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 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黑发〔2016〕1 号)和精 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 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 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农〔2017〕8 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市(地)、县(市、区)(以下简 称市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 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 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 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 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第五条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省级财政依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 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 规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 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 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贫困革命老区、贫困 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 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市县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 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 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 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 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 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 整。 第三章 第八条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各市县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 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 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 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 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市 县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 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 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 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 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 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 省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 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 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 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 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 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 级。强化地方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地应充分 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 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 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各地应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 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省政府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及 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中央提前告知的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提前下达各市县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哈 尔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 第十四条 各市县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 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 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 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林业厅等部门 分别商省财政厅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 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 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 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部门负责资 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 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 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 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 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 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 厅、省扶贫办制定,省发改委、省民委、省林业厅配合做好 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林业等 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 计、检查等工作。同时,应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 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 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和林业 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 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附 则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财政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省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2〕131 号)同时废止。 《省扶 贫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 展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 〔2015〕6 号)、《省民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少数 民 族 发 展 资 金 和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的 通 知 》( 黑 族 发 〔2015〕43 号)、《省民委 省财政厅关于对<黑龙江省少数 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的通知》 (黑族 发〔2016〕17 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 意见》(黑发改地区〔2015〕48 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释。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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