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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卫生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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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卫生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 的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负责拟订全县 卫生和中医药事业 发展政策规划、地方 标准和技术规范。负 责协调推进全县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和 医疗保障,统筹规划 全县卫生资源配置, 指导区域卫生规划 的编制和实施。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拟订卫生政策 承担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拟订全县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卫生资源配置 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规划和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参与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拟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承担县属卫生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组织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 负责全县疾病预防 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控制规划、 免疫规划、 并组织实施 严重危害人民健康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控制疫情蔓延 的公共卫生问题的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 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学 实;制定全县卫生应 校常见病防控 急和紧急医学救援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 预案、突发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事件监测和风险评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 估计划,组织和指导 医学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 预防控制和各类突 施 发公共事件的医疗 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 卫生救援,发布突发 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按相关流程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处置信息。 信息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 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综合监督。按 医疗卫生综合监督; 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 1 序号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相关监测、 调查、评估和监督, 负责传染病防治监 督。参与开展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评估, 依法协助省市级制 定并公布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负责食源 性疾病及与食品安 全事故有关流行病 学调查。 具体工作事项 卫生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 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与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 参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 行病学调查 拟定全县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服务政策、技 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指导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 市、县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工作 拟定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 规范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监督指导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4 负责组织拟订并实 施基层卫生服务、妇 幼卫生发展规划和 政策措施,指导全县 基层卫生、妇幼卫生 服务体系建设,推进 基本公共卫生均等 化,完善基层运行新 机制和乡村医生管 理制度。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5 负责组织推进公立 医院改革,拟订公益 性为导向的绩效考 核和评价运行机制,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 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 和医疗服务全行业 管理办法并监督实 施。制定医疗机构及 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 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 等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 6 备注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 度并督促实施 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拟订医务人员服务规范 2 序号 7 8 9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其医疗服务、医疗技 术、医疗质量、医疗 安全以及采供血机 构管理的规范并组 织实施,会同有关部 门执行国家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准入、资 格标准,制定和实施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规则和服务规 范,建立医疗机构运 行监管和医疗服务 评价体系。 监督指导医疗机构 实施国家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管理的法 律法规与政策,执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 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 人才发展规划,指导 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 需紧缺专业人才培 养,建立完善住院医 师和专科师规范化 培训制度并组织实 施。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 科技发展规划,组织 实施卫生相关科研 项目。参与制定医学 教育发展规划,协同 指导院校医学教育,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 学教育和继续医学 教育。 备注 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 医疗机构评审评价 负责指导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实施国家有关药品、医疗 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 施 参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 训 负责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拟订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 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 设 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 院校教育 3 序号 10 11 12 13 14 15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全县卫生工作, 规范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完善综合监督执法 体系,规范执法行为, 监 督 检 查 法 律 法 规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组 织 查 处 重 大 违 法 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 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行为。 负责全县卫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科普宣 负责全县卫生宣传、 传工作 健康教育、健康促进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工 承担卫生新闻和信息发布 作,依法组织实施统 计调查。 承担卫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拟 订 全 县 中 医 药 中 拟订全县中药产业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 长期发展规划,并纳 县卫生和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入全县卫生和事业 发展总体规划和战 拟定全县中医药发展扶持政策 略目标。