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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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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使学生教育和 管理工作趋向规范,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具有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量化评价作用,而且具有推动高 校素质教育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有利于激励大学生沿着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前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形成你追我赶的学习气氛; 有利于学生的自我认识,发现不足,扬长补短,不断地自我完善,达到以评促改的效果,从 而有利于毕业择业和自我发展。综合素质测评有利于公正、准确地评价学生,为评定各类奖 学金、荣誉称号以及毕业鉴定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德、智、体、美、劳为核心,遵循全面科学的 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的评价, 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创造”,培养学生自律、自立、自强的精 神,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 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德育成绩 德育成绩基础分每人计 60 分,在基础分上开始加扣分,形成最后得分,满分为 100 分。 第四条 加分项目 1、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靠拢,认真参加党课 学习。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获得党课结业证书加 2 分。 2、学生干部:指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校团委,院团总支,校及院学生会、青年 志愿者协会、校社团联合会部长以上、 学生自治组织副会长以上,校级社团副社长以上, 其担任职务须在学年度满 6 个月以上,经相关部门评议合格者,每人每项加 2 分。学生干 部兼职不得超过两项,兼职者多加 2 分。 所在寝室上一学年度没有成员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寝室长,加 2 分。 3、在校级举办的学生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4、3、2 分,优秀奖加 1 分, 其他参赛者加 0.5 分;在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8、6、4 分,优秀奖加 2 分,其他参赛者加 1 分。在活动中若未设置具体奖项,如属最高奖 励则视同为一等奖,优秀奖可视同为三等奖。在学生活动中若设置为第 1-8 名,则第 1、2 名视同为一等奖,第 3、4、5 名视同为二等奖,第 6、7、8 名视同为三等奖,集体项目获 奖者减半加分。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4、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被校团委评为“优秀志愿者”“青年志 愿者标兵”者加 3 分。团委认定的“优秀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标兵”之外的志愿服务不 加分。 5、学生个人在上一学年度获得荣誉称号,加分情况见下表,此项加分可累计累得。 荣誉项目 加分分值 荣誉称号 省级及以上 市级 校级 7 5 2 6、学生个人在上一学年度获得奖学金者,加分情况见下表, 此项加分可累计累得。 奖 项 国家 学校综合奖学金 专项 奖学 励志奖 院长特 一等 二等 三等 奖学 金 学金 别奖 奖 奖 奖 金 10 8 8 4 3 2 1 加 分 分 值 7、积极参加校级学生活动者,每参加一项加 1 分(集体项目减半加分) ,此项可累加累 得。须有相关证明材料。 8、参加义务献血活动,加 2 分。 9、评为校级文明寝室寝室长加 2 分,成员加 1 分。 10、各学院可按学生在院内实际表现,给予 1-12 分综合表现分。具体比例为得 10-12 分者占参评人数 5%,得 7-9 分者占参评人数 10%,得 4-6 分者占参评人数 15%,得 1-3 分者 占参评人数 20%。 11、评为文明班级的所有班级成员加 1 分,班长加 2 分。 第五条 扣分项目 1、集体活动:校、学院、班集体活动无故缺席扣 2 分/次;迟到、早退扣 1 分/次。 2、党团培训:党校、团学干部培训考核不及格的扣 2 分。 3、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误,造成较坏影响,使集体荣誉受损或受 到撤职等处理,扣 5—8 分。 4、不认真参加班级及宿舍卫生值日或其它形式的劳动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 5-10 分。 5、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扣 5-15 分;所在寝室寝室长,扣 2 分。 6、所在宿舍评比不达标,其成员每人扣 3 分。 7、违纪扣分:校、学院通报批评扣 20 分,警告扣 25 分,严重警告扣 30,记过扣 35 分, 留校察看扣 40 分。 第三章 智育成绩 智育成绩以学年度平均成绩为基础分,在平均成绩上开始加扣分,形成最后得分,满分 为 100 分。 第六条 基础分计算方式 1、本年度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分得出智育基准分。 2、等级评卷考分换算标准为:优记 90 分,良记 80 分,中记 70 分,及格记 60 分,不 及格记 50 分。 3、不合格课程如补考后已通过考试,无论多少分,均按补考前分数计算。 第七条 加分项目 1、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加 15 分。独著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 分值不变情况下,按各自权重分享分值。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 2、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 10 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 上发表的加 8 分。独著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分值不变情况下,按各自权重分享分 值。 3、取得发明专利的加 10 分。独立作者获得全部分值,集体合作者在分值不变情况下, 按各自权重分享分值。 4、新闻类自撰作品在校级媒体上刊登者,最高可加 5 分;市级媒体上刊登者,最高可 加 8 分;省级以上媒体刊登者,最高可加 10 分。 5、专业证书:本学年度取得各类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者,每证加 5 分。 