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安化县水利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拟定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 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县江河 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 督实施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制定 规范性文件 1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 水利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的 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保 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 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 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 组织制定全县江河流域综合 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 实施。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 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 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方向,县级财政性资 金的初步意见,提出县级水利 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 施。 2 3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 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 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全县的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 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 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 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 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 织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 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指导 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 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县 级财政性资金的初步意见,提出县级 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设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县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 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 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 组织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 证和防洪论证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 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 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 备注 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 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 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核定水 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 量意见,负责县管入河排污口 设置审批工作。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 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 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 源管理保护工作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 量意见,负责县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 批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 工作。 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 织实施 4 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组织、 对全县水库、山塘、主要河流及重要 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 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水量 旱工作,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 应急调度 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县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库、山塘、主要河流及重要 工作 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 负责县级防汛抗旱物质的储备和管 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理,指导全县防汛抗旱物质储备工作、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 抗洪抢险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 工作。 设与管理 负责全县防汛建设器材及防汛预警 系统的建设与维修管护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 划并监督实施 5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 取得工作 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农村电气化及小水电代燃 料工作 负责全县水电开发建设指挥部日常 工作 2 负责宣传贯彻《水法》、《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并 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 执法,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的查处,协调、指导水事纠纷 的处理,协调、仲裁跨乡镇水 事纠纷。 负责水事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 水、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和其他 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开展水行政执法,在管辖权限范围内 查处涉水违法行为,配合公安司法机 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协调部 门及跨乡镇区域的水事纠纷 承办或协助上级部门行政应诉、行政 复议工作 负责编制河道清障、治理,综合开发 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县管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 的审查报批工作 7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 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 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 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河道管理 工作。 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的许 可审查 牵头组织全县水域范围内的砂石资 源等的开发、利用、保护 组织采砂许可证的核发及河道采砂 管理费的征收 组织指导全县水务工程的确权划界 8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 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 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 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 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 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 预防并定期公告 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 收工作 3 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及使用管 理的监督检查 9 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 组织拟订节约用水政策 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 组织编制全县用水定额标准 规划,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 组织、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组织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10 指导农村水利工程。组织协调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 节水灌溉、机电排灌等工程建 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 饮水安全工作。 指导农村节水灌溉、机电排灌等工程 建设与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 计划编制论证立项审批和建设管理 工作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技 术指导、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 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11 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 产监管工作,负责对水利资金 的使用和局属系统国有资产 的监管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开展水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业务指 导与服务 负责对局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管工 作 指导全县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 12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和监 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 规范,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 监督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和工程安全监管。承担水 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 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 工作。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 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 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 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掌握全县水利工程安全动态和安全 监督工作情况,负责权限内水务工程 的安全监管 4 开展全县水利行业和受益项目安全 生产的监督检查活动,提出整改意见 并监督实施 13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水利局 1 水功能区 水质状况 监测并发 布通报 县环保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对水资源保 护负责,核定 水域纳污能 力,提出限制 排污总量意 见,开展水功 能区水质监 测;水利部门 发布水文水 资源信息,其 中涉及水环 境质量的内 容,应和环保 1 、《 中 华 人 民 部门协商一 共和国水法》 ; 致。 2 、《 中 华 人 民 环保部门对 共和国水污染 水 环 境 质 量 防治法》。 和水污染防 治负责,组织 编制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计划 及相关政策 并监督实施, 开展水质监 测;环保部门 发布水环境 信息,对信息 的准确性、及 时性负责。 6 案例 县水利局 2 拟定水功 能区划 县环保局 3 1、会同环境 保护主管部 门拟定水功 能区划并监 督实施; 2、核定水功 能区水域纳 污能力,向环 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提 出该水域的 限制排污总 量意见。 会同同级水 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水功 能区划。 县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 设置同意 县环保局 按照环评审 批权限对县 水利局同意 设置入河排 污口的建设 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 进行审批。 入河排污 口设置管 理 7 2006 年省水利厅会 同省环保厅共同拟 定《水功能区水环 1 、《 中 华 人 民 境功能区划分方 共和国水法》 ; 案》,水功能区水环 2 、《 中 华 人 民 境功能区实现起至 共和国水污染 断面一致,目标水 防治法》。 质一致,在确定水 功能区范围内,划 定水环境功能区。 某县污水处理工程 需设置入河排污口,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 则,排污口设置需 征得当地水利局同 意,该项目污水处 理厂委托中介机构 编制了《某县污水 处理工程入河排污 口设置论证报告》 , 1 、《 中 华 人 民 由县水利局组织召 共和国水法》 ; 开论证报告专家审 查会,在充分对比 2 、《 中 华 人 民 排污口设置方案后,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专家原则通过论证 防治法》。 报告,并提出修改 意见。论证报告修 改完善后,提交县 水利局,水利局出 具入河排污口设置 同意书给环保局, 并提出水资源保护 要求。县环保局根 据水利局意见,对 入河排污口设置进 行环评审批,手续 4 5 县水利局 负责对河段 水量及流向 监测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对河段 断面水质监 测工作实施 统一监督管 理。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编 制河道采砂 规划、河道采 砂防洪影响 评价、统一发 放河道采砂 许可证、组织 水污染防 治和水资 源保护 河道采砂 8 流程齐全后发放排 污许可证。 全县江河流域跨行 政区域河流交接断 面水质保护管理, 由县环保局会同县 水利局实施。县环 保局对交接断面水 质监测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县水 利局对交接断面水 量及流向监测工作 1 、《 中 华 人 民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若河流出境断面的 护法》 ; 某项污染物指标评 2 、《 中 华 人 民 定为不合格的乡镇,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从下一年度开始, 防治法》; 该乡镇直接影响交 3 、《 中 华 人 民 接断面水质相关区 共和国水法》 ; 域内排放该项污染 4 、《 湖 南 省 湘 物的建设项目环境 江保护条例》 。 