国防教育法》 部负责协调驻益部队参与; 拥宣传 负责指导开展全民国防 (主席令 52 号)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相关 教育 县武装 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 教育,弘扬热爱军队、 部 报道。 关心国防的优良传统。 县民政 负责指导安排市内双拥 227 序 号 13 14 15 228 管理事 项 社会组 织日常 监管工 作 非法社 会组织 和社会 组织违 法活动 执法监 察工作 指导社 会组织 激励扶 持工作 相关部 门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社会组织申请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的事前 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社 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 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 《社会团体登记 业务主 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 管理条例》(国 管单位 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 务 院 令 第 250 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 号)、《民办非 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 企业单位登记管 导社会组织注销登记的清 理 暂 行 条 例 》 算事宜。负责社会组织党 ( 国 务 院 令 第 建审批和指导开展活动 251 号)《基金 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 会 管 理 条 例 》 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 ( 国 务 院 令 第 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 400 号) 县民政 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 局 违反管理条例的问题进 行监督检查,对社会组 织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 给予行政处罚。 对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 《社会团体登记 组织违法活动进行刑事 管理条例》(国 或治安管理处罚,牵头 务 院 令 第 250 县公安 对非法社会组织、境外 号)、《民办非 局 非政府组织开展渗透活 企业单位登记管 动等情况会同各相关部 理 暂 行 条 例 》 门进行处罚 (国务院令第 251 号)《基金 会管理条例》 对社会组织违反管理条 ( 国 务 院 令 第 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00 号)《中共 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中央办公厅、国 县民政 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 务院办公厅关于 局 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 进一步加强民间 违法活动等情况会同公 组织管理工作的 安部门和各相关部门进 通 知 》 中 办 发 [1999]34 号、国 行处罚 安委[2014]1 号 文件 提出社会组织政府购买 《湖南省人民政 服务、财政税收优惠扶 府关于推进政府 持政策、参政议政等各 购买服务工作的 项工作建议,初步审核 意见》(湘政发 县民政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 [2014]20 号)、 局 前扣除申报资格名单, 《中共湖南省委 编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办公厅、湖南省 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名 人民政府办公厅 录 关于加强和创新 县财政 制定各项社会组织财政 社会组织建设与 局、县 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向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税局、 社会购买服务目录、政 ( 湘 办 发 县地税 府购买服务操作办法, [2014]7 号)、 案例 例如:某社会组织申请成立 登记,必须找到业务主管单 位对其资质进行事前审查, 并出具同意社会组织成立 的意见。社会组织申请注销 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开 展清算工作,把结果报告给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例如:对未经登记开展活动 的非法社会组织,民政部门 接收举报进行查处后,涉嫌 违法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 量刑 例如:下发关于购买服务的 通知之后,由县编办制定政 府需要向社会转移职能的 目录,民政部门制定有资质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 组织名录,提交给财政部门 统一制定购买服务操作细 则和办法 序 号 16 17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审批社会组织公益性捐 十八大三中全会 赠税前扣除申报资格名 精神 单 编制政府向社会转移职 县编办 能目录 制定社会组织作为界别 县政府办、 代表,参与各级政府议事 人大、 政协 程序和各级人大、政协等 操作办法 负责统筹全县城乡社会 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 县民政 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 局 供养、医疗救助、临时 救助的政策拟定、业务 指导、监督管理。 负责教育救助的政策拟 县教育 定、业务指导、监督管 例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局 理。 规定,社会救助体系包括: 县人社 负责就业救助的政策拟定、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 局 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 社会救 《社会救助暂行 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 负责住房救助的政策拟 助体系 县住建 办法》(国务院 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 定、业务指导、监督管 建设 令第 649 号) 局 量参与等,需要民政、教育、 理。 人社、住建、卫生等部门的 会同实施医疗救助,负 共同参与,同时需要财政部 县卫生 责疾病应急救助的政策 门提供资金保障。 局 拟定、业务指导、监督 管理。 负责完善社会救助资金 保障机制,将社会救助 县财政 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 局 费纳入预算。监督社会 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 管理、使用。 县民政 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 《社会救助暂行 局 况进行核对。 办法》(国务院 县公安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 令第 649 号): 局 信息。 “五十八条:县 县交通 负责提供船舶、出租车 级以上人民政府 局 等方面的信息 民政部门根据申 县财政 负责提供个人工资及津 请或者已获得社 建立居 局 补贴等收入方面的信息 会救助家庭的请 民家庭 求、委托,可以 县卫生 经济状 负责提供医疗等信息。 通过户籍管理、 局 况信息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 税务、社会保险、 共享机 县人社 纳和领取社会保险、医 不动产登记、工 制和核 局 商登记、住房公 疗保险等信息。 对平台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 积金管理、车船 县住建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 管理等单位和银 局 行、保险、证券 使用等信息。 县房产 负责提供个人房屋产权 等金融机构,代 为查询、核对其 局 等方面的信息 县国土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 家庭收入状况、 例如: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局 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财产状况;有关 进行核对,需公安局提供户 229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农业 局 县林业 局 县工商 局 县地税 局 人民银 行南县 支行 保险行 业协会 县国家 统计局 南县调 查队 县民政 局 18 福 利 企 业 监 督 管 理 与 县地税 保 护 扶 局 持 县人社 局 19 230 弃婴救 助管理 县民政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 单位和金融机构 籍车辆等信息;人社局提供 种植、养殖等信息。 应当予以配合。 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导社保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 医保信息;国土局提供建设 府民政部门应当 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 等信息。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 建立申请和已获 息;农业局提供惠农补贴、 得社会救助家庭 种养殖信息;林业局提供林 商户登记等信息。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 经济状况信息核 地补贴信息;工商局提供企 商户、企业的纳税等信 对平台,为审核 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认定社会救助对 地税局提供个人、个体工商 息。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 象提供依据。” 户、企业纳税信息;人民银 息,协调获取有价证券 国务院《关于进 行、金融、保险提供存款、 一步加强和改进 有价证券、保险信息;统计 等信息。 负责协调获取保险等信 最低生活保障工 局南县调查队提供相关统 作的意见》(国 计数据。 息。 发〔2012 〕45 号); 省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最低生活保 障工作的实施意 见》(湘政发 〕35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2013 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开展救 助申请家庭经济 状况核对工作的 意见》(湘政办 发〔2013〕58 号) 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 职工的合法权益,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福利企业 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 落实 负责福利企业享受营业 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方 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地 方扶持福利企业发展城 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和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 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 残疾职工合法权益,落 实有关市县地方扶持政 策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支出的相关内容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 民政部、发展改 例如:某日黄某某与侄 的接收、就职、安置机 革委、公安部、 儿黄某在上班的路上,捡到 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 司法部、财政部、 一个婴儿,该婴儿面色发青, 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 卫生计生委、宗 随即与村干部、民政办取得 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 教事务局《关于 联系,并向派出所报案。民 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 进一步做好弃婴 政办的同志和干警将其送 水平 相关工作的通知》 到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抢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民发〔2013〕83 救。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 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 号) 该婴儿腹部有一个五寸长 构设施建设 的手术伤口,手腕上有一根 在儿童医院住院的环带,上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 面有孩子母亲的名字和住 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 院号,在衣服后面还发现了 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 县公安 该婴儿在某某妇幼保健院 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 局 出生的信息。经多方查询,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 联系到婴儿出生、手术、其 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 父亲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法犯罪行为 全面了解到该婴儿被遗弃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 的过程。后通知女婴的生父 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 县司法 到医院接回家。 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局 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收养公证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 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 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 县卫生 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 局 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 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 县民宗 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 局 相关工作 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 作。负责对募捐主体、 县民政 募捐行为进行管理;对 局 募捐财产管理使用进行 监督,对违法募捐行为 进行查处。 负责对募捐财产的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 县审计 向社会公告。对为救助 《湖南省募捐条 局 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灾害 募捐管 例》(第十一届 募集的财产,进行跟踪 理 省人大常委会 审计。 45 号公告) 负责对募捐人会计事务 县财政 和捐赠专用收据使用情 局 况进行监督。 县 公 安 负责打击借募捐名义从 局、县司 事诈骗活动等募捐工作 法局 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 国 税 负责落实募捐有关税收 局、县地 优惠政策。 税局 负责社会养老服务的业 县民政 湖南省人民政府 务指导、行业规范、监 局 社会养 政府《关于加快 督管理 老服务 推进养老服务业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 体系建 发展的实施意见》 县发改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 设 (湘政发 〔2014〕 22 局 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 号) 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县发改 局 20 21 231 序 号 管理事 项 相关部 门 县国土 局 县住建 局 县人社 局 县卫生 局 县国税 局 县地税 局 县教育 局 232 职责分工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 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 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 有序建设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 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 定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 进医养融合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 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负责制定扶持养老机构 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 指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等 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 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 养老人才培养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 649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 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 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社会救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救助资金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 及时性; (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 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社会救助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社会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社会救助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社会救助对象, 233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四)对涉及社会救助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本乡镇的整 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县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 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234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社会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发 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造 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应当及时停止社会救助, 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 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35 (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 57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 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 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灾害救助经办机构,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灾害救助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民政局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救灾款物落实、使用、发放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 性; (二)灾后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的合法 性和及时性; (三)涉及灾害救助工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 (五)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建设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监督检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二)查阅救灾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走访灾害救助对象, 核查政策实施情况; (三)对灾害救助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36 (四)对涉及灾害救助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 查、分析;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 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三)通报检查结果。汇总检查结果,对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四)整改后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本地的整改 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民政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民政局对灾害救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 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 说明,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 其他法规规章的行为。 237 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 监督。 (三)县民政局在查处违反自然灾害救助法规规章的行为时,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及时向其任免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发现公民采取虚报、瞒报、伪 造等手段,骗取救灾资金、物资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责令退 回非法获取的救灾资金、物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 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其他监督检查要求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 238 (三)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0 号)第二十七 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 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 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 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0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 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 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 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239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250 号)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 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 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 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 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 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 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 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 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 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 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 240 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 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 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 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 241 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 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 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 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 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4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 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 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 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 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 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县民政局、有关业 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 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 243 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 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 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 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 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 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 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 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 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 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244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 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 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 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 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 记。 (二)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 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 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的; 245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 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 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全县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 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 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246 (五)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 48 号) 第二十二 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所有养老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 务协议。 (二)养老机构是否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服务。是否 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 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 和消洗。 (三)养老机构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根据服务协议和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四)养老机构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五)养老机构是否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 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六)养老机构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 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七)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 247 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并予以公开。 (八)养老机构是否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九)养老机构是否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 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 费标准。 (十)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 接受志愿服务。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是 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民政部门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 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 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三)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 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四)民政部门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民 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248 (六)福利企业监督检查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 号) 第九条:“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 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 资料。”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和人数; (二)企业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是否达到当地人民政府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是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四)企业是否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企业是否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的无 障碍设施; (七)企业是否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信访、举报的案件; (九)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有权要求受查企业和人员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 249 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台账和文件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受查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 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二)针对福利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督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的和其它可能影响公正 执法的,应主动回避。 (一)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在残疾职工劳动用工、工 资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障、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情况进行日常 督查,日常督查可以是经常性的、定期和不定期的。 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企业由民政部门通过年检,作为下一 年度退税依据。 (二)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或者针对福利企业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一般由民政、税务等行政机 关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文,明确检查内容、工作要求等,一般 采用普查的形式。 申请新办福利企业,认定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市级民政 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核。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 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 250 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二)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责 令福利企业定期整改或由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在督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民政部 门应交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 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经查证属实纳税人存在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 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 3 年内申请享受残 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有关部门根据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民政部门应认真分析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 出本地区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251 (七)募捐行为监督检查 募捐行为监督检查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湖南省募捐条 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 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金会及公 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募捐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募捐人是否每年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内容变更时是否及时更新; (二)募捐人是否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在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募 捐方案备案,或募捐人开展募捐活动是否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许可; (三)募捐方案是否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情形,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公布; (四)募捐人是否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募捐是否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募捐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募捐人网站和当地民政部 门网站发布募捐情况公告书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 (六)对常年性募捐活动,募捐人是否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 公告上年度募捐情况及上年度募捐财产使用情况; (七)募捐人是否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使用计划及时使用募 捐财产; 252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募捐活动场地进行实地 检查; (二)接受单位及个人对募捐行为或者财产管理使用存在违 法情形的举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可采取明察或暗访等形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民政部门在督查中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 有关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市级民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 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将该 财产交由合法募捐人管理。 (二)发现募捐人违反《湖南省募捐条例》有关规定,发生 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不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 案的;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以及 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返还募捐财产;不能返还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交由其他募捐人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公益 事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许可证。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253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公平、 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 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 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 7 部法律、法规和规 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分裁量阶次进行区分;根据违法 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 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 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 法》,结合我县民政执法实际,制定《南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制度》(南民发〔2014〕55 号)。文件具体内容已在 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 规范行政权力、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 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 设服务型机关,树立民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 254 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 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 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 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 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 出解决办法。 255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向社会提供区划、地名 1 宣传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 办法》。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 群众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 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 工作。受理群众社会救助咨询、 投诉、举报等 社会救助管理 局 0737-5215181 确保灾区受灾群众“有饭吃、有 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 有病能及时医治” 救灾救济股 0737-5215174 为残疾军人提供假肢、 为伤残军人按实际情况装配或 矫形器、轮椅、拐杖等 配发合适的由省厅审核确认下 发的康复辅具 康复辅具配置 优抚安置股 0737-5215176 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 按相关规定销售中福在线即开 南县福利彩票 发行 型彩票 慈善捐赠与慈善救助 为公民参与慈善捐赠和寻求慈 社会福利和慈 咨询服务 善救助提供政策解答咨询服务 善事业促进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 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 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 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目 标人群覆盖率 100%。 4 5 6 为孤儿、困境儿童及其亲属提出 7 儿童福利服务 的福利服务问题提供咨询和政 策解答服务 8 256 社会福利和慈 善事业促进股 受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咨 社会福利和慈 询 询 善事业促进股 残疾人福利政策咨询 卫生福利机构相关政策法规咨 询 10 发行中心 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咨 受理福利企业、假肢企业、精神 9 联系电话 基政股 0737-5215162 (区划地名办) 自然灾害救助灾后 12 3 承办机构 在南县民政局档案室提供行政 区划、地名和界线等档案资料查 询、咨询服务及其它利用。 和界线档案查询服务 保密的除外) 2 主要工作内容 收养登记政策咨询 为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供收养法 律、法规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社会福利和慈 善事业促进股 社会事务股 0737-5235803 0737-5215190 0737-5215190 0737-5215190 0737-5215190 0737-5215191 南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共 2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 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 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组织制定我县有关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律师、公证、 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 划并监督实施 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治宣传教 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 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协调指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 等法治南县建设工作;指导各部门(行业)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的普法责任制 组织指导全县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 全县“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协调指导法治文化建设 组织编写全县普法教材资料,组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 指导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 学法用法考试 作 组织开展法治南县、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民主法 治村(社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各类法治创 建活动 协调指导法律顾问团、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普 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队伍建设 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承担南县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统计、报送律师管理工作数据 指导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 书记培训 3 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 作,指导全县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南县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监督、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对律师、律 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制定我县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律师、律师事务所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监督、检查、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4 负责指导监督公证工作,负 责管理公证机构 监督检查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 内部管理等工作 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开展公证涉外业务核查工作 25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开展涉外公证水印纸管理工作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5 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 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司法所建设工作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法律援助工作 由南县法 律援助中 心具体实 施 由南县法 律援助中 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心具体实 施 由南县法 律援助中 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交流和协作 心具体实 施 由南县法 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理论研究、业务培训、 律援助中 信息宣传、简报刊物编辑等工作 心具体实 施 受理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通知辩护的刑 事法律援助案件 6 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 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7 指导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年度考评工作 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组织和指导工作 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8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 导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 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 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制定和完善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 群的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9 258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事项 三调联动 即人民调 解、司法调 解、行政调 解的衔接 联动工作 相关部门 县司法局 县人民检 察院 县公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采 取切实措施,加强指导,不断推 进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 织建设、队伍建设、网络建设、 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规范人民 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 质量和水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会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 解员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 务能力和调解技能;大力宣传、 表彰、推广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 优秀人民调解员,完善人民调解 误工补贴机制;指导各级人民调 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人民 调解始终,增强当事人和广大群 众的法律意识;大力推进人民调 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法规范调 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 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 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科学 水平;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的工作进行统计,并将情况上报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1、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导办公 室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和 解工作; 2、加强与其他司法机 关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事和 解的案件范围、办理程序及刑罚 适用等方面的办案流程,建立刑 事和解工作的常态机制; 3、建 立健全刑事和解工作中检察机 关与人民调解组织衔接机制,支 持开展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 4、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审 查和法律监督。 1、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调指导 办公室建设,积极指导基层公安 机关做好治安行政调解工作;2、 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 解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 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 派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工作 室,并提供其工作便利条件; 3、做好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 调解工作规范》 的监督执行工作; 4、建好警民联调队伍,健全群 防群治网络, 完善治安联防机制, 对于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 25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县人社局 县信访局 县政府法 制办 2 260 社区矫正 人员接收、 县司法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 调解制度。 1、加强对人民调解、三调联动 工作的经费保障; 2、做好做好 涉及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日常排 查和行政调解工作。 1、做好县医疗纠纷治理办公室 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协调指导全县医疗纠纷预防处置 工作;2、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全 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医疗事故 风险,做好医疗纠纷源头治理工 作;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 工作,配合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做 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 工作,依法查处用工单位拖欠、 克扣用工人员工资等违法行为,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减 少该领域矛盾纠纷的发生; 2、 指导基层成立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及时排查和调解 矛盾纠纷,配合做好劳动人事争 议人民调解工作,并将人民调解 和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 的重要内容; 3、做好与人民调 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 民调解组织建设。 1、组织对信访中重点、热点问 题的调查研究,重视信访信息搜 集、分析,及时掌握群众信访的 动向,为党委、政府提供可能影 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预 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 2、重视对事关社会 稳定的信访案件的交办、督办, 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衔接联动 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 访案件查办、督办和矛盾纠纷化 解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衔 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统人民调 解组织建设。 1、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管理, 规范和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2、对三调联动工作有关规范性 文件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法制 审查和监督; 3、指导市州、县 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处理有 关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负责全县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执 《社区矫正实施办 导、奖惩审批、提请治安处罚和 法(试行)》;湖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管理、指导、 奖惩 职责分工 收监执行等。 县公安局 县人民法 院 县人民检 察院 负责对提请治安处罚矫正人员 的治安处罚决定,协助司法行政 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人员的抓 捕、收监。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 法检查。 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撤 销缓刑、假释人员的裁定。参与 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事 项的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 法检查。 相关依据 案例 南省《社区矫正实 施细则》。 26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受理、初审等行政执法活动的 南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南县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 5%以内;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62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 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 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南县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263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 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264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5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执法 的监督检查 南县司法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南县基层法律服务开 展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1、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行 监督管理;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检 查、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南县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执法活动监 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66 (二)南县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 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 5%以内;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 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 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南县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267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 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68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9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 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湘司发〔2013〕70 号)制定了《南县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具体内容在南县司法局网站已公布。 三、有关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 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 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 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 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 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 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 270 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 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 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 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 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27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4 5 6 7 27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 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 教育;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 法宣股 楼宇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 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 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 加强社会化法 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 治宣传教育阵 法宣股 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 地建设 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教育设施;加 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 经常性的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 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 组织开展公益 动,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 性社会化法治 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 法宣股 宣传教育和法 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组织 治文化活动 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艺演出、法治 文化展示等活动。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送 组织开展各类 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 主题法治宣传 法宣股 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等各类主题法 教育活动 治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法 组 织 律 师 参 与 制宣传、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公共法律服务、 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县委县 公律股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 专项活动 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 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企业和项目提供 法律服务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工 组织基层法律 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 服务工作者参 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 与公共法律服 基层股 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 务、开展法律服 动,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 务专项活动 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 法律援助中 法律咨询 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心 组织新媒体开 展法治宣传教 育活动 联系电话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0737-5221833 南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共 3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贯彻执行国 预测分析全县财政经济形势,研究经济运行中有关财政问 家财税方针、政 题,提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财政发展战略和 策,指导全县财 重大财政改革方案的研究。 政工作,参与制 编制地方财政五年规划,组织协调财政五年规划的实施, 定各项宏观经济 负责编制和实施全县五年规划、经济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等 政策;提出运用 相关协调工作,配合编制财政中期滚动规划。 财税政策实施宏 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统筹协调和 观调控和综合平 督促落实财政部门牵头和参与的重要改革任务。 衡社会财力的建 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运行状况,测算分析财力变 议;拟定和执行 化情况,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研究提出增 县人民政府与乡 收节支、平衡预算措施和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 镇人民政府、与 企业的分配政策, 研究社会收入分配政策和财政补贴等宏观调控政策。强化 完善鼓励公益事 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完善县与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 业发展的财税政 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间、 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策。 组织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 3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 制定和执行财政、 其执行情况。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性的会计制度和办 财务、会计管理 法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的制度及办法, 拟定预算会计相关制度办法,负责县级财政总决算会计、 办理有关县级政 专户会计工作,指导县直单位预算会计及乡镇财政总预算 府借款的谈判、 会计、专户会计工作。 根据新 协商签约业务, 《预算法》 并对贷款的使用 负责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增加 与偿还进行监督 负责财政的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涉及我县的事宜,会同有 管理。 关部门制定我县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 府贷款、担保、联合融资、无偿援助的规划,负责办理上 述项目以及技术援助项目的磋商、谈判与签约工作。 承担县本级各项 研究制定地方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指导乡镇预算管 财政收支管理的 理工作。 责任。负责编制 深化财政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年度县本级预决 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承担县直部门预算有关工 算草案,并组织 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各 执行。代编全县 类专项资金。 财政收支预算, 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负责编制年度 汇总全县财政总 县级财政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县财政预算。编制县级财 决算;受县人民 政决算草案,汇总全县财政决算草案。承担向县人民代表 政府委托,向县 大会报告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 人大常委会报告 算的具体工作。 县级预算及其执 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及公用经费支 行情况。组织制 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追减事 定县本级经费开 宜。 支标准、定额, 负责审核批复部 研究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全县预 273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门(单位)的年 算绩效管理工作。研究制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 度预、决算。完 和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善转移支付制度, 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推进我县省直管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 县财政体制改革。 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支出重大项目的绩 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县与乡镇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逐步完善统 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 服务的能力。 贯彻执行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 法,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组织、委托和督促县直各执 县非税收 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负责对县直各执收单位 入征收管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核定县级 理局 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执收成本。 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县非税收 和办法,承担全县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 入征收管 理局 负责政府非税收 查等工作。 入管理,负责政 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负 县非税收 府性基金管理, 责开展非税收入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依法查处各种违反 入征收管 理局 按规定管理行政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事业性收费。管 负责县级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 县非税收 理财政票据。会 金的结算与划解;负责全县非税收入基础数据库的统一管 入征收管 同有关部门监督 理和全县非税收入报表及分析。 理局 和管理彩票公益 参与拟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 金,管理其他彩 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征管政策、 票资金。 制度和办法;参与研究国有土地、矿业权等国有资源有偿 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牵头拟定国有土地、矿业权等收支管 理政策。 贯彻全省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彩票品种销售 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全县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 监督全县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查处彩票市场违法违规行 为;负责县直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 管理国库资金,办理县级预算缴、拨款,负责全县资金调 度和管理工作,负责县与省财政厅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 工作。管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负责专户资金的拨付及核 算工作。 负责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推进和完善国库改革相 关制度办法。拟定税收收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制度并组织 组织执行国库管 实施。 理制度、国库集 组织实施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中收付制度,指 工作,统一管理县级财政性专户,实施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导和监督县本级 办法。 国库业务。按规 审核批复国库集中支付用款额度,审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 定开展国库现金 业务,具体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组织确定国库集中支付代 管理工作,执行 理银行,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 政府采购制度并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津补贴政策及绩效工资管理政策, 监督管理。 组织县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统发工资发放工作。 负责管理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商业银行代理业务。 负责实施县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执行县级财政国库支 付管理制度和国库支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协助国库支付 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根据财政批复的单位用款计划,具 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和拨付;汇总并及时向财政国 274 县国库集 中支付局 序号 6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库部门提供财政支付信息;协助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代扣 代缴及政府与财政部门安排的相关款项代扣工作;建立预 警止付制度。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 审核发放工作;按上级要求及时收集、录入有关单位人员、 工资信息等异动的数据。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县本 县政府采 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确定政府采 购管理办 购范围,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 公室 标数额标准。 县政府采 依法审批县本级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购管理办 公室 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 县政府采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查 购管理办 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室 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包括 PPP 项目专家库), 县政府采 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合同备案, 监督政 购管理办 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参与组织政府和社会合作项 公室 目合作伙伴选择竞争性谈判。 县政府采 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编制全县政府采购信息统 购管理办 计报表,指导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和管理。 公室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县政府采 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 购管理办 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 公室 项目。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会同 有关部门对有关企业享受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审核认定。 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 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县本级国家赔偿 费用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 规章和税收调整 政策。按照法定 权限,审批或报 参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 请上级人民政府 审批地方税收的 调查、 分析反馈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减免和退税工作。 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行 贯彻落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管理 政和企事业单位 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规 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 章制度,按规定 负责县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资产清 管理行政事业企 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监管工作。 业单位国有资产, 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 组织实施国有资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拟 产的清产核资、 订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产权界定和登记, 执行;负责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按规定负责县 负责国有资产管 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汇总相关工作, 理的统计、分析、 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产权管理等具体 转汇和处置及产 工作。 权纠纷调处;收 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县本级国有资产经 取县本级企业国 营报告。 有资本收益,按 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 规定管理资产评 事项。 27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估工作。 8 9 276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 施。 负责县直单位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以及公务用车处置。负 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拟订会议费、差旅费、出国费、境内外培训费等政府性开 支标准,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及定额的建议,并牵头 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评估工作。 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参与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相关 工作。 承担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 度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的有关专项资金;负责 编制行政事业单位报表。 参与研究财政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稳定经济增长、促进经 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全县财 政支持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政策措施。承 担交通、资源、建设、环保、粮食、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 算有关工作。 参与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 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商业企业、农村 物流、服务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新能源发展与节能 负责办理和监督 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县财政的经济发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投资(补助) 展支出、县级政 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全县交通建设规划拟订及实施工 府性投资和配套 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县级交通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及 项目的财政拨款, 安排使用。 组织实施基本建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 设财务制度,负 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 责有关政策性补 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防灾资金;执行财 贴和专项储备资 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金财政管理工作。 承担经济和信息、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和商务、旅游、 外事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企业亏损 补贴;承担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和外商投资企业 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 目的管理制度,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负责 下达上级预算内基建及国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财政专 项基建支出预算;积极争取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 负责农业综合开 发管理工作。 县农业综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研究制 合开发办 订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公室 负责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评估、申报筛选和计划审核, 县农业综 汇总编制全县项目计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协调 合开发办 各方面的业务关系,争取项目和项目资金。 公室 县农业综 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 合开发办 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评比等工作。 公室 县农业综 组织开展本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后续开发利用工作。 合开发办 公室 办理本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预、决算和借、贷手续,督 县农业综 促资金到位,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合开发办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公室 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和科技培训。 10 11 县农业综 合开发办 公室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 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 的财政监督工作。 编制县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社会保障基金 筹集划入、分配、使用,协助监管全县社会保障基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类企业管理的政策 和制度;参与县域信用社抵贷财政资产处置工作;参与拟 订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 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拟订全县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 的财务监管;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 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工作;执行国际金 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承担贷(赠) 款的具体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政府内 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地方 外债务管理的政 政府性债务;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金融管理工作;负责涉 策制度和办法, 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 防范财政风险, 负责政府投资财政财务管理。参与投资形势分析,制定基 按规定管理外国 本建设财务制度,提出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优化结构的 根据国发 政府和国际金融 政策建议。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参与投 [2014]60 组织贷(赠)款。 资体制改革,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准公益事业发展中推 号,湘编 发 承担财税领域交 广 PPP 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研究拟定公私合作相关制 办 流与合作的具体 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 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 [2014]32 号增加 工作。 指导全县公私合作工作。 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 拟定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编制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和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限额计 划;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拟定政府债务风险预 警和应急处置政策。 负责编制政府举债的中、长期计划,办理有关县本级政府 借款的谈判、协商、签约业务,并对贷款的使用与偿还进 行监督与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管 理县财政社会保 障和就业及医疗 卫生支出,组织 实施社会保障资 金(基金)的财 务管理制度。 承担财税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12 13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并检查 其执行情况。 负责管理全县的 负责全县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 会计工作,监督 准则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单位会计工作。 和规范会计行为, 负责全县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 组织实施统一的 理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会计制度。 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的工作。 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建立财政 负责预算绩效管 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目 理工作,承担财 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 政投资评审工作, 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评价结果的汇 推进政府向社会 总和发布;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资料信息库,为制定财政政 购买服务。 策、分配财政资金和制定中长期财政规划提供依据;指导 根据湘政发 〔2012〕 33 号 、 湘 政发 〔2014〕 27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县直部门预算单位和乡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 单位按《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财政投资 评审;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 执行和整改;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 资金管理;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 计划;负责县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 算的评审工作;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 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 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 买服务计划,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 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 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拟定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 策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各项财政收入的征 管和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 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14 监督检查财税法 规、政策的执行 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情况,反映管理 负责对国有资产、地方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政府债 中的重大问题, 务收支行为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提出加强财政管 理的政策和建议。 对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进行检查处理,并依法做好违规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受 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配合有关 部门开展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负责对乡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5 负责乡镇财政管 理的政策执行, 体制建设,管理 方式改革和日常 指导工作,参与 组织和实施农村 综合配套改革。 16 承办县委、县政 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278 备注 20 号和南 政办发 〔2012〕 10 号增加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县财政监 督检查局 负责执行乡镇财政管理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县理顺、 规范县乡财政分配关系,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指导乡镇财政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 管理。指导乡镇债务管理和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指导村 县乡镇财 级财政财务管理、村账乡(镇)管理工作和农村财务人员 政管理局 的培训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放各 种惠农补贴资金和财政性专项资金。负责乡镇、村级转移 支付的监督管理, 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 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人员 编制 与经 费预 算联 合管 控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 核定的编制内实有 人数为依据,安排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财政局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关于印发南县财政局 支出预算资金,并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实行动态调整 (南政办发[2011]18 某部门拟调入和招 号),《中共湖南省委 录(聘)工作人员, 负责县直党政机关、 办公厅、省编办、省财 应事先向县编办提 事业单位空编使用 政厅关于在全省机关 出用编计划,到县 核准和人员出入编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 委组织部或县人社 登记工作;审核管 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 局办理有关手续, 理 县 直 党 政 机 关 控的通知》(湘编办发 再由县编办办理入 ( 含 垂 直 管 理 部 〔2014〕5 号)、湖南 编手续。县财政根 门)、事业单位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据县编办的编制手 县编办 受安置军队专业干 于印发《严格机构编制 册核拨人员经费。 部使用的编制和领 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 导职数;拟定全县 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 (湘政办发[2013]39 理制度,负责实名 号) 制管理信息系统的 建设、推行和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按照县编办的人员 入(出)编、在编 人数及核定职数的 审核情况、县人社 县财政局 局核定的人员名单 和应发工资总额进 行资金审核、预算 安排和资金拨付 2 统一 发放 工资 职责 县编办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财政局 负责审核县直纳入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统发工资范围的各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单位性质、人员编 (南政办发[2011]18 制、领导职数 号) 负责审核县级纳入 统发工资范围的人 县人社局 员和工资发放标准 及总额 案例 备注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 员工资的发放,由 该单位申报统发工 资数据,提交县编 办审核单位性质、 人员编制、领导职 数,经审核后再提 交县人社局审核纳 入统发工资范围的 人员和工资发放标 准及总额,最后提 交县财政局进行资 金审核、资金拨付 和打卡发放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 统发单位 按照流程分别向相 关部门提交 279 序号 管理 事项 3 社会 保险 基金 收支 管理 工作 4 县直 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 管理 5 280 政策 性农 业保 险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 县人社部门经办机 基金预决算草案编 构编制社保基金预 制,审核汇总全县 算草案,由县财政、 社保基金预决算, 人社、卫生部门汇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 总审核,报市级财 县财政局 基金财政专户核算 政、人社、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和管理,负责县本 门;县级财政、人 会保险法》,财政部 级社保基金的保值 社、卫生部门审核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 增值;依法对社会 后,将全县汇总数 制 度 》 ( 财 社 字 保险基金的收支和 据报市级财政、人 [1999]60 号),财政部 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社、卫生部门审核,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人社、 (财库[2013]46 号) 卫生部门审核后将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 审核后全省电子数 征收社会保险费, 据报送财政部、人 县人社局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 社部、卫生部,根 金收支和管理进行 据三部反馈情况, 监督检查。 将数据发回各地。 负责制定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规章制度,并负责 某县直行政单位拟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1、《行政单位国有资 处置一宗土地资产, 县财政局 查。负责县直行政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应先报县财政局进 事业单位机关国有 政部令第 35 号);2、行审查,然后报经 资产管理,承担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县政府批准,进行 权界定、清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 公示后,向县直单 资产处置工作。 部令第 36 号) 位下达土地资产处 按规定负责所属行政 县直行政 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 事业单位 的国有资产管理。 置意见。 牵头组织实施农业 2014 年农业保险工 保险政策,落实保 作,县财政局牵头 费补贴资金筹集管 制定全年农业保险 理,对保险公司农 工作方案—县农业、 县财政局 业保险资金进行监 1、《农业保险条例》 畜牧、林业部门配 督,对农业保险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合保险公司开展承 管理。 作进行考核、评估、务院令第 629 号) 保工作—县气象等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奖励。 部门做好防灾减灾 公厅转发湖南省财政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 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 预警工作——县农 县农业局 险查勘定损工作的 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 业、畜牧、林业等 部门参与受灾情况 协调和监管。 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查勘—保险公司理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 (湘政办发〔2012〕51 赔—县财政局、县 县林业局 险查勘定损工作的 号) 农业局、县林业局、 3、关于开展农业保险 协调和监管。 县畜牧局等部门组 技术指导服务和农 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 成考核组开展监督 县畜牧局 险查勘定损工作的 纪要(湘府阅〔2007〕管理工作—县财政 37 号) 协调和监管。 局对全年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使用情况 进行绩效评价。 县气象局 农业灾害预警。 某个农业保险案件, 备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统计局 相关数据统计。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农民与保险公司签 订保险合同参保 ——受灾农民报案 —保险公司和相关 部门查勘—保险公 司支付赔款。 负责一事一议财政 1、《国务院办公厅关 奖补全面工作。 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 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 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县财政局负责一事 [2007]4 号) 一议财政奖补规划 2、财政部关于印发《村 一事 编制、制定管理办 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 一议 县农民权 法,县农民权益维 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 6 财政 益维护和 护和农民负担监督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奖补 农民负担 负责一事一议筹资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 (财农改[2011]3 工作 监督管理 筹劳的审查。 室负责开展一事一 号); 领导小组 议筹资筹劳审查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办公室 作。 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 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4]90 号 负责惠民补贴(补 2014 年早稻良种补 县财政局 助)资金拨付和监 贴资金的发放步骤: 1、 督检查。 登记。由村民小组 (社区)据实申报 县农业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登记,村委会汇 总。第二:审核。 乡镇相关站所及乡 镇人民政府对补贴 县住建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补助)数据进行 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公示。审核 惠民 1、湖南省乡镇财政管 后的数据由村委会 补贴 县林业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理条例; 2、公示,公示时间不 (补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进 少于 7 天。第四: 7 助)资 一步规范和完善惠民 录入。乡镇财政所 金发 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 负责将审核确认后 县民政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放工 意见(益财办〔2014〕的数据录入乡镇财 作 162 号) 政信息网。第五: 复核。县惠民补贴 (补助)主管部门 县畜水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和财政部门复核。 第六:拨款。由县 财政局将资金拨付 代发金融机构。第 县农机局 负责基础数据复核。 七:打卡发放。由 代发金融机构依据 财政部门提供的信 负责惠民补贴(补 息数据统一打卡发 县监察局 助)资金的监督检 放到户。 查。 县财政局 281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负责惠民补贴(补 助)资金的审计。 负责依据财政部门 代发金融机 提供的信息和数据 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打 卡发放到户。 县审计局 282 相关依据 案例 备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 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指导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财政部 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指导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 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指导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283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行政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行 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进行。 (二)县财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财政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指导措施 (一)制定《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南财纪监〔2010〕17 号)和《南县财政行政处理处罚案件审 理审查决定工作细则》(南财法〔2011〕58 号)。 (二)县财政局每年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考核,在考核 中对财政部门执法机构按相关法律制度统一规范监督检查程序 和规则提出要求,要求财政执法机构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县 284 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文件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强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财政厅、市财政 局和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班,讲授具体检查执法案例,提 升财政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 五、监督指导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 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县财政局将按《南县财政局行政 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南财纪监〔2010〕17 号)追 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85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票据的购 领、核销手续 1、是否按规定领取票据购领证;购领票据单位撤销、改组、 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已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票据购领证的变 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 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 3、是否按规定及时购领、核销票据;对财政无偿供应的票 据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票据,未造成浪费;没有违规发 放、销毁票据的行为。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1、是否按规定保管票据,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毁损、 灭失;发现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 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票据,是 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按规定进行销毁。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 286 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 出借、代开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票据或使用非 法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票据规定用途填开;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票据。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收入 范围、提高收入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票据,填开票据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规范,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票据购领单位按下 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 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 确认应缴、已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款项; 3. 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 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 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 6. 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287 7. 需要销毁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 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 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 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 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 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 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 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 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 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 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 的信息资料(包括拍照或录像)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 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 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288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 记录。 (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 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将相应办事流程、程序及时限要求公开,以指导持证 人员; (二)答复持证人员咨询。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湘财会 〔2013〕 16 号),对全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按以下条 款进行认定、处理: 289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 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更换证书的。 290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规定 学分;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是否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 场所和教学设施;是否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 管理能力;是否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 制度;是否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三)培训机构和单位在培训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欺 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 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是否存在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是否存在 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举报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 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会计从业人员、培训 机构和培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291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 记录。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 求进行处理。 (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 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培训机构和单位有所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92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二)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 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 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七)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八)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 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 有关情况; (九)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十)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 (十一)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 外资产等行为; 293 (十二)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十三)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 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 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 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 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二)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三)每年开展重点检查前向社会公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 294 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 公告将正式发文,并在市财政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 (四)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 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 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 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 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 《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 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 号) 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 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 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 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 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 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 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 送有权机关处理。 295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 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 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 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296 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 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97 (六)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 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 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 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 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 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 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 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 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 298 位的存款;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内及 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 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 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 施监督检查;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 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 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 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 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 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 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 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 299 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 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 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 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 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300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 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 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301 (七)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 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 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 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 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 督单位的存款; 302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 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 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 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 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 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 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 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 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 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 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 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 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 303 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 况。 (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 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 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财政部门、 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 资金;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 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 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304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 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 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 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05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 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 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 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 组织贷款; 306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 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 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 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 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 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07 (八)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为公平、 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 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 法》,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10 部法律、法规 和规章中有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条款 25 条,按一般违法行为、 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情形分设三个裁量阶次进行 区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 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 办法》,参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财法 〔2009〕10 号),结合我县财政执法实际,制定《南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财法〔2010〕16 号)。文件具体内 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 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是构建惩治和预 308 防腐败体系,从源头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建 设服务型机关,树立财政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贯彻,积极落实。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 工作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制定相关 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组织对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 的培训学习,重点是使其增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觉性和主 动性,准确掌握程序规范、制度要求和标准内容,确保规范行政 处罚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 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 出解决办法。 309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310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共 41 项) 一、部 门 职 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 贯彻执行国家人力 年度计划 资源和社会保障工 作、方针、政策和 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相关的法律、法规、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 规章,拟定具体实 听证工作 施方案;编制全县 承担牵头办理其他部门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障事业发展规划和 组织协调专家咨询事宜 年度工作计划并组 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组织开展行政执 织实施;对全县人 法的监督检查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落实 监督指导、协调服 组织实施人力资源规划,统筹管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 务。 用工作 负责全县人力资源 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开发综合管理。拟 负责全县人才交流、人才开发和人才市场的指导、协 定并组织实施全县 调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发展 负责开展职业介绍服务 2 规划和人力资源流 承担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职责 动政策;建立统一 负责收集和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 规范的人力资源市 信息服务 场,促进人力资源 负责组织举办各类大型人才交流会和企业招聘会,搭 合理流动、有效配 建人才交流平台,提供人才招聘服务 置。 承担档案托管工作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 拟订全县统筹城乡 织实施 的就业发展规划和 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转 政策,完善公共就 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 业服务体系;组织 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实施高校毕业生就 落实就业援助制度;业政策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 负责就业援助政策的落实 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贯彻执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制度;贯彻执行高 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 31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 和高技能人才、农 给付标准,监督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稽核规则 村实用人才培养与 负责拟定全县公共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考 激励政策 核方案 负责全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 工作 指导全县城镇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负责农村就业服务,指导、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台帐,统计上报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 报表。 承办全县就业服务、就业训练、失业保险信息统计及 上报工作 指导全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承办城区内 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及其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及管理工作 负责失业人员登记、调查、统计工作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 养老保险政策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规划、 标准 负责提交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材料 4 312 统筹建立覆盖城 乡的社会保障体 系。拟订并组织实 施城乡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保险政 策和标准;贯彻执 行机关企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保险基 金管理和监督办 法并实施监督,编 制全县社会保险 基金预决算草案 负责参加市本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 员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参保缴费时间、出生 年月和退休年龄 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离)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审批工作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统筹规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种报表的汇总 上报,计算机信息网络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扩大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新办 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本县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审核,其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 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办理参保企业职工异动工作单位时基金的转 移和其他有关手续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审核参保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按时足额发 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生活状况调查认证,查处和 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行为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破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算和离退休人员 的接收、管理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负责本县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证和年检年 审工作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统筹规划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 险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数据和各种报表的汇总上报 及信息处理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负责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 理工作及职业年金的征缴管理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的审 查稽核、单位台帐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工作异动时 基金的转移及其他有关手续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 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正常调整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发 证工作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保险所 承担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 县城乡居民社会保 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基金监督任务 险所 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 规划和标准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办法,负 责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年审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调整基本医疗保 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组织提交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鉴定材料 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 休干部医疗保障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 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负责 医疗、生育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 负责对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 店服务协议书的签订以及监督检查 负责依法稽查各类违反医疗保障制度的行为 31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统计工作 负责本县的工伤认定工作 负责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负责工伤医疗机构的确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的确认 负责工伤保险费率的审定和调整 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 情况 负责按照规定核定和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负责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负责工伤 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工作 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按照 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 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负责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和信息系统管理 5 负责全县就业、失 业、社会保险基金 预测预警和信息 引导,拟订应对预 案,实施预防、调 节和控制,保持就 业形势稳定和社 会保险基金总体 收支平衡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 督 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和实施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 查处违规行为 参与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负责全县机关企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 事业单位工资收 贴补贴、绩效工资管理有关工作 入分配综合管理。 承担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审核 贯彻执行机关、事 工作 6 314 业单位人员工资 负责县内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收入分配政策;建 转正定级、奖惩人员工资待遇的确定 立机关企事业单 贯彻实施国家及省制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工资 位人员工资正常 浮动和工资固定等政策 增长和支付保障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 机制,配合有关部 退休(退职)费、生活补贴的政策及标准 门审核纳入县本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退职)、优 级财政统一发放 异退休待遇、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离退休费调 工资范围的同级 整的审批工作 党政机关、事业单 贯彻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政策,负责审 位及人员的工资、 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的待遇 资金、津补贴标准 以及死亡抚恤费、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组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和离退休费;执行 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员福利和离退 休政策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织实施休假制度 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 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协同相关部门对处级 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更改和连续工龄的认定 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岗位升 (定)级考试和考核 7 负责全县机关事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业单位人事宏观 组织本县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全县事业单位人 管理。会同有关部 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 门指导事业单位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 人事制度改革;组 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 织实施事业单位 作 人员和机关工勤 承担本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 人员管理政策;参 作人员信息管理 与人才管理工作, 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继续教育 综合管理全县专 管理工作 业技术人员和专 执行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国家 业技术队伍建设 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工作,综合管理全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县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 和机关事业单位 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工勤人员的培训 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职业)资格制度 和继续教育工作, 归口管理专业技 术人员的职称工 负责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 作;负责高层次专 考试资格审查、考务指导、监督及确认资格工作 业技术人才选拔、 培养和引进工作 8 会同有关部门拟 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订和落实全县军 负责全县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 队转业干部安置 案接收、审档、移交 政策和安置计划;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军队转业干部以及随调随 负责军队转业干 军家属安置计划 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组织落实部分企 业军队转业干部 解困政策,配合有 负责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 关部门做好维稳 协调 工作;负责自主择 业军队转业干部 管理服务工作 31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行政机关公 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 务员综合管理;执 作人员的综合管理 行有关人员调配 负责组织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政策和特殊人员 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安置政策;组织实 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转任工作综合管理,办理 施政府奖励制度, 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 综合管理全县行 员的调配、调任、转任工作 9 政奖励表彰工作; 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协调全县 承办以县人民政 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府名义任免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 人员有关工作;负 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 责行政机关公务 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 员和参照公务员 息统计管理工作 法管理单位工作 人员的考核、惩戒 管理工作 10 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 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落 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实农民工工作综 合性政策和规划, 推动农民工相关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 政策的落实,协调 度,开展专项检查治理欠薪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 解决重点难点问 基本发放到位 题,维护农民工合 法权益 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长期规划和政策 指导全县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11 316 统筹实施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仲裁 制度;执行劳动关 系政策,完善劳动 关系协调机制;监 督落实消除非法 使用童工政策和 女工、未成年工的 特殊劳动保护政 策;组织实施劳动 监察,协调劳动者 维权工作,依法查 处重大案件 负责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承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依法处 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县内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 议案件 负责全县劳动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和评聘工作 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统计报表和 综合分析工作 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 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 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 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 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建立三方机制 执行国家、省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规 范,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集体协 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承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初审及材料提交 指导全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 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指导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及实施企业经济性裁 员政策 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制度、探亲探假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和女 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政策 参与省、市、县级劳动模范的评审 协调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制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 权,承担行政区域内在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 制、民政部门注册或者许可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 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区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协 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的行为 12 13 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绩效评估 工作,完善绩效评 估的方法和指标 体系,提出奖惩建 议 承办县人民政府 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对市绩效评估指标的分解 下达 负责迎接市绩效评估、检查验收的综合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县机关绩效评估工作的年度计划、考评办 法及相关措施 负责绩效评估指标任务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 的日常督查 审核汇总被评估单位年度绩效评估及评估各项得 分、等次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7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人社局 1 统一发放工 资职责 县财政局 县编办 县人社局 2 高校毕业生 创业就业管 理 县教育局 3 318 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求职 县人社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按照县编委办核定各单位 某部门工作人 的编制数、职数、实有人数, 员工资的发放, 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 南县人民政府 由县编委办审 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 办公室关于印发 核单位性质和 按照县编委办提供的人员 《南县人力资 编制、职数;县 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 源和社会保障 人力社保局据 核定职数情况、县人力社保 局主要职责内 此审核纳入统 局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 设机构和人员 发工资范围的 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 编制规定》的通 人员和工资总 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知(南政办发 额;县财政局进 负责审核县内纳入统发工 〔2011〕23 号) 行资金审核、资 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 金拨付和预算 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 安排。 实有人数 南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人力资 每年 8 月底,县 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 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局统计高 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 局主要职责内 校毕业生初次 就业创业工作 设机构和人员 就业率,并将未 编制规定》的通 就业高校毕业 知(南政办发 生名单移交县 〔2011〕23 号) 人社局,县人社 《湖南省人民 局通过公共就 政府办公厅关 业人才服务机 于进一步促进 构和基层平台, 会同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 以 高 校 毕 业 生 为离校未就业 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 为 重 点 的 青 年 高校毕业生提 就业创业工作 创业就业的实 供帮扶。 施意见》(湘政 办明电〔2014〕 89 号)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 贴发放 《湖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 在规定期限内, 各高校完成申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补贴 4 非法使用童 工监管 船员劳动权 益监管 案例 县财政局 负责高校毕业生资格复核 障 厅 教 育 厅 请学生的资格 财政厅 转发人 初审,公示后将 力资源社会保 材料报送相应 障 部 教 育 部 人社部门,人社 财政部关于做 部门审核后由 好 高 校 毕 业 生 财政部门复核, 求职补贴发放 复核通过后财 工作的通知》 政部门于高校 ( 湘 人 社 发 毕业生毕业离 〔2013〕64 号) 校 前 将 求 职 补 贴拨付到个人。 县人社局 负责对非法使用童工情况 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县民政局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 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整改指令、童工伤残或死亡 的情形,可根据县人社局的 建议,撤销其登记 县工商局 县公安局 5 相关依据 县人社局 接群众举报,某 地一企业存在 强迫童工劳动 《禁止使用童 的违法行为,接 工规定》 报后,该地人社 部门劳动监察 人员及时赶赴 现场,解救了被 负责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 强迫劳动的 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整改指 名童工,同时将 情况通报当地 令、 童工伤残或死亡的情形, 工商部门,公安 吊销其营业执照 部门对该企业 负责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 劳动部、财政部 强 迫 童 工 劳 动 的行为予以立 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 《 使 用 童 工 罚 案调查,工商部 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 款标准的规定》 门 决 定 吊 销 该 企业营业执照。 〔1992〕 27 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 (劳力字 人社部门按照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 号) 每使用一名童 工 每 月 处 500 用不满 14 周岁的童工,或 元罚款的标准 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 给予处罚。 伤残的情形,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 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 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 某船务公司船 员向人社和海 事部门投诉用 人单位违反劳 319 序号 6 7 320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相关依据 县海事处 负责建立健全县通航水域 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 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 《 中 华 人 民 共 督检查, 督促船员用人单位、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 法 》 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 《船员条例》 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 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 应的保障措施 县人社局 协调实施一次性抚恤金的 计发办法 县民政局 审核全县一次性抚恤金审 核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及时做好县内抚恤金 的拨付 县人社局 查处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 成年人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人 民警察死亡 一次性抚恤 娱乐场所管 理 职责分工 案例 动保障法律法 规,船务公司管 辖地人社部门 和海事部门及 时介入。人社部 门负责对船员 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和社会保 障的法律、法规 和国家其他有 关规定情况的 监督检查;海事 部门负责对船 员注册、船员服 务机构诚实守 信以及船员用 人单位保护船 员合法权益等 情况的监督检 查,督促船员用 人单位健全船 员在船舶上的 人身安全、 卫生、 健康和劳动安 全保障制度,落 实相应的保障 措施。 某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病故后, 民政部 人力资 经所在单位提 源和社会保障 供相关材料,其 部 财政部《关 遗属向户籍地 于国家机关工 民政部门申请 作人员死亡一 领取一次性抚 次性抚恤金发 恤金。民政部门 放有关问题的 经审核申请资 通知》(民发 料、核算具体金 〔2011〕192 号) 额后,及时予以 发放。 《娱乐场所管 理条例》 对申请设立娱 乐场所的,由文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文广旅 局 实施娱乐经营行政许可,对 娱乐场所有关经营行为进 行监督 县公安局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施 治安管理和消防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 8 全国会计专 业技术资格 考试 县人社局 相关依据 案例 化部门依据《娱 乐场所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 实施娱乐经营 许可,符合条件 的核发《娱乐经 营许可证》,并 依条例实施监 督管理;公安部 门负责治安、消 防监督管理;工 商部门负责营 业执照登记注 册和管理;劳动 保障部门负责 对条例规定的 非法用工行为 的监管。 《益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 益阳市财政局 县财政局根据 具体负责考试考务组织工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省财政厅、省人 作 机构和人员编 社厅安排,会同 制规定的通知》 县人社局发布 ( 益 政 办 发 年度考试通知, 〔2010〕18 号) 具体组织考试 《 会 计 专 业 技 工作。县人社局 术资格考试暂 对考试进行宏 行规定》(1992 观指导、监督, 对考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年 3 月财会字第 并 对 合 格 考 生 监督,对合格考生进行专业 05 号, 2000 年 9 是 否 具 备 该 项 技术资格最终确认 月 8 日财政部、 资 格 进 行 最 终 人 事 部 财 会 确认。 〔2000〕11 号修 订) 9 社会保险基 金收支管理 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 决算草案编制,负责本级社 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 和管理,负责本级社保基金 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 法》,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 金财务制度》 各县(市、区) 级人社部门经 办机构编制社 保基金预算草 案,由县(市、 32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实施监督 县人社局 10 11 县地税局 负责征收私营企业的社会 保险费 县人社局 为参保私营企业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 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进行 管理。 《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 法 县民政局 县教育局 322 案例 ( 财 社 字 区)财政、人社、 [1999]60 号), 卫 生 部 门 汇 总 财政部《财政专 审核,报市级财 户 管 理 办 法 》 政、人社、卫生 ( 财 库 部门;市级财政、 [2013]46 号) 人社、卫生部门 审核后,将全县 汇总数据报市 级财政、人社、 卫生部门审核, 市级财政、人社、 卫生部门审核 后将审核后全 县电子数据报 送财政部、人社 部、卫生部,根 据三部反馈情 况,将数据发回 各地。 省地税局、省劳 动保障厅、省财 政厅、中国人民 银行长沙中心 支行《关于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通知》 湘 地 税 发 [2000]95 号 征收私营企 业社会保险 费 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职业 教育和技能 培训 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 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 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相关依据 某私营企业在 南县注册后,应 当在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 按月(每月终了 后 10 日内)向 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及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同 时报送社会保 险费申报表,如 实结算缴纳应 纳费额。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以某年自主就 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 业退役士兵为 《湖南省退役 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 例:退役前军队 士兵职业教育 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 有关部门负责 和技能培训办 档案接转等工作。 教育培训政策 法》(湘政发 宣传和思想教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 〔2012〕17 号) 育。教育培训过 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 程中协助承训 历教育的招生录取、教育管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理工作。 12 13 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安置 管理工作 优抚对象医 案例 单位做好参训 退役士兵的管 理工作;退伍返 乡后,民政部门 负责接收、填报 意愿、资格审查; 教育部门及所 属教育机构负 责招生录取、教 育管理;人社部 门及所属技能 培训机构负责 技能培训、鉴定 和就业推荐工 作;财政部门负 责退役士兵教 育培训经费安 排和监管。 县人社局 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 兵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 就业推荐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 技能培训经费安排和监管, 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 经费及时到位。 县武装部 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 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 助承训单位做好参训退役 士兵的管理工作。 县委组织 部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 的落实 县财政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县公安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 随迁家属的落户 县人社局 负责办理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 动手续及各项社保关系的 转接,负责医疗保障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服务 县编办 负责核定下达服务管理机 构人员编制 县教育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随 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作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国土局、 县地税局 等部门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 房及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 设用地、规划审批、税费减 免、住房产权办理等 县民政局 对全县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 军 人 抚 恤 优 《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中央军委 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做好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 移交政府安置 管理工作的意 见》(中办发 [2004]2 号)、 《中共湖南省 委办公室、湖南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湖南省军 区政治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军 队离休退休干 部移交政府安 置管理工作的 意见》(湘办发 [2005]2 号) 32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疗保障 14 相关依据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 入医疗保障和城乡医疗救 助范围。 待条例》(国务 院、中央军委令 第 602 号)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 《优抚对象医 疗保障办法》的 通 知 ( 民 发 〔2007〕101 号) 县财政局 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 助资金 县人社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 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 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 保险服务管理 县卫生局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 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 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 优质医疗服务。 县人社局 负责对建筑行业劳动用工 的监督管理,牵头执行建筑 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 度,依法查处克扣、拖欠农 民工工资的行为 南县建筑行 业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 金 县住建局 324 职责分工 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 格执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县 建筑行业农民 工工资支付保 障金制度实施 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 [2006]5 号 案例 凡向县住建部 门申请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的 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必须足 额支付工程款 和农民工工资 的书面承诺,并 签订《南县建筑 行业农民工工 资保障金三方 协议书》,向南 县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专用帐 户存入相应的 工资保障金后 方可办理施工 许可手续。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 前,凭人社部门 出具的无拖欠 农民工工资证 明方可办理竣 工备案手续。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进 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其中: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单位不低于 5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年度专项检查、发证前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批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 期巡查、回访。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可采取听取汇报、查 阅资料、职工调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 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 认后归档。 325 获批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配合参与由上级人力社保 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行动。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 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 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许 可审批工作和企业工时制度的执行监管力度,情节严重的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不定期对获批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对企业是否如实按 照所批工时制度执行、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应付加班工资、是否存 在未批工种岗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进行检查。 (三)对获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26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劳动监察执法效能, 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 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范劳动保障违法 案件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 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 以下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调查: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 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 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 规定的; 327 ( 十) 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 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报告程序 辖区内乡镇(街道)的劳动保障站,认为其管辖范围内的案 件需要本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的,报南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 三、查处流程 (一)立案阶段 1、立案。工作人员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案件录入“南县劳动监察两网化信息系统”并制作《劳动监察立 案审批表》,同时将该审批表及收集的案件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监 察大队负责审核工作人员审核。 2、审核。监察大队审核工作人员认真审核《劳动监察立案 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填写意见,报监察大队 大队长批准。 3、批准。监察大队大队长再次审核《劳动监察立案审批表》 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 决定的,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检查, 328 并收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情况复杂 的案件,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 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 调查无法进行的,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 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 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三)审批阶段 1、提出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 表》,列明违法事实,并提出拟给予案件处理(限期改正、行政 处理、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审核。监察大队大队长认真审核《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 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批。 3、法制审核。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认真审核《劳动监察案 件处理报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 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处罚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集体讨论由局领导、监察大队大队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案件 承办人员、记录员参加。制作《劳动监察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 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局领导认真审核《劳动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 329 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要求限期改正、行政 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罚没款的数额。 6、告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案件,案 件承办人员制作并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理(罚)告知书》。充 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听证。 至此,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劳动监察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决定阶段。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交 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失踪或拒绝签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 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五)执行阶段。当事人自觉履行。若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考核办法 (一)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劳动监察大队 每年定期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雷行动”、劳动合同签 订“春暖行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春雨行动”、用人单位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春苗行动”,同时根据上级劳动保障监 察部门安排不定期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检查。 (二)每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工作。 330 (三)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在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被许可事项 活动; 3、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规定履行变更、延续等手续; 4、劳务派遣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上门实地监督检查或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开展一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或重点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接到投诉、举报或上门实地监督检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 供相关书面材料。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按 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 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31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许可, 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 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32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监督 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 历史违规记录。 (二)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履行医疗 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与相关部门核实情 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 点信息监控; (二)探索建立健全医保医师制度,将监管对象延伸到医务 人员; (三)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四)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 2 年内违规记录; (五)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333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8〕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 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 号)和《关 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湘劳社发〔1999〕285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 决定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定点资格的单位,处罚款、责令限期整 改、取消定点资格。 334 (五)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药品监督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师以 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药品监督管理情况证明材料、价格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相关历史违规记录。 (二)协议零售药店执行法律法规、医保政策以及执行医疗 保险服务协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数据分析研判;与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实地核查;接受社会举报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医保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 点信息监控; (二)对申报情况采取电话、现场等方式核实; (三)向医保经办机构调阅 2 年内违规记录; (四)与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核实相关违规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违规记录调查; (三)对执行医保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实地现场核查。 335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1998〕44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 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 发〔1999〕15 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 号) 和《关于印发〈实行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 知》(湘劳社工字〔2009〕53 号)相关规定的申报单位,决定 不签订协议;对已签订协议的单位,处罚款、中止协议 6-12 个 月、中止协议 3-5 年、永久退出协议零售药店。 336 (六)对其他行政权力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政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遵循了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 条件行使权力;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 用职权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明显不当。 (二)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是否合法;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 交的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相对人是否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开展工作和行使权利。 三、监督检查方式 查阅材料,抽查案卷,现场检查及年度考核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抽查办件材料,查阅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对照公告的办理流程,核实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检查办理流程,内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对示范基地等确有必要的事项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开展年度考核,采取自评和考评的方式,对工作人员 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查看汇报或总结等材料;接受投诉举报等; 337 (二)主动或根据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三)根据情节情况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 (三)取消或暂停相对人因行政行为获得的权益;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处分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措施。 338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 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 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各类 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 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 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 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 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制定了《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我局对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 339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工作作相应调 整和完善。 (二)我局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 上级人社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我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 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34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1 考试报名、缴费、 发放合格证 报名、缴费、打印准考证及查询考 试成绩。发放合格证(成绩单) 2 个人权益记录管 理 3 受理有关劳动保 障违法行为的举 报、投诉 4 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基本公共服务 5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宣传 6 用人单位招聘 7 劳动监察“三春行 动” 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或者 电话、网站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及其 用人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法律规 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 理 流动人员档案接收、管理、转正、 转递等 在全县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 位的以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人社 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 县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 员、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 劳动者、创业者等服务对象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意识 现场招聘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提供招聘服务平台 1.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雷行 动”。2. 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 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强化劳 动监察执法,促进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用工规范、劳动关系和谐。 3.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春雨行 动”。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县人社局 0737-5221177 县社会劳动保险所 0737-5221331 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 所 0737-5229738 县医保所 0737-5229902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0737-5221501 县工伤保险所 0737-5212260 县城乡居民社保所 0737-5225505 县劳动监察大队 0737-5247978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中心 政策法规股 0737-5247978 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中心 县劳动监察大队 0737-5247978 341 南县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共 55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 的起草。 1 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 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 规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 程、规范和办法。 法。 开展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 法的培训。 检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情况。 掌握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确保平衡发展,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行用途管制。 2 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和规 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加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搞好保发展、 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动态平衡,保红线的工作; 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开 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 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 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 的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 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 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拟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 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 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 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 措施;承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 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 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 案件;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 源重大违法案件; 法行政。 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3 342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 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 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报县人民政 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 参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土地利用总 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保 体规划的审核 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 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 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 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矿产资源 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 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 计划 4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 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 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 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 汇交管理。 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 询服务。 提供国土资源社会查询服务。 5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 牵头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 策,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协调建设项 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 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监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 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 安置工作。 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指导协 调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统一管理、 监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 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 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范、指导、监督未 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6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 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 用各种数据的责任。贯彻实施地 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籍地政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 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 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 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 记发证等工作; 乡地籍地政、土地定级和登记发 证等工作;指导全县地籍地政管 指导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 理工作。 7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 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 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 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转让、交易、抵押和收购管理办法。 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抵押和 收购管理办法,协同有关部门监 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 权的流转。 权的流转。 8 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 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 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 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县 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 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 核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承 承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担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管 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探矿权、采 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 核登记;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 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承担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 督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 34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 依法管理权限内的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核登记 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 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探矿权监督工作,按 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9 监督管理测绘市场; 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督管理测绘市场;组织并管理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 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 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县性重大测 科技项目。 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管 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管理地图 管理测绘任务登记; 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 示的地图,管理地名在地图上的 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 表示。 示的地图,管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依法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 10 11 12 344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 防治、治理的责任。依法组织实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施地质环境保护;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 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 遗迹; 遗迹;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 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 灾害防灾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 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 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县重要地理 同有关部门编制南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 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南 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 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 理全县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 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 管理全县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 监督各类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 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土地、矿产 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 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 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 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 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金的收取和使用。安排并监督检 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 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县财政拨 给的其他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 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 费的征收、使用。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基础 测绘专项资金以及省、县财政拨给的其他各项 资金的使用。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 使用。 13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项。 34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1 县级有关 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 费用的评 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国土局 负责集体土地面积、 类型、 地上附着物等的核定;负 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 拟定、征求意见及报批工 作 县公安局 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身 份,出具被征地农民户籍 证明 县国土局 2 3 县级国有 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 中土地资 产处置 矿业权价 款征收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县财政局 相关依据 案例 负 责 企 业 改 制 过 程 中 土 1、《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地资产出让、登记发证 第 195 号﹚第十一条;2、 《土地登记办法》﹙湖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 74 号﹚第四 条; 监 督 土 地 资 产 处 置 价 款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 收缴到位情况 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100 号) 负责具体执收 1、《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 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湘财 负 责 矿 业 权 价 款 的 征 收 建〔2007〕75 号)第五条 管理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 施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 国土资源 划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 县发改、财 规划编制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政、规划、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编 制 相 应 告(第 16 号)﹚第五条、 与实施 环保、农业、 专 项 规 划 并 负 责 与 国 土 第二十二条; 林业、水务、 资源相关规划的衔接 交通、旅游 等部门 县国土局 4 县国土局 5 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 查处 县财政局 346 某开发公司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 15.4 亩耕地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 进行厂房建设。