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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政办发〔2022〕5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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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任政办发〔2022〕5 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1— 2022 年 12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济宁市任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 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 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和《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济 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济宁市 任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 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3— 我区发生 M≥4.0 级地震灾害,或者发生 3.0≤M<4.0 级地震 灾害(根据灾情研判,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经区政府同意, 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区减灾委员会,转为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其工作场所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指导协调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指挥和处 置工作;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震灾害的先期处置及后续配 合处置工作。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政府领导、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 局长、市中公安分局局长、任城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民武装部、区融媒 体中心、团区委、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红十字会、区发展和改 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 局直属分局、任城公路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 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国有资产和地 —4—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大数据中心、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 区人民防空服务中心、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中公安分局、 任城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任城供电公司、市中供 电中心、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武警济宁支 队任城中队、中国电信任城分公司、中国移动任城分公司、中 国联通任城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任城区办事处、中国人民银 行任城支行、济宁银保监分局任城监管组等部门(单位)的负 责同志。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 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上级指挥 部及区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Ⅰ级、Ⅰ级应急响应、 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 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 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 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 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 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 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武装力量参加 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区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 —5— 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区政府派 出慰问团等。 2.1.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区人民 武装部、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 区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 响应;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 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 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镇(街 道)政府(办事处)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 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 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救援、应急专家、医 疗卫生、社会治安、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灾情评估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 2.2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6— 各镇(街道)根据本级政府(办事处)地震应急预案成立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 救援,贯彻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应急响应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经区政府同意,区抗震 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 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 将震情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民武装部、 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 信息。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 响应,做好灾害先期处置和后续配合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 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 人员。 —7— 3.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 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越 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 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 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 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区自然资源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制作提 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必要时可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 指导和帮助。 3.1.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 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配合省、市工作组,迅速开展 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8— (2)协调武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 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 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转移、接收与 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 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 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 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 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 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 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 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 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视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9—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 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1.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 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安全生产救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 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2)医疗救助。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 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 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 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 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 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 药械,必要时,启动区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 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 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 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销合作 — 10 — 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 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 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政府及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启用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 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电信任城分公司、中国移动任城分公 司、中国联通任城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任城区办事处等通信 运营企业负责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 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区人防中心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 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任城 公路局等部门(单位)负责查明交通中断情况,修复被损毁交 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 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 民转移运输需求。 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立即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 — 11 — 通畅通。 (6)电力保障。国网任城供电公司、市中供电中心负责调 集抢修队伍,迅速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 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 求。 (7)基础设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区水务局等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 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 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监视, 恢复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 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 震防范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对接市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 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 服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灾区、事故现场的大气、饮用水、 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指导处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发环 境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 — 12 — (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 油气管线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 害物质。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 地震引发的矿山塌陷等次生灾害,按照职责及时采取紧急处置 措施。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 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 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严 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 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 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 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保卫。 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 理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 城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 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 谣传、误传事件。 — 13 — (11)涉外与台港澳事务。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 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 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 灾区的国(境)外人员。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 和救灾物资入任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 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区政府动员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 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 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区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 活动。区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区红十字会 按照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 呼吁,接受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配 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 度图。 (15)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 — 14 — 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 商贸、农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1.5 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 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 方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 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 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 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 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3.2.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 区政府和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区人民武装部、市中消 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 15 — (2)报区政府同意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 应,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全区抗 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按各自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处置。 3.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 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 时越级上报。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 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 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应急管理局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 预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区 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3.2.3 应急部署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 16 — (2)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协 调当地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3)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济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 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 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2.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区应急管理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 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灾区附近的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抢险救 援队等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就近参加救援工作。人 武部负责组织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工作。