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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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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精选.docx

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政策精选 安徽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 年 6 月 说明 根据省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2020 年第一 次会议精神,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 对近年来国家及省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政策特别 是最有效纾解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的金融、税 收、财政奖补、用工等方面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 精准提炼,并逐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流 程、办理单位和咨询电话等,旨在方便企业“按图 索骥”,充分享受政策,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目录 一、金融类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1 2、文化旅游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4 3、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7 4、小微企业续贷(无还本续 贷)… … … … 10 5、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13 6、支持中小微企业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16 7、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直投…………18 8、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19 9、支持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融资………20 10、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21 11、金融创新产品推广……………………23 12、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24 13、融资担保费率优惠……………………25 14、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26 - 1 - 15、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28 二、税收类 16、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 值税……………………………………………30 17、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31 18、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32 19、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 计抵减…………………………………………34 2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36 2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增量留抵退税…………………………………38 22、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40 23、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42 24、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43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4 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46 27、房地产业计税毛利率调整……………48 - 2 - 2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0 29、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设备一 次性扣除………………………………………51 30、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53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55 32、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57 3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58 3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 政策……………………………………………60 35、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66 36、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 关税收政策……………………………………68 3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普惠政策………………………………………70 38、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 3 - 免政策…………………………………………72 39、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74 40、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77 4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79 42、公共服务税费减免……………………82 43、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货物税费减免…84 44、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86 45、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88 三、财政奖补类 46、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90 47、奖励重大项目团队……………………95 48、支持企业境外并购……………………98 49、完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机制…102 50、补助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105 51、补助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108 5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111 5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114 54、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121 - 4 - 55、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126 56、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129 57、支持药品首仿………………………133 58、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推广应用……135 59、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137 60、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139 61、“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142 62、支持粮食类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145 63、支持粮食类示范企业………………147 64、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农机产 品补贴目录……………………………………150 65、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151 66、科技保险补助………………………153 67、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155 68、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补助……159 69、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164 70、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168 71、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170 - 5 - 7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172 73、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75 74、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177 75、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179 76、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181 77、涉外专利维权补助…………………183 78、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185 79、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188 80、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90 81、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192 82、洁净厂房认定和奖补………………195 83、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和奖补…197 84、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精品”的 奖补……………………………………………200 85、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和奖补……202 86、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奖补…205 87、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认定和奖补…208 88、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和奖补…212 - 6 - 8 9 、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 补 … 2 1 5 9 0 、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奖 补 … 2 2 0 91、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补………223 92、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和奖补…228 93、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认 定和奖补………………………………………230 94、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和奖补…232 95、工业机器人推广奖励………………234 96、企业首发上市和“新三板”融资奖励…237 9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241 98、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243 99、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 转业培训补贴…………………………………246 10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249 101、电子创业券…………………………252 10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255 - 7 - 103、支持农业产业化“五个一批”工程…257 104、省级外经促进政策…………………259 105、标准创新贡献奖……………………261 四、用工类 106、失业保险费返还……………………265 107、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267 108、就业扶贫车间补贴…………………269 109、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271 110、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73 111、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275 112、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277 113、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82 114、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284 115、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286 五、非税类 116、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91 117、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政策……292 118、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293 - 8 - 119、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294 120、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295 121、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296 122、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文化 事业建设费……………………………………297 123、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标准……………………………………………298 124、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299 125、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特别政策……301 126、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302 127、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3 0 4 12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305 129、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7 六、进出口类 130、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政策……308 131、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314 132、实施提前申报举措…………………317 - 9 - 133、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319 134、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321 135、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 改革……………………………………………324 136、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327 七、其他类 137、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330 138、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332 139、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334 140、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3 3 6 141、降低用地成本………………………337 14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338 - 10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 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 确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 2 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 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021 年 1 月 1 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 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 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 1 -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 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 2.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 号)。 四、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 由原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 五、申报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应 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 过资格审核的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 营管理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 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 - 2 - 担保贷款合同。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3 - 文化旅游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2 月 27 日,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 5000 亿元 专用额度内,向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增加再贷款 再贴现专用额度合计 210 亿元,同时,下调支农、 支小再贷款利率 0.25 个百分点至 2.5%。其中支 农再贷款额度 2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 140 亿 元、再贴现额度 50 亿元。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将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为企业复工复 产提供优惠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 高于 LPR 加 50 个基点的涉农、普惠型小微企业 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再贴现专用额 度优先支持涉农票据、文化旅游小微企业票据和 民营企业票据。 - 4 - 三、政策出处 省文化和旅游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用 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金 融支持工作的通知》(皖文旅发〔2020〕35 号) 四、申报条件 本次新增的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是为企 业复工复产提供低成本、普惠性的资金支持,主 要用于解决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 还、资金周转和扩大融资等迫切问题。再贷款再 贴现资金要向重点领域、行业和地区倾斜,在现 有支持领域基础上,重点支持复工复产、脱贫攻 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行业等资金需求, 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 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对防疫重点地区的支持力 度。 五、申报流程 各市文旅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对本区域文旅企业再贷款需求进行统计,由指定 - 5 - 商业银行与贷款需求企业对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文化和旅游厅, 0551-63608685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63691233 - 6 -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 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 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 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2. 2020 年“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 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明年 3 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 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具体政策细则待银保 监会发文确定。 三、政策出处 1.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 - 7 -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 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 号) 2.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 意见》(银发〔2020〕120 号) 四、申报条件 1. 前期经营正常、 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 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 体工商户); 2. 贷款到期日在 2020 年 1 月 25 日以后; 3.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 银行。 六、申报流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先提出申请,银行及时受 - 8 - 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 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同意的,与企业商议确 定具体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不同意的,应向企 业说明具体理由。需要强调的是,临时性延期还 本付息是疫情期间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政 策,始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银企双方必 须协商确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 务热线。 - 9 - 小微企业续贷(无还本续贷)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 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 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 订新的借款合同, 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 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三、政策出处 1.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 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 监发〔2014〕36 号) 2.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支 - 10 - 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 意见》(皖银保监办发〔2019〕5 号) 3.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 意见》(银发〔2020〕120 号) 四、申报条件 1. 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具备 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 2. 信用状况良好,履约付息正常,积极配合 贷款调查、管理,无欠息欠贷等不良行为,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无违法违规行为 和不良信用纪录; 3. 原信贷资金质量分类为正常类,且贷款资 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4. 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 政策和信贷政策; 5. 申请续贷的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相 - 11 - 匹配,金额应不超过原贷款金额; 6.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确定,请咨询贷款 银行。 六、申报流程 小微企业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 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同意续贷 的,在原贷款到期前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 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银行机构负责办理,具体请咨询各银行服 务热线。 - 12 - 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1.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 1000 万元 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主经营性贷款,下同),按照“应延尽延”要求, 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 2020 年年底前 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 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 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 息。 2.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 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 - 13 - 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 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 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 排。 3. 对于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普惠 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 延期付息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 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 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免收罚 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 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 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 122 号) - 14 -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 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 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业务办理:详询各贷款银行 - 15 - 支持中小微企业免抵押担保信用贷款 一、政策类别 金融(贷款) 二、政策内容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使用 4000 亿元再贷款 专用额度,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按照一定比例 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 小微信用贷款,促进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 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担保的信用 贷款支持。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 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 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 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 1 级至 5 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 - 16 - 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 构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发放普 惠小微信用贷款的 40%,贷款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 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 号) 四、申报条件 普惠小微企业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 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 稳定。 五、申报流程 由企业自行向贷款银行申报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业务办理:详询各贷款银行 - 17 -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直投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2020 年,从省财政支持“三重一创”、中小企 业(专精特新)、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资金中切 块 50%,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直投。建立健全 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要求实现 较好且连续两年完成资金募集和项目投资预期 目标任务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母基金扩大合作 规模或支持其新设子基金。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29 - 18 - 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政策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推进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容提质增效,确保 2020 年新增挂牌企业 2000 家,其中科创板 1000 家,提高融资覆盖率,力争科创板融资覆盖率达 到 30%以上。