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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哈工程校发〔2015〕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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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哈工程校发〔2015〕74号).doc

校字〔2015〕74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黑龙江省人民政 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 见》(黑政发﹝2015﹞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 《哈尔滨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 2015 年 29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第三届党委第 95 次常委会会议研究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 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2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学生的科 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 (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我校职务技术成果, 即学校聘用人员和在读学生完成学校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 学校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 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在已完成 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人力、物力等资 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 和产业化等类型。“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 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 “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 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 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 - 2 - 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 (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 化;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和实施 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院进行校内备案登记,实 资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 的主要职责如下: 科研院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 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 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凡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 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由科研院负责组织实施。 实资处负责科技成果产权备案;核准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 价;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办理学 校对外投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经委会负责审议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中对外投资、技术转 让和许可事项;组织和初审科技成果产业化相关事项、材料,提 交校内相关部门会签、审批和学校相关会议决策等。 财务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建账及投资的具体账务操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在读学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 院系对成果完成人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签署意见,支持 - 3 - 和协助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平台, 代表学校对外投资;负责联合国内外产学研单位,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要求,积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工 作;对全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参股企业依照章程享有股东 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第九条 不涉及学校对外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程序 为: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院, 科研院负责组织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校内审批程序为:成果完成人提 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提交经委会,由经委会负责转化 方案、价值评估、技术入股、可行性分析等材料的组织或初审并 提出审批意见,科研院、实资处对科技成果权属、价值核准提出 会签意见并进行适当公示,最终经学校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 待转化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 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其中,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的, 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军品科研成果向民品市场技术溢出,原 则上不支持军品科研成果小批量生产类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价值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下的转 化事宜由校长办公会决定,300 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院系应采取积极措施,制定相应配套政 策,积极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施。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师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 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教职工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 的重要依据之一。 - 4 -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收益分配 本办法所称的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 一切收益,包括转让收入、许可收入、利润分成、作价投资的股 权收益等。 第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应用和科技成果转移中,转让净收益 按如下比例分配:10%作为学校收益,部分用于设立科技成果转 化基金;20%作为院系收益,主要用于推进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70%奖励成果完成人。 第十八条 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经 过评估作价后,50%-90%奖励成果完成人用于企业股权,其余部 分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用于企业股权。涉及学校重要核心技 术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果完成人和学校用于所创办企业的股权 之和原则上应占该企业总股权的 50%以上。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科研团队内部各成员之间 的分配,由成果完成人根据参加人员的实际贡献,内部协商决定。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学校奖励的人员,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 进行。学校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实资处会同相 关部门代表学校对成果归属行使裁定权。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技 术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单位或个人擅自实 施或者变相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属侵犯学 校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追究相关人员 法律责任。 - 5 -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参与人应遵守学校保密规定, 加强国家秘密以及学校商业和技术秘密的保密工作,如发生失泄 密行为,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通过法律手段收回 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 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二)未能履行合同,因我方过错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 学校声誉和权益; (三)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 料,引起合作纠纷; (四)未经许可,私自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作范围的技 术资料; (五)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附 则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经学 校正式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事项按原会议决定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6 -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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