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南林发﹝2018﹞47号).doc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2018〕47 号 关于印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8 年 6 月 4 日 - 1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湖 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 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 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 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完成科技成 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 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和 学校利益,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 (以下简称“社科处”)是学校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 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 2 - 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他人有偿转让; (二)许可他人有偿使用;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六条 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方式确定。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网上公示科技成果 名称、成果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与成果受让方协商 制订成果转化合同; (二)科技处或社科处对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初审,并按学校 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会审审查; (三)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署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 合学校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 院起诉。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学校收入,实行 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 技术合同经费、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 - 3 - 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其转化收益按如下 办法分配: (一) 以有偿转让、 许可有偿使用转化方式所得净收益中 85% 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分别提取 5% 和 10%。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转化方式所得股权,奖励成 果完成人 70%的股权,学校持 30%的股权。学校由此股权所获收 益分红,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各 50%。 (三)以自行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所得净收益,奖励成果完成 人 70%;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和学校各 15%。 (四)以其他形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签订的转化合同实施。 第十一条 成果完成人采用直接领取现金方式领取科技成 果转化收益,学校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将 转化收益转入成果完成人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学校与学院所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与用 途: (一)学校所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由学校进行统筹管理。 (二)学院所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青年教师科研 项目配套经费、院学术活动以及校重点学科经费的配套等,并按 学校有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 4 -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 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总额不超过 10%的 中介费用。该费用在进行收益分配前扣除。 第十四条 签订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一律以学校名义并 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不得使用各部门或学院的名 义和公章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使用权和处置权归学校所有,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转化。学校所有科技成果的转 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私自转化科技成果或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弄虚作 假、非法牟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给学校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 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完成人赔偿损失;因科 技成果非自身原因(如经营管理不善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 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及获益比例由受益方进行分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社科处负 责解释。 - 5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办公室 - 6 - 2018 年 6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