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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7〕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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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双政办发〔2017〕37号》.doc

双政办发〔2017〕37 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清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双清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报区扶贫领导小组 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30 日 - 1 - 双清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17〕8 号) 、 《中共湖南省 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 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发〔2017〕7 号) 、以及《湖南省财 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农〔2017〕21 号)精神和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 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主要是中央、省级、市 级、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 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 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分别由区 财政部门和区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负责 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 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 - 2 - 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系统相衔接,与精准 扶贫、精准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区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 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根据上 级要求区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结合年度脱贫任务,主要投向 全区范围内确定的贫困村和通过精准识别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七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拟定中央、省市和区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上报区扶贫领导 小组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把 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办。对上级有明确规 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 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以贫困村为主的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 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 力等方面,结合我区脱贫攻坚规划,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 3 - 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支持贫困村修建水电路小型公益 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道路、环境整治 等; (二)产业发展扶贫,支持以贫困村为主的种养特色产业、 集体经济、贫困户产业奖补,支持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企业基地 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 (四)危房改造; (五)小额信贷贴息; (六)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七)雨露计划; (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九)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十)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创业培训; (十一)光伏发电; (十二)电商扶贫; (十三)旅游扶贫; (十四)金融扶贫站点建设; (十五)以工代赈; (十六)少数民族发展扶贫; (十七)国有贫困农场扶贫; - 4 - (十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十九)扶贫项目管理费; (二十)残疾人康复扶贫; (二十一)万企联村; (二十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扶贫补助; (二十三)符合上级规定的其他支出。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 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 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 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 继续支出。 第九条 省财政厅已从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比 例不超过 2%的比例提取和分配项目管理费。各部门不得再以任 何理由、任何方式从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工作需要和补助地方的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并参考各地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 价、支出进度、管理工作等因素进行分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区扶贫办等部门可根据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 1%的比例据实 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 5 -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 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及贫困农场、林场棚 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它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 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 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三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区扶贫办、区发改局、区民宗 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到区后 15 日内、区人大批准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后 30 日内将依程序审定的扶贫专项资金,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具体分配 方案,报区扶贫领导小组审定。 - 6 - 区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 15 日内下达预算资金指标到区各主 管局,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各主管局扶贫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 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根据《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农〔2017〕 21 号)的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严格按国库集中支 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 管理范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 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区扶贫办、区民宗局、区发改局、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等部门分别商区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 分配方案,上报区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方案 下达资金。 (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 7 - (三)区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项目 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 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 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 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的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 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可吸收贫困村、贫 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将 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 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 少于 10 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 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 、补助标 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 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 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九条 扶贫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 的村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台账,并做到资金投入与业务主管 部门报账的额度和使用范围一致。建账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是否合 格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验收时一并检查。 - 8 -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一经批复,乡镇村或项目 主管部门等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地点和建设内容。如有特殊情 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验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 谁负责”终身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项目验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财政局对单项工程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验收审核, 同时对其 他项目验收结论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和 长期有效发挥作用,其后续管护工作责任主体为村委会或受益的 企业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项目主管局申请报账应提供的 报账凭据: (一)项目资金计划批准文件; (二)项目施工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五)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 (六)项目施工前和竣工后同一位置的图片等; (七)公示公开资料或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或招投标资料; (八)项目实施预算书; (九)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结论; (十)增加工程量的批文; - 9 -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主管部门年度 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 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 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主 管局以及乡镇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 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行政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17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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