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工信人[2020]162号).docx
山东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 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加强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提供 坚实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中共山 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 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经济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 对应为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商管 理、企业管理、商业经济、市场营销、财政税收、金融、保 险、运输经济(公路、铁路、航空、水路)、人力资源管理、 工业经济、建筑经济、旅游经济、房地产经济、劳动经济、 经济研究、经济信息管理、经济管理、农业经济及知识产权 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1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任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 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会计、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 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 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 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 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或相关系列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且 近 10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 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 “合格”以上档次。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 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 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 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 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 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市属及以下企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 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 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有关部门批准, 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CSSCI 来源期刊上发 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期 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4)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 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 3 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 实施。 (6)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 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县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 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 实施。 (10)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课题,并结题 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县级以上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县级以上表彰。 (二)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 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 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 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 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 4 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 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 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 条件之二,其中,(9)至(12)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规模以上 企业等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 目,达到预期目标。 (2)作为第一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 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省以上有 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CSSCI 来源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 业学术著作或教材。 (5)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项目的基础设 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 实施。 (6)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 或通过验收。 (7)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5 (8)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9)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 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10)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11)作为前 5 位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奖励。 (12)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表彰。 第三章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 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且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的,允许破格申报经济专业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 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须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以上,各年 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 2 年度考核为 优秀。 第八条 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条 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下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外投 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 标。 6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 政策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经市以上有 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CSSCI 来源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 的著作或教材。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 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 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 通过验收。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 获市级以上奖励。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或市级 2 项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级以上 1 项或县级 2 项 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 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级以上 1 项或县级 2 项 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市级以上 1 项或县级 2 项奖励。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市级以上或县级 2 项表彰。 第九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应至少具备下列 条件之三,其中,(九)至(十二)条,仅适用于市属及以 7 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等 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 到预期目标。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 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后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CSSCI 来源期刊 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 值的著作或教材 2 部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基础 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 功实施。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果 获省级以上奖励。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并结题或 通过验收。 (八)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 重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 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 课题,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在经济领域研究与实践的成 果获省级以上 1 项或市级 2 项奖励。 8 (十二)因工作业绩显著,获省级以上表彰。 第四章 第十条 第十一条 附 则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 要目总览》所列书目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 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所列书目等,“CSSCI 来源期刊”指 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CSSCI 来源期 刊目录》收录的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扩展版来源期刊,不 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 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期刊。 (三)“出版书籍”指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 CIP 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 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四)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 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 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 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 市级以上表彰指: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 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省级以上表彰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9 (五)“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 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 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六)“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 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 等。 第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在职责范围内,制 定本市有关标准条件,相关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定 职责、受委托或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 2020 年 11 月 10 日施行,有效期 至 2025 年 11 月 9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