推动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吸引股 份制企业挂牌,孵化培育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加 快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建 立常态化线上线下相结合路演中心,定期举办融 资对接、路演宣传等活动,力争 2020 年帮助企 业融资 170 亿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35 - 19 - 支持中小微企业商业汇票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 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 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 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 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 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 20 - 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一、政策类别 金融(直接融资) 二、政策内容 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 新增股东 35 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 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 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 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 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 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 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 - 21 - 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安徽省证监局,0551-62840674 - 22 - 金融创新产品推广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确保 2020 年全 省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 1000 亿元以上。完善“税 融通”业务规则,力争 2020 年累计投放额 200 亿 元以上。简化续贷过桥资金办理流程,力争 2020 年资金周转次数 16 次以上、累计续贷 600 亿元 以上。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0551-62603708、62603749 - 23 - 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 一、政策类别 金融(创新产品) 二、政策内容 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 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 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 2020 年应收账款融资 8000 亿元。 三、政策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 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0〕120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0551- 63691124 - 24 - 融资担保费率优惠 一、政策类别 金融(融资担保) 二、政策内容 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单户担保 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稳金融工作方案》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0551-62603708 - 25 -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五个一批”工程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发挥省级农业产业化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的 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五个一批” 工程实施,构建金融支持“五个一批”工程的风险 分担和经营风险分散机制。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 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9〕21 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 26 -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 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 门 - 27 - 支持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一、政策类别 金融(基金) 二、政策内容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市场方式设立乡村产 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乡村产业技术创新。 三、政策出处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 徽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 工办〔2019〕29 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 - 28 -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 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 门 - 29 - 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款 利 息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8〕91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 - 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 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1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 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四、申报条件 1.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 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 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 32 -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 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 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 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3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 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 - 34 - 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 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的声明》 。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5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 加计抵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加计 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87 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 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 36 - 五、申报材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 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大厅提交《适用加计 抵减政策的声明》 。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7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 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 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四、申报条件 文件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 化部门确定。 - 38 - 五、申报材料 退(抵)税申请表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 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 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9 - 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 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 税。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 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 2020 年第 13 号) 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 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4 号) - 40 -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1 - 二手车经销商减征增值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 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2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购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 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公告 2020 年第 21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四、申报条件 1. 该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 - 44 - 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 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该 政策。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5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 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46 -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7 - 房地产业计税毛利率调整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 毛利率为 15%。 2.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 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 3. 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 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5%。 4.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 税毛利率为 3%。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48 - 三、政策出处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 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 税务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房地 产开发经营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4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政策扩大范围至所有制造业。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制造业企业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0 -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物资 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 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四、申报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 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51 -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2 - 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 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 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 所得,自 2019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 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 - 53 -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4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 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 55 - 年的或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取得股息红利的。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6 -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 号) 四、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7 -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 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 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四、申报条件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 - 58 - 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 下简称公益捐赠)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59 -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 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 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 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 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 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 60 - 时结转抵扣。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 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四、申报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取得相关所 得。 五、申报材料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材料:《合伙 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 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个人 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材料:《天使投资个人所 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资抵扣备案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 六、申报流程 - 61 - 1.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流程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 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 2 年的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 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 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满 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向合伙 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 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 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允许扣除的其 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 天使投资个人申报流程 - 62 -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的次月 15 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 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 案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 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 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 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 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 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Ⅰ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 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 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 表》。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 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 - 63 - 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 权需同时抵扣前 36 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 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 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 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 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 情况表》 。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 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 关信息。 Ⅰ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 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 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 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 - 64 - 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 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 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 情况表》 。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 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 税基础信息表(A 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 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 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 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 行纳税申报表(A 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 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 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 65 -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66 -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 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 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 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 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 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 号) 四、申报条件 - 67 -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68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 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 个月,下同) 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 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 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四、申报条件 - 69 - 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所得。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7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六税 两费普惠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 50%征收资源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 政策。 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71 -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 税人减按 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 法〔2019〕119 号) 四、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五、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72 - 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 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的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 3 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 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 间不超过 3 个月。 4. 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 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其他企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难减免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73 - 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20〕287 号) 四、申报条件 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 业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为个 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单位;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房 产的单位;其他困难企业 五、申报材料 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 六、申报流程 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 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74 - 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止,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摩托车和 1.0 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 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 (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 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 载货汽车)16 元/吨; 2. 挂车 8 元/吨; 3. 专用作业车 16 元/吨; 4. 轮式专用机械车 16 元/吨; 5. 摩托车 36 元/辆; 6. 1.0 升(含)以下乘用车 60 元/辆。 - 75 -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 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 号) 四、申报条件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六类车辆的车辆 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六类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直接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六、申报流程 1. 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 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Ⅰ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 份; b.《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 份。 - 76 - Ⅰ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时,对 于六类车辆,“单位税额”栏直接按新标准填写。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 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2. 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 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向保险机构提供办理交强险 所需资料外,不需额外提供其他资料。保险机构 对于六类车辆,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 12366 - 77 -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在 3 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 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 - 78 - 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厅《关 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 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79 -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 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 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 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 - 80 - 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 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3. 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该项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 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 满为止。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 号) 2. 省财政厅安徽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83 号) - 81 -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82 - 公共服务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 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 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 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 83 -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2020 年第 4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84 - 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货物税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 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 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 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 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 - 85 - 告》 (2020 年第 9 号)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86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 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 三、政策出处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2.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 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四、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 消费税的退(免)税 - 87 - 五、申报流程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劳务)报关出口后, 收齐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通过安徽省出口退税 综合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中国(安徽)国际 贸易单一窗口等途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 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 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核、核准,核 准通过办理退库手续。