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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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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的通知 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8〕6 号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 年 9 月 4 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帮 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流动资金紧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 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黑发〔2016〕12 号)、《中共黑龙 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142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 “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 3 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 号)中关于工业企业 享受流贷贴息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 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 省财政按新增贷款的 5%(贷 款利率低于 5%的,按实际发生利率计算),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普通工业企业流贷贴息 1. 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当年主 营业务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 300 万元,当年新增流动 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 3 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 50 万 元。(4)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普通工业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告。 (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有关会计账簿;企 业当年及上年度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等;企业当年及上 年度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及 上年度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账、利息账等(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等。 (二)困难工业企业流贷贴息 1. 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当年主 营收入 4 亿元以上且同比下降,当年企业亏损,当年实缴税金 500 万元以上,当年企业采 购省内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 的 25%,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 3000 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 3 个月,当 年实际付息不少于 100 万元。(4)市(地)政府确认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 若给予政策扶持后,有望促进企业稳定生产,对促进地方工业稳定运行具有带动作用。 (5)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困难工业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告。市 (地)政府确认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若给予政策扶持后,有望促进企业稳定 生产,对促进地方工业稳定运行具有带动作用的函。(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审 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有关会计账簿;企业当年及上年度缴纳各种税金等账簿、 缴税凭证(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等;企业当年及上年度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及上年度银行存款及银行借款账、利息账 等(复印件)。企业购买本地产品的发票等凭证(复印件);企业购买省内原材料金额明细 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 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等。 (三)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 1. 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 制造业企业。(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 150 万元,当年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 1500 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 3 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 于 30 万元。(4)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流 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 告。(2)佐证材料。与申报普通工业企业流贷贴息的佐证材料要求相同。 (四)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 1. 申报条件:(1)在我省贫困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 业。(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当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 80 万元,当年新增 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 800 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 3 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 20 万元。(4)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2.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贫困县制造业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告。 (2)佐证材料。与申报普通工业企业流贷贴息的佐证材料要求相同。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普通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贫困县制造 业企业流贷贴息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2. 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已享受普通工业企业、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贫困县制造业企 业流贷贴息政策之一的,本年度如企业变为困难企业并申请流贷贴息的,当年不予支持。如 下一年度企业仍困难并符合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条件的, 可在下一年度申报困难企业流贷贴息。 3. 同一企业上一年度已享受困难企业流贷贴息政策,本年度再次申请困难企业流贷 贴息政策的,不予连续支持。 第六条 新兴产业制造业企业以纳入省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统计名单为准。 贫困县以省扶贫办提供贫困县名单为准。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审 (一)正式启动。省工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申报工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工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及时 转发至所辖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市(地)工信、财政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联 合呈文上报,连同企业申报资料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贴息依据。 (三)现场审核。省工信委协调省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省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缴 税情况。省财政厅联合省工信委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 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贷款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 当年及上年审计报告及决算,当年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账簿原件。所需评审费用在 专项资金中一并列支。 (四)公示名单。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和省诚信办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与省工信 委会商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对未纳入名单的企业说明原因。支持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委门户 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拟支持企业名单提报省工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 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并拨付贴息资 金。各市(地)工信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名单内企业。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按照 拨付时限和相关要求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八条 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 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贴息资金的负担。贴息资金由属地财 政部门直接下发到企业,不得拨付到第三方再转付到企业。 (二)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行为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 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 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7〕7 号)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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