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docx
附件 1 2016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 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战略、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培养更多 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16 年将继续实施创新 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并新确定 一批国内外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间以创新型培养模式和培 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二条 创新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 施。 第二章 项目选拔办法及选派类别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先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资助项目, 再由项目单位进行人员选拔的方式,人员依托项目派出。 第四条 各单位须结合本单位实际, 研究确定拟申报项目, 并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家留学基金 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获批项目单位根据确定的人 选要求,进行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录取,不受 理个人申请。 第五条 主要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联 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各类别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建设高 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执行。 对赴海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6-48 个月,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12-24 个月,具体以留学单 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6-24 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资助期限为 3-12 个月。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 2016 年度项目申报准备工作于 2015 年 9 月启动。 请各单位于 10 月 15 日前将《2016 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项 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及单位推荐公函寄 (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 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及《创新型人才 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信息采集表》发送至 cxxm@csc.edu.cn。 第七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院校、科研院所、实 验室,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双方应签有具 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在培养目标、模式或其 它方面具有创新性,有较明确的问题导向,重点支持国家教 育改革导向性项目或国家战略及重点行业急需的人才培养 项目。 第八条 各单位每年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项。对 于培养方式或培养目标、选派学科专业相近的多个中外合作 项目,请整合后申报;对于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 派学科、专业应考虑关联性。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5 年 11 月组织专家对申报 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拟采用答辩方式进行。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5 年 12 月公布获批项目并 通知相关单位进行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第四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需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按照获批项目(含往年获批及新获批项目)及 相关要求目标进行人员选拔,经校内评审及公示后推荐至国 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核 后录取。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 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 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学兼 优,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须制定完整的人员选拔办法,包括 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中外合作双方专家评审;申请 学费资助人员,须对其进行专家组面试。选派办法及选拔结 果均须进行校内公示,保证选拔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 请各单位统一组织被推荐人选于 2016 年 3 月 20-30 日登陆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报名,并将人选名单 等有关材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于 2016 年 4 月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四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 2016 年内派出,不跨年派出。 第十五条 凡申请过 2016 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人员, 如无特殊情况,本年度不得再次推荐为创新项目候选人。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项目 单位须按照获批项目方案执行,不得变更培养模式、目标、 留学院校、留学专业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变动的,要 提前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须每年对获批项目执行工作进行 总结,包括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派出人员,需说明原因)、 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典型事例、对今后工 作建议等,并于 11 月底前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未按时提 交者,或未能对当年项目未执行情况及来年工作计划的,将 暂停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对执行工作出现较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将暂停 其参加创新项目资格。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保留至 2016 年 底。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 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并公证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 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 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 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 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 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 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 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 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须定期向项目单位汇报在外学业 进展情况。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须每三个月向项目单位和 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博士/硕 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每学期末须向你校和驻 外使(领)馆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国家留 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 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派出前,对留学人员进行行前集训, 特别是结合项目目标对其出国学习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并指 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 诚信等方面的指导。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 的跟踪、检查、指导,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 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确 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回国后,应根据项目目标对留学人 员进行考核评估并在其回国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情况提交国 家留学基金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 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