并及时通过相关平台向出 口企业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88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 所得税 一、政策类别 税收 二、政策内容 1.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小型微利企业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 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个体工商户在 2020 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 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 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 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不 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 2021 年首个申报期内 - 89 - 一并划缴。 三、政策出处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延缓缴纳 2020 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10 号) 四、申报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90 -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新建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 亿 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 2 亿元及以上且产品 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 比例为购置金额的 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 3000 万元。 对实际总投资 20 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 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 省、市(设区市,下同)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 式给予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 91 -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 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 5 亿元及以上(包 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 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 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 2 亿元及以上, 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 出具的证明材料。 3. 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 3 年内完成总投资。 4. 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 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 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 等相关能力。 五、申报材料 1. 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 - 92 - 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 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 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 情况等; (4)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 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5)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 相关批复文件。 5.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93 - 6. 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 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 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 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 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 94 -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95 - 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 3 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 10 亿元及以上的 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 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 队)奖励,其中:10 亿元及以上、30 亿元以下 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亿元及以上、50 亿 元以下的,分别奖励 200 万元;50 亿元及以上的, 分别奖励 300 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 30%奖励资金;项目达 产后,再兑现 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市, 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 96 -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 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 至申报截止日前 3 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 到 10 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 相关批复文件。 5.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 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 文件。 8.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 97 - 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98 - 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 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 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 5%进 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 3000 万元,同 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 至申报截止日前 3 年内完成资产交割, - 99 - 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 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 4. 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 工作量。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 明细。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 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 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 5. 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 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 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 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 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 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 - 100 -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 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 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 的相关批复文件。 10. 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 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 101 -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02 - 完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机制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构建科学的基地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 机构对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产值税收等进行综合评估。其中:评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奖励 5000 万元;评估得分 70 分及 以上、80 分以下的,奖励 3000 万元;评估得分 60 分及以上、70 分以下的,奖励 2000 万元; 评估得分 60 分以下的,不予奖励。连续 2 年评 估得分 60 分以下的,予以摘牌。资金奖励到所 在市,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 103 - 四、申报条件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基 地。 五、申报材料 1. 市政府上报的文件。 2. 基地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另 行制定)编制的自评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3. 市政府对自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 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时 提供)。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 104 -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05 -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 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 10%,补助 最高可达 3000 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 补助最高可达 20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试验) 工程。 2. 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 内,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 - 106 - 发、生产设备。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建设工作总结 (含工程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产业 化、核心项目建设进展、市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 研发、生产设备清单(清单须含购置研发 和生产设备的型号、数量、单价、时间、地点、 用途及使用情况。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海关 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使用现场 照片。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新兴 产业(试验)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的审 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 107 -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08 - 补助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 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 用的 50%,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累计最高可达 3000 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 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已经省政府审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 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 内,开展了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内容相关的 - 109 - 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动。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含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进展,产品研发、样 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投入以及拟申请资金额 度等内容)。 2.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工作总结(含专项 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攻关和突破情 况、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政府支持等内 容) 。 3. 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 费用清单(说明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 检验检测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并附研发、 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海关 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 样机(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样机(样品)现场 照片等。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重大新兴产 - 110 - 业专项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审计 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11 -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类别 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 规模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类别 2: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 亿元的规模 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 3 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 速不低于 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 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 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 - 112 - 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 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超过 1 亿元的规模以上、近 3 年(不含申 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 20%、上一年 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 1: 1.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 2: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 的文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 3 年财务报告。 5. 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 113 - 6.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14 -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 心) ,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 中心),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 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 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 - 115 - 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 1 年后达到要求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 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 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 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国家级平台 (1)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 时间内,获得国家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 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 - 116 - (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 时间内,在国家组织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 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 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 省级平台 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 法》、《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等。 (1)新认定且运行满 1 年的,达到要求的 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新认定且运行满 1 年的,通过验收的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 时间内,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 - 117 - (4)在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当年申报截止 时间内,在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工程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 协同创新中心。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级平台 (1)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平台 Ⅰ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Ⅰ申报国家创新平台的申请报告或组建方案; 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 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 心) 、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复; Ⅰ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批复; Ⅰ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实验室的批复。 (2)国家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 创新平台 Ⅰ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 118 - 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工程实验室、工 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 心) 、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Ⅰ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 告; Ⅰ教育部关于国际联合试验室的评估结果文 件或报告。 2. 省级平台 (1)新认定运行达到要求的省创新平台 Ⅰ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Ⅰ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 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Ⅰ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需提供省发 展改革委的评估结果文件或报告; 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 收证书和参加绩效评价证明文件; Ⅰ省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省科技厅的验收证明 - 119 - 材料。 (2)省组织的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创新 平台 Ⅰ依托单位申请补助报告; Ⅰ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关于省创新平台的 批复或组建备案名单文件; Ⅰ省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厅的评估结果文件或 报告。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经市政 府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 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 家进行审核,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 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 案。资金安排方案上报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 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 和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 120 - 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21 -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创新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 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 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 50%的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 3000 万元。 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 后拨付 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 50%,项目 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 10%资金。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 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 110 号) - 122 -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单位根据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 车创新发展工程支持方向(见附件),以项目形 式开展申报。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 量不得超过 3 个。 2. 项目须采取“高校院所(主牵头)+企业” 或者“企业(主牵头)+高校院所”方式联合申报。 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投资入股组成的独立法人 也可申报。 3. 主牵头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 业,或者高校院所,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 时间为 2017 年 1 月前,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运 行管理规范,并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人员、资金、 设备等保障。 4.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每年用 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聘用外籍及港 澳台地区的研究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但须由 项目牵头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同一项目负责人同 - 123 - 一领域限申报一个项目,承担本工程在研项目未 完成者,不得申报其他项目。项目承担团队应拥 有不少于 5 个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关领域博士学位 的人员, 且每年用于本项目的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相应资质单位 或自行编制)。 (1)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和意义。 (1)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 和财务状况;团队基本情况和相关领域主要荣誉。 (3)技术与市场分析。国内外技术与市场 状况与发展趋势、项目目标市场与占有率分析、 竞争力分析。 (4)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 建设地点、研发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5)研发创新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 - 124 - 预期研发成果,知识产权获得及归属情况,技术 创新对全国贡献情况分析。 (6)进度目标及实施期限。研发、试制、 小试计划进度及阶段性研发成果。项目实施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7)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8)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 分析。 (9)项目管理制度、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 工、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10)项目技术、资金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3.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六、申报流程 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形 式审查、答辩评审、实地核查等环节组织实施。 采取竞争性评审,择优选择,同一细分领域原则 上支持一个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综合 评审意见,按程序拟定项目和支持资金额度。项 - 125 - 目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26 -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 本达到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 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 内整车 10 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 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 强企业,经认定后, 每实缴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给予 300 万元的奖 励,奖励金额最高 50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 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 购置、研发投入等。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 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 - 127 - 110 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日上一年度起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 人生产企业。 2. 实缴资本达到 1000 万美元或 1 亿元人民 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 3. 母公司为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 10 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 备、材料,下同)10 强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的文件。 2. 省内注册企业和其所属(控股)公司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 实缴资本证明材料。 4. 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或中国汽车技术研 究中心等国家授权第三方权威统计机构公布的 证明材料。 5. 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 128 -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 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942 - 129 - 重大药械项目研发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 类)及中药经 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 类),具有新 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 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 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 20% 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 10%予以补 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 10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 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本省药械企业进入临床阶段的中药新药(1—4 类) - 130 - 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包含中药经典名方复 方制剂、已上市中药经典名方的再次开发)、化 学药新药(1—2 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 (1—5 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项目。 