影响评价文件、水 资源论证文件,分 别由相邻各方的共 同上一级环保部门、 水利部门停止审批、 核准相关区域内增 加排放该项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和新的 大宗取水项目,停 止设置新的入河排 污口。 1 、《 长 江 河 道 河道砂石资源进入 采砂管理条例》; 政府公共资源交易 2、湖南省实施 平台,通过拍卖、 《 中 华 人 民 共 招标、挂牌方式取 和国水法》办法; 得采砂权,缴纳河 3 、《 湖 南 河 道 道砂石开采权有偿 采 砂 管 理 条 例 出让收入价款,颁 县国土资 源局 县交通运 输局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6 河道保洁 县水利局 河 道 砂 石 开 (试行)》 。 采权的有偿 出让、河道采 砂统一监督 管理,牵头组 织考核评价。 负责河砂资 源地质调查 评价、资源储 量管理、资源 权益价款评 估,参与编制 河道采砂规 划、河道砂石 开采权出让、 河道砂石许 可证会签。 负责采砂船、 采砂运输船 管理及其水 上交通安全 监管,参与编 制河道采砂 规划、河道砂 石许可证会 签。 参与河道砂 石开采权出 让、河道砂石 资源费的管 理。 负责水上治 安管理,依法 打击河道采 砂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 负 责 组 织 清 1 、《 中 华 人 民 9 发采砂许可证。在 这一过程的实施中, 县水利局、国土资 源局、交通运输局 和财政局,分别按 照职责分工完成相 关的工作。在实施 河道砂石开采的过 程中,出现违法行 为,由公安部门进 行联合执法。 县住建局 理 影 响 防 洪 共和国水法》 ; 安全的河道、 2 、《 中 华 人 民 水库漂浮物。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负 责 组 织 清 防治法》。 理影响城市 市容市貌和 城市用水取 水安全的河 道、水库漂浮 物。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0 (一)防汛抗旱及水库调度工作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及水库调度工作,确保防汛抗旱各项措 施落实到位,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防指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流域或区域防御洪水方案、洪水 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包括上级部门审定批准的方案) 制定、审批和执行的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 行普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 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内容。 (1)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雨水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易洪易涝区人员转移方案及执行情况; (7)其他相关内容。 2.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落实情况 11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情况 (4)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5)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6)流域性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7)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8)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9)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 (11)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 走访巡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基层自查。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2.乡镇防指及防指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3.定期检查。县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 1-2 次,采取听取汇 报、现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方式。 4.不定期抽查。县防指及防指办在洪涝旱灾害事前、事中、 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5.灾情调查。发生灾情后,赴现场了解灾情,指导抗旱救灾 工作。 六、监督检查程序 12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 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 关管理制度和记录,踏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 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3.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 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县防指办。 4.汇总报告。县防指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 告,报县防指领导。 5.整改落实。县防指向乡镇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上报情况。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 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 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进行处 理。 13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基本 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 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 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安化县水利局负责本县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 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 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 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 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 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 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 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 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14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 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 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 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 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 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 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 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 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 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 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 实。 4.根据上报的开工书面报告进行符合性、合规性审查。每年 汛前下发年度安全度汛工作通知,审查上报备案的度汛方案,必 15 要时参加防汛预案现场审查会。 5.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 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 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必要时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飞检”;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 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稽察组专家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六、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 2.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等方案; 3.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4.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 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 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6.印发稽察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稽 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项目法人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16 七、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质 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7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为切实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基本建设 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 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范围 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 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 质; 2.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以及现场服务体系建 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 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 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 3.检查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情况实施监督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抽查为主,主要针对 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 18 五、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 情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 依据法律处理; 4.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六、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时,须由 2 名以上工作 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有关单位的质量情况汇报。 2.检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3.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 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出现质量事故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19 (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加强对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特制 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1.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和施工现场,水利运行管理单位及水利工程; 2.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对下属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 经费落实、应急预案与演练、宣传与培训和工作部署等。 2.对项目法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 机构设置;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3.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 20 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监 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监理大纲、监 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情况;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 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三类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及执行情况;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危险源分类、识别 管理及应对措施等。 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施工支护、脚手 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个体防护 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 情况;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 6.对水利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责任制情况、组 织管理情况、安全鉴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工程现场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 2.专项督查。根据上级要求与统一部署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3.不定期抽查。 21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 作,积极发动水利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查,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 实际,开展重点督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单位与项目,责 令停工整改。 3.通报整改。视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组织督促认真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利建 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 水利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三违行为”立即 制止;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进行反馈,要求落实整 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支持、配合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及时予以处理。 