国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行 理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 政处罚决定:责令该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 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至第 15.4 亩土地,没收在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 负 责 没 收 和 处 置 非 法 占 国测绘法》第四十条至第五 筑物,并处罚款 16 万 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的 建 筑 十三条 元。财政部门依法接 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 收和处置没收非法占 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用土地上建筑物。 序号 管理事项 6 7 相关部门 相关依据 县国土局 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遗 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 县环保局 协 助 同 级 地 质 矿 产 行 政 定》(地质矿产部令第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辖 区 内 的 21 号)第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地质遗迹 保护管理 基本农田 保护管理 职责分工 案例 某县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 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加 强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工作,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 从严查处占用基本农田的 县国土局 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 违法行为;对占用基本农 田涉及需要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和涉及犯罪的违法 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 察和司法机关处理;要认 真开展土地动态监测,确 保全县范围内耕地总量动 态平衡和占补平衡。农业 部门要加强基本农田地力 建设和监测工作。组织开 展对基本农田分等定级, 并建立档案;指导各乡镇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 条例》﹙湖南省第八届人 村民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用有机肥、化肥和农药, 公告 (第 34 号)﹚第七条 保持和培肥地力;建立基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 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 县农业局 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 期定位监测网点。对未取 理 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 目,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 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 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 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电力和县政公用企业不得 通电、通水、通气,国土 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 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 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县水务、 林业、 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 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环保、建设、交 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 手续擅自占用农用地设立 通、计划等相关 农田保护工作 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 部门 记。 347 序号 管理事项 8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国土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 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 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 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 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 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 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 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 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 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 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 灾害灾情。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 了山体滑坡。接到灾 情报告后,按照紧急 信息报送程序,县国 土资源局迅速将灾害 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 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 县应急办、国土资源 局牵头,县民政、建 设、水利、交通、气 象、安监等相关部门 参加,认真开展灾情 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 调查,核实险情的具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体位置、规模、潜在 主体要求,负责按照工程 威胁、影响范围及诱 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 发因素。做好险情监 县交通、水 务、建筑等工程专项地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 测,随时掌握险情动 务、住建等 灾 害 治 理 工 程 实 施 监 督 地 质 灾 害 部门 七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态,定时将监测数据 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 防治管理 内边坡工程的勘察、 设计、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 急抢险指挥部,县应 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急抢险指挥部根据险 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 情变化情况提出防范 行监督管理。 和治理对策。并根据 灾情危害程度和专家 建议,决定救援应急 预案。由县公安、建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 设、水利、电力等部 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 县气象局 门组成的紧急抢险救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灾组开始组织受威胁 工作 群众转移,由县民政、 财政、商务、粮食组 成的物资、生活保障 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 组对紧急避险的群众 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 进行了妥善安置,并 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 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县民政、卫 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 生、食品药 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 品监督管理、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气 象 商务、公安 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 等部门 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 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 信畅通和救灾物资、 设备、 药物、食品的运送。 348 序号 管理事项 9 采矿权许 可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国土局 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 审批发证工作 县环保局 县安监局 10 11 古生物化 石保护管 理 相关依据 某石煤矿到县国土资 源局办理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延续手续,矿山企业 资源法》第三条;《矿产 应提交该县安监局审 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查该矿安全生产措施 负责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 后出具的同意延续意 三条: 见和该县环保局审查 该矿环境保护措施后 负责办矿安全生产措施 出具的同意延续意见。 审查 县国土局 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古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打击违法发掘、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 ﹙国务院令第 580 号﹚第 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条 县工商局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 古生物化石行为 县国土局 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 理利用 河道采砂 县水务局 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 案例 负责监督河道采砂行为, 《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 确保河道采砂不对防洪 试行办法》(湘政发﹝ 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 2014﹞19 号)第四条 全造成影响 负责河道采砂水上执法 监管,确保河道通航安全 34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 门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 益阳市住房 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措 公积金中心 施,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 南县管理部 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 建设补充资金划拨工作。 县国土局 12 负责住房保障的土地供 应计划和年度用地指标 安排,落实住房保障建设 用地;会同有关部门抓紧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土地增值收益交纳 标准。 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 全县保障 县财政局(地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相 关 税 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 税局) 性安居工 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 支持政策 程建设管 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理 〔2011〕45 号); 县住建局 350 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 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 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 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负责城市保障性住房 项目的规划和选址;负责 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 编制,按财政规定安排和 使用住房保障资金;负责 保障性住房的建购、 分配、 管理、收回等工作;负责 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住 房草案维修养护和收回 重租等工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 县委组织部 干 部 党 组 织 建 设 和 政 治 待遇的落实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13 县人社局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安置管理 县卫生局 工作 县编办 县教育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负 责 办 理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 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 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 作 调 动 手 续 及 各 项 社 保 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 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2 号)、 障管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负责医疗服务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 负 责 核 定 下 达 服 务 管 理 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 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 机构人员编制 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 负 责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2005]2 号) 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 作 县发改、县 负 责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住建、县国 住 房 及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用 土、县地税、 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县国税等部 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 门 等 14 指导墙体 材料革新 县国土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 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 推广应用条例》第二十四 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 条 取土范围和规模 县工信局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 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组织 实施国家有关生产新型墙体 材料的产品标准;制定新型墙 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 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 环经济促进法》 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 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 料推广应用条例》 的指导和宣传;对建筑工程新 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 查处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 砖的行为 县住建局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 应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 术规范;监督,依法查处建筑 工程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况 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为 35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 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 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 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 建设;组织灾情核查、统 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 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 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 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 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 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 具体工作。 县发改局 安排重大救灾减灾基建 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 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林业局 15 自然灾害 救助 县水务局 县国土局 县住建局 352 相关依据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督促落实县级财政和县 级以下财政自然灾害生 活救助资金分担比例。 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 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 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 农业生产恢复。 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 院令第 577 号)、《湖南 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 掌握汛情、水旱灾情水利 案》(湘政办〔2012〕67 工程险情,组织、协调、 号) 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 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 施的修复。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 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 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 理。 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 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 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 屋和县政基础设施的抗 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 作。 县交通局 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 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 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 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卫生局 组织抢救伤病人员;开展 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 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 施,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 心理援助。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16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 负责指导各县审核、认定 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 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 范围 相关依据 县国土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负 责 将 优 抚 对 象 优 先 纳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 602 号)第二十九条;民 住区建设范围 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 县住建局 负 责 指 导 各 地 优 抚 对 象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申请经济适用房办理;负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责 各 地 优 抚 对 象 申 请 经 的通知》(民发〔2014〕 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 79 号) 住房租赁补贴和农村危 房改造工作;负责办理房 产、土地证优先优惠工作 优抚对象 住房保障 17 建立县级 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 信息共享 机制和核 对平台 负责提供户籍、车辆等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息。 “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 县卫生局 负责提供医疗等信息。 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 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 负责提供失业登记、缴纳 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 县人社局 和领取社会保险、医疗保 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 险等信息。 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 负责提供交易、租赁及住 商登记、 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 县住建局 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 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用等信息。 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使用 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 县国土局 权、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 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 负责提供各种惠农补贴、 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 县农业局 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 种植、养殖等信息。 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 负责提供各种林地补贴 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 县林业局 。 等信息。 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 对象提供依据。”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 县工商局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 商户登记等信息。 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 〔2012〕 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 作的意见》(国发 县地税局 45 号); 户、企业的纳税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中国人民银 负责协调获取存款等信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 行南县支行 息。 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 负责协调获取有价证券 政发〔2013〕35 号); 县金融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等信息。 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 县保险行业 负 责 协 调 获 取 保 险 等 信 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3〕58 协会 息。 号) 县国家统计 局南县调查 负责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队 18 三调联动 即人民调 县人民检察 1 、加强刑事和解协调指 1、《人民调解法》 院 导办公室建设,积极稳妥 2、《关于印发市综治委 案例 县公安局 35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解、司法调 解、行政调 解的衔接 联动工作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卫生局 35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地 推 进 刑 事 和 解 工 作 ; “三调联动”专项组〈成 2 、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 员单位职责〉及〈主要工 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刑 作制度〉的通知》(益三 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办理 调办[2012]3 号) 程 序 及 刑 罚 适 用 等 方 面 3、《关于调整益阳市三 的办案流程,建立刑事和 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 解工作的常态机制; 3、 员的通知》(益综治委 建 立 健 全 刑 事 和 解 工 作 [2014]9 号) 中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 组织衔接机制,支持开展 刑事和解人民调解工作; 4 、加强涉及刑事和解的 案件审查和法律监督。 1 、加强治安行政调解协 调指导办公室建设,积极 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做好 治安行政调解工作; 2、 加强对人民调解与治安 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组 织领导和业务指导,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安派 出所设立驻所人民调解 工作室,并提供其工作便 利条件; 3、做好公安部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 作规范》的监督执行工作; 4 、建好警民联调队伍, 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完善 治安联防机制, 对于复杂、 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公安 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 联合调解制度。 1 、加强对人民调解、三 调联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2 、做好涉及本系统矛盾 纠纷的日常排查和行政 调解工作。 1 、做好县医疗纠纷治理 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协调 指导全县医疗纠纷预防 处置工作; 2 、加强对医疗质量的安 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降低 医疗事故风险,做好医疗 纠纷源头治理工作; 3、 做好与人民调解衔接联 动工作,配合县司法局加 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 员会建设,要求医疗机构 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国土局 1 、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土 地征收,做好补偿和安置 工作,坚决查处违法违规 征地和拖欠征地补偿费 用等违法行为,维护被征 收土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预防和减少该领域矛盾 纠纷的发生; 2、做好因 土地征收、资源权属及各 类违法用地、采矿侵害群 众利益引发矛盾纠纷的 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 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 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 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县林业局 18 三调联动 即人民调 解、司法调 解、行政调 解的衔接 联动工作 县水务局 县住建局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加强对林业法律、法 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 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 涉 及 本 系 统 矛 盾 纠 纷 的 1、《人民调解法》 日 常 排 查 和 行 政 调 解 工 2、《关于印发市综治委 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 “三调联动”专项组〈成 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 员单位职责〉及〈主要工 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作制度〉的通知》(益三 调办[2012]3 号) 1 、加强对水利法律、法 3、《关于调整益阳市三 规的宣传,预防和减少矛 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 盾纠纷的发生; 2、做好 员的通知》(益综治委 涉 及 本 系 统 矛 盾 纠 纷 的 [2014]9 号) 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工 作; 3、做好与人民调解 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系 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完善房 屋拆迁许可、评估、补偿 等制度,严肃查处不规范 拆迁和违法拆迁行为,预 防和减少因房屋拆迁导 致矛盾纠纷的发生; 2、 做好本系统因城镇房屋 拆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款和农民工工资、物业管 理、出租车管理、建筑施 工安全生产类矛盾纠纷 的日常排查和行政调解 工作; 3、做好与人民调 解衔接联动工作,加强本 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355 序号 管理事项 19 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的统一监督管理。经各县 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 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 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 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 规模化养殖场,根据申请 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县国土局 县农业局 相关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 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组 织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用 地 国国务院令 643 号)第二 备案工作 十七条; 负责制定规模化养殖技 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 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 工作,按照农业部《动物 防疫审查办法》的规定, 进行发证和备案。经各县 初步核实后,农业部门、 环保部门共同现场验收。 负责指导军队离休退休干 县委组织部 部党组织建设和政治待遇 的落实 县财政局 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保障 县公安局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和随迁家属的落户 县人社局 20 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 安置管理 县卫生局 工作 县编办 县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负 责 办 理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 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的工 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 作 调 动 手 续 及 各 项 社 保 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 关系的转接,负责医疗保 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障管理 (中办发[2004]2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负责医疗服务 湖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 负 责 核 定 下 达 服 务 管 理 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 机构人员编制 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 负 责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理工作的意见》(湘办发 随迁子女的入学、转学工 [2005]2 号) 作 县发改、县 负 责 军 队 离 休 退 休 干 部 住建、县国 住 房 及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用 土、县地税、 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县国税等部 税费减免、住房产权办理 门 等 356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21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 负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 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建筑 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 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 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 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 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 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 在问题限期整改 县住建局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 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 要求;及时抄告县政工程、 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 置计划 县发改局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 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 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负 责推进建筑渣土的资源 化再利用。 相关依据 案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 渣土管理 县交通局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 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 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造成 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 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 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县公安局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 超速行为、未办理通行证 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 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 配合城管执法局对造成 污染车辆的查处。 县国土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 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 357 序号 管理事项 22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 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 县农业局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 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 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 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 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 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 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 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十三条。 县国土局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 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 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 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 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 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 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 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 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 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保护 县林业局 23 林地地类 认定和 调查 县国土局 358 相关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 14、17 条。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法实施条例》第 43 条。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 4 条。④《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 14 条。⑤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⑥《湖南省林 地 保 护 利 用 规 划 (2010-2020 年)》。⑦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 纲 要 (2006-2020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 年)》。 ⑧《湖南省土 查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地税局 县住建局 25 契税征收 管理 县国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 行权属登记的有关信息 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 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 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 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开展检查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 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 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 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 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 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 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 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 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 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 屋,在向当地房管部 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 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 门申办房产证时,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 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 房管部门按照“先税 税暂行条例》; 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 后证”的原则,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依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 纳税人先缴纳契税, 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 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受 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 房产证的必要条件。 (国税发〔2005 〕89 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 某纳税人受让土地, 号); 准的容积率在 1.0 以下的 在向当地国土部门申 3、国家税务总局、财政 住宅项目清单提供给同 办国土证时,由国土 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级地方税务部门 部门按照“先税后证” 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的原则,要求纳税人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 (国税发〔2005〕111 号) 先缴纳契税,契税完 料和相关地价资料。负责 税凭证是领取国土证 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 的必要条件。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 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 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 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 有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 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应 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 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手续的有关土地权属、土 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 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 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 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 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 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 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 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 (或减免税)凭证,将有 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 务、财政部门 35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地税局 26 土 地 增 值 县房产局 税征收管 理 县国土局 县地税局 27 耕地占用 税征收管 理 县国土局 28 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 360 县国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 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 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 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 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 产权属管理。如发现纳税 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 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 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 理。 县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在 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某人从他人处购买门 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 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面,需在地税部门按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务院令[1993]138 号);2、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并 财政部、取得完税证明单后, 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 的 规 定 , 要 求 出 具 完 税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 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 (或减免)凭证;对于未 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 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 发[2005]89 号); 记,对于未出具完税 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 3 、《国家税务总局 财 凭证的,房地产管理 办理权属登记。 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部门、国土部门不得 各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办理权属登记。 在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权 属 (国税发[2005]111 号) 登记时,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 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 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 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 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 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 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 档备查。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 理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 用耕地,国土部门在通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 知该企业办理占用耕 位或者个人办理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地手续时,同时通知当 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 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 地地税部门。地税部门 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 条条 征收耕地占用税后,国 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 土部门再办理相关农 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 转用手续。 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 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方式。编制出让文件、发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 》、《协议出让国有土 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地使用权规范( 试 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 行)》、《划拨用地目 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 录》 地批准书、办理土地登记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规划局 县国土局会同城县规划 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 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 案、协议出让方案、划拨 供应方案 县财政局 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收取 及退还,出让价款的收取 相关依据 案例 36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 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监察支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 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62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四)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 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 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执法监察大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 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63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执法监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 任。 364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 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 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 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制定了 《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 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支队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 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执法监察部门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 365 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当 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权执行标准。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 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各地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 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县级执法监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 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366 (三)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矿产资源 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 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 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乡镇国土资源所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 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 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乡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 有关情况纳入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367 对乡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 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 重点乡镇所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 限期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368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 件(县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 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 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 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县执法局确认 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 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 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审查,公 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报备;县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 369 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市局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 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 查机制; 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 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 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 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 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370 各县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 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 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71 (五)矿产督察 矿产督察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县 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督察、组织及落实等 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矿产 督察工作,特制订以下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 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 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 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 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 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利用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 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 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 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 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 372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 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 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依据勘查设计或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矿山土地恢复 方案,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 表》,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报表、台帐,对勘查区块作业, 矿山采掘、选矿、尾矿及废弃物处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 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 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 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矿业权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矿产 督察员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 表》上予以注明。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矿产督察员根据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年度督察工作计划 安排,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现场督察。每年的现场 督察次数不少于 3 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 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373 2、矿产督察员应于督察工作完成后 5 日内向省矿产督察员 办公室提交《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 案表》,并将《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 备案表》抄送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 3、每季度末,矿产督察员应向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季 度督察工作报告,上半年督察工作报告与二季度督察工作报告合 并提交,年度督察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建议与四季度督察工作 报告合并提交。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 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国土资源局应在 15 日内调查。调查属 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 理的,所在地县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 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 10 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 在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374 (六)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县国土资源局主要管辖在全县 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巡回检查新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案件: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 干扰,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县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 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授意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县级国土资源部 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县级国土资源 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应当在七个工作 日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案件因当地政府干预难以由本级国土资 375 源部门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 源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 以予以督办。 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国土资 源违法案件,必要时可以督促办理。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下级 国土资源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 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 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督办的国土 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 以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 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 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 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76 (七)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人民政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 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 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 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 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 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 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各县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 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 37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1 “6.25”全国土地日主 题宣传活动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 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宣传服务活动。 办公室 5248609 2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 发服务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 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 信息成果。 南县国土资源信 息中心 5248602 3 8.29”测绘法宣传日活 动主题宣传 开展测绘法相关制度 宣传 办公室 5248609 4 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 索举报 接受各类国土资源违 法线索的投诉、举报、 南县国土资源执 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 法监察支队 处理。 12336 5248698 5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及 相关业务咨询 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公 开,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 办公室及相关业 政策法规咨询,国土资 务股室 源业务咨询。 5248609 6 “4.22”世界地球日主 题宣传活动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 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 源、建设绿色矿山、保 护地质(生态)环境、 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 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 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 办公室 学知识,推广新理念、 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 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 5248609 7 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风 险预警预报发布 会同县气象局共同发 布 5248605 378 承办机构 矿测股 联系电话 南县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 (共 3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拟订本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评估实施情况。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 实施和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 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 政策、法规。拟订全县环 境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区 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 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目标,参与制定全县环境 功能区整体规划。 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组织拟定和修编全县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 产业政策。 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参与调整水环境功能区。 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2 3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 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 责任。负责对县级重大经 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 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按规 定审核审批、呈报全县开 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 环影评价文件。参与指导 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与 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 气候变化工作。 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 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大 气、水体、土壤、噪声、 光、恶臭、化学品、机动 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 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 负责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参与环境行政案件的复议、 诉讼、听证。 参与拟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主 体功能区划分。 审核本县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建设、城区改造及行业规 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实施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 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负责监管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由县环 境监察 大队承 担 由县环 境监察 大队承 担 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实施水体、大气、光和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组织实施对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 379 序号 主要职责 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 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 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 治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实施机动车绿色标志核准。 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及年度核查等管理。 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核定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并收取有偿使用费。 4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 态保护工作。 开展排污权储备、回购,核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 物排污权指标,指导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 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并组 织应用实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牵头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 考核及奖励。 负责调研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现状,向县政府提出工 作建议。负责组织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考核协助工作。 参与洞庭湖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野 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制定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定期报送监测数 据。 编制环境质量月报、年报。 5 6 7 380 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监测信 息和环境质量状况。 由县环 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县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 境 监 测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和服务性监测。 站承担 参加污染事件和突发污染事件调查,提供有关仲裁环 境污染纠纷的监测数据和参加应急监测查处。 牵头编制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规划、计划,牵头 拟订相关政策文件; 负责全县核事故应急管 负责对本县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 使用、 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 销售单位的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 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 责拟定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演习 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 文本,参与本县有关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事件和信访 政策、规划、标准,监督 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 负责本县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及竣 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 工验收相关工作,落实其他射线装置、放射源及辐射 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 安全许可证的预审。 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 参与辐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纠纷的调 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 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进口废物的许可工作。 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 置的生产、销售、作用的 负责牵头组织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专项检查,指导本 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 县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现场检查工作,参与全县建设 民 用 核 安 全 设 备 的 运 用 项目固体废物、辐射环境保护“三同时”跟踪管理工 作;配合相关单位指导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污染防治 实施监督管理。 工作;牵头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大固体废物和 辐射环境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科技示范与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 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参与制定和修订地 管理体系建设,推广环境 方环境保护标准。 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 息发布工作。 序号 主要职责 保护科技成果;开展环境 保护交流与合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拟订全县环保产业发展政策、规划。 负责全县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机构的授权委托。 参与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工作。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拟订全县环境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 组织、指导全县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 文明建设,着力以“节约 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 复为主”的生态建设,推 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 环境保护。 发展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 采访报道。 组织开展全县性的“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相关纪念 日的重大主题活动。 组织开展全县绿色创建的具体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全民环境教育及其生态、环保培 训。 组织指导全县环保民间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 护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 负责全县环境舆情研判、处置和指导。 组织开展全县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理论研究。 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施。 9 协助本县党委做好县域 内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 部管理工作。 配合地方参与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开展全县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 指导全县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在职人员培训、职 (执)业资格评定等有关工作。 10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 其它事项 38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环保 局 1 水环境 质量状 况监测 与发布 通报 县水务 局 县环保 局 2 382 职责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水质 监测,发布水环境状况信 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 水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 水质监测,发布水文水资 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 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 门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的统一监督管理。对采用 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 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 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化 养殖场,根据申请依法发 放排污许可证。 县国土 局 组织做好畜禽养殖用地 备案工作。 县畜水 局 负责制定规模化养殖技 术规范,抓好畜禽养殖排 泄物生态消纳、综合利用 工作,按照农业部《动物 防疫审查办法》的规定, 进行发证和备案。经各县 (县)区初步核实后,农 业部门、环保部门共同现 场验收。 畜禽养 殖污染 防治 相关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 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 643 号)。 案例 全国各省区县水利、环保 部门均开展江河湖库水 质监测 水利部门为了保 护水资源,会同环保部门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照 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 和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 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 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意 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 控制指标或未达到水质 要求,报告政府采取措施, 并向环保部门通报。环保 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 监管,对污染物排放实施 总量控制,会同水利部门 组织监测网络,统一发布 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 合,建立协商机制和信息 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资 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 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 大问题。 某生猪养殖场坐落在村 庄东边,靠山临水,常年 存栏 3000 头。由于平时 疏于管理,污染防治设施 未进行有效运作,病死猪 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不 到位,造成养殖污水到处 漫流,臭气熏天。周边农 户和单位打县长公开电 话举报。农业部门接到投 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 并会同环保部门执法人 员实地踏勘,科学评估养 殖污染情况并进行案情 调查。环保部门、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依照《畜禽规 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 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 罚。由环保部门责令当事 人承担因养殖污染所造 成的损失,并由农业部门 指导养殖废弃物综合利 用,如:建设沼气工程和 “三沼”综合利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环保 局 县交通 局 3 水污染 防治和 水资源 保护 县水务 局 4 5 无证无 照环境 污染监 管 入河排 污口设 置管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 染防治工作,负责按规定 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 政策并监督实施。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 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 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 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 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 当通知县农业部门参与 调查处理。 某江河上有一运输船只 利用深夜偷排污泥(危险 固废),造成江流水体污 染,部分江面出现大面积 死鱼现象。110 接报后, 通知了相关部门。海事管 理机构对事故原因和进 行了调查,渔业主管部门 对污染可能造成的渔业 《中华人民共和 污染带来的损害提出处 国水法》(中华 理意见,并对造成的渔业 损失进行鉴定。环境保护 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七十四号) 局调查污泥的来源,并启 《中华人民共和 动应急监测,对受污染水 国水污染防治法》 体开展监测,提出处置方 案,发布监测信息,并对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 (中华人民共和 水污染行为进行处罚。水 责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 国主席令第八十 务局对当天的水文情况 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 七号) 进行分析,对污泥倾倒后 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 造成 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 的水域面积进行评估。排 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 放污泥处靠近饮用水取 商一致。 水口,县供水机构根据水 质监测情况决定是否停 止取水。 县环保 局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有工 商营业执照的但无环保 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 染行为。 县工商 局 负责查处无工商营业执 照或者超范围经营的行 为。 县环保 局 负责按照环评审批权限 对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进行审批,并发放排污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无 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国务院 令第 370 号)第 十四条。、《环 境行政处罚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县环境保护局接到信访 投诉,我县一乡镇一家废 塑料加工点存在将清洗 废水排放村中小溪,造粒 废气严重影响村民。县环 保局对该加工点的未依 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 污染行为进行查处。经调 查发现,该加工点也无工 商营业执照或者超范围 经营,县环保局依法查处, 并将查处情况抄送工商 部门。工商部门对该加工 点的无照或者超范围经 营行为依法取缔。 某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 入河排污口,根据属地管 理的原则,排污口设置需 征得当地水务局同意,该 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 38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水务 局 县环保 局 6 自然保 护区管 理 县林业 局 县农业 局 县环保 局 7 大气污 染防治 县发改 局 38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批。 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自然保护区,负责新建的 各类县级自然保护区申 报审查工作,承办县内新 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 护区的申报预审工作 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 区的监督管理。在省级和 国自然保护区条 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 例》 、县政府三 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 定方案 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 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 区的监督管理。 1、牵头协调行动计划的 实施,负责督查推进日常 工作;牵头大气环境质量 评估; 2、负责工业企业 及园区污染综合整治; 3、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负责环境监测监管能 《大气污染防治 力建设。 行动计划》(国 1、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 发 2013 ) 37 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号 ,《湖南省贯 会发展计划、 中长期规划; 彻落实<大气污染 2、负责清洁能源推广; 防治行动计划>实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施细则》。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3、 牵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 业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 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4、负责核定机动车排气 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监督 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5、 落实燃煤机组脱硫、 脱销、 案例 介机构编制了《某县污水 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 置论证报告》,由县水务 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 家审查会,在充分对比排 污口设置方案后,专家原 则通过论证报告,并提出 修改意见 论证报告修改 完善后,提交县水务局, 水务局出具入河排污口 设置同意书给环保局,并 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县 环保局根据水务局意见,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 环评审批,手续流程齐全 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如某地申报新建省级自 然保护区,可由县人民政 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省 政府将县请示文转批环 保部门办理,环保部门组 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委员会(包含农业或林业 部门相关人员) 组织审查, 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 议,报省政府批准。隶属 于农业或林业的保护区, 其部门可以进行内部审 查。 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 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 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 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 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 会”建设。加强部门协调 联动。各有关部门密切配 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 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 实施联合执法、 信息共享、 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 防治的强大合力。努力建 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 丽益阳。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财政 局 县工信 局 县住建 局 县政府 督查室 县电视 台 县交通 运输局 县公安 局 县商务 局 县科技 局 县气象 局 县人社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除尘电价,淘汰、限制类 企业差别电价,超能耗企 业惩罚性电价,可再生能 源电价补贴政策。 负责协调中央、省专项资 金支持;落实行动计划县 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监 督资金使用;负责各职能 部门的资金整合。 1、负责淘汰落后产能, 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 结构与布局调整; 2、组 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 3、 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清洁 生产。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筑 推广实施。 负责将行动计划目标和 工作任务纳入县政府年 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 展任务落实情况督查 负责加强行动计划宣传 教育工作。 负责公共绿色交通推广 实施;负责淘汰 2005 年 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1、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 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 理; 2、机动车排气污染 防治的有关执法; 3、负 责涉嫌污染环境治安、刑 事案件的及时移送。 负责机动车燃油的供应 管理,如期完成油品升级 工作。 负责支持相关领域科技 创新,组织研发、推广污 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和 新设备。 负责与大气污染防治有 关的气象管理工作。 将行动计划的考核纳入 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38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制定 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员 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县域执 法事项的具体实施,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辖区 内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特 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三)适用依据准确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五)投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与电子处罚平台运行情况; (九)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386 (十)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 处理情况; (十一)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87 (二)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 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监管工作。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适用于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2、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 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设施 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 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1 个饮用 水保护流域或者 3 家区域内企业。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 3、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监测一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388 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 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 1、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 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 放情况等; 2、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 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 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 整治到位。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 4、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 定义务; (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 (四)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 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389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 (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政策法规科审查;不需 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 关进行查处。 390 (三)污染减排工作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及相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 减排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 2. 减排计划明确的工程项目、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3.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耗量的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 排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1. 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 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 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煤耗控制等进行考核; 3. 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五 年减排周期内减排工作及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 制定减排工作计划,确定减排工作任务,提请县政府颁 布实施; 2. 配合国家、省、县的核查,以及自行组织对各单位减排 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391 1. 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减 排年度计划; 2. 每年结合上级减排核查要求对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及相 关部门的减排工作进行核查; 3. 对年度减排任务未完成,或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 及时整改并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 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领导 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 2. 奖励机制。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县财政对各乡镇 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 3. 惩罚机制。对减排任务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 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域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部门进行通报、 挂牌督办。 392 (四)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实施情况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1)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 (2)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方开工建设的; (3)建设项目是否制度; (4)需试生产的,是否向环保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是否向审批该建设 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 合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按要求定期开展建设项目监察。 2、专项督 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393 (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 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 (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 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等要求。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业是否 落实整改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 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 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 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 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 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 (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环境保 护局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394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 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建设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罚 款并责令关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95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制定了《南县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文件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我局对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96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工作作相应调 整和完善。 (二)我局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 上级环保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我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 立与之相关的配套制度。 39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监督投诉咨 询服务 通过群众来访、来信、12369 环保热线、 县环保局网站和网上投诉栏目、局长热 县局环保投诉 线等渠道,受理、交办和督办环境信访 接待处理中心 事项。 0737-5227166 2 “12·4”法 制宣传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法律知识宣传。 县局法制股 0737-5221435 3 环境保护知 识普及 绿色购物、生活环保小窍门、绿色出行、 营造绿色办公环境、环保拾趣等。 县局法制股 0737-5221435 4 政务信息公 开 (1)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 政监督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评价 信息主动公开(2)依申请公开的环境信 息。 县局办公室 0737-5221435 5 重点污染源 监督性监测 结果公开 包括监测点位、监测因子、排放标准、 超标倍数、监测时间等。 南县环境 监测站 0737-5221435 6 环境空气质 量报告 根据监测情况,每日、每周、每月发布 空气质量信息 7 水环境质量 报告 根据监测情况,每月发布水环境质量报 告,包括断面名称、水质类别、主要污 染物等信息 南县环境 监测站 0737-5221435 8 环境统计年 报 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县局管理股 0737-5221435 9 “六·五” 世界环境日 宣传 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及环保法律知识宣传, 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 县局法制股 环境保护 0737-5221435 398 主 要 内 容 承办机构 南县环境 监测站 联系电话 0737-5221435 南县规划局责任清单 (共 2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 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我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负责拟定全县城乡规划战略规划和技术 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本 规范; 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 负责拟订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各项规 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管理工作。 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 2 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河流域规划、参与国土部门、水利部门、发改部门等部 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对 门组织的专项规划; 全县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建 参与全县重大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3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镇(乡)规划业务工作; 指导监督乡镇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乡(镇)村镇体系规划、 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 负责全县规划资质审核和城乡规划设计 施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市场管理; 与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队 负责组织全县城乡规划业务学习。 伍的业务培训。 4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 负责组织核发“一书三证”过程中的技术 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评审工作;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理工作,制定县本级土地交易中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市本级土地交易中的规划设计条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 用地规划的管理;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各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 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负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备注 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线工程选址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公共交 定点; 5 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市政基础设 负责组织或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 施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 线工程规划报批; 作。 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类管线工程核 发“一书两证”。 6 负责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执法监 对已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放线、验线与批 督工作。 后管理; 39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负责行政诉讼; 对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 7 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 承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对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工作。 为的行政复议职责。 8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00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1 建设工程 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划法》; 设、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 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县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 对某建筑工程检 查中发现该工程 定的房屋用途等违反规 法; 划的行为进行检查,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项目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进 政处罚法》; 行核实,对具体违法事实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的规定进行建设 的,由县规划局 进行认定,拟定处罚意见 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 按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罚。 量管理条例》; 进行查处。 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施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全生产管理条例》。 县住建局 检查,对具体违法事实进 行认定,拟定处罚意见并 进行处罚。 40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村镇建设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核发的“一书三证”是否超越委托的范围和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在办公场所是否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 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存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情况; (九)受委托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谋取不正当 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情况; (十)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档案存档保管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402 (二)评查案卷。对行政许可案卷或者备案信息进行评查, 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核查情况。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专项调查。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 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的整体工作安排,制定年度 检查方案。根据委托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工作要求、行权规范, 确定检查方向和重点,确定评价标准和检查方法。监督检查覆盖 所有下放事项。对受委托机关每年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 1 次,每 个下放事项行政许可案卷的抽查数量不低于 2 宗。 (二)编制计划。检查计划要确定检查对象,明确检查日程, 并下达检查通知。 (三)组成工作组。局法制村镇规划管理股、技术股、规划 政务窗口、督察室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 (四)开展检查。听取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汇报,对 委托下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核查。 (五)形成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工作组对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六)反馈意见。将监督检查意见反馈受委托机关。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强化监督。结合下放权力事项的特点,突出重点,进 行专项检查;对问题突出的,增加检查频度,扩大评查案卷的数 403 量和核查范围;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 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二)责令整改。对受委托机关自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各受委托机关限期整改。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 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 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对受 委托机关进行通报批评。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 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 书》。 (四)整改检查。及时了解受委托机关整改情况,督促各受 委托机关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整改“回头看”,确保各项整改 工作落实到位 (五)加强指导。制定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操作规程,作为 受委托机关实施委托行政许可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力求流程 明晰、通俗易懂、便于操作,有效保障各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依 法高效办理;及时进行业务问题研讨,对各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 许可过程中的存在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组织各委托机关工作人 员到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锻炼,便于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尽快熟 悉下放权力事项的业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受委托机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04 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 可。 (二)委托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受委托机关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有《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令第 211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 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405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 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规划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乡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 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406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规划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 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 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 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 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407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408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 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409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0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2010〕142 号《湖南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益阳市规划局益规发 〔2012〕16 号关于修订印发《益阳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裁量 权基准》的通知,县规划局于 2013 年 4 月印发了《南县规划局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 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规划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411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 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省、市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 权实施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对同一 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 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 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12 (四)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用地 规模、土地使用性质、环评、上级相关部门的相关核准文书、在 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调整或变更 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相关档案文书;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 2、取消行政审批; 413 (五)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土地 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指标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查看相关档案文书;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整改; 2、取消行政许可; 414 (六)对县城、乡镇规划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南县县城、乡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放线、±0 验线、 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外观立面)、配套公共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巡查; 2、现场对照检查; 3、组织专业测量队现场复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工程进度,按检查内容逐一对照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 2、建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 3、推行建设项目规划批后公示; 4、严格执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实施项目的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限期改正; 415 3、限期拆除;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5、罚款; 41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1 服务事 主要工作内容 项 城乡规划技 ①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 南县规划 术服务 ②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技术服务 信息中心 ①建设项目咨询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 ②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审批阶段 日照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3 规划设计 村庄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及各类专项规划 4 5 承办机构 工程测量 规划咨询信 息服务 南县规划 信息中心 南县规划 勘测设计院 工程竣工测量,市政工程测量、 南县规划 建筑物定点放线、验线 勘测设计院 规划咨询、城乡规划编制规划信 南县规划 息服务 信息中心 联系电 话 5215109 5215109 13875395826 13973765482 5215109 417 南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责任清单 (共 3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实施国家、住建部、湖南省有关建筑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政策。 1 负责住建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建 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依法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公开听证工作。 政策。研究拟定全县建筑 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和汇编工作。 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 组织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指导全系统行 市管理、建筑业、勘察设 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 负责受理审批、办理建设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组织 的发展战略,实施长期指 建设工程审批前的现场踏勘。 导监督,并进行行业管理。 拟定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政 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并实施长期指导监督。 对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进行行业管理,实施长期指 导监督。 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和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监 督工作。 2 指导并监督管理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 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法》的各 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 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招投标、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和依法查处违反 指导全县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 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法》 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 为;指导全县建筑企业对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外开拓市场。监督指导各 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 负责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初审、相关人员专业及职 实施。 业资格管理。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 3 4 418 房改资金、 指导全县房改工作。负责 资产的管 负责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制 住房制度改革资金、资产 理职责已 度改革工作。 的管理和经营。 移交县财 政国资股。 承担全县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审核及接收长期、 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并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 指导全县城市建设档案 和开发工作。 管理工作。 对全县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检查 和监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参与制定县城供水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负责实施; 负责县城自来水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负责供水(含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承担审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 供水设施。 负责管理全县燃气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的 使用及安全监督,并负责燃气市场经营行为的行政执 法工作。 5 负责全县游园广场的管理和配套市政、 健身设施维护。 指导城市供水、燃气、市 政设施、城区照明、园林 负责县城“小广告”“牛皮癣”的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和环卫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 负责县城城市道路人行道挖掘工程和临街建筑施工 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 现场围挡作业的审批与监管。 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 负责县城城区路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出城市亮化 理。 工程的规划建议,并实施亮化工程建设。 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作, 并负责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小城镇绿化工作。 负责县城区市容市貌与户外广告管理。 负责县城区城市秩序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县城已建城区的清扫保洁,县城城区垃圾、粪便 的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垃圾处理场、建筑材料和渣 土运输、公厕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监察等工作,并负 责环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全县小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6 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 依据国家标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 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属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 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和利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的开发和利用。 用。 7 负责培训住建系统职业技术人才及提供技术指导。 指导建设系统职工队伍 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指导局管各行业科学技 指导住建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指导局管各行业科学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8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参与编制全县 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方案和制定审批程序。 工作。 参与危房改造计划制定,负责竣工验收和资金审核工 作。 41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检测、造价咨询及相关中 介服务机构。 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全 省统一定额、行业标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造价管理 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 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执行情况, 并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负责南县建筑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 资格初审管理。 指导、监督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 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全过程质量、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 9 违法违章 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指 建筑的行 导、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 政执法职 计、施工、监理、招投标 责 已 于 代理、检测、造价咨询及 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2015 年 5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指导 月 8 日移 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 交城市综 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 合执法办 计价;负责建筑业从业单 公室。 位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 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 指导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建设和 作;负责查处建筑业管理 防灾抗灾工作。 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指 导全县城镇建设及工业 指导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 建设和防灾抗灾工作;归 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 量监督、检测机构;负责 全县建筑预制构件生产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 厂(场)和散装水泥行业 的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 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 安全重大事故。 承担县外企业进南县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备案。 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房屋建筑竣工 验收备案和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收件受理工作。 归口管理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负责全县建筑预制构件生产厂(场)和散装水泥行业 的管理。 组织或会同安监、质监、纪检、检察等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420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 负责挖掘城市道路、临时 承担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城市绿地、修剪、砍伐城 承担临时占用绿地核准。 市树木等行政许可事项 的审批及批后监督管工 承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作。 承担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1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 小城镇建设资金和城市 费的分配计划。 维护费的分配计划;负责 全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资 负责全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42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城镇供水水 质检测 县卫生局 3 422 案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 施工许可证,竣工 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 县住建局 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 验收备案手续 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 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 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初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步设计审查 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人防办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 审查 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 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 县规划局 规划许可证 所有权证书。 负责全县城市供 县住建局 水水质监督管理 工作 2 相关依据 负责全县饮用水 卫生监督工作 负责城镇垃圾处 县住建局 理场运营监督管 理 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监督 管理 负责城镇垃圾处 县环保局 理厂污染物排放 监测 全县城市供水厂设立 了水质化验室,按照 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方法定期检测原水、 2.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出厂水、管网水的水 (建设部令第 156 号)》; 质,并按月通过媒体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如实公开供水水质检 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 测数据;县住建局每 53 号发布)》; 年组织开展水质检测,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通报结果,同时,县 卫生局按照《生活饮 用水卫生标准》加强 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 监督管理,确保达到 规定指标。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全县投运的垃圾处理 157 号 ; 场运营监督管理由住 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标准》(GB18485-2014);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由环保局负责。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 制标准》(GB 16889-2008 )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燃气行业特种设备包 括:液化气瓶、储罐 及燃气管道等。案例 一:1. 《湖南省气瓶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由省质量技术监 督行政部门(换)发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 可证》的,不得从事 气瓶充装工作。全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 安全监察机构对气瓶 充装单位进行日常监 督检查以及对瓶装气 体经销单位实施监督 管理。2. 《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和《湖南 省燃气管理条例》规 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 行许可证制度。未取 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燃气生产经 营活动。燃气管理部 1、《特种设备安 全法》; 门对燃气经营、燃气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 燃气设施安 行监督检查。案例二: 例》; 1. 《特种设备安全监 全运营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察条例》 规定:特种 4、县政府机构“三定”文件 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 负责压力容器、压 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 县质监局 力管道等特种设备 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的安全监察工作 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 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 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测量调控装 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 表进行定期校验、检 修,并作出记录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使 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 《城镇燃气管理条 例》规定:燃气经营 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 产管理的规定,设置 燃气设施防腐、绝缘、 防雷、降压、隔离等 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 标志的,或者未定期 进行巡查、检测、维 指导监督城镇燃 县住建局 气行业运营安全 和应急管理 4 42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修和维护的,或者未 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 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1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5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 1、一新建建筑工程消 及其附属设施和市 防设计 县住建局 政基础设施工程勘 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 察设计质量的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机构审 管理 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 查合格,同时向县消 理条例》;3、《建设工程消 防中队申请消防设计 房屋建筑和 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审核。在审核过程中, 市政基础设 第 119 号);4.《湖南省建 县消防中队发现消防 施工程勘察 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设计单位擅自降低国 设计质量的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 (第二次修正); 家标准强制性要求进 监督管理 县消防大 及其附属设施和市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行设计,对其依法查 队 政基础设施工程消 和国消防法》办法 处,同时抄送县建设 防设计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县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并责令改正。 6 7 424 节能 管理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 工作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我 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 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我 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 牵头全县节能降耗 和政策落实情况、绿 县发改局 综合协调的有关工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 色建筑发展情况,县 作 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 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 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 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目 节能条例》 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 负责全县工业领域 县工信局 况、节约型示范公共 节能工作 机构创建情况,县工 信局和交通局等部门 按照职责提供所管工 负责县级公共机构 业、交通等领域的节 县机关事 节能工作的管理指 能工作进展情况。 务局 导 县住建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承担建设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负责全县工程建 程招标代理 第 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 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及人员 县住建局 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 机构资格及人员的 的资质资格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34 号)《工程建设项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 法》(建设部令第 154 号) 负责上级投资项 县发改局 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初审 负责各类房屋建 筑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的建造和与其配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套的线路、管道、 投标法实施条列》《工程建设 设备的安装项目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和市政工程项目 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的招投标活动的 11 号令)《国务院有关部门 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监督执法。 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34 号)《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执导、协调全县工 工 招 标 投 标 管 理办法》 程建设项目招标工 (建设部令第 89 号)《工程 作,负责县级立项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的工业项目招标投 (七部委令第 30 号)《工程 标活动的监管。 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令第 27 号) 8 对县本级房 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项目 的招标投标 县住建局 活动具体实 施监督管理; 受理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 活动等方面 的投诉,负 责对全县建 设工程招标 投标情况的 县发改局 稽查,查处 招标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 9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 2014 年 5 月 7 日,某 监督管理,落实文 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 明施工管理要求; 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 及时抄告市政工程、 车至南洲镇南门口被 拆迁项目情况和渣 城管局查获,且车身 土处置计划。负责 有大量泥土,污染城 建筑工程渣土处置、 渣土运输车辆、渣 市道路近 200 米。经 土消纳场地登记等 查,该车辆未办理道 县住建局 手续办理;负责建 路转运证,且存在超 筑工程渣土偷倒、 载的嫌疑。住建局将 乱倒、抛洒滴漏等 案件一并移送县公安 违法违章行为的执 局、县交通局。住建 法处罚工作;定期 渣土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局《城市建筑垃圾和 联合有关职能部门 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27 号令) 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开展渣土管理工作 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检查,及时通报并 经查实,本案的建筑 督促相关单位对存 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 在问题限期整改 洗设备,致使渣土车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 处置费用评估,设 出工地沾有大量泥土 县发改局 定指导价格,核定 污染路面。住建局将 渣土处置费价格。 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 考核,敦促施工单位 县交通局 辆的超载超限行为 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 的查处。 施。通过查看道路探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 头视频,发现本案运 县公安局 车辆、超速行为和 输车存在超载和违反 其它违反交通法规 425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国土局 县住建局 10 户外广告管 理 县规划局 42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行为的查处,实施 交通法规的行为, 且 严管重罚。 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 一国有收储土地上。 内已收储土地的监 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 管工作,配合相关 给县交通局、县公安 部门通过项目建设、 局和县国土局,由其 植树造林、土地整 进行行政处罚。 理、等途径,合理 设置建筑渣土消纳 场所,实现建筑渣 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负责起草户外广告 管理规定和政策; 负责牵头编制户外 广告的专项规划; 负责对户外广告设 置的受理、审批和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户外广告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公共资源的出让活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动。 号)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 的规划审核,并参 与户外广告专项规 划的制定,将户外 广告设置要求纳入 城市设计、详细规 划和新建建筑设计 方案中。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管理,确保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园林绿 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 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 道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道路绿化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427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 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 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 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 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 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 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 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 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 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 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 照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由县住建局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 不少于 1 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人。 2、季度督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 检查面不少于 50%,每季度 1 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28 3、全面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县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 抽检。 4、实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每一项市 政、园林绿化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须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县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站公布; 2、对在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 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 2 名市政、园林绿化专家 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 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 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南县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 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 429 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 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 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 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上报市住建局,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 3、外地入南企业一年内有一次被通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 基本合格;连续两年年度复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一年内有 2 次被通 报批评的,年度复核为不合格,年度复核为不合格的企业二年内 不得入南从业。 430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 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 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 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安全台帐 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 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431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 1 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 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 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2 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 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 6 次安全隐患排查;4 次专 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不定期检查: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 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 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 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并进行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 432 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 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将上报其不良行 为;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 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并进行行政处罚。 433 (三)建筑市场监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行使建筑市场行为监管、执法监督等 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市场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度是否健全、能力(资质)是 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标准,并对其市场行为以及遵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等情况 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设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 位; 3.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将总承包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 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单位; 4.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 人采购的,要求承包人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有下列行为: 1.勘察设计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 434 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2.勘察设计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成员又以自己的 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 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 在自己编织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有以下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监理业 务; 2.中标通知书的单位与现场实际监理单位一致;是否将所承 揽的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 3.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派驻相应工程监理人员; 项目总监是否具有相应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四)施工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除小型机具和辅料外,施工单位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交由劳务单位负责。 (五)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 1.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2.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 签字和盖章; 435 3.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4.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 印章的; 6.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 动的; 8.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二次,检查方式为各参建主体 自查和县住建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参建主体不 少于 2 个建设工程项目。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一方面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 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另一方面重点 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现场检查整改 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各参建主体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 依据相关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在检查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 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436 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项目认真落实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违反建筑市场行为 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437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 保障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单位和 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 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2.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 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3.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4.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6.建设单位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对市政 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的; 7.未按要求提供项目毗邻区域内相应的给排水、燃气等地下 438 管线分布资料和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 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设施和器材; 9.涉及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的施工,未按照规定做 好既有设施安全保护; 10.未编制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在预案中未建立公 安、消防、医疗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勘察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勘察文件的;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者未采 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的; 3.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 计,或者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4.设计单位因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予以注明的; 5.设计单位在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 439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 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 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 备、材料; 7.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 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 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0.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440 11.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 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3.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4.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 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5.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 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18.未组织一线施工人员开展每次施工入场前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19.重大危险源区、次生灾害高危险区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 合要求,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存在建设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建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 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 441 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县住建局自行组织开 展,也可由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处理。 (三)日常监督检查:对在建项目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开展 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 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 即排除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 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各项目部认真落实 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442 1、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二)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 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的有关资料报 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建设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443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 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 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筑施工企业未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处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 444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 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 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 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5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强 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 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46 6.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住建局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8.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 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 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交付使用。 1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 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 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县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447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3.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依法 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招投标。 (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的; 2.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3.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的; 4.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 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 计的; 6.勘察单位提供不真实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8.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或者未注明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的; 9.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的; 10.在非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 设计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11.设计单位未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 448 出详细说明的; 12.设计单位未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 理方案的; 13.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勘察、 设计的。 (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 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 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 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449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 作的。 (四)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 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 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 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 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 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50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 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 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 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 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 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 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 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0.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县住建局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 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可由县住建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住建局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促 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51 (三)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 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 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上报县住建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参建主体督促各项目部认真落实 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的;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 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452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453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 程的监理业务的。 (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454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的其他行为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 案擅自施工的; 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 承重结构的。 (五)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因过错造成质 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 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 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 455 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56 (六)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事项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 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 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县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 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 情况是否属实(该项工作主要由县民政局负责);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 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 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街道配 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县财政 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危房改造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街道负 457 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 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街道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 庭困难程度,县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县残联审核是否为农 村残疾人;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 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 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县领导小组将危房改造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 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 道,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 无异议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 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2、检查。半年度及年底竣工检查。每年 6 月底 7 月初组织半年 度检查一次,11 月底前组织年度竣工验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 室联合相关单位,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到现场检查,检查时全覆 盖。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58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 街道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 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59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 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 监管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 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 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 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 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 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湘建〔2010〕142 号)制定了《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股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460 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 调整和完善。 (二)我局可直接按照《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予以执行,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我局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 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46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月”活 动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 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 县 建 设 工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 程 质 量 安 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 全监督站 安全文化。 开通移动平台,向用户发送停水通知和水费信 息。 联系电话 0737-5248382 设置供水服务大厅,推行一站式服务 2 供水服务 3 环卫服务 4 游园广场服 务 开通 31 个邮政代收网点,方便用户缴纳水费。 县自来水 公司 开通 24 小时维修服务热线(0737-5243678), 履行社会服务承诺:管网抢修限时完工;对城 区低保户免费供水(4 吨/月/户)。 宣传供水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用户的用水问题, 倡导节约用水。 综合协调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提高市民环 卫意识的宣传教育。 县环境卫 生管理处 0737-5225041 县公用事 业管理站 0737-5234580 县路灯管 理所 0737-5246101 南县华通 开通 24 小时维修服务热线(0737-5235777), 燃气有限 履行社会服务承诺:及时赶赴现场排除隐患。 公司 0737-5235777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主次街道的清扫保洁监督 管理。 负责全县游园广场的管理和配套市政、健身设 施维护。 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的日常维护管理。 5 0737-5221018 路灯服务 处理相关热线和市民投诉。 宣传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用户安全用气问 题。 6 供气服务(管 道燃气) 每年定期入户安检。 462 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 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业的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制订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制订房地产业有关规范性文件 做好房地产业统计工作,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 报行业形势 开展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 产籍、房地产市场管理及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监 管、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管理 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抽查工作 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开展房地产测绘及测绘成果利用工作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 工作 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工作 开展房屋修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4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修缮 企业资质管理、房屋室内装 饰装修管理和房屋安全监管 开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备案工作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工作 5 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 质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 管理 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及监管工作 开展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工作 开展白蚁预防及灭治工作;设立白蚁防治单位 的管理工作 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 6 负责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监督 管理 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 46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及预售资金的监控 工作 开展房地产行政处罚工作 开展调处各类房地产纠纷调处工作 7 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工作 认真做好行政诉讼工作 协助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8 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及 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 作 开展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维护维修工作 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入住后对象的审核 及维护维修工作 制定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方案 9 负责规划和建立完善的、多 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制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 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464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46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房地产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四)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 1 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 466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 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 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 督管理制度。 (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 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 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467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 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468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69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类、分类;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我局 2014 年 8 月发布了《南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房发 〔2014〕41 号),明确规定了我县房地产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470 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 准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审、教育培 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71 (三)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县房产局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与经纪、 房屋白蚁防治等房地产行业监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为社会 提供商品房、物业服务、中介服务、白蚁防治服务等重要产品和 服务。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 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 经纪机构、白蚁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和人 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 行业技术标准和程序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检查; (二)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 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由局相关股(室)配合开 展。 472 (三)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商品和 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 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 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 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要加强事中监管,发现 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核准。 (二)在房地产企业和人员获得资质许可和注册认定以后, 要不定期进行后续监管督查。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企业、人员、业 绩信息系统。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 督检查的,进行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 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 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473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474 南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共 62 项) 一、部 门 职 责 序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提出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议,统筹规划公 路、水路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 应的制度体制机制 牵头拟订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 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拟订全县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 按照部、省、市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 年度计划;负责承担涉及综合运 标准 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 拟订全县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并负 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运输 责衔接平衡,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引导运 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 输结构优化 划和管理。 优化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 点布局,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其他行业 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牵头拟订公路、水路、道路运输等行业规划、政策 和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交 水路等交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 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 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 负责道路运政、公路路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 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和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 监督 制改革工作;负责交通运输执法 承担并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检查和监督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 准 指导全县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备注 指导开展全县公路、水上 “三乱” 治理工作 3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和城市 客运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 县道路、水路、城市客运有关政 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 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客运及有关 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 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交通 运输行业资质资格审批监督工 作 办理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工作 负责全县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和车船修造、搬运装 卸、运输服务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 作 负责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运输线路、营运 车辆、枢纽、运输站场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地方性政策和标 准并监督实施 承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的指导 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指导车 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负责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 工作 47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 道路运输 负责县管道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水路运输及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经营资质、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经营无车(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的资质 条件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 按规定负责港口行政许可受理和咨询管理工作 负责省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业务的经营许可及其投 入运营船舶营运证的配发、注销 负责国内船舶管理经营业务许可 按规定负责港口岸线审批、报送工作 4 5 6 476 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 作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城乡 客货运输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 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 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 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承担公路、港口、城乡客货运输 设施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 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总体规划 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 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 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施工和质 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国内外贸集装箱内支线航线班轮运输的备案 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 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负责水上、水下活动(含使用岸线)许可和监督管 理 按管理层级权限负责组织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 应急搜救演习 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 CCTV、AIS、VHF 和卫星定位 系统运行管理 对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实施 监督管理 负责港口安全监督与管理 负责研究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 模和方向、部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 审批、核准全县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 模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负责国道、省道养护、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交通运输技术改造、引资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水毁补助经费的核定、上报及下达工作 组织编报、衔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交通运输固定资 产投资计划、参与审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组织编报、审核、下达公路、水路、站场建设计划, 及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交通信息化 等年度计划 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渡口的行业管理 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负责建立全县公路信用管理体系,对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的 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检查、指导、督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维护平等竞争秩序;负责对公路招投标实施管 理与监督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7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 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 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 运输,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 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全县交通战 备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牵头拟订全县公路、维护、运营政策和技术标准并 监督实施,承担全县公路、水运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公路、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管理政策 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申报交通类建筑企业资质的单位提出行业审 查意见 监督管理公路、安全生产、定额和造价控制、竣工 验收等有关工作,监督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清 单预算 负责由县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公路设计变更预算、 调整概算的审查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全县公路工程竣工 决算,并出具审核报告 监督审查养护工程造价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负责全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 期工作和后期评估 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格) 管理 解释公路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工程造价争议 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监督考核及行 业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政策、制度 和技术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全县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计划 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信息综合,并组织开展相关宣传、 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参与公路项目“三同时”工作的监督实施 根据相应管理权限,负责站场建设等基建项目的初 步设计(预)审查或审批 根据相应的管理权限, 负责县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监督工作,指导全县其他公 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招投标工作 组织全县重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招投标 工作;对其它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投标工 作进行指导;对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工程监理及检测从业单位及人员 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行业工作经验交流 监督检查主管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抽检项目实体质量; 检查从业人员工作质量;督查项目施工合同履行情 况(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设备和资金到位情况及分 包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负责全县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指导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 负责监督实施全县道路工程建设和已营运交通基础 设施安全生产政策 承担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和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47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投诉,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 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活 动 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或指导开展全县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宣 传和人员教育、培训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道路、水路物资运输、紧急客运 道路运输、水路战备军事运输、防汛抢险 负责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统计、监测、信 息引导工作 负责县级交通安全信息报送和相关统计汇总、分析 等工作 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承担县国防动员的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牵头实施全县交通科研计划项目攻关并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编制年度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指导交通运输 行业技术市场的培育工作 组织交通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和验收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宣贯工 作,指导行业计量工作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计量、标准化和技术改造工作 8 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科技 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 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 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 排工作 9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 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10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478 负责交通科教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中 长期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 牵头拟订中长期交通科技、标准化、教育发展政策、 规划、规范和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及交通运输地方标 准项目计划,编制交通企业技术改造、国防交通基 本建设、科技、教育、交通信息化等计划 指导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 并组织实施年度行业培训项目计划 指导交通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工作 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按规定 承办交通行业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 等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行 业环境保护相关统计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参与营运车辆防治污染相关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组织编制交通运 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规划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参与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 智力引进工作 负责承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归 口管理行业内侨务和外事、统战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交通 局 1 综合交 通运输 体系规 划、建设 县发改 局 2 综合交 通运输 体系投 资 县交通 运输局 县发改 局 县交通 局 县发改 局 3 物流市 场管理 县工信 局 县商务 局 县发改 局 4 公路安 县交通 全监督 局 检查(含 县公路 隐患排 局 查治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公路、 水路等规划,提出公路、 为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县交 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通运输局负责研究拟订出规 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 划,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 金安排意见,按县政府 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 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 家和省、市、县规划内 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 《南县发展和 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公路、 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 改革局主要职 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内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 责内设机构和 项目;县发改局负责综合交 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人员编制规定》 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 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 (南政办发 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2011 〕 28 研究拟订全县铁路、民航发 研究拟订全县铁路、民 号 ) 展规划,负责全县铁路、民 航发展规划,负责全县 航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审批、 铁路、民航建设项目前 核准、备案或申报国家审批、 期研究和审批、核准、 核准、备案的项目;提出全 备案或申报国家审批、 县铁路、民航财政性资金安 核准、备案的项目;提 排意见。 