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告知承诺书.doc
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中介机构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书 本审批部门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 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承诺书》;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3.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 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下载“操作手册”, 按照“操作手册”说明,注册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填写相 关信息,并上传规定的电子材料(其中承诺书为 pdf 格式扫描件, 内部规范为 pdf 格式扫描件或者 doc 格式文档)。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部门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许可证 书。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指定网站 予以公告。 3.财政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两个月内,依法对中介 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包括主管代理记账业务 的负责人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且进行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照《行政 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 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基 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权益不受保护,对外做出的相关代理记账 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机构发生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附件 3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承 诺 书 本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郑重 承诺如下: 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法定条件、标 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在财政部门首次核查中发 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直至被撤销代理记账资格,并主动交回执业许可证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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