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保健工作 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保健政策, 负责全县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 负 责 全 县 保 健 工 作 承担县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的宏观管理。 负责全县大型重大会议的保健工作 负责一级保健对象的健康体检及其参与重大 疾病在当地就医会诊及转院管理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 动委员会、县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领 导小组、县防治艾滋 病工作委员会和县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 其他事项。 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 常工作 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担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 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及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号 1 2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制定全县地方病防 卫生部门监测食用 治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县 卫 盐含碘情况,发现问 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 生局 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并 《食盐加碘 题 及 时 通 报 给 盐 业 地 方 管理部门。盐业管理 组织实施 消除碘缺乏 病 防 部门对食用盐的流 县 盐 病危害管理 负责食用盐加碘并依法 治 通环节进行监督检 业 管 条例》 进行监管 查,并将违法情况通 理局 报给公安部门,由公 县 公 安部门进行打击。 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安局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 县 卫 某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1、《中华人 生局 企业无卫生监督合 管理 民共和国食 格证擅自从事餐饮 县 食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品安全法》; 具集中消毒生产。为 品 药 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 2、《中华人 此,卫生部门对该企 品 监 民共和国食 况进行监管 业进行立案查处,并 管局 品安全法实 将产品流通的情况 施条例》;3、 通报, 食药监管部门, 《消毒管理 餐饮 将无证营业且作业 办法》;4、 具集 场所无法达到要求 《卫生部工 中消 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商总局国家 毒监 食药监管部门对餐 食品药品监 管 饮服务提供者使用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 督局关于加 该企业产品情况进 县 工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 强餐饮具集 行核查,并对他们未 商局 中消毒单位 者进行依法监管 建立索证、查验制度 监督管理的 予以处罚,工商部门 通知》(卫 对该餐饮具集中消 监 督 发 毒企业因无法取得 〔2010〕25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号 的卫生监督审查意 见,注销营业执照。 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卫 生局 3 职业 卫生 监管 县 安 监局 县 人 社局 县 民 政局 4 出生 人口 性别 比治 理 县 卫 生局 县 公 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 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 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 《中华人民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共和国职业 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 防治法》 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 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 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 法违规行为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 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 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 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 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 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 救助保障工作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 1、《中华人 程服务管理、B 超管理、 民共和国人 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 口与计划生 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 育法》;2、 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 《计划生育 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服务管理条 例》;3、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 《关于禁止 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 非医学需要 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 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 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 在年 度 职 业 健 康 检 查时,发现 2 例疑似职业病后, 该 2 人向当地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 认定)申请职业病诊 断。经医生诊断,1 例确诊为职业性尘 肺病(I 期),1 例 确诊为职业性尘肺 病(II期)。人社部 门组织对 2 例职业 病进行工伤认定,确 定企业赔偿标准。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赴企业现场开展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督促企业落实劳动 者职业健康防护措 施。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 比专项整治办公室, 抽调卫生计生、 公安、 药监、监察等部门工 作人员组成“两非” 案件查办专案组,建 立联合办案机制。卫 生计 生 部 门 摸 排 查 “两非”案件线 索,公 安、监察、卫生计生 6 序 号 5 管理 事项 城 供 管 水 质 测 镇 水 网 水 检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县 食 性别的人工 部 门 共 同 对 有 关 案 品 药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 终 止 妊娠 件 线 索 进 行 调 查 取 品 监 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 的 规定》; 4、证,并作出处理。公 督 管 使用单位的管理 《湖南省人 安 部 门 严 肃 查 处 妨 理局 口与计划生 碍卫生计生、食品药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 育条例》;5、 品 监 管 等 部 门 工 作 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 《湖南省禁 人员执行 县 监 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 止非医学需 整治“两非”公务的 察局 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 要鉴定胎儿 违法犯罪行为。食品 性别和选择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有关责任人员 性别终止妊 清理 娠规定(省 整 顿 终 止 妊 娠 药 品 政 府 令 第 批发零售市场,对非 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 194 号); 法批发、销售终止妊 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 6 、 《 关 于 娠 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 综合治理出 药 品 的 行 为 依 法 进 县 工 别广告的行为,将非医 生人口性别 行查处。 商局 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 比升高问题 告纳入监测范围,进行 的 意 见 》 ( 国 计 常态化监测。 