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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渠五原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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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干渠五原县段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成果摘要 河流级别 总干渠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河长的河 流。 编制单位 本次划定方案由巴彦淖尔市河套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编 制。 任务缘由: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 河湖〔2018〕314 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 围划定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 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内河湖〔2019〕18 号) 以及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河湖管理范围与保护 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巴政办函〔2019〕42 号)要求。 划定原则: 总干渠五原县段涉及总干渠中心线桩号 87+218km— 131+742km (44.524km),总干渠在全县沿渠建有堤防工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 划定标准》的通知(1995 年 10 月 8 日) 、巴盟行政公署《关于加 强维护水利设施和灌排管理的布告》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 划定成果: 按照划定原则,总干渠五原县段水工程管理用地范围为:总干渠 右侧桩号 87+374km— 131+919km(44.545km)范围内总干渠堤防背 水侧堤脚以外 100m(节制闸下 70m),总干渠左侧桩号 87+604km— 132+131km(44.527km)范围内总干渠堤防背水侧堤脚以外 100m(节 制闸下 70m),若左岸范围线跨越包兰铁路界限则将管理范围退至包 兰铁路与总干渠分界范围; 保护范围界线初始值定为对应管理范围边界线再向外 100m(70m)。 总干渠左岸保护范围线均跨越包兰铁路界限,左岸保护范围线依照实 际情况确定,如果总干渠堤外脚与包兰铁路界桩距离大于 100m(70m), 则除管理范围外实际距离为保护范围,如果总干渠堤外脚与包兰铁路 界桩距离小于 100m(70m)则不设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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