出全县铁路、民航财政 性资金安排意见。 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 为发展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南县发展和 投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 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 改革局主要职 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 核准规划和年度计划规 责内设机构和 规模和方向,按县政府规定 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人员编制规定》 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年度 ( 南 政 办 发 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 审批、核准的项目,需 〔 2011 〕 28 目;县发改局审批、核准的 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局 号 ) 项目,需事先征得县交通运 同意。 输局同意。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 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 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 为加强物流市场管理,县发 准并监督实施。 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 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 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 《南县交通运 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 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输局主要职责 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县交通 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 内设机构和人 局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 局。 员编制规定》 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 ( 南 政 办 发 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 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 〔 2011 〕 37 施。县经信委负责指导生产 内部物流社会化。 号 ) 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 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县商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 务局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 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 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展。 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 行政监督 负责公路安全生产行业 1、《中华人民 某普通公路路面大中修养护 监管,指导公路设施安全 共和国安全生 工程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经 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 产法》; 2 、 调查,养护施工企业将沥青 责指导、督促公路经营企 《中华人民共 摊铺工程分包给无安全生产 业做好经营性公路设施 和国公路法》; 许可证的企业承包,并在该 隐患的治理工作 2、《中华人民 工程中忽视日常安全生产管 47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安监 局 县住建 局 县公安 局 县交通 局 5 6 480 道路交 通事故 调查 建设工 程监管 县安监 局 县公安 局(县 公安局 交警支 队) 县住建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共和国道路交 理、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 通安全法》; 未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维 3、《公路安全 护通行秩序;事故发生前 2 保护条例》; 天,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已 4、《湖南省实 分别对其发出生产事故隐患 施<中华人民共 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工 和国公路法>办 整改。事故现场处理完成后, 法》; 5、《建 安监部门对养护施工企业进 筑施工企业安 行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建 全生产许可证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养护施工 管 理 规 定 》 企业进行了暂扣安全生产许 (建设部令第 可证的处罚,交通运输部门 128 号) 6 、 注销了该养护工程的项目经 《公路水运工 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 程安全生产监 安全员的安全证。 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1 号) 7 、国务 院《关于坚持 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监督 科学发展安全 管理,负责建立健全道 发展促进安全 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 生产形势持续 制,负责公路交通安全 稳定好转的意 隐患的联合排查和交通 见 》 ( 国 发 安全管理及其设施部分 〔2011 〕40 的治理工作 号); 8 、建 设部《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动态 监管暂行办法》 (建质〔2008〕 121 号); 负责公路运营管理、公 1、《中华人民 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 共和国安全生 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审 产法》; 2 、 普通公路发生大客车冲出路 查、技术分析和调查, 《中华人民共 面、翻下边坡,造成较大人 以及路损理赔处理 和国公路法》; 员伤亡。在县安监局牵头组 參与事故现场调查和事 3、《中华人民 织的事故调查中,县交通运 共和国道路交 故调查 输局负责对公路运营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通安全法》; 公路设施和公路运输部分进 接到报警后,立即采取 4、《湖南省高 行调查和责任认定,县公安 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 速公路条例》 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部分 员,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5、《安全生产 的调查和责任认定,最后由 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事故隐患排查 县安监局汇总确定调查结论 勘查、调查取证和责任 治理暂行规定》 和责任认定 认定,并及时通知公路 (安监总局令 管理机构进行路损理赔 〔2007〕第 16 号) 处理。 对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 1、《中华人民 1、一新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共 和 国 消 防 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法律、 法》;2、《建 查合格,同时向当地公安机 法规、强制性标准执行 设工程质量管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 情况的监督检查与住房 理条例》;3、 核。因有关消防设计国家标 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 《建设工程消 准没有明确规定而公安申请 负责包括交通运输(公 路)行业安全生产在内 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负责县级公路交通安全 隐患挂牌督办,参与排 查、治理工作,指导、 督促地方政府做好公路 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 理 负责对违反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 规定、办法的行为进行 处罚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序的规范工作;负责建 防监督管理规 专家评审,公安厅消防机构 立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 定》(公安部 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会同 系,组织编制、审定发 令第 119 号); 省住房与城乡建设机关组织 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 专家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 准和监督实施,参与拟 见。审查过程中,公安机关 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单位 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 擅自降低国家标准强制性要 数;负责建筑工程质量 求进行设计,对其依法查处, 安全监管,拟订规范房 同时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 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 部门,建设部门依法对施工 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图审查机构实施了查处。2、 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 某地建设工程发生火灾,县 执行拟订建筑工程施工、 公安局与县住房与城乡建设 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 局联合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 全生产、建筑工程监理 工工地检查,对建设工程施 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 工工地不符合国家标准,未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落实施工消防安全措施,以 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 及擅自降低标准设计、施工 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消防 并指导实施,组织或参 支队督促下级公安机关消防 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 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县住房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与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施工企 指导建筑业突发公共事 业违法行为也实施查处。 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依法 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 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 屋建筑和县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符合 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负责有关水利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并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强 县水务 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 局 检查;协同县住建局组 织起草水利工程建设领 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负责公路等有关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县 交 通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 局 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协同县住建局组织起草 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 起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 县 公 安 草案;会同县城乡与住 局 ( 消 房建设局组织对有关建 防大队) 设工程消防设计开展专 家评审;督促、指导、 规范、检查下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 48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交通 局 县国土 局 7 地质灾 害防治 管理 县住建 局 县水务 局 县民政 局 县卫生 局 县药监 局 县商务 局 482 职责分工 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 查工作,组织对全县建 设工程施工工地开展检 查、服务和指导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 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 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竣工 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 抢险进行监督管理;保 障救灾物资、设备、药 物、食品运送道路畅通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 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 防治。会同建设、水务、 交通等部门组织开展地 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 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 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 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 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 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 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 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相关依据 《地质灾害防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 治条例》 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 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 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 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 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 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 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 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 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 行监督管理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 生活救助 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 疫 保障药品供应 负责储备、提供救济物 资 案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 滑坡。接到灾情报告后,按 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县国 土局迅速将灾害情况向县应 急办报告,由县应急办逐级 上报。县应急办、国土局牵 头,县民政、建设、水务、 交通、气象、安监等相关部 门参加,认真开展灾情调查, 核实险情具体位置、规模、 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 因素。做好险情监测,随时 掌握险情动态,定时将监测 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应急 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指 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 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 情危害程度和专家建议,决 定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 险救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 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和 办事处组成的紧急抢险救灾 组开始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 由县民政、财政、商务、粮 食和办事处组成的物资、生 活保障组,对紧急避险群众 进行妥善安置,并开展精神 安抚等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交通 局 县质监 局 县安监 局 8 危险化 学品监 管 县公安 局 县环保 局 县卫生 局 县工商 局 9 超限、超 载运输 管理 县交通 局 县公安 局 职责分工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 输、运输工具和从业人 员资格认定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不包 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 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 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 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 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 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 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 定的管理,组织、协调 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 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 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 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 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 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 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 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 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 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 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 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 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 誉档案,登记、抄告超 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 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 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 度,根据职责分工加强 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 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 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 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 车辆查处工作。 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 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 使用;加强对货运车辆 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与《车辆 相关依据 案例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烷(危险 化学品)的槽罐车在某地行 驶中发生泄漏。接到报警后, 该地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 关单位应急救援人员陆续赶 到,经过多方艰苦努力,事 故终于得到了有效控制。随 后县里组织开展了以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为重点的专项 《危险化学品 检查。质监部门负责对运输 安全管理条例》 车槽罐质量及槽罐生产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对运输车的车 体、公安机关负责对车辆的 上路通行、安监部门负责对 运输车辆所属企业进行拉网 式排查,并积极督促有关企 业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 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危化品运 输车辆的隐患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 法》;2、《中 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 法》;3、《中 某超限运输检测站在执法过 华人民共和国 程中查到一辆疑似非法改装 道路交通安全 并运载剧毒危险品的非法超 法实施条例》; 4、限运输车辆,路政执法人员 《公路安全保 在查处过程中,遭到了该车 护 条 例 》;5 、 驾驶员的殴打,该站工作人 《中华人民共 员立即联系公安、经信、工 和国道路运输 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 条 例 》 ; 6 、 执法,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 《湖南省实施< 依法对该车辆的驾驶员和车 中华人民共和 主进行了处罚并追究刑事责 国道路交通安 任 全法办法》; 7. 《湖南省治 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方案》 (湘政办函 48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工信 局 县工商 局 县质监 局 县监察 局 48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14】88 号) 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 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 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的监管;组织交警开展 路面执法,指挥货运车 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 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 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非 法改、拼装车辆;对超 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 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并 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驾驶人、车属单 位、货物装载源头单位 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 维护治超检测站点交通 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 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 罪行为。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管理;监督、检 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源头 治理工作,做好企业治 超宣传工作。 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 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 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 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 改装汽车企业和窝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货 物集散站(场)监管, 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 行为。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 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 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 装站单位名单;协助国家 质检总局实施缺陷汽车 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 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 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 依法查处无标生产行为; 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 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 产品。 监督检查承担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任务的相 关部门履职情况,受理 有关信访举报,对治超 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地 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发改 局 县安监 局 县国土 局 县住建 局 县财政 局 县发改 局 10 成品油 价格补 县交通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 处治超执法人员违规违 纪行为和有关工作人员 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 职行为。 加强整车及改装车生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制定强化车辆生产 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 制度;制定超限超载治 理相关收费政策,并指 导、监督执行,优化治 超环境。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 位的安全监管, 严禁超载、 混装;将超限运输严重的 企业、货场纳入安全生产 重点监控对象范围,并督 促有关部门采取限电、限 供火工产品等措施;选择 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 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 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负 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 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 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 调查处理。 加强煤矿、铁矿、沙石 料、非河道采砂等矿山 开采的监督管理,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 矿产企业;全面清理货 物集散场所土地使用情 况,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对治超检测站建设用地 给予支持。 开展城市渣土专项清理 整顿,加强城市渣土车 监管,从严查处超限超 载违法行为;负责建筑 工地治超宣传和超限超 载车辆治理;配合公安 部门进行城市桥梁超限 超载车辆治理。 保障治超站点建设和治 超工作经费,加强资金 使用监督管理;监督落 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 线管理、治超经费与罚 没收入脱钩制度;加强 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 管理。 加强对煤矿源头车辆装 载的管理;会同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煤矿超限超 载运输行为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 财政部、交通 计上报 运输部《关于 案例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燃油 485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助 县财政 局 11 重点车 辆动态 监管 县交通 局 县交通 局 县财政 局 县发改 局 12 成品油 税费改 革专项 资金分 配 县财政 局 县工信 局 县住建 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相关依据 案例 印发《城乡道 路客运成品油 价格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岛 际和农村水路 客运成品油价 格补助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09 】 1008 号) 消耗量统计上报工作,由有 关部门审核后,财政局负责 补助资金分配和拨付。 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 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路面执 务平台,保障联网联控 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 《道路运输车 勤中发现某客运公司车辆经 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 辆动态监督管 常超速行驶且车辆卫星定位 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 理办法》(交 装置工作不正常,交管部门 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 通运输部、公 在对超速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 安 部 、 安 全 的同时,将该信息通报属地 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 监 管 总 局 令 交通部门和安监部门,交通 安监等有关部门开放数 2014 年第 5 号) 部门和安监部门分别依法对 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 该企业予以处罚。 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 置安装、使用情况督查 负责提出计划和初步分 配方案 与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报 县政府批准后负责资金 拨付 负责把行动计划有关项 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 负责清洁能源推广;严 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牵 《湖南省人民 省、市和县安排的各类交通 头协调推进城区老工业 政府关于实施 资金,先由县交通运输局提 基地整体搬迁改造工作; 成品油税费改 出计划和初步分配方案,县 革完善交通体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负责协调中央专项资金 系加快交通发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联 支持;落实行动计划省 展 的 意 见 》 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 湘 政 发 合行文,通过财政部门拨付 监督资金使用;负责各 [2009]13 号) 资金 职能部门的资金整合。 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 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 构与布局调整;组织实 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 综合利用政策;负责推 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综合整治;负责绿色建 筑推广实施。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486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县交通运输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港航管理所、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所、县 城市客运管理处下同)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 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导、监督部门(包括县 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公路所、港航所、质监所、客运处下同) 的工作,县级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 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 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 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487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级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 1 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问题 纠正情况。 (五)县级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 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 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局属各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 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局属各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488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 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 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 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 知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 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 改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 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 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 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489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90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91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 干意见》 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要求, 县交通运输局 2011 年发布了《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 492 (南交发〔2011〕27 号),明确规定了全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南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nanxian.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县局对全县交通运输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局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 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 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 准。 (三)县局执法机构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 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 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493 (三)对下放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对县级部门下放的权力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 县级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实施权力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接县级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二)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是否超过下放事项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 件; (四)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 项的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行政权力事项规定的条件实施的情况; (七)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权力事项结果的 行为是否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权力事项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494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县级下放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 1 次。县级部门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监督的 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汇报; (二)对行政权力事项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权力事项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测评; (四)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 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政权力事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 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机构实施情况的监督。 县级部门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 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活动进行 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495 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单位实施行政权力事 项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政权力事项实施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 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 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单位作出的行政权力事项决定: (一)受承接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 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承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权力事项活动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 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96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 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497 (四)对转移权力事项的监管制度 加强对转移到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的行政权 力事项的监管,特制定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转移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针对承接的权力事项,是否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实施承接职权是否超过转移职权的范围、权限; (三)实施承接职权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承接职权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依法实施该事项的 相关资格;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六)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承接职权的情况; (七)实施承接职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有关决定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一)是否履行对管理对象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县级转移的权力事项实施情况,每年不少于 498 2 次。 县级部门对承接转移事项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实施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汇 报; (二)对承接职权办理档案进行评查,查阅办理承接职权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承接职权的实施情况; (三)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及其有 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转移职权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针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办理承 接职权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 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职权的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对转移的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发现和纠正职权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 实施职权的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县级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499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县级部门对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实施 承接职权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的工作考核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 机构等社会组织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据职权,可以撤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有 关决定: (一)承接职权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500 (五)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 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 件查处制度。 一、县级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由县级部门依法许可、颁发证照的行政相对人未按照 许可要求实施相应行为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 重的,县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级部门直接查处的案件。 (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 曝光会引发突发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以及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的案件。 (四)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 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由县级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 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及程序 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县级部门根据掌握的案件具体情况依法 启动或者在县级部门查实为重大案件后逐级上报县级部门后启 动。 县级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属地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 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决定由县级 501 部门还是交由属地部门办理。 县级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自行组织案件调查处 理、交办督办、挂牌督查。交办督办的案件,可以下发案件交办 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 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级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 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 式督办。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 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 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02 (六)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局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交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四)信用体系建设及应用情况; (五)招标投标监管情况; (六)建设项目监管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七)建设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一般一年检查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根 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等措施, 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 督检查工作。 503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 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建设市场管理中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对 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性质较严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下 一次督查工作中予以重点专项督查。 (二)监督检查结果与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挂 钩。 504 (七)交通建设工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试验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2、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招投标是否合法; 3、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 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 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 设计文件是否按照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到位; 4、开工后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变 化后是否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 5、项目验收结束后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办理备案,备案程 序是否到位,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6、合同执行情况、施工相关资料、监理相关资料、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初步评价,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等竣(交) 工验收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7、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 的日常信用动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8、建设单位组建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备案;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505 1、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3、履约情况; 4、质量、安全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 施落实等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省、市和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 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 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与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1、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 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2、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与县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单位均纳入监督 506 检查范围。 (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 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检查可定期检查,也可不定期抽查。一般每半年检查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 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等措施,并 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 督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 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 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 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07 (二)发现从业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依法予以 处罚; (三) 发现违反规定,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四)发现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 办理的,责成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其 限期补办手续; (五)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 罚; (六)发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八)根据规定,还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批评教育、通报 批评、限期责令整改等措施。 508 (八)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 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特制定如 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监理企业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过程中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监理企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 1 次。定 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企业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 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 况。 (三)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 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 理证书变更手续。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 办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聘请专家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核查监理企业的有关条件。 (四)不定期开展项目监理办合同履约检查。 509 (五)根据投诉举报进行执法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理企业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应如实向 许可机关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对申请材料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使用“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及时上 报有关信息。 县级以上交通工程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监理企业的监督检 查。 交通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 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核查监理企业在核准范围开展监理业 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 2 人。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 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 认。 监理企业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资质等级所要求各项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资质 证书。对达不到资质等级所要求条件的企业和未按期限申请复查 510 的企业,不予核发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 撤销。 (二)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条 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监理 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 可。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 失效。 (三)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请原许 可机关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1、因监理 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一起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2、因监理未履行职责,发生过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或一般质 量事故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根据投诉举报查实监理企业违法从事监理活动的,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511 (九)公路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路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市和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 情况; (二)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监管机构、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四)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县乡道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 情况; (九)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公路运营 企业和公路养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培训、教育、宣 传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及专项督查。 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 2 次,并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 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512 四、监督检查措施 牢固树立“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的理念,坚持 “底线和红线”思维,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 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行业管理规范、 标准、规定等情况时,督促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停业 整顿,明确整改完成时限和要求。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基层管理单位和管理对象 安全管理和公路设施运营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及时反馈检查对象。 (二)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 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检查。 (四)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口头(书面)批评教育; (二)立即(限期)整改; (三)情况通报或通报批评; (四)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暂扣有关许 可或资质证照;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13 (十)路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许可实施相应的许可决定文书; (二)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 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 及交通安全;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 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四)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施工活动结束后,是否申请县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 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技术标准进行了验收,公路、公 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六)被许可人是否建立自检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范围为公路路政许可项目。 (一)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 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行 实地检查; (二)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514 (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 1 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 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二)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 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 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上报县公路管理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 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级公路管理机 构。 六、监督检查处理 515 (一)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 处以罚款。 (二)虽经许可实施,但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 隐患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 术标准、地点实施,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三)发现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法履行或履 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当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 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 报批评。 516 (十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 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 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 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 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 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六)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 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 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 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 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县级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 517 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 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 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 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 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 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 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 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 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 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 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 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518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 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 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 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 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19 (十二)县管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管公路用地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砍伐作业情况; (三)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 (二)不定期检查、抽查; (三)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管公路用地林木更新、 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 时需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实施过程中旁站检查或抽查; (三)实施后按相关程序组织验收; (四)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二)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县 520 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三)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 予撤销。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 定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赔偿。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 政许可予以撤销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521 (十三)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到我县从事养护作 业的外县养护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三)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五)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 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六)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县相关 规定; (七)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外 县养护企业,每年不少于 1 次。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二)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暂停或者取消资质 证书等处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责令改正,重新按照相关规定 522 和格式备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资质复审时核查,各方面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向县公 路管理机构核查,查询相关文件,利用互联网查询; (二)需进行现场检查时,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 2 名以 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 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企业签字确认。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得我县公路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存在问题的,责 令整改,并可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暂停从业资质的整 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 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 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523 (十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养护工程的 行业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公路路况是否符合交通运输部、省、市、县相关规 范要求。 2、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或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审 查审批工作是否按部、省、市、县要求执行;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按要求执行; 4、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否及时按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 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文件(包括计划、审查、批复和 验收)是否及时报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补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地方配套资 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用自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专项检查。 (三)每年不定期组织重点督查。 (四)根据反映及举报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四、监督检查程序 524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二)实施检查。在各地完成自查并上报的前提下,分组进 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相关项目的建设进展、内业资料,听取被 查单位的情况汇报,并反馈相关问题。 (三)汇总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汇总各组检查结果。 (四)下发检查通报。依据汇总的检查成果,结合检查中的 突出问题,发文受检单位,并抄送受检单位上级部门,要求受检 单位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五)整改信息归档。将各受检单位整改后反馈的情况进行 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存在的问题,下发检查通报,要求整改,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 十四条处分。 对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 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 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 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水路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525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 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 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 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 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26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 的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 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 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 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 年 1 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 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527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县港航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 训,完善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港航管理机构执法力量共同实施检查,必要时开 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 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 南县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十六)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制度 528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 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 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二)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岸线使用许可是否依法 作出,是否存在: 1、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2、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 3、未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 1 次,检查方式为县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市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529 (二)查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材料; (三)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 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 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 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 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 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530 (十七)港口经营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 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 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二)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港口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是否 存在: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2、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 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 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 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 1 次,检查方式为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市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531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 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 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二)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三)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账; (四)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 情况予以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 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 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 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 八条、第五十六条,《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 行)》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条、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 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532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撤销许可。 533 (十八)指导全县港口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港口经营人; (二)港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等。 (二)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是否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 监督管理,是否存在: 1、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对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机港口作业安全 等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为一年 1 次,检查方式为所在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和县港航管理部门抽查相结合。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 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534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二)查阅港口经营人安全管理台账; (三)检查港口经营人安全设施运行情况; (四)检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根据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进行检查部署; (二)检查: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实地检查; (三)形成检查处理意见予以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 一条、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四)罚款; (五)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535 (十九)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客运经营者、实施道路运输旅客运输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为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2、客车数量及车辆技术等级、类型及等级是否与其经营业 务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5、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 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三)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是否超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 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四)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按照服务承诺提供服 务,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536 (一)现场检查:县运管机构要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开展日 常执法活动。 辖区运管机构结合安全评估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日常 管理活动,一年内对所有客运经营业户开展一次及以上的现场检 查。 (二)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三)按规定抽查或根据需要开展暗访,一年不少于一次; (四)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 (六)重点安全监管;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其中客运经营者对较大以上行车 安全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事故车辆的客 运线路经营许可和该车辆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同时责令该经营 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及企业扩大经营 范围许可。 (八)县运管机构查处的涉及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 案件,可移交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 537 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 查人在场(暗查时除外)。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 明,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四)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 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 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五)运管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签 名或盖章。被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 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 (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 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 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538 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 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责令停止运输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暂扣从业资格证件; (七)证据登记保存运输车辆或《道路运输证》等; (八)收缴有关证件 (九)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吊销 从业资格证件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 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 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39 (二十)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运管机构实施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部门及其管理 人员,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 训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教练车辆证》的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 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经营许可 证、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收费项目;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学员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要求报 540 送学员培训记录; 6、教学车辆年审及《教学车辆证》到期换证。 (五)县运管机构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县处部署或既定 计划开展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 3、按规定采取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 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从 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改正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收缴有关证件 (七)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 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 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42 (二十一)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运营商备案监管制 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服务平台 运营商(简称平台运营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2014 年第 5 号)的相关要求开展 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二)经营条件 1、平台运营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必须通过有关专业机构 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已列 入交通运输部公告的系统平台名单; 2、平台运营商应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3、平台运营商应在我县设有服务机构,具有固定的经营场 所和相应的服务人员。 (三)经营行为 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 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抽查:由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 543 所开展服务行为抽查活动,每季度抽查 1 次; (二)年度考核:由运管机构定期到平台运营商所在经营场 所开展服务行为考核,每年 1 次; (三)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到平台运营商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备案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四)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五)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当存入平台运营商备案档案。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平台运 营商违规经营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三)对平台运营商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使用执法规范用语,礼貌待人。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 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应 当为其保密,不得泄露。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防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七)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开展服 544 务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 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 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令第 5 号)等有关规定,对在 我县备案的平台运营商,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545 (二十二)道路客运站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客运站管理的县运 管机构,包括运管机构驻客运站办公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 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及等级、运输 线路、起讫站点、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2、是否公正合理安排、调整发车班次时间,公平售票,按 时结算运费; 3、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4、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 和标准; 546 5、是否制定有关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辖区运管机构 结合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服务质量等级核定等日常管理活动, 每年不少于 1 次;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由县运 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每年不少于 1 次;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实施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547 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 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 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48 (二十三)道路货运站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管理的 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场 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是否保持原许可时的安全条件。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 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安全检查不 合格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49 2、按规定抽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对货运站场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实施监 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550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 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 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51 (二十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2〕64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范围 对城市公交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监 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经营条件 1、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是否具备安全运营条件; 3、是否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许可; 4、是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行为 1、是否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2、是否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 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3、是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 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5、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552 (四)经营期限 是否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经营者: 对辖区内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开展抽查, 每年不少于 2 次。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专项检查为主,辅之委托第三方开展神秘顾客访问。 (一)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定期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抽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重点安全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城市公交行业服务指数为基本依据,委托第三方开 展城市公交运行状况监测。 (二)对全县城市公交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三)形成服务质量监测评价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城市客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 法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处理。 553 (二)对城市客运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作出立即整改或 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 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给予处理。 554 (二十五)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与运行状况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实施出租车行业监管的城市客 运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办发[2004]81 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 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 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及《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 法规、规章、标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和检查,监测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服务水平。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条件。 1、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 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①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②有按照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2、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 保障制度;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经营期限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555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行为 1、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 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2、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3、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4、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 营合同; 5、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6、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 1、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 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3、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4、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 服务设备; 5、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7、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 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9、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10、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556 11、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 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 指定区域揽客; 12、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13、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 票据; 14、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经营者: 县城市客运机构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的运营状况和服务质量 开展抽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县出租汽车运行状况进行抽查。 (二)对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情况 进行抽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城市客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 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二)对县城市客运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 557 处理: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 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 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58 (二十六)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实施道路货物运输 及站场管理的县运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货物运输 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的经营条件; 2、各种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 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3、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559 1、不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不定期组织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 1 次;对普通货物运输 企业按规定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二)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三)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四)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二)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实施 监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属地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 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对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通报; 560 2、责令(限期)改正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收缴有关证件 6、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吊销 从业资格证件。 (二)对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 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 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61 (二十七)机动车维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经营者,以及实施对机动车维修企业 管理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 修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设施、人员、场地条件; 2、环境保护措施、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三)经营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经营行为 1、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 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车辆; 2、是否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签署虚假机动车维修竣 工出厂合格证等; 3、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 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562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按规定抽查,或组织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按规定每年抽查不少于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运管机构对经营者: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账;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委托非属地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与辩解。 (三)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 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 处理意见等。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如有整改意见书, 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63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 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者及相关从 业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收缴有关证件 5、吊销经营许可、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二)对县运管机构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对运管机构,作出 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发督查建议书或约 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重,按党纪条规及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64 (二十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 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工作的运管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从业资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情 况进行检查,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法性; (二)培训管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日常管理等工作规 范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规范,组织县、县贯彻实施。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从业人员考试工作案卷评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资格考试系统使用情况,抽查考试视频,检 565 查考试台账; (三)检查相关考点与考试设备设施情况。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试点每年至少普查 1 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建立辖区内从业人员考试基本检查档案; (二)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下属运管机构及考试点实施监 督检查; (三)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 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经理人从 业资格实施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经理人职业能力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 考试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视情采取如下处理: 对运管机构,作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年度目标考核扣分、下 发督查建议书或约谈等处理;对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视情节轻 重,按党纪条规及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566 (二十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程序、合同履行等情况; 2、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质量安全管理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项目参建单位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2、履约情况; 3、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措施落实 等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 责任制制订情况; 3、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4、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567 6、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期演练情况; 7、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8、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9、对管理对象(交通工程建设、影响交通建设安全的施工 作业从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0、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抽查、随机巡查、驻地监督等方式。 (二)检查可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检查 1 次,也可不定期 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一般安全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下发《质量安 全整改通知书》或《检查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较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或不合格工程,下发《检查 意见》或《停(返)工通知书》,责令停工、限期返工或整改。 监理、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核 实整改情况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 况报告》或《复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核查整改到位后(必要时 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或咨询论证),再下发《复工 通知书》。 (三)在检查中发现从业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 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可给 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程序 568 (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 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 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 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处 罚; (二)督查检查结果与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挂钩; 569 (三十)交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等级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收到检测机构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专家 进行现场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换证复核制度,每五年换证一次。换证复核的内 容是检查检测机构有效期内资质等级条件的业绩情况和符合程 度。 (三)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 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 1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 理证书变更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等级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三)根据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检测等级的,应如实向 质监机构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 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作出的等级评定结果,当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检查程序 570 质监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 办法》,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质监机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核查检测在核准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保 持检测活动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交通质安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 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各项条件等级要求的机构,予以核发《等级证 书》。对达不到等级要求条件的机构和未按期限申请换证复核的 机构,不予核发等级证书。 (二)对换证复核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等级条 件要求的检测机构,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检测 机构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 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 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三)根据投诉举报查实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检测活动的,依 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571 (三十一)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遵守和执行 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 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二)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要求组 织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 (三)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是否按照批准的 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四)公路项目建设及建成后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县 有关要求,是否按照合理周期组织建设与维护,是否保证工程质 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履行特许合同情况 的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范围为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每年 1 次。 (一)检查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组建项目法 人、实施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的 文件档案资料;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 572 场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公路项目路况 进行检测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档案资料; (二)检查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项目所必须的条件 是否发生变化; (三)要求投资建设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定期提交公 路项目建设建设或维护情况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 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 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 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遵守和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责令整改; (二)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 通车;如无故拖延建设工期,则相应缩短收费期限; (三)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前,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对公路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办理移交 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由县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57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全县交通运输 服务监督 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和公路服务监督、 县 交 通 运 输 咨询 局 0737-5221153 2 公众出行信息 服务,开展相 关宣传活动 监督公交公司、客运单位发布和更新客 县城市客运 运班线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开展“公 管理处 交宣传周”等活动 0737-5221955 3 向社会公布公 路、水路运输 行业统计信息 全县公路里程、密度、交通流量统计及 公路、水路运力、运量、周转量、主要 港口吞吐量等主要指标;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情况。 县农村公路 管理所 县港航管理 所 0737-5224512 0737-5237037 水路运输行业 安全信息预警 服务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 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 种形式向港航企业、船户提供气象、水 县 港 航 管 理 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 所 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0737-5237037 5 道路运输行业 信息服务 向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透明的道 路运输相关信息服务,如全县主要汽车 客运站资讯查询、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 构培训质量信息服务等;社会公众以及 客运、货运、场站、机动车辆维修、机 县 道 路 运 输 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企业可以 管理所 通过外部门户查询和获取最新的道路 运输信息,同时提供网上行政申请统一 入口,能够实现网上行政申请审批,并 跟踪审批过程。 0737-5224513 6 组织构建城市 配送和农村物 流网络 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车型标 准,引导分类管理和共同配送组织模式, 县道路运输 提升城市配送运营效率;组织构建农村 管理所 物流网络,优化基础设施,满足农村物 流服务需求。 0737-5224513 7 建设全县汽车 维修救援服务 网 建设全县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组织提 县 道 路 运 输 供统一的维修救援服务 管理所 0737-5224513 8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工程造 价行业热线电 话服务 受理发包人、承包人、审计、仲裁、司 县 交 通 运 输 法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定额、造价管理规 局 基 建 计 划 定等有关业务的咨询 股 0737-5221153 9 春运、十一“黄 金周”和传统 统筹组织、指导、协调,根据需要制定 节假日等道路、 相关工作方案,确保百姓出行需求 水路旅客运输 4 574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县局运输股、 0737-5221153 县道路运输 0737-5224513 管理所、县港 0737-5237037 航管理所 南县公路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 政策,执行全县公路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办法, 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全 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公路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办 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 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技术文件和指示等, 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做好公路机械管理工作,认真搞好机械的选 型、配套、使用、维护、检测、修理改造等过程 的综合管理,保障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建立机械 负责对全局机械设备、安全及茅 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使用、保养、修理和技术 草街战备汽车渡口进行统一管 安全状况,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和分析 理 搞好机手和安全员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及专 业素质;建立和制定各级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 文明生产,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 负责公路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原 始资料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编制全县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新改建工程的 建设规划 负责编制公路小修保养计划及大中修、新改建、 水毁工程的施工方案、测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 计等文件;深入了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对紧 急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作出请示报告 3 负责管养全县省道及重要县道 负责各项工程的施工,做好材料试验和工程的检 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参与公路 测工程,坚持用试验、检测数据指导生产,严格 改建、大中修工程建设项目。负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鉴定,对工程事故 责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进行组织分析及办理竣工资料;在巡查与考核中, 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及时了解站队材料采备、经费使用、操作规程及 基础记录工作,督促站队提高路况质量 负责全县公路系统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技术竞 赛,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及时组织推广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负责做好防冻防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 护公路畅通 57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工作 负责本系统三产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4 负责招商引资、机关三产业工作 制订管理办法,审定经济责任制办法和指标,并 督促其落实 负责局机关三产业的开发工作 组织实施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办公 路管理规范性文件 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 负责管养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管理公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报 参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负责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 57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公路 局 1 超限运 输管理 县交通 局 县公安 局 县工信 局 县工商 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公路管理机构:在国、省道 干线公路和重 特大桥梁规范设置超限运输检 测站(点),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 1.《中华人民共和 某 超 限 运 输 检 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 国公路法》 测站在执法过 辆。 2.《中华人民共和 程 中 查 到 一 辆 2.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货场、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疑 似 非 法 改 装 码头、配载 实施条例》(中华人 并 运 载 剧 毒 危 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险 品 的 非 法 超 品等货物集 限运输车辆,路 第 405 号) 散地,通过进驻、巡查,实施对 3.《湖南省实施中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查处过程中,遭 管。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 交通安全法办法》 到 了 该 车 驾 驶 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定 4.《中华人民共和 员的殴打,该站 期向社会公布。将路面执法中发 国公路安全保护条 工 作 人 员 立 即 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 例》(中 联系公安、 经信、 关部门,配合市场监管、公安、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质量技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 院令第 593 号) 局、质监、安监 拼装车辆查处工作。对 1 年内违 5.《中华人民共和 等 部 门 联 合 执 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 国道路运输条例》 法,按照相关部 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 6.《湖南省公路路 门 的 职 责 依 法 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 政管 对该车辆的驾 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 理条例》 驶员和车主进 运输;道路 行了处罚和追 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 究刑事责任。 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 总数 10%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加强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 载源头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 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加 强运输市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 作。 1.依法查处超载运输 2.依法查处阻碍执法人员履行 职责、执行职 务或者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益 等违法犯罪 行为;依法打击暴力抗法,对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本市整车、改装车生产企 业及产品的监 督检查,查处违规车辆产品。 2.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告 车辆企业套牌改装产品进行整 治。 1.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 车辆改装企业。 577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2 .对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改 装车辆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业 并限期整改。 3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 汽车修配厂、维修点,依照国务 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 以查处。 1.对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 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 量检定。 2.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 县质监 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 局 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3.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 度,查处不符 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 产品 578 相关依据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路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规范、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 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 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 579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 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 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 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 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2.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 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 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580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擅自解除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 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9.未按罚款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务、收取费用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行 政处罚代替的; 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5.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对于需要按照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 报的; 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581 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82 (二)涉路行政许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益阳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实施并由相应的许可决定文 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 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 交通安全;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 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 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5.施工活动结束后,申请人是否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法 组织相关部门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 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 了验收; 6.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自检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南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 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查验、检验、检测,对相关场所进 行实地检查; 583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市公路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 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4.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 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有关涉路施工案卷文书;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涉路施工行为及其台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 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 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 报益阳市公路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 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584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可以依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 患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 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585 (三)范围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2、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省公路局签发的真实 证照; 3、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 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4、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是否符 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5、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 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6、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 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南县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 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 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 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检查,切 586 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 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安排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 路、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 当事人予以配合; 3.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 人财物; 4.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 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5.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 正确,不得篡改; 6.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 别待遇; 7.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 不得激化矛盾; 8.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 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 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2.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 587 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 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 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 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不 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 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4.市公路管理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588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通知》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 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 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 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 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 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 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 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若干意见》、省公路管理局[2011]359 号发布了《湖南省普通 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制定了《南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明确全县交通运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1.对全县公路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589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 完善。 2.各执法机构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准确把握裁 量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 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 制定的裁量标准。 3.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健全公开信息、 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 导等配套制度。 59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交通安全生产月 活动、安全宣传 咨询日活动 每年 6 月,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标语、 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资 局机务安全股 料,提升公众安全生产法律意 识责任意识。 0737-5222213 2 “12.4”全国法 制宣传日活动 宣传贯彻《公路法》、《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接受群众法律 咨询,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局法制股 0737-5222212 3 交通志愿者服务 围绕县委开展的三创活动,积 极开展服务活动。 局工会 0737-5222213 路政宣传月活动 每年五月,开展“路政宣传月” 活动,努力争创“最美路政” 以公路边“”“三化”、“三 改一拆”攻坚工作,积极引导 社会“学法、懂法、守法”, 为路政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 治环境。 路政大队 0737-5222212 4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591 南县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 (共 21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5 6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 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和 监督检查。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对船 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 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 施监督管理;管理水上通 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 并管理航路、禁航区、交 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 全作业区等;负责对水上 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进行 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和 指导水上搜救和沉船沉物 打捞,管理和发布航行通 (警)告;负责水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负 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交 通事故、设备事故和船舶 污染事故;负责对辖区渡 口、渡船、游船实施安全 监督。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的法 定检验和船舶适航管理; 负责本县船舶登记上报和 进出港签证,小型船舶驾 驶员适任考试管理和适任 证书的发证、管理。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负责水不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水 域,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 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水上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并管理航 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 业区等; 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进行审核和 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水上搜救和沉船沉物打 捞,管理和发布航行通(警)告; 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 负责调查、处理水上船舶交通事故、设备事故 和船舶污染区事故; 负责对辖渡口、渡船、游船实施安全监督。 负责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和船舶适航管 理; 负责本县船舶登记资料报送和进出港签证,小 型船舶驾驶员的考试管理和适任证书的发证、 管理。 负责辖区规定航道的行政管理和航道建设、管 负责辖区规定航道的行政 理,设置维护航标和助航标志;负责对辖区专 管理和航道建设、管理, 业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 设置维护航标和助航标志; 变的许可;发布航道公告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规费 负责保留的水路交通规费征稽。 征稽。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交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 通运输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事项。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592 备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海事处 1 河道采 砂管理 县水务局 县国土局 县海事处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2 危险化 学品监 管 县公安局 县环保局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负责采砂作业船舶在通航 水域内航行和作业的水上交 通安全监管;对辖区河道范围 内采砂作业实施许可;协助水 1 、《湖南省水 利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理工作)。 例》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 工作,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理条例》第二十 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一 五条、四十条; 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河 3 《中华人民共 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 和国航道法》第 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牵头组 三十六条、四十 织考核考评。 六条;4 、《湖 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 南 省 河 道 采 砂 开发利用负责,负责河砂资源 管理试行办法》 地质调查评价、 资源储量管理、 ( 湘 政 发 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 [2012]10 号文 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 件) 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 的会签;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 门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 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 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 检查监督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 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制度,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 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安全管理条例》 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的生产、 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 储存、使用、经 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 营、运输实施安 学品登记工作。 全监督管理的 有关部门(以下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 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统称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督管理职责的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 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 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履行职 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 责 事故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 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核 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 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 案例 案例 1、发现某某 在淞澧洪道南县 段内实施违法采 砂行为,县水务局 (水行政主管部 门)对当事人张某 的违法采砂行为 进行处罚;海事部 门及其他部门协 助县水务局对当 事人的行为进行 处罚。 案例 2、河道砂石 资源进入政府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通过招投标方式 取得采砂权,同时 先由各行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再 由水行政主管部 门即县水务局颁 发采砂许可证。 一辆装载有四氯 乙烷 (危险化学品) 的槽罐车在某地 行驶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警后,该地 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相关单位应急 救援人员陆续赶 到,经过多方艰苦 努力,事故终于得 到了有效控制。随 后县里组织开展 了以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为重点 的专项检查。质监 部门负责对运输 车槽罐质量及槽 罐生产企业、交通 部门负责对运输 车的车体、公安机 关负责对车辆的 上路通行、安监部 门负责对运输车 辆所属企业进行 拉网式排查,并积 极督促有关企业 将存在的问题整 改到位,一定程度 上消除了危化品 运输车辆的隐患 593 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交通局 3 客渡船 成品油 价格补 助 县海事处 各涉水乡 镇人民政 府 对燃油消耗量提出意见 县财政局 负责补助资金分配 船舶检验证书由船检部门加 县海事处 6 594 船舶报 废 对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海事处 水污染 防治 县畜水局 5 为做好成品油价 格补助工作,港航 所负责组织燃油 消耗量统计上报 工作,由有关部门 审核后,财政局负 责补助资金分配 县交通运 输局 县环保局 水上交 通事故 调查处 理 财政部、交通运 输部《岛际和农 村水路客运成 品油价格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 知》(〔2009〕 1008 号) 海事管理机构仅 负责内河水域船 舶污染水域防治 监督管理。具体包 《中华人民共 括:船舶超标准向 和国水污染防 水体排放含油污 治法》第八条县 水、生活污水,倾 级以上人民政 倒船舶垃圾,排放 府环境保护主 残油、废油,船舶 管部门对水污 运载的油类或有 染防治实施统 毒货物落水造成 一监督管理。交 水污染等行为;船 通主管部门的 舶是否按规定配 海事管理机构 置相应的防污设 对船舶污染水 备器材并持有合 域的防治实施 法有效证书文书; 监督管理。县级 港口、码头、装卸 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防止渔船污染水域的监 站和船舶修造厂 水行政、国土资 督管理 应备有足够的污 源、卫生、建设、 染物接收设施,从 农业、渔业等部 事船舶污染物接 门以及重要江 收作业或从事装 河、湖泊的流域 载油类、污染危害 水资源保护机 性货物船舱清洗 构,在各自的职 作业,应具备相应 责范围内,对有 的接收处理能力; 关水污染防治 船舶进行相关可 实施监督管理。 能有污染危害作 业要编制作业方 案并报海事管理 机构批准 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渔船的检验、登记 统计及分析工作。 以及进出渔港签 证,渔船船员的考 《 中 华 人 民 共 试、发证,渔船之 和 国 内 河 交 通 间交通事故的调 安全管理条例》 查处理,以及渔港 负责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 第 五 十 条 至 第 水域内渔船的交 查处理。 五十六条 通安全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 本条例另行规定 船舶报废后,船舶营运证由交 《 老 旧 运 输 船 船舶报废后,港航 通运输局注销, 舶管理规定》第 管 理 部 门 注 销 船 县海事处 4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 报 对燃油消耗量提出部门审核 意见 县畜水局 三十条船舶报 舶营运证或者国 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县交通运 输局 7 新增危 险品船 投入运 营审批 县海事处 (船检部 门) 县交通局进行运力审批 船检部门核发船舶危险品适 装证书 废后,其船舶营 运证或者国际 船舶备案证明 书自报废之日 起失效,船舶所 有人或者经营 人应在船舶报 废之日起十五 日内将船舶营 运证或者国际 船舶备案证明 书交回原发证 机关予以注销。 其船舶检验证 书由原发证机 关加注“不得从 事水路运输”字 样。 《中华人民共 和国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55 号 第三十一 条 载运危险 货物的船舶,必 须持有经海事 管理机构认可 的船舶检验机 构依法检验并 颁发的危险货 物适装证书,并 按照国家有关 危险货物运输 的规定和安全 技术规范进行 配载和运输。 际船舶备案证明 书,海事船检发证 机关在其船舶检 验证书加注“不得 从事水路运输”字 样 新 增 危险 品 船 投 入 运 营由 交 通 局 进行审批,船检部 门 对 符合 检 验 要 求 的 船舶 经 检 验 后核发证书 59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 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进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路交通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海事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 1 次。 596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 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 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 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 督管理制度。 (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 级海事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597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四)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598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99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要求,发布了《南 县地方海事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有关措施 (一)在省级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 600 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 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601 (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航运公司。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船舶及船籍港为本县的船舶。 (三)全县通航水域内船员。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五)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1、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 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 系。 3、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 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 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否 有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情形。 5、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的适任船员。 6、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602 7、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 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 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 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8、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 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9、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 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10、查验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如有), 航运公司是否能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1 、查验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如 有),是否已与委托方签订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协议。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已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 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 案。 12、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安 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 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 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 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 理复查。 13、查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及时向公司 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 大事项。 603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 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 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 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 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三) 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 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 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 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 进行现场考核。 604 (四) 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1、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 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 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 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 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 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 前 24 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 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 准。 6、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 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五) 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 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 规定。 2、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 航区。 3、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 605 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24 小时报海事 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 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 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5、查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 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 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 机构批准同意。 (六)各涉水乡镇船舶管理机构: 1、对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 实施情况。 2、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船员管理台账管理、登记实施情 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检查重点为各涉水乡镇船舶管理站的日常管理 和重大节假日、 重大客流高峰时段码头现场值守等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不少于 1 次。 (二)定期巡查,全县辖区内船舶的通航秩序和安全管理情 况进行每月定期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 606 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 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 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 针对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 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四)对涉水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抽查、随 机巡查等方式对其辖区内的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 境、通航秩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反馈被检 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督查时,调阅日常安全管理的台账和文件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实施现场检查,在督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被检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检查纠正; 根据检查的情况,被检查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在对监督检查所发 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订针对性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 求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 处理: 607 (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 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 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 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乡镇船舶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启动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08 (四)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制度 一、监管职责 1、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通航技术条件作 专题论证,并编制《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2、组织专家对《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组织对通航技术条件的资料审查。 4、由航道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股提出关于施工期通航、 航标、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等安全保障措施意见。 5、负责跨越全县航道的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跨河、拦河、 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上报工作。 6、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会议。 7、加强对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上级单位已审批的 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跟踪,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二、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 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涉航建筑物通航净空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 全保障设施等。 3、监督与通航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及时 609 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四、监督检查方式 由本处航道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1、查验和询问涉航建筑物工程有关施工图设计、测绘、定 位、监理等资料。 2、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 施的效能。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61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主任热线 全县水上交通安全领域的船员信息 咨询、违规举报和投诉建议等公众热 线服务。 县地方海事 处 0737-5444188 水路通航安全信 息及预警提醒 在发生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 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 过多种形式如电视媒体、短信平台、 县水上交通 CCTV 视频监控语音等手段向航运企 安全视频监 业、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 控中心 安全情况等相关信息预警服务,指导 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0737-5444188 通航水域船舶遇 险救助 在辖区通航水域内船舶遇险时,海事 部门立即实施遇险救助,同时,利用 高频电话对该水域过往船舶发布安 全提示,并对遇险水域实施临时通航 管制。 0737-5444188 2 3 县地方海事 处 611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责任清单 (共 1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 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 政策;负责弘扬人道主 义,宣传残疾人事业,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 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 会理解、尊重、关心、 帮助残疾人。 2 负责管理残疾人专门 协会和全县各类残疾 人群众组织。 承担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 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承担社会理解、尊重、 关心、帮助残疾人动员工作。 组织开展残疾人各节日宣传文体活动。 监督管理协会年检年审申报工作。 承担各协会财务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残疾人需求信息收集工作。 3 承担残疾人信访事项。 负责残疾人文化生活 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 教育、维护残疾人权益。 牵头开展残疾人素质教育。 组织协调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 权益。 牵头开展残疾人精神文化活动。 4 牵头组织全县残疾人 文体活动,负责选拔残 疾人文体人才,建立残 疾人文体人才库。 选拔残疾人文艺人才,建立残疾人文艺人才库。 开展残疾人体育。 选拔残疾人体育人才,建立残疾人体育人才库。 组织拟订助听、助视、助行工作,并负责监督助听、 助视、助行工作落实。 承担助听、助视、助行补助。 5 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 工作、负责发放康复器 材或康复补助。 承担残疾人康复器材。 承担康复站(机构)经费补助。 承担精神残疾人就诊或服药补助。 负责开展 0 至 6 周岁新发疑似残疾儿童信息监测和 审核发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6 7 612 负责监督社会无障碍 环境建设政策的落实, 开展无障碍进家庭工 作。 组织进行残疾类别和 等级评定,并接受社会 承担上级指定康复项目。 监督检查无障碍环境政策落实。牵头实施和审核补 助无障碍进家庭。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督察。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 承担本级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工作。 承担残疾人证的遗失补办、换证工作。 牵头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 8 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 就业、创业工作。 承担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牵头开展残疾人创业培训,指导残疾人创业。 承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 9 负责发放或监督实施 残疾人社会保障补助、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 残疾人教育培训补助、 残疾人临时救济救助 等经费补助。 承担残疾人创业补助。 承担残疾人教育培训补助。 承担残疾人临时救济救助补助。 承担康复机构等经费补助。 承担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工作。 10 指导康复中心建设。 承担已建康复中心年检工作。 指导康复中心业务指导工作。 11 12 负责开展两项补贴工 作 协助财政、地税部门征 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 落实护理补贴、贫困重点残疾人生活补贴。 协助财政、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61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残联 1 促进残 疾人就 业保障 县人社局 61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 创业培训,重点扶持残 疾人创新创业,多渠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保障法》; 安排残疾人就业。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残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疾人扶助办法》; 创业创新等政策、措施。 备注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财政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包括托养服务资金、康复扶 贫补贴资金、就业培训资金、创业扶持资金、无障碍设施及机动 车燃油补贴资金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财政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 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每月一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100%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100%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托养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县财政局、 县残联统计局等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 进行绩效抽评。 (二)对康复中心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就业扶贫建设专项资 金等项目的监督检查措施: (1)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有关乡镇(社区)对具体项目 615 的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 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托养中心等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程序: (1)县残联、县财政局等部门对托养中心建设等项目的督 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 和执行清算。 (二)对康复中心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扶贫基地专项资金的 监督检查程序: (1)县财政局、县残联和各有关乡镇(社区)对当年度具 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当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 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组织专门的督察组对上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 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市残联。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 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 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 616 单位终止或改变基地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 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残疾人事 业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 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残疾人事业 项目。 61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国爱耳日 活动 宣传初级耳科保健知识,增强全民爱耳 护耳意识,同时呼吁人们关注残疾儿童 听力健康,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 县残疾人联合会 有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组 织专家现场咨询、义诊,组织开展维修 助听器、赠送助听器等活动。 2 全国助残日 活动 开展各类主题助残活动,宣传残疾人事 业、政策,倡导社会扶残助残行动。 县残疾人联合会 5222263 3 国际残疾人 日活动 宣传残疾人事业,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 氛围,举办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丰富 残疾人文化生活。 县残疾人联合会 5222263 4 残疾人人力 资源交流会 为残疾人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促进残 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 和权利。 县残疾人联合会 5222263 康复服务 免费验配助听器(每月 20 日);免费 验配助视器(每年 5 月份);免费安装 假肢(每年 5 月份)。 县残疾人联合会 5222263 5 618 5222263 南县招商局责任清单 (共 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鼓励投 资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分析研究 全县招商引资、国内经济技术合作 运行情况,提出全县招商引资、国 内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建议。 2 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经 济技术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 工贸易工作;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和 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产业导向要点 和规划布局的建议。 3 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统一对 外发布招商项目和信息;负责全县 利用内、外资的统计工作;组织全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和管理工作。 4 5 6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鼓励 投资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分析研究全县招商引资、国内经 济技术合作运行情况 提出全县招商引资、国内经济技 术合作的政策建议。 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外商投资、 经济技术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发 展加工贸易工作 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 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产业导向要点和规划布 局的建议。 负责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统一 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和信息 负责全县利用内、外资的统计工 作 组织全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和管 理工作 组织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招 组织参与国家、省、市举办的招商 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组 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活动,组织全 织全县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及组织 县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及组织协调以 协调以南县名义举办的各类招商 南县名义举办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引资活动 负责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组织、协 负责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组织、 调和联络。 协调和联络 依法或根据授权办理限额内外商 依法或根据授权办理限额内外商投 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备案) 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备案)事 事项 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 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并 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并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事项 他事项 61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620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无) 621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622 南县农业局责任清单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1 参与指导减轻农民负担、惠农政策落实和农业用地使用 权流转工作。 负责全县农业种植业生产、农业 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 农村经济发展的协调和综合工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 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 指导种苗工程建设和优势产业带建设。 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参与涉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监督局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发展 的方针政策。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农产品初 提出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税 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 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产业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 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 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县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 履行农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全县农业投入品(农药、 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 种子、化肥、农膜等)的使用安全监管。 金融保险、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 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承担农 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 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实施农业行政许可工作。 3 拟订粮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全县粮食生产工 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 作。 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蔬菜等 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 指导粮食、经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种植业的农业 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 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 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配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 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 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发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 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 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 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参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623 序号 4 5 6 7 62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 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提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 势特色产业的政策意见并组织实施。 组织拟订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 拟订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 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 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 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 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工作。 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 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规划,指 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 导、协调全县蔬菜生产、流通和搞好蔬菜生产技术指导 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 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 拟订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 负责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 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政治体系、农产品市 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产后商品化管 理,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农业和农村经 济信息服务。 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 评估工作。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 组织协调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拟订并实施农产品技 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术和质量标准,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 组织指导全县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 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与实施,承担依 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 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 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 作。 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 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 工作。 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 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 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承担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含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 组织、依法开展农用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民搞好“测 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土配方施肥”。 依法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 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草种、农药、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 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依法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等农业生产资 农业生产资料标准;依法开展有关 料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 肥料的监督管理。 负责突发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组织扑灭植物疫情; 负责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发布和防控监督。 负责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 指导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和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植物 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植物 承担外来物种检疫审批工作。 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 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 组织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 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设。 普查;承担外来物种检疫审批工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计划、应急预案技术 措施。 作。 负责水稻、油菜、棉花等主要农作物大田病虫害预测预 报,发布情报并组织实施防治工作。 序号 8 9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监测、发布农业灾情。 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 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 和调拨。 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 指导农业抗灾减灾,提出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 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子等安排建议。 拟订农业科教、技术推广发展规划与政策;按分工承担 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规划、 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 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相关工作。 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管理农业科技成果,承担组织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 果转化和推广工作;实施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 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 更新工程;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推 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 广。 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 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 技推广体系建设。 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组织制订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拟订耕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和政策,并指 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 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参与基本农田 10 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 保护区的划定, 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量,发展节水农业。 组织实施全县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对补充耕地 质量进行评定;实施耕地保护与改良的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 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 实施。 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 指导农业教育、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农民培训,参与实 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 施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11 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 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 指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 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 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管理。 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 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职称评审及农业行 业资格管理。 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工作。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 产业发展。 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 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12 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 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 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参与农业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管理工作。 13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62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相关部门 事项 县农业局 1 野生 植物 监督 县林业局 管理 工作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县药监局 2 食品 安全 监督 县卫生局 县质监局 县公安局 县农业局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3 农 药 监 管 县工商局 县环保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县卫生局 62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或指导其他野生植物监督 1 、《中华人民共和 管理工作。