生 发 〔2002〕111 号) 县 卫 负责全县饮用水卫生监 1、《中华人 某 县 自 来 水 水 厂 设 生局 督工作 民共和国水 立 了 自 来 水 在 线 检 法 》 ; 2 、 测系统,按照国家规 《城市供水 定的检测项目、检测 水质管理规 频率和有关标准、方 定(建设部 法定期检测原水、出 令 第 156 厂水、 管网水的水质, 县 住 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水质 号)》;3、 并 按 月 向 该 县 住 建 《生活饮用 局 如 实 报 告 供 水 水 建局 监督管理工作 水卫生监督 质检测数据;同时, 管 理 办 法 该县疾控部门按照 (建设部、 《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卫生部令第 标准》加强对生活饮 53 号 发 用 水 的 卫 生 监 督 管 7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布)》;4、 理,确保达到规定指 《生活饮用 标。 水卫生标准》 县 卫 生局 县 发 改局 县 民 政局 6 社会 养老 服务 体系 建设 县 财 政局 县国土 资源局 县 住 建局 县 人 社局 县 教 育局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 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 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 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县人民政府将养老 社区的居民家庭,支持 服务业纳入国民经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医疗机构 纳入 政 府 重要议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 事 日程。进一步强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 化工作协调机制,建 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 立健全由政府牵头, 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民政、老龄、发改、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 财政、国土资源、编 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制、人力资源社会保 《湖南省人 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 障、住房城乡建设、 民政府关于 准、评估体系办法 教育、卫生、商务、 加快推进养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 科技、经信、质监、 老服务业发 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 规划、环保、工商、 展的实施意 保障 税务、物价、公安消 见》(湘政 防、食品药品监管、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 发〔 2014〕 园林、房产、人防、 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22 档案、金融等部门参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 号) 加的社会养老服务 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 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 定期分析养老服务 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 业发展情况和存在 有序建设 问题,研究推进养老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完 服务业加快发展的 善相关医保制度 各项政策措施贯彻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 落实养老服务业发 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 展的 相 关 任 务 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 要求。 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 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 课程 8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卫 生局 县 计 生局 县 民 政局 7 弃婴 救助 管理 县 发 改局 县 公 安局 县 司 法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 张 某 发 现 某 弃 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 婴 甲某,及时向当 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 地公安 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 机关报案。公安机关 及时查找甲某的生 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弃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婴的救治工作。 查找不到甲某生父 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 母和其他监护人的, 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 出具弃婴捡拾证明, 员的生育情况 送民政部门指定的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 儿童福利机构临时 的接收、就职、安置机 代养。儿童福利机构 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 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 《民政部、 及 时 发 布 甲 某 的 寻 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 发展改革委、亲公告,公告期满后, 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 公安部、司 仍 然 查 找 不 到 甲 某 法部、财政 的 生 父 母 和 其 他 监 水平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部、卫生计 护人的,经主管民政 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 生委、宗教 部门审批后,办理正 事务局关于 式 进 入 儿 童 福 利 机 构设施建设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 进一步做好 构的手续。对公安机 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 弃婴相关工 关移送的甲某,儿童 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 作的通知》 福 利 机 构 及 时 送 卫 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 ( 民 发 生 计 生 部 门 指 定 的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 〔2013〕83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体 检 和传染病检查,并出 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 号) 具体检表,甲某是患 法犯罪行为 病弃婴,医疗机构按 照 “先救治再结 算 ”的原则积极予 以救治,出院时医疗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 机构出具治疗证明。 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 儿童福利机构持相 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关材料及时到当地 指导公证机构依法 公安机关办理甲某 办理收养公证 的户籍登记。甲某是 办理正式入院手续 的弃婴,儿童福利机 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构做好抚育工作。有 家庭想收养甲某,收 养关系当事人亲自 到收养登记机关办 理成立收养关系的 登记手续。 指导做好流浪乞讨人员 县 卫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 生局 作 8 流浪 乞讨 人员 救助 管理 负责救助工作,对救助 站进行监督、指导;建 县 民 立健全流浪儿童救助机 政局 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 和县际协作,配合有关 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加强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 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推 动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县 发 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 改局 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 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 人流动救助车使用的监督 管理。 1、《城市生 公 安 机 关 在 打 击 拐 活无着的流 卖 妇 女 儿 童 的 行 动 浪乞讨人员 中,解救了若干名儿 救助管理办 童,需要有相应的一 法 》 ; 2 、 段时间对其身份进 《生活无着 行甄别和确认。由于 的流浪乞讨 缺 少 合 适 的 生 活 设 人员救助管 施和管理场所,只好 理办法实施 借 助 于 民 政 部 门 的 细则》;3、 救助管理机构。然而 民政部等19 民 政 部 门 的 救 助 管 部门《关于 理 机 构 则 是 一 个 主 加强流浪未 要 对 流 浪 乞 讨 人 员 成年人工作 实 行 临 时 性 救 助 的 的 意 见 》 场所,对于被拐儿童 (民发〔2006〕 实行救助,在时限、 11 号); 救助方式、救助内容 4、《国务院 以 及 管 理 上 都 未 作 办公厅关于 明确规定。为此,当 加强和改进 地 请 示 了 省 民 流浪未成年 政厅、省公安厅,经 人救助保护 两厅 联 合 召 开 10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 工 作 的 意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 见 》( 国 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 办 发 作。