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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承诺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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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2018-2019 学年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 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 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 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67 号) 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 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 导员、班主任等组成 (3)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 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 班级(年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 (年级)范围内公示。 1 二、认定工作对象 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1.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673 元(含 673 元); 2.农村: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 500 元(含 500 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具体分为三档,档次划分如下: 1 档:一般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673~550 元之间;农村学 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500~346。 2 档:困难。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550 元(含 550 元)以下;农村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346 元(含 346 元)以下。 3 档:特殊困难。具备(一)款条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能出具相关 证明(民政或医疗部门的证明)的学生: 1.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2.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3.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 9 月进行。由学生 2 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 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居) 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核实、盖章,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无专用公章的, 可由政府代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 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 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 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 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 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 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 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3 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在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按照认定的结果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 报的内容须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民主评议的结果一致。 (6)学院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批、提交,并导出备案表,由学院分管 3 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本学院 受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建立和维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学院 本年度的认定工作作书面总结,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批,在尊重学院 评议结果的同时保留监督权、复核权。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有权对认定结果、调整或取消。 (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 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 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 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 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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