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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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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 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 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 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 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申报享受 “六 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纳 税人依据 2021 年办理 2020 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 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 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 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 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 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 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 年 6 月 30 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 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 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 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 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 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 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 “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 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 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 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 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 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 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 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 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 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 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5 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二)2021 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 项执行。 (三)2024 年办理 2023 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 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 止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 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 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9 号)中的《财产和行为 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 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20 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 算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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