督促各学校及时安 〔2011〕39 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 号) 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 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 县 教 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 育局 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 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 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 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 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 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 矫治工作。 指导派出机构做好流浪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 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 人违法犯罪工作机 制,严厉打击拐卖、拐 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 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 讨、违法犯罪等违 县 公 法犯罪活动;指导派出 机构依法处置强讨恶要、 安局 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 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 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 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 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 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 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 受救助。指导派出机构 案例 会 议 协调,形成一 致意见并同时下发 文件。要求各地经公 安机关打拐解 救 的 被 拐 儿 童 妇 女,要按属地原则, 一 律 由 公安 机 关办案、处警单位送 所处市、县(市、区) 民政部门救助管理 机构临时安置,并协 助民政部门救助管 理机构做好安保工 作。 1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 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 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在救 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 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 影响救 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 序的各类案(事)件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残疾人保护法》、《老 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 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 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 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 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 县 司 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 法局 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 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 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 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 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 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 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 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 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 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 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 县 人 业帮扶工作。按规定提 社局 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 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 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12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住 建局 县 交 通运 输局 县 卫 生局 9 地质 灾害 防治 管理 县 国 土资 源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提供重点帮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 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 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 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指导城市管理部门依法 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 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 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 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 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 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 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救治工作。 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 乘车(船)凭证和接 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 等提供便利。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 生防疫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 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 建设、水利、交通等 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 《地质灾害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 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 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 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 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 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 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 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 案例 某地连降大雨引发 了山体滑坡。接到灾 情报告后,按照紧急 信息报送程序,县国 土局迅速将灾害情 况向县应急办报告, 由县应急办逐级上 报。县应急办、国土 局牵头,县民政、建 设、水利、交通、气 象、安监 等 相 关 部 门 参加,认真开 展灾情调查,核实险 情的具体位置、 规模、 潜在威胁、影响范围 13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 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 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 质灾害灾情。 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 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 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 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 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 县 住 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 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 建局 范围内建筑边坡工程 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竣工验收、安全 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 督管理。