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在林区、城市园林、风景 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 例》 2、中国国家重 名胜区外的野生植物由 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 点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名 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如长 理工作。 录。 在田埂边的野生植物。 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 协调和监督。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 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 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1 、《国务院关于地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方 改 革 完 善 食 品 药 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 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 品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的 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 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 指 导 意 见 》 ( 国 发 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产品、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 〔2013〕18 号) 2、 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 《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 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办公厅关于印发湖 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 南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业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 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制,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 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县食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 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 规定的通知》(湘政 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 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办 发 〔 2013 〕 57 场。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 号)。 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 查工作。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使用 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产 品登记。负责本县的农药监督管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生产 理工作。 企业,同时具备质监部门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农 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 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安 管理 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生 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部 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 1 、《中华人民共和 管理。 环保达标证明,工信部颁 国产品质量法》;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 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 和农业部门的农药产品 国农药管理条例》; 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登记证。省农业管理部门 3 、《危险化学品安 监管。 积极履行牵头职责,与质 全管理条例》。 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加强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达标证 协调,采取日常监管由农 明,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 业部门为主、各部门积极 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配合,必要时开展联合执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 法的监管模式,为克服多 使用的指导 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 积累了经验。 使用的指导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 使用的指导 序号 4 5 管理 相关部门 事项 植 物 检 疫 职责分工 负责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 县农业局 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 的农业植物检疫任务。 负责森林有害植物检疫工作,其 县林业局 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 国家的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县交通、县 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凭植物检 邮政等相 疫证书承运或收寄应施检疫物 关部门 品。 相关依据 案例 《植物检疫条例》 红火蚁是一种国际重大 植物检疫对象。既危害农 作物,又危害林业植物, 还能咬伤人畜,导致奇痛 奇痒,严重的引起休克等。 为防止此疫情随农作物 及林木等人为传播,跨区 域调运有关农作物及花 卉苗木的,必须分别由省 或市县农业、林业植物检 疫机构开具调运检疫证 书。交通、邮政、民航、 铁路、水运等部门必须查 验植物检疫证书才能收 寄这些农林植物。 占用 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 农用 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 县农业局 地的 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 建设 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项目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 县环保局 农业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 保护 经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 方案 占用农用地或在基本农 的审 田集中处置或堆放固体 核, 《 湖 南 省 农 业 环 境 废弃物,须按各自职责行 在基 保护条例》 使审核权,协调配合并采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本农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后,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 田集 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 县国土局 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 中处 业环境的措施。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 置或 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 堆放 固体 废弃 物审 核 62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农产品质量安 全领域违法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种植大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产品生产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2、是否存在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销售依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 品)的行为; 6、农产品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628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质量安全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 全专干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针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质量安全隐 患等问题,每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农产品 例行检测情况,实施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三)例行监测抽样: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的农产 品开展日常监测抽样。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 或者集贸市场、超市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二)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人 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629 (三)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合同、票 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 (五)责令当事人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违禁农产品并监督其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 信息通报本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及上级监督部门;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监管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 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 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 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 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 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 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情形的,除责 630 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监督其 实施无害化处理,并责令其立即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 (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拟对上述农产品生产单位列入“黑名单”。 631 (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农业投入品(含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 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促 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 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是否依法制作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 记录及其相关台帐、资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包装、标 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 督抽查; 5、对各类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是否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对是否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4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632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其中:当年主要农作物主 推品种和政府重点推广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监测不低于 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10%的品种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使用的不同环节开展 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或者有重大质量隐患的农业投入 品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三)在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高峰时节,组织开 展“绿剑护农”系列执法检查;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 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 633 (四)责令当事人依法召回有缺陷的产品并监督其进行无害 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 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指定一至二名监管人员协助开 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定义 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 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 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生产、销售、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 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农业投入品管理违法情形的,除责令 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监督其依法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退回供 货商,并责令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三)对农业投入品领域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 634 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 农业部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向社会 公布案件查处信息。 635 (三)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事项监管 为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执法行为,确保耕地肥 力持续稳定提高,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 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者其他耕地内从事农业承包经营的单 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耕地质量管理措施 情况; 3、加强基本农田保护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必要 时,抽取不少于 1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 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必要时, 抽取不少于 20%的基本农田地块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检测。 636 上述指标与上级的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基本农田的使用、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二)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进行肥力指标、质量指标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质量管理)监 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 料; (二)建立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巡回检查制度,分种植类型、 土壤类型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 (三)对新划入的基本农田,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料, 分单元进行采样分析,建立新划入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土壤肥料工作站将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信息定期通报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或上级监督部门; (二)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加监督检查,土肥站指定两名以上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指导和 必要的行政和业务指导;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 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基本农田(耕地)质量 637 管理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 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但能部分或者全部修复的,责令当事人 限期修复;对逾期不予修复及其他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管辖 权的破坏耕地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 查处;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638 (四)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 生产基地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对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 基地的监管行为,有效防控农业植物疫情,促进种植业持续健康 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 部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 生产基地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查人是否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 程》申报产地检疫; 2、被检查人是否有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 繁育基地的计划; 3、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是否征求 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4、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是否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如:在检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 的材料有无调入无病区、是否经过严格除害处理、是否经植物检 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调运; 5、试验、示范、推广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639 事先是否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有无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进行 试验、示范和推广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个相对 人或者 2 个乡镇。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检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农业植物疫情监管指标不一致的,以 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二)面临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威胁时,实施专项执法检查。 (三)结合农业植物疫情普查,开展全面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南县植保植检站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一)制定农业植物检疫工作计划,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对象 调查,编制本县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 (二)在对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时,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 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无检疫对象的农作物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 地监管计划; 640 (二)南县植保植检站负责人指派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着植物检疫执法制服,向当事人出示有 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 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 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 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其他违反农业植物 检疫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并报上级监管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 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农业植物疫情扩散的,除实施行政 处罚外,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 的,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 安机关侦查。 641 (五)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 属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符合:行为确已发生,并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 明;是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农业 机关管辖;适用一般程序而不属于简易程序等四个立案条件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 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 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执法机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 定备案报告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农业执法机关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 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 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2、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 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642 3、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 经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 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 当在 24 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提出立案建议。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 案审批表》,提出建议立案查处的意见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 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立案审批表》中 填写的内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同 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本局法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局法制机构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 容并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提出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意见,报农 业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4、立案审批。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 2 名或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初步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进行复核。 643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其中: 罚款数额应当按照《湖南省南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 行规定》确定。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 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 文书及证据资料,提出是否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的建议,报法 制机构负责人实施法制审核。 3、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 资料,报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 讨论由农业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 委员会成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当事人违法 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 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 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 644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 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 经农业执法机构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 机构负责人审核、农业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予以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南县农业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 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农业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对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645 (六)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确保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 罚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预防和减少行政 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机构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湘农业发 〔2012〕7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 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646 (湘农业发〔2012〕75 号)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湖南省南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 用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南县农业行政执法大 队、南县植保植检站。 三、有关措施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湖南省南县农业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定》,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 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或 者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予以认 定。 (三)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四)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4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 农产品质量安全 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 业投入品安全使用 监督检验检测站、 量安全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宣传 执法大队、法制股 5213223 5245380 5213207 2 产品认证服务 5213216 3 受理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农业植物 新品种保护;农业环境、耕地质量保护;农业行政执法大 受理农业投诉举报 农药、肥料、农业转基因生物、农产品质 队 量等方面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5245380 4 开展农业鉴定和检 开展种子质量检验(送检认定机构)、种 农田灾害事故鉴 测 子质量田间纠纷鉴定(邀请上级专家) 定委员会 5245380 5 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对农民实施中等 职业(学历)教育,组织农业实用技术培 训;组织农业技术团队下基层服务;组织 提供农业技术服务 科教站 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职业农民 和培训 农校 培训;组织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和新型 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 服务 5213203 5213220 6 政策咨询服务 648 提供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咨询服务 农环站 掌握了解农产品市场行情,为我县农产品 信息中心 销售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5213217 南县畜牧水产局责任清单 (共 2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备注 负责全县养殖业工作的协调 负责全县养殖业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养 组织研究全县养殖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养殖业 殖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 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和改革工作 出养殖业发展和改革的政策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建议,指导养殖业发展和改革 参与涉养殖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 工作。 监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养殖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拟定养殖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承办养殖业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 负责养殖业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养殖业执法工作,组织 贯彻执行国家养殖业发展的 重大养殖业案件查处工作,履行养殖业行政执法职责 方针政策,拟订我县养殖业发 配合组织实施养殖业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 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养殖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 服务 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实施养殖业行政许可工作 提出扶持全县养殖业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 承担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 承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 平的责任,依法开展畜禽水产 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畜 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组织畜 承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 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畜禽屠 宰行业清理整顿、监督检查等工作 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 标准 负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组织拟订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 依法开展养殖业草种、种畜禽、 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 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 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监管制 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度 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 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指导渔业捕捞、水产品加工 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流通工作,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 依法承担全县渔政监督工作,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 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处罚权 负责全县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监督 管理 64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事项 依法开展牧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兽药、饲料及 饲料添加剂、医疗器械等的执法监督 5 贯彻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检疫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急 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 响应,组织扑灭动物疫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和 门制定地方性动物防疫政策 防控监督 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物防 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 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 负责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与监督管理 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现 疫情并组织扑灭;配合有关部 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负 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 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负责动物诊疗监督管 理 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计划、应急预案技术 兽医的管理 措施; 6 搞好养殖业生态环境保护,划 搞好养殖业生态环境保护 定养殖业禁止生产区域 划定养殖业禁止生产区域 7 负责全县牧业、渔业生产的产 负责牧业、渔业的服务工作、搞好市场流通 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搞 好市场流通,开辟生产、加工、 销售新途径,创新品牌,活跃 开辟新途径、活跃畜牧、水产市场 畜牧、水产市场经济。 8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 工作 650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相关部门 事项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血吸虫是一种严重危害人 类健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 病。发现钉螺后,应当启 动应急措施,多部门联合 开展查螺灭螺、人畜同步 防治等工作。卫生计生部 卫生和计 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规划、 1、《中华人民 门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对钉 划生育部 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预 共和国传染病 螺进行实验室检查,提出 门 防控制、监测工作并组织实施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 防治法》; 2、人群防治方案。多部门协 地方病 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做好农村 《血吸虫病防 同提出灭螺措施,采用常 县水务局 防治 供水发展规划,落实水源型氟中毒 治条例》; 3、规药物结合土埋方法消灭 《食盐加碘消 钉螺,对涉及水源保护区、 村改水措施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湿 除碘缺乏病危 水产养殖区等环境,难以 地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 害管理条例》 用上述方法灭螺的,水利、 县林业局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结合 在血防地区开展抑螺综合防治工作;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做好野生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实施环境改造,农业部门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有螺 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对牛 县财政局 地区沟渠改造工程,改造钉螺孳生 等哺乳性动物进行监测, 环境 及时发现控制传染源。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 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 县畜水局 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 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 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 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国务院关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 于地方改革完 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 善食品药品监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 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 督管理体制的 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 县药监局 食用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指 导 意 见 》 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 〔2013〕 18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 (国发 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号) 2 、《湖 管理 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 南省人民政府 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 食品安 办公厅关于印 全监督 县卫生局 地方标准制定;指导食品安全企业 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农 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 发湖南省食品 业部门立即通过追溯机 县计生局 管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 药品监督管理 制,找到不合格蔬菜生产 局主要职责内 测方案 地,并加强监管与抽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 设机构和人员 防止不合格蔬菜流入市 县质监局 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 编制规定的通 场 知》(湘政办 工的监督管理 发 [2013]57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 号) 县工信局 信用体系建设 负责制定重点人畜共患病防治规划, 开展牛等动物血吸虫病监测工作; 县畜水局 结合标准田、示范园区建设等改造 钉螺孳生环境 1 2 县商务局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 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 作 65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县畜牧水产局主要负责养殖业相关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 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 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畜牧水产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 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 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 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652 (三)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 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发现的问题梳理归 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或依法处罚。 (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 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县畜牧水产局本级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 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以依法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 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七)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 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的,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653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进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 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654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属地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畜牧水产局根据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 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655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行政、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畜牧水产局系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话;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县畜牧水产局执法系统在执法中存在下列问题的,上一 级主管部门可以发出执法建议书: 1、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行为不合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的; 656 2、日常执法监管有关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职责履行不到位, 导致养殖业投入品监管、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养殖业生产 事故调处等工作不力的; 3、其他需要发出执法建议书的情形。 执法建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提出建议的起因; 2、存在的具体问题; 3、纠正、改进的建议,意见及整改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执法建议对象收到建议书,应立即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 以书面形式反馈建议发出机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水产局可以实行通报批评 并依法处理: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657 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658 (三)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 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畜牧水产局制定了《南县 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主要内容 畜牧水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限。 具体内容见《南县畜牧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牧渔发 〔2011〕28 号)登记号 NXDR_2011-015004。 二、标准规范 (一)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 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南县畜牧 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 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 659 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 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釆取多 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五)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 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相 应的处理决定。 (六)机关股、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县畜牧水产局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对机关股、 站、室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 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县畜牧水产局开展畜牧水产行政处罚优秀案卷评查活 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卷,不予 评为优秀案卷。 (三)县畜牧水产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自由裁 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案件承 办人员、分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 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660 (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 全事件的目标,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使用养殖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养殖业经营主体依法建立档案记录情况; (五)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畜禽水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畜禽水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八)依法需要实施检测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检疫合 格标志或合格证明情况; (九)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十)畜禽水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根据上级及本级监测计划, 按照联动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区分层次,各有侧重,合理确定 监测地点、品种、参数和频次,定期、系统和持续地对畜禽水产 661 品生产基地、畜禽水产品收贮运环节的主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情况开展例行检测,掌握和评价本辖区内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 况;针对重点时段、重要品种、重点区域和重点隐患,结合例行 监测和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突发事件,对生产中及市场上销售的 畜禽水产品开展监督抽查,进行监管执法和检打联动,督促落实 本级属地管理责任。原则上县乡两级以快速检测为主,监测 3000 批次以上(条件具备的县级开展定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和督 促整改。 (二)检查巡查。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 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 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制度建立以及“三品”标识使用等 情况,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生 产主体建立畜禽水产品生产和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建 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 查检查一次。 (三)分析会商。根据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 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 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着重研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畜禽水产品 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形势,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畜禽水产品安全的 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指导安全生产。 (四)质量安全工作调度。发挥各产业、行业单位畜禽水产 品质量安全监管作用,按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统一调度要求, 对畜禽水产品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养殖业标准化建设、督查考 核、质量安全监测等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调度, 662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在突发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或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倾向性问题时,开展紧急调度,分析处 置问题,及时完善质量安全控制和整改措施。 (五)监管联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 联动,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申报实施的前置 要求,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有不良记录、使用违禁投 入品、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主体,取消授予的有关称号, 三年内不予项目扶持。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列入对地方政府考 核内容,严格执行“一票否优”制度。 (六)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养殖业信息网、农 民信箱等媒体和专题讲座、咨询服务、科技下乡、农技人员联基 地联大户、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直通车等活动进行的政策措施, 报道监管工进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 开展舆论引导。 (七)执法处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的兽 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隐性成分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 发现的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 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 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应急处置。制定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成立应急组织,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 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 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保障工作, 确保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反应迅速、决策准确、措施果断、 663 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 (九)信息公开。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向社会公布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畅通畜禽水产 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 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 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 行业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有关情况汇总 后上报省农业委员会。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认真落实 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本级。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对经检测不符合畜禽水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水产品,有权依法查封、扣押。 (二)使用养殖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664 (三)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 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禽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畜禽水 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销售的畜禽水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 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畜禽水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畜禽水产品生产企业、养殖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 的畜禽水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 的畜禽水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畜禽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 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畜禽 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不符合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七)冒用畜禽水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5 (五)畜禽屠宰安全监督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 安全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以下行为的监督检 查: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 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 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五)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 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再具备国 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畜禽屠宰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 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 666 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畜禽 屠宰安全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 展畜禽屠宰安全情况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屠宰厂(场、 点)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非法屠宰等违法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7 (六)动物疫病防控监管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 防控监管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县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 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免疫工作实施情况,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水平; (二)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施情况; (三)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隋况; (四)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经费 落实情况: (五)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动物疫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 情况: (六)动物防疫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动物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 召开座谈会、现场采样或者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 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全县性检查 3 次,春季、秋季 各 1 次,年底考核 1 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668 (一)通过查阅文件、监管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建立 和执行动物防疫责任制情况、防疫经费保障情况: (二)通过日常监测、集中监测、飞行监测等多种方式,开 展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免疫动态; (三)根据疫苗使用、已免疫动物数量、应免动物数量,对 每季度的免疫质量进行评估; (四)通过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各乡镇动物疫病防 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乡镇、规模养 殖场(户)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 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 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动物防疫法》 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69 (七)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动物卫生 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全县从事动物饲养、 屠宰、经营、隔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病害动 物与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层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 况; (二)动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 况;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情况;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与制度落实情 况;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与隔离检疫情况; (七)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动物诊疗与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九)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和血防经费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670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文件、听汇报、看现场、召开 座谈会、现场采样、抽检、留验、派驻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 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组织 全县性检查 2 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各地动 物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 无害化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调查、查阅相关资 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了解动物 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按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染疫 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 处理; (五)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对各乡镇动物卫生 监督工作进行评价考核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相关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诊疗场所、屠宰场所、无害化 处理场所、隔离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 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 671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 救、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672 (八)渔政监督检查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切实做好渔政监督 检查工作,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全县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 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渔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渔政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二)渔政监督执法开展以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渔政监督证章标志管理与使用情况; (四)渔业养殖场(养殖小区)、捕捞生产等场所在从事渔 业生产活动中渔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渔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抽检、派驻 人员定点或者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查阅文件、工作记录、档案资料等,检查渔业监 督执法责任制建立与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二)进入规模养殖场(户)、捕捞生产区、水产交易市场 等调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相关设施设备等,了解管理相对人 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三)查验渔业船舶标识,了解渔业捕捞、水域滩涂养殖证 673 书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四)对捕捞工具抽检,对有害渔具查封、扣押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 订 监 督 检 查 方 案 ——组 成 检 查 组 ——对 相 关 养 殖 场 (户)、捕捞生产区、水产交易市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 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存在的普遍性或突出 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或整改。 (二)对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职责的,由渔政监督 管理站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补救、 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罚款等处理措施。 (三)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因不履行法定职 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674 (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管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农业部《农业生产 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等规章和制度规定,我县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 主要包括:(一)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 2 万元(含 2 万 元)、公民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罚款行政处罚的;(二) 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案情跨县、 市行政区域的;(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县畜牧水产局认为属于重大案件范围的其他案件。为加强对行政 处罚重大案件的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畜牧水产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二)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情况; (三)重大案件的上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来源于县级以上部门的重大案件一般实行交办督查或者 督办。 1、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 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2、督办的案件,按照农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规定,可采取 在查处通报中指定督办、向被督办单位发督办函等方式进行,并 675 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必要时,可派员直接 指导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调查取证。 (二)负责立案查处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调 查处理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应当在查清重大案件之后 5 个工作日 内,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 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 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不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力、未能在规定 期限内调查处理完毕且不报告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下发执法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76 (十)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管 养殖业投入品主要包括种畜禽、兽药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等。为了加强养殖业投入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预防养殖 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落实养殖业投入 品监管责任,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与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主 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证照是否齐全且合法有效;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设施、设备等有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 (三)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包装、标识等有 关强制性规定; (四)生产经营档案(台账)是否依法建立健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由县本级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进行 2 至 3 次养殖业投入品打假执法行动,随机抽取养殖业投入品生 677 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行业和取证未满 1 年的 企业,对辖区内的监管对象原则上每年应检查 1 次以上。 (二)专项检查:以县为主,针对季节、重大隐患问题、节 假日、重要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 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或由上级力量查处。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本级根 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本级为主,按照本部门的年度监 督检查计划对辖区的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五)县本级除每月向上级上报查办案件统计表之外,还应 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统计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农业部门在实施养殖业投入品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 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同时 要遵守《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巡查制度》所列的应当遵守的内容。 各级行政部门对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为检查记 录,严格按照规范填写《农业行政执法巡查记录表》,并由参加 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 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行政执人员应当将情况 记录在案。 各级农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 权: (一)进入现场检查,向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678 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检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养殖 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养殖业投入品生产规范要求或者 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国家禁止生产的养殖业投入品依法实施 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告知权利。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本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草 种管理办法》及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定 要求的行为或者养殖业投入品存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单位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县本级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 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养殖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部 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养殖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 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养殖业投 入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 679 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 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关养殖业投入品或者停 产停止整顿; (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8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 全与监管 2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宣传、检查、监管 质量安全股 0737-5221741 疫病鉴定与检测 抗体测定、有关疫病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站 0737-5212770 3 疫病防控与兽医卫 生监督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兽医行政 执法 兽医卫生 监督所 0737-5227480 4 渔业资源保护与渔 政监督 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政执法监督 渔政监督 管理站 0737-5223918 5 技术推广和项目管 理 养殖业技术推广、新型养殖人 才培训与项目管理 项目股 0737-5221741 6 畜禽养殖业技术咨 询和指导 畜禽养殖业技术咨询和服务指 导 畜牧股 0737-5221741 7 水生动物养殖技术 咨询和指导 水生动物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 指导 水产股 0737-5221741 8 养殖业信息和养殖 业情况综合 有关养殖业信息的收集和运用 办公室 信息中心 0737-5221741 9 养殖业政策宣传与 行政执法监督 有关养殖业方面的法律与法规 的宣传、行政执法相关事项 法制股 0737-5221741 681 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2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 研究拟定农业机械化的中长期发展规 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 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策、法律法规。研究拟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科研推广、行业综 定全县农业机械化的中 合开发、农机产业化及农业基础设施建 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 设中的农业机械化项目 划及农机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和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监督工作 指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 农机生产经营服务主体的培育与发展 2 指导基层农机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 指导农业机械化生产服 农机行业协会及农业机械大户等农机 务工作,扶持指导农机 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机 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 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协调 发展 农机跨区作业 承担农机化生产情况的统计、技术经济 分析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依法对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业机械安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全监督检查 例》第 40 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 121 条、《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 21 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 条、第 22 条、《国务院对确 注册、牌证发放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核及发证等工作 行政许可的决定》第 176 项、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 23 条、第 26 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 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安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技术检验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的定 例》第 30 条 期审检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 25 条、《湖南省农业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 机械管理条例》第 22 条、《农 处理 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 部令 2011 年第 2 号)第 3 条、 第 31 条 68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解体或者销毁 例》第 37 条 组织农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销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 17 条 4 负责加强对农业机械安 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劳动力 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 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管理服务 组织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考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 22 条 组织开展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 例》第 32 条 员进行安全教育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研究、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 第5条 具、新技术 5 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研 承担全县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 第 22 条、《湖南省农业机械 究开发及新技术、新机 检查 管理条例》第 17 条 具的试验、示范、推广 应用和农机驾驶培训机 构、农机维修经营行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 的监督管理工作。 例》第 18 条和第 38 条;《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承担农机维修经营行业监督管理,组织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农机维修技术条件资格审定,受理农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7 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 项;《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 诉 例》第 19 条;《农业机械维 修管理规定》第 9 条、第 10 条和第 20 条 承办上级农机部门和县 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68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农机局 1 拖拉机安 全管理 县公安局 (交警大 队) 县农机局 2 农机维修 经营监督 管理 县工商局 68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拖拉机牌证核发、 年度检验、驾 交通安全法》第 121 条: 驶许可考试与定期审验等源头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理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 由农业(农业机械)主 定期向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拖拉机 管部门行使本法第 8 条、 登记信息 第 9 条、第 13 条、第 19 条、第 23 条规定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 理职权;《中华人民共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秩序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管理和事故处理由公安交警部门 施条例》 第 88 条、 第 110 负责,并向农业(农机)部门通 条;《农业机械安全监 报拖拉机违章信息 督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563 号)第 21 条、 第 22 条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 定》第 13 条 :农业机 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 依法处理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 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 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 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 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 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 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 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 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 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 列活动:(一)销售不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 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 配件;(二)使用不符 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 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 依法处理农机维修经营者销售不 业机械;(三)以次充 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好、以旧充新,或者作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以次充好、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 假宣传;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 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 农业机械整机;(五) 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 修业务。第 27 条 违反 本规定第 13 条第二款 第一、三、四项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处理;违反本规定第 13 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 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案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气象局 负责应用于农业气象科研成果和 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科技局 负责对农业项目研发和科技成果 转化推广应用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应用于种植业的科研成果和 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技术推广法》(199 3年7月2日中华人民 负责应用于畜牧业、渔业的科研 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县畜水局 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2012 年 8 月 3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 十号) 负责应用于林业的科研成果和实 县林业局 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农业局 3 4 农业技术 推广 农机补贴 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 负责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科研 成果和实用技术推广工作 县农机局 负责农机的推广应用和教育培训 工作 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级购机补贴 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 规划制定本级实施方案;落实农 机购置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受理 申请、机具核实、资料审核、登 记建档、补贴公示等,至少每月 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一次补贴结 算资料。做好年度内农机购置补 贴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宣传, 县农机局 及时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 加强对辖区内经销商的管理,受 理举报投诉,及时处理补贴产品 质量纠纷,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 规违纪问题。与乡镇签订农机购 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会同县 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民购机后 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 及处理情况上报。 负责对补贴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县财政局 兑付和结算工作;做好农机购置 补贴政策资金监管工作。 68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农机执法系统有 98 项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属地管理。规范自 由裁量权;县级农机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 各类农业机械、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及农机维修经营行业的违法违 规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规范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6)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 (7)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686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单位需要,在自查的基础上,每年组织一次执法监 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 况。 5、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 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 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上一级农机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建议其纠正: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687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 当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法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5)案卷制作不规范、案件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的; (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 的; 688 (12)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689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 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机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南 县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一、主要内容 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阶次的权 限。 二、标准规范 (一)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参照 《湖南省农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或《湖南省农 业机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 罚阶次,并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二)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遵循罚过相当原则。 (三)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690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 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选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 方式。 (五)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 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六)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三、有关措施 (一)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采取案卷抽查、举报受理等方式 对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 由裁量权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更正,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二)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开展全县农业机械行政处罚优秀 案卷评查活动时,对未适用或未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案卷,不予评为优秀案卷。 (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适用或适应 自由裁量权明显错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对该案件查处机关及 691 案件承办人员、法制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机关法定代表人 进行通报批评;因适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导案件被行政复议撤销或 行政诉讼败诉的,由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92 (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为全面履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安全监管措施,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确保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如 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合作社、农机 销售者、维修者)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基层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拖拉机、收割机注册登记及号牌、行驶证使用情况; 2、拖拉机、收割机驾驶人持证驾驶情况; 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遵守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 程情况; 4、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及安全使用情况; 5、拖拉机、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 6、拖拉机、收割机驾驶证定期审验情况; 7、农机销售网点进货与销售信息记录情况,农机维修网点 修理配件使用情况; 8、农机使用者、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及基层农机管理服务组 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管 检查职责。 693 日常检查。县级农机监理机构设立外勤组或监理中队,监管 人员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和农机作 业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动态监控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对发 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认真作好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对不能 即时整改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在主要农时季节、重要节假日等重点 时段,或者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 上述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县农机监理机构、 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农民机手要逐级签订安全生 产责任状,每年对责任状签订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对牌证核发、驾驶 许可考试、年度检验和驾驶人严重违规驾驶操作行为等重点内容 开展专项检查。 暗访督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 汇报、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县级农机 监理机构不定期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和 村级组织进行暗访,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联合执法。与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 法长效机制,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动态监管, 特别是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超载、无牌行驶、无 证驾驶、酒后驾驶、违规改装改型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形成农机安全生产监管的高压态势。 执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 务组织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694 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现场纠正;情节较重的, 依法给予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处置。制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应急成 员单位职责,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农 机安全事故处理反应迅速、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严 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处理进度, 对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分类制定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 检查、暗访督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 作要求。 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安排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单 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暗访督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做好 检查记录,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帐。 检查情况综合。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对监管检查情况至少每个 月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找出监管工 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每次专项检查和暗访督查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通报、反馈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 跟踪督办和情况反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 问题,建立跟踪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实行领导挂牌督办,不整 改到位不销号。上级暗访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 695 向受检查单位、基层组织或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反馈,必要时通报 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村级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批 评,或提请乡镇政府予以处理。 (二)对农机监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监管职责 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给予通报 批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对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牌证、不依法 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据《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及农机监理工作制度予以严肃查处,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四)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经营服务组织不遵守农机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拖拉 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规定》、《湖南省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证 照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96 (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拖拉 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行为, 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 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内容 1、是否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 章制度等条件; 2、是否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主要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 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日常 检查; 2、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697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 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等情况,农业机械监督管理站 制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 检查,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派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 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 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 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教育、教学设施、记录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农业机械安全法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 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 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抽查不规范的教育、教学设记录或者不合格的教 698 育、教学设施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五)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信息。 699 (五)农机购置补贴的监管制度 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湖南省 2015-2017 年农业机 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15〕40 号)文件规定和工 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机专业合作 社)。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上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管理:由农机补贴监管部门督促农机补贴机具生产经营 单位对所有购买享受农机补贴的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 专业合作社)进行备案。 日常检查:由农机补贴监管部门对购买享受农机补贴的农民 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说明 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 定落实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情况实 施检查并制作巡查记录。 (三)发现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农机 700 补贴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的农机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政策规 定情形的,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二)发现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 关。 70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农机产品质量与维 修的投诉、举报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科技管理股 0737-5216482 科技管理股 0737-5216482 农机化学校 0737-5229612 农机购置补贴办 0737-5233890 农机安全监理所 0737-5221335 负责受理全县农机产品使用 者和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 维修质量投诉、举报 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化信息搜 2 农机化信息发布与 集、整理、发布,为农民和 咨询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 信息服务 承担全县农机化培训与教育 3 4 5 702 农机行业职业技 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 能开发与培训 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实施 农业机械免费实地 安全检验 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任务 负责受理全县农机农机购置 补贴受理与审核。补贴对象 为全县范围内的农牧渔民、 农场(林)职工、农民合作 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 产经营组织。补贴标准见当 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组织实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 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行安全 检验,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 律责任 南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制定农民负担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 实施。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县农民负担管理规 定和办法,规范农民负担管理。 贯彻执行有关农民负担 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全县涉及农民负担的 文件、项目。 开展涉及全县农民负担的行政执法工作。 2 3 4 制定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农村集体 财务管理制度。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与农村财务管理 业务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有关农村 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 社会事务工作。 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 开展农村村组财务、资金“双代管”的日 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 常督办、检查工作;农村财务监管与审计 全县农村集体资产与财 工作。 务管理工作。负责县委、 负责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 县政府关于农村经营体 收支和经济活动。 制改革的调研。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 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土地 承包、土地流转和农村经 济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 政策。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财务和审计工作。 制定全县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 落实。 指导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签证、履行、 变更和解除。 依法对承包合同进行监管。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证、土地流转及 土地承包矛盾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制定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展规 划并组织实施。 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负责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 及相关政策,培育发展农 展。 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关服务和 监督。 70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1 704 管理事项 农村集体三 资管理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 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 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 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 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 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 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县财政局 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 理人员的财务培训指导工 作,村级会计制度的制定 完善。 县经管局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相关依据 《湖南省农 村集体经济 组织管理办 法》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农民负担事项监管 一、督检查对象 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类事项。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条例对以下涉及农民负担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一)村范围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 (二)农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 (三)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费; (五)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管:村级涉及农民负担的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 应当报县经管局减负办检查审核。 (二)对投诉案件检查:针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事项的投 诉案件,县经管局减负办遵循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 民主议定、程序规范、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检查审 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文件、上级安排、投诉等实施检查; (二)经管人员出示检查通知及证件予以告知; 705 (三)采取现场检查、座谈、查账目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在监管中如发现有部门或单位违反农民负担相关规定的: (一)由县经管局减负办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由县经管局减负办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涉及农民负担事件的,应当向政府汇报,由上级部门追究其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706 (二)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具 体包括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农村集体所 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 产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财务活动情况是否定期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是否执行备用金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及资金开支 审批制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 监管代理工作是否按要求代理记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县委审计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每年定点定村进 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二)定期组织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上报工作。 (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专项审计由村级主导的公益事 业建设项目,村级水利、卫生、绿化、道路建设项目,指导各乡 镇街办开展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根据文件、上级安排、投诉等实施检查; (二)经管人员出示检查通知及证件予以告知; 707 (三)采取现场检查、座谈、查账目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 应追究其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708 (三)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 体使用的耕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经管活动及其 承包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 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体包括 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 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进行,合同 的备案、鉴证、续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经管工作安排,定期到乡镇街办及村 委会进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工作检查。 (二)对投诉案件检查:针对村级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的投 诉纠纷案件,本着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保护村民的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进行检查审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 709 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监管中发现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要求其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 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监管中发现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三)监管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 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 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 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损害赔 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专业合作社相关政 策咨询 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 扶持的政策咨询工作 南县经管局 5221117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问题的政策咨询 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 题的政策咨询与农村土地 纠纷的调处 南县经管局 5221117 711 南县水务局责任清单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县内重要流域和重点区域水利综合规划、 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 1 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 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 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 略规划,组织编制县确定的 指导、监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 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 组织全县水利发展和改革重大专题研究 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 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 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提 实施;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 出县级水利投资安排建议 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组织编制县内重点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并负责审查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拟定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指标并监督实施 2 负责全县水资源调度 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 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组织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 组织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作,负责全县水资源调度, 组织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 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 组织防洪论证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开发利 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 红线”控制指标考核 组织实施年度取用水计划管理 3 712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 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 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 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 监督地下水禁限采区管理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 保护工作 呈报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备注 上报 组织县级防汛抗旱总体预案修编并实施 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调度 组织拟订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具体实施经批准 的方案 4 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 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督察,组织县级防汛督查 工作。组织、协调、监督、 组织编制发布县级汛情、旱情通告;汇总统计及 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及 上报洪涝旱灾情,开展灾情核查 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县防 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 提出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建议,提出采取 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 防汛抗旱应急措施建议,提出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以及进入紧急防汛期和非常抗旱期的建议 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抢险技术培训,指导防汛抢险工作 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和应急 度汛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和安排建议方案,监 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5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 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组织制定节水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审查划定县级河道管理范围 负责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6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 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 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 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 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 管理。 指导河道治理项目(含中小河流治理)的实施和 管理 按权限实施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呈报 指导全县河道、堤防及其水闸等工程运行安全的 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 管理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 7 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 组织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 组织征收权限内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对使用管理进 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 行监督检查 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实施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监督检查 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 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组织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与 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 监督管理 度的实施 71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全县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8 9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 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指导监督灌区、泵站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 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 和管理 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 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 指导监督全县渠道、水塘的建设和管理 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 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 利资金的使用和局直单位 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指 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 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督促 整改落实 开展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导与服务 负责对局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 指导全县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指导并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工程质 量与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单位之间、个 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 10 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 查处,协调、指导水政监 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 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 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 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 负责监督全县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 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水利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队伍能力建设 11 12 714 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 县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 办的其它事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相关部门 事项 1 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统 一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 县水务局 织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 让、河道采砂统一监督管理, 牵头组织考核评价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政府公共资源 1、《长江河道 交易平台,通过拍卖、招标、挂 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 采 砂 管 理 条 牌方式取得采砂权,缴纳河道砂 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 例》;2、湖南 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价款,颁 县国土局 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 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省实施《中华人 发采砂许可证。在这一过程的实 河道 民共和国水法》施中,县水务局、国土资源局、 河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采砂 办法。3、《湖 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分别按照 负责采砂船、采砂运输船管 南 河 道 采 砂 管 职责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在实 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理 条 例 ( 试 施河道砂石开采的过程中,出现 县交通局 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 行)》 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联合 道砂石许可证会签 执法。 参与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 县财政局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依法打 县公安局 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 为 2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对水资源保护负责,核定水 水利部门为了保护水资源,会同 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 环保部门拟定水功能区划,并按 总量意见,开展水功能区水 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自然 县水务局 质监测;水利部门发布水文 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 并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 水功 境质量的内容,应和环保部 意见,发现水域污染物超过控制 能区 门协商一致 1、《中华人民 指标或未达到水质要求,报告政 水质 共和国水法》;府采取措施,并向环保部门通报。 状况 2、《中华人民 环保部门对水污染实施统一监管, 监测 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 共和国水污染 对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会 并发 同水利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 防治法》 污染防治负责,组织编制主 布通 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两部门要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报 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 县环保局 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开 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 展水质监测;环保部门发布 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 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 性、及时性负责 题。 715 序 号 管理 相关部门 事项 3 1、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 2006 年县水务局会同县环保局共 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1、《中华人民 2、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 拟定 同拟定《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 县水务局 共和国水法》; 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水功 划分方案》,水功能区水环境功 2、《中华人民 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 能区 能区实现起至断面一致,目标水 共和国水污染 量意见 划 质一致,在确定水功能区范围内, 防治法》 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县环保局 施水功能区划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需设置入河排 污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排 污口设置需征得当地水务局同意, 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委托中介机构 编制了《某县污水处理工程入河 1、《中华人民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由县水 共和国水法》;务局组织召开论证报告专家审查 会,在充分对比排污口设置方案 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对县水务 2、《中华人民 后,专家原则通过论证报告,并 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 共和国水污染 提出修改意见。论证报告修改完 县环保局 善后,提交县水务局,水务局出 防治法》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 具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给环保 行审批 局,并提出水资源保护要求。县 环保局根据水务局意见,对入河 排污口设置进行环评审批,手续 流程齐全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4 入河 排污 口设 置管 理 县水务局 5 716 水污 染防 治和 水资 源保 护 县环保 局 全县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 保护管理,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 务局实施。县环保局对交接断面 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 1、《中华人民 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若 共和国环境保 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 护法》;2、《中 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从下 一年度开始,该县(市)直接影 华人民共和国 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 水污染防治 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负责对河段断面水质监测 法》;3、《中 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华人民共和国 别由相邻各方的共同上一级环保 部门、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 水法》; 部门、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 在该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 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 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 河排污口。 负责对河段水量及流向监测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Ⅰ、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事项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项目法人;承担水工程建 设运行监督管理职能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水务局对县级规划同意书签署审批后的执行情况进行全 过程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主 要内容有: 1、水工程在签署审批规划同意书后的项目前期论证、报审, 是否依据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2、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的时效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 求; 4、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开展常规检查和重点检查,选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主要有: 1、听取项目法人关于规划同意书落实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工程前期论证、报审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 文件和资料; 717 3、不定期抽取部分水工程建设项目,对规划同意书的执行 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调查; 4、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 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县水务局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工程前期 论证或建设实施中,其工程任务、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等 与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应当根据情况责令项目法人限 期改正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 3 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 或水工程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自行失效。项目法人若继续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其重新提出水 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水务局在查阅文件资料或听取项目法人汇报和现场调查 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县水务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业务指导。 县水务局在作出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行政决定 前,应当查阅水工程立项建设依据规划的编制单位出具的有关项 718 目单体建设合规性、规划整体目标可达性的咨询、评估意见。 驻县水务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规划同意书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Ⅱ、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县级取水许可 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特制定如下 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审批的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 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 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 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 围为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重 点抽查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719 1、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3)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 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5)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 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 水计划; (6)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 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7)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 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 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 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 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720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 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 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 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 (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 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 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 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 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 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的。 Ⅲ、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水务局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721 1、对县级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 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 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 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 围为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抽查不定期进行, 重点抽查县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口单位。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 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 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 达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 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 722 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 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 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水土保持方案修改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 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 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 723 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 1-2 次,抽查不定期 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针对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 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 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 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 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 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 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 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724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 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 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 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水行 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 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 土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 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 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 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 改进意见。 Ⅴ、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 725 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4、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5、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6、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7、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8、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9、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 走访巡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 自改。 2、县级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 1-2 次,采取 听取汇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3、县级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指办在洪涝旱灾害事前、 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每次抽查 5 个以上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 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726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 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 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 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指办。 4、汇总报告。县防指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 报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防 指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 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 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 Ⅵ、防汛抗旱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防指及防指办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防指监督管理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 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727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2、县防指监督管理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 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 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2、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 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3、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防洪、抗旱水库的蓄水情况、调 度指令执行情况。 4、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 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728 2、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 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 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4、整改落实。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防指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 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Ⅶ、对河道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河道上 20 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中型水闸 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县级河道上 20 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的管理单位、大 中型水闸管理单位、二级以上堤防管理单位检查主要内容为: (1)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包括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人 员培训、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工程安全与保护情况:包括巡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 备、隐患检查、水闸安全鉴定、确权划界、涉河涉堤项目管理。 (3)运行管理情况:包括维修养护、堤身结构、水闸控制 运用计划制定和实施、工程观测设施等。 2、对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单位主管部门检查主要 内容为: 729 (1)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情况。 (2)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自查、复查、考核和抽查的方式。 堤防、水闸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自查,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复查、考核。 1、定期抽查。一般为一年一次,随机抽查工程管理单位不 少于 20%,抽查工程不少于 1 个。二级以上堤防和大型水闸管理 单位全面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较突出和受到投诉 举报的单位,视问题整改情况,决定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措施为组织专家检查工程现场、听 取汇报、查阅台帐、质询等,并进行现场交流反馈,对存在的问 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结束后书面通报检查情况。 2、不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为查看现场和检查有关问题整 改情况,现场交流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并组成专家组,正式发文部署。 2、实施检查。根据县水务局制定的相关考核办法,专家组 通过现场检查,听取自查、复查和考核情况汇报、查阅台帐,面 谈询问,并进行现场交流和意见反馈。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专家组将检查情况汇 730 总上报市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不定期检查程序为现场检查、现场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向工程管理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向全县通 报检查考核结果,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限期整改。 Ⅷ、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相关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 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 落实项目选址、土地征用、环评、水保等相应前置条件;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 人的监管; 4、是否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是否按管 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是否落实本辖区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责 任制; 731 8、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 资金; 9、是否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和上报工作; 10、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 办理交接手续; 11、其他相关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和检查。 2、对部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稽查。 3、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4、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稽查、督导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查和检 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项目法人,做好稽查、检查准备。按照上 级主管部门稽查、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 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2、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根据中小河流治理建设情况和项目管理需要,决定检查的频 次,一般每年抽查不少于 10 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县水务局重 点抽查项目建设管理、工程进度及项目“四制”落实情况,以及 对上级部门专项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 3、中小河流治理绩效评价。 全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范 732 围,按年度分步实施,主要分本级自评和上级复评两个阶段。 相关项目法人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工作组织情况、前期工 作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建设成果情况、建设效益情况等内容及 时进行绩效自评。县水务局审核汇总本级自评结果,及时报上级 财政部门、上级水利部门,并及时组织对绩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水务局不定期组织有关股室、专家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 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中小河 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复核和绩效复评工作。 县水务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事中、事 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监管,督促项目 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参建各方认真履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项目法人在项目申报、前期审批、变 更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上报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 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注:1.适用于有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县直部门。 2.以上六个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并。 733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水利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 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734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水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 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 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县水务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务局可以责令县水务局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2、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 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735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措施的; 736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的; (7)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 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2)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 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13)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14)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 水事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 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737 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38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促进行政执法部 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 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 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 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 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划分裁 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针对执法实践中的 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就法律适用裁量和处罚额度裁量提出具体 指导意见。 二、标准规范 依据省水利厅于 2011 年制定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2014 年 11 月南县水务局印了《南县水务局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文件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 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县水务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 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 739 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南县水务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予以认定。 4、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5、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4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3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组织防汛抗旱 宣传和演练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采取多 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 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 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洪涝灾害地区 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 演练 南县防汛抗旱指 挥部办公室 0737-5221225 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 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 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 南县水务局工会 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 等;组织厅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 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0731-5245831 水法制宣传活 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洞庭湖 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知识,开 展水资源、水域、水工程保护安全 等知识宣传服务活动。 0731-5245832 南县水务局水政 监察大队 741 南县林业局责任清单 (共 4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 号 1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有关林业 的法律、法规、政策, 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拟订并负责实施全 划,并监督实施。 县林业及其生态建 设的政策、 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承担国 家现代林业示范县 承担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县建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 建设、林业生态文明 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县建设和全县林业及其 建设的有关工作,监 生态建设。 督管理国家现代林 业示范县建设和全 县林业及其生态建 参与拟订有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 设;参与拟订有关县 级标准和规程并指 导实施;组织开展森 林资源、陆生野生动 植物资源、湿地和荒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 漠的调查、动态监测 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和统计。 拟定全县林业及其 制定全县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 生态建设发展战略、 和监督全县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 中长期规划;制定全 施。 县林业专项规划并 组织拟订全县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 备 注 具体工作由 县林业调查 规划设计队 协办 具体工作 由县营林科 技绿化站承 办 具体工作由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种苗和林木花卉的管理工作; 县营林科技 指导全县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绿化站承办 组织开展全县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组织、指导、协调和 监督全县林木种子 种苗的管理工作。 3 指导全县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 指导全县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 广工作 组织指导全县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742 具体工作由 县营林科技 绿化站协办 序 号 4 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承担全县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 组织、协调、指导、 育 监管全县造林绿化、 承担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 退耕还林和利用外 资营造林等工作;指 土流失工作 导全县重点营造林 具体工作由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 工程建设、以植树造 县营林科技 林和封山育林等生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民义务植树、 国土绿化的法律、 绿化站承办 物措施防治水土流 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 失,全县林业应对气 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 候变化等相关工作。 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 承担县绿化委员会 组织开展全县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 的具体工作。 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管理花卉苗 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的申报工作。 具体工作由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伐区设计、伐区更新和 南县林业调 限额执行情况。 查规划设计 队协办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 发展监督管理的责 任。组织、监督林业 指导、监督全县木材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资源保护管理;组织 编制全县森林采伐 限额,经县政府批准 后监督执行;监督检 指导、监督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查林木凭证采伐、运 输,组织、指导林地、 具体工作 林权管理,组织实施 由县资源林 林权登记、 发证工作,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 政站承办 规划并指导监督实 施,依法承担应由县 政府批准的林地征 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用、占用的审核;协 助管理全县国有林 区的国有森林资源, 承担县管国有林区 指导、监督全县林地定额执行,审核本辖区使用林地建设 的国有森林资源资 项目,现场核实全县征占用林地 2 公顷以上工程项目,负 产产权变动的审核 责全县 2 公顷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 工作。 具体工作由 县林业调查 配合编制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规划设计队 承办 具体工作由 县资源林政 指导、监督全县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组织全县公益林区 站、县林业调 划界定,负责数据更新和建档工作。 查规划设计 队协办 协助管理全县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县管国有林 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具体工作 由县营林科 技绿化站、计 财股承办 743 序 号 主要职责 6 组织、协调、指导和 监督全县湿地保护 工作。拟订全县湿地 保护的有关县级标 准和规定,拟订全县 区域性湿地保护规 划;组织实施建立湿 地公园等湿地保护 管理工作;组织、指 导和监督湿地的合 理利用;组织、协调 全县湿地保护和有 关国际湿地公约的 履约工作。 7 744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组织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具体工作由 南洲国家湿 地公园管理 局承办 组织、协调全县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拟订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 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改善 或恢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 质资源库,对野生植物进行迁地保护。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 动物植物资源的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的救护 指导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 繁殖、栖息地恢复发 林业生产。 展、疫源疫病监测; 监督管理全县陆生 野生动植物猎捕或 采集、驯养繁殖或培 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救护、疫源疫病监测。 植、经营利用。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 植、经营利用。负责《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对区内动植物资源等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监测野生动植 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 设,对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区内生物多样性科学考察 活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生长)地进行科学 研究,有效保护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 8 负责林业系统自然 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在国家和省级自然 建立科普生态文化教育馆;树立宣传牌;进行自然保护宣 保护区区划、规划原 传教育。 则指导下,依法指导 森林、湿地、石漠化 编制旅游规划,在不影响保护湿地公园的自然环境和自然 和陆生野生动物类 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 型湿地公园的建设 和管理,监督管理林 组织环境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业生物种质资源、林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植物新品种保护。按 分工负责生物多样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 南洲国家湿 地公园管理 局承办。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营林科 技绿化站承 办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营林科 技绿化站承 办 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方针、政策 的实施。 9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 维护农民经营林业 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指导监督实施集体 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全县林业 林权制度等重大林 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要素市场建设; 业改革;指导监督落 指导全县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林下经济发 实农村林业发展、维 展工作等。 护农民经营林业合 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指导、监督农村林地 承包经营和林权流 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转,指导、协调林权 纠纷调处和林地承 包合同纠纷仲裁;依 法负责退耕还林工 作;指导国有林场 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退耕还林工作; (苗圃)、 集体林场、 森林公园及基层林 业工作机构的建设 组织拟定全县国有林场、湿地公园长远发展规划和国有林 场扶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湿地公园 和管理。 建设和管理、国有林场编制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核国 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国有林 场建设与改革以及国有林场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工作由 县资源林政 站、营林绿化 站承办 具体工作 由林业综合 执法大队承 办 具体工作 由县营林科 技绿化站协 办 具体工作由 县德昌国有 林场和湿地 公园管理局 承办 745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具体工作由 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 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 县营林科技 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 绿化站协办 指导、监督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开发利用。 10 制定全县林业产业 发展政策,合理调整 负责申报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进行运行监测及 林业产业发展布局, 管理。 促进林业产业协调 发展。监督检查各产 承担全县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初级林 业对森林、湿地和陆 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的开发利用;制定林 业资源优化配置政 负责全县林区道路维护的监督管理。 策,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组织指 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指导赴境外森林资 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负责经济林树种的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林业调度、林业产值统计工作。 具体工作由 县资源林政 站承办 具体工作由 县资源林政 站承办 具体工作由 林业综合执 法大队、资源 林政站承办 承办 具体工作由 营林科技绿 化站协办 具体工作由 局计财股、营 林科技绿化 站协办 制定森林防火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拟订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 森林消防指挥员、扑火队员等培训,指导全县专业半专业 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 监督落实全县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 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 救实战演习。 调度掌握县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重要火灾信 息,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建立全县森林火灾档案。 11 承担组织、协调、指 导、监督全县森林防 火工作的责任, 组织、 组织指导全县性重大森林消防项目建设。 承办具体 协调、指导全县专业 组织县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负责森林消防 工作由县森 森林扑火队伍开展 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 林公安局承 防火、扑火工作,承 作。 办 担县森林防火指挥 指导县(区)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联系、 部的具体工作。 协调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灾趋势预测、森林火灾情况动态分析 与统计、林火热点和森林火灾的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布 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重大森林火灾信息。 指导全县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组织森林消防检查,适时建 议县政府颁布禁火令,并督促各地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 后调查和评估。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专项行动,查处涉林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746 序 号 1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财政、金 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财政林业补助资 融、价格、贸易等经 金及项目资金的申报。 济调节政策,组织、 指导林业及其生态 建设的生态补偿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负 承担植被恢复费、集体林育林基金等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 责提出林业固定资 管理;负责全县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森林保险等工作。 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县级财政性资金安 排建议;按规定的权 组织开展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限,审批、核准、申 报县级规划内和年 度计划内重点林业 建设项目;负责管理 县级林业国有资产; 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行业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编报。 编制全县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年度生 产计划。 备 注 具体工作由 计财股、营林 科技绿化站 承办 具体工作由 计财股、资源 林政站承办 具体工作 由计财股承 办 组织编制局机关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财务 收支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组织拟订全县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开展林业科学研究。 13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 生态建设的科技和 外事工作,指导全县 林业队伍的建设。 具体工作由 县营林科技 绿化站协办 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 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 ,负责林业科技项 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监督。 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 进。 747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全县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14 组织、指导林业生态 文化建设工作,承担 林业宣传和信息化 建设工作。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县林业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发 布林业新闻;协调宣传、普及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科学知 识。 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节庆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工作,生产优 秀的文化作品。 15 16 748 备 注 具体工作 由局办公室 承办 具体工作由 局办公室、资 源林政、营林 科技绿化站 承办 承担森林病虫害防 治,林业有害生物的 防治、检疫工作 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 作 具体工作由 野保湿地管 理站承办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 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考核等具体工作。 具体工作 由局办公室、 人事股承办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林业 局 县监察 局 县发改 委 县财政 局 南县武装部 县公安局 1 森林 防火 工作 县民政局 县交通运输 局 县卫生局 县农业局 县教育局 县科技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 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职;依纪依 规对森林火灾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建立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 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 并监督执行。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 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 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 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益部 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 作。 益阳市人民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 政府办公室 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 关于印发《益 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指导 阳市森林防 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 火行政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在县森林 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 追究办法》的 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导县公安消防大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 通知(益政办 下开展,县林业局、县 监察局、县发改局、县 抢险救灾工作。 发〔2013〕38 公安局、县财政局等森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 号) 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 益阳市人民 按照《南县森林防火行 员,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烈士的申报和 政府办公室 政责任追究办法》及《南 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关于印发《益 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 阳市森林火 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 灾应急预案》 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的通知(益政 办函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 [2014]42 号) 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 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 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 连的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 组织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 作。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 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 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 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 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森林防火科技攻关、 森林防火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 推广等工作,为全县森林防火理论与 技术研究提供科技支持。 74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 县气象局 县文广新体 育局 县经信委 1 森林 防火 工作 750 职责分工 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 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 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 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 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负责监测全县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 的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 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适时组织 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 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 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 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 森林防火广告。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 配合火灾现场扑火指挥部建立火场应 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 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 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县外事侨务 旅游局 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景区 (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广播电视 台 及时派出报导组进行森林防火和重、 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及时播报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 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 森林防火广告。 南县报 社 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报道,按规定刊载 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重要通知。 县消防大队 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 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县森林消 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 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 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 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 县消防大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 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 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 安秩序。 电信南县分 公司、移动 南县分公司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 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 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相关依据 案例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林业局 县经信委 县财政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运输 局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2 重大 林业 生物 灾害 的防 治与 检疫 县工商局 县气象局 职责分工 承担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林业有害生物 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 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 上报、发布灾情。 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 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负责将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所 需防灾、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 强管理。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 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监管城乡建 设工地所用木质材料检疫工作。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 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林业 生物灾害,联合除治农林共发性生物 灾害。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 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 宣传教育。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 业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 传播。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 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 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中国电信南 县分公司 县邮政管理 局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 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 装材料进行传播。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 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 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中国移动南 县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 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中国联通南 县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 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南县武装部 后勤科 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 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 物灾害应急工作。 国网南县供 电公司 相关依据 案例 ①《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 林业有害生 物防治工作 的意见》(国 办发〔2014〕 26 号)。② 《湖南省林 业有害生物 防治检疫条 例》笫 4、5 条。③《湖南 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 〈湖南省林 业生物灾害 应急预案〉的 通知》(湘政 办发〔2013〕 9 号)。④ 《益阳市人 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 益阳市林业 生物灾害应 急预案>的通 知》(益政办 函【2015】4 号)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 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 购电缆、光缆等设备, 采购前,电力部门、通 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木 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 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 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 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 盘和电缆盘。期间,电 力、通信部门需要求施 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 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 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 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 后将未用完的松木材料 及时烧毁或除害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 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 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 毁或者除害处理。 751 序 号 3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县国土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林地 地类 认定 和调 查 752 相关依据 ①《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 林法》第 14、 17 条。②《中 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 施条例》第 43 条。③《中华 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第 4 条。④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 条例》第 14 条。⑤《全国 林地保护利 用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 ⑥ 《湖南省林 地保护利用 规划 (2010-2020 年)》。⑦ 《全国土地 利用总体规 划纲要 (2006-2020 年)》。 ⑧ 《湖南省土 地利用总体 规划 (2006-2020 年)》。 案例 序 号 4 管理 事项 林产 品质 量安 全监 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质量技术 监督局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工商局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 县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县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县工商局 5 野生 动物 管理 县环保局 县农业委 相关依据 案例 《湖南省林 产品质量安 全条例》笫 6 条。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 现不合格的,林业主管 部门在做出处理后,及 时向质检、工商、卫生 药监等部门通报信息, 形成监管合力。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 CITES 附录Ⅱ物种钻纹 龟 《中华人民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监督管理。 共和国野生 ( Malaclemysterrapin ) ,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 动物保护法》 生境,也有水生生境, 笫 6 条、第 22 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 条第 3 款。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中华人民 负责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 共和国野生 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 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 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动物保护法》 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 第 11 条。 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 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 部分爬行类物种。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753 序 号 6 7 管理 事项 陆生 野生 动物 驯养 繁殖、 经营 利用 管理 野生 植物 监督 管理 754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 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 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 理。 