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邵东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邵 东 县 财 政 局 邵扶办联〔2017〕2 号 关于印发《邵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省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扶贫领导 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邵东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邵 东 县 财 政 2017 年 3 月 18 日 1 局 邵东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 意见》(湘政办发〔2016〕53 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 8 号)、《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农〔2017〕 21 号)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 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 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 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主要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 赈、少数民族发展等,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发改、民宗、 农业、林业、代赈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 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2 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 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第五条 资金预算与分配 县级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 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 规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 合范围,按逐年制定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 分配使用。 第七条 相关部门分别商县扶贫办拟定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 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使用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审定。 第三章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与拨付 各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 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 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我县脱 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 3 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 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 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 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 续支出。 第九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从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 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从省级分配的额度 内据实列支或根据扶贫工作需要统筹整合使用。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 关的经费开支。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 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4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 管理、监管责任等由扶贫项目实施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或完善相关资料等,项目建设规范按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 各部门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 产收益扶贫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 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 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实施部门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加 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 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 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5 第十五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 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发改局、县民宗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部门 分别商县扶贫办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和资金 分配使用方案。县扶贫办商县财政局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 使用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 定方案下达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 金监管。 (三)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项目 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 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 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 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 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 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相关部门要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 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6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 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 公示, 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 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 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 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 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县扶贫办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 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 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 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 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 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 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 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邵东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管 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 前年度与此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