五、申报材料 1. 《新药注册申请表》或《医疗器械注册申 请表》; 2.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药物临 床试验批件》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批件》; 3. 临床试验研究相关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 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药物临床 试验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等); 4. 项目研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研制费用 发票(申请临床前研究补助,按临床试验批件获 得时间向前追溯 5 年或自项目备案至临床试验批 件获得时间;申请临床试验补助,可一次性申报 [需补充提供药品生产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 也可根据临床实施阶段包括Ⅰ期、Ⅰ期、Ⅰ期、Ⅰ期, - 131 - 在不同阶段提出申请申报并提供对应阶段性证 明材料和依据[临床试验期间最多可申报两次]); 5. 在省内转化生产的承诺书(如后续不在省 内转化生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 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精神,申报药物临 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 60 日内, 申请人未收到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否定或质疑意见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提交方案开 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开始时,申请人应登陆药 审中心门户网站,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 公示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上述情形视同已 获得药物临床实验批件。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 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 132 -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 133 - 支持药品首仿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 1 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 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 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取得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省内生产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药品生产批件; 2.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或国家级权威机构出 - 134 - 具的首仿证明材料; 3. 落户省内生产的承诺(如不在省内转化生 产,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 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 135 - 支持创新型医疗器械推广应用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 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单台(套)售价 10%予以补助, 最高 5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 号) 四、申报条件 自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 符合目录要求的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 五、申报材料 1. 医疗器械注册证; 2. 涉及主要性能指标的权威检测报告; - 136 - 3. 首次应用的证明材料; 4. 首次应用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 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 137 - 支持医药企业做大做强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本省医药生产企业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 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 亿元的, 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企业 10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 号) 四、申报条件 申报日上一完整年度单个品种年销售收入 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8 亿元、10 亿元的本 省医药生产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上一个完整年度单品销售清单和发票明 - 138 - 细或专项审计报告; 2. 规模首次达标的证明材料(企业承诺及市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意见)。 六、申报流程 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照要求组织申报,会同有 关部门上报申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 机构出具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评审意见, 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0551-60602740 - 139 - 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 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 (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 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 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 予以支持。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 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18〕270 号) 四、申报条件 报粮食产业化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 - 140 - 条件: 1. 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 2. 粮油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 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 3. 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4. 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健全,近三年未 发生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 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据、创新举措、资金投入及 来源、费用支出及成效分析)等内容。 2. 《2020 年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申报表》 《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3.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设备购置清单、 合同、发票,项目实施的有关材料(合同、协议 等)复印件,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 应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 - 141 - 材料,包括照片等。 六、申报流程 1. 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向 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申报 项目,提供资料。 2. 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 食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 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 食局)、财政局。 3.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 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填报《2020 年省级粮食产业 化项目汇总表》并将审核情况形成项目申报文件 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 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开展评审,并 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示。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637 - 142 -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建立有效激励机 制,对采取建设种植基地、开展优质粮食订单农 业等方式,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成效突出的示 范企业给予奖励。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 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 〔2019〕183 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 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 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 143 -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 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 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 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 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 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 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 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 - 144 - 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 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 145 -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企业按优质优价原则进行收购。 三、政策出处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国 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 〔2019〕183 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 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 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 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 - 146 - 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 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 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 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 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 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 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 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 147 - 支持粮食类示范企业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支持示范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 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订单收购,建设种植 加工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带动农民持续增 收。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 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 号) 四、申报条件 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本级示范企业申报具 体条件,不同地方条件不同。企业成为示范企业 后才有资格申报资金。 - 148 - 五、申报材料 1. 示范企业“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2. 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 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实 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 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3. 有每项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4. 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 报告; 5. 有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下达的有关 文件; 6.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 真实性声明; 7. 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 申请。 六、申报流程 1. 示范企业向当地政府申请项目验收,提供 - 149 - 验收资料。 2. 地方各级政府完成项目验收后,即可按有 关规定拨付资金。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0551-62870581 - 150 -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 农机产品补贴目录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粮食加工企业购置烘干设备纳入农机产品 补贴目录。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粮食产 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 〔2020〕2 号)。 此项为普惠性政策,无需申报。 - 151 - 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从 2020 年春季学期起,建立普惠性民办 园财政补助制度。对经教育部门认定,规范办园、 合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园给予补助。 2. 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市本级(市 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 300 元/生·年、其他 县(市、区)不低于 200 元/生·年,由各市、县 (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 补助标准。各地原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最低补助标 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补助标准的, 2020 年要达到最低标准。 三、政策出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 - 152 - 补助制度的通知》 (皖财教〔2019〕913 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五、申报材料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六、申报流程 详询当地教育部门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教育部门,省教育厅,0551-62831884 - 153 - 科技保险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 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 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 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 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 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 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 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 的 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上一年实际支 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 额不足 1 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 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 154 -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科技保险保费补助申请表; 2.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 印件; 3. 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市(县)先行补助资金到账单或文件(明 示补助额度)。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55 -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于上 一年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 万 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省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 不超过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 达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已申报省直其他部门研发设备 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 156 - 四、申报条件 在我省注册的上一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 构。 五、申报材料 1. 单位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 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3. 补助对象证明材料。 (1)企业 2018 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 上证明材料(须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的企业 2018 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省级以上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 企业申请补助的,提供孵化器出具的在孵化企业 证明材料。 (3)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提供省科 技厅批复及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 157 - 4. 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原值 10 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价)研发仪器 设备的购置合同、2018 年度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 应的 2018 年度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记账凭证。 以上提供购置合同的研发仪器设备名称、型 号/规格与发票、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以及附 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购置进口设备的证明 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 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对人民币央行中间价换算 额。 5. 研发仪器设备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补助的研发仪器设备已应用或准备应 用的研发项目相关的立项文件、立项合同、经费 预算、研发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 用途等,并提供申请补助设备现场使用的照片。 各市县须提供给予“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配套补助的财政资金到账单或市(县)下达的补 助项目文件(明示补助具体额度)。 - 158 - 上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8620 - 159 - 申报实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 方式;其中面上攻关类和科技强警、生态环境、 科技援藏援疆援青、国际科技合作、长三角科技 合作专项项目统一按照 80 万元/项、50 万元/项、 30 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人口健康专项项 目按照 30 万元/项、10 万元/项两个档次给予支持; 标准化专项按照 50 万元/项、20 万元/项、10 万 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 皖北地区和贫困县专项项目按照 20 万元/项给予 支持。其中由企业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应 不低于项目资金总投入的 60%。 - 160 - 三、政策出处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 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科资〔2019〕 33 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应符合当年省重点研发计划各领域 和专项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或技术 成果示范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可行性。 2.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 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信用记录 良好。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年份前一年 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3. 项目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申 报年份前一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须 达到或超过 1.0%(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 的申报年份前一年科技研发投入 107-1 表,107-2 - 161 - 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的, 申报年份前一年研发经费投入数据须达到或超 过 100 万元(本科高校以申报年份前一年全国高 等学校科技统计年报表(理、工、农、医类)中 的科技年报 2 表,科研机构以申报年份前一年科 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中的 JG1-08 表数据为准)。申报单位为规模以下工业 企业的,须提供在税务部门申报年份前一年度研 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佐证材料。 4. 项目主持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57 周岁,超 过 57 周岁的需由申报单位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 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项目主持 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职工,非申报单位正 式职工的需签订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项目主持 人在项目申报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6 个 月(需提供主持人年龄、工作单位等佐证材料)。 5.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 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 162 - 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 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和各类后补助、奖励、股 权债权投资项目除外)。 6.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 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 单位(高校院所按内设学院或研究所统计)和主 持人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验 收或至申报截止日期三年内有项目被撤销或未 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 主持人不得申报;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 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的一般不再安排申报。 7. 符合多个类别或专项项目申报条件的单 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科技援疆援藏援 青专项及分配有 2 个及以上申报指标的单位除 外) ,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及以上项目。 8. 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 单位应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 目标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 - 163 - 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9. 项目立项后,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 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主持人及团队骨干 原则上不能调换。主要指标及人员确需变化的, 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10.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 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 消立项资格。 在项目形式审查中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上 述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64 - 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单位,承担单 位投入不低于 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 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 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 165 - 2.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聘用人 员(聘用人员需与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 项目承担单位从事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 6 个 月);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保证有足够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社会信用记录良 好;没有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然 科学基金项目除外)。原则上不超过 57 周岁(按 申报截止日计算) ;超过 57 周岁的,申报单位需 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 退休等) 。 3. 公开竞争类项目应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 申报指南,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 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考 核性。 4. 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应由我省 企业牵头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 合作申报,或我省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高校、科 研院所牵头与企业合作申报,并签订合作开发协 - 166 - 议。重大科技成果系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 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 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 技成果。 5. 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省级 以上贫困县项目应由上述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牵 头,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报;项目应符 合省科技重大专项各领域申报指南,有合作基础 或合作意向,项目实施成果首先在上述地区转化、 产业化或示范推广。 6.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应 与各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和绩效, 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资金预算额度,固定 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等,按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执行。 7. 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 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截至申报 截止日期,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 - 167 - 题验收或三年内有终止、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 的承担单位(不包括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 大型国有企业和省农科院)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 报,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不得申报。 