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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第11号 周双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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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水罚决字〔2018〕第11号 周双芝.doc

邵东县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水罚决字〔2018〕第 11 号 当事人: 周双芝,男,现年 47 岁,汉族,住址:廉桥镇瓦子坪 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110073093 一、违法事实: 2018 年 10 月份,巡查组巡查发现廉桥炉前水库管理范 围内有非法建筑物,为查明事实真相,我局水政执法大队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当事人没有在家,找 到水库管理所所长做了调查询问笔录,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我们水政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查明: 当事人于 2003 年 9 月份和上任管理所所长签订了 10 年 承包水库协议,用来养鱼、养鸭等多种经营,2009 年和现任 管理所长又签订了 15 年承包合同,每年租金 2000 元。2011 年 4 月份当事人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打鸭棚子和建房,鸭棚子 面积大约 1 千多平方,建房面积 302 平方。于 2018 年 1 月 份将鸭棚子拆除的,房屋没有拆除,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打鸭棚子和建房,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建筑物建在溢洪道旁,严重影响 水库行洪和防汛安全。2018 年 11 月 20 日,本局依法对当事 人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图等证据,足 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 当事人周双芝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 下,擅自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和打鸭棚子,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 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 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 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 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 三、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第四十一条和《防洪法》第三十七条,已构成“侵占 水工程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向当事人下 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邵水责改字〔2018〕第 10 号,2018 年 12 月 12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邵水罚告字〔2018〕11 号),当事人至今未提出陈述、申 辩和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特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依法将违法建筑物拆除,排除妨碍。 2、由廉桥镇人民政府、水管站、炉前水库管理所负责 落实验收到位。 四、告知权利: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知情权、异议权、申 辩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七权。”当事人 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行政 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邵东县人民政 府或邵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3 个月内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邵 东县水务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县水务局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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