22 (五)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 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 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 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 2 次;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 2 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由县砂管办牵头组织成 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 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 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23 (三)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 (二)推进河道采砂社会化管理,召集采砂从业人员、砂机 主出席会议,督促砂机从业人员、砂机主落实河道采砂责任并签 订河道采砂承诺书; (三)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 传培训; (四)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 发生; (五)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有偿出让工作,落实出让规定, 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六)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砂机检查 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不定期检查砂机落锚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 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 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 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 24 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 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 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 施; (二)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砂机负责人,做好防汛应 急措施; (三)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5 (六)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行政相对人违反相关水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属于县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水利厅发布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实施基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停止 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 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无法适用简易 程序只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 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 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 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 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 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26 指派 2 名或者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 查或者勘验,拍摄照片或者制作视频资料保存,制作《询问笔录》 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如果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 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 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法定手续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 办。 (二)立案阶段 1.立案。应当立案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执法人员于案发之 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 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 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 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 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 决定的,并指定 2 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 政处罚(处理)告知书》。 27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 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 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 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 告》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 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 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 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 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 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28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 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 2 名以上案件承办 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当事人自觉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 政机关自行组织强制执行。 (七)结案。按规定程序制作结案报告。 (八)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 29 (七)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完善省市县三级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我县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改善, 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设置入河排污口 项目的监督管理。对其辖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包括上级审 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经县级水行政主部门(包括上级审批)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的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县级水行政主部门(包括上级审批)同意设置的入河排污 口设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经审批同意的入河排 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要求的落实情况;特别情 况下限制排污的落实情况;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其他需 要注意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抽查不 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设置入河排污 口单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 30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必要时要求 被检查单位提供自查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入河排污口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要求排污单位报送试运 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3.对设置入河排污口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并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设置入河 排污口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达 整改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 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 (八)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完善省市(州)县 (区)三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 效利用,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取水项目的监督 管理。对辖区内取水项目(包括上级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 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对取水户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 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 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 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 1 年一次,检查范 围为辖区内主要(包括上级审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 期进行,重点抽查本级审批的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进 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责令被检查单位或 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2 2.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 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 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 划; 4.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 行现场检查;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5.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 评估取用水情况。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2.通知相对人并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3.通过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 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4.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 通知。 5.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七、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 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 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 33 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 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 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 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 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规定, 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 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 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 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的。 (九)农村水电站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34 为规范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农村水电站(装机在 5 万 千瓦及以下水电站,下同)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农村水电站的综 合效益,特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按审批权限负责农村水电站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农村水电站。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 (5)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6)持证上岗情况; (7)水电站水库控运计划、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 行情况; (8)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0)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铭牌悬挂、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1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 (12)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防汛检查等; 35 2.抽查。选取部分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 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在水电站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开展现场检查,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 与水电站工作人员面谈、实地巡查、查阅相关台账资料等形式进 行检查;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 问题进行通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4.