五、申报材料 1. 省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 2. 以上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68 -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 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 省按项目上一年实际国拨经费 3-5%奖励研发团 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 60 万元,每个单位 奖励额最高可达 400 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 只补助一次。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 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 - 169 -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上一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复印件。 3. 上一年年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经费到账证 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情况。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70 - 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获奖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 进步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 一次性奖励 200、100 万元。奖励资金 70%用于 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 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 且在皖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皖的企事业单位。 - 171 - 五、申报材料 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 2. 获奖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5036 - 172 - 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 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 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的补助,单个 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 上一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 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 技术合同已于上一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 - 173 - 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 10 万元(含)以 上。 五、申报材料 1. 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 请表。 2. 在皖企业申请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 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3. 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 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 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 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转账凭证金额数据不 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5. 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 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 盖企业公章。 6. 所购买技术水平先进性评价材料,包括评 价报告、鉴定证书、发明专利等;所购买技术转 - 174 - 化产业化报告等。 7. 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等资质证明,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扫描件,技 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 提供的技术合同和发票与单项成果信息表 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44232 - 175 -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度连续第 3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的企业或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 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176 - 五、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推荐汇总表。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74421 - 177 - 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 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 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 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上一年绩效情况,省给予 最高可达 20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 178 - 五、申报材料 1. 填写“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 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2. 种质资源库(圃)发展定位,以及本年度 工作方案和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 种质资源库(圃)建设规模,基础设施 (包括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保障条件证明 材料; 4. 对照“安徽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 奖励申请表”所填内容,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 179 - 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审定、登记,由我省主持选育的主 要农作物新品种、林木良种、动物新品种(配套 系) ,省依据转化推广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 元、1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国家审定登记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绩 效奖励申请表; - 180 - 2.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登记证书; 3. 制种(繁育)量、销售量、推广面积证明 材料,或品种转让推广(本省)协议; 4. 畜禽父母代销售量、水产新品种苗种销售 量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8791 - 181 -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 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管 理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 (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租用 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 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 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 之间共享服务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 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 不在补助范围。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 182 -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 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申请表 2. 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3. 上一年度内开具的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 费凭证复印件。 4. 出租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 5. 管理单位提交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2659625 - 183 -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费用为本省当事人应 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纠纷等产生的诉讼费 用。 涉外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省、市(县)各 按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财政 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 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 - 184 - 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专利维权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自然人 或法人。 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为上一年度内 结案的案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行政处理程序 已终结并获得胜诉;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 胜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五、申报材料 1. 安徽省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2. 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专利权属证明、行政处理决定或司法文书、费用 凭证等) 。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85 - 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 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 20 万 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1. 在我省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业(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 - 186 - 3. 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 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 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 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已按约定履 行完毕,在上一年度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 行为。 五、申报材料 1. 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请表; 2.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 书) ; 3. 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 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4. 专利评估相关材料复印件(评估报告、评 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5. 企业已还本付息证明材料复印件(贷款收 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及企业还款凭证等)。 - 187 -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88 -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 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本省 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 中国专利奖安徽省获奖项目奖励申请表。 2. 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证明材 料复印件。 - 189 -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90 - 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上一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 企业,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 通知》(皖政〔2017〕52 号) 四、申报条件 上一年通过评审获得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 示范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奖励申请表。 2、上一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证明 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或证书)。 - 191 - 六、申报流程 参照当年发布的通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0551-64691013 - 192 - 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 8%给予补助,单个 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四、申报条件 1. 申报的项目属于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 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 基础(简称“四基”)等领域,符合《工业“四基” 发展目录》等工业强基的重点和方向(具体目录 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平台)。 2. 项目前期工作完备,资金基本落实到位, - 193 - 已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合理。 3. 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3000 万元。项目为制 造业(不含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项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 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设备不予补助。 4. 列入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 支持。 五、申报材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核准(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等 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 行节能审查的高耗能行业需提供节能审查文件; 3. 项目资金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有效凭 证、设备清单和设备购置发票(由法定代表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 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 - 194 - 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 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52 - 195 - 洁净厂房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含 A 级 GMP 厂 房)每平方米补助 1000 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 方米补助 500 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建成并投入使用新一 代电子信息、食品、医药(经 GMP 认证)、化妆 品行业百级、千级洁净厂房的产权单位。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 196 - 2. 厂房建设可行性报告、建设实施方案、承 建合同、施工图纸、建设支付发票、竣工验收及 相关标准规范文件材料。 3. 生产车间洁净度达到百级、千级净化等级 及其实际面积、厂房产权等证明材料。其中,医 药制造企业需要提供通过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 房(含 A 级 GMP 厂房)、千级洁净厂房证明材 料。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59、62871141 - 197 - 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 予企业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5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 2 年以上独立法人 资格,原则上在省经信厅云平台上按时填报数据 的规模以上企业。 2. 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 5 种新模式中,开 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明显成 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 - 198 - 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3. 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 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 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 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 长性。 4. 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 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 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省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 示范带动作用。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提供安徽省智能工厂申报书或安徽省数 字化车间申报书。 2. 企业上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原件扫描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含会计 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 表附注。 - 199 - 3. 工厂或车间内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 的购置清单及购置发票原件扫描件。 4. 能够突出反映企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 间的电子照片(大小不低于 5M,像素不低于 800 万,张数不少于 10 张,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68 - 200 - 在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安徽工业 精品”的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 宣传推广费用给予奖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四、申报条件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品牌优势突出,企业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 企业自愿申报,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开 招标确定的栏目、时段播出。 - 201 - 五、申报材料 “精品安徽”央视宣传申请表、企业生产许可 证、企业商标注册证等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企业在省经信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 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 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 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98 - 202 -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 性奖补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拥有专职研发人员 50 人以上,其中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务者占 50%。 2. 拥有先进的成套研发仪器设备,能够满足 本行业技术和产品研发、设计、控制和试验的需 要,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3000 万元以上,其中近 10 年购置的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占 50% - 203 - 以上。 3. 近 3 年,在本行业究开发领域有多项国内 领先水平的应用性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至少 10 项相关科技成果向社会成功转化扩散,服务于本 行业其它企业,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 与国内外同行保持密切合作交流关系,掌 握该领域世界技术创新动态,具有跟踪国际先进 技术发展动态的能力。 5. 有 3-5 年的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对行业共 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研究课题和分阶段实施 方案及成果转化扩散目标。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2. 制造业创新中心基本信息表。 3.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包括: (1)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2)产业技术联盟组建方案; (3)中心法人治理结构; - 204 - (4)成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协议、方案 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40 - 205 -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1.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 性奖补 50 万元。 2.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专 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 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 原则上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 - 206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 各地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 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 示范性。 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15%以上。 4. 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 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 入的 60%以上。 5.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 著作权或专有技术 1 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 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 2%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4.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 纳税证明; - 207 - 6. 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7. 专利证书; 8. 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9.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 208 - 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补 8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在安徽省内工商注册登记、经认定的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且保持增长,纳税额在 100 万元以上。 (3)企业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细分 - 209 - 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前 5 或全省前 3。 (4)近 2 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 比重平均不低于 3%。 (5)企业获得 1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 相关的发明专利;或 5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技术) 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2. 专项条件(申报企业至少满足以下四个特 征之一) (1)专业化。企业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 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 术基础等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或拥有填补 国内及省内产业布局空白、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 的产品。 (2)精品化。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拥有 自主品牌且具备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主导制订相 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 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 - 210 - 或原料,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研制具有地方或 企业特色的产品。 (4)创新化。企业属于先进制造业、战略 性新兴产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服务型制造 等领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上云用数赋智”成 效显著,具有鲜明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新模式特征。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申请表》 ;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 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3.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归集表; 4. 相关证书复印件(专利、资质、标准等证 书,所获荣誉有关证明等)。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 211 -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 212 - 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认定的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给予一次 性奖补 5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在安徽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 型微型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除外) ; 2. 符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 优势产业、服务型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领 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技术创新能 力强、规模增长潜力大。优先支持具有新产业、 - 213 -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企业。 3.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 低于 5%; 4. 三年前当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 200 万元,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5. 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在安全生产、产 品质量、环保、税收等方面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高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数据采 集表》;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企业财务 审计报告; 3. 企业研发经费明细材料,内容具体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 号)关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进行归 集; - 214 - 4. 相关证书复印件(有关证照、专利、资质 证书等) ; 5. 材料真实性承诺。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14 - 215 -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 一次性奖补 5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 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财务收支状况 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 - 216 - 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 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 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 力,集聚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3)年服务中小企业 100 家以上;近两年服 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4)用户满意度在 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 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 影响力。