县工商局 认定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 工商监管。 县农业委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开展检疫。 县林业局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委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 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对全县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 协调和监督。 其他部门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 护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 ① 《 中 华 人 麂驯养繁殖场。林业部 民 共 和 国 陆 门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 生 野 生 动 物 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 保 护 实 施 条 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 例》第 22、25 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 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 条。 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 养繁殖许可证》,并依 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 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 ② 《 中 华 人 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 民 共 和 国 动 营利用虎纹蛙 300 只, 物防疫法》 第 8、 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 9 条。 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意其经营利用后,李 某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办 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 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 标准,农业部门无法开 据相关检疫证明。而关 于野生动物检疫标准的 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 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业 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 关的标准出台 ①《中华人 城区修建一条主干道, 民共和国野 县林业局负责红线范围 生植物保护 林地上的野生植物移植 条例》笫 12、 和迁地保护工作,县住 13 条。②《湖 建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 南省野生动 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 植物资源保 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其它 护条例》第 4 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 条。 作。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 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农业委 8 湿 地 保护 县水务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林业局 9 案例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 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 某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 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 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 关工作。 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县 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 《 湖 南 省 湿 林业局及县农业委员会 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 地保护条例》 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 护相关工作。 第 10、13 条。 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 法行为,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 查处非法用地行为、县 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 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 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违法行为。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 地环境监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 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 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 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组织全县林业系统创作生态文化作品。 生态 文化 创作 县文广旅局 相关依据 为全县生态文化创作立项、指导。 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和 中共湖南省 生产要接受县文广新局 委、省人民政 的指导,优秀生态文化 府《绿色湖南 作品需要县文广新局的 建设纲要》。 扶持和推介。 75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756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林业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县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的行政 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县林业局对有关业务部门的 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 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 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5、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 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 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757 6、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 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县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县林业局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实 施行政许可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 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实 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 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758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 家赔偿的,县林业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部 门及该责任人追偿。 759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 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同 时,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检 查工作。 760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 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 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 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 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 761 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 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 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62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 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63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2、标准规范 根据县政府、省林业厅的要求,县林业局对林业行政处罚裁 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于 2011 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南 县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作为全县林业系 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县政 府门户网站公布。 3、有关措施 (一)县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 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764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765 (四)重大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县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 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1、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全县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 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与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 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县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 源重大行政案件。 (五)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县公安 局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六)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七)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 案件。 2、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一)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 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县林业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 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 办理。 766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林业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 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 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3、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 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组, 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办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 确保办案圆满成功。 (三)承办督办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时, 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4、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 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 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67 (五)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 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 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监督检查工作,县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768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森林防火预 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 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 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69 (六)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人民政府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是否按要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森林 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二)有关部门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整改或 者整改是否到位; (三)对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是否按照森林 防火要求予以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是否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 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 (五)是否及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 定启动应急响应;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场靠前指 770 挥; (八)是否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九)森林火灾扑灭后,是否及时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或 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 (十)、县人民政府是否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 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是否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是否挪用、截留森林防火经费,未经批准改变森林 防火资金用途和改变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内容; (十二)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或森林火灾起数每万公 顷次数是否超过规定;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是否超 过规定,是否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是否发生一起持 续 24 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 是否超过规定。 (十三)《森林防火条例》、《南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 《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 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监督检查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 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 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771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 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一)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根 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对有警不接、接警不处、 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的,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 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 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 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 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依法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按照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下级 管辖的森林火灾和案件直接管辖。 (三)监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 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 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监察机关。 (四)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林 防火工作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 议之日起 30 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772 (五)有关责任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不服的,可 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监督检查措施 县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森林 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 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 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 位及负责人,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 6、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 工作职责,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 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重点县 773 市区管理办法》(湘森指〔2014〕13 号),纳入重点县市区管 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在 2 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调动、晋升职务和级 别。 774 (七)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1、稽查对象 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以及项目监管单 位(县林业主管部门)。 2、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 况等。 3、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 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 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 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 关情况。 4、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 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 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775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 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 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 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 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 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 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 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5、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 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县林业主管部门和项 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 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 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776 (八)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林业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 存留)。 6、监督检查处理 采伐或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县区 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 坐收坐支育林基金及不按规定使用征收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 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777 (九)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主管部 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 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 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 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 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 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 778 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 记录和其他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 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 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 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6、监督检查处理 县林业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 处。 779 (十)使用林地监管 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 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 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 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 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 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 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 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利用国家 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 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780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在使 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 抽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 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 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 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 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 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区县( 市) 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 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 781 施,及时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 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782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本级林业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县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 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 存留)。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县林业局向省申请下年度调减 1%的补 偿基金. (一)对于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 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的。 (四)逾期 1 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 符合规定的。 783 (十二)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 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 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 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 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 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 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 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 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 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 2 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 784 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 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市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5、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 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 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 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6、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85 (十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 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 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 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 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 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 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 20%以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 公园的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县(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辖区的省重要 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 786 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及时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县(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在省湿地及 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 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县湿地主管部 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 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 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 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 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或区县 (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 787 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市、区县(市)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788 (十四)科技项目监管 为促进科技项目正常实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 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县林业局配合省厅、市林业局或组织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 进行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 4、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 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 789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全县林业产业 技术培训 针对全县林业主导产业,如木 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毛竹、 营林科技绿 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 化站 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 解、实地指导等。 0737-5212087 2 全民义务植树 节宣传活动 每年 3 月 12 日,是我国的全 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开展 全县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活动。 营林科技绿 化站 0737-5212087 3 林业招商引资 开展林业招商引资活动。 营林科技绿 化站 0737-5212087 森林、野生动 植物和湿地科 普知识宣传 开展“3.21 ”世界森林日、 “爱鸟周”、“2.2”世界湿 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 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 法规,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理 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 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 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湿地管理局、 森防站、营林 科技绿化站 0737-5212056 0737-5212087 科技服务与科 技现场指导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 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 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 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指 导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训林 业技术带头人,提高林业科技 成果转化率。 营林科技绿 化站 0737-5212087 1 4 5 790 南县商务局责任清单 (共 41 项) 一、部 门 职 责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贸流通和外经、外贸的法律、法 商贸流通和外经、外贸的法 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拟定并执行我县商贸流通 拟定并执行我县商贸流通和外经、外贸的相关制度、改革 和外经、外贸的相关制度、 方案和管理办法。 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 2 制订并执行全县外贸进出 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 分析国际国内经贸形势和 我县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 整、科技兴贸的宏观调控建 议;研究和推介各种新型贸 易方式(含电子商务);负 责对全县进出口企业进行 管理,负责对已获取进出口 经营资格的企业的后期管 理;指导协调县对外经贸交 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的工 作;组织指导协调出口商品 配额竞标;指导协调重点产 业部门分析了解县内重点 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建立 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安全 机制,配合搞好出口商品的 反倾销应诉。 3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外 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指 导和监督全县对外工程承 包、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 作业务;指导协调和管理外 经项目的设备出口;指导和 管理我县对外和受援项目;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 加工贸易的方针政策;负责 协办外经贸因公临时出国 (境)任务批件;负责全县 外经工作统计、分析等业务 工作。 备 注 制订并执行全县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 分析国际国内经贸形势和我县出口状况,提出结构调整、 科技兴贸的宏观调控建议 研究和推介各种新型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 负责对全县进出口企业进行管理,负责对已获取进出口经 营资格的企业的后期管理 指导协调县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的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出口商品配额竞标 指导协调重点产业部门分析了解县内重点产业国际竞争力 动态,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和安全机制,配合搞好出口 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 指导和监督全县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 业务 指导协调和管理外经项目的设备出口 指导和管理我县对外和受援项目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加工贸易的方针政策 负责协办外经贸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 791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外经工作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4 5 6 7 8 9 792 研究和指导商贸流通体制 研究和指导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城乡市场,负责 改革,培育发展城乡市场, 全县农(集)贸市场的管理 负责全县农(集)贸市场的 管理。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 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 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 等现代流通方式 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研究制订全县规范流通领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打破市 研究制订全县规范流通领 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 域市场体系及流通秩序和 有序的市场体系 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和实施市场应急 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 预案,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 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 管理 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 求状况,制定和实施市场应 组织拟定商贸流通行业规划,并实施行业管理 急预案,组织实施重要消费 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 料流通管理;组织拟定商贸 流通行业规划,并实施行业 培育、支持和管理家政服务行业 管理;培育、支持和管理家 政服务行业。 组织对流通行业重大问题 组织对流通行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的调查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负责全县牲畜定点屠宰行 负责全县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 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茧蚕收 购协调工作;负责全县餐饮、 住宿、美容美发、洗染业、 负责茧蚕收购协调工作 洗浴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 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 负责全县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染业、洗浴业等服务 生资源回收工作;按有关规 业的行业管理 定对拍卖、典当以及报废汽 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和成 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 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 理。 易和成品油、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 资产和内部审计;负责对国 负责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 家和省、市鼓励扶持外经外 负责对国家和省、市鼓励扶持外经外贸和流通专项资金项 贸和流通专项资金项目的 目的申报与管理 申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对进出口企业办理出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稽查、检 查 口退税的稽查、检查。 指导和协调全县内外贸易 指导和协调全县内外贸易业务工作,研究协调企业改革中 业务工作,研究协调企业改 的重大问题。 革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管理南县商业发展总 负责管理南县商业发展总公司、南县物资总公司、南县药 公司、南县物资总公司、南 业有限公司、南县外贸总公司全部事务 县药业总公司、南县外贸总 县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县政府直属独立副科级单位,商务 公司、县市场服务中心 局负责代管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 的其他事项 备 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管理 事项 重要 商品 进出 口管 理 相关 部门 县商 务局 县发 改局 县发 改局 县商 务局 2 食品 安全 管理 县药 监局 县科 技局 县商 务局 县发 改局 3 4 物流 管理 再生 资源 管理 县交 通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发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 组织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南县商务 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织实施粮食、棉花计划 知 》 南 政 办 发 核准原油、矿山开发等资源类 [2012]16 号 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 境外投资项目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发展规 划和政策;负责酒类食品安全 的监督管理 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承担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负 责全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 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组织协 调 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 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 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 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 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 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 规划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 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 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 大布局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 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 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县工 信局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 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 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 商务发展 县商 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 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 展规划,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国 家试点城市、区域性大型再生 案例 县发改局定期编制重 要农产品、工业品、原 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 划,县商务局根据县发 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 组织实施 县商务局定期拟订促 进餐饮服务发展规划 和政策,查处酒类经 营违法行为;食品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监督部门在对市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 例》(中华人民共和 量抽检时,发现某经 国国务院令第 557 号) 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 农药残留,食品药品 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 出处理。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南县商务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南政办发 [2012]16 号 淘宝网购“双十 一”出现快递包裹爆 仓问题。 县发改局 针对“双十一”出现 的“爆仓”想象,协 调商务、交通、邮政 管理部门研究,完善 物流规划布局体系, 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 局,规划引导物流园 区、仓储基地科学集 约集聚建设。县交通 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 情况,协调快递车辆 有序通行,为车辆进 城配送创造条件,发 布实时交通信息。县 商务局与电商企业积 极沟通,开展电子商 务平台交易信息监 测,提出物流配送、 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 的调整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管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 理办法》(商务部、 旧金属回收企业的, 国家发改委、公安部、 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环保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 793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发 改局 县公 安局 县工 商局 县环 保局 县住 建局 县商 务局 5 单用 途商 业预 付卡 管理 工作 县公 安局 县财 政局 县工 商局 县地 税局 县发 改局 79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分栋中心 和回收网点在内的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体系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 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 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 产业化示范 部、住建部令 2007 年第 8 号) 经营者获得营业执 照,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 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 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 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 况进行日常监管。环 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 许可和监管。其他行 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 工作。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 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 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 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 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 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 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 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 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 查 负责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 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 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 相关消费提示 负责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查 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 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 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参与审核收费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人民银行监察部 等部门关于规范商 业预付卡管理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 〔2011〕25 号); 《单用途商业预付 卡管理办法(试 行)》(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 李某持某超市卡到超 市消费,消费过程中 出现超市销售过期食 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 的情况,此类情况要 向工商部门投诉,如 在购卡过程中发现出 具的发票是虚假发票 的要向税务部门投 诉,如发现超市发卡 过程中出现单张面值 超过 5000 元等违规 发卡情况,要向商务 部门投诉,对于多用 途预付卡要向人民银 行进行投诉,针对利 用预付卡出现的腐败 问题要向监察部门进 行投诉。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涉及 13 个领域,主要负责日常监督 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 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5)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795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商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 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5)县商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商务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可以责 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796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县商务局建议有关部 797 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 制措施的; (6)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8)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9)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0)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1)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3)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798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7)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8)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20)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99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 〔2010〕12 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 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2、标准规范 我局于 2010 年印发了《南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 施规则》、《南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南商发 〔2010〕 31 号)作为全县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3、有关措施 800 (1)县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 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 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2)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 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801 (三)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屠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2)是否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生猪定 点屠宰标志牌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 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3)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4)是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5)是否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6)是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7)是否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 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生猪屠 802 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25 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03 (四)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 经营批准证书的; ②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的; ③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 加油站或油库的; 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 售的成品油的; ⑤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⑥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⑦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 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⑧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成品油的; 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⑩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804 违法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 年检材料; (2)日常监督、检查; (3)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 改。 4、监督检查程序 (1)年检程序 ①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在地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取得成 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②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 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③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 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2)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 营资格。 805 (五)酒类流通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酒类流通的企业和经营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 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是否办理备案登记; (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是否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 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首次是否向供货方索取 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 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4)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 单》; (5)是否存在销售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或者其他非食用 化学物质配制的酒类、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酒类、销售伪 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冒用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 标志、防伪标识的酒类、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的酒类、销售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违 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知名酒类相 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酒类的酒类、销售过期、失效、 变质的酒类、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及法律、法规禁止 销售的其他酒类。 806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湖南省 酒类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5 年第 2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07 (六)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市场内食品从业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是否设立负责食品监管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监控本市场食品安全状况.; (2)是否建立协议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 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 (3)是否申请绿色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准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日常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5、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据《流 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1 号)给予行 政处罚。 808 (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1)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集团、品牌发卡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全县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①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②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③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④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 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2)省商务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 案工作督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 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809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9 号)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 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 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 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 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 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 其隶属的售卡企业 12 个月内 3 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 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备案机关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 810 法(试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 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811 (八)零售商供应公平交易和促销行为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零售商和供应商及商品促销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 管理办法》;促销活动是否符合《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和促销行为检查可以采取自查、 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 一到两次。 (2)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 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 办法》、《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812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 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 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813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业主是否进行备案登 记。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再生资 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8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14 (十)洗染业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洗染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业主是否按行业标准 进行生产作业。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洗染业 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7 年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15 (十一)美容美发业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美容美发业经营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美容美发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业主是否按行业标准进 行作业。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美容美 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19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处理。 816 (十二)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1)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的企业和业主收购旧电器电 子产品是否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是否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建 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2)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 息是否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 (3)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是否出 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是否收购上述产品前作出 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是否符合《保 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 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4)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是否向购买者明示产 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 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是否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 并应当提供不少于 3 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 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 确记录。 (5)是否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 犯罪手段获得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817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旧电器 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18 (十三)家庭服务业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1)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 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2)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 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是否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 踪管理制度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是否存在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 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 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 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 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 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家庭服 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1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处理。 819 (十四)家电维修经营活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从事家电维修经营的企业和业主。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2)是否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3)是否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4) 是否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家电维 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 年第 7 号)商务部令 2013 年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20 (十五)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是否存在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2)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购进,是否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3)是否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4)是否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拒绝、阻碍或者 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3、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 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4、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先责令整改;逾期不改,依据《生活必 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4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821 (十六)对外贸易经营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 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1)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 业; (2)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2、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 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3)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 (2)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 行核对。 4、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 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822 (2)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5、监督检查处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 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82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 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县市场运行监测网、商务预报网建 1 县级市场运行监测 设、运行;承担样本企业数据催报、 日常分析及预警等工作。 2 3 4 全县成品油市场运行 监测 行数据监测、统计分析。 加油站发展规划 拟订加油站发展规划。 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 务应用 5 6 全县商贸流通业统计 受理商务举报、投诉、 申诉、咨询 824 对全县成品油经营企业运行情况进 加强对中心企业电子商务的培训和 服务。 承办机构 市场运行调 节股 商贸服务股 商贸服务股 商贸服务股 对全县商贸流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 市场运行调 数据报送、统计分析。 节股 接受企业、消费者提出的商务举报、 12312 商务 投诉、申诉、咨询,按法律规定对 投诉举报服 申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务中心 联系电话 南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责任清单 (共 64 项) 一、部 门 职 责 序 号 1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 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 新闻出版旅游、文物、版 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 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全县 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 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的 体制机制创新。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实施文化部出台的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 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国家文物局出台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承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新 闻出版、著作权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 传、贯彻和执行。 拟定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文物、博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由办公 室、法制 股具体 实施 拟订广播影视创作题材规划和文化、广播影视宣传规 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 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 指导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2 拟定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 版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宣 传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文化 产业的政策,推进对外文 化产业交流与发展。 指导协调全县动漫、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的对外交流。 由办公 室、法制 股具体 实施 负责本局招商引资与立项增资工作。 规划、指导直属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和基本建设工作。 3 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 指导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协调推进基本 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 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公益工程、公益活动和公共服务。 综合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 由综合 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 文化股 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 系;组织协调重大社会文 具体实 化活动;指导全县文化广 施 负责全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 电新闻出版设施建设;指 导管理全县图书馆、文化 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 馆(站)、电影发行放映 化活动中心建设。 825 序 号 主要职责 工作和基层文化建设。 4 负责全县文化艺术事业的 管理;参与组织重大文化 艺术活动;负责文化艺术 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核工 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归口管理全县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宣传与交流工作。 指导文艺创作、生产、评论、理论研究等工作,推动 美术、书法、摄影艺术的发展。 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特 色的文艺院团。 指导直属艺术事业单位创作演出和业务建设。 由综合 文化股 具体实 施 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等重大文艺活动。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民族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 集、收藏、保管、陈列、展示,充实博物馆展品的内 容,提高展品的内涵; 5 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管 理、保护、发掘、研究、 宣传等业务工作;申报全 县重点文物发掘、保护、 维修项目并进行监督检查; 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协同有关部门检查和查处 由文物 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盗,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的重大案件;负责文 管理所 物事业经费的立项、申报、 对全县范围内的历史、民俗文物进行普查、征集和保 具 体 实 管理、审计和统计工作; 护; 施 组织指导文物、博物馆重 举办文物展出,发挥宣传窗口作用,为县域经济发展 大课题研究和文物保护科 服务; 学技术工作;检查督办文 负责全县地上、地下文物和传世、流散文物的征集、 物、博物馆单位安全保卫 保护、管理工作; 工作。 负责全县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制定保护规划、 修缮审批、指导和监察工作 拟订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 6 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普查、申报、评审和保护 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 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和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由综合 文化股 具体实 施 组织、协调全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负责全县业余体校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7 826 指导文化市场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承担县城县规划区内文化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 负责对文艺演出、文化市场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 由 综 合 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县 文化股、 管。 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文艺 文化旅 类产品网上传播进行监管; 负责全县网络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和互联网文化经营 游市场 单位的初审、备案工作。 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机 综合执 构进行监管;负责对网吧 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法大队 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 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 具 体 实 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 发行前置审核)。 施 网络游戏进行监管,负责 全县歌舞娱乐场所实行经 负责对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营许可证管理。 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审核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和变更,并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传送)机构 进行监督。 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 IP 电视、网络广播电 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 监管移动电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广 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 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 接收工作。 负责广播影视社会团体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电影活动。 指导监管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8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 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 构和业务的监管,对从事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 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审核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 电视站的设立与变更。 对全县电影放映实施许可。 负责全县农村和社区电影公共服务的规划和管理。 负责电影专项资金收缴的监管。 由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管 理 站 具 体 实施 实施对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宣传内容的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广播影视创作题材规划和文化、 广播影视、体育宣传规划。 指导、监管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宣传和播出工作。 指导县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指导并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专题片、广播剧、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联系县广播电视协会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广播影视节 目的评奖活动。 组织报刊审读、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听监看,把握正 确舆论导向。 承担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对外宣传、交流及新 闻发布和舆情信息处置工作。 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9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 出;监管全县广播电影电 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 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 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 质量;监测、监管全县广 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全 县广播电视频率、频道。 指导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 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的 科技工作;推进全县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信息建设。 归口管理全县文化艺术科研、科技工作。 组织拟定和实施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传输覆盖网、监测 监管网及视听类新媒体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编制并执行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审核广播电视 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由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管 理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技术指导。 站 具 体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监测、 实施 计量检测工作。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的安全播出监管,制定应急预 案,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落实“三网融合”技术标准的实施。 827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开展文化领域和科研活动及成果推广、应用。 负责对全县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 版和网络出版单位出版活动和驻本县记者站的监督管 理工作。 10 负责对全县出版活动和新 闻出版单位进行监管,组 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规 违法出版活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设立、派驻的 传媒机构的监管;负责组 织实施全县全民阅读推广 活动。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对本地区开发的报纸、期刊内容的审读和舆情分 析工作。 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许可,出版物发行单位设 立与变更审核。 负责对全县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 督管理。 由文化 旅游市 场综合 执法大 队具体 实施 推动印刷(发行)业转型升级及新兴印刷业发展。 组织实施全民阅读推广活动。 负责全县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落实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的政策。 11 12 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和公 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 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 盗版案件;加强软件正版 化管理。 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行业组织和中 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指导出版物市场领域行业协会工作。 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著作权领域重大违法违规 案件。 组织指导《著作权法》在全县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协调全县版权产业建设与发展;组织推进政府软件正 版化工作。 贯切落实党和国家“扫黄打非”工作方针政策,协调 “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拟定集中 承担县“扫黄打非”领导 行动和专项治理方案,提出政策性建议。 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全县 参与查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规行为, “扫黄打非”方案,组织、 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组织查缴非法出版物。 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 动;负责全县非法出版物 的送审鉴定工作。 组织指导非法出版物的送审鉴定工作。 协调督促全县“扫黄打非”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由文化 旅游市 场综合 执法大 队具体 实施 由文化 旅游市 场综合 执法大 队具体 实施 组织全县“扫黄打非”的舆论宣传工作和奖惩工作。 13 828 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以 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等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访、机要、档案、督查督办、 批事项的审批和服务工作; 政务公开、调研信息、安全保密、综合治理和计划生 由办公 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 育等工作。 室、法制 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制定 股、人事 负责机关后勤接待工作。 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 财务股 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 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具体实 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施 负责管理县级新闻出版广 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策法规普法工作。 播电视机构 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指 和直属二级机构。 导、监督、检查。 序 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办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 承办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和重大不予行政许 可事项的审核。 承办局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讼事项。 负责局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 研究、指导本系统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从 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 承担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申报审核、发放、备案和 管理工作。 协调、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职业教育工 作。 承办全县艺术、文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专业技术 初级职务评审工作。 负责全县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核工作,综合 协调非公有文化机构和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业务工 作。 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员的政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劳动工 资、社会保障、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在职教育及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局机关、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 负责本系统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任期经济责任、专 项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审核、申报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经费和专 项资金。 负责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财务统计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14 15 贯彻执行对外及对港澳台 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大 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县有 关旅游产业发展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拟订本县 旅游业发展规划、产业政 策、规范性文件、重大政 指导文化艺术活动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 合作。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对外交流。 指导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 对外交流。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旅 游产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的具体工作任务 拟订县旅游产业五年发展规划 由综合 文化股 具体实 施 由旅游 股具体 实施 编制县旅游业各类中长期规划,参与项目建设规划编 制 829 序 号 主要职责 策草案 具体工作事项 拟订各类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草案和有关制度 负责全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16 负责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的预决算、使用与管理 备注 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向上级争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由旅游 股、人事 财务股 具体实 施 开展公益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和组织开展重大旅游节 会活动 与周边地区和特定地区开展区域旅游合作 指导本县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指导本县宾馆创建星级旅游饭店工作 指导本县景区开展等级景区创建工作 17 指导本县旅行社开展创建星级旅行社工作 促进旅游市场发展, 负责指导旅游标准化 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创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特色旅游 创建工作,旅游资源普查、 镇村、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工作 保护与开发, 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 旅游人力资源开发。 由旅游 股具由 旅游股 具体实 施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形旅游资源保护和无形旅游资源 挖掘整理 旅游项目的立项、项目招商、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 影响旅游功能的行为 负责举办本县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活动 举办及组织参加各类旅游技能竞赛、比武活动 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合 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 18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监督管 理 对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旅游从业者有关职业资质、 职业道德、业务活动的监管 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 的投诉 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830 由文化 旅游市 场综合 执法大 队具体 实施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3 4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监督、检查、指导 甲欲开设网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县 文 广 旅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 局 服务营业场所的设 关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 立审批和经营活动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 件的发同意筹建批准文件;甲持同意 监督、检查、指导 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网 吧 等 县公安局 服务营业场所信息 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 互联网 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 网络安全、治安及 上网服 《互联网上网服务 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 消防安全 务营业 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甲持有公安 场所安 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 监督、检查、指导 全管理 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 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 服务营业场所登记 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 县工商局 注册和营业执照管 文化经营许可证》;甲持《网络文化 理,监督、检查、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指导依法查处无照 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 经营活动 方可开业。 指导实施娱乐经营 县 文 广 旅 行政许可,对娱乐 局 场所有关经营行为 对申请开设 KTV 娱乐场所的,由文化 进行监督 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实施娱乐经营许可,符合条件 指导全县公安机关 娱乐场 《娱乐场所管理条 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条 对娱乐场所实施治 所管理 县公安局 例》 安管理和消防监督 例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治安、 管理 消防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 条例规定的非法用工行为的监管。 指导查处娱乐场所 县人社局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 违法行为 指导营业性演出团 文化部门具体负责演出团体、演出经 体的许可、演出节 纪机构的许可,并对具体的演出活动 营 业 性 县 文 广 旅 目审核、演出场所 内容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其在公 演 出 管局 的备案及演出经营 《营业性演出管理 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监 理条例 条例》 活动管理 管,其中,对某演出团体要举办大型 演唱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安全 指导营业性演出活 县公安局 许可。 动安全管理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卫星电视广播地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 施实行归口管理, 面接收设施管理规 电视节目的,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 审批卫星地面接收 定》(国务院令第 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文广旅 设施的设置,组织 129 号); 2.《广播 经县、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 局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电视管理条例》(国 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 非法卫 施的生产、销售、 务院令第 228 号);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 星电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 《卫星地面接收 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施安装 接收设 施的监 查处抗拒、阻碍管 设施接收外国卫星 完毕,经审批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检 管 理部门依法执行公 传送电视节目管理 验合格后,由审批机关发给许可证。 务的违法行为,协 办法》(广电部、公 开展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 县公安局 助管理部门对卫星 安部、国家安全部令 工作,牵头单位是县文广新局,联合 地面接收设施进行 第 1 号); 4. 《卫 单位有县公安厅、县质监局、县工商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 局等。县文广新局负责对非法安装和 技术检查。 831 序 号 5 6 7 8 832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收设施管理规定》实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 施企业的生产环节 施细则(广电部令第 罚;县质监局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县质监局 进行监管,负责卫星 11 号); 5.《卫星 的质量认证和质量监管,对非法生产 地面接收设施的质 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量认证和质量监管。设施安装服务暂行 县工商局负责对非法销售卫星地面接 办法》(广电总局令 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县公安厅负 第 60 号); 6. 湖 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 南省实施《卫星电视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 县工商局 施的销售环节进行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行为。 监管。 管理规定》办法(省 政府令第 39 号)。 负责监管广播电视 播出机构的广告播 出活动,以及广播 《广告法》(主席 电视传输机构的相 令第 34 号); 2.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药品广告, 关活动,负责广播 《广播电视管理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接到举报后,责令 电视广告内容的审 例》(国务院令第 县文广旅 该播出机构停止播出,给予警告,可 查,对违反规定播 228 号); 3.《广 广播电 局 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省工商局责 放禁止播出的广告 播电视广告播出管 视广告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机构改正或者 内容的行为,以及 理办法》(广电总 播放的 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 违规插播广告,违 局 令 第 61 号 ) ; 监管 广告费用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规替换、遮盖广告 4. 《广播电视广告 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的行为进行行政处 播出管理办法》的 罚。 补充规定(广电总 负责查处广告经营 局令第 66 号)。 县工商局 机构违规发布广告 的行为 负责对宗教内部出 某宗教团体需要印制宗教内部出版物。 县文广旅 版物的准印和监督 省民宗委要对该出版物是否是宗教内 对内部 局 《出版管理条例》 管理 部性出版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禁 资料性 (国务院令第 343 止性内容以及是否有印制的必要进行 宗教出 号); 2.《宗教事 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根据民宗委 负责对内部资料性 版物管 务条例》(国务院 的审核,核发准印证,并对该出版物 县民宗局 宗教出版物编印进 理 令第 426 号) 的发放形式、范围进行监管。 行业务上的管理 县 文 广 旅 负责印刷业日常监 局 管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 县文广新部门负责核发《印刷经营许 开展印刷业治安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可证》,并负责印刷经营监管;公安 印刷管 县公安局 理,查处违反治安 (国务院令第 315 部门负责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 理 管理的违法经营活 号)。 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 动。 证的印刷治安监管。 对承印内容进行审 县民宗局 核把关。 会同县规划局划定 1、《中华人民共和 县级文 物保护 县 文 广 旅 并公布县级文物保 国文物保护法》;2、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保护范围 单位保 局 及建设控制地带 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及建设县控制地带,需由县文物管理 及建设 协同县文物管理所 例》;3、《湖南省 所会同县规划局划定,报县人民政府 控制地 划定并公布县级文 文物保护条例》;4、核定并公布。 县规划局 带的划 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湖南省文物保护 定公布 范围及建设控制地 单位管理办法》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带 9 10 11 12 13 负责对辖区内县级 及县级以上文物保 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县级文 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要进 进行建设工程等作 物保护 县文广旅 行建设工程等作业,须经县文物管理 业拿出初审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 单位保 局 所拿出初审意见,报县文物处同意后,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 国文物保护法》2、 护范围 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某文物保护单位 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湖南省文物保护 内进行 保护范围内要进行建设工程等作业, 建设工程等作业的 条例》 建设工 须经县文物管理所拿出初审意见,报 前置审批 程等作 县文物处同意后,由核定公布该文物 业的审 对县级文物保护单 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批 县人民政 位保护范围内进行 府 建设工程等作业的 批准 负责对县级文物保 县级文 物保护 县 文 广 旅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1、《中华人民共和 带范围内建设工程 单位建 局 某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国文物保护法》2、 的初审 设控制 要进行工程建设,经县文物管理所同 《湖南省文物保护 地带内 意后,报县规划局批准; 负责对县级文物保 条例》 进行建 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县规划局 设工程 带范围内建设工程 的审批 的批准 负责公安、海关、 工商等移交部门移 交文物的鉴定、接 县文广旅 1、《中华人民共和 收及指定国有博物 局 国文物保护法》;2、 馆收藏保管,配合 国家文物局、财政 某乡镇派出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 移交部门做好未结 部、公安部、海关 后向县文物管理所移交,县文物管理 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依法没 总署、国家工商总 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 指导乡镇派出所做 收、追缴 局《关于印发(依 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 好结案后的文物无 文物的 法没收、追缴文物 乡镇派出所与县文物管理所确认移交 县公安局 偿移交工作,承担 移交 的移交办法)的通知》 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 移交前的文物安全 ( 文 物 保 发 字等手续。 和保护工作 [1999)017 号);3、 指导乡镇工商所做 《湖南省文物保护 好结案后的文物无 条例》 县工商局 偿移交工作,承担 移交前的文物安全 和保护工作 县文广 调解纠纷 旅游 旅局 者与 县工商局 旅游 山东济源一游客被某景区野生猕猴 (消费 调解纠纷 《旅游法》第九 经营 者协会) 咬伤,经旅游部门调解未果后,上 十一条、九十二 者之 诉至法院。法院判处景区赔偿 2 万 条 间纠 元。 仲裁委 纠纷仲裁 纷处 县人民 理 受理纠纷起诉 法院 景区 对价格违法行为 2015 年 5 月,连云港物价局对该县 县发改 《价格法》第五 价格 依法律法规进行 景区开展物价检查,对其中 12 家存 局 条 违法 处罚。 在违规行为的旅游经营者下达限期 833 序 号 管理 事项 问题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文广 旅局 旅游局提请上级 旅游主管部门签 发警告通知书、通 报批评、降低或取 消等级 未经许 县工商 可经营 局 旅行社 业务的, 未经许 可转让、 14 出租、出 县文广 借旅行 旅局 社业务 经营许 可证的 处罚 进行虚 假宣传, 县工商 局 误导旅 游者的; 向不合 15 格的供 应商订 购产品 县文广 和服务 旅局 的处罚 县海事 处 县公安 局 县消防 大队 16 旅游 安全 监 管 县交通 局 对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吊销营业执 照等处罚 《旅游法》第四 十三条、《旅游 景区质量等级管 理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 条 《工商登记管理 条例》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五条 对旅行社经营行 为进行监管。将违 法行为报告工商 局,对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经营 许可证 《旅游法》第九 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处以 罚款、吊销营业执 照等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第三十二 条;《侵害消费 者权益行为处罚 办法》第二条 对旅行社经营行 为进行监管。将违 法行为报告工商 局,对情节严重的 吊销旅行社经营 许可证 对水上旅游运输 进行安全监管 大型群众活动、人 员密集场所的安 全监管 对火灾预防和灭 火救援等监管 对运输企业和运 输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安 (交警 全管理工作 大队) 乡镇人民 对安全生产实施 政府、街道 综合监督管理、对 办事处、开 水上旅游运输进 发区 行安全监管 834 相关依据 案例 整改通知书。 2013 年 5 月经查证,山西阳泉“爱 民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许可证和工 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无照的“黑 社”。阳泉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县工商局矿区分局联合对该摊点进 行了查处取缔。 2013 年株洲县民胡先生报名参加 680 元的三峡五日游。后实际支出 3000 多元,且存在组织方提高门票 价格、游览时间不足五日等情况。 工商部门查证后对该旅行社罚款 4.5 万元。 2014 年 1 月三亚县旅游委调查核实, 海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三亚分社向 《旅游法》第九 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为孙女 十七条 士预定不合要求的客房。旅游委对 该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3 年沅江南洞庭湖发生 10.5 水 《内河交通安全 上交通安全事故。沅江县海事局因 条例》第四条 为履行监管义务不到位被追责。 《消防法》第二十 2015 年元旦上海发生踩踏事故。黄 条;《治安管理处 浦区公安局因安全保卫工作预备和 罚法》 第二十四条、 准备不足被追责 三十八条 2014 年 11 月,湖北省宜昌县消防 部门依法对擅自停用消防电梯的某 《消防法》第四条 四星级酒店作出罚款人民币 6000 的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 2013 年 4 月 29 日,湖南华天国旅 企业安全管理规 大巴车在长常高速 110 公里处,发 范(试行)》第四 生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1 人 条 受伤。旅游部门派出工作组赴常德 县慰问家属、看望伤员,配合当地 《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 法》第五条 理程序处置善后事宜。 2013 年 7 月, 广西金秀天堂漂流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 溺水事故。当地乡人民政府因未履行 八条《内河交通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当地旅游局因未 全条例》第五条 对旅游公司安全风险和安全保障措 序 号 17 18 管理 事项 旅游 客运 交通 管理 旅游 特种 设备 和高 危性 体育 旅游 项目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文广 旅局 将发现的旅游经 营者安全生产情 况通报相关主管 部门,由相关部门 处置 县交通 局 县文广 旅局 县质监 局 县体育 局 县卫生 局 县文广 旅局 县公安 局、消防 大队 19 20 相关依据 施进行评估和监督而被追责。 《旅游法》一百零 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 对旅游客运企业、 及客运站管理规 2013 年 7 月,某旅行社长沙至张家 人员、车辆、线路 定》第三条、第六 界旅游包车在沅江停留,组织游客 进行监督管理 条、第九条 游览南洞庭湖。县交通局以其涉嫌 非法营运扣留。后经县旅游局调查, 监督有关规定执 行情况;检查旅游 《旅游法》第五十 证实其包车属性和线路安排。县交 合同,认定旅游包 三条、第五十八条; 通局予以放行。 车性质 2014 年 9 月 10 日,上海宝山区质 监局与区旅游局对区内在用特种设 备使用情况开展联合检查。经查, 对旅游景区、旅游 《特种设备安全 发现部分单位在用电梯存在安全管 饭店和其他旅游 理人员无证、三方通话故障、空调 法》第二条、第五 用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未校验等问题。 者所有的特种设 条; 针对上述问题,宝山区质监局特种 备进行安全监管 设备监察人员当场出具《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企业相关 负责人限期整改。 对高危性体育旅 《全民健身条例》 游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第三 2012 年 7 月,辽宁朝阳县体育局和 的监管 十四条 卫生局对县内游泳场馆进行检查。 对公共游泳场所 《湖南省公共游 经查某游泳馆存在无医务室、瞭望 卫生状况进行监 泳场所管理办法》 台,没有定期对水消毒、从业人员 管 第三条 无健康证。体育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旅游项目经营 《旅游法》第八十 到位、卫生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为实施监督检 三条 查 旅馆业治安管理; 《消防法》第四条 消防管理 卫生局、 餐饮卫生、流行病 药监局 防治进行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 六条,《食品安全 法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条例》 县文广 旅局 对旅游经营行为 实施监管 《旅游法》第八十 三条 景区 资源 保护、 县文广 景区 旅局 违法 经营 处理 对旅游经营行为 进行监管,对违规 等级景区旅游局 提请上级部门签 发警告通知书、通 报批评、降低或取 消等级 《旅游法》第一 百零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 等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七条 餐 饮 住 宿 业 管 理 案例 2006 年 7 月,江西南昌县一学校 30 多名老师,组成旅行团来长沙旅游。 在长沙蝴蝶宾馆就餐后,旅行团大 部分人出现上吐下泻的症状。食药 监局对该酒店进行食品卫生检查, 卫生局组织救治并对游客进行流行 病排查。 2013 年国庆期间。黄先生等人在凯 里某酒店续订了十间房,后酒店违 反约定将房转售给他人。旅游局责 令酒店方予以改正。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旅游局根据 对景区质量的调查结果对 44 家 A 级 景区摘牌,五台山等景区被警告 83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住建 局 县林业 局 县环保 局 县水务 局 县文广 旅局 县民宗 局 县国土 局 83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风景名胜区条 例》第四条、《湖 南省风景名胜区 依法管理风景名 条例》第五条; 胜区、城县公园等 《城县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旅游法》第一 《无极》剧组在三江并流保护区(风 百零五条 景名胜区)违规搭建布景设施,破 《自然保护区条 坏保护区环境, 被三部门联合处罚 9 例》第八条;《湖 万元。 依法管理自然保 南省湿地保护条 护区、 湿地保护区、 例》第五条;《湖 森林公园等 南省森林公园管 理条例》第四条; 依法管理自然保 《自然保护区条 护区 例》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 2015 年 3 月,湖北罗田水利执法大 依法管理水利风 理办法》第四条 队对在该县水利风景区违法捕鱼人 景区 《旅游法》第一 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没收渔具和 渔获。 百零五条 《文物保护法》 依法管理开展旅 2013 年 2 月,故宫某文物被发现刻 第八条 游经营的文物保 有“梁 XX”到此一游,文物部门表 《旅游法》第一 护单位 示将在取证后处以罚款。 百零五条 《宗教事物条例》 依法对涉及旅游 2014 年 7 月,南京定林寺“文心院” 第五条 的宗教活动场所 违规开展旅游餐饮接待业务,江宁 《旅游法》第一 进行管理 区宗教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 百零五条 依法对地质公园、 《湖南省地质环 地质遗迹型景区 境保护条例》第 2007 年 6 月,海口国土局对某旅游 进行管理按《旅游 五条、第三十三 公司在火山地质公园非法采石场进 法》第一百零五条 条;《旅游法》 行强制拆除。 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文化市场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 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市场经营 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县直城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日常巡查每 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10 家次;每年对县内文化市场经营 单位的平均巡查次数不低于 12 次;重大节假日白天、晚上不少 于 1 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县优办、县政府督查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837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 程中,重点查处网吧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歌舞娱乐场所 以及游戏游艺设备经营场所等违法法规经营行为,通过抽查上网 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 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 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市场巡查笔录》, 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 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38 (二)广播电影电视市场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 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 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 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 不少于 4 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县优办、县政府督查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 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 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839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 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 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 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 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 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 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 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 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0 (三)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新闻出版市场管理,维护印刷企业和出 版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出版物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 条例》等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县城区印刷企业和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 检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对乡镇印刷企业每 半年不少于 4 次,每次不少于 2 家次。每家印刷企业的检查间隔 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县优办、县政府督查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 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 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 841 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对单位有无出版含有国家明 令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 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 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市场巡查笔录》,并及时将检查 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系统。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 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2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监管,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 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 1 次。 (二)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 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 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三)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县优办、县政府督查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巡查,重点是对 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 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 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843 五、监督检查程序 巡查人员在对被巡查单位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相关事项,制 止正在进行的损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取证,对监督检 查情况进行登记签名登记并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44 (五)对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区的安全生产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旅行社、星级饭店、A 级旅游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及落实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查、抽检,明查暗访。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排除的责令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监督检查; 2.相关企业开展自查; 3.通知下发后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4.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责令整改。 845 (六)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旅行社; 2.导游、领队及旅游从业人员; 3.星级饭店; 4.A 级旅游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 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旅游行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 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 日常检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检查。 重点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旅游市 场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检查。 联合检查:对旅游市场存在的难点问题,组织有关行政执法 机构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846 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暂扣的证照、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 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提高旅游质监 执法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 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条例》、制定本 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 日常检查: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制作检查的具体工作方 案,包括时间、线路(区域)、内容及人员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合检查:遵照国家、省、县旅游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 际开展联合检查,检查前应制定书面计划报领导批准。 2.确定检查人员 日常检查:由有关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持有效执法证检 查人员不少于 2 名。 重点检查:由分管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分管人员组成。 联合检查:由有关领导带队,检查人员由相关部门行政执法 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新闻媒体、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 参加检查活动。 3.检查前准备 847 各类市场检查均应制作书面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案根据工 作计划和具体任务制定,于检查实施提交主管领导审查决定,内 容包括参检单位、人员、日程、线路(区域)、重点内容、检查 方法和具体要求等。联合检查方案草拟前,应事先与参检的有关 行政执法机构交换检查工作意见。 检查出发前,带队领导主持召开检查准备会,部署检查方案、 划分检查小组、落实人员分工、强调检查纪律。 4.检查实施 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人员应文明执法, 按要求出示执法证件,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暂扣的证照、 物品和资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5.检查报告 日常检查结束后,由具体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列 明带队领导、承办人;检查地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分类汇总数 据;涉嫌违规单位和人员名称、涉嫌违规事由;现场处理情况及 后续处理建议;对检查地旅游市场质量状况的总体评价及执法建 议等。 重点检查和联合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带队领导指定参检单位 或负责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为检查时间、参检单位、 线路(区域)、检查方法;被检查单位、个人受检情况和相关的 信息汇总;检查发现的主要违规问题;现场处理情况及后续处理 意见;执法建议等。 6.违规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848 1.移送、交办 检查结束后,检查实施部门办公会议对查获的违规案件进行 研究,统一编号、分别处理: (1)对一般旅游违规案件,指定承办人处理; (2)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疑难违规案件,由本单 位统一制作立案呈批报告,由领导指定案件分管人查处。在规定 时效(工作日)内,将查获的涉嫌违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现 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移交承办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3)对一般违规转办案件和非属旅游行政部门管辖的违规 案件,经领导签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请有关部门反馈处 理结果。 2.处理通报 将旅游市场检查查获的违规案件处理结果及时汇总上报,并 定期向社会通报。 849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 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 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 量权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 《南县文化电视广播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 在县文化电视广播旅游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有关措施 850 (一)南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 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 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南县文化、文物、广电、新 闻出版、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 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5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免费开放服务 2 读书月活动 3 免费文化、艺术辅导 服务 4 “文化遗产日”活动 5 “欢乐潇湘”大型群 众文化活动 6 文艺下乡免费演出 7 法规及业务培训 8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 放 9 县城数字影院建设 10 农村电影公共服务 11 农家书屋建设服务 12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 户通 852 主要工作内容 文献资源借还、信息咨询、藏书检 索、读者办证、报刊借阅、网络阅 读:电子图书、电子期刊、视频资 料、免费数据库试用等。网上图书 检索及电子资源共享服务;公共空 间设施场地全免费开放。 同时开 展公益性讲座和展览、送书下乡、 流动图书服务、各种读书活动等文 化服务活动。 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全民阅读推广活 动。 免费基层文化辅导、免费艺术培训。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图书馆 0737-5226266 图书馆 0737-5226266 文化馆 0737-3292918 每年 6 月的第 2 个星期六,是我国 的“文化遗产日”。在此期间,在 文化馆 全县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管理所 传承和宣传展示系列活动,营造依 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会同有关部门主办、承办“欢乐潇 综合文化股 湘”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人民 文化馆 群众文化生活。 每年在全县 15 个乡镇文艺下乡演出 文化馆 30 场。 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经营企业负责人、 法制股 内容审核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及其 文化旅游市 相关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对相 场综合执法 关法规、政策的掌握水平,增强企 大队 业的自主管理能力。 指导全想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以及民办公共文化机构面 向公众免费开放,提供相关基本公 图书馆 共文化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 水平,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标准 化均等化。 制定县城数字影院建设规划,推动 广播电视电 县城和乡镇数字影院建设,落实数 影管理站 字影院建设扶持政策。 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推动 广场电影、社区电影、学生电影和 广播电视电 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建设;培育和 影管理站 发展农村电影市场。 拟定全县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 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指导和 综合文化股 管理全县农家书屋管理使用等相关 工作。 在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未通达广大农 广播电视电 村地区组织实施直播卫星户户通工 影管理站 程建设,实现广播电视进村入户。 0737-3292918 0737-5222353 0737-5222353 0737-3292918 0737-5221361 0737-5226266 0737-5222353 0737-5222353 0737-5222353 0737-5222353 序号 服务事项 13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宣传日活动 14 流动图书馆建设服务 15 “中国旅游日”活动 在 5 月 19 日开展公益性旅游宣传、 推广旅游知识。 旅游股 16 旅游咨询 接受游客咨询、建议,为游客提供 帮助和服务。 旅游股 0737-5888209 17 旅游投诉 受理游客投诉,调解旅游纠纷。 旅游股 0737-5888209 旅游股 0737-5888209 旅游股 0737-5888209 18 旅游人才培训 19 公益性旅游宣传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每年的 4 月 26 日是世界知识产权保 文化旅游市 护宣传日,重点宣传《著作权法》, 场综合执法 保护著作权作者的合法利益。 大队 每年在全县学校、社区建立流动图 图书馆 书室 2--3 个, 解决全县人民看书难。 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景区 讲解员培训、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 人员培训,举办和组织参加技能比 武等。 组织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节会, 承办或协办本地旅游节会,承担公 益性旅游宣传推广任务。 联系电话 0737-5221361 0737-5226266 0737-5888209 853 南县体育局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 部门职责 序 号 1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承担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体育工作的相关法律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 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 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 拟定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和 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县体育 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的体制机制创新。 拟定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进体育产业信息化建设。 指导重大重大产业项目实施。 2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发展体育 产业的政策,推进对外体育产业 交流与发展。 推进体育产业的对外交流。 负责本局招商引资与立项增资工作。 指导、监管体育彩票的发行工作。 依法审查体育经营者从业资格。 3 4 854 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 指导和推动职工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学 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执行国家 校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开展国民体 组织开展创全国体育先进社区和全省体育先进 质监测;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社区的活动。 指导和管理青少年体育工作;负 负责制订全县群众体育项目的竞赛计划和竞赛 责审核全县性体育社团的资格 规程,协调、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开展群众体育 审查;依法审查体育经营者从业 项目的竞赛活动。 资格。 负责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武术馆、武术师等段 位、等级的报批工作。 研究制定业余体育训练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 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 划。 究和平衡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 指导业余体育训练、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和学校 目设置与重点布局;组织、指导、 体育工作。 协调市承办或举办的重大体育 协同有关单位承办全国和全省青少年儿童体育 比赛,指导参加省级以上综合运 竞赛活动。 动会的组织管理和全县体育训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抓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练、竞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 的实施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推动学校体 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 育的发展。 作。 负责业余体校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 责 分 工 县体育局 负责群众性全民 健身活动的筹划、组 织、表彰和总结工作; 配合、协助少数民族 运动会和残疾人运 动会中与体育比赛 相关工作。 县民宗局 1 组织大型群 众性全民健 身活动 县残联 县公安局 县卫生局 县药监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县体育局在组织某“全民健 身日”、“全民健身挑战 日”、“全民健身艺术节” 等大型活动时,需要相关职 负 责 县 级 少 数 民 族 1、《中华人民共和 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协 传统体育工作。 国体育法》; 助。活动期间,公安部门派 2 、《全民健身条 人在现场维持秩序,严防恐 例》; 怖事件或扰乱社会治安活 3、《湖南省全民健 动发生;交通部门主要保证 负 责 县 级 残 疾 人 体 身条例》; 活动车辆的安全顺畅,必要 育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 时在个别道路实行交通管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制;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技术 条例》; 保障,以防伤痛病发生并能 负 责 大 型 活 动 秩 序 5、《旅馆业治安管 及时处理;食药监部门对酒 维护和治安、负责道 理办法》; 店宾馆的食品安全进行检 路交通安全、顺畅 6、《湖南重大安全 测, 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组织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 规定》。 育运动会和残疾人运动会, 负责提供医疗技术 市体育局全力配合、协助市 保障 民宗委、市残联做好运动会 中体育比赛相关工作。 负责人员饮食安全 85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体育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管工作,特制定以 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体育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 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856 (二)体育局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 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 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 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体育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 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 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体育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 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综合执法 机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857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 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 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 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依 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858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 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859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 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 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60 (二)体育市场管理类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体育市场经营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 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市场经营 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 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城区公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日常巡查每 月不少于 2 次;每年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所经营单位的平均巡查 次数不低于 12 次;重大节假日白天、晚上不少于 1 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 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 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 (四)涉企检查按照《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 办发[2010]23 号)和县优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的相关规定 执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 861 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 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市场巡查笔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体育市场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 程中,重点查处是否具备游泳救生员资质、游泳救生器材是否符 合要求,通过抽查有关证件、器材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 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 辖的,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 办法》、《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作出 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 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62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 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 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 量权办法》的要求,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了《南县体育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在南县体育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南县体育局负责对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 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863 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 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 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 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64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组织人员参 加省、市级以 上体育师资 培训 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全省体育传统项目 学校师资培训班,提升体育教师的业务 素质和专业能力;组织和选拔人员参加 省、市级以上青少年训练营,提高全县 教练员业务水平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的选拔和培养。 体 校 2 促进青少年 体质提高 选拔、组队参加省、市级以上青少年体 育锦标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 户外活动营地活动。 组织队伍参加省级、 市以上传统项目学校田径锦标赛、校园 足球比赛。 体 校 3 组织开展群 众性体育赛 事、活动 开展各类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倡导 和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全民健身 群体股全民健身 服务中心 4 开展国民体 质监测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体质测定, 开展 群众体育活动情况调查,进行科学健身 指导 群体股、全民健身 服务中心 5 国家三级社 会体育指导 员培训考核 发证 1 健全全民健身服务网络,为人民群众开 展科学健身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备 注 群体股 865 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共24项) 1 序号 一、部门职责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 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 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推 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 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 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 3 4 5 866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 承担人口计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服 务资源配置工作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 设计划 拟定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 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并实施计划 生育服务和政策措施, 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服 务体系建设,推进计划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生育服务均等化。 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计划生育服 务机构和服务全行业 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 家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准入、资格标准,制定 和实施计生专业技术 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 规范。 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 议,组织实施加强全县 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 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 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 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 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 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 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 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 出生缺陷发生率。 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 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 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 拟订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指导和督促全县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 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 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国计划生育 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工作 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加大打击“两 非”力度 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 提出出生人口预测预报和计划生育形势安全预警 预报信息发布建议 制订优生优育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承担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 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 备注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 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 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 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 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 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 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 策措施。 6 7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 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 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 信息共享、区域服务和 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组织拟订全县人口和 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 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 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 养。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 政策的衔接 完善部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 和措施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 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 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 实施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加强计划生育专业人才培养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 工作 8 组织拟订全县人口和计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 9 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 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 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 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 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制。坚持和完 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制度。 指导和督促全县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 指导规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完善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 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 常性检查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0 11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 生育宣传、健康教育、 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 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 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 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拟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 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67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药监局 1 出生 人口 性别 比治 理 县监察局 县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 1、《中华人民共 某 地 专 门 成 立 程服务管理、B 超管理、 和国人口与计划 性 别 比 专 项 整 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 生育法》;2 、 治办公室,抽调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服务 卫生计生、 公安、 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 管理条例》;3、 药监、监察等部 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关于禁止非医 门 工 作 人 员 组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 学需要的胎儿性 成“两非”案件 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 别鉴定和选择性 查办专案组,建 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 别的人工终 止 立 联 合 办 案 机 妊 娠 的 规 制。卫生计 生 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 定》;4、《湖南 部 门 摸 排 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 省人口与计划生 查 找“两非” 公安、 育条例》;5 、 案件线索, 使用单位的管理 监察、卫生计生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 《湖南省禁止非 部门共同对有 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 医学需要鉴定胎 关 案 件 线 索 进 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 儿性别和选择性 行调查取证,并 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 别终止妊娠规定》 作出处理。公安 (省政府令第 部门严肃查处 有关责任人员 194 号);6 、 妨碍卫生计生、 《关于综合治理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出生人口性别比 等 部 门 工 作 人 升高问题的意见》 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 ( 国 计 生 发 员执行整治“两 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 〔 2002 〕 111 非”公务的违法 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 号);7、国家六 犯罪行为。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 别广告的行为,将非医 部 委 关 于 印 发 负责清理整顿 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 《集中整治“两 终止妊娠药品 告纳入监测范围,进行 非 ”专项行动实 批发零售市场, 常态化监测。 施方案的通知》 对非法批发、销 售终止妊娠药 品的行为依法 进行查处。 张 某 发 现 某 弃 婴 甲某, 及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报案。公 安机关及时查 《民政部、发展 找 甲 某 的 生 父 改革委、 公安部、 母 和 其 他 监 护 司法部、 财政部、 人,查找不到甲 卫生计生委、宗 某 生 父 母 和 其 教 事 务 局 关 于 他监护人的,出 进一步做好弃 具 弃 婴 捡 拾 证 婴 相 关 工 作 的 明,送民政部门 通知》(民发 指 定 的 儿 童 福 〔2013〕83 号) 利 机 构 临 时 代 养。儿童福利机 构及时发布甲 某的寻亲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 然查找不到甲 某的生父母和 ( 人 口 宣 教 〔 2011 〕 69 号)。 县卫生、县 计生局 2 弃婴 救助 管理 县民政局 县发改局 县公安局 868 案例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 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 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 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 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 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 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 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 的接收、就职、安置机 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 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 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 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 水平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 构设施建设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 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 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 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 法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 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 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 收养公证 相关依据 案例 其他监护人的, 经主管民政部 门审批后,办理 正式进入儿童 福利机构的手 续。对公安机关 移送的甲某,儿 童福利机构及 时送卫生计生 部门指定的医 疗机构进行体 检和传染病检 查,并出具体检 表。甲某是患病 弃婴,医疗机构 按照 “先救治 再结算 ”的原 则积极予以救 治,出院时医疗 机构出具治疗 证明。儿童福利 机构持相关材 料及时到当地 公安机关办理 甲某的户籍登 记。甲某是办理 正式入院手续 的弃婴,儿童福 利机构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孤儿保 障工作的 意 见 》( 国 办 发[2010]54 号) 做好抚育工作。 有家庭想收养 甲某,收养关系 当事人亲自到 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成立收养 关系的登记手 续。 869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 计生局 县公安局 3 流动 人口 管理 县发改局 县教育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870 职责分工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 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 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 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 康服务和管理;负责流 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 管理,核发 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 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 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 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 进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 生育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 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 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 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 动人口暂 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 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 定工作,配合教育、卫 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 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 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 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 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 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 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 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 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 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 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 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 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 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依据 案例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口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 应当向育龄流 1 、《流动人口 动人口宣传人 计划生育工作 口计划生育政 条例》;2、《湖 策法规、避孕节 南省流动人口 育、生殖保健、 服务和管理规 优生优育知识, 定》;3 、省公 向育龄流动人 安厅《关于印发 口提供与常住 〈湖南省流动 人口同等待遇 人口暂住登记 的计划生育服 与居住证发放 务。已婚流动人 办法〉的通知》 口拟在居住地 (湘公〔2011〕 生育第一个子 102 号) 女并符合国家 有关条件的,可 以向居住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生 育证。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3 流动人 口管理 县交通局 县工商局 县卫生局、 县计生局 4 医疗器 械监管 县药监局 职责分工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 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 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 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补贴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 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 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 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 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 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 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 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 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 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 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 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 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 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 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 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 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 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 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 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 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 发、突发、群发的严重 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 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 查处理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验 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质 进行认定初审;根据医 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 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 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 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 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 群发的严重伤害 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 器械加强监测 相关依据 案例 多名患者在植 入一家医疗器 械企业生产的 骨科接骨板时 发生断裂的群 发事件,食药监 1、《医疗器械监 部门和卫生计 督管理条例》;2、 生部门成立联 《医疗器械不良 合调查组,食药 事件监测和再 监部门对生产 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的质量管 (国食药监 械 理体系进行核 [2008]766号); 查,对原材料采 3 、《医疗器械 购使用、生产工 临床使用安全 艺、质量检验控 管理规范》(卫 制和经营环节 医 管 发 [2010]4 的追溯性进行 号)。 排查,卫计生生 部门对手术过 程的产品植入 临床操作规范 执行情况进行 排查,最终查明 原因排除隐患。 87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省卫生计生委梳理出实行属地管理的 52 项行政执法事项。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对辖区内 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县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 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 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口计 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872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人口计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 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 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 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 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人口计生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 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 其纠正或者撤销。 873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874 (一)行使卫生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 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 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75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 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 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876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 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877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 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 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 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不予撤销。 878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 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 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 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879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 号)的要求,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 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益政法办〔2013〕9 号)等文件要求, 制定了南县 人口计生局《关于印发<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的通知》(南人口发〔2010〕25 号),从违法行为的事实、 880 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 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 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人口计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 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 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 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 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88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全县计划生育 药具免费发放 公共场所计划 2 生育药具发放 网点指导 3 计划生育药具 的推广应用 社会的健康科 4 普教育 主要工作内容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 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 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 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 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 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计划 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 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 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 受理流动人口 5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计划生育一孩生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咨询、 来信来访、 等方面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 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建议 6 督促协调落实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 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包括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 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流动人口卫生 计生公共服务 均等化 承办机构 县计划生育 药具物资站 县计划生育 药具物资站 县计划生育 药具物资站 办公室 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服务 管理科 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服务 管理科、科技科、 药具站 “服务百姓健 康行动”大型义 7 诊活动周计划 生育药具服务 基层活 动 882 人口计生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 联系电话 南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共 4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卫生政策; 承担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 全县卫生、中医药事业发展 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 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 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服务 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拟订全县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卫生服务资源配置工 作; 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和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参与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拟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承担县属卫生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组织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 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 施; 2 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 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 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 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 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 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 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 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 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信息。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严防疾病发生,控制疫情蔓延;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 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 拟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 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 学救援工作;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 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88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按相关流程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 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公 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 理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措 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 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 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 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 病学调查 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 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 调查; 拟定全县妇幼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 范并组织实施; 推进妇幼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4 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 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妇幼卫 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工作; 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完善 拟定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 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 织实施; 生管理制度。指导规范卫生 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食品安 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 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县公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共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 生、农民工卫生和医疗执业 监督指导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的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全县公共卫 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农民工卫生和医疗执业 的监督管理。 5 884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 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 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 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 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 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 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 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 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 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 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 务评价体系。 拟订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 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 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 施; 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医疗机 构评审评价;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6 7 8 9 10 11 12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拟订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 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 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 促实施;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议。 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国 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重大 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 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 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 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 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 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全县血吸虫病防 负责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和 研究拟定全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和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 拟订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 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科技发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相关 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 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 育; 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 指导规范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 和继续医学教育。 办重大违法案件; 完善全县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工 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 作; 组织实施一票否决制; 负责全县卫生宣传、健康教 拟定全县卫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科普宣传、健 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 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 承担卫生新闻和信息发布; 调查,参与全县卫生基础信 承担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息库建设。 参与全县卫生基础信息库建设; 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 制定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中医药事业 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事 发展; 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 拟订全县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中药的扶持政策; 标。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保健工作方针政 县委的保健政策,负责全县 策,规划; 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 88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 县水务局 县农业局 1 地方病 防治 县林业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 综合开发 办公室) 国土局 县卫生局 县药监局 2 餐饮具 集中消 毒监管 县工商局 88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 病防治工作规划、实 施方案和有关技术 标准, 开展预防控制、 监测工作并组织实 施;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 螺环境改造纳入水 利建设项目统筹安 排;做好农村供水发 展规划,落实水源型 氟中毒村改水措施; 负责制定重点人畜 1、《中华人民 共患病防治规划,开 共和国传染病 展牛等动物血吸虫 防治法》;2、 病监测工作;结合标 《血吸虫病防 准田、示范园区建设 治条例》;3、 等改造钉螺孳生环 《食盐加碘消 境; 除碘缺乏病危 结合防护林、野生动 害管理条例》。 植物保护、湿地及自 然保护区建设等林 业工程,在血防地区 开展抑螺综合防治 工作;做好野生动物 传染病防治管理工 作; 结合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实施有螺地区 沟渠改造工程,改造 钉螺孳生环境; 负责国土资源整理、 抬升河滩、开沟沥水 等; 负 责 对 餐 饮 具 集 中 1、《中华人民 消毒单位实施日常 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2、《中 卫生监督管理;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 华人民共和国 供者使用集中消毒 食品安全法实 餐 饮 具 情 况 进 行 监 施条例》;3、 《消毒管理办 管; 法》;4、《卫 生部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 监督局关于加 的餐饮具集中消毒 强餐饮具集中 服务经营者进行依 消毒单位监督 管理的通知》 法监管; ( 卫 监 督 发 25 号)。 案例 血吸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 类健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钉螺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 主。某地报告发现钉螺后, 启动应急措施,多部门联合 开展查螺灭螺、人畜同步防 治等工作。卫生部门及时组 织人员力量对钉螺进行实验 室检查,提出人群防治方案。 协同多部门提出灭螺措施, 采用常规药物结合土埋方法 消灭钉螺,对涉及水源保护 区、水产养殖区等环境,难 以用上述方法灭螺的,水务、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结合农 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环境 改造,林业、农业部门通过 植树造林、示范园区建设等 综合开发措施,改变钉螺孳 生环境,农业部门及时组织 人员力量,对牛等哺乳性动 物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控 制传染源,巩固我县血防成 果。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 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 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 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 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 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 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 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 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 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 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 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 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 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 监督审查意见,注销营业执 照。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 县安监局 3 职业卫 生监管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县卫生局 4 出生人 口性别 比治理 县公安局 县药监局 县监察局 县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 故的医疗救治和职 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组织对医疗机构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控 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审 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核、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 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实施对职业卫生技 《中华人民共 术服务机构资质认 和国职业病防 可的管理,监督管理 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 项目申报工作,组织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 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 理和职业病人保障 等工作;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 不存在或者无法确 认劳动关系的职业 病病人的医疗救助 和生活等方面的救 助保障工作; 负 责 建 立 完 善 孕 产 1、《中华人民 期全程服务管理、B 共 和 国 人 口 与 超管理、凭证引产管 计划生育法》; 理等制度,加强对民 2、《计划生育 营医疗机构、个体诊 服 务 管 理 条 所的监管,加大对非 例》;3、《关 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于禁止非医学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 需 要 的 胎 儿 性 溺杀、贩卖婴儿以及 别 鉴 定 和 选 择 非法施行终止妊娠 性别的人工终 手术等违法犯罪行 止 妊 娠 的 规 为; 定》;《湖南省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 人口与计划生 品、 促排卵药品流通、 育条例》;5、 销售、使用单位的管 《 湖 南 省 禁 止 非医学需要鉴 理; 负责对“两非”有关 定 胎 儿 性 别 和 案件的查处进行协 选择性别终止 调,必要时直接参与 妊娠规定》(省 重大案件的查处,依 政 府 令 第 194 法 依 纪 处 理 有 关 责 号);6、《关 任人员强广告监测, 于 综 合 治 理 出 案例 某县某某厂劳动者在年度职 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 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 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认定)申请职业病诊 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 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 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 期)。人社部门组织对2例职 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 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 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 施。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 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 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 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 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 制。卫生部门摸排查找“两 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 卫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 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 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 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 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 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 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87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依法查处违法制作、 发布有关非医学需 要选择胎儿性别广 告的行为,将非医学 需要选择胎儿性别 广告纳入监测范围, 进行常态化监测。 5 城镇供 水管网 水水质 检测 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 县发改局 6 社会养 老服务 体系建 设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源 局 县住建局 888 负责全县饮用水卫 生监督工作。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 与养老服务结合,推 动医养融合发展,促 进医疗卫生资源进 入养老机构、社区的 居民家庭,支持有条 件的养老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 经济社会发展总体 规划、专项规划和区 域规划,支持养老服 务设施建设。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 务的准入、退出、监 管制度,健全和规范 养老服务标准、评估 体系办法。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 给予财力保障。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 会养老服务设施建 设用地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 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组织编制养老服务 设施专项规划,指导 养老服务设施有序 建设。 相关依据 案例 生人口性别比 升高问题的意 见》(国 计生 发111号); 7 、国家六部委 关于印发《集中 整治“两非 ” 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 人 口 宣 教 69 号) 1、《中华人民 某自来水水厂设立了自来水 共和国水法》; 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 2、《城市供水 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 水 质 管 理 规 定 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 ( 建 设 部 令 第 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156 号)》;3、 并按月向该县城市管理局如 《 生 活 饮 用 水 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该系统与县供水水质监测网 办法(建设部、 联网,接受市级在线监测。 