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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23号++关于印发《赫山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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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7-01006 益赫政办发〔2017〕23 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龙岭工业集中区、衡龙新区管 委会,区直各单位: 《赫山区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12 日 - 1 - 赫山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 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全面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4〕47 号)、《湖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 21 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临时救 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6〕18 号) ,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 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 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 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与适度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 原则; - 2 -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 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职责。健全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 镇(街道、园区)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 入乡镇(街道、园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 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卫 计、教育、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 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 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 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 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的个人。 - 3 - 第六条 救助标准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 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 过 3000 元;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 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 最高不超过 2000 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经采取其他救助措 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 过 1000 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四)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 殊意外,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给予适当救助, 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 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复申 请临时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三章 第八条 - 4 - 受理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均可以向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受申 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 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提交 相关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管委会)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居住证),委托申请 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相关部门(含村 级)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残疾人证、失业证等证明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委会)、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 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协助援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管理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 - 5 - 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 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区民政部门在发 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 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或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 第九条 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 5 个 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 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 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 7 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 政部门审批。 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委会)提交的审核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 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向申请人 书面说明理由。 救助金额在 500 元及以下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 - 6 - 政部门原则上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 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临时救助对象,区 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 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 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第四章 第十条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 金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 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 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 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 不能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 - 7 - 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 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 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 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等。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种 渠道筹集。 (一)上级财政资金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区、乡两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社会捐助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 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 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预算资金不 足应依法及时追加,确保实际需要。 第六章 第十三条 - 8 - 社会力量参与 充分利用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委托、承包、 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 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 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 策。 第七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监督检查机制。民政、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财 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套取临时救助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状况, 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除追回被 骗取的临时救助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 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9 - 第十七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 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金的经办机构和人员, 以及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 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 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原《赫山区临时性生活 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益赫政办发〔2010〕21 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0 - 2017 年 5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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