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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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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院政字〔2013〕116 号 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 校科研工作的开展,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保障 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枣庄 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枣院政字〔2012〕65 号)的基础 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 与科技开发等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1-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三)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四)校级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经费; (五)校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六)学校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经费; (七)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八)其他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九)科技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 第四条 凡以枣庄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属 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 确保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由财务处、科技处、审计 处协同管理,共同审核使用。 (一)各类上级有资科研项目往来经费,必须到学校财务处 账户后方可使用,财务处分类建账,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 (二)各类上级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校级博士科研启动基金 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学校科研工作匹配资助与奖励经 费,必须在财务处下达经费预算、科技处分配、审计处审核,录 入财务管理系统后方可使用。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其他渠道争取的项 目经费、科技成果转让经费等往来经费,必须经财务处和科技处 核实已转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并提供合同书原件,科技处负责统 一编号立项,审计处审核,录入财务管理系统后方可使用。 -2-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学校对以下科研项目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主要用于 科研管理、学术交流会议及必要的资料和为拓宽事业范围所必需 的费用等,该经费在财务上单独立账。 (一)各类上级有资纵向课题往来经费,学校按总经费的 5% 提取科研管理费(上级科研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 (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往来经费和其他渠道争取 的项目经费,学校按总经费的 1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三)科技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到位后,学校按总 经费的 20%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 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工作;使用 科研项目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 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以快出人才,多出成 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依据财务预算分年度拨付,包干 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跨年度完成的,一般应按项目合同分年度 开支,年度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需要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后,方 可申请报销,项目鉴定(验收)前申请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 经费的 70%。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按照先收后支、 量入为出、 略有结余的原则,按规定范围开支,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有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 -3-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 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成果费: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所需的出版费、 版面费,业务资料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邮寄费,成果的报 奖、专利申请等费用。 (二)图书资料费:购买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等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与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 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等。 (四)实验材料费:与项目有关的消耗性实验材料购置费、 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五)学术活动费:举办或参加小型会议、参加技术市场活 动、国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包括讨论会、短训班、研讨 会、工作会议、展览会等)的会场租赁费、住宿费、交通费、手 续费、注册费、会议费、会务费等。 (六)调研差旅费:与项目有关的调研交通、差旅费。 (七)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时涉及个 人所得税需依法缴纳。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研 究的临时聘用人员(如学生、校外人员等)的费用;专家咨询费 是指项目研究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论证费,不得支付给课题 组成员。 (八)成果鉴定经费:包括成果鉴定会支付给专家的鉴定评 审费、专家住宿费、材料费、杂支费等;支付给专家的鉴定评审 费,涉及个人所得税需依法缴纳。 -4- (九)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费用:通讯费、公路通行费、 燃油费、业务接待费等。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处、科技处、审计处联合为项目 负责人出具经费到账证明和财务系统报销编号。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一)项目负责人填写报销单,持有效报销单据,按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技处审核登记签字后,到 财务处报销。 (二)科研仪器设备(800 元以上)的购置,一般应通过招 标部门采购,若自行采购应经财务处、科技处、国资处、招标办 等有关部门论证,报校领导批准后,才可自行采购;采购人凭财 务处、国资处、招标办、科技处会签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三)图书可自行购置,购置后需携带图书、购书清单及发 票到图书馆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图书馆将购置的图书分配到 购书人隶属教学单位资料室,购书人到隶属教学单位资料室办理 领用手续;购书人凭图书馆、隶属教学单位资料室、科技处会签 的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四)根据《枣庄学院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限定 (一)各类科研项目往来经费,在拨款单位限定的基础上, 再做如下限定要求: -5- 1. 项目论证、鉴定时支付给专家的鉴定费、评审费以及举 办项目审核、论证会支付给校外专家的咨询费,需领取人签字并 附领取人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 2. 项目研究中支付的人员经费报销,需领取人签字并附领 取人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支付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10%。 3. 项目研究中支付的公路通行费、燃油费、业务接待费等 支付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 10%。 4.项目研究中的通讯费仅限所在课题组成员,发票必须是 专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一概不予报销,支出经费不超过总经费 的 10%。 5.项目研究中支付的印刷费、复印费、打印费需附清单, 每年集中在 6 和 11 月份报销。 6.项目研究中购置的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消耗性物品的 报销,需附刷卡小票并在发票上直接注明购物详单。 (二)学校科研工作匹配资助经费,做如下限定要求: 1. 鼓励用学校科研工作匹配资助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 2. 鼓励用学校科研工作匹配资助经费,到国内外访学进修 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3. 上述两项经费总支出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 60%。 (三) 校级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1. 购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2. 出版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 -6- 3. 到国内外访学进修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4. 上述三项经费总支出一般不低于总经费的 80%。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剩余经费在结题后可继续使用,经费 全部使用完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由审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 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停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一)在年度项目检查时未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的; (二)项目到期不结题、鉴定(验收)的; (三)科研经费挪做它用的; (四)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的; (五)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研究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对科研项目更改或调整的。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收回 因故不能按计划完成而被迫中止或撤消的,其剩余经费全部 收回学校或按规定上交。凡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无故中止 或未履行合同及违反有关规定的, 除要求项目负责人写出检查外, 所拨经费全部追回;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 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等,属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需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第十九条 各类项目凡需要交纳费税的,其费用一律在项目 -7- 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作好有关预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凡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上级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2 年 6 月 10 日 发布的《枣庄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枣院政字〔2012〕6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枣庄学院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枣庄学院校长办公室 校对:王明高 -8- 2013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共印 7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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