卫 生 部 令 第 53 同时,该县疾控部门按照《生 号发布)》;4、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 《 生 活 饮 用 水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标准》。 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养老服务 业发展的实施 意见》(湘政发 22号)。 县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 政 府 重要议事 日程。 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 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 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 卫生、商务、科技、经信、 质监、规划、环保、工商、 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 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 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 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 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 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 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 相关 任务要求。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人社局 县教育局 县卫生局 7 弃婴救 助管理 县司法局 县民宗局 8 尸体出 入境运 输管理 工作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职责分工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 完善相关医保制度。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 校通过在校教育、继 续教育和远程学历 教育,扩大人才培养 规模,鼓励开设养老 服务相关的专业课 程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 构的指导,指定条件 较好的医院作为弃 婴救治、体检的医疗 机构,明确费用结算 办法,配合相关部门 做好弃婴的救治工 作,并全面掌握辖区 内居民的家庭成员 情况和育龄人员的 生育情况的生父母 和其他监护人,严厉 查处打击弃婴儿等 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 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 制宣传活动,指导公 证机构依法办理收 养公证。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 引导和规范宗教界 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开具《死亡医学证明 书》其亲属、所属驻 华使领馆或接待单 位申报,经死亡当地 或原籍或尸体安葬 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台办同意。 非正常死亡的公安 部门出具证明书。 协助民政部门管好 尸体运输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 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 机关及时查找甲某的生父母 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 某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 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 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 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 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 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 《民政部、发展 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 改革委、 公安部、 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 司法部、 财政部、 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 卫生计生委、宗 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教事务局关于 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 进一步做好弃 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 婴相关工作的 医疗机构按照 “先救治再 通知》(民发83 结算 ” 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 号)。 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 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 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 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 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 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54 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 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 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1、民政部、公 某女,1945 年生,现为美国 安部、外交部、 公民,2013 年8 月回某市 铁道部、 交通部、 探亲,10月5日因病在某医院 卫生部、海关总 死亡。其家属要求将其 署、民用航空局 遗体运回美国安葬,并委托 《 关 于 尸 体 运 儿子全权办理。死者家属分 输 管 理 的 若 干 别向该市民政局和外办提交 规定》 (民事发2 了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该 号); 2、民政 市外办根据死者家属的申请, 部、 海关总署、 国 美国驻上海总领馆意见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以及《死亡医学 检疫局《关于遗 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 88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9 89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体 运 输 入 出 境 证》;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 事 宜 有 关 问 题 理局出具的《境外人员死亡 的 通 知 》 申报证明》,经请示省外办 ( 民 事 发11 同意后,该县民政局向省民 号);3 、卫生 政厅请示遗体运往美国安葬。 部、科技部、公 经省民政厅同意后,交由某 安部、民政部、 市殡仪馆具体承办运输事宜。 司法部、 商务部、 殡仪馆对审批同意外运的遗 海关总署、国家 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同 工商总局、国家 时填写国际运尸的“三证”;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航 47号《尸体出入 空公司取得联系,按规定办 境 和 尸 体 处 理 理相关手续。 的管理规定》施 行)。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某地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妇女 医疗救治和卫防疫工作 儿童的行动中,解救了若干名 县卫生局 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 儿童,需要有相应的一段时间 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 对其身份进行甄别和确认。由 育矫治工作。 于缺少合适的生活设施和管理 场所,只好借助于民政部门的 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 救助管理机构。然而民政部门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的救助管理机构则是一个主要 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性救 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 助的场所,对于被拐儿童实行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1、《城市生活无 救助,在时限、救助方式、救 机制,严厉打击拐卖、 着的流浪乞讨人 助内容以及管理上都未作明确 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 员救助管理办 规定。为此,当 地 请 示 了 迫、诱骗、利用未成年 法》; 省 民 政厅、省公安厅,经两 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 2、《生活无着的 厅 联 合 召 开 会 议 协调, 法犯罪活动;指导各级 流浪乞讨人员救 形成一致意见并同时下发文件。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强讨 助管理办法实施 要求各地经公安机关打拐解 恶要、滋扰他人、扰乱 细则》; 救 的 被 拐 儿 童 妇女,要 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 3 、 民 政 部 等 19 流浪乞讨 按属地原则,一 律 由 公安 员,告知、劝导流浪乞 人员救助 县公安局 部门《关于加强流 机关办案、处警单位送所在市、 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 管理 浪未成年人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 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 的意见》(民 理机构临时安置,并协助民政 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 发11 号); 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保工 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 4、《国务院办公 作。 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 厅关于加强和改 机构接受救助。指导各 进流浪未成年人 级公安机关协助救助管 救助保护工作的 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 意见 》( 国 办 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 发39 号)。 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 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 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 类案(事)件。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县司法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残疾人保护 法》、《老年人权益保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 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 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 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 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 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 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 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 在教人员未成子女的排 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 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 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 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 未成年人、残疾人、老 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 律援助。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 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 业帮扶工作。指导地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 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 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 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 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 县人社局 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 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 指导地方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 职称评定。 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 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 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 县住建局 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 计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 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 神病人救治工作。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 县交通输局 乘车(船)凭证和接送 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 提供 891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10 县卫生局 县国土局 县住建局 地质灾害 防治 管理 县交通局 县水务局 县民政局 县药监局 县商务局 11 892 学校公共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便利。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 《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了山体滑 条例》。 坡。接到灾情报后,按照紧急 生防疫。 信息报送程序,县国土局迅速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将灾害情况向县应急办报告, 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由县应急办逐级上报。县应急 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 办、国土局牵头,县民政、建 建设、水利、交通等部 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 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 等 相 关 部 门 参加,认真开 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 展灾情调查,核实险情的具体 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 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 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范围及诱发因素。做好险情监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测,随时掌握险情动态,定时 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 将监测数据和变化情况上报县 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 应急抢险指挥部,县应急抢险 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 指挥部根据险情变化情况提出 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 防范和治理对策。并根据灾情 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 危害 程 度 和专家建议,决定 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 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 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 援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建设、 情。 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办事处组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 成的紧急抢险救灾组开始组织 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 受威胁群众 转移,由县民政、 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 财政、商务、粮食和办事处组 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 成的物资、生活保障组对紧急 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 避险的群众进行了妥善安置, 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 并开展精神安抚等工作。 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 围内建筑边坡工程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 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 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 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 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竣工 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 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 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 药物、食品的运送。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 坡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 行监督管理。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 生活救助。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负责救济物资储备、提 供。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1、《中华人民共学校甲型 H1N1 流感防控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卫生管理 县卫生局 12 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在当地政府和甲型 H1N1 流感 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符 法》; 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 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 2、《学校卫生工 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 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 作条例》; 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 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 3、《学校卫生管 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 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 理条例》。 类学校学生甲型 H1N1 流感疫 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 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 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 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 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 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 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 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 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 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 合 织开展学生的甲型 H1N1 流感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 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 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 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 行督导检查。 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 接种。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 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 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 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 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 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 县教育局 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 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 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 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 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 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 1、《中华人民共 县卫生局 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 和 国 星 级 酒 店 评 人员的医疗救治。 定标准》;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 2、《旅游饭店星 级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 级的划分与评定》 全事件进行处理、调查;实施办法; 某四星级旅游饭店发生火灾, 县文广旅局 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饭 3、《中华人民共 消防队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 店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组织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开 全法》; 应急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展被困人员救援和火灾扑灭工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 4、《中华人民共 作。因救援及时,未发生人员 和国安全生产 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伤亡事故。火灾扑灭后,消防 县质监局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 法》; 饭店安全 部门封闭了事故现场,并对火 5、《湖南省安全 资质进行检查。 监管 灾 现 场 进行 了 勘查。该星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 生产条例》; 级旅游饭店作为旅游团队活动 县安监局 6、《中华人民共 施综合监管。 的主要场所,事故发生后,旅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 和 国消防法》; 游部门对饭店游客进行了安抚 县药监局 7、《突发公共卫 督管理。 和慰问,并积极协助消防部门 生事件应急条 对此次火灾事故进行了调查和 例》; 处理。 8、《中华人民共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县体育局 泳池运营安全进行监督 法》; 9、《中华人民共 管理 和国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 89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0、《旅馆业治安 管理办法》; 11、《湖南省旅馆 业治安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12、《湖南省公共 游泳场所管理办 法》。 13 14 894 精神 卫生 工作 强制 医疗 执行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 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 任务,调整现有的精神 县卫生局 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 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 平;加快精神卫生工作 队伍建设步伐 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 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 县公安局 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 1、《中华人民共 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 国人民警察法》;某县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协 疗,安康医院负责做好 2、《中华人民共 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和 治疗工作 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和落实各项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 国精神卫生法》;措施。协调工作机构由县政府 3、《湖南省人民 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 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政 卫生、教育、公安、民政、司 疾病而复原、退伍军人 府办公厅转发省 县民政局 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 卫 生 厅 等 单 位 关 法、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社会 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精 团体负责人共同组成。协调机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 神 卫 生 工 作 意 见 构设办公室,负责精神卫生的 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的通知》(湘政办 日常工作。 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 发 34 号) 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 县司法局 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 复工作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 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 县教育局 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 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 工作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县财政局 适当安排经费 对在强制医疗所设立医 1、《中华人民共 县卫生局 和 强制医疗所(安康医院)对被 疗机构进行审批 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 2、《中华人民共 病人 依 法 执 行 强 制 医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和强 疗,卫生部门对强制医疗所(安 和 制医疗所(安康医院) 国精神卫生法》3、康医院)医疗业务工作进行指 县公安局 依法执行强制医疗,落 公安部《关于加强 导。 实治疗管理制度 和改进安康医院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公 监 管 181 号)。 15 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 作;负责戒毒医疗、救 治和科研工作;对在强 县卫生局 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 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 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 1、《中华人民共 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和 国禁毒法》;2、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 《戒 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 毒条例》;3、《湖 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南省禁毒条例》; 责令其社区戒毒、社区 4、中共中央国务 康复,决定吸毒成瘾严 院《关于加强禁毒 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县公安局 工作的意见》(中 负责公安机关执行 3-6 发 6 号); 个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5、《关于加强戒 依法将戒毒人员转送司 毒 法强制隔离戒毒所。组 康复人员就业扶 织、协调开展社区戒毒 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工作涉及面 持和求助服务工 社区康复工作 广、工作量大,各个职能部门 作的意见(禁毒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依法应当履行各自职能范畴内 办通 30 号);6、 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 的工作。例如吸毒成瘾人员解 中共中央办公厅 县司法局 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 除强制隔离戒毒后,公安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印 强制隔离 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 要决定其接受为期三年的戒毒 发《贯彻落实〈中 戒毒和戒 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康复措施。如果是符合条件的 共中央、国务院关 毒康复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 于 加 强 禁 毒 工 作 阿片类人员,要动员其接受美 沙酮维持治疗,人力资源和社 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意见〉重要政策措 会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 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 施分工方案》的通 为该康复人员提供就业安置帮 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 知 ( 中 办 发 49 助、医保、社保等保障,助其 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 号); 转化、回归社会。 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安部、司法部、 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 国家卫生计生《强 复人员医疗保障(职工 制 隔 离 戒 毒 诊 断 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 评估办法 》(公 县人社局 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字 32 号); 将戒毒基本药物、医疗 8、《公安机关强 服务、吸毒 制隔离戒毒所管 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 理办法》。 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 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 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 规划,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 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 县民政局 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 会救助工作 895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实行属地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 辖区内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 对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 处各类卫生相关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 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 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896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卫监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 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卫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 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 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卫生监督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 或者撤销。 897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卫生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898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 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 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99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 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 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00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后续监督 县卫生局委托县卫监所行使的“县属二级综合医院的校验权 限、医学检验机构的执业登记和校验权限。部分专科医院的审批、 执业登记和校验权限”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 要求,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南县卫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901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 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902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 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 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 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 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 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 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 903 保护。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 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 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 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904 (三)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 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 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县乡两级卫生监督部门及医院感染管 理质量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 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 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905 (四)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企 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含定期复核和不定期重点评价,包括对医院的书面评价、医 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3-4 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周期进行时首先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等级评审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评审组织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质量控制,认为评 审中出现有违反评审程序与规定,评审专家工作不认真而导致评 审结果有可能不公正、不客观的情形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 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 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 日内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正式发布前,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卫 生行政部门公开政府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 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906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 通知书,给予 3~6 个月的整改期。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评审,评审结论报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备案。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 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 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 撤销医院级别。 907 (五)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 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 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 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 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 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 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 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 用,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 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 据国家、省、市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 908 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 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 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 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 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 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909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 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 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 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充分发挥各级质量控制中心作用,不定期对各县直医疗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县直医疗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县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 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 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 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各县 910 直医疗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 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各县直医疗机构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 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 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或由县卫生局组织力 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直医疗机构根据群众投诉举 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各县直医疗机构为主,在相关资质 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县直医疗机构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 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直医疗机构督促辖区内医疗、 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局。 911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 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 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 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 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 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912 (七)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 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 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 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 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 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县妇 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 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和全县申领发放《出生医学 913 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 指导工作。 各医疗机构在县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出生 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本 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证件调拨、证件申领发放、 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各医疗机构可 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 组,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 件。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 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出生医学证 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计划, 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 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医疗机构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 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 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 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914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 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 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 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 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 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 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 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 915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6 (八)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 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制定如 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二)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 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 上报帖均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 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 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 诊处方等。 917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析。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 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 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 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918 (九)供血浆证管理的监管 供血浆证是供浆员依法供浆的许可性证件。为了规范供血浆 证的制作、发放和使用行为,保证单采血浆的秩序,特制定以下 管理制度。 一、监督管理对象 卫生行政部门、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全体供浆员。 二、监督管理内容 《供血浆证》的制作、核查是否符合《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要求;《供血浆证》的使用、查验是否规范;有无存在假冒、伪 造和重复申办《供血浆证》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采用登记备案和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 (一)建立《供血浆证》发放档案,形成全省统一名库; (二)联合市地或委托市地进行突击检查; (三)根据举报,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管理措施 抽查登记记录比对数据、实地走访供浆员、针对证件使用专 项突击检查。 五、监督管理程序 (一)根据历年《供血浆证》发放情况,统一制作《供血浆 证》备用。 (二)卫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证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对无误 后盖章核发,同时建立信息档案。 919 (三)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采血浆站, 核查账证是否相符,有无多地办证、违规办证情况等。 (四)结合投诉举报,组织专人突击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造成证件发放差错的,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调离 本工作岗位。 (二)单采血浆站私自给非划定区域人员、外地已办证人员 等违规办理《供血浆证》的,依法没收相关证件,并参照《单采 血浆站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多人串通、冒名顶替供浆的,依照《血液制品管理条 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920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 号)的要求,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 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益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卫生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的通知》(益卫发〔2013〕5 号)和益阳市人口计生 委《关于印发(益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的通知》(益人口发〔2010〕38 号),制定了《南县卫生 921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 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 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 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 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县卫生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 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卫生计生部门对同一行政 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92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爱国卫生月 活动 根据全国爱卫办确定的主题, 每年4 月份组织开展爱国卫 生月活动,重点是广泛发动 群众整治环境,清除卫生死 角,开展春季灭鼠等除四害 活动。 爱卫办 5221561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 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 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 料、开展各类课堂等实现 办公室 5218969 3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 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 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 县卫生监督 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 所 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 并及时处理 5216333 4 食品检验 受理企业、个人委托的食品 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5221649 5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 年 1 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 宣传活动;“3.24 世界防 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 活动;“4.7”世界卫生日主 题宣传;4.15-21 全国肿瘤 防治宣传周;4.25 全国儿 童 预 防 接 种 宣 传 日 ; 4.26 “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 5.12“护士节”宣传活动; 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5.31 世界无烟日”主题宣 传动;“6.14”世界献血者 日主题宣传活动; “7.11世 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9.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 9.20 全国爱牙日;“10.1” 《献血法》周年庆主题宣传 活动;10.8 全国高血压日; 10.10 世 界 精 神 卫 生 日 ; 11.14 联 合 国 糖 尿 病 日 ; “12.1 世界艾滋病日”主题 宣传活动;出生缺陷预防宣 传周;母乳喂养宣传周;食 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 治法》宣传周活动;饮用水 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1 2 卫生宣传 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办 公 室 ( 牵 5218969; 头 股 室 ) ; 5221649; 疾 病 预 防 控 5221561; 制 中 心 ; 爱 5246241; 卫 办;医政 5246934; 股;防保股; 5249778; 法 监 股 ; 县 5216333; 卫生监督所; 5221649; 县疾控中心 923 南县农村工作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 6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工作的方针、 政策 1 负责全县农村工作的协调和 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村发 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村发 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 发展和改革工作。 负责全县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 组织研究全县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 出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 展和改革工作 掌握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采集、发布农村 经济信息,总结典型经验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 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 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设 组织指导全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 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 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 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 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 建议。 组织开展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 作 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 组织开展以农村清洁工程为主要内容的人居 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 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 发展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 产工作 924 备注 序号 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县扶贫和移民开发 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协调有 关部门实施 组织农村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 3 指导协调全县社会扶贫工作和组织协调农村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 驻村扶贫工作 扶贫和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协 组织并指导全县扶贫和移民干部的业务培训、 调、指导全县扶贫和移民开发工 贫困农民和移民的实用技术与就业技能培训 作。指导协调农民素质教育培训。 工作 负责 协调、指导乡(镇)做好移民安置区的稳定 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科教兴农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素质教育规划 4 拟定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 农村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 指导农村使用农村能源和开展节能工作 指导全县农村能源工作。 5 负责农村信息化工作;负责农村 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信息服 务;管理农村经济信息;对农村 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 采取和发布农村经济信息;开展 有关农村统计工作。 6 承担农村统计有关工作,监测分析农村经济 运行,发布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 务 负责综合农村经济情况,掌握农村动态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 他事项 92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92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无) 927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928 南县审计局责任清单 (共 17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 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 主 管 全 县 审 计 工 作 。负 责 对 全 县 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 审 计 监 督 范 围 的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对 审 计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和 核 查 社 会 审 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计 机 构 相 关 审 计 报 告 的 结 果 承 担 责 维 护 全 县 财 政 经 济 秩 序 ,提 高 财 任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廉 政 建 设 , 执 行 审 计 通 知 、审 计 取 证 、审 计 报 告 保 障 全 县 经 济 社 会 健 康 发 展 。对 征 求 意 见 、审 计 处 理 处 罚 、出 具 审 计 审 计 、专 项 审 计 调 查 和 核 查 社 会 报 告 等 法 定 程 序 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和审 承 担 责 任 ,并 负 有 督 促 被 审 计 单 计 决 定 , 并 出 具 整 改 报 告 位整改的责任。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 工作 2 3 4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市 关 于 审 计 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 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参与起草审计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 章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 监督执行。对 直 接 审 计 、 审 计 调 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评 价 ,做 出 审 计 决 定 或 提 出 审 计 建议。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 规 划 ,制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拟订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 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对 直 接 审 计 、审 计 调 查 和 核 查 的 事 项 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以《 审 计 要 情 》、《 审 计 情 况 专 报 》、 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 《 审 计 整 改 通 知 书 》等 形 式 加 强 审 计 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完善调 成 果 的 开 发 运 用 ,促 进 审 计 查 出 问 题 控措施和管理体制、 机制建设的建议。 的整改 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 告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 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年 度 县 本 级 报告 预 算 执 行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 情 况 草 拟 向 县 政 府 、县 人 大 报 送 的 关 于 审 的 审 计 结 果 报 告 。受 县 人 民 政 府 计 工 作 报 告 中 指 出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委 托 向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市 本 报告 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 支 情 况 的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审 计 发 向 县 政 府 报 告 对 其 他 事 项 的 审 计 和 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通 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929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县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其 他 财政收支审计 2.县 直 各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下 属 单 位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和 其 他 财 政 收 支审计 3.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人 民 团 体 、社 团 组 织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和 其 他 财 政 收支审计 4.县 属 国 有 企 业 和 金 融 机 构 、县 属 资 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 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5 直接审计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 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 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 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5. 县 人 民 政 府 投 资 和 以 县 人 民 政 府 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 况和决算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审计 6.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各 部 门 设 在 县 域 外 机构的国有资产、财政收支审计 7. 县 人 民 政 府 部 门 管 理 的 和 其 他 单 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 障 基 金 、社 会 捐 赠 资 金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 资 金 的 财 务 收 支 审计 8. 县 人 民 政 府 接 受 的 国 际 组 织 和 外 国 政 府 援 助 、贷 款 项 目 以 及 赠 款 项 目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审计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由 县 审 计 局 审 计 的 其他事项。 6 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日 常 工 作 ,按 规 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 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 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 审 计 ,协 调 各 成 员 单 位 运 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成 果 。指 导 全 县 经 济 责 任审计工作。 组织和协调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组织实施县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并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结果报告 组织协调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 导小组会议 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代县经济责任领导小组起草有关经 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930 备注 序号 7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对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和 宏 组 织 实 施 对 国 家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 观 调 控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组 织 专 项 审 计 规 章 、政 策 和 宏 观 调 控 措 施 执 行 调 查 情 况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或 国 有 资 产 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资金的 对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 拨 付 、使 用 效 益 等 有 关 的 特 定 事 织专项审计调查 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 调查结果 8 9 10 负 责 审 计 署 、省 审 计 厅 、市 审 计 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 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依 法 检 查 审 计 决 定 执 行 情 况 ,督 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 定 提 请 行 政 复 议 、行 政 诉 讼 或 县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中 的 有 关 事 项 。协 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 案件。 指 导 和 监 督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核 查 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 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 计报告。 承担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对国有 金 融 机 构 的 资 产 、负 债 、损 益 的 审 计 事项 承 担 省 审 计 厅 、市 审 计 局 授 权 经 济 责 任的审计事项 制定、组织实施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开 展 审 计 执 法 检 查 ,检 查 审 计 执 法 质 量 依 法 办 理 审 计 行 政 复 议 ,参 加 行 政 诉 讼或县政府裁决 参 与 纪 检 监 察 、公 安 、检 察 院 等 有 关 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场检查并 出具检查报告 组 织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培 训;开 展 内 部审计质量评比 开展对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 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 报告的核查,出具检查报告或结论, 并将相关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11 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系统 的 应 用 、审 计 机 关 实 施 管 理 系 统 和 现 场 审 计 系 统 的 建 设 。组 织 审 计专业培训。 13 承 办 县 委 、县 人 民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事项。 组织实施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 工作 制定全县审计机关中长期人才发展 规划 制 定 审 计 干 部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组 织 开 展审计干部业务培训 93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2 932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审计局 建设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审计 和竣工决算情 况审计监督 县财政局 对国家建设项 目投资情况进 行评审 建设项目预 算执行情况 审计和竣工 决算审计 编制监督管 理 县审计局 在经济责任审 计中对机构设 置、编制使用 以及有关规定 的执行情况进 行审计 相关依据 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 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 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 督。”、《湖南省国家建设 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 234 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计机关按照审计管辖权限开 展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 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 定》 (财建 〔2001〕 591 在 实 际 工 作 号)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 中 出 现 财 政 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基 投 资 评 审 对 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 已 经 审 计 的 制度执行情况;(二)项目 建 设 项 目 进 招标标底的合理性;(三) 项 行再次评审 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 情况,既属重 算;(四)建设项目财政性 复监督,浪费 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五) 行政资源,又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 违 反 有 关 法 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律规定。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 核;(七)项目预(概)算 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 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 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审核;(九)项目建成运行 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十)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 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 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 核;(十一)对财政性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 踪问效;(十二)其他。”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 责发〔2014〕102 号)第十四 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 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 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 策部署情况;(二)遵守有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 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 情况;(五)重大经济决策 情况;(六)本地区财政管 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 合法、效益情况;(七)地 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 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九)自然资源资 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 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 况;(十)政府投资和以政 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 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 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 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 况;(十二)机构设置、编 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 情况;(十三)履行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 洁从政规定情况;(十四)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 改情况;(十五)其他需要 审计的内容。第十五条 党 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 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 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 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 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93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编办 3 934 监督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 第一责任人 职责情况 县审计局 党委或同级纪 检部门 职责分工 对机构编制进 行监督管理 在经济责任审 计中对履行有 关党风廉政建 设第一责任人 情况进行审计 对各单位主要 负责人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第 一责任人情况 进行监督 相关依据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经纪律情况;(三)有关 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四) 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五) 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 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 况;(六)国有资产的采购、 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七) 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 理情况;(八)有关财务管 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 费情况;(九)机构设置、 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 行情况;(十)对下属单位 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情况;(十一)履行有关党 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 洁从政规定情况;(十二) 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 改情况;(十三)其他需要 审计的内容。 根据县编办“三定方案”, 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主要是编 制部门的职责。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 责发〔2014〕102 号) 纪检部门三定方案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审计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 范围、种类和幅度内,依法确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对处罚的种类、 标准等进行自主裁量和选择适用的权力。 2.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审计机关审计执法中的行政处罚行为,促 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 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益阳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益审字〔2013〕43 号),县审计局修订完善了《南县审计局 审计执法程序规定》(南审发〔2014〕4 号)。 3.有关措施 县审计局对全县审计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 调整和完善。 935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936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3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 工作。 制定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政策及规范 性文件。 1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 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制度、政 策及规范性文件,落实上级机关制 定的制度和政策。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责 任制工作。 负责县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相关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2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 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 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 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 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章案件,取缔无 照经营。 组织开展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统计、分析工 作。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 3 4 组织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 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 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 制定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制度和具体 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措施,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全县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制 服务的行为。 定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工作规范、措施并组 织实施。 指导监督商品交易市场、网络经营者信用 分类管理,开展诚信市场建设工作。 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化妆品、医疗 器械除外)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 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药品、 商品质量违法案件。 化妆品、医疗器械除外)质量,组 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 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 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 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 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 承担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 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承担全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工作。 937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5 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 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 其直销活动。 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工作。 6 7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 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 纪活动。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 培育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构及经纪活动。 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8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 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 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 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组织指导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 同行政指导、调解工作。 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开展南县“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开展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 负责全县拍卖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拍 卖活动。 指导广告业发展。 9 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广告 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制定全县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 织实施。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和查处违法 广告行为。 组织、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组织、指导实施广告经营资格审批和检查。 指导县广告协会工作。 10 938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 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 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和加强驰名商标 的保护工作。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组织、指导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商标侵权 行为查处。 组织、指导商标使用、印制行为的监管及 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组织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 组织、指导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使用的监 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协调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及其违法 行为的查处。 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11 组织指导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 化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 作,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 设、管理和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 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和 维护,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和管 理。 组织指导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和企业信息公 示工作。 指导协调企业信用信息监管。 组织指导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分类监管工 作。 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商 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 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 信息服务。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 12 负责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 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有关 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措施、办法。 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 协调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 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 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指导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组织全县开展“个转企”工作。 指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专业市场党 建工作,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 13 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委、市工商局 交办的其他事项。 93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工商局 组织开展对流通领 域的农药产品的监 管 县农业局 县质监局 1 农药监管 县安监局 县粮食局 县环保局 2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 的安全、合理使用的 指导。 县工商局 组织开展对动物、动 物产品进入批发、零 售市场后的监管工 作。 县畜水局 940 案例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 头协调、使用指导; 负责指导农药经营 许可证核发,协助农 业部做好农药产品 个体户王某销售 登记,并负责登记产 劣质农药,经法 品质量监管。 1. 《中华人民共 定检验机构检验 和国产品质量法》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 确认,依据《农 (主席令 2000 年 品的监管;农药企业 药管理条例》第 第 33 号 ) ; 2. 标准备案和生产许 四十二条和第四 《中华人民共和 可证管理。 十三条,农业行 国农药管理条例》 政部门和工商行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 (国务院令 2001 政部门都具有管 的农药进行监督管 年第326 号);3. 辖权。后两部门 理。 《危险化学品安 经协商,根据发 全管理条例》 现案情的情况,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 (国务院令 2011 按立案在先原则 的安全、合理使用的 年第 591 号)。 由工商行政管理 指导。 部门查处。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 环保达标证明,负责 假劣农药及含农药 的废弃物处置的监 督管理。 县林业局 动物和动物产 品检疫监管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 湖南省某县食安 (主席令 2007 年 委组织有关部门 第 71 号,2015 年 开展了节日肉食 主席令第 24 号修 品安全的专项执 法行动,在专项 订); 2.《动物检疫管 执法行动中,发 理办法》(农业 现三起肉食品安 部令 2010 年第 6 全违法大案,分 别是:屠宰场涉 号); 负责动物和动物产 3.《中华人民共 嫌屠宰未经检疫 品产地检疫和屠宰 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生猪加工成肉 检疫。 (主席令 2009 年 品上县销售、肉 类交易市场经营 第 9 号); 4.《流通环节食 户涉嫌经营未经 品安全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 办法》(2009 年 构检疫的猪肉、 国家工商行政管 进口肉类批发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工商局 县国土局 3 古生物化石保 护管理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4 开展打击传销 和直销监管工 作 县商务局 县公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理 总 局 令 第 43 号); 5.《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主 席令 1991 年第 53 号); 6.《进出口肉类 产品检验检疫监 督管理办法》 (质监总局令第 136 号) 的冷库存放的大 批标示进口牛肉 涉嫌未附出入境 检疫检验机关签 发的检疫单证等 三个大案,当地 政府和食安委召 开协调会,依法 责成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工商部 门、出入境检疫 检验机构按照 《动物防疫法》、 《食品安全法》、 《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等法律 法规进行立案查 处,保障了节日 肉食品供给安全。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 重点古生物化石的 违法行为。 某县经群众举报 发现在某村山上 有人私挖乱采古 生物化石资源现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 象,县国土资源 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局到现场核实并 《古生物化石保 向县委县政府汇 护条例》(国务 报。成立了专案 院令 2010 年第 小组,先后抓获 盗采化石案件八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 580 号) 起,全部移交公 非法买卖、非法出境 安机关行政拘留。 古生物化石等违法 并在结案后 30 个 犯罪行为。 工作日内移交给 同级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 及其直销行为进行 监管,查处违反直销 行为的案件;负责查 1、《禁止传销条 处《禁止传销条例》 例》(2005 年中 第七条规定的传销 华人民共和国国 行为。 务 院 令 第 444 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号);2、《直销 规定和职责分工负 管 理 条 例 》 责对直销企业和直 (2005 年中华人 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43 号) 的监管。 负责依法打击组织、 领导传销的犯罪活 动。 941 序号 5 6 管理事项 再生资源回收 管理 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 安全监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工商局 组织再生资源回收 经营者的登记管理 和再生资源交易市 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 的治安管理。 县商务局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 源回收产业政策、回 收标准和回收行业 发展规划。 县发改局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 资源发展的政策,组 织实施再生资源利 用新技术、新设备的 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示范。 县环保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 收过程中环境污染 的防治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依法查处违 反污染环境防治法 律法规的行为。 县规划局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 收网点纳入城市规 划。 县工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 输企业营业执照的 核发,查处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违法采 购危险化学品的行 为。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942 相关依据 案例 对要求开设生产 性废旧金属回收 企业的,由工商 部门负责办理营 业执照注册登记, 经营者获得营业 商务部、国家发 执照,应当在规 改委、公安部、 定的时间内向所 建设部、国家工 在地商务部门和 商总局、国家环 公安部门备案; 保总局《再生资 公安部门负责对 源回收管理办法》 生产性废旧金属 (商务部令 2007 回收企业履行治 年第 8 号)。 安管理制度情况 进行日常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有 关环保许可和监 管。其他行政部 门主要负责宏观 工作。 某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因业务 发展需要,申请 增加“液氯”这 一剧毒化学品生 产项目。在该项 1. 《危险化学品 目的审批、建设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 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管理,核发 (国务院令 2011 和日常监管中,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 年第 591 号); 各相关部门依据 可证、剧毒化学品道 2. 《剧毒化学品 有关法律分别承 路运输通行证,并负 购买和公路运输 担相应的监管职 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许可证件管理办 责:其中安监管 车辆的道路交通安 法》(公安部令 部门负责建设项 全管理。 2005 年 第 77 目进行安全条件 审查,核发危险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 号)。 化学品安全生产 全监督管理综合工 许可证;公安部 作,对新建、改建、 门负责该企业的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公共安全管理,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 核发剧毒化学品 输管道输送危险化 购买许可证、剧 学品,下同)的建设 毒化学品道路运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 登记工作。 县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 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 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并依法对 其产品质量实施监 督,负责对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实施检验。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 环境危害性鉴定和 环境风险程度评估, 确定实施重点环境 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 学物质环境管理登 记;依照职责分工调 查相关危险化学品 环境污染事故和生 态破坏事件,负责危 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的 许可以及运输工具 的安全管理,对危险 化学品水路运输安 全实施监督,负责危 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企业、水路运输企业 驾驶人员、船员、装 卸管理人员、押运人 员、申报人员、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资格认定。铁路主 管部门负责危险化 学品铁路运输的安 全管理,负责危险化 学品铁路运输承运 人、托运人的资质审 批及其运输工具的 安全管理。民用航空 相关依据 案例 输通行证;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负责核发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并依法对其产品 质量实施监督; 环境保护部门负 责该企业废弃剧 毒化学品的监督 管理,组织开展 环境危害性鉴定 和环境风险程度 评估,负责环境 管理登记和调查 相关环境污染事 故;交通运输部 门负责该企业有 关剧毒化学品的 道路、水路运输 的许可以及运输 工具的安全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该 企业在发生中毒 事故时的医疗卫 生救援工作;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 许可证件,核发 企业营业执照, 并查处该企业的 违法采购剧毒化 学品等行为;邮 政管理部门负责 依法查处寄递剧 毒化学品的行为。 943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主管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航空运输以 及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 县工商局 7 县公安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信息网 络安全、治安及消防 安全。 县文广旅局 监督、检查、指导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的设立 审批和经营活动。 网吧等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安全管理 县工商局 8 依法没收、追 缴文物的移交 县文广旅局 944 监督、检查、指导网 吧等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登记注 册和营业执照管理, 监督、检查、指导依 法查处无照经营活 动。 甲某准备开设网 吧,应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注册,依法 领取营业执照并 向县级以上地方 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提出经营许可 申请并提交相关 材料;文化行政 部门在收到申请 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同 意筹建批准文件; 甲某持同意筹建 的批准文件到同 《互联网上网服 级公安机关申请 务营业场所管理 信息网络安全和 条例》(国务院 消防安全审核, 令 2002 年 363 号) 公安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经实地 检查并审核合格 的,发给批准文 件;甲某持公安 机关批准文件再 向文化行政部门 申请最终审核, 文化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经 实地检查并审核 合格的,发给《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 1.《中华人民共 某公安局追缴盗 全和保护和结案后 和国文物保护法》 掘文物,在结案 的无偿移交工作。 (2015 年中华人 后向省文物局移 负责公安、海关、工 民共和国主席令 交,省文物局组 织专家对移交文 商等移交部门移交 第 28 号); 文物的鉴定、接收及 2.国家文物局、 物进行鉴定,出 指定国有博物馆收 财政部、公安部、 具文物清单并评 藏保管,配合移交部 海关总署、国家 定级别。移交时,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县卫生局 9 保健食品监管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10 化妆品监管 县工商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门做好未结案文物 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公安局与省文 的暂存工作。 《关于印发<依法 物局确认移交文 没收、追缴文物 物清单,履行实 的移交办法>的通 物查点、交接和 知》(文物保发 签字等手续。省 〔1999〕17 号); 文物局接收文物 3. 《国家文物局 后,指定具备条 关于做好公安、 件的国有博物馆 海关罚没文物移 收藏保管,也可 交工作的通知》 以授权某县、县 ( 文 物 博 函 文物行政管理部 做好结案前文物安 〔2013 〕120 门或国有博物馆 全和保护和结案后 号)。 具体承办文物接 的无偿移交工作。 收事宜。对确实 没有收藏价值的 一般文物,由省 文物局报国家文 物局批准,委托 文物拍卖企业进 行拍卖,所得收 入全部上缴省财 政厅。 组织、指导全县工商 1.《中华人民共 机关对保健食品广 和国食品安全法》 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2009 年中华人 某保健食品经销 民共和国主席令 有限公司利用媒 负责指导保健食品 第 9 号); 生产企业标准备案, 2. 《中华人民共 体、宣传册等宣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 和国标准化法》 传某保健食品, 标准和技术规范,组 (1988 年中华人 广告内容中夸大 织实施保健食品行 民共和国主席令 了产品的功效, 称“适合各个时 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 11 号); 3. 《 中 华 人 民 期的肿瘤患者”、 负责保健食品注册 共和国消防法》 “明显降低肿瘤 的初审,组织实施保 (2008 年中华人 健食品监督抽样及 民共和国主席令 复发与转移的几 率”、“全国服 风险监测。负责保健 第 6 号); 食品广告内容审查。 4. 《中华人民共 用肿瘤患者数已 超过 50 万”等,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 和国安全生产法》 严重误导肿瘤患 (2014 年中华人 企业危险化学品、有 民共和国主席令 者。该媒体所在 毒原料、试剂及兴奋 第 13 号); 地食品药品监管 剂原料安全监管,生 5. 《危险化学品 部门监测到该违 产企业消防安全监 安全管理条例》 法广告后,将违 管。 (2011 年中华人 法广告移送工商 民共和国国务院 部门,由工商部 2013 门依法查处。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 令第 591 号, 业安全生产实施综 年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 645 合监管。 号修订)。 负责对化妆品广告 1. 《化妆品卫生 对一家化妆品生 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 督 条 例 》 产企业,食卫生 945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质监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县卫生局 94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 (1989 年卫生部 局负责对生产过 令第 3 号); 程及产品质量的 业标准备案。 2. 《中华人民共 监管,质监部门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 和国标准化法》 负责企业标准的 (1988 年中华人 审核、备案,消 业消防安全。 民共和国主席令 防部门负责对化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 11 号); 妆品生产企业消 安全生产实施综合 3. 《 中华人民 防安全设施的审 监管。 共和国消防法》 核和监管,安全 (2008 年中华人 监管部门负责对 民共和国主席令 安全生产工作的 监管,工商部门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 第 6 号); 负责对化妆品广 4. 《中华人民共 准和技术规范,组织 实施化妆品行政许 和国安全生产法》 告发布的监管。 可和监督管理,负责 (2014 年中华人 部分化妆品的审核、 民共和国主席令 备案工作,组织实施 第 13 号);5. 化妆品安全性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 和评价、不良反应监 国 广 告 法 》 (1994 年中华人 测。 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4 号)。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947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 (三)县局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工商所、股室(分局)及其有关人 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 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工商所、股室(分局)及其有关人员检查纠 正,工商所、股室(分局)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工商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 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 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商所、股室(分局)在以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 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948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工商所、股室(分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工商所、股室(分 局),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工商所、股 室(分局)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 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 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工商所、股室(分局) 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工商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工商所、股室(分局)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 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949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 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 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 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 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 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 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 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950 机关处理。 951 (二)企业公示信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公示信息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登记、备案信息; (二)企业年度报告; (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其它公示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 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 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二)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企业确定检查名单,对其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 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定向监督检查。 952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统一公示。 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 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 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处理。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953 (三)广告经营资格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应当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开展广告经营业务;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否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登记、合同、档案制度; (四)执行广告服务收费标准规定和广告收费备案制度、广 告财务制度的情况; (五)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广告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广告监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广告 监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提交《广告经营 许可证》副本和自检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受理、审核自检材料,对广告经营 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三)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 954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标识; (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还《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经营 单位,暂缓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广告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广告经营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 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 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 告项目直至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 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 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责令 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955 (四)直销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从事经营活动的直销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直销员的计 酬等违规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经省工商局作出部署,市工商局统一组织, 县局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 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市工商 局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工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 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县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 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 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 于 2 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局 956 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 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 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7 (五)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除外)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检工作权限。县工商局根据省局的计划安排和授权 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抽检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样品抽检和对 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 抽检工作程序 1、实施抽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流通领 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抽检。 2、初检结果及告知。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抽检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及时报送检验结果, 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县局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且 由县工商局抽检的,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3、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 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 理复检手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 958 当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复检 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 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959 (六)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 一、监管对象 固定形式的印刷品广告经营者 二、监管内容 (一)是否经省局登记发证; (二)发布内容是否合法。 三、监管方式 实地检查、定期抽查、受理投诉举报调查。 四、处理 按《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依法处理。 960 (七)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处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1、依法应由县工商局管辖的案件; 2、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涉及登记事项的违法案 件; 3、县人民政府、益阳市工商局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直接查处: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总局第28号令)组织力量直接查办。 (二)交办督查:由县局向案发地工商所下发案件交办函, 并通过催办、查卷等方式予以督查,或者对重大、疑难、复杂案 件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立案查处,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由县局向案发地工商所下发案件督办函, 可抄告当地政府。县局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可以抽调股 室、分局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 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 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61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 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 循惯例、同等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 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 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 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 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 裁量权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制裁违法行为是手 段,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主要内容 962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梳理行政处 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建 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确定细化、量化项目 对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 选择发生违法行为较多的项目、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面广的 项目、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规定了多个处罚种类或者对违法行 为的罚款额度成倍数增长的项目,进一步细化、量化。对处罚数 额较小、发生频率较低的处罚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不予细 化、量化。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 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 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定处罚依据规定行政处罚有自 由裁量幅度的,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定处罚依据没有 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 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 1.处罚种类的选择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罚种可供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选择的,对社会危害轻微的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 告诫性的罚种,如警告;一般违法行为,优先选择可以直接制止 违法行为危害的罚种,如责令停止发布,没收侵权物品、伪劣商 品等;在财产罚中,优先选择没收当事人的违法财产和违法所得, 963 其次选择罚款予以附加惩罚;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行为能力、资格 的罚种为最后选择,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证照等。处罚 依据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2.处罚幅度的细化标准 法定处罚依据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 害结果的轻重,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 罚、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一,不予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 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已消亡;违法行为终止后在二年内 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细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从 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 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 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罚款额的 30%以下处罚时,可视为从 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 危害后果的;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 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违法行为中有以下情节的, 964 在自由裁量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配合工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第三,从重行政处罚的细化标准。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 的部分予以处罚。一般而言,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 最高罚款额的 70%以上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违法行为 中有以下情节的,在自由裁量时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 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当事人有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 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 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胁迫、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利用自然 灾害、疾病流行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县工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 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文件具体内容 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完善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 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在案件核审、案卷评查、 965 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应当加强对自由裁量部 分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 纠正;对于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要 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96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3·15”国际 法规和消费知识。开展消费教育引 导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 消费者权益保 咨询服务,接受消费投诉举报,提 南县消费者委员会 护日宣传咨询 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 服务活动 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 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07375230315 2 指导调处消费 纠纷 受理或指导基层受理消费者的投 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题的,酌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南县消费者委员会 鉴定。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 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 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诉讼。 07375230315 3 参与社会监督 等 定期召开理事会,研究有关消费维 权工作。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 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 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南县消费者委员会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 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 会监督。 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 07375230315 4 县工商局登记 企业登记档案 查询 为社会公众查询县工商局登记企 业档案提供服务。 县工商局信息中心 07375247315 5 全县企业信用 信息查询 为社会公众查询全县企业信用信 息提供服务。 县工商局信息中心 07375247315 967 序号 6 7 968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促进全县个体 私营经济健康 发展提供服务 宣传法律法规,落实扶持政策,优 化发展环境,激发个体私营经济活 力;推进全县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 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 南县个体劳动者私 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 营企业协会 题;指导、联系社团组织、行业协 会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引导 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济发展服 务,引导个私业主诚信守法经营。 07375211415 消费维权 1.受理消费者投诉,依照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业务职责分工进行分流 处置。 2.受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制造假 冒伪劣商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的举报;转交由具有相应职责的部 门处理。 3. 为消费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规章及消费维权知识的 南县工商局 12315 咨询服务。 4.建立消费投诉回访制度,及时对 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跟踪回访。 5. 统计、分析和整理投诉维权数 据和资料。 6. 指导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体 系;监督全县“12315 ”投诉举报 工作。 12315 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共 4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提高本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 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 查实施情况 1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 订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 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 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2 3 4 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 彻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 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名牌发 展战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 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 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 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 系建设责任,强化对市场主 体的信用监管。 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推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负责县内企业质量 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后监管工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 化法律、法规 管理企业产品标准相关工作 负责组织强制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 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 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进标准,管理全县组织机构 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重大项目的标 准化审核 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 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 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 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 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 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 工作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 负责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 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 负责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 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 检定 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承担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计量人员的资格核准工作 969 序号 主要职责 5 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 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 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 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 行统计分析。 6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 定期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 监控制度,管理产品质量各 项法定检验工作;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 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 治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 击行动,依法查处质量技术 监督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 管理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投诉 和举报;根据人民政府的授 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 打假活动。 7 承担县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责任;负责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 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 测,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相 关产品召回制度。 8 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 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 性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 10 970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 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 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 训、信息和对外交流。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工作事项 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 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埋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 组织制定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调、指 导全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有关工作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安全管理 人员与作业人员的有关工作 组织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 法以及节能技术成果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并对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仲裁 检验、鉴定 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 冒伪劣违法活动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违反产品 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区域案件 的联查协办和大要案件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本系 统 12365 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 管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组织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及不安全食品相关产 品召回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 事故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 证活动的开展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 作 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 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1 危险 化学 品监 管 县环保局 县交通局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县质监局 县农业局 县安监局 2 农药 监管 县工信局 县工商局 县环保局 县林业局 县粮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其 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 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依法对 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 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 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态破坏事故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 号) 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 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 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 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 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 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组织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 为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管;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 品质量法》; 产许可证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调、 药管理条例》; 使用指导,并协助农业部做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4) 《湖南省 好农药产品登记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 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34 号) 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担全 县农药(含卫生杀虫剂)生 产定点核准和生产批准书 审核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 或者违反农管理规定的违 法行为的监管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 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 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 合理使用的指导 案例 甲公司是一 家农药生产 企业,同时具 备质监部门 颁发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 可证、安监部 门颁发的安 全生产许可 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 可证、环保部 门出具的排 污许可证或 环保达标证 明,工信部颁 发的农药生 产批准证书 和农业部门 的农药产品 登记证。某一 段时间,当地 质监、安监、 工信、环保、 农业等部门 971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卫生局 县质监局 县安监局 县公安局 3 相关依据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 合理使用的指导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 监督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 政府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 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 查。督促地方依法查处烟花 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 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 运输许可证》、《烟火燃放 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烟花 爆竹 监管 县工商局 972 职责分工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登记手续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 (2)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 104 号)。 案例 都加强了日 常巡查,企业 多时每天都 有检查,甚至 一天有多批 检查,苦不堪 言。针对这种 情况,该省农 业厅、 质监局、 工商局等部 门加强协调, 摸索出日常 监管农业部 门为主、各部 门积极配合, 必要时开展 联合执法的 监管模式,为 克服多头执 法、执法扰民 等问题积累 了经验 为防治环境 污染,某市政 府决定进一 步加强对烟 花爆竹的安 全燃放管理, 为此公安、安 监、质监、工 商等部门需 要相互协同、 各司其职,其 中,公安部门 要加强对非 法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行 为的查处力 度;安监部门 要强化对烟 花爆竹经营 企业的监管, 依法查处其 非法销售国 家和当地政 府禁止个人 燃放的产品 行为;质监部 门要加强对 烟花爆竹产 品的质量管 理,从严查处 生产假冒伪 劣产品违法 行为;工商部 门要加大对 无证经营行 为和打击力 度等等。 序号 4 管理 事项 机动 车安 全技 术检 验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质监局 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 督。 县公安局 县质监局 县药监局 5 食品 安全 监管 县农业局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县商务局 县公安局 相关依据 案例 某独立法人 单位按照《机 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资格 许可技术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件》要求,向 质监部门提 路交通安全法》; 出申请,质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部 门 予 以 受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实 施 条 理,依法许可 负责建立全县统一的检验 例》;(3) 《机动车安全 后,检验机构 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监 督 管 理 对 检 验 结 果 担法律责 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 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承 任。质监部门 度汇总分析、通报。各地建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21 对 执 行 国 家 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 号); 机动车安全 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 (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 技 术 检 验 标 监测。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 准 的 情 况 进 公安 等违法违规检验的行为进 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行监督。 部门对检验 的 通 知 》 ( 公 交 管 过程的全程 行查处。 [2014]138 号)。 监控和检验 数据监测,严 格查处出具 虚假检验结 果等违法违 规检验问题。 食药部门在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检查某白酒 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 生产企业时, 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 在该企业的 管理 成品仓库随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 机抽样,样品 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 经检验发现 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 白酒中塑化 全;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 剂超标,食药 林产品、初级水产品进入批 部门立即对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该企业进行 了调查,初步 业后的监督管理 判定该事项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 (1)省编委相关省级食品 可 能 是 由 于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 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文件; 企 业 所 用 塑 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料 管 道 中 塑 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 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 化 剂 迁 移 引 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 督 管 理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起,食药部门 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立 即 向 质 监 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 通 知 》 ( 湘 政 办 发 部门通报此 禽居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 信息,质监部 [2013]57 号)。 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门立即对该 企业所用的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 塑料管道及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会 白酒所含塑 同省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实 化剂进行对 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比检测分析,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 认为是使用 监督检查 塑料管道造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 成白酒中塑 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化剂超标,建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 议企业用不 件侦查工作 锈钢管道代 替塑料管道。 973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县质监局 县交通局 6 超限、 超载 运输 管理 县公安局 974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 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检 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 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 行情况,依法查处及标准执 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生产 行为;5、实施车辆强制性 产品认证制度, 6、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1、组织路政、运政等交通 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 法,依法查行政执法人员开 展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 运输车辆;2、加强经营性 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 载源头监管;3、加强超限 1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 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4、 路法》 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 登记、 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 路安全保护条例》 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车辆源 路运输条例》 头管理;5、加快运力结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调整,加强运输市场管理; 路安全保护条例》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 6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印 发 进 一 步 加 强 车 辆 超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 限 超 载 长 效 管 理 工 作 意 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 见 的 通 知 》 ( 湘 政 办 函 用;2、加强对货运车辆的 [2014]88 号) 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 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 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及产品公告》或车辆强制性 法》办法 8 、《湖南省公 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 路 路 政 管 理 办 法 ( 试 车辆, 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3、 行)》 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4、组织交警开晨路面执法, 指挥货运车辆就近进入超 限检测站进行检测,依法查 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 非法改、拼装车辆;5、对超 载货运车辆驾驶人严格执行 违法记分制度,并将发现的 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驾驶人、 车属单位、货物装载源头单 位信息抄告交通运管部门; 6、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 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 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 为。 案例 某超限运输 检测站在执 法过程中查 到一辆疑似 非法改装并 运载剧毒危 险品的非法 超限运输车 辆,路政执法 人员在查处 过程中,遭到 了该车驾驶 员的殴打,该 站工作人员 立即联系公 安、经信、工 商、质检、安 监等部门联 合执法,按照 相关部门的 职责依法对 该车辆的驾 驶员和车主 进行了处罚 和追究刑事 责任。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工信局 县工商局 县质监局 县文广旅局 县安监局 县卫生局 7 饭店 安全 管理 县药监局 县公安局 8 化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管理;2、监督、检 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会 同相关部门查处违规汽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3、配合 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工 作, 做好企业治超宣传工作。 1、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 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 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 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 业和窝点;2、配合相关部 门加强对货物集散站(场) 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 营行为。 负责饭店中电梯、锅炉等特 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特种 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 检查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星级 饭店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 件进行处理、调查;协助相 关部门对星级饭店安全制 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星 况进行检查 级 酒 店 评 定 标 准 》 对饭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GB/T14308-2010): (2)《旅游饭店星级的划 综合监管 分与评定》(GBIT14308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 2010)实施办法;(3)《中 调查,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医疗救治 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 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管理 防法》;(6》《突发公共 指导旅馆业治安管理指导 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负责对饭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店建设的消防设计审核、验 品安全法》; 收、备案;对饭店履行法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9)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 督检查 法》。 县体育局 负责对外经营性酒店游泳 池安全检查及安全事故处 理 县质监局 负责化妆品生产企业标准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 案例 某四星级旅 游饭店发生 火灾,消防队 接到报警电 话后,立即组 织消防员赶 赴火灾现场, 开展被困人 员救援和火 灾扑灭工作。 因救援及时, 未发生人员 伤亡事故。火 灾扑灭后,消 防部门封闭 了事故现场, 并对火灾现 场进行了勘 查。该星级旅 游饭店作为 旅游团队活 动的主要场 所,事故发生 后,旅游部门 对饭店游客 进行了安抚 和慰问,并积 极协助消防 部门对此次 火灾事故进 行了调查和 处理。 对一家化妆 975 备案 品监 管 县安监局 县药监局 县公安局 县工商局 9 校车 安全 监管 县质监局 县教育局 976 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准化法》; 产实施综合监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和技 防法》;(4) 《中华人民 术规范,组织实施化妆品行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分化妆品的审核、备案工作, 告法》。 组织实施化妆品安全性检 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履行法 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负责化妆品广告活动的监 督检查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县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 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 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 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 健全产品质量 保证体系, 并保证其所生产 (包括改装) 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 标准。3、质监部门依照《条 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 (1)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 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 理条例》;(2) 省教育厅 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 等 23 厅局关于印发《湖 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 南 省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校 律法规进行查处。4、落实 车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 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任务。 (湘教发[201316 号)。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品生产企业, 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负责 对生产过程 及产品质量 的监管,质监 部门负责企 业标准的审 核、备案,消 防部门负责 对化妆品生 产企业消防 安全设施的 审核和监管, 安全监管部 门负责对安 全生产工作 的监管,工商 部门负责对 化妆品广告 发布的监管。 某幼儿园校 车出现侧翻, 导致 2 名幼 儿受伤,该校 车属于省内 某企业生产 的校车。按照 职责法定的 要求,公安部 门对校车的 等级上牌等 合法性、校车 司机的个人 状 况、驾照 情况进行了 检查,交警、 交通部门对 校车的行驶 线路进行了 核对,教育部 门对幼儿园 资质和校车 的登记上牌 情况进行了 查验,质监局 依法对校车 的出厂检验 情况、落实每 年两次的安 全性能检验 情况进行查 验。 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 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 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 修订《湖南省(校车安全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2、 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 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 法制定、 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 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 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 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 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 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 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 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 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 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 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网络平台。3、指导市 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 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 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 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 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 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 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 的相关工作。4、督促市州、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 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 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 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 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 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 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 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 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 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 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 理演练。5、参与开展校车 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 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 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 定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 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 处分。6、落实领导小组议 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77 县公安局 978 1、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 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 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 《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2、指导 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 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 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 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 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 发放回收工作,3、指导市 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校 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 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 入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 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 话、举报网络平台。4、指 导市州、县市区公安交管部 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 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 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 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 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 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 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 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 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 机动车驾驶入不按规定避 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 处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 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每年对校车驾驶入进行审 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5、参与开 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 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公 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 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6、落实 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 任务。 县交通局 县工商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 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参与制定和修订《湖南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 办法》。2、指导市州、县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 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 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 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 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 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 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 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 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 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 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 罚。4、指导市州、县市区 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 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 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 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 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 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 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 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 全通行条件、 消除安全隐患, 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 网络平台。5、参加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 对市州、县市区交通部门不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 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6、落实领导小组议定 的相关工作任务。 1、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 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 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 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 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 营。2、依法规范和维护校 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 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3、 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 导检查。4、落实领导小组 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7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980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质监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质监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 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省质监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 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 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质监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 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981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关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关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质监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982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 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 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 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983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84 (二)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重要工业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 类产品。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 员、市(州)县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 验人员的相关活动、地方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 查; (三)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 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 985 场、检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 检查时,必须由2 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 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 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归档。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 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和抽取样品。 (二)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也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 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四)许可证检验机构每年1 月30 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报 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的 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报全 国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组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986 (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其推荐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年度 考核,并于次年1 月底前汇总考核情况,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审查员年度考核汇总表》,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省质监局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 加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不符 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证,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作出严肃处理。 2、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 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省质监局不定期对市、县局后续监管工作 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 且情节较轻的; (2)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3)无故不服从派遣的; (4)本年度内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不满十五小时的; (5)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综合评价出现“差”的。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建议总局 注销其审查员证书: (1)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 且情节较重的; (2)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 987 取、收受企业的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3)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4)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5)出租出借证书供他人使用的; (6)虚假宣传证书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证书有效期内受至二次(含二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8)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 (9)未按规定参加补充培训的; (10)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许可证工作的;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 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 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 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提出恢复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 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 事许可证检验工作。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接到 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开展调查。 988 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 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 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 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989 (三) 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通过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检验机 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证书; (3)新增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发生变化的事项有无重新申 请计量认证及标准变更; (4)是否超出计量认证证书范围从事检验活动; (5)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等开展检验活动; (6)是否伪造、涂改、变造检验报告或其数据结果的;检 验报告是否有重大缺项;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 应的标识或说明; (8)名称、场地、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发生变更的,是否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9)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是 否直接开展检验活动; 990 (10)监督检查或现场评审发现的整改或不符合项等,未经 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开展检验活动; (11)不按规定建立检验记录或信息记录不完整的; (12)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 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3)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 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4)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评审活动监管主要内容 (1)评审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2)评审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审准则和《湖南省实验室资 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指导书》的要求; (3)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 (4)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 (5) 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 2、每年对相关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一次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分类考核。 3、根据法定检验和社会服务检验工作需要、社会关注度、 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 检查)。 4、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991 5、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6、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检验机构能力验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检 验活动的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各市、县(市、区)质监局对本辖区内获证检验机构 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市(县区)检验机构基本档案” (以下简 称基本档案); (2)各市、县(市、区)质监局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 划,对获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做好检查后的 监管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3)各市、县(市、区)质监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市(县、区)重点监管检验 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同时上报上一级局。 2、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和细则。 992 (3)组织实施检查并做出评价。 (4)通报并后处理。 3、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或工作任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调 查处理。 4、监督评审程序 (1)省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获证检验机构的 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评审计划。计划内容包括:监督评审工 作要求、时间进度、监督评审实验室名单等。 (2)省、市及行业评审组依据年度监督评审计划的要求,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省、市及行业评审组对各技术评审组提交的监督评审 报告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省局认监处。 5、检验机构评审活动监管程序 (1)省质监局可根据情况派出行政工作人员(不参与评审 活动)对评审组的活动实施监督。 (2)评审组将评审结论报省局认监处。 6、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1)省局根据《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 全省检验机构具体情况,制定能力验证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 括:能力验证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加验证的实验室范围、时 间进度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2)对项目承担单位制定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体实施。 993 (3)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能力验证总结报告,提出后 处理意见,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监督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实施 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令改正;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调整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定检、国家联动抽查、风险监 控、专项抽查等工作任务; 4、不安排工作任务; 5、暂停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6、发现违法行为的,按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未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 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 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①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②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99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 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 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 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 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 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995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 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 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 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 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 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 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 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 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 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 996 机关处理。 (1)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 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 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 省局将依法予以注销;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责令整改期 间,应将计量认证证书、项目附表及CMA 章上交管理部门,不得 从事检验服务活动。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 失实,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检验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 定。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 理资质认定证书注销手续: 1、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 的。 997 (四)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 为加强对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监理业 务,督促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 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相关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 资格。 2、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是否违 背规定要求。 3、开展设备监理业务的设施或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是否严格制定并执行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检查设备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开展监理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年度自查制度,并按要求使用“设备监 理单位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 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 998 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核查设备监理单位在核准范围开 展监理业务、保持监理专业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 检查工作中应使用统一的工作记录表,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 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谋 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妨碍设备监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设备监理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符 合资格条件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 省质监局予以撤销。 设备监理单位违法从事设备监理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设备监理单位的违 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省质监局。 999 (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 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现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 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 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 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3、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4、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 容。 5、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 行为。 6、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7、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 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机构自查和现 1000 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市不少于2 家机构。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 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在组织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 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 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 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 报省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 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 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 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 保留对机构的授权。具体如下: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 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 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 1001 开展的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 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 更授权项目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 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 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 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2 (六)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为了规范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 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 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产品等行为。 3、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4、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5、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 职责。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不定期地对各市、县局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许可监 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各市、县(区)局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 督下,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含重点、非 重点)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增加监督 1003 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获证的 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并 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非重点 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产品 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 省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 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 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 行处理: 1、对于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 具制造、修理活动的,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 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责 1004 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 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 款; 2、对于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 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 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限期办理许可;逾期未办理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 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 罚款; 3、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4、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 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 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6、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 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 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1005 (七)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 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活动,加强计量器具新 产品型式批准许可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 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承担型式评 价的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 具行为。 2、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产品等行为。 3、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 品 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的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6、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7、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是否超授权范围开展型式评 价,是否严格按照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实施型式评价,是否对申 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保密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 1006 职责。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许可的监 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局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 体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监督管理工 作。省质监局具体负责省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产品生产企业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计量器具新产品 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 获证的计量器具(含国家重点、非重点管理)生产企业的检查工 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含重点、 非重点管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 点产品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 量问题。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检查情况上报 省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各地质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 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质监局、省质监局。 1007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企业、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责 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对 企业、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 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 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擅自改变产品结构、 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制造的计量器具,并处违法制造计量器 具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 销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违反规定未对申请单位提供的 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进行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 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授权机关撤销 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资格。 1008 (八)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管 为规范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 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内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 销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 的计量器具等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行为。 三、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 职责。省质监局统一负责全省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各 市、县(区)局在省质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承担本 行政区域内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2、不定期抽查。