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

upergirl你7 页 27.5 KB下载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7页 3.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 业提质增效,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 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 持和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 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全区重点旅 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 闲城市和文旅融合项目等各类旅游项目的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 施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标 识标牌、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 (二)乡村旅游发展。用于全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 游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民宿、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 乡村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产业发展、美化 环境等。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 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对文化旅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 予一定的纾困补助。 (四)重大文旅活动。围绕全区旅游重点工作,对品牌宣传 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给予补助。 (五)入境旅游项目补贴。用于自治区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 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蒙” 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六)旅游行业管理。用于全区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 制、资源普查、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及信息化建设、 调查统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文旅融合 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 2 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 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第七条 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会 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 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提出项目支持的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项目库和专家库;会 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会同财政厅提出 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盟市财政部门配合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本级 和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 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 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 资金的核算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等。 3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予以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 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旅游接待人次、旅游品牌创建单位数量、地 方旅游资金投入、地方财力状况、绩效及其他因素确定资金分配 方案,将资金切块下达盟市。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1.下发申报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财政厅发布项目 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 体要求。 2.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 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相 关材料,地方各级文旅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盟市 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 财政厅。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 理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3.项目审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 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会同财政厅提出专项资 金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 4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 (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 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 和旅游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 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 支付后 30 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旗县(市、 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 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 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 原渠道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调整,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 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 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 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 5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 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 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 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 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绩效评价结 果较差,挤占、挪用和支出进度慢的盟市,自治区将减少专项资 金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 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 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 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 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 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实施期限 为 5 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旅游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行〔2012〕2110 号)同时废止。 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