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 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 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 理,对本部门职责范 县 交 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竣 通运 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 输局 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 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相关依据 案例 及诱发因素。做好险 情监测,随时掌握险 情动态,定时将监测 数据和变化情况上 报县应急抢险指挥 部,县应急抢险指挥 部根据险情变化情 况提出防范和治理 对策。并根据灾情危 害 程 度 和 专 家 建议,决定启动县级 突发地质灾害抢险 救援应急预案。由县 公安、建设、水利、 电力等部门和办事 处组成的紧急抢险 救灾组开始 组织 受 威胁 群众 转移,由县民政、财 政、商务、粮食和办 事处组成的物资、生 活保障组对紧急避 险的群众进行了妥 善安置,并开展精神 安抚等工作。 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 坡工程的勘察、设计、 县 水 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利局 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 行监督管理。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县 民 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 政局 生活救助 县 药 负责做好药品供应 监局 14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卫 生局 10 学校 公共 卫生 管理 县 教 育局 11 精神 卫生 工作 县 卫 生局 县 公 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 学 校 甲 型 H1N1 流 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 感防控工作:在当地 行政部门,贯彻落实符 政 府 和 甲 型 H1N1 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 流感联防联控机制 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 的领导下,各级教育 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 行政部门保持与卫 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 生计生部门的密切 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 联系,及时了解疫情 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 信息及防控策略,共 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 同对各级各类学校 1、《中华人 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学 生 甲 型 H1N1 流 民 共 和 国 向教育行政部门通 感疫苗预防接种工 传 染 病 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 作进行研究部署。卫 防 治法》;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 生计生部门将学生 2、《学校卫 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 纳入疫苗接种优先 生 工 作 条 况进行督导检查 人群。教育部门要求 例》; 学校按照地方卫生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 3、《学校卫 计生行政部门的统 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 生管理条例》 一安排,坚持“知情、 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 自愿、免费”的原则, 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 组织开展学生的甲 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 型H1N1 流感疫苗接 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 种工作,特别要做好 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 学生家长的宣传与 发事件的处置等工 解释工作,使家长支 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 持和鼓励学生参与 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 疫苗接种。 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 1、《中华人 某 县 政 府 成 立 精 神 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 调整 民共和国人 卫生工作协调机构, 现有的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 民警察法》;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 方向和重点, 提高治疗与康复 2、《中华人 开 展 精 神 卫 生 工 和 水平;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 民共和国精 落 建设步伐 神卫生法》; 实各项措施。协调工 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可能 3、《湖南省 作 机 构 由 县 政 府 分 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 人民政府办 管 卫 生 工 作 的 负 责 的有关情况,督促家属 公厅转发省 人任组长,卫生、教 1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民 政局 县 司 法局 县 教 育局 县 财 政局 县 卫 生局 12 强制 医疗 执行 县 公 安局 13 强制 县 卫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 卫生厅等单 育、公安、民政、司 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 位关于进一 法、财政、残联等部 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 步加强精神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负 责 治疗,安康医院负责做 卫生工作意 人共同组成。协调机 好治疗工作 见的通知》 构设办公室,负责精 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 (湘政办发 神卫生的日常工作。 担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 〔2005 〕34 疾病而复原、退伍军人 号 的救治任务,并及时 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 抚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结合监管场所的医疗卫 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 员精神疾病的治疗和康 复工作 针对青少年精神卫生问 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落实预防措施,会同精 神卫生救治机构做好精 神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 工作 根据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适当安排经费 1、《中华人 民共和国精 对强制医疗所设立医疗 神卫生法》 2、 强制医疗所(安康医 机构进行审批 公安部《关 院)对被人民法院决 于加强和改 定 强 制 医 疗 的 精 神 进安康医院 病人 依 法 执 行 强 有关工作的 制 医疗,卫生部门对 指导各派出机构和强制 通 知 》 强制医疗所(安康医 医疗所(安康医院)依 ( 公 监 院)医疗业务工作进 法执行强制医疗,落实 管 行指导。 治疗管理制度。 [2013]181 号)。 开展美沙酮维持治疗工 1、《中华人 吸 毒 人 员 戒 毒 康 复 16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隔离 戒毒 和戒 毒康 复 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作;负责戒毒医疗、救 民 共 和 国 禁 工作涉及面广、工作 治和科研工作;对在强 毒法》;2 、 量大,各个职能部门 制隔离戒毒所设立戒毒 《 戒 毒 条 依 法 应 当 履 行 各 自 医疗机构进行审批,组 例 》 ; 3 、 职能范畴内的工作。 织指导戒毒医疗机构开 《湖南省禁 例 如 吸 毒 成 瘾 人 员 毒条例》;4、解 除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展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负责吸毒人员查处、动 中共中央国 后,公安机关要决定 态管控工作。依法对吸 务院《关于 其 接 受 为 期 三 年 的 毒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禁毒工 戒毒康复措 作的意见》 施。如果是符合条件 责令其社区戒毒、社 〔2014〕 6 的阿片类人员,要动 区康复,决定吸毒成瘾 (中发 县 公 严重人员强制隔离戒毒。 号 ) ; 5 、 员 其 接 受 美 沙 酮 维 负责公安机关执行 3-6 《关于加强 持治疗,人力资源和 安局 戒毒康复人 社会保障、民政、卫 个月强制隔离戒毒 工作,依法将戒毒人员 员就业扶持 生 计 生 等 部 门 要 为 转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 和求助服务 该 康 复 人 员 提 供 就 所。