对国家重点监管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 售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1009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地质监部门切实履行进口计量器具的 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进口、销售、 使用单位的进口计量器具的检查工作。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将检查情况上 报省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各地质监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进口计量器具 的进口、销售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当地 质监局、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 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封存涉案物品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 况,对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销售、使用单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 处理: 1、未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 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 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2、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 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 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 十的罚款; 1010 3、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列入《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计 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 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 3%以下的罚款。 1011 (九)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 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立各项计量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 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 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 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 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 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5、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6、《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 时更新; 7、是否至少有两名本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8、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9、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1012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现场检 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市不少于2家。 2、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 单位,视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 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企事业单位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 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 及现场试验、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 报省质监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 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 可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 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1、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标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 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 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标准证书。 1013 2、对于存在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量检定 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 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 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4、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 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1014 (十)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 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 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 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 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 教育;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 是否及时复核换证。 2、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 动,恪守职业道德; (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 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 1015 的任务; (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 术秘密。 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 资料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 (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的行为;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 4、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 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 (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 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 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 为。 (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 人所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省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 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 两年。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与计量检定机构检查相结 1016 合,作为机构检查中的一项重点内容。 2、不定期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 等考核相结合,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3、组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计量检定人员 资格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建立计量检定人员 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4、对组织考核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视实际情况决定检查 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检查《计量检定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 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 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对组织考核单位主要检查管理制度、 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等。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 在 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 期限内完成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上报整改后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 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具体如下: 1、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 1017 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1 千元以下 罚款; 2、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 款; 3、存在《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伪造、篡改数 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禁止性行为,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1 千元以下 罚款; 4、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 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1018 (十一)特种设备监管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 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 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 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 验 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 设备;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 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 5、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 1019 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已经未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特种设备等行为; 6、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 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 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 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 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安排对以 下单位进行检查: (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 年的; (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3)近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 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 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 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 1020 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 次;上一 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 次日常 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 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2 月20 日至次年3 月20 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 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各级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 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 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 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 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 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 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 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10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各级质监部门在依 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 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 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 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 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022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 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5、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1023 (十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监督检查活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 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本省境内生产、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用于评价产品质量指数的代表性产品。 二、检查内容 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要 求,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 抽样和检验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 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 在风险的产品开展风险监控监督抽查。 2、监督抽查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 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及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 1024 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3、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 通过抽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 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 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4、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并不定期开 展工作质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 要求。 四、检查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 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 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 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 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 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1025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 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 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 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 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 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 价规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 产品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 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 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⑤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 者“样品”等字样的; ⑥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 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 的部门。 1026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 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 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 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 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 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 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要求寄 送。 5、抽查中几种情况处理 (1)异议处理。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对 需要复检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要求组织复检,并出具 复检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拒检处理。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 的监督抽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处理。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 1027 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 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 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 日 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 复查。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第133 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 查 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 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1028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 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 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等 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 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 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 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应当按年度与承检机构签订监督 检验工作质量责任书,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10、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处理。 11、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 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 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29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 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 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30 (十三) 纤维质量监督 为加强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质量监督,维护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的市场秩序,保护棉花、茧丝、 毛绒和麻类等纤维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 者、销售者、承储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纤维质量实施监督。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是否符 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 号令)、《棉花加 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 号)、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 号)、《毛 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 号)、《麻 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 2、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4、收购、加工的纤维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加工的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6、承储国家储备棉的质量是否经过公证检验; 7、纤维经营者(含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在 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 1031 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等行为; 8、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 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1至2 次,在每年纤维的收购加工 时期组织各地开展监督检查。 2、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 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向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 经营者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帐簿以及其他资 料。 3、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 质量问题的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的纤维产品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 质量问题的纤维进行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施监督检查时,由二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程序如下: 1、省质监局(省纤检局)负责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 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印 发部署; 1032 2、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对棉花、茧丝、毛绒和麻类等纤维经 营者的履行纤维质量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 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 人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专业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并根据违 法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棉花加工企业、茧丝收烘企业,应当报告资格认 定单位取消其加工及收烘资格。 对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规模大,区域性明显的,需要当地人 民政府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的部门应当报 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033 (十四)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要求,省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 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 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 度。 一、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 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 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0 万元 (含50 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 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 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 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 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 规使用原辅料、 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 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以及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存在严重事故隐 患的案件。 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 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 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 1034 者利益造成群体性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 个工作日内要以 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 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 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 个工作日 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 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 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 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 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 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 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 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 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 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35 (十五)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44 号令)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 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基准规范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 规则》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 政1630府第244 号令)要求,我局于2014 年制定了《南县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质监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 1036 三、有关措施 1、我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 整和完善。 2、我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 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质监部门对同一行政处 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3、我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同时,建立 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 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037 (十六)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生产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许可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5 类产品。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 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 验人员的相关活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 施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开展飞行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 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 不少于1次。 1038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 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 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人员 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 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 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 抽取样品。 2、专项检查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 可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 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 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4、省质监局适时开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 业,不予发证。 5、发证检验机构每年1 月30 日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1633 督部门提交上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工作自查 报告》,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被指定未满一年 的许可证检验机构,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发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 1039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年度工作自查审核汇总表》 报省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公室。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参加质检总 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 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项目比对试验,积极配合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6、省审查中心依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相关考核 办法开展审查员年度考核,每年一月底前省审查中心对上年度审 查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培训学习学时累计情况、抽查监督情况及 年度总评价成绩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填写《湖南省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员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结果报省局食监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省局要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 大许可审批工作和企业生产行为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 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适时开 展证前抽查,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相关市局不予发 证,并作出严肃处理。 2、市局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 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省质监局不定期对市、县局后续监管工作 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3、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许可审查中心予以暂停 审查工作;是审查组长的,同时暂停审查组长工作: (1)不认真履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湖南省食品生 产许可证审查员聘用管理规定》的; (2)不按照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审查 1040 程序和内容的; (3)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前抽查中,所 审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2 次不合格的; (4)2 次无故不参加省许可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 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的; (5)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 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查工作的; (7)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经查证属实的; (8)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暂停使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6 个月时间。对受 到暂停使用处理的审查员,可在暂停使用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 请,由省审查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 审查员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许可审查中心予以解聘;是 审查组长的,同时解聘审查组长: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未按照国家 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作出虚假结论的;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如向企业提出 吃、拿、卡、要、报要求); (3)在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组织的许可工作抽查中, 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含3 次)不合格的; (4)3 次以上(含3 次)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 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或年度考核 不合格的; 1041 (5)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经查 证属实的; (6)有被投诉审查工作失误或过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经 查证属实的; (7)受到2 次以上暂停审查工作处置的; (8)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对引起的行政赔偿应依法 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 (9)连续2 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解聘决定一经做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聘用。 4、许可证检验机构利用发证检验工作违反生产许可证实施 细则或违反禁止行为、年度自查不合格、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 认其不能保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能力的或者不配合省局监督 检查工作的,暂停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一年。由省局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暂停期满,由被暂停检验机构向省局提出恢复申请,经省局 组织专家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许可证检验机构资格。 被撤销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从事许 可证检验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规定及时 开展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 告的,当地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042 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 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 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1043 (十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指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 的活动。为正确履行该项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对象 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检验活动,地方质量 监督管理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为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 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检查内容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评价 要求,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及其人员的抽样和检验活动、地方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后处理等工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检查方式 1、针对监督抽查重点产品有计划地按季度开展抽样、检验 和评价,根据风险信息情况,适时组织针对安全性指标或存在潜 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2、同一企业的同种类产品年度不得多于2 次监督抽查。同 1044 一实施季度内不得重复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 的监督抽查除外。 3、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依法开展后处理。 4、组织实施对市场(包括虚拟市场和实体市场)上的产品 通过买样检测、投诉举报、相关部门通报、舆情收集等多种途径 获取产品质量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预测,进而对生产领域 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进行反溯。 5、针对承检机构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编制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年度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 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 3、依据监督抽查任务要求实施抽样,抽样应当公平、公正, 不徇私情: (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 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 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 监督 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 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 等相关信息后,方可抽样。 1045 (2)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违法的行为, 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 ①存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违法生产的; ②存在明显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 ③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 ④存在未如实标注生产日期或篡改生产日期等行为的; ⑤存在其他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 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 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 品。 (4)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按评 价则规定的数量抽取。 (5)不得抽样的情形: ①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②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 品; ③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 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④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⑤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 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1046 ⑥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⑦其他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规定不得抽样的情形。 (6)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 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 的部门。 4、承检机构接收样品后应当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项目按评 价规则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准确 原则: (1)承检机构应当做好检验数据溯源性工作,妥善保管、 记录各种过程数据; (2)评价规则要求需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 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3)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 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 结果。 (4)检验报告应当严格按工作规程要求寄送相关市级、县 级质监部门。 5、县级质监部门负责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并完成不合格 确认工作: (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 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 果; 1047 (2)异议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组织调 查并做出书面答复。对需要复难并具备条件的,应当按工作规程 要求组织复验,并出具复验报告,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6、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企业依法予以后处理: (1)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 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 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2)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 产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 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3)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 日 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 复查。 7、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定期开展工作质量飞行检查,重 点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规程的要求。 五、措施及处理 1、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2、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 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 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1)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1048 (2)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 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 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 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 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追回、修理、更换 等 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5、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被抽查企业 对一般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处理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 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7、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 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8、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抽查的频次。 9、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处理。 10、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1049 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 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 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3)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4)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 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5)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 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6)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5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机构代 码服务 开展全县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建设和维护全县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 网络系统和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负责全 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 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 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标准质量股 0737-5221312 2 计量服务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 量值传递服务 计量股 0737-5221312 3 质量节日主 题宣传活动 与涉质新闻 发布 在质量月、“520世界计量日”、“6.9世 界认可日”、“10.14世界标准日”期间, 组织开展涉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布 产品质量水平提升、监管保障安全和质监 作风转变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法制股 0737-5221312 4 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宣讲活动 法制股 0737-5221312 5 质监“科技 周”实验室 开放活动 组织开展质监科技周活动。至质监专业实 验室面向社会开放以非盈利方式向公众 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环境设 施、标准信息及科技文献,为公众提供质 检、计量、标准化等公共技术支持。 产检所 0737-5221312 6 “3.15”国 际消费者权 益日宣传咨 询服务活动 开展质量安全、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能 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 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识假辩假、 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等 法制股 0737-5221312 1051 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4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5 6 7 1052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县 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 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全县安 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 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考核细则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 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 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 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 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 制度,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 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相关 行政许可。负责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 无证经营行为;取缔县城限放区内违规烟 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加强烟花爆竹批发 和零售点的培训教育和日常监管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 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 全县特种行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 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操 作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申 报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 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 位。 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 查,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 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安全生产工作规 划和计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 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和 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监督管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 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相关行政 许可,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查处烟花爆 竹非法生产、无证经营行为;取缔县 城限放区内违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 售点;加强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的 培训教育和日常监管 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 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 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行业人员(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资 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申报工作,监 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 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 源监控、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 查,根据授权依法组织一般事故调查 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 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 执法工作。 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 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做好作业场 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 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工作。 11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 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12 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市下拨我县和县级财 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及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检 查高危行业职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 任险的执行情况。 1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 作。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 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 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市下拨我县和县 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 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 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高危行业职工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执行 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 与合作。 14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 办的其他事项。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 会及上级安监部们交办的其他事项。 8 9 10 备注 105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安 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前置审 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 指导。 县国 土局 负责非煤矿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 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 矿业开采秩序,严把矿山与相邻方的采矿 许可安全距离关。 县公 安局 1 非煤 矿山 安全 监督 管理 县工 商局 县住 建局 1054 相关依据 案例 某安监局组织 “打非治违”专 项检查中,发现 负责非煤矿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 某企业非法开采, 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 无采矿许可证盗 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 采国家矿产资源 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 的行为,执法人 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员当场劝阻该企 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 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 1、《中华人民共 业停止生产,并 函告当地国土部 工作。 和国安全生产 门。国土部门依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 法》、 2、《中 法组织执法人员 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 华人民共和国建 开展现场执法, 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筑法》 3、《南 取缔了非法盗采 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 县安全生产监督 点,采取断电、 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 管理职责规定》 断路,增设警示 南政办发 〔2013〕 3 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 教育牌等措施, 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 号) 公安部门依法收 煤矿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及时吊 缴了民爆物品, 销营业执照。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 工商行政管理局 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 注销了该公司的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工商营业执照, 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 防止企业和个人 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采矿许可证违 法开采国家矿产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 资源行为。 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 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 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 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 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 质违法行为。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安 监局 2 烟花 爆竹 安全 监督 管理 县公 安局 县交 通局 县质 监局 县工 商局 县安 监局 3 危险 化学 品安 全监 督管 理 县公 安局 县质 监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 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 为防治环境污染, 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 某县政府决定进 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 一步加强对烟花 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爆竹的安全燃放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 管理,为此公安、 安监、质监、工 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 商等部门需要相 1、 《安全生 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 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 产法》 2、 互协同、各司其 职,其中,公安 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 部门要加强对非 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 安全管理条 法运输、燃放烟 花爆竹行为的查 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 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 例》; 3、 处力度;安监部 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 《南县安全 门要强化对烟花 爆竹经营企业的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 生产监督管 监管,依法查处 行为。 理职责规定》 其非法销售国家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 (南政办发 和当地政府禁止 个人燃放的产品 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 〔2013〕3 行为;质量部门 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要加强对烟花爆 号)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 竹的质量管理, 从严查处假冒伪 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劣产品;工商部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 门要加大对无证 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 经营行为和打击 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 力度等等。 无照经营和超营业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 违规行为。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 烷(危险化学品)的 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槽罐车在某地行驶 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 中发生泄漏 接到报 (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 警后,该地立即启动 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情 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应急救援人员陆续 况。 赶到,经过多方艰苦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努力,事故终于得到 学品购买许可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了有效控制随后省 《危险化学 里组织开展了以危 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 品安全管理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条例》、 质监部门负责对运 《南县安全 输车槽罐质量及槽 生产监督管 罐生产企业、交通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 理职责规定》 门负责对运输车的 企业及车体、公安机 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关负责对车辆的上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 路通行、安监部门负 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责对危险化学品生 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质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 产、经营单位进行排 查,并积极督促有关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企业将存在的问题 整改到位,一定程度 上消除了危化品运 输车辆的隐患。 105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环 保局 县交 通局 县卫 生局 县工 商局 县邮 政局 县人 社局 县卫 生局 4 职业 卫生 监管 县总 工会 县安 监局 105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 法》; 2、 湖南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 《关于职业 卫生监管部 门职责分工 的通知》 (湘编办发 〔2011〕16 号)。 安监、卫生和人 力社保部门分别 承担职业病“防、 治、保”工作 如某单位职工到 经卫生计生部门 认定的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进行职 业健康体检,查 出有疑似职业病, 随后经职业病诊 断、鉴定机构诊 断、鉴定,确认 患有职业病,医 疗机构加强对该 职业病病人的治 疗、康复 人力 社保部门督促用 人单位落实该职 业病病人工伤保 险待遇 安监部 门对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督促用人单位加 强职业病预防, 保障职工职业健 康权益。工会依 法参与职业危害 事故调查处理, 反映劳动者职业 健康方面的诉求, 提出意见和建议, 维护劳动者合法 权益。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 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 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 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 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 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 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 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 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 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 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 援工作。 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 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 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 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全县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 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 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 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 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 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职业病的报 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 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 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监管相关地方规章。组织拟订我县职业卫生标 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 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 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 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 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 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 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 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 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 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县安 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 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 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 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县教 育局 县交 通局 5 校车 安全 管理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 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 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 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 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 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 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 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 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学校落 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 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 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 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 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 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 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 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 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 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 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 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督导检查 县质 监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 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 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 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 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 处;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县公 工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县公 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 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 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 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 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 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 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 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 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 导检查 相关依据 案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 车接送学生工作 学校认真对照校 1、《校车安 车使用许可,购 全管理条 置校车,聘用取 例》; 2、 得校车驾驶资格 省教育厅等 的驾驶人,准备 23 厅局制 好行驶线路等材 定的《湖南 料,并向教育部 省中小学幼 门提交了申请在 儿园校车安 征求公安、交通 全管理工作 部门意见后,教 领导小组成 育部门提出审查 员单位职责》 意见报同级政府 (湘教发 经政府批准后, 〔2013〕6 由公安部门核发 号)。 校车标牌 相关 部门依法实施监 管。 105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安 监局 县工 信局 6 民用 爆炸 物品 安全 管理 县公 安局 县安 监局 县公 安局 7 道路 和水 上交 通安 全管 理 县农 机局 县畜 水局 县水 务局 1058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1、某市因经济发 展需要,拟新建 负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 一家专门从事民 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许 用爆物品出品的 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 1、《民用爆 企业,在该项目 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 炸物品安全 的审批、建设和 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 管理条例》; 日常监管中,各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2、《生产安 相关部门依据有 全事故报告 关法律分别承担 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 相应的监管职责: 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 和调查处理 其中,经信委(国 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 条例》; 3、 防工办)负责审 《民用爆炸 批、核发《民用 责全县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 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 物品进出口 爆炸物品生产许 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 管理办法》 可证》,并对企 (海关总署 业的安全生产加 调查处理 强监管;公安机 令第 21 关负责办理《民 号); 4、 用爆炸物品运输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 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关于进一 许可证》,并加 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 步明确民用 强对企业的公共 2、 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 爆炸物品安 安全管理 某民爆物品生产 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 全监管部门 企业发生炸药爆 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 职责分工的 炸的安全生产事 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 通知》(中 故,死亡 10 人, 当地安监局立即 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 央编办发 组织有关部门开 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 〔2005〕6 展应急救援,随 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 号)。 后省安监部门和 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 省经信委组织开 展对该起事故的 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 调查处理工作。 刑事案件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 2、《中华人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 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 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 法》; 3、 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 《国务院关 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 于加强道路 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 交通安全工 某长途客运车未 作的意见》 落实停车换人、 并监督检查 (国发 落地信息制度, 〔2012〕30 交通运输、公安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 号); 4、 《中华人民 部门分别对驾驶 业机械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共和国内河 人和相关企业依 交通安全管 法查处。 理条例》 负责渔船等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令 第 355 号); 5、《南县安 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查 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规 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定》(南政 办发 〔2013〕 3 号)。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交 通局 县安 监局 县住 建局 8 建筑 施工 安全 管理 县交 通局 县水 务局 县工 信局 县人 防办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 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 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 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 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 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 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 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 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城市公共交通、 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 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 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工作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非煤 矿山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 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 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 风景名胜区)、工业厂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 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 某县因经济发展 靠资质违法行为;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 1、《中华人 需要,拟新建一 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 民共和国安 座城市商贸综合 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全生产法》 ; 2、体,在该项目的 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 《中华人民 审批、建设和日 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 共和国建筑 常监管中,各相 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可能产生职业病 法》;3、 关部门依据有关 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 《南县安全 法律分别承担相 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 生产监督管 应的监管职责: 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卫、 理职责规定》 其中,住建部门 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 (南政办发 依法监管建筑工 绿化、风景名胜区)、工业厂房建设伤亡事故 〔2013〕3 程勘察、设计、 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 号)。 施工、监理活动 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 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 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59 序 号 9 管理 事项 特种 设备 安全 管理 相关 部门 县安 监局 县质 监局 县文 广旅 游局 县安 监局 县公 安局 县教 育局 县卫 生局 10 人员 密集 场所 安全 管理 县商 务局 县文 广旅 局 县文 广旅 游 106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某市因经济发展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 1、《中华人 需要,拟新建一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 民共和国安 座城市商贸综合 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 全生产法》; 体,在该项目的 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中华人 审批、建设和日 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 民共和国特 常监管中,各相 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 种设备安全 关部门依据有关 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 法》; 3、 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 法律分别承担相 《南县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 应的监管职责: 生产监督管 其中,住建部门 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 理职责规定》 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 依法监管建筑工 (南政办发 程勘察、设计、 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 〔2013〕3 施工、监理活动。 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号)。 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 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监督管理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 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 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 安全管理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 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1、《中华人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 民共和国安 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 全生产法》; 某县企业在广场 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 2、《南县安 举行大型活动, 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 全生产监督 需要报公安部门 审批,公安部门 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职责规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 定》(南政 依法加强其活动 是安全监管。 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 办发 〔2013〕 3 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号)。 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 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 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 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 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等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 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 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 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 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对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改 革目标要求,安监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执法业务指导和人 员培训、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履行县级部门事中事 后监管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负责监督检查 计划内的有关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统筹 协调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乡镇安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为 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制订制度如下: 一、监督对象 行使属地管理权限的乡镇政府安管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 职责的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责的履行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使用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八)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建设情况; (九)违法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和适当性 (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 1061 (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应诉处理和行政赔偿结 果情况; (十二)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情况; (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情况; (十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方式 以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跟踪督办、重大案件备案 审查、案卷评查、投诉处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 安全生产执法质量考评等)考核等方式进行,同时,坚持多种监 督方式并举,自觉接受司法、人大、政协、监察等部门监督,积 极稳妥引入外部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四、监督、服务措施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依据、处 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执行情况是否到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加强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年度培训 工作计划,开设乡镇街道安监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班,重 点做好执法人员业务技能、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执法人 员依法行政意识,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五、监督程序 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以及申诉举报、人大、司法等部门的建议, 部署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等,并采取现场检查、 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县安全监管系统行 政执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处罚 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务员法》、 1062 《行政复议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2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 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 措施等;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1063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县安 监局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 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 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 权限。 二、标准规范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实施,我县执 行的《南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 版)》已不适 应新法要求,近期将制定新基准并公布后,按新基准实施。 三、有关措施 县安监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 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 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064 (三)安全生产年度分类分级监督检查 为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和 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关)及其监督 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 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安全 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南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安全监管部门按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监督检查计划 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建 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中介 服务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以 下统称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按内容分为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 为主,检查内容包括: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情况;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及其有关台帐登记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65 情况; (四)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 格证书情况; (五)从业人员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岗位)职业危害告知和应急处置管理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七)依法依规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八)检查合同是否存在将项目或设备、场所发包或租赁给 不具备安全条件资格、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交叉作业是 否明确现场统一指挥管理责任,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 动合同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备案,以及非煤 矿山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情况; (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隐患自查自纠信息月报制度, 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 (十二)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安全监管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以重点场所、 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按照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生产经营情况,新、改、扩 建工程项目依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 (二)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 1066 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三)对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五)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与说 明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等,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 况; (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场所内进行交叉 作业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八)有关作业单位和岗位人员资格、资质证件与登记台帐 一致性情况,承包生产经营单位、承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 产统一管理情况; (九)作业现场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 与登记台帐一致性情况; (十)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的台帐与现场一致性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全监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行政检查: (一)执行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二)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 (三)重大节会期间组织的专项检查; 1067 (四)对易发事故季节或高危行业集中地区专项治理; (五)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 索的核查; (六)其他需要实施行政检查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管理的检查,每年应有 1 次以 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检查,冶金等八大行业生产企业 每年应不少于 1 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每 年应不少于 2 次,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单位 每年应 2~4 次。 检查以随机暗访暗查为主,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 汇报、不要陪同和直下基层、直插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单独行政检查的,应派出 2 名以上监督检 查人员参加;实施联合检查的,参与部门均应安排 2 名以上的人 员参加,并按下列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目的和检查的内容、场所、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配合检查的有关要求; (二)询问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了解被检 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原材料、现 场管理、危险场所(部位)、职业健康条件、安全保障等内容; (四)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1068 安全监管机关行政检查一般实行计划检查,实施计划行政检 查的,每月制定一次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实施其他行政检查可根 据不同类型行政检查的特点和要求制订专门实施方案。 未经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的,不得实施行 政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应做好行政检查的准备工作,携带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文本,行政执法文书以及照相机、录音 笔、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检测仪器等有关实施行政检查 的辅助工具。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行政检查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安全监管机关在行政检查过程依法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和 行政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行 政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受法律保 护,免受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行政 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违法违章行为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 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应依法作出处理: (一)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制作《现场处理措施决定 书》,责令其当场纠正; 1069 (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作为行政 处罚前置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根据整改所需 必要时间量合理设定限期,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三)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其自身难以排除的,应当下 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局部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排除隐患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天,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 员,排除隐患限期一般不超过 15 天; (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 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照)许可证失效擅 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危 险扩大,避免危害发生。 安全监管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有下列违 法违章行为,应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一)对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或者 超出许可证许可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失效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 (二)许可证(照)齐全但不符安全条件的; (三)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限期整改、下达现场处置措 施决定书限期排除隐患到期复查仍未改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种类 1070 合并执行的; (五)应当依法直接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机关作出责令限期停 产停业决定且到期复查时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报请县人民政府 依法作出关闭的处罚决定。 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条件,中介服务 机构提供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虚假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结果报 告的,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检查人员采取单独行政检查,发现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分管负 责人审批后制作《案件移送书》,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 部门,并作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 决定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同级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机关实施行政检查,为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 据灭失、损毁,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可依法采取下列 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二)查封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 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扣押未经许可或批准文件批准的生产、经营、购买、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非法物品; 1071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 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职责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 1072 (四)安全评价机构监管 为规范安全评价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评 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22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 资质证书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的。 2.资质条件不符合或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超出批准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开展业务的; 4.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 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5.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6.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7.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8.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 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9.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10.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11.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 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12.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1073 13.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1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15.其他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结果逐级上报,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查处。 1074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管 为了规范检测检验服务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2 号)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 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活动的; 2.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3.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4.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 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5.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 理的; 6.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 支机构的; 7.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 虚假证明; 8.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 失的; 9.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1075 10.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11.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12.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 诚信和公正的; 13.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14.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1076 (六)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医药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 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有关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 企业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纠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整治)。 (三)重点抽查。 (四)联合检查。 (五)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 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 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归档。 (二)安监部门对有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 1077 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 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 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 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拒绝、阻挠。 (二)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8 (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计划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抽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行政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监部门应当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 检测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由 2 名以上 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 当下达书面执法文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县安监局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按照年初确定 的检查计划和检查频次开展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采取 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1079 (二)县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取得许可证照企业的后续监督检 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安监局。 (三)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 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予以撤销安全许可证。 1080 (八)安全培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 (二)全县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 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培训机构 1.是否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条件;(组织机构、场 地、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设备设施等) 2.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3.是否按培训大纲规定内容实施培训; 4.是否使用优秀的安全培训教材; 5.培训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7.培训档案建立及规范情况; 8.培训师资是否符合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情况; 1081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5、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监部门按监管范围监督检查为主。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进行 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1082 (九)职业卫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监督检 查下列事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 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 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 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 况; 1083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 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监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 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监管执法证件。 安监部门进入用人单位查阅职业健康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对 工作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 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 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 法行为; 1084 (四)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 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职业 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47 号)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职 业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执法文书,责令有关单 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 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执法文书。 安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 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四)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1085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非煤矿山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监部门应当对矿山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 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 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 2 名以上 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 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 给企业。 (二)安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重 1086 点企业或隐患问题较多的企业,通过组织聘请专家开展上门服务 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帮扶企业查找隐患,提升安全水平。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安监部门应当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安监部门对取证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 强事后监管。 (三)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 20 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 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1087 (十一)工矿商贸企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工贸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 检查下列事项: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 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情况; (三)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四)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情况;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 1088 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 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计划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重点抽查; (四)针对投诉举报,开展专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 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 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 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 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被检查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 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 责令限期整改; 1089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 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排除后,生 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报作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09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职业病防治宣传 教育及《职业病 防治法》宣传周 活动 每年 4 月份的最后一周,针对用人单位和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职业病防 治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公众职业卫生防护意识 安监二股 0737-5248680 2 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救援服务 调度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 产经营单位事故或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办公室 0737-5221123 3 特种作业人员资 格考试 依法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除外)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工作 南县特种 作业培训 学校 13786705383 4 安全生产宣传服 务 组织指导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安全文 化活动、企业文化建设。 安监一股 0737-5248011 5 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 推动煤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安监一股 和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 安监二股 烟草、商贸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 执法大队 业创建。 0737-5221123 1091 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3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拟订全县性食品药品政策规划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 1 拟订全县性政策规划,制定规范性文件。 推动建设食品药品社会共治机制。 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 责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 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构建防范 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推动建立食品药品风险防控体系。 机制。 负责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制定 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参与 负责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 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拟订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并协 调推进实施,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检 查年度计划,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 测计划。 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 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2 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建设,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药 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监测。 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 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 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 实情况,统一发布重大安全信息。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 容的监测。 3 575 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 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资格并核发《药 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 品经营许可证》。 备案;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协助推 生产、流通、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 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安全 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 认证制度。 度;协助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和 产品安全认证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 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 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 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 产、流通、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和 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 4 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 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监督实施中药品 种保护制度。 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依法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经 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5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 查制度,组织查处药品违法行为;组织 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 召回和处置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 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 医疗器械标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 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和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 负责受理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 教育培训、 新闻宣传工作。 6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实施食品药品监管 “黑名单”制度,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7 8 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 的协同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机制。 承担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 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 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 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移送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县食品安全 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络工作。 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治和联 合检查活动。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其他事项 承办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 项。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1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 县药监局 调配和使用药品的质量监 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2015 年中 管 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27 号); 2、《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 实施条例》 药品后出现不适。 (2002 年国务院 接到反映后,卫计 令第 360 号); 委应对该医院处方、 3、国家食药总局 调配、使用等环节 进行检查,并依法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 查处违规行为,食 药品监管 监督管理办法 品药品监管部门对 负责药品使用控制制度、处 (试行)》(国 医院购进、储存、 县卫生局 方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 食药监安〔2011〕 调配和使用药品质 管 442 号);4、《湖 量依法进行检查和 南省药品和医疗 抽验,并依法进行 器械流通监督管 查处。 理条例》(2009 年湖南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2 号 ) 2 1094 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各 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医疗器械监督 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 医疗器械 管 理 条 例 》 县药监局 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 监管 (2014 年国务院 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 令第 650 号); 处理,并对同类医疗器械加 强监测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 家医疗器械企业生 产的骨科接骨板时 发生断裂的群发事 件,食药监部门和 卫计部门成立联合 调查组,食药监部 门对生产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进行核 查,对原材料采购 使用、生产工艺、 质量检验控制和经 营环节的追溯性进 行排查,卫生部门 对手术过程的产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 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 县卫生局 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 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 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 4 案例 植入临床操作规范 执行情况进行排查, 最终查明原因排除 隐患。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储 1、《中华人民共 控制机构的疫苗,卫 县药监局 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和国药品管理法》 计委对其疫苗采购、 (2015 年中华人 分发、预防接种的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 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疫苗监管 第 27 号);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疫苗流通和预 对其采购、存储、运 防接种管理条例》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2005 年国务院 输疫苗的质量进行 检查,必要时进行抽 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 令第 434 号) 县卫生局 检。 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 输环节的监督管理 1、《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2005 年国务 院令第 442 号); 2、《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实验研 究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 (国食药监安 和精神药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 县药监局 〔 2005 〕 529 品监管 营环节的监管 号);3、《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邮寄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 〔 2005 〕 498 号);4、《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生产管理办法》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 当经卫生主管部门 批准,取得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医 疗机构应当凭印鉴 卡向本省内经过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定点批发企业 购买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某 医疗机构如果发生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被盗、被抢、丢 失或者其他流入非 1095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国食药监安 〔 2005 〕 528 号);5、《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 经营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安 〔 2005 〕 527 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号)。 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 县公安局 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 处 案例 法渠道的情形的, 案发单位应当立即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 施,同时报告所在 地县级公安机关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发生上述 情形的,还应当报 告其主管部门。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 举报,或者有证据 证明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可能流入非 法渠道 时,应当及时开展 调查,并可以对相 关单位采取必要的 控制措施。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 县卫生局 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县药监局 5 6 1096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 使用许可 1、《放射性药品 管 理 办 法 》 (1989 年国务院 令 25 号);2、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 《关于开展换发 放射性药 县卫生局 可 品监管 放射性药品使用 许可证工作的通 知》(国食药监 安 〔 2003 〕 199 号)。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 县环保局 可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 射诊疗需要使用放 射性药品,应先向 卫生部门和环保部 门申请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和《辐 射安全许可证》后, 向药品监管部门申 请《放射性药品使 用许可证》。 医疗机构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 1、《中华人民共 县药监局 制剂室监 督管理 和国药品管理法 某医疗机构设立制 剂室,向所在地省、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管 7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实 施 条 例 》 自治区、直辖县(食 负责审核医疗机构制剂室 (2002 年国务院 品)药品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 的设立 令第 360 号);2、 部门提交的材料中 《医疗机构制剂 应包括所在地省、 卫生计生委应对医疗机构 配制监督管理办 自治区、直辖县卫 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概况、 法 》 ( 试 行 ) 生行政部门的审核 专业科室和卫生技术人员 (2005 年局令第 同意意见。 县卫生局 及其他相关技术能力与设 18 号)。 施情况、医疗中受试者受到 损害事件的防范和处理预 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中华人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 容的监测,将违法广告移送 民共和国广告法》 工商部门查处。对虚假宣传 (2015 年中华人 县药监局 等违法广告经省级药监部 民共和国主席令 门批准暂停相关药品、医疗 第二十二号);2、 《中华人民共和 器械在辖区内的销售。 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 某药品经销有限公 第 27 号);3、 司利用电视媒体等 《医疗器械监督 宣传某药品,利用 管 理 条 例 》 某疾病的多名患者 (2014 年国务院 形象和某医疗机构 药品、医 令第 650 号); 专家形象为产品功 疗器械广 4、《药品广告管 效做证明(属于严 告监管 理 审 查 办 法 》 重违法药品广告)。 (2007 年国家食 该媒体所在地食品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品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监管部门检查 县工商局 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局、国家工商行 到该违法广告后, 和对违法广告的查处 政管理总局令第 将违法广告移送工 27 号);5、《医 商部门。 疗器械广告审查 办法》(200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令第 65 号) 1097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药监局 8 城乡集贸 市场中药 材和普通 经营企业 滋补类中 药材监管 县工商局 县药监局 县卫生局 9 中药代煎 监管 县工商局 10 1098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 负责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 第 27 号);2、 某人在城乡集贸市 和普通经营企业滋补类中 《中华人民共和 场准备以个体工商 户销售中药材,或 药材质量监管 国药品管理法实 超县等企业销售滋 施条例》(2002 补类中药材,应到 年国务院令第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60 号);3、《药 并依法对其经营行 品经营许可证管 为实施监管,食品 理办法》(2004 药品监管部门对其 年国家食品药品 销售中药材的质量 监督管理局令第 实施监管。 6 号);4、国家 食药总局《关于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普通商业企业销 售滋补保健类中 药材有关问题的 复函》(食药监 办安函〔2012 〕 126 号)。 1、《中华人民共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量 和国药品管理法》 监管 (2015 年中华人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 民共和国主席令 委托某单位代煎中 第 27 号);2、 药后出现不适,接 《中华人民共和 到反映后,卫计委 国药品管理法实 应对该医院处方、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的 施条例》(2002 调配、使用和代煎 监管 年 国 务 院 令 第 等环节进行检查, 360 号);3、国 并依法查处违规行 家食药总局《医 为;食品药品监管 疗机构药品监督 部门对医院购进、 管 理 办 法 ( 试 储存、调配和代煎 行)》(国食药 中药饮片质量依法 监安〔2011〕442 进行检查和抽验, 号);4、卫生部、 并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中医药管理 工商部门对代煎单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局《医疗机构中 位合法性和经营规 药煎药室管理规 范进行核实,并依 范》(国中医药 法查处。 发 〔 2009 〕 3 号)。 易制毒化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1、《中华人民共 县药监局 学品管理 的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和国禁毒法》 省安监局组织对易 制毒生产企业进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工作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2007 年中华人 检查,发现超出许 县安监局 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 民共和国主席令 可数量生产非药品 检查工作 第 79 号);2、 类易制毒化学品。 指导、协调全县监督检查单 《易制毒化学品 省安监局责成县级 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管 理 条 例 》 安监部门责令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2005 年国务院 限期改正,处 1 万 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 令第 445 号);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省、县非法生产、经营、购 3、中共中央、国 的 罚 款 企 业 吸 取 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 务院《关于加强 教训,进行整改, 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 禁毒工作的意见》 经县级安监部门确 县公安局 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 (中发〔2014〕6 认后,恢复生产业。 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 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 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 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 度;组织开展对全省批发经 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 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商务局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 县卫生局 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工作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 县交通局 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 作 县工商局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县环保局 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 护的行为进行查处 11 1、《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行政 (2015 年中华人 药品监管 县药监局 许可,监督管理药品生产、 民共和国主席令 流通、使用环节药品安全。 第 27 号);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 109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施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0 号);3、《湖 南省药品和医疗 器械流通监督管 理条例》(2009 年湖南省第十一 负责制定落实行政收费标 届人民代表大会 县发改局 常务委员会公告 准 第 22 号);4、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假 药、劣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9〕9 号) 负责组织指导药品犯罪案 县公安局 件侦查工作 县药监局 12 出生人口 性别比治 理 县卫生局 县计生局 县公安局 1100 1、《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 年中华人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流通、 民共和国主席令 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 第 27 号);2、 《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2002 年国务院令第 360 号);3、《湖 南省药品和医疗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 器械流通监督管 服务管理、B 超管理、定点 理条例》(2009 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 年湖南省第十一 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 届人民代表大会 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 常务委员会公告 打击力度 第 22 号);4、 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生产、销售 假药、劣药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 负责“两非”案件的调查处 若干问题的解释 理,依法打击溺弃婴儿等违 (法释〔2009〕9 法犯罪行为 号)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项行政执法事项。县级部 门主要负责直接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辖区 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 常监督管理、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1101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 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 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 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 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 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102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食品药品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1103 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法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1104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 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05 (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生产企 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药品管 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和容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分为注册核查、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注册核查,是对药包材注册、再注册和补充申请事项的现场 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系统检查、常规检查、跟踪检查。其中:系统 检查,是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及《药包材生产现场 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常规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的合法性项目和质量管理重 点项目的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是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采 取的整改措施与效果的检查。 有因检查,是针对企业发生停产、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投诉、质量抽验不合格、产品质量事故等重大事件,所进行的有 针对性的检查。 1106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根据企业信用情况、企业年度报告等信 息,在年初制订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形 式和时间安排,并报市局备案。 (二)现场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 必要时抽样等方式。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或抽取样品。监督检查 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系统检查结束应形 成检查报告。 (三)企业应当自觉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开展诚 信生产经营的教育,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一)监督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注明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的 问题,并区分问题性质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质量管理严重不 合格或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目,应在检查记 录中规定企业的整改期限。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企业立即改正, 质量管理严重不合格项和质量管理一般不合格项,应责令限期改 正。 对于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洁净级别要求的或检查人员认为 产品存在质量可疑的,应当进行监督抽验。 (二)对监督检查和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的企业违法违规 行为,除了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 1107 行行政处罚。 (三)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施监管分级管理。根据日常监督 管理掌握的信息,对企业分诚信等级、守信等级、警示等级和失 信等级。对诚信等级的企业免于系统检查,优先按程序办理产品 注册现场核查、注册检测和审核审批。对失信等级的企业,公示 监管等级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符合黑名 单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列入黑名单。 1108 (三)药品流通企业监管 为促进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监管效率,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和监管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类 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中药材专业市场、互联 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医疗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负责 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 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 版)、《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 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 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药品经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 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 1109 否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 版)及其附录开展药 品经营活动。 (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是否符合并按照《体外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开展经营活动。 (四)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企业是否符合《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有关规定。 (六)医疗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医疗 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 (二)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三)根据举报投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有因 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 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内所有药品 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方式以飞行检查为主。 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 1110 为,发现违法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上级部门。 对于当年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应作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组织 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专项检查可根 据省局安排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局自行组织开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落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根据省、市局安排,协助省药品经营企业 GSP 跟踪 和飞行检查的组织工作,协助省药品审评认证和不良反应监测中 心负责的药品 GSP 认证、药品经营许可、飞行检查中现场检查 等工作的开展。根据市局要求,督促企业完成整改,视情况组织 跟踪检查。 (四)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 内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并建立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每 半年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开展一次以上的全面检查,形成书面检查 记录,并对市场内中药材经营户逐一建立监管档案。 (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与 药品交易服务网站每月在线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账。互联网药 品交易服务网站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其现场检 查不少于两次。 (六)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 1111 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 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缺陷的,责令企业改正, 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违法和 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 处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 1112 (四)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监管 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疫苗等品种。为加 强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生产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反兴奋剂 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章、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 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二)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1113 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使用类别或品种 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生产和使用数量需要批准的是否与批准的一 致; (三)是否建立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否明确机构及 人员的工作职责,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 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效保证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安全管理; (四)是否制定并落实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 放、报残损、销毁制度及丢失、被盗案件报告、不合格品处理等 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是否建立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质控、 废物以及污染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 否按要求安装自动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报警系统联网;对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毒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其他是否实行专人 或专人专柜加锁管理; (六)核对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账、卡、物是否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是否 和省局监控网上数据相符合。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批发企业每季度年检查一次;对其他单位每年检查一次 1114 以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市局的安排部署,对辖区内的 特殊药品的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特殊药品经 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二)对于投诉、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且情 节严重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管理权限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取消定点 经营资格;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药品经营单位管理不规范的,要 求其及时改正,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违规依法应移交其他部门处 理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1115 (五)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 用单位、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临床 试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 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 标签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组织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开展日 常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专项 检查; (三)根据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四)根据监管需要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可以进入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现场、经营企业场所和 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 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 1116 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违法生产医疗器械 的工具、设备。 (二)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医疗器械,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 施。 (三)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 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四)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 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 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人员询问、资料检查、产品抽查 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应当向 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公正、客观,并当场 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结果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进行汇 总,并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最后将检查结果进行反馈。 (四)落实整改。督促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完 成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整改 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1117 经营活动。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及相关规章规定情形的,依法查处。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生产经营许可条件或 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 公示后,依法注销其许可证或者在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 公告。 (三)已注册的医疗器械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 或者注册证有效期未满但注册人主动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1118 (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各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 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县政府办文件要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于 今年新发布了《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 准制度》(南食药监发〔2015〕6 号),作为全县食药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文件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1119 三、有关措施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 变化工作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标准 规范内,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 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同 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建立的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 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120 (三)、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食品药品举报和投 诉受理、信访处理 提供食品药品举报和投诉受 理、信访处理服务 办公室 0737-12331 0737-5221551 0737-5229322 办公室 0737-5221551 药品监督股 医疗器械股 18230558157 0737-5229322 2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科普宣传 3 药品、医疗器械不 良反应监测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 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 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 和服务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 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 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 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 群的宣传实效;宣传食品安全 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 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 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 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 型,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 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 测和处置工作 1121 南县统计局责任清单 (共 18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 计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统计调查 任务,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对 全县统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查处各类统 计违法行为。 2 制定并组织实施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 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 3 指导和协调全县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展开 县情专项调查,审核本县各部门的统计调 查计划及调查方案。 4 5 6 1122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 规划,拟订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 地方性法规、规章 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 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监督检查全县各地、各部门统计 工作 依法受理、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 件 制定全县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 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统计、基 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单位入 库审核认定 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数据审核、监 控和评估 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乡镇政府 统计调查项目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 门拟定大型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 组织实施全县经济普查、农业普 县人口、农业、经济等重大社会经济发展 查、人口普查 情况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其普查的有 关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拟 组织实施全县工业、建筑业、房 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 地产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等 租赁和商贸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 统计调查 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 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 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 收集、整理、提供交通运输、教 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 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 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 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地址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 统计数据。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 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口、劳动力等统计调查,汇编提 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 供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核算资料 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 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 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 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 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统计数据 备注 7 8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 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 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 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 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 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乡镇站统计信息化 系统建设;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监督管理县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 目 组织实施全县基本单位统计、基 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单位入 库审核认定 组织开展全县统计数据审核、监 控和评估 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制定和实施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 系统建设规划 组织制定各部门、各地区统计数 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 则 建设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 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9 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制定政策、编制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资料,对全 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统计调研、统计检查和监 督,向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 息和咨询建议。 10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经济、社会、 科技和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及有关普 查和专项调查公报,发布社会经济统计信 息。 11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 据库体系,指导各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 建设,加强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不 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组织开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 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运行状况的 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组织实施经济、社会、科技和资 源环境统计调查 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 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制定和实施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 系统建设规划 组织制定县级统计数据库和网络 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建设全县统计数据库体系 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2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12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1124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 令第 244 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 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 公厅文件要求,县统计局于 2011 年 5 月印发了《南县统计局行 1125 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统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统计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 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统计部门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 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 可以直接使用上级统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 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审、教育 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12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提供统计资料服务 整理、加工和提供统计资 料服务 综合业务股 15717574880 2 湖南统计综合数据 库和客户端 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 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 查询 综合业务股 15717574880 3 统计公报和经济形 势新闻发布会 发布全县主要统计数据 综合业务股 15717574880 4 中国统计开放日 ( 每 年 9 月 20 日 左右)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法规股 15717574881 5 统计法制宣传 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和宣 传日活动 法规股 15717574881 1127 南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共 2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 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 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 期规划,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 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 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 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 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调控股 行管股 行管股 行管股 调控股 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开展 军粮供应工作 拟订全县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 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我县县级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 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 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 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核查粮食收购资格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 量和卫生情况 承担全县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 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调控股 拟订全县粮食流通有关政策并 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 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 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 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 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 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流 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 技术推广。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 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 负责全县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食 品安全与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等工程 1128 注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 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县粮食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 购销工作 负责全县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 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 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负责全县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审批等有关工作 依法依规处理县内涉粮案件等事项 4 备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法规股 调控股 调控股 法规股 调控股 法规股 法规股 法规股 法规股 行管股 法规股 行管股 执法大 队 行管股 行管股 行管股 国资股 行管股 行管股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粮食行业培训工作 人事股 提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 调控股 研究提出县属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 调控股 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 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 调控股 实施 5 承担县属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 督促指导地方储备粮任务的落实 购销计划及提出动用储备粮的 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 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 监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 负责全县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 协调在南县中储粮、省储粮的相关工作 6 7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 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 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 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 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 工作 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单位、粮油熏蒸方案备案管 理工作 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 规划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调控股 行管股 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 行管股 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 报和验收工作 行管股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 人事统计等工作 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8 调控股 调控股 行管股 人事股 调控股 法规股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 项。 112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粮 食局 1 粮食 质量 安全 监管 县农 业局 2 1130 对粮 食经 营活 动的 监督 检查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 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 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 《中华人民共和 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管 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2006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四十九号 )、《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07 号) 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 全监管。 县粮 食局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 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 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 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要 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检查。 县工 商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 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 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 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 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 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 好进行监督检查。 县 发 改局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 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 第 407 号)第 35、 36、37、38、39 条 案 例 新一季粮食播种,县农业 委按照有关要求对生产 环节的质量安全进行检 测监控。新粮收获时,县 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局下 达的抽样计划,下到现场 抽样并检测。粮食收购入 库后,粮食收储企业执行 入库、出库检测制度,县 粮食局安排计划进行抽 样检测。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对 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 粮食企业下达整改通知, 责令限期整改。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粮 食局 3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 政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 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 监管。 县级 储备 粮 (油) 轮换 《湖南省地方储 备粮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 248 号 令) 县财 政局 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 (油)所需的轮换费用,并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案 例 承储企业有一批县级储 备粮(油)的品质和实际 储存年限达到了下年轮 换的标准,各承储企业向 县粮食局提出申请,县粮 食局于本年 12 月提出下 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 轮换计划建议。县粮食局 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 并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 和县农发行联合下达县 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 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 仓号)。由承储企业组织 实施。在县储粮(油)轮 换过程中,由县粮食局对 轮换行为及县级储备粮 (油)数量、质量进行监 管;县财政局及时筹措、 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轮 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级储 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 及时回笼县农发行,并进 行信贷监管。 113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的统筹协调,以及对本机关内部各股室、队的指导和监督,组织 查处辖区内重大粮食(油)违法行为;本机关内部各股室、队主 要负责职权内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粮食(油)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粮食行政执法活动的本 机关内部各股室、队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检查、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正当性; 4、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7、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 1132 案件等有关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 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粮食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本机关内部各股室、队根 据局机关部署或者需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 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 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 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 况。 5、县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 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 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 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 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本机关各股室、队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 1133 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本机关内部各股室、队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1134 行使粮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并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2、工作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3、不具有或超出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6、除法定事由外,履行法定职责超出法定期限的; 7、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 8、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 9、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0、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显失公正的; 11、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 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2、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3、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4、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5、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135 16、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19、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 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36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 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为保证 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 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 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 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2015 年县粮食局重新修订发布了《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南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 准》,作为全县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 1137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1、县粮食局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 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县粮食局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县粮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 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 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县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 况进行监督。 5、本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南县粮食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 1138 (三)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 地方储备粮(油)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 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 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 粮(油)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 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县级普查、省级复查。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 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 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 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 1139 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40 (四)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 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 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 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 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 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是否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 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 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 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1141 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 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 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 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1142 (五)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 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 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 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 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1143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 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买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 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取消粮 食收购资格。 