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运行管理.doc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一、项目运行管理规定 1.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指导老师对项目研究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 责人须按照申请书内容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按上级部门(学校)的要求,在规定 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展的相关材料,对研究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 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 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 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3.在项目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在学术思想、研究手段与方法、研究成果分析 总结方面给予指导;应注重学生创新思维的激发,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发展学生 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及坚忍不拔的态度;指导教师不得 代替学生完成项目内容,也不得将自己的成果转让给学生;指导教师应保证指导 时间和质量,及时填报《南京财经大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 查表》;如有特殊原因致使指导教师不能完成指导任务,要及时更换,报学校 “领导小组”备案,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学习、提前毕业、休学、退学等),无法 继续主持项目研究的,由项目指导老师从项目组中另选人选作为项目负责人,继 续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并报学院“领导小组”备案。国家级项目由学校相关主管 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由项目 负责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变 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备案;国家级项目须由相应的学校主 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做相应变更;未经审批随意变更的,将撤销立项,追回项目研 究经费。 6.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至少提前一 个月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经指导教 师和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 得超过一年;对于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中止研究的项目,学院将撤销立项,追回项 目研究经费,并取消负责人重新申请项目的资格。 二、项目检查与结题验收规定 1.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项目中期考核表》;指导教师对本项目进行一次中期审查,审查的内 容主要是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已取得的成果、下阶段工作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 况等;审查结束后,将项目检查结果上报学校教务处;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考核表 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停止项目运行。 2.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如开发的软件或 系统、发表的研究论文、专利、获奖、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 等);学院“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合格以上准许结题;不能按时结题或未通过评审 的项目,应当继续进行,经项目组成员努力仍不能完成预期研究任务,或项目研 究内容严重偏离原计划研究方向,该项目按终止处理,追回研究经费,项目负责 人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身份再次申报。评审结果为优秀的将给予指导教师和课题 组成员共 5000 元奖励。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项目:(1)申报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 指标未完成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 或挪作他用的;(4)违反学术道德、剽窃他人成果的。 4.各类学科竞赛项目均在竞赛结束后进行终期审查,由竞赛组织单位组织评 审委员会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获奖情况确定项目组成员的分数。 三、项目成果应用 1.创业训练项目的优秀成果可继续申请参加创业实践项目, 进一步开发孵化。 2.鼓励项目成果申报专利或有偿转让,鼓励在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研 究成果,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南京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 项目;结题项目成果受益人为南京财经大学。 3.学院每年将组织汇编《南京财经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汇编》,供总结和交流使用。 三、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由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品牌专业”专项经费进行资助。资 助标准如下:(1)重点项目(国家级)10000 元/项;(2)一般资助项目 A 类 (省级)6000 元/项;(2)一般资助项目 B 类(省级)5000 元/项。 2.项目经费统一管理;报销票据由指导教师签字、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最 后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品牌专业”负责人批准。 3.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用于项目训练;经费使用范围一般包括:材料费、药品 费、调研费、会务费、文具费、成果发表鉴定费、印刷费、邮寄费、计算机辅助 设备购置费、数据采集费等。劳务费不在项目支出范围,文具费超出 200 元应开 具明细项目。 4.对于延期的项目,学院不予追加经费;对于终止的项目,学院将不再划拨 剩余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