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 (2)医疗救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附近医疗卫生救援 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请求区 外其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支援的建议,并负责组织调配;会同 — 17 — 区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向灾区紧 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 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 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 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区教育和体育局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 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信。中国电信任城分公司、中国移动任城分公 司、中国联通任城分公司、中国铁塔公司任城区办事处等通信 运营企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 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 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任城 公路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抢修交通设施, 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 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国网任城供电公司、市中供电中心迅速组 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 — 18 — 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 及时通报余震信息,震情发展趋势。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 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 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 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油气管 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指导灾区公 安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 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 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 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保持社会 稳定。 (10)损失评估。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 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指导灾区政府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 损失。 — 19 — (11)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配 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 度图。 (12)恢复生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 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等企业(单位)恢复 生产和经营。 3.2.5 镇(街道)应急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开展地 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 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 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救援队、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程抢 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 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 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 在市防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视情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 20 — 3.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 区政府,并第一时间将震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区抗震救灾指 挥部办公室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2)报区政府同意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 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办公室派出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区应急管理局在省、市地 震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 震烈度评定等工作,视情开展灾情调查、人员转移安置、灾害 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抗 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抗震救灾机构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 3.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区政 府及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 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和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3.3.3 应急处置 — 21 — (1)震情监测。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 位)赶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 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 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向社会公告震 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 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与烈度评定。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地震现场应 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并在省、市地震部门帮助下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 3.3.4 镇(街道)应急 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根据本级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响应,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配合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工程抢险救援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并向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3.3.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 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区抗 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4 应急保障 — 22 —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 储,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开展震情 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镇(街道)政府 (办事处)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 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 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 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 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区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 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区政府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 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以及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 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 — 23 — 援队伍装备配备;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 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 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 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 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 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 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 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 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实现一体化指挥 调度,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 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 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 运行正常,迅速实现视频回传。 — 24 — 4.7 科技支撑 区应急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局以及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 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 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宣传、应急管理、科学技术、教育和体育、文化和旅游、 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 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 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 能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 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 援演练。 5 其它地震灾害处置 5.1 强有感地震应急 我区发生 3.0 级≤M<4.0 级强有感地震后,区应急管理局 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 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 送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 — 25 — 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 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5.2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 M≥2.0 级矿震或发生有感矿震、震级 M≥1.5 级 的矿震时,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 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责成并协助矿山生 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 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5.3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地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 局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 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 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区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谣传、 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 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4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 — 26 — 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5 相邻地区地震应急 与我区相邻的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区,建(构) 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 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Ⅰ级,较大地震 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Ⅰ级,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对应响应级别为Ⅰ 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见表 1。 6.1.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 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 织开展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1.2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 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全力做好本地区抗震救灾工 作。 — 27 — 6.1.3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 启动Ⅰ级响应,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 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视情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进行指导 和实施救援。 表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分级标准 地震 人员死亡 灾害 紧急安置 (含失踪)N 等级 应急响应 响应 应急处置 初判标准 级别 工作主体 Ⅰ级 省防震救灾 指挥部 地震 人员 烈度 10 万人以上 (含) ≥Ⅰ 10 万人以下, 0.5 万人以上 (含) Ⅰ~Ⅰ 0.5 万人以下 Ⅰ (单位:人) 特别重大 N≥300 地震灾害 重大 50≤N<300 地震灾害 响应 较大 10≤N<50 M≥7.0 级 地震灾害 6.0≤M< 7.0 5.0≤M< 6.0 N<10,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 4.0≤M< 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 5.0 地震灾害 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一般 Ⅰ级 响应 Ⅰ级 响应 Ⅰ级 响应 说明:1.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视情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 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6.2 预案管理与更新 — 28 — 省防震救灾 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 指挥部 县(市、区) 抗震救灾指 挥部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 区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 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3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济宁市任城区地震应急 预案》 (济任政办发〔2014〕65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宁市任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 29 — 附件 济宁市任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分组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灾区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镇(街道)抗震救 灾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 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 文稿起草工作;协调做好省、市、区领导赴灾区视察的各项准备 工作;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承 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市中消防救援大队、 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协助。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 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 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受灾群众;承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一般由市中消防救援大 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公安分局、任 城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 — 30 — 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 任城公路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防中心等部门(单 位) ,以及通信、电力、高校等专家组成。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决 策技术咨询;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 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 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 环境分局、灾区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 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 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 灾后心理援助;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治安组:由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牵头,灾区镇 (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 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 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 他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文化和 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 发布灾情、救援进展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 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 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任 — 31 — 城公路局、区商务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 中国电信任城分公司、中国移动任城分公司、中国联通任城分 公司、中国铁塔公司任城区办事处、国网任城供电公司、市中 供电中心及灾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负责协调交通、 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 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 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 物并监督使用;积极创造条件,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维持正 常教学秩序;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 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 输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任城公路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 局和灾区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 — 32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1 日印发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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