整改处理。督促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 报整改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技 术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 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建设程序不合法的,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 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 求及时整改。 36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 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 暂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 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 26 号令)、《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16 号令)等法 律法规进行处理。 37 (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规范我县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的管理,确保依法开展有关业务,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本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 、 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场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2.各市场主体是否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水利建设业务; 3.开展水利建设业务的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5.各市场主体承接水利建设业务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强 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监理企业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检查体系情况; 6.各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信用档案、履约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时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 3.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每年开 38 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结合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采取核查现 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监督 检查,核查市场主体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执行法律法规 及强制性标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检查 体系运行情况、履约情况等。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能持续符合资质 条件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可报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水利建设业务的,按照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水利建设市场 主体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水利厅或告知相关部门。 39 (十一)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 为加强水利工程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验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验收质量,及早发挥工程效益,特 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安化县水利局按权限负责本县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 验收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县级负责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 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阶段验收。 ①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②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③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④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⑤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2.竣工验收。 ①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②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③检查各单位工程能否正常运行; ④检查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 ⑤检查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40 ⑥检查工程投资是否已全部到位; ⑦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 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⑧检查运行管理单位是否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是否落实; ⑨检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验收资料相结合; 2.组成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讨论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监督检查措施 1.验收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现场; 2.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3.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4.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程序 1.阶段验收。 ①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③召开阶段验收会议,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 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④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⑤印发阶段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 ①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41 ②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③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④成立专家组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⑤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检查工程现场、 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查阅资料,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⑥有关单位修改、完善相关工作报告,补充有关资料; ⑦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 验收; 2.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 工程施工;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 印发验收鉴定书; 4.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 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 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2 (十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后续监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 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的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做好其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上级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的对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包括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水保方案修改及水保措施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保设施建设内容,水保设施施工进 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保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 向河湖、水库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43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 1-2 次,抽查不定期 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 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 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 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了解情况。 4.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 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 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 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并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 44 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 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 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季报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 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 流失的,报经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 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 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 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 进意见。 45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县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 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 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湖 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等相关规定,制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相关 规定制订。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受安化县水利局委托 46 实施行政处罚的安化县水政监察大队。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 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 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安化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 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 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 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安化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予 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7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1 发布水文 情报预报 2 组织防汛抗旱 宣传和演练 3 河道保洁 4 河道生态建设 技术服务 5 6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县防汛办 0737-7222073 县防汛办 0737-7222073 县河道 管理站 0737-2760902 指导各地开展河道生态建设, 提供技术服务。 县河道 管理站 0737-2760902 水利行业安全 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 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 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 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 组织局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 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 练活动。 安监股 0737-7224705 水法制宣传 活动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水 水政监察大队 法制办 法律法规知识,开展水资源、 水域、水工程保护安全等知识 宣传服务活动。 发布全县水文测站收集到的 降水量信息和主要江河控制 站监测到的水位信息。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 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 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 和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 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 练。 指导开展主要河流区段水面 漂浮物打捞工作;做好突发应 急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资江 水面日常垃圾监测和信息收 集工作。 48 0737-7224705

安化县水利局责任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