3、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4 (六)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 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 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 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 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 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 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 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帐、粮食收购资 格审核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145 可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材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进 入粮食收购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和质量,检验粮食仓储设施、 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有关资料和凭证,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 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 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6 (七)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 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 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3、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 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1147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148 (八)重大案件督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要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 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督办制 度: 一、县粮食局负责督办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 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各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 的形式上报县粮食局,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 情况和后续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督办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 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县粮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 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有 关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县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 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县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 1149 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部门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 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督办的监督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 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1150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世界粮食日”和爱 粮节粮宣传活动 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围绕活动主 题,组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行业管理股 5221001 2 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 传 结合粮食部门的特点,组织开展群 众性宣传活动,因地制宜、重点突 出、讲求实效、通俗易懂、形式多 样,引导民众重视粮油食品质量安 全,树立安全、健康、营养、节约 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 氛围。 行业管理股 5221001 3 粮食价格信息咨询 调控股 5221101 提供县内粮食购销价格信息 1151 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清单 (共 17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15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 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和上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组织实施和 人防部门战略方案。 监督检查;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 制度。 根据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城总体规 划,组织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 组织实施人防发展规划和年度 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计划,对城县和重要经济目标 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县建设相结合规划和城县地 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下空北京时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对城县和重要经济 目标的防护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开展人防防空组织指挥工作,对人民防空组织指 挥体制提出建议,拟订城县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 制定防空空袭方案,协助军事 县防空袭顶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落实;拟制全县人民 部门指导城县防空建设,战时 防空演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提出群众防空 组织开殿城县人民防空空袭斗 组织建设和训练建议,经批准后实施;组织对重要经 争 济目标的防护,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提出防护要求, 战时组织开展城县人民防空袭斗争。 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 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审批 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 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协调军队、电信、广 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民防空通 播电视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 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 空战时通信警报工作。负责城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 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全 络的战备执勤工作,确保通信警报畅通。按规定组织 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 城县防空警报试鸣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网 责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 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按人民 防空规划要求审批城县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审批拆除、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改造、报废人防工程。 负责结合城县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 依法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收、管理和使用 负责人民防空设施的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和平占结合 指导人民防空工程难护管理和 工作。 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按相关要求制订人民防 空教育计划,指导城县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组织人防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 防空知识和技能。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 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 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备注 承担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 承办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县国防动员委员 10 装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 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53 二、与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管理事 项 在校学 生的防 空和防 灾教育 相关 部门 职责 分工 教育局 将防空和防灾 教育纳入教育 教学内容 人防办 人防办 规划局 2 建设工 程初步 设计审 查 住建局 房管局 1154 相关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第五条一、二款: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 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加强教育训练基 地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空和防灾救 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 开展防空防灾 强公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的基本知识和技 进学校, 普及 能。 防空防灾知识, 在校学生的防空和防灾教育,由教育和人 提升学生防空 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主管 防灾技能 部门应当将防空和防灾教育纳入教育教 学内容。 防空地下室的 设计审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 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 部分的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 规划许 格的,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可证 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 可证。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 施工许可证、竣 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 工验收备案手 管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 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续 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 房屋权属登记、 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书。 书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对属地管理的人防系统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县人防办 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 筹协调和对县级人防办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人防办主要负责日常 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 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本 县和各县(县、区)级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人防 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1155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执法监 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属地管理 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 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指导。及时与各县(县、区)人防办就人防行政 执法进行交流研讨,对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二)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 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 1156 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进行纠错补救; (四)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 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县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 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 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设备设施样品造成 不良后果的; (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 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 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157 (十二)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 的; (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 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单位推荐人防设备设施 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人防设备设施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设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 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 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 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1158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59 (二)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单独修建的 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 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 工程)。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设单位及时向县人防办报告建设进度,县人防办现场监督 质量监督控制点,监督检查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定期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填 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等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向县人防质监站申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开工前,县人防质 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现场质监交底。建设中,建 设单位及时向县人防质监站报告建设进度,县人防质监站现场监 督质量监督控制点。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填报《人 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报县人防质监站审核,县人防质监站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活动。竣工验收合格后,县人防质 监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县人防办备案后,工程方可投入 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与处理 11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不按照国家规 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人防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损失。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 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 办第 18 号)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 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 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 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 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 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 的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1161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县人防办于 2011 年依照《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制度》的标准和要求,制订并公布了《南县人民防空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体内容见南县人民防空门户网站。 1162 三、有关措施 (一)县人防办根据省人防办于 2012 年重新修订并公布 了《南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全县人防系统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全县实施 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人防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作相应调整 和完善。 (二)人防办在省人防办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 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对 同一行政处罚,县人防办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 裁量标准。 116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人防志愿者培训 组织社区干部职工、人防 志愿者开展人防知识培训 办公室 5215102 人防宣传教育 在警报试鸣日等时间节点 开展人防法制、防空防灾 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办公室 5215102 2 1164 南县档案局责任清单 (共 19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拟订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党和 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措施 制定全县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1 2 3 4 对全县档案事业统筹规划、宏 观管理;拟定全县档案工作的 地方性规章制度,制订全县档 案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 督;负责全县一、二级机构档 案室建设的业务指导、监督、 升级达标,复查验收,年度检 查工作;负责全县产权变更企 业档案的处置,全县重点工程 档案的登记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档案事业发 展规划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档案 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档案管 理违法违纪行为 开展全县档案工作调查研究 监督指导县直机关、县属事业企 业单位、县属其他组织及各乡镇 的档案业务工作 负责全县一、二级机构档案室建 设的业务指导、监督、升级达标, 复查验收,年度检查工作; 负责全县产权变更企业档案的 处置,负责全县重点工程档案的 登记工作。 承接永久、长期、30 年保管的按 规定移交 定期接收, 统一管理乡镇机关、 进馆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县直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做 资料 好档案编研工作,收集失散的 承担馆藏档案的整理和鉴定,编 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和史料。负 制检索工具 责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对褪 负责馆藏褪变档案抢救复制及 变档案的抢救复制,破损档案 破损档案的修复工作。 的修复工作。 组织实施县档案馆馆藏档案 数字化工作 组织全县性的档案宣传活动, 收集、整理和编发有关内刊资 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档 案工作外事活动及对外交流; 承办县档案学会日常工作。 组织档案科学技术与基础理 论研究及档案专业教育和档 组织开展县内外档案工作合 作、学术交流活动 组织开展全县性的档案宣传 活动 挖掘馆藏资源,编研内刊资料 全县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评价、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1165 序号 主要职责 案专业干部培训,会同有关部 门承办全县档案专业初级技 术职务评审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开展档案专业教育和档 案干部培训 制定本县档案馆网布局、审核方 案 5 负责县级档案馆网点建设的 布局、审核等有关工作;协调 指导各机关档案室资料的接 收范围,审查县档案馆向社会 开放档案的办法和控制范围。 6 指导全县档案信息资源开发 利用和服务工作。 7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 工作 1166 协调指导各类档案馆资料的 接收范围与流向 指导全县档案部门并做好县 本级档案资源信息开发与利 用 承担县委、县政府、县直机关已 公开的现行文件、公开信息的收 集、管理并提供查阅利用 监督指导全县档案信息系统 安全防护工作 监督指导全县重要档案异地 备份,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异质备 份、重要档案灾难备份工作 指导各机关档案室重点档 案资源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116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档案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 县直机关、县属事业企业单位、县属其他组织档案管理违法违纪 行为,对县行政执法事项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 规范自由裁量权;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168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档案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5)县档案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 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 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 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各单位档案室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档案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1169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档案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1170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证物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 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鉴定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 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 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 1171 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档案用品生产商或服 务商的产品、服务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档案产品、服务 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 售假冒伪劣档案用品行为或干扰查处档案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 报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由有权 机关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依法予以处理: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72 (二)档案安全监管 档案安全监管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档案实 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为切实改变“重指导、轻监管”局面,特制 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列入国家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保管期限 30 年或永久的档 案、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重大公民利益的档案数据库,上 述档案及档案数据的形成、保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保管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性文件中有关档案安全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安全隐患大的档案领域组织专项 检查 (3)抽取 10%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专业档案形成单位的 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 场、安全测评等方式,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 1173 和处理结果在全县档案安全信息册上予以记录,其中《专业档案 形成单位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专业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档案部门的监督 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 安全测评。 (2)专项检查可由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 可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单位每年度应当向县级档案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4)县档案局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 专业档案形成单位,责令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5)列入档案年度登记的单位,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县级档 案部门提交上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告》(等同档案工作自查报 告),说明 30 年及永久保管期限档案保存情况,档案数据库运 行维护情况,并对年度工作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对单位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填写《档案工作统计年报》 报市档案局。 单位应积极配合档案部门组织的档案安全评价和监督检查。 (6)县档案局依据对单位档案室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年度考 核,并对全县档案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 县档案局加强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 的事中监管,加大档案管理的过程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 1174 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档案局适 时开展安全测评,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配合相关部门查 处或追责。 (2)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档案借阅与利用事项监管 为保护国家秘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档案管理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借阅档案时是否遵守档案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主要检 查下列事项: ①是否存在违规借阅涉密或不宜公开档案的行为; ②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材料、图纸时,涂改、增删字,抽拆画 线、剪裁,未能保持档案的完整与整洁的行为; ③是否存在损毁、丢失或擅自毁掉档案的行为; ④是否存在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本单位时未交接清所 借阅档案的行为; ⑤是否存在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检查原则为一年一次。 1175 3、监督检查方式 (1)备案管理:由县档案局及主管部门督促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档案借阅与利用工作进行备 案; (2)执法检查: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及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借阅与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是否执行档案 借阅与利用有关规定,有无存在违反档案借阅与利用规定行为并 造成损失情况实施检查,制作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 用规定情形,应责令改正的,明确改正要求,限期整改; (2)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人员有违反档案借阅与利 用规定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及时查处; (3)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档案管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6 (四)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收集、整理、保 管情况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档案管理 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主 要检查下列事项: ①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档案是否按要求填报《重点建设项 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实行工程档案管理与工程建 设“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③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是否完善,项目档案的形成、 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是否规范,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是否 符合要求。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档案部门要求,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 专项检查。检查指标以上级下达的指标为准。 ②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 1177 3、监督检查方式 (1)县档案局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重点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登记表》填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县档案局可独立或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 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对已竣工的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4、监督检查程序 (1)县档案局根据全年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制定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检查计划。 (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定期检查程序。建立重点建设项目 联系制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表》的填报工作。 (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检查程序。县档案局根据上级 档案部门要求, 独立或联合制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计划。 专项检查组由县档案局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 档案部门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应下发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对 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通知各被检查单位。专项检查时, 检查小组先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 汇报,再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情况,检 查结束后由县档案局形成检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被检查 单位。 (4)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项 目计划竣工验收一个月前,认真进行自查,达到合格后,向县档 案局报送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申请内容包括: 1178 项目档案资料概况,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 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 案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档案的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县档案局组成档案专项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档案竣工验收会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①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汇报: 建设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 施工单位汇报项目施工档案管理情况; 设计单位汇报项目设计档案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汇报项目监理档案管理情况。 ③档案验收组察看现场并分组检查档案和库房。 ④验收组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进行评议打分, 确定等级。 (5)验收组反馈验收意见。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认真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县档案局、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在项目 开工后六个月内、每年 12 月底前和档案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重 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的填报工作。凡漏报、延报、不报 的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 以通报批评。 (2)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工程 档案管理与工程建设“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 1179 收)。市档案局、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纳入 本部门的议事日程,制定计划,落实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的检查、 指导工作。特别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 计划,作为考核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使档案工作与项目建 设实行“三同时”。 (3)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级分为不合格(75 分以 下)、合格(75—85 分,含 75 分)、优良(85 分以上,含 85 分)三个等级。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县档案局建议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单位不予组织验收。 1180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44 号令《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 法》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 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 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南县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档案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县政府门户网站。 三、有关措施 (一)县档案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1181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 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各单位档案室在县档案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 单位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 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 标准。 1182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档案利用服务 馆藏档案资料的查阅、复制 档案管理股 0737-5212235 2 政府公开信息服务 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现行有 效公开文件的查阅、复制 档案管理股 0737-5212235 3 档案从业人员培训 法制股 0737-5212237 4 档案业务咨询服务 业务股 0737-5212237 5 档案学术交流服务 办公室 0737-5221535 6 档案科技推广服务 档案科技成果的推广 法制股 0737-5212237 7 数字数据归档咨询 服务 档案数字化、信息化咨询服 务。家庭、个人数字档案归 档咨询服务 业务股 0737-5212237 开展企事业单位、档案业务人 员免费教育培训 不定期开展民营企业建档、 家庭建档、个人档案整理等 业务咨询服务 为社会及广大档案工作者提 供学术交流服务平台 1183 南县政务中心责任清单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拟订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 贯彻执行中央、 实施 省、市、县有关 政 务 中 心 建 设 负责指导、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 和 政 府 信 息 公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实施 开工作方针、政 策,研究拟定全 拟订全县政务中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政务中心建 设 和 政 务 公 开 开展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综合调研,提出推进政务公开政 工作规划,经批 务服务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考核 负责中心与政府门户网站和窗口单位网络的互联互通,牵头负责做 好网上申报、查询、审批等程序的开发工作 拟订规范县本级政务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研究县本级政务服务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负责对窗口政务服务工作中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的考核、评价工作 根据审改成果落地要求,提出有关县本级政府服务事项(指经县人民政府 清理后确定保留,由县级部门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 行政征收等管理服务事项,以及县级部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 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的进驻建议 2 负责指导、督促“事项”进驻政务中心办理的工作 负责指导、 协调、负责指导、监督大厅窗口进驻事项的办事须知和示范文本的编制 监督县级部门 集 中 开 展 政 务 负责对窗口进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跟踪、督办和催办 服务工作;负责 组 织 提 供 有 关 承办“事项”办理中有关窗口之间的争议和问题的协调工作 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大厅窗口的并联审批、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对窗口在省电子监察系统中异常信息(包括预警、黄红牌,下 同)的甄别、报告和相关处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窗口开展网上政务服务工作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负责指导窗口对进驻事项办 理流程进行梳理、优化 负责组织提供有关公共便民服务 负责综合、统计、分析大厅窗口业务开展情况,并提交报告 根据信息共享、网上流转的要求,负责开发符合南县本地特色的个 性化网上政务服务程序 负责中心办公自动化的管理,中心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的购置、 分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1184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负责中心计算机操作技能的培训工作 3 3 4 负 责 政 务 窗 口 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县政务服务大厅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工作人员的管 理、监督和考核 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县政务服务大厅各项管理制度, 工作,会同有关 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 部门负责受理、 负责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 交办、督办政务 纪律和规范化服务等进行检查督促,并每月汇总形成定期通报 窗 口 行 政 效 能 负责对服务对象进行走访回访和窗口服务满意度调查工作 投诉 负责政务窗口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负责窗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组织实施 理、监督和考核 工作,会同有关 负责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部门负责受理、 交办、督办政务 窗 口 行 政 效 能 协助办理政务业务网上咨询和投诉工作 投诉 负责提供有关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负责对县内重大项目提供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的代理代 及 服 务 事 项 的 办服务 代理代办服务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 负责组织编制 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 县人民政府及 究制度 政府部门的政 府信息公开指 负责对县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南、公开目录和 编制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 公开年度工作 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报告,具体承办 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县人民政府的 政府信息公开 负责县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咨询、受理、协调、督办工作 事宜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 6 负 责 指 导 协 调 负责全县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直部门的政 务公开和政务 负责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指导、协调工作 服务工作 7 承办县政务公 开领导小组的 其他具体工作 牵头开展行政审批方式创新探索工作 8 会同县非税局开展县本级非税收入统一收费特殊情况供票审批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 民政府交办的 参与县税控联管有关工作 其他事项 参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参与有关部门查处窗口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 118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制定联合验收工作流程,编制办事须知 1186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1 2 3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 依据 案例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 县政务中心 负责指导窗口对进驻事项办理流程 《湖南省人民 进行梳理、优化 根据近几年工 政府办公厅关 按照中心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事项 作实际,县直 进 驻 事 项 窗口单位 于推进网上政 办理流程的梳理、优化工作 部门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务和电子监察 的梳理、优化 负责对梳理和优化后的办理程序进 的 梳 理 、 县法制办 系统应用工作 及审核工作一 行合法性审查 优化工作 的通知》(湘政 直由我中心牵 县编办(县 办 明 电 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 头办理。 审改办) [2012]119 号) 负责对收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依据、 县发改局 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电子监察系统 负责对窗口在电子监察系统中异常 县政务中心 中的异常信息 信息的甄别、报告和相关处理工作 《湖南省行政 行政审批 的甄别、报告 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 审批电子监察 窗口单位 电 子 监 和相关处理工 察工作 工作规则(试 察 作 从 2013 年 指导、监督县直部门监察机构开展行 行)》 至今由我中心 县优办 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 牵头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 负责制定联合验收工作流程,编制办 国行政许可法》、 事须知 《湖南省规范行 接受园区企业联合验收咨询,受理联 政裁量权办法》、 县政务中心 合验收办件;组织联办单位实施现场 《湖南省行政程 踏勘,召开联合验收会议;督促联办 序规定》、《湖 南省政府服务规 单位按时办结 定》、 按时公开联合验收项目办理情况 《南县政务公开 园区项目 领导小组印发<南 联合验收 县经开区企业建 县规划局 负责规划核实验收 设工程并联审批 县住建局 负责质量安全验收 和联合验收暂行 办法> 的通知》 县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竣工验收 (南政公领发 〔2015〕1 号 县气象局 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县环保局 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 根据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的要求, 负责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 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县政务中心 《湖南省人民 负责政务服务网络系统的立项审批 负责政务 根据县政府的 政府办公厅关 服务网络 负责政务中心与政府门户网站、窗口 于 加 快 推 进 全 工作安排,目 系统和中 单位之间的网络线路的铺设与连通 省 网 上 政 务 和 前全省网上政 心网站的 按照中心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自有 电 子 监 察 系 统 务服务和电子 建设、维 业务系统与中心网上政务服务和电 建 设 的 通 知 》 监察系统交由 护和信息 子监察系统的数据交换对接,网络办 ( 湘 政 办 明 电 我中心建设、 安全工作 窗口单位 公线路铺设到中心 运行与维护 [2011]90 号) 按照中心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工作 人员使用中心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 监察系统办理业务 1187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无) 1188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2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接受举报、投诉 接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机关等单位不依法 县政务中心 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 行政效能室 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0737-5215119 信息公开及咨询 接受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政策咨 询,受理、办理其提出的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并给予答复。 0737-5215119 县政务中心 行政效能室 1189 南县国家税务局责任清单 (共 1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4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本地区的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工作。 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本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工作。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贯彻执行本地区的消费税有关税收政策工作。 贯彻执行本地区的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政策工作。 承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 种的纳税申报、征收、涉税资料管理等工作。 承担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 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 种的税源管理及预测。 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承担定期定额户及零星税收管理工作。 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承担国税税种的纳税评估,查处税收违规违章行为。 税源管理、纳税评估、 承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等工 反避税和稽查工作。 作。 承担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工作。 组织、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公安、法院)处理税务稽查案件。 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 负责发票的管理、检查 理工作。 等工作。 承担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代开工作。 承担纳税信用评定。 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 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欠税公告工作。 承担纳税辅导、纳税服务工作。 承担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 5 负责办理国税部门的涉 税事项。 6 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 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7 负责本地区国税税种优 惠事项的审批与退税工 作。 8 负责本地区国税委托代 征、代扣代缴及税务代 理的监督、管理、知道 工作。 1190 承担税控装置的发行、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 工作。 承担纳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等证明的开具 工作。 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审核和确认。 承担国家进出口税收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减免备案及审 批工作。 承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退税 工作。 承担对国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工作的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及代征、代扣代缴手续费的给付工作。 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税务代理工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119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国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收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 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 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3、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 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收。 4、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 或备案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1192 5、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 40%。 2、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 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 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其中:全面检查由各基 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市局组织,主要对基 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书面复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各基层税务分局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税收优 惠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 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 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告知其亨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 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 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1193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制 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 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 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 享受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 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收优惠资格, 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 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 处理,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 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 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1194 (二)税收票证事项监管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 根 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 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 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各代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以及代征税款 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 1.是否按规定领用票证,领用手续是否完备,核发视同现金 管理的票证是否按规定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 2.是否按规定使用票证,票证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 在跳号、跳本或几本票证同时使用现象。 3.是否存在票证长期领而不用、填而不结、失而不报的情况。 4.税款征收是否存在收取现金现象,是否严格按“双限”规 定办理税款解缴入库。 5.各代征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代征软件。 6.各用票员每天下班后是否统一将票证放入专用保险柜内。 7.是否按规定结报票证,各类章戳是否按规定使用和缴销。 8.各用票员票证结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 1195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 100%。 2.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 5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自查由各分局组织实施。由各分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2.复查由局征收管理科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征收管理科两 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 全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 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督促各用票单位认 真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 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 1196 (三)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税法义务是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 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 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 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1197 (一)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 排人员实施检查。 (二)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 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 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 3 个 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 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 局局长批准,并在 30 日内退还。 (四)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 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 事项相关联。 (五)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 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 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 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六)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 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南县国家税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 1198 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 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 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 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 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1199 (四)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全县国税机关依法公平、公正行 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 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的实际,对 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 关规定制订。 1200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南县国家税务局及其 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所属派出机构。 三、有关措施 (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 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 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益阳市国 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予以认定。 (三)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0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责任科室 及联系电话 1 深化税收政策宣传,服务产业转型发展,增 强纳税意识。活动载体包括:街头宣传、税 政策法规科 税收宣传月活动 收宣传“六进”、各项竞赛、在线访谈、开 纳税服务科 放日活动、税企座谈会、星级纳税人评定、 编撰专题书籍、制作专题影视作品等。 5215516 5237607 2 新办企业的培训:基本税收政策、国税办税 流程等。 政策法规科 专题业务培训: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加计扣 纳税服务科 除政策培训、福利企业政策培训、营改增政 策培训、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培训等。 5215516 5237607 1202 税收业务培训 南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共 24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和费金的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方针、政策 1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 组织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 组织制定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具体实施办法 体实施办法。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2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工作的调 查研究 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全县地方税收征管的 研究制定本地区地方税收 中长期战略规划 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拟订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负责全县地税普通发票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 理工作 3 负责全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费(金)的征收管 负责全县地税票证保管、运输、缴销、领发等管理工 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 作 和反避税;负责普通发票 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票证真伪鉴定 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 作。 负责有关费金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 实施 负责有关费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费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 实施 120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4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 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县地税系统地方税收法律、法 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 规执行情况 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工作 5 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 系建设,制定和监督纳税 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 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开办纳税人学堂,提供 12366 人权益保障制度,组织实 热线等服务 施税收宣传。 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6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 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 贯彻落实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划、制度并组织实 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 施 服务和税源管理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负责全县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制度建设 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地税系统征管信息化工 作 7 负责制定本地区税收管理 负责实施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 信息化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会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换 贯彻落实地方税收稽查制度和办法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地方税收稽查制度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企业检查 和专项整治 负责交办督办上级布置的专案稽查案件 8 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地税重大涉税案件查处 负责落实全县地税发票打假工作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负责涉税检举事项的受理及交办、督办工作 会同国税、公安等部门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 打击工作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由县局直接实施稽查案件的查处工 作 9 1204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办的其他工作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办理、 某纳税企业取得质监部 县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注销 门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税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积极探索“三证合一” 证书后,向工商部门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理营业执照,国税局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地税局通过三方信息平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 细则》; 税 务 台取得工商部门办理的 1 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 3、《税务登记管理办 登记 营业执照相关内容(组织 县工 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办 法》(国家税务总局 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经 商局 理工商注销登记时,负责核对纳税 令第 36 号); 营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证 人提供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 4、《湖南省税收保障 件号码等)后办理税务登 办法》(湖南省政府 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记,赋予该纳税人同一税 令第 261 号) 务代码。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 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 门。负责将在征管工作中发现纳税 县地 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 税局 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开展检查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审核 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 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出具契税 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 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 某行政相对人购买房屋, 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县住 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办 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地出让费 契税暂行条例》; 建局 房产证时,由房管部门按 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 2、国家税务总局、财 照“先税后证”的原则, 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 政部、建设部《关于 要求纳税人先缴纳契税, 法征收契税。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 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契 税 契税完税凭证是领取房 本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2 征 收 产证的必要条件。某纳税 房标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 〔2005〕89 号); 管理 人受让土地,在向当地国 率在 1.0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提供 3、国家税务总局、财 土部门申办国土证时,由 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 国土部门按照 “先税后证”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 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先缴 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 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纳契税,契税完税凭证是 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 〔2005〕111 号) 领取国土证的必要条件。 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税人未 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 关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 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 县国 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 土局 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 格以及其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负责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 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 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 税(或减免税)凭证,将有关情况 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1205 序号 管理 相关 事项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 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 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 县地 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如发现 税局 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 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 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便国 土 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管理。 例》( 国务院令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 [1993]138 号);2、 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国家税务总局、财 土 地 县住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政部、建设部关于加 增 值 建局 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 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 3 税 征 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 通 知 》 ( 国 税 发 收 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2005]89 号); 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 3 、《国家税务总局 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中华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 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理的通知》(国税发 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 [2005]111 号) 县国 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 土局 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 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 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 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 归档备查。 县地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局 某企业因发展需要占用 耕 地 耕地,国土部门在通知该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 占 用 企业办理占用耕地手续 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 4 税 征 时,同时通知当地地税部 县国 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土 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收 管 门。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 土局 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理 用税后,国土部门再办理 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 相关农转用手续。 建设用地批准书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 县地 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 税局 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社 会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 险 基 金 县人 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缴政 社会保险法》; 5 收 支 社局 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并 2、《湖南省实施<社 组织实施。 管 理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工作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例>办法》(湖南省政 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 府令第 142 号) 县财 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 政局 户核算和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 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 施监督。 6 社 会 县地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 1206 管理 相关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事项 部门 保 险 税局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研究 社会保险法》; 费 征 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组织实施,指 2、《社会保险费征缴 收 管 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 理 参与相关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负责 3、《湖南省实施<社 县人 牵头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基金征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 社局 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支付标准, 例>办法》(湖南省政 并组织实施。 府令第 142 号)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票等 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税局 中所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某地税机关在对一公司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 县公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单位经营成本偏高,经深 安局 进行查处。 实施细则 对 发 入调查,发现该公司获取 2、全国打击发票违法 票 违 假发票,虚增经营成本,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管理; 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 县商 7 法 行 该公司是一制售假发票 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 组《关于印发〈整治 务局 为 的 规章制度 窝点。地税部门对该公司 虚假发票 “买方市场” 查处 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偷逃 县公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款行为进行查处;公安 ( 协 发 〔 2010 〕 1 安局 查处涉卡违法犯罪案件 部门对其制售假发票行 号)。 为进行查处。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消费 县工 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相关消费 商局 提示 序号 1207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地税局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地 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地税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地税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 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1208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并责其报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地税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地税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地税局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1209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地税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1210 (二)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防范税收执法 风险,现就加强取消和下放税收优惠行政审批项目后的事中事后 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复核和抽查相结 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对按照规定 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 查。县局根据辖区内主要业务类型、基层税务分局人力资源情况 等因素,可以对需要下户核实的事项、额度进行细化、明确。 (二)抽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指导 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四是资料中数据逻 辑关系是否正确;五是地税机关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符合 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二 是纳税人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税务部门,税务 1211 部门是否按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审核。三是减免税、费、基金有规 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 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四是纳税人 是否有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五是享受税费优惠的纳 税人是否存在按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 未办理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情况。六是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 是否按规定申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复核程序。县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原审批部门对当 场办理的税收优惠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 各项文件规定执行。有终审权限的岗位完成终审工作后,结束审 核监管程序。基层税务分局要合理设置受理和复核专职人员,形 成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受理到复核的规范流程;对复核流程中各项 职责(复核要求、复核方式、复核标准、纠错责任等)进行明晰; 对复核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据不同的事项进行设置。 (二)抽查程序。抽查由县局、基层税务分局自行组织。县 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 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 法》、《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 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1212 (三)纳税信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 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或者在评定 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 前评价年度有税收违法情况,检查是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或者直接判级。 (二)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 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评定期内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 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主 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 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补 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价流程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 A、B、C、D 四级。A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的;B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 1213 上不满 70 分的;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 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 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 个 月或者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 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或者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 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 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 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 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 1214 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 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 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 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 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二)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 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 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B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 势选择性地提供 A 级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C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 D 级纳税人相应的管 理措施。 1215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 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二)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 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 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 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 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并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为规 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项目,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对逾期申报、发 票违章等日常税收执法中最常用处罚项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裁量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从制度上压缩税务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空间。对税收征管实践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明确 了不予处罚的具体基准。 (二)完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了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配套制 度。明确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选 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职能分离;对认定事实、证据、 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 定。 (三)坚持处罚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依据、 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 1217 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标准规范 2008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出台了《湖 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规范税 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2011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进 行了全面修订,作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具 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向市局 提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县地方税务局在省局公布的基准范围内,直接适用对 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三)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重 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复查制度、评查制度、专项督查 制度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工 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四、公共服务事项 1218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税收宣传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宣传与 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政策,同时,着力 宣传我县地税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 措,以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方便 群众办税 办公室 0737-5248206 2 每年 4 月举办一次税收政策咨询日活动, 税收政策咨询日 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了解需求和意 办税服务中心 见,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0737-5248220 3 纳税人学堂 搭建税企沟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 供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助纳税 办税服务中心 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和办税流程, 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0737-5248220 “12366” 服务热线 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办 事指南、意见建议收集反馈、投诉举报 办税服务中心 受理指引、财税信息查询等多元化服务 的综合性财税服务 0737-5248220 4 1219 中国人民银行南县支行责任清单 (共 13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执行货币政策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 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 稳定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 币流通 4 经理国库 5 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 正常运行。 6 7 8 1220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辖区货币信贷政策贯彻执行、金融市场业务监督管 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金融稳定工作 负责辖区货币发行、人民币管理、钞票处理、金银管理、 发行库管理和反假货币工作。 负责经理国库,具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 和支拨业务;承担国库会计、制度建设、统计分析、监 督管理、国债管理和国库现金管理、对商业银行、信用 社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维护辖区支付体系的稳定,监督管理辖区内支付服 务市场;负责辖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 推动工作;办理辖区内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对银行帐户 进行监督管理等业务。 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 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 负责辖区经济金融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研究与预测工 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 作。 预测。 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 负责辖区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辖内金融 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 机构、支付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 开展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资金监测职责 负责辖内征信机构、征信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信用信 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 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1221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商业银行按照授权进行支付,并报送相 关资料报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集 中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查核对, 了解集中支付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发现错误要求及时纠正。每年 对集中支付业务联合财政部门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工 作质量进行监督。 五、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查 核对,发现错误,要求及时纠正。检查发现集中支付达不到规定 要求,又不及时改正,可以取消资格。 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国库集中支付资格。 1222 (二)对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与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连接的商业银 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商业银行开设各类帐户的开设条件、 帐户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与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比对,并 报送相关资料报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现场执法检 查对商业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比对系统数据和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 行审查核对,了解商业银行帐户的开设、使用的状况,发现错误 要求及时纠正。每年组织对商业银行帐户开设、使用等业务进行 现场检查,对其帐户开设、使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核对报送的相关资料报表进行审查 核对,及时要求补充纠正。在检查中发现帐户开设不符合条件的, 要求及时进行撤消。 六、监督检查处理:发现帐户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实施行政处罚。 1223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12363 金融消费权益咨 询、投诉处理 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 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咨询 和投诉和涉及跨市场、跨 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 服务的金融消费咨询和投 诉 办公室 12363 2 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 告查询 货币信贷统计 股 0737-5224846 金融宣传 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金融 知识水平,提高社会公众 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 各职能部门 0737-5221654 3 1224 南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任清单 (共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实施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实 施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 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1 监督管理本县 承担由县本级消防机构进行的火灾事故认定。 消防工作 承担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承担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承担实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的强制执行、 责令改正的强制执行、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 临时查封、灭火救援及火灾调查中的强制执行。 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2 公安消防队参加 灭火应急救援 火灾以外的其他 工作 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重大灾害事故的 工作。 应急救援工作,由 县级以上政府统 一领导。 122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1 2 3 1226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防法》第二十 对使用领域的消 县消防 五条,《消防产品 防产品质量进行 大队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某人员密集场所检 监督检查。 (公安部令第 122 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使用了不合格的 号)第二十一条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机构依法责 令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对发现不合格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对消防 国消防法》第二十 消防机构出具《关于通报违法生产/销 产品质 县质监 对 生 产 领 域 的 消 五条,《消防产品 售消防产品案件的函》,将生产、销 防产品质量进行 量的监 局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售单位通报当地质监、工商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 督管理 (公安部令第 122 当地质监部门收到通报情况后,依法 对该不合格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生产 号)第二十条 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当地工商部门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到通报情况后,依法对该不合格安全 国消防法》第二十 疏散指示标志的流通单位进行调查处 对流通领域的消 县工商 五条,《消防产品 理。 防产品质量进行 局 监督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 (公安部令第 122 号)第二十条 调查火灾原因,统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计火灾损失,依法 国消防法》第五十 某商场发生一起死亡三人的火灾事故, 县消防 对 火 灾 事 故 做 出 一条,《火灾事故 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大队 处理,总结火灾教 调查规定》(公安 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参 火灾事 部令第 121 号)第 训。 与火灾调查,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故调查 三条、第四十一条、 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依 《生产安全事故 县安监 参 与 事 故 调 查 处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法予以批复处理。涉嫌纵火的移交公 安刑侦部门调查。 局 理。 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公安消防机构依 法实施建设工程 县消防 消防设计审核、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某地一新建建筑工程属于消防设计审 大队 防验收和备案、抽 国消防法》 第十条、 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方在向当地 查,对建设工程进 第十一条、第十二 住建局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向公 行消防监督。 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 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经消 《建设工程消防 程消防 防机构审核合格后下发《建设工程消 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监 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为合 (公安部令第 119 督管理 格)。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消防设 承 担 建 设 工 程 勘 号)第三条、《建 计审核意见书》后再向当地住建局申 察设计质量的监 设工程质量管理 请施工许可证。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 县住建 督管理、负责建设 条例》(国务院令 核不合格的,建设方不得施工,住建 局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第 279 号) 局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 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和 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 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消 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 监督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1227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的方式进行。 (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 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 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 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以及其他 工作中,发现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 究程序。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 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或未依法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情节恶劣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 (三)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 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 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品,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1228 (六)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九)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 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 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 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执法质量考评中个案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 的执法过错。 前述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执法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 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党纪、政纪处分。 五、监督检查处理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229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5 日内 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管负责人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应当在 20 日内完成,最长 不得超过 30 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报行政主官批准后,责令予以改正。 (四)处理和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支 队纪委和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 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委和 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答复。 1230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 施办法》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 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 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公安消防行政处罚 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常见的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湖南省公安 厅已制定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内容已向 社会公布。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一)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贯彻实施情 况纳入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内容。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湘警 网”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裁量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1231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1 “119”消防日活动 消防站开放 县公安消防大队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防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 常识培训 县公安消防大队 3 119 火灾和救援 事故受理服务 受理并处置各类火灾和社 会救援事故 县公安消防大队指挥 中心 119 举报投诉受理服务 受理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 法行为举报投诉 96119 火灾隐患(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举报 投诉中心 96119 4 1232 联系电话 南县气象局责任清单 (共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 负责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年度预 发展规划、计划, 算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 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气象观测站网、气象探测技术 内气象事业发展规 装备、气象通信网络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 划、计划及气象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建议 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 负责气象装备技术保障业务管理 项目的审查 组织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2 依法保护气象探测 环境;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涉外气象活 动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初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和 资料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涉外气象探测活动 接受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气象探测原始资 料的汇交 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 保护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拟订气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 灾害风险区划 织对重大灾害性天 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协调灾害性天气监 气跨部门的联合监 测、联防、评估工作 测、预报工作,及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拟订政府气象 时提出气象灾害防 灾害应急预案,协助编制重点行业和单位气象灾 御措施,并对重大 害应急预案 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负责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提出防灾减灾 为本级人民政府组 措施建议,以及提出划定临时气象灾害危险区建 织防御气象灾害提 议 供决策依据;加强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 组织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建 服务。负责编制气 设管理气象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平 象灾害防御规划; 台 强化重大气象灾害 的灾前预评估、灾 组织指导气象信息员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中跟踪评估和灾后 恢复评估工作;强 负责对从事气象灾害评估单位的能力确认和单 化气象灾害应急管 位目录公布 理,完善联动机制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 见 1233 序号 4 5 主要职责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公众气象预报、灾 害性天气警报以及 农业气象预报、城 市环境气象预报、 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等专业气象预报的 发布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方案,并在本 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和协调下,管理、 指导和组织实施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组织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统 一发布 负责监督管理农业气象预报、 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公告 负责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设置 负责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6 负责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 可 防御工作,会同有 负责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检测、防雷 关部门指导对可能 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防雷工程、防雷产品等工 遭受袭击的建筑物、 作的监督管理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 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施工单位的资质认定 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7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 府和同级有关部门 提出利用、保护气 候资源和推广应用 气候资源区划等成 果的建议;组织对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项目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 8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 宣传教育,负责监 督有关气象法规的 实施,对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有关规定的行 为依法进行处罚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进行综合调 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实施气候资源影响评 估 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评审 意见 研究推广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先进的科学 技术 组织协调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并发布气候资 源信息公报 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 划等成果的建议 负责制定全县气象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并组织实 施 组织开展全县气象行政执法工作, 监督气象法律、 法规、规章的实施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违法案件 受理气象社会投诉和复议申请,承担行政复议和 诉讼工作 负责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教 育工作 组织实施气象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 1234 备 注 序号 主要职责 9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气象部门的计划财 务、机构编制、人 事劳动、科研、奖 惩和培训及业务建 设等工作;会同县 人民政府对气象机 构实施以部门为主 的双重管理;协助 地方党委和人民政 府做好气象部门的 精神文明建设和理 想政治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组织开展气象技术使用、学术交流活动 会同政府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和管理 全县气象部门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培训等项工 作 组织拟订全县气象部门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地 方气象事业年度预算和政策措施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奖励 负责气象科研工作的管理,组织推广和应用重大 科技成果 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 10 11 12 13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负责监督管理气象行业资料汇交和审核,组织协 气象活动进行指导、 调气象标准化工作 监督和行业管理 负责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通用航空飞行管 制条例》中关于无 人驾驶气球和系留 气球施放规定的实 施 实施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单位的资质 认定 监督管理无人驾驶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活动 加强气象公共服务。 编制气象服务发展规划,拟订气象科技发展规划 改善服务手段、拓 宽服务领域、增加 负责气象科技服务政策研究、指导、咨询和服务 服务产品、提高服 规范标准的制定 务质量,扩大气象 协调建立多形式、畅通便捷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 信息的公众覆盖面, 建立畅通的气象信 负责气象服务、气象科技服务业务技术和业务能 息服务渠道,提高 力建设的管理、指导 公共气象服务的时 负责公共气象服务、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 效性 化等气象科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承担上级气象主管 部门和南县人民政 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123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 1 施放气球 审批 县气象局 县气象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2 气象灾害 防御(暴 雨) 县农业局 县水务局 县卫生局 县文广旅 局 县安监局 1236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施放气球临时占用街道审批及占 1、国务院第 371 某单位开展施 号令《通用航空 放气球活动, 道监管。 飞行管制条例》 应先到气象部 第三十三条。 门办理施放气 2、中国气象局 球许可,再凭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 第 9 号令《施放 气象部门出具 气球管理办法》 的许可文件到 球活动审批及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第十 城管部门办理 九条、第二十二 临时占用街道 审批。 条。 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某县气象局向 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 当地县委、县 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政府汇报未来 联动机制。 三天将出现持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 续暴雨,本地 防工作。 将造成严重的 洪涝灾害。灾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事 害发生前,县 件的应对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 负责气象灾害造成的城市洪涝、 建立强降雨应 住房及建设场所的安全的应对工 急预案;切实 作,保障供水、供气、供热等市 加强应急值守, 1、《中华人民 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及时预报灾害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 共和国气象法》 信息,提前通 督管理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 第二十八条、二 过电视、手机 三十条。 协助公安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工作,十九条、 短信等各种方 2、《气象灾害 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 式发布灾害预 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 防御条例》第十 警信息;根据 三条、十四条、 路交通设施。 市气象局的预 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 十五条、三十六 报,各部门全 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气象 条。 面落实防灾减 灾害造成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3 、 益 政 办 函 灾措施;及时 负责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 〔 2013 〕 99 号 召开了防汛抗 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和 《 益 阳 市 气 象 旱会,明确任 干旱灾害等应对工作。统筹协调 灾 害 应 急 预 务,落实责任, 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组 案》。 积极组织开展 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抗灾救灾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 灾情发生后, 卫生应急工作。 救灾办、民政 局、防汛办等 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各级广播电 相关部门协同 视播出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 组织人员配合 息的快速发布工作。 深入灾区查灾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会 核灾,切实加 同县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 强对雨情、水 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 情和灾情的监 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测预警工作, 生产和气象灾害的应对工作。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文广旅 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旅游场 所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应急值守、 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 县、跨部门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负责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 范和救助应对工作。 县政府应 急办 县海事处 电力公司 负责电力调度、电网检修和气象 灾害应对工作。 公安消防、 应急救援队伍在地方人民政府统 武警大队 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等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 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 县委宣传 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 部 气象防灾减灾的宣传、信息发布 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安排防 县发改局 御重大气象灾害基建项目,协调 建设资金。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需要 县工信局 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 重要工业品保障。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或涉及学校场 县教育局 所和学生安全的应对工作。 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 县公安局 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 众等工作。 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 县财政局 定给予相应支持。 县民政局 3 气象灾害 防御(暴 雪低温冰 冻) 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 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 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 息。 相关依据 案 例 加大监测密度, 做好应急救灾 准备,及时根 据情况的变化 做出应对处理。 交通、国土、 水务、电力等 部门加强了对 灾害受损点和 危险源的全面 排查,并积极 对水毁公路、 水利工程、供 电等基础设施 进行紧急抢修。 受灾地区政府 高度重视,层 层落实救灾责 任制,迅速组 织干部深入到 受灾第一线, 实行包干责任 制,组织受灾 群众抗灾自救。 危险路段、地 区应有专人负 责值守;要加 强地质灾害监 测、防范工作; 要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民爆 物品在暴雨雷 电天气下的生 产、储存、经 营、运输、使 用的安全监管 工作。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雪灾、 低温、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 1、《中华人民 县气象局 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 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八条、二 密度。 三十条。 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工作, 十九条、 2、《气象灾害 县教育局 必要时停止室外教学活动,确保 防御条例》第十 学生安全。 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及时指挥、 三条、十四条、 县公安局 疏导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 十五条、三十六 条。 和交通管制。 3、益政办函 负责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 2013 〕 99 号 县民政局 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益阳市气象 加强危险建筑物的检查,会同有 灾 害 应 急 预 县住建局、 关部门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 案》。 县房管局 压倒塌建筑物中人员。 1237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交通局 县农业局 县文广旅 局 县城投公 司 县武装部 4 气象灾害 防御(寒 潮) 5 气象灾害 防御(大 风) 1238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会同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 线路,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道 路积雪清扫工作。 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 殖业业主做好防雪、防冻工作。 督促、协助旅游景点疏散游客, 协助做好受灾旅游景点的救灾工 作。 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雪情况,及 时配合清扫积雪。 组织协调驻南部队、民兵预备役 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武警中 进入紧急抢险救灾状态,对灾害 队 现场实施救援。 供电、 供水、 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损坏和及 燃气、通信 时组织抢修损毁设施。 等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 县气象局 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 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估工作。1、《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 县公安局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二 三十条。 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 十九条、 2、《气象灾害 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 县住建局 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 防御条例》第十 三条、十四条、 作业等措施。 十五条、三十六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 条。 县水务局 产用水。 3、益政办函 县林业局、 对树木、花卉等采取紧急防寒防 〔 2013 〕 99 号 县住建局 冻措施。 《益阳市气象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 灾 害 应 急 预 排查电力故障;落实电力调配及 案》。 县电力局 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 用户用电。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风预 1、《中华人民 县气象局 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 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八条、二 县农业局、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 十九条、 三十条。 县林业局、 业业主防风、防火措施。 2、《气象灾害 县畜水局 防御条例》第十 通知有关单位对露天广告牌及公 三条、十四条、 共服务设施采取加固措施,加强 十五条、三十六 县住建局 安全巡查,必要时拆除有安全隐 条。 患的设施。 3、益政办函 县电力局、 〔 2013 〕 99 号 县电信局、 加强对架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的 《 益 阳 市 气 象 移动公司、 灾 害 应 急 预 监控,确保安全。 联通公司 案》。 等 案 例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气象局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 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 大预报时段密度;做好评估工作。 相关依据 案 例 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交通事故。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气象法》 督促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 第二十八条、二 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 十九条、 三十条。 县住建局 必要时采取调整作息时间或停止 2 、《气象灾害 作业等措施。 防御条例》第十 做好用水安排,保证群众生活生 三条、十四条、 县水务局 产用水。 十五条、三十六 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措施预防突 条。 县卫生局 3 、益政办函 发公共卫生事件。 〔2013 〕99 号 县农业局、 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 《 益 阳 市 气 象 县林业局、 灾 害 应 急 预 业业主防高温措施。 县畜水局 案》。 落实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 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 县电力局 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 电力故障。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 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 县气象局 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1、《中华人民 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 共和国气象法》 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第二十八条、二 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 十九条、 三十条。 县民政局 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 2、《气象灾害 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防御条例》第十 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 三条、十四条、 县水务局 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工 十五条、三十六 作。 条。 指导农牧业主、林业生产单位采 3 、 益 政 办 函 县农业局、 取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 〔 2013 〕 99 号 县林业局 控,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 《 益 阳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作。 加强卫生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预 案》。 县卫生局 防由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 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 1、《中华人民 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 共和国气象法》 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必 第二十八条、二 县气象局 要时,有关防雷技术人员赶赴现 十九条、 三十条。 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 2、《气象灾害 分析评估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 防御条例》第十 指导。 三条、十四条、 督促各类学校落实防御雷电灾害 十五条、三十六 县教育局 措施,指导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和 条。 学生避险逃生安全教育。 3、益政办函 做好雷电引发火灾的扑救和应急 〔 2013 〕 99 号 县公安局 救援工作,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 《 益 阳 市 气 象 灾 害 应 急 预 作。 县公安局 6 气象灾害 防御(高 温) 7 气象灾害 防御(干 旱) 8 气象灾害 防御(雷 电冰雹) 1239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县住建局 县农业局 县安监局 9 气象灾害 防御(大 雾霾) 10 气象灾害 评估 1240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 案》。 户外作业。 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 指导抗灾救灾和农业的灾后恢复 生产工作。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 做好安全生产。 县文广旅 局 督促、指导旅游从业单位做好防 雷工作。 县电力局 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 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电信局、 移动公司、 加强设施监控,做好雷电防护工 联通公司 作,及时排查故障。 等 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 体露天活动。居民尽量减少户外 各单位 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 使用电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 1、《中华人民 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 共和国气象法》 县气象局 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第二十八条、二 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十九条、 三十条。 工作。 2、《气象灾害 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 防御条例》第十 县公安局 道路交通秩序。 三条、十四条、 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船 十五条、三十六 县交通局 条。3、益政办 舶航行安全监管。 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 函〔2013〕99 号 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 《 益 阳 市 气 象 县电力局 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响。 某地遭受冰雹 负责气象灾害评估的组织和监督 县气象局 袭击,大片农 管理工作。 作物出现倒伏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 受损,当地人 影响程度、造成损失进行分析、 县发改局 民政府立即组 评估;会同县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织应急办、气 气象灾害评估项目的分类名录。 1、《中华人民 象局、农业局、 县民政局 负责灾情调查。 共和国气象法》 民政局等有关 第二十八条。 部门对雹灾造 负责统筹考虑气象灾害评估对编 2、《气象灾害 成的损失及雹 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 防御条例》第三 灾的起因、性 县住建局 发展建设规划的影响 ,负责气象 十七条 质、影响等问 灾害对城市建、构筑物的影响程 题进行调查、 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评估与总结, 负责气象灾害对交通的影响程度、 分析雹灾应对 县交通局 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处置工作经验 教训,提出改 负责气象灾害对农业和林业的影 县农业局 进措施。灾情 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 县林业局 核定按有关规 评估。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县水务局 负责气象灾害对水利的影响程度、 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 县安监局 县气象局 县公安局 11 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监督管理 县武装部 县农业局 县水务局 县林业局 县气象局 县发改局 12 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 县国土局 县工信局 13 公众气象 预报、灾 害性天气 县气象局 相关依据 案 例 定由相应部门 联合开展。灾 害结束后,当 地人民政府将 调查评估结果 和应急工作情 况报送上级人 负责气象灾害对企业生产、易燃 民政府。特别 易爆场所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 重大灾害的调 失进行分析、评估。 查评估结果和 应急工作情况 应逐级报至县 政府。 某地有开展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的指挥、管理 人工影响天 和监督工作。 气作业的需 求,在政府的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保卫工作, 1、《中华人民 授权下,由气 协助负责发射装置和弹药的运输 共和国气象法》 象 部 门 主 导 协助存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条。 实施。过程如 使用的炮弹、火箭弹。 2、《人工影响 下:公安局备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天气管理条例》 案;军分区取 第十一条、十二 出弹药;开赴 所需的灾情等资料 条、十三条 现场等待时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机;时机一到 所需的水文等资料。 向民航申请 空域;开始作 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业。 所需的火情等资料。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做好气象观测环境保护 的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 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 1、《中华人民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不符 共和国气象法》 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二十 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条、二十一条。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 2、《气象设施 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 和 气 象 探 测 环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不符 境保护条例》第 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五条、六条、七 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条。 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域内 3、《气象探测 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同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第四条、 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不符 护办法》 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五条、六条。 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按照相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 律法规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 规划,做好气象探测电磁环境的 保护工作。 制作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1、《中华人民 警报预警,监督管理气象信息发 共和国气象法》 布与传播。 第二十二条至 1241 序号 管理事项 警报等气 象信息传 播 14 1242 雷电灾害 防御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组织协调并监督电台、电视台、 二十六条。 报纸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警报 2 、《气象灾害 县文广旅 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 防御条例》第二 局 供的适时气象信息,以及执行节 十九、三十、三 目标准规范。 十一条。 监督各网站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3 、《气象预报 县工信局 警报时必须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 发 布 与 刊 播 管 理办法》第三条 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实时传播重大或者突发灾害性天 至六条。 县住建局 气气候警报信息。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 某大桥在进行 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 可行性论证时, 县气象局 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 大桥建设方应 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 委托有资格的 作。 单位对大桥开 展雷击风险评 负责组织对检测单位进行计量认 县质监局 估,作为防雷 证。 1、《中华人民 装置设计的依 负责牵头组织防雷安全生产专项 共和国气象法》 据。防雷设计 县安监局 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未经气象局进 县住建局、 负责新项目开工前到竣工后防雷 2、《气象灾害 行审核或审核 防御条例》第二 不通过,不得 县规划局 行政许可同步到位。 进行防雷施工。 县政务中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防雷行政许 十三条。 3、《防雷减灾 防雷装置未经 心 可上与气象部门的配合。 管理办法》第四 气象局验收或 条。 验收不通过, 4、《湖南省雷 不得投入使用。 电 灾 害 防 御 条 大桥的建设过 例》第四条。 程中和建成后 的每个年度都 负责特定项目可行性论证时要进 县发改局 应当委托有资 行雷击风险评估。 质的单位对防 雷装置进行检 测,并接受气 象局的监督管 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气象主管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法律、 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向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其他需要监督 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是以上几种方式结合 进行。包括:(一)听取汇报;(二)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查阅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 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气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 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规范性文件 1243 不合法的;(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其他应当 纠正的违法行为。建议纠正或者撤销的,应下发《执法监督检查 通知(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气象主管 部门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 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 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 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情况。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 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 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下发该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 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单位应当 执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行监 督检查工作,明确工作要求、任务等。(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 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搜查单位 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三)监督检查 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总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问题单位检查纠正并报告检查纠 正情况。(四)若是根据相关单位或个人反映、建议组织的监督 检查,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反馈监督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 1244 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 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 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五) 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 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六)违反规定采取封存、 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 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 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 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 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十二)依 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子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 替的;(十三)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 失的;(十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 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五)因办案人 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 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六)无正当理由 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 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七)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 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八)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 1245 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对于需要按 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 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 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 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 者部分赔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使气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 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 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 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 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六) 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七)擅自解 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八)隐匿、私分、 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九)无法定依 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未 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 1246 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 收取费用的;(十二)以收取检测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 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 造成损失的;(十五)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 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因办案 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七)无正当理由 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 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十八)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 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 放纵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一)对于需要按 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二十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 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 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四)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五)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 偿责任;(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47 (二)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 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 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 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 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气象台站周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干扰源等; (六)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工程,未申请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或已危害气象探测环 境; (七)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1248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通报、 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 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 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 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1249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0 (三)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资质证 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相关业务 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辖区行政区域外相 关业务的; (五)防雷资质单位承接业务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 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251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防雷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检查防雷技术服务单位 是否有资质或是否按照其资质等级的规定范围从事相应业务活 动。 (二)防雷资质实行年审和延续制度: 1、检查资质是否有效; 2、年检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年检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3、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 失效,且 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4、资质有效期为 3 年,在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请单位应 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及资质 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 注销的决定; 5、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 1 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1252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3 (四)对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中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雷安全设施使用、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 通过,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 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四)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五)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 不整改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制度、定期检 测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254 (一)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 1、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 工; 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 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3、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 重新申请审核; 4、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 收; 5、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二)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1、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 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 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 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 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4、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 1255 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县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56 (五)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施放气球单位和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 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 (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 的内容相符合; (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 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活动许可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1、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 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 《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257 2、《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 3 年,并实行年检制度,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4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 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 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 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4、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 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②法人依法终止 的,③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④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⑤ 年检不合格的,⑥违反本办法规定达 3 次以上的。 (二)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1、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 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 定;许可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 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2、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 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 准施放范围; 3、施放气球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1258 4、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无人值守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三)现场巡查制度: 1、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 位报送有关材料,如资质证、施放气球许可等; 2、现场巡查时,如在机场的保护区域发现有施放气球活动, 则书面责令相关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该行为; 3、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 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 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 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资格认定定制度: 县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 资格认定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 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259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0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二、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的; (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设备的;期工程; (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 活动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入和从业资格认定定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省气象主管 机构规定的条件; 1261 (二)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有从业资格证;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否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 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确保作业安全; (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是否 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 位或者个人; 2、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 动; 3、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 作业设备。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1262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3 (七)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及气候论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 证活动的; (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 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五)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 (七)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 性论证的; (八)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从事气候可行性论 证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准入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1264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 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 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 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 的真实性、科学性。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 构直接提供或者是经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四)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 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五)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制和 核准制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 请报告前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专业性意见。属于备案制的, 按照相关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 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 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 1265 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 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 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咨询评估单 位的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评估意见。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6 (八)对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布、传播、刊播气象预警、预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 定影响的。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六)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 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 的。 (七)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 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 充、订正气象预报的; (八)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行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发布制度; (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1267 (五)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气象预报统一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 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 向社会发布。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 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 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 (二)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 (三)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 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 信号。 (四)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 网络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传播预警信号,使用气象主管机 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预警信 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 容,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 象灾害预警信号。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公告,向公众广泛 传播,并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 者减轻气象灾害。 五、监督检查程序 1268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69 (九)对气象台站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执行气象标准、规范、 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气象台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有: (一)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 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二)在气象业务中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 定有效期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三)在气象业务中不按规定执行有关气象标准、规范、规 程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 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 管机构。 (二)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观测仪器和专用技术装备。未经检 1270 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 业务中使用。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 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 定的,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报优化办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和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有关 文件; (三)调查询问、记录、取证; (四)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权限和自由裁 量权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责成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71 (十)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得防雷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向 社会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收费依据是否有效; 2.有无超越资质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3.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有无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4.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防雷检测资质; 5.是 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 6.有无伪造、变造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测技 术服务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 改检测技术服务报告,更改后有无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8. 有无按规定建立检测技术服务档案; 9.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 与推荐防雷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防雷产品的生产 经营活动; 10.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 求。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三、检查方式 (一)对检测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二)每年开展 一次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验证;(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防 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复查;(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 查。 四、检查措施 1272 对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依 法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测机构监管程序 1.县气象局对本辖区内存在向社会提供 公正数据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南县 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 县气象局按照省气象局公布的“湖南省防雷检测资质认定名单” 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南县通过防雷检测资质认定 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县气象局对获证防雷检测技术服 务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监管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未取得 防雷检测资质开展检测服务活动的单位及时进行查处。根据监管 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消、吊销)的 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4.县气象局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的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南县”重点监管检测 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并加大监管频次。(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整改后处理。(三)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对防雷检测技术 服务活动举报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管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质处罚(撤 销、吊销)的建议逐级上报,最后由省气象局实施。 1273 (十一)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重大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大案件主要指违法行为情节恶劣、 存在气象安全事件隐患、 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 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 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 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 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事故的。(二)存在气象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事件的案件。(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 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 经查属实的案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要以 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上级气象稽查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 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 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上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274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 牌督办。查办分离是指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 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交办督查的案件,由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 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 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案件督办函,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 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进行督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涉及到 的气象主管机构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 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 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75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 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要求,为保证 我县气象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 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 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 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 度以及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 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 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 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 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 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 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我局根据《湖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湖 南省气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订了《南县气象局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 1276 三、有关措施 1、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 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 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 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 形式对下级气象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 督。 5、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标准,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湖南省气象 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27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天气预报发布 每天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公众天气 预报 气象台 5221849 2 天气实况数据发布 每天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当日实 时气象监测数据 气象台 5221849 3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发布 实时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和信号 气象台 5221849 4 农业气象服务 农业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5 地质灾害气象服务 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与 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6 森林火险气象服务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的制作与 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7 重大社会活动气象 保障服务 重大社会活动时气象预报的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8 高考气象服务 高考期间气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9 气象防灾减灾应急 演练 防灾减灾科 5221849 10 城市气象服务 气象台 5221849 11 气象灾害证明 提供开具各类气象灾害证明服务 气象台 5221849 12 电视气象节目宣传 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信息制作 与发布 气象台 5221849 13 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人工增雨等服务 人影办 5221849 科普宣传 每年的 3.23 世界气象日、5.12 防 灾减灾日及 9 月份科普活动日进 行科普宣传、发放气象防灾减灾 资料等 办公室 5221849 14 1278 组织市民参加气象防灾减灾应急 演练,提高公众气象防灾减灾意 识和自救能力 强降水、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对城 市正常、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气 象预报制作与发布 南县烟草专卖局责任清单 (共 12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承担烟草专卖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1 负责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 查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行政处罚案卷实施法律 审查。 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书。 承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案卷 实施法律审查。 承担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停业、恢复营业、歇 业的办理 2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 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对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 依法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 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负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监督检查。 制订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年度宣传计划。 3 承办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 4 负责受理卷烟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开展 承担卷烟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及 卷烟消费者维权工作 处理。 5 承办益阳市烟草专卖局和县委、县人民政 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参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吸烟有害健康、法制 宣传等普法宣传活动。 承办益阳市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1279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烟草局 1 查处违法经 营烟草零售 业务行为 县工商局 县交通局 2 1280 对非法运输 烟草专卖品 县烟草局 的活动进行 检查、处理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 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进行处罚 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 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2015 年主席令第 26 号修正) 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 处罚 设置检查站点对非法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 动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修 证运输卷烟的行为进 正) 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38 号 修正) 案例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 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 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册、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 理情况;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 项。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 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外部监督主要通过 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 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的落实合法经营 管理制度和措施情; 1281 (二)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管理台帐; (三)适时组织许可证专项检查、整治 活动; (四)督促、指导相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督检 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五)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 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发现不 规范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烟草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 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 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三)依法予以撤销、注销和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四)对涉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 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检、督察等部门查办。 1282 (二)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 情形包括: (1)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烟草专卖违法经营事实,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 案查处的; (3)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 续进行调查的; (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 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1)立案。立案的案源包括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 为、群众检举、上级交办、其他执法部门转送等情况。由承办部 门负责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审核 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如同意立 案的,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为决定立案的时间。对正在发生的违 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 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1283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 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 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 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 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 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 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 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 7 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 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准 予当事人申请听证。 (5)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处 罚主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 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 出。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 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 (6)执行。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 款交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1284 处罚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或者不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 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 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 1285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省、市烟草局和益阳市政府和县政府的要求,适用规范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 二、标准规范 我烟草局于 2014 年发布了《南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作为全县烟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 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 全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1286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 传活动 开展公共场所禁吸烟、中、小 学生禁止吸烟等吸烟有害健康 宣传活动。 办公室 0737-5221417 2 受理烟草制品质量维 权投诉 受理消费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烟草制品质量维权投诉、举报。 专卖股 0737-5223428 1287 南县盐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共 10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1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 行各项管理制度。 普及碘盐知识 打假稽私 2 编制本地区的盐业发展规划。 落实省公司的运销计划 3 组织落实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指 标。 落实省公司的调拨运输计划 4 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私产、私运、 私销、私购、侵销、倒买倒卖 盐产品的盐业违法案件,会同 有关部门对盐市场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 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碘盐零售许 可证的发放、换证工作。 换发许可证 6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 管部门交办的事项 1288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无) 1289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食盐零售户及代购代销点没有申请办理许可证,擅自购进、 贩卖假冒伪劣的,食品加工业主没有通过审批和许可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内容 1、食盐零售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食品加工户所用的原材料即原包盐是否通过盐务部门审 批。 3、经过行政处罚后还没有改正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立案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本县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食品加工户进行统一登记 实行台帐管理,凡拒绝履行上述规定,给予记录,取消其经营许 可证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凡是符合条件的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体商户和食品 加工户。 2、经过批评教育还没有改正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符合上述情形,可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四、公共服务事项 1290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食盐零售许可证 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南县盐务局 盐政股 5222235 2 普碘知识宣传 食盐加碘相关知识的宣传 南县盐务局 盐政股 5222235 3 法治宣传 宣传盐业法规和通报打击涉盐犯罪的案列 南县盐务局 盐政股 5222235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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