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 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 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 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 务量的 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6)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 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 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 - 217 - 务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 75%以 上。 2. 功能要求(最少满足其中一项)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 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 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 年服务企业数量 100 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 服务活动 6 场次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 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 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 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 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 动 5 场次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 建有创业项目库、 《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 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 - 218 - 推介活动 5 场次以上;年服务人数 150 人次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 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开展培训活动 10 场次以上;年培训人数 1000 人次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 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 3 场 次以上;年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 4 亿元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 报告;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 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 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 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 计报告; 4. 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 - 219 - 合同); 5.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 总结、协议等); 6. 市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 格、资质(证明),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此 项如无可不提交) ; 7.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8.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 公章)。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6680 - 220 - 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择优给予一次性 奖补 5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 2 年以上。 2. 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 40 家,从业 人员 700 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70% 以上。 - 221 - 3. 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 6 人,其 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 2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 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 2 家。 4. 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 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 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 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 20%以上。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2. 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3. 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4. 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 表”(签字、盖章); 5. 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件) ; 6.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盖章)和其它资 质证明材料。 - 222 -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3 - 223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每户给予 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 若干意见》(皖发〔2018〕38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 续经营 3 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属于各省级中小企业主 - 224 - 管部门认定的(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或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 以及创新能力强、 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 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 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 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 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 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 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 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 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 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 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 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 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专项指标条件 1. 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 1 亿元 - 225 - 至 4 亿元之间,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 平均增长率达到 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 70%。 2. 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 达到 3 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 收入的 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 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 3 位 (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 性) 。 3. 创新能力。近 2 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 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从事研发和相 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5%,至少获得 5 项与主要产品相关 的发明专利,或 15 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近 2 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 订至少 1 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 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 - 226 - 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 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等) 。 4. 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 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 理方式,如 5S 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 CRM、SCM 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 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 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 1 项以上。企业产品生产 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 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 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 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五、认定申报材料 1. 企业推荐表; 2. 佐证材料。 六、申报流程 - 227 -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72 - 228 -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 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8〕95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技 术开发、项目实施、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良好的 社会信用。 2. 应为制造行业大型骨干企业、互联网企业、 - 229 - 信息技术企业、自动化企业等。 3. 应符合《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 报能力要求》 五、认定申报材料 《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43 - 230 - 国家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 项目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双创’平台试 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8〕95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为制造业提供“双创”平台 服务的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 电信运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 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 231 - 五、认定申报材料 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具 体申报按照当年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63 - 232 -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认定和奖补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 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 策的通知》(皖政〔2018〕95 号) 四、认定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 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高校及科研院所 等。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 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2. 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优先推荐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 - 233 - 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中的项目,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方向、建 设成效显著、转型升级效益突出、带动效应明显。 3.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2019 年工业互联网 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要求,可复制、可推广。 4. 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 报,在建项目(包括已列入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工程的项目未验收完成前)不可申报。 五、认定申报材料 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六、申报流程 企业获认定后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 厅“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 所在县(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713 - 234 - 工业机器人推广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第 1 类: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 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 励,最高 100 万元。 第 2 类:对年度购置 10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 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20%给予 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 万元。对年 度购置 10 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 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 15%给予奖补,最高 10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 号) 四、申报条件 - 235 - 第 1 类:机器人集成企业在省内注册,并将 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于省内其他企业。 第 2 类: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了 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第 1 类: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 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 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 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2)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在省 内企业中集成机器人的清单、销售合同扫描件、 发票扫描件; (3)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 机器人的清单、合同扫描件、发票扫描件。 (4)用户出具的盖章证明,每个集成机器 人在现场运行的照片。 第 2 类: - 236 -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 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建 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 资及资金来源等) ; (2)企业上一年度至项目申报截止日购买工 业机器人的清单、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机 器人在企业车间使用的电子照片(每个机器人 1 张照片,并附照片说明性文字)。 六、申报流程 企业根据奖补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厅“企业云” 服务平台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 (区)、市经信局审核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 厅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项目名单。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经信厅,0551-62871868 - 237 - 企业首发上市和“新三板”融资奖励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境内外公开市场首 发上市的企业给予 400 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 三板”融资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70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 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发〔2020〕4 号) 四、申报条件 1. 成功上市奖励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 - 238 - 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的首次辅导备案报 告及辅导备案信息披露证明文件、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文件(复印件) 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 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在境外股票交易市场融资的企业,需 要提供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出具的相关 证明材料,或者在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官方网站上 发布的已生效的招股说明书。 2. 首次股权融资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 况、挂牌市场、募集资金等); (2)《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申 请表》; - 239 -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 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托管交 易中心同意企业挂牌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安徽省股权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 (复印件);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情况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应于次季度首月 10 日前向市县财 政部门申报;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 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 复核,并运用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 行比对审核。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 将省财政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县 - 240 - 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申报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551-68150685 - 241 -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 给予贴息。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 四、申报条件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 由 20%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 - 242 - 五、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通过资格审核并成功获得创业担 保贷款后,相关贴息由经办银行申报,小微企业 无需申报。 六、申报流程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 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 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 1 个月内拨付至 经办银行。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551-68150685 - 243 -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的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 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 800 元标准给予 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皖 政办〔2019〕24 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 类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二级 法人单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 244 -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 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 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 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 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 5 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 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 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 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 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 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245 - 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 业考核。 5.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结业考核合格情况, 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 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46 - 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 转岗转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开展的职工转岗转 业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 12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皖 政办〔2019〕24 号) 四、申报条件 2019 年度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 部门《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 247 - (皖人社秘〔2019〕166 号)有关规定执行。2021 年底前根据国家及我省部署另行确定重点企业 (困难企业)。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 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 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 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 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 5 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 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 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 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 审核。 - 248 -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 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指导监督下开展结 业考核。 5.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结业考核合格情况, 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 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49 -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企业开展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中 级工 1500 元、高级工 2000 元、技师 3500 元、 高级技师 5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 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的通知》(皖 政办〔2019〕24 号) 四、申报条件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 类企业或独立法人企业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二级 法人单位(含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 250 - 五、申报材料 按照“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填报 即可,原则上实行无纸化申报。确需提供纸质申 请材料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作 格式文本并指导申请单位填写。培训组织实施过 程管理材料由企业自主妥善保管存档(不少于 5 年),存档信息应与申请开班的相关信息保持一 致。 六、申报流程 1. 企业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地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 系统”登录账号,在线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提交 开班申请。 2.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系统 审核。 3. 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 项组织实施,并接受动态监管。 4. 培训完成后,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251 - 部门或具备资质的行业鉴定机构组织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主要有三种方式:(1)由所在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省、市统考; (2)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开展鉴定;(3)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或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须满足规定的条件)。 5. 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参训职 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 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情况报同级 财政部门,于 2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入申 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52 - 电子创业券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电子创业券(以下简称“创业券”),是财政 资金支持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购买创业 服务,而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发放、流转、 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电子创业券计量单位是创 业金币,每个创业金币对应 0.1 元人民币。创业 券用户,是指符合条件、有意从云平台获得创业 服务并经合规确认的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 业。 3 年期内,每位创客用户申领额度累计上限 为 10000 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限为 4000 个创业金币;每户初创小微企业申领额度累 计上限为 30000 个创业金币,且每年申领额度上 - 253 - 限为 12000 个创业金币。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电子创业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461 号) 四、申报条件 1. 创客:主要是指在安徽省境内有创业意愿 或者有创业行为、年龄在 16-59 周岁且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初创小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 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且成立时间 不超过 5 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非国有小微企业。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登 录云平台注册,经实名认证通过后,均可成为创 业券用户。用户实名认证需在线填写《用户实名 认证信息表》,并上传以下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 (字迹需清晰可辨): - 254 - 1. 