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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33号++关于印发《赫山区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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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7-01010 益赫政办发〔2017〕33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 2017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避险解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 2017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办法》 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赫山区 2017 年大中型水库移民 避险解困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工作,切实改善库区及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安置全区 466 名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对象,完成省、市交办的重点民 生实事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 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 〔2013〕1730 号)、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 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 后扶〔2013〕4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 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 通知》(湘政发〔2012〕35 号)和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 的通知》(湘移发〔2017〕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2017 年赫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 解困项目。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区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 - 2 - 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发改、 财政、监察、交通、水务、国土、农业、民政、住建、环保、公 安、信访、林业、移民、扶贫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移 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要对应 成立领导班子,具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移民避险解困工作。 第四条 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保移民居住安全与保基本生存条件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统筹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解决现实困难与解决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移民“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 (七)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 避险解困对象为已纳入全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 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 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 (二)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生活困难 的; (三)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的。 第六条 实施移民避险解困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 3 - (一)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移民户向所在村组提出避险搬 迁安置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村(社区)召开移民户主会议,对申请对 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如有异议应及时调整再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户主、组长、村 委会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呈报至所属乡镇(街道、 园区)。 (三)乡镇(街道、园区)审核。乡镇(街道、园区)对各 村上报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送至区大中型 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避险解困领导小 组)。 (四)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审核。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对乡 镇(街道、园区)报送的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在村组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无异议后作为 实施的最终依据。 (五)签订协议。第二次公示无异议后,避险解困对象以户 为单位与乡镇(街道、园区)签订避险解困安置协议。 (六)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乡镇(街道、园区)向区 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后再按程序报请市、省移民部门初验和终验。 (七)资料建档。由乡镇(街道、园区)和项目实施单位收 - 4 - 集、完善资料,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交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整 理存档。 第七条 特困移民避险解困以户为单位,可以选择以下避险 解困安置方式: (一)城区(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强,有一定经 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可引导采取进城区安置的方式。 (二)乡(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 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 活条件相对较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 (集)镇安置。 (三)中心村寨或本村(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 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 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或在本村、 组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安全地带建房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 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 行安置。 第八条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建房补助标准 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使用用途。 移民避险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集中 - 5 - 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发放到户,由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统 一管理、统一核拨。 (二)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费标准。 1.搬迁到城区安置的,购房补助费为每人 2 万元; 2.搬迁到乡(集)镇安置的,建(购)房补助费为每人 1.5 万元; 3.搬迁到中心村寨或本村安置的,建房补助费为每人 1.2 万 元; 4.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或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 2 万 元。由本人与当地人民政府签定协议,妥善安置,经相关部门验 收后,由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凭票据领取补助资金; 5.避险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每户补助人数不超过 5 人, 不足部分由移民避险解困对象自筹解决; 6.补助人数以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的批复为准。 (三)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建房补助费 发放方式: 1.新建住房的,新房主体基本完成,在拆除旧房、将宅基地 还耕还林并经乡镇(街道、园区)、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验收合 格签字后,一次性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 2.购买住房(含二手房)的,其购房时间应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购房合同时间为依据) ,在拆除其 - 6 - 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后,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交款 凭证)、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契证等(如当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 记证的,必须取得其它能够佐证其购房的证据和证明),经乡镇 (街道、园区)、区避险解困领导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全部补 助金。 各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要根据搬迁对象的意愿、 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搬迁对象适当控制建(购) 房面积和总造价。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做到建新拆旧, 搬迁建房补助费的发放进度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安置实行乡镇(街道、园 区)负责制,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实施,区避险解困领导 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 避险解困安置的移民应当与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村 (社区)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安置对象姓名;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三)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建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 额; (四)建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五)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第十条 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建设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 - 7 - 作,由乡镇(街道、园区)选定安置点建设地址,经国土、住建 等部门进行前期论证,做好规划设计,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方 可动工建设。 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建设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的原 则,由移民自主选择建房方式。选择统一建设的,由乡镇(街道、 园区)召开安置点全体移民户主会议,讨论决定房屋户型、面积、 结构等事项,并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畜禽水产养殖基础设施及承包经营权、专业捕捞渔民原有解困工 程中获得的基本生产资料、林业股权等生产资源。避险解困安置 移民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和户籍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避险解困移民户就医、就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 有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避险解困安置移民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 两女结扎移民户在实施避险搬迁工作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分别按 增加 1 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 避险解困帮扶安置项目涉及多个涉农部门的,相 关部门在项目上应给予重点倾斜。相关行政性收费和手续办理比 照易地扶贫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 8 - 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范围。 因政府重大工程建设或城镇开发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水 库移民,不再纳入避险解困搬迁政策扶持范围。 第十六条 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资金使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 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0 号)精 神执行,资金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阳光操作。移民避险解困工作事关移民切 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坚持原则、定准对象、严格标 准、规范程序。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绝不允许随意扩大范围。各 乡镇(街道、园区)要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移民座谈会等形式, 广泛宣传移民避险解困帮扶相关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坚持公开 原则,各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在核准对象时,要严 格按照实施对象条件进行评议初审,及时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 众监督。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监察、审计、财政、水务、发 改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要加强对 移民避险解困帮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 用,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取消该户避险解困资格,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 - 9 - 员的责任。 (三)有序推进,确保稳定。区移民局、区信访局、区维稳 办及相关乡镇(街道、园区)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 案,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答复工 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 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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