6、专业学科类比赛:校级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 4、3、2 分,优秀奖加 1 分,其他参赛者加 0.5 分;被教务处认可的校外各类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及 以上分别加 12、 10、8 分,优秀奖加 4 分,省级分别加 10、8、6 分,优秀奖加 3 分,市 级分别加 8、6、4 分,优秀奖加 2 分,其他参赛者加 1 分。 “挑战杯”“互联网+”“职业 院校技能大赛”等江苏省职业院校高质量考核指标中相关比赛在上述校外比赛获奖加分基础 上再加 5 分。在比赛规则中若未设置具体奖项,如属最高奖励则视同为一等 奖,优秀奖可 视同为三等奖。在比赛规则中若设置为第 1-8 名, 则第 1、2 名视同为一等奖,第 3、4、5 名视同为二等奖,第 6、7、8 名视同为三等奖,集体项目或集体参赛获奖者减半加分。参赛 未获奖的,须有参赛的相关证明材料。 7、成绩排名:本年度成绩位于专业第一名加 3 分,第二名加 2 分,第三名加 1 分,其 他排名者不加分,专业人数少于 50 人的减半加分。 8、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本学年度英语四、六级成绩达到基础目标者,加 2、4 分。日语、俄语、西班牙语、德语等非英语类等级考试参照英语考试加分。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二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 4 分; 计算机专业者加 2 分。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三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 8 分;计算机专 业者加 4 分。本学年度通过计算机等级四级者,非计算机专业者加 12 分;计算机专业者加 6 分。 10、学习进步加分:本学年度第二学期的专业排名新进入专业前三分之一名次(含)者, 加 3 分,专业人数少于 50 人的减半加分。 11、在校内学习的本专业考试无不及格者参加专升本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 3 分, 自学考试二学历专科每通过一门课程加 2 分。 第八条 扣分项目 1、课堂考勤:根据课堂考勤记录,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 1 分,旷课 1 学时扣 2 分。 此项分值累计累扣。 2、补考重修:补考扣 5 分/门(包括体育),重修扣 10 分/门(包括体育),同一门课程 不重复扣分,扣分取最高值。此项分值累计累扣。 第四章 体育成绩 体育成绩由基础分、应加分和应减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 100 分,在综合测评总成绩 中所占比重为 10%。 第九条 体育基础分的计算方式 基础分=(体质测试成绩 X50%+早锻炼成绩 X50%)X90%。 备注: 1、体质测试成绩为当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 2、早锻炼成绩=当学年 2 个学期早锻炼出勤率的平均值 X100,出勤率=实际出勤次数/全 勤次数。 3、免予体质测试的学生,基础分=早锻炼成绩 X90%。 4、免予早锻炼的学生,基础分=体质测试成绩 X90%。 5、同时免予体质测试和早锻炼的学生,基础分=体育保健课成绩(≤75 分)X90%。 6、毕业班体育基础分按 60 分计。 第十条 加分项目 1、入选校级运动队加 2 分,参加运动队训练两个学期以上加 3 分。 2、学年早锻炼出勤率达到 95%及以上者,加 10 分。 3、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按照如下标准加分: 名次/级别 省级 市级 校级 第1名 16 12 4 第2名 15 11 3.5 第3名 14 10 3 第4名 13 9 2.5 第5名 12 8 2 第6名 11 7 1.5 第7名 10 6 1 第8名 9 5 0.5 参加 5 4 0.3 备注: ⑴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照第 1 名、第 3 名、第 6 名的标准加分。 ⑵参加体育竞赛中途退出者不予加分。 3、校级体育类社团成员常年坚持参加社团活动者,加 1 分。 4、凡计入体育课成绩之比赛项目不再加分。 第十一条 减分项目 1、体质测试成绩不合格者,扣 10 分。 2、早锻炼出勤率低于 60%者,扣 10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学生或学生集体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突出贡献者(有经认定的事 迹材料或书面证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办学点)要加强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领导,认真严肃地做好日常 工作,建立健全班级日志、考勤表等各项考核制度,搜集、整理测评原始材料。力求准确、 全面、公正 地反映每个学生的在校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五月份进行,二年级 学生在六月份启动,九月底结束。一年 级学生自入校第二年起评。 各学院(办学点)成立由院(办学点)总支书记任组长,学 生管理办公室、院团总支 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院考核小组,负责统筹本院(办学点)的测评工作。 各班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和 2〜4 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 级测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班测评工作。 在每次测评前,要在学生中进行动员,讲明测评意义,解释测评方法,切实让每个学生 端正态度,实事求是,使测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测评工作程序为: 1、自我评议:由学生对照现实表现写出个人小结,填写《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综合 素质测评表》。 2、班级评议:由测评小组,根据每位同学的现实表现给予评价评分,加减分须提供有 效证明,填写评价意见、评定等次。班级初评结果应向全班同学公布。 3、各院(办学点)审核:各院(办学点)负责审核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结果进行调整,并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德育成绩(占总成绩的 30%)+智育成绩(占总成绩的 60%) +体育成绩(占总成绩的 10%) 。各项成绩均由基础分加减加分和扣分得出。 综合素质测评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差四档。总成绩≥ 85 分为优秀;75≤总成 绩<85 分为良好;60≤总成绩<75 分为中等;总成绩<60 分为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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