创客:身份证正反面、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2. 初创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 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 表人手持身份证近照等。 六、申报流程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在 云平台注册和实名认证后,即可登录本人账号在 云平台首页申领创业金币,所有业务均在线自主 办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0551-62998203 - 255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或补贴补助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在省级下达的大专项中,安排资金对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扩)建畜禽 养殖基地和种植原料基地、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仪器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补助。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农业产业化加 快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 年)的通知》(皖政 〔2017〕43 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256 - 五、申报材料 填写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 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 门 - 257 - 支持农业产业化“五个一批”工程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落实农业产业化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 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大对“五个一批”工程的 支持力度。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五 个一批”工程的意见》(皖政办〔2019〕21 号) 四、申报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填写不同项目申报书,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流程 1. 资金分至各市、县(市、区),由各市、 - 258 -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具体安排。 2. 填写项目申报书; 3.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 报;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部 门 - 259 - 省级外经促进政策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对开展进出口、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 合作等业务的企业,给予支持,政策有效期为 2020 年。 三、政策出处 1.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 2020 年省级外 贸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明电〔2020〕23 号) 2.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 2020 年省级外 经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20〕88 号) 四、申报条件 对开展进出口、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 合作等业务的企业。 - 260 - 五、申报材料 2021 年兑现政策时将会发布通知提出详细 要求。 六、申报流程 兑现政策时发布通知要求。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市商务局外贸处/科、外经科 - 261 - 标准创新贡献奖 一、政策类别 财政奖补 二、政策内容 《适用规则》第七条确定了对情节轻微的违 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分别对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 行政处罚做出了规定。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 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15 号) 四、申报条件 1. 标准项目奖的奖励对象是在我省依法设 立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研制的以下标准: (1)现行有效,实施 2 年以上(含 2 年, - 262 - 下同)的国家标准(含系列标准,下同); (2)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 实施 2 年以上的行业标准; (3)现行有效,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且 实施 2 年以上的地方标准; (4)现行有效,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 2 年以上的团体标准; (5)现行有效,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实施 2 年以上的企业标 准; (6)由我省相关组织机构牵头制定,国际 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 际电信联盟(ITU)或 ISO 认可的其它国际标准 组织发布 2 年以上、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 2. 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 工作的决策部署,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规划、计划, - 263 - 在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中贡献突出,有效促进相 关行业、领域的发展; (2)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 工作,取得创新性成果; (3)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具有一支结构 合理、稳步发展的标准化人才队伍; (4)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 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某一方面或 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贡献突出 五、申报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 合发布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指南,省市场 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推荐单位按照指南和通知 要求组织有关方面申报。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申报奖项信息 后,按照指南和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推荐单位 审查(标准项目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 - 264 - 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徽省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组织 奖推荐单位为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应当根据择优遴选的 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组织和个人,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 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 议后,按要求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各奖项推 荐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0551-63356674 - 265 - 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 号) 四、申报条件 1. 统筹地区实施条件:市级统筹地区上年末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 12 个月以上;失业 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 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全国城镇登 - 266 - 记失业率控制目标,其中失业保险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放宽至 20%;依法参 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 政策;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出清处置“僵尸企 业”。企业上年度因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生产 厂矿、独立项目等部门或机构受生态环境部门行 政处罚的,按比例扣减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 五、申报流程 1. 参保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 2. 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公示; 3.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 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免除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 后按失业保险缴费渠道直接返还企业。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67 -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就业扶贫车间 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根据 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 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 补贴,其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 动者或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每 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三、政策出处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 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 号) - 268 -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69 - 就业扶贫车间补贴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对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的,根 据吸纳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 每人每年 2000-3000 元的新标准给予就业扶贫车 间补助。 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就业扶贫 车间,根据新签订 12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用工 协议)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 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登记失业 6 个月以上 人员、贫困劳动者的,标准提高到每人 2000 元, 每个车间补贴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 270 - 三、政策出处 1.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就〔2020〕6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9〕25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热线: 12333 - 271 -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第一是“免”。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中小 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 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 受免征政策。第二是“减”。2020 年 2 月至 4 月, 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 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 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 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 272 - 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 发〔2020〕11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3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 273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 例降至 16%。 2.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按照 60%和 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 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 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 - 274 - 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12333 - 275 -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 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 (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 6 个月以上)的,分 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的 补助资金。对认定的“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 术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 2 万元资金资助。鼓 励各类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资助。 三、政策出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 步加强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7 - 276 -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 277 - 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1. 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资助 力度。对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 需求的在站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资助标准提高 至 5-20 万元。我省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国家“博 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 资助、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的,省级按照适 当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2. 提高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 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 10 万元生活补 贴。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招收的博士后享受同等政策。 - 278 - 3. 畅通博士后职业发展通道。从 2019 年起, 在本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业绩突出的出站博 士后,经设站单位考核为优秀,留在本省境内企 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的,可 由用人单位报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直接认定为副 高以上职称。经直接认定副高以上职称的博士后, 如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聘 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站博士后可不受任职年 限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 4. 加快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新 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和由省 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给予 30 万元建站资助,新设立的省级博 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15 万元建站资助。建站资 助经费在新设站单位招收首位博士后进站后拨 付。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 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 279 - 生活补贴。 5.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创先争优。 经人社部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 科研工作(流动)站给予 15 万元奖励;经我省 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给予 10 万元奖励。 6. 加速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定期择优遴选 一批在我省转化成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博 士后研究项目,省级一次性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 人员和设站单位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7. 加大博士后创业支持力度。对于出站博士 后创办企业符合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创业 园条件的,可申请入园并享受园区创业优惠扶持 政策。定期择优遴选一批我省博士后创办领办的 工业机器人、芯片、操作系统、基础软件、人工 智能、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等“卡脖子”技术领 域, 以及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领域的初创企业, 省级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创业补助。 - 280 - 三、政策出处 1.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 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 (皖发〔2018〕34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建设工作的 实施意见》(皖人发〔2019〕12 号) 四、申报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市级以上企业技 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相应等级的科技 研究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 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 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属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 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可优先设站。符 - 281 - 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 先支持设站。 五、申报材料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六、申报流程 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送设区市、 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551-62663176 - 282 -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我省一类至八类工伤 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 位工资总额的 0.2%、0.4%、0.6%、0.8%、1.0%、 1.3%、1.6%、1.9%。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 保险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合同造 价的 1.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 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 〔2018〕240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83 - (皖人社秘〔2018〕188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284 -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降率减费方式: 1.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 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 至 16%。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 1%(单位 0.5%、个人 0.5%) 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 调 50%。 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 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 - 285 - 均工资,按照 60%和 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 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 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 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 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60%至 300%之 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社会 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2 号)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 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 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286 -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用工 二、政策内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式: 1.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自 2020 年 2 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免征期限为 5 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 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减征期限为 3 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 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 2020 年 2 月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 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 衡的前提下,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 - 287 - 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个体经济组 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3. 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 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 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 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 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 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 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工程建设项目减免手续办理 方式由各地研究决定。 4. 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率等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 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5. 缓缴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 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288 - 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缓 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 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 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政策出处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0〕3 号) 2. 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 号)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安徽省 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 号) 四、申报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 - 289 - 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 享受缓缴的企业原则上应为 2019 年度按 时足额缴费的企业。 3. 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 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附: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承诺书; 3. 社会保险费缓缴协议书(经审批同意的)。 六、申报流程 1. 缓缴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 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受理缓缴单位申请表(其中申请职工个人缴费缓 缴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同意缓缴的 文书),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欠费等情况进行审查; 报送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 3. 对经审批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 - 290 - 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复与缓缴单位签订缓缴协议, 未获同意的,告知申请缓缴单位。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同级 人社部门(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和 12366 - 291 - 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除高 耗能行业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和两部 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电网公司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 的 95%结算。 三、政策出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 成 本 支 持 企 业 复 工 复 产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20〕258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 292 - 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 电价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目录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均降 5.03 分,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19〕311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 293 - 两部制电价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可自愿选择 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 纳基本电费。 三、政策出处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两部制电价政策降 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11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公司 - 294 - 家政企业水电价格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 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三、政策出处 省发改委《安徽省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 重点任务清单》(皖发改社会〔2019〕510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当地供电、供水公司 - 295 - 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对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等 60 项 117 种计 量器具强制检定,以及加油机、自动衡器、易燃 易爆气体检测仪等 75 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继 续停征收费。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 296 - 减免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 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 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 费用;自疫情结束后至 2020 年年底,对餐饮住 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 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 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市监发〔2020〕18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 297 - 对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免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 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298 - 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 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9〕46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299 - 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收费减免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 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 投资符合财税〔2019〕46 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 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 地方教育附加。 2.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 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 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 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 事业发展等因素, 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安徽省减征 50%。 - 300 -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 2. 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性基 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 号) 四、申报条件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 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 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定期公布 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五、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六、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1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特别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 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 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2 - 运输疫情防控物资纳税人免费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 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 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 况另行公告。 三、政策出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 303 - 2.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 年第 4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4 - 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 社会平均工资 2 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 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 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5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 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 306 -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7 - 小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政策类别 非税 二、政策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政策出处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 四、申报流程 通过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 五、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和 12366 - 308 - 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 业务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 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 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通知。 2. 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 发业务, 海关为其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 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 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 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 309 -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 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 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研发 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海关不按照加 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实施监管。 3. 研发料件、研发成品及研发料件产生的边 角料、坏件、废品等保税研发货物(以下简称“保 税研发货物”) ,海关应当要求区内企业按照以下 方式申报: (1)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 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 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 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 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 式“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 照“其他”(代码 9)申报。 (2)研发成品出境,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 域研发货物(代码 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 - 310 - 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成品进入境内(区 外),按照监管方式“成品进出区”(代码 5100) 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 (3)研发料件进入境内(区外),按照监管 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 5000)申报,运输方式 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 (4)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 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 码 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 0865)申 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 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 0844) 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 0845)申报,运输方 式按照“其他”(代码 9)申报。 4. 保税研发货物销往境内(区外)的,海关 应当要求区外企业按照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 方式按照“综合保税区”(代码 Y)申报。海关以 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完税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 - 311 - 关总署令第 211 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 确定。 5. 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运往 境内(区外)的,海关按照综保区关于边角料、 废品、残次品的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 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令第 12 号)有关规定办 理。 6. 研发成品可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 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 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 60 日内 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 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7 日内向海关申请,海关 可予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7. 保税研发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 一年,海关根据企业实际研发耗用予以核销。 8. 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 - 312 - 其保税研发业务: (一)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述业务开展 条件的; (二)未能将出区检测的研发成品按期运回 综保区的; (三)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保税研发货物按 照有关规定处置的; (四)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前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规定期限”由海关 根据研发合同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9.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出处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 发业务的通知》(署企发〔2019〕21 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 313 -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14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 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 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 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 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2. 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 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 出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出口货物报关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 - 315 - 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 请退货。 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 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 1 年内退运进境。 5. 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 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 第 44 号) 四、申报条件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 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通知》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通知》内容 - 316 -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17 - 实施提前申报举措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逐步实施进出口提前申报,鼓励企业采取“提 前申报”方式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提前办理 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 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在已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 据联网传输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企业 可按照规定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 年第 74 号) 2.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有关事 项的通知》(署综合函〔2018〕48 号) - 318 -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19 -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 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 第 77 号) 四、申报条件 合肥关区原产地证书办理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 320 -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21 -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 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 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 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2. 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 范围如下: (1)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 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 用品; (3)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 (4)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 - 322 - 少量、急用物料; (5)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 (6)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 (7)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 机器、设备; (8)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3. 上述货物、物品可不采用报关单、备案清 单方式办理进区手续;如需出区,实行与进区相 同的便捷管理模式。区内企业做好便捷进出区的 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 4. 区内企业有下列惰形之一的,海关可暂停 办理上述货物、物品简化进出区手续: (1)超出第一、第二条规定范围,擅自通 过便捷管理模式进出区的; (2)未如实办理货物、物品便捷进出区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侦查的。 5. 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业务、区 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仓 - 323 - 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 第 50 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庐州海关,芜湖海关,马鞍山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24 - 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审批改为备案”2 项。对登记注册在自由 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 “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 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2. “实行告知承诺”1 项。对全国自由贸易试 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 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3.“优化审批服务”12 项。在全国范围内,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 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 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保 - 325 - 税物流中心阳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 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 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 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 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 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 审批服务”改革。 三、政策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 第 182 号) 四、申报条件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 326 -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27 - 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 一、政策类别 进出口 二、政策内容 1. 截至 2019 年 11 月,根据总署文件和公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共 8 家保险公司可为企业出具《关税保证保 险单》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 2.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 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应 - 328 - 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 《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 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有布控查 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企 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74 号和第 117 号的规定,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 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 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工本;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 证保险通关业务。 三、政策出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 155 号) 2. 关税司《关于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试点 保险公司范围的通知》(税管函〔2019〕136 号) - 329 - 四、申报条件 进出口企业 五、申报材料 见《公告》内容 六、申报流程 见《公告》内容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各隶属海关 咨询电话:12360 - 330 - 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 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2.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试点覆 盖所有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职业院校(包括民办 普通本科高校、民办高职高专院校、民办普通中 等专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等),独立学院已转 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纳入放开民 办教育收费试点范围。试点学校学费、住宿费由 学校自主制定,执行前报所属价格、教育或人社 部门备案。 3. 放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 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 - 331 - 备案。 三、政策出处 1.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 育 收 费 试 点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皖 价 费 〔2017〕56 号) 2.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关于推进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皖价费〔2018〕70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551-62812071 - 332 - 减免民办教育机构租金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 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 户) ,免收 3 个月(2020 年 2 月、3 月、4 月)房 租。 2.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 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民办中 小学校和幼儿园参照执行免收 3 个月租金。补贴 或免收期结束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市、县(区)政 府视情适当延长政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 三、政策出处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 - 333 - 〔2020〕6 号) 2. 《防范化解当前教育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应对举措》(卫电〔2020〕84 号) 四、申报条件 详询出租方企业 五、申报材料 详询出租方企业 六、申报流程 详询出租方企业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出租方企业 - 334 - 深化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 电子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 清单管理制”登记。对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 残疾人员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个体经营,允许开 展为期 6 个月的“试营业”,“试营业”期间实行备 案管理。允许“个转企”的小微企业使用原个体工 商户字号。全面推行实体大厅“一窗受理”和互联 网“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预约叫号、容缺受理、 业务代办、同城通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和 长三角工商登记服务一体化”工作机制,方便企 业和群众就近办、网上办、快捷办和跨区域办。 - 335 -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皖市监发〔2018〕8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 336 - 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将乳制品、酒类(白 酒、食用酒精)、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谷类辅 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 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各 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仅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 工作。 三、政策出处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下放部分类别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权限的公告》(第 4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属地办理 - 337 - 降低用地成本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 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可以采 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限方 式供应。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 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可享受 5 年内不改变用地 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三、政策出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 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 版)〉的通知》(自然资办 发〔2019〕31 号) 四、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自然资源厅,0551-62553092 - 338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政策 一、政策类别 其他 二、政策内容 1.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 1 项特级 和 2 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 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 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 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资质;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 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 承包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 - 339 - 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 级资质,只核验一类满足要求的经省商务部门认 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该政策长期有效。 三、政策出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7〕97 号) 四、申报条件 1. 对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需满足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 1 项 特级和 2 项一级资质;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需提供市级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对装配式企业的认定文件及一项满 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 绩; 3. 企业申请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 - 340 - 装修专业承包资质的,需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总承 包一级或二级资质; 4. 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省 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 资质的,需提供一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经省商 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境外工程业绩。 五、申报材料 1. 具有特级和 2 项一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 资质需提供: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2.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直接申请资质需提 供:满足资质标准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文件 扫描件、符合资质标准的一类业绩材料扫描件、 当地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描件、企业法人承 诺书扫描件。 3.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许可 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无需提供材料。 4. 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 提供:满足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相关资信资格 - 341 - 文件扫描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一类境外工程 业绩材料扫描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扫 描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承诺书扫描件。 六、申报流程 以上所有政策内容企业办理均通过安徽城 乡规划建设综合管理平台中安徽省建筑业资质 申报系统下设的“直接申请”、“装配式企业资质申 请”、“直接许可”、“走出去企业资质申请”子项中 提出申请,所有材料均通过电子扫描件形式上报。 上报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受理、 初审、复审、审核、审批流程完成资质审核,审 核通过后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 示 5 个工作日后公告发放电子证书。 七、办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551-62871504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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