组织、协调开展社 工作的意见》业安置帮助、医保、 (禁毒办通 社保等保障,助其转 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负责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 2014 〕 化、回归社会。 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 30号);6、 县 司 戒毒康复工作。负责监 中共中央办 法局 狱系统涉毒服刑人员的 公 厅 国 务 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工作 院办公厅印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戒毒 发《贯彻落 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实〈中共中 和就业援助;负责对各 央国务院关 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 于加强禁毒 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 工作意见〉 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重要政策措 县 人 负责制订、落实戒毒康 施分工方案》 的通知(中 社局 复人员医疗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办发〔201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9 号); 政策,将戒毒基本药物、 7、公安部、 司法部、国 医疗服务、吸毒 检测、心理咨询等戒毒 家卫生计生 医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障 委《强制隔 17 序 号 14 管理 事项 易制 毒化 学品 管理 工作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目录;落实将戒毒康复 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 体规划,开展职业技能 培训 负责符合条件的戒毒康 县 民 复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 政局 障或临时救助,落实社 会救助工作。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 县 卫 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 生局 督检查工作。 指导、协调全市各地监 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 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 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 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 省、市、县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走 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 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 县公 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安局 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 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 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 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 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 开展对全市批发经营、 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 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食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药 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品监 工作 管局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县 安 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 监局 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依据 案例 离 戒 毒 诊 断 评 估 办 法 》(公通 〔2013 〕32 号);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重点开展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营企业生产、销售等 情况检查;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重点开展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 1、《中华人 品企业的生产、 经营、 民共和国禁 仓储情况的监督检 毒法》;2、 查,商务、海关等部 《易制毒化 门重点检查易制毒 学 品 管 理 化学品出口企业情 条例》;3、 况;交通运输、铁路 《湖南省禁 等部门对易制毒 毒条例》;4、 化学品运输环节开 中共中央、 展监督检查;工商部 国务院《关 门加强对易制毒化 于 加 强 禁 学品企业登记等环 毒 工 作 的 节监督检查;环保部 意见》(中 门负责监督对专项 发〔2014〕6 行动期间收缴、查获 号 的易制毒化学品的 销毁工作;物价部门 对易制毒化学品价 格进行监控监管;公 安、商务、海关等部 门及时通报有关情 况,加强对出口敏感 地区的货柜和罐装 18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商 务局 县 交 通局 县 工 商局 县 环 保局 县 卫 生局 15 食品 安全 监管 县 食 品药 品 监 管局 县 农 业局 县 畜 牧 水 产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 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 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 案例 货物的抽检,防范易 制化学 品 走 私 出 境。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 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 处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 、 《 国 务 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 院 关 于 地 定;会同食品药品监管 方 改 革 完 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 善 食 品 药 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品 监 督 管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 理 体 制 的 病调查,组织开展中毒 指 导 意 人员的医疗救治 见 》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 ( 国 发 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 〔2013〕18 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 号);2、 品安全;参与制定食品 《 湖 南 省 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 食 品 生 产 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 加 工 小 作 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 坊 和 食 品 违法行为 摊贩管理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 条例》3、 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 《湖 环节、农产品生产(养 南 省 人 民 殖)环节、生鲜乳收购 政 府 关 于 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 改 革 完 善 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市 县 食 品 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 药 品 监 督 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 管 理 体 制 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 的 实 施 意 》 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 见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 市场内食用农产品 进行质量抽检时,发 现某经营户经营的 蔬菜存在农药残留, 食品药品部门对不 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19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林 业局 县 质 监局 县 工 信局 县 商 务局 县 工 商局 县 公 安局 县 住 建局 县 卫 生局 16 保健 食品 监管 县 食 品药 品 监 管局 县 公 安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 湘 政 源头治理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 发 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2014〕18 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号)4、 《湖南省 管理。负责职责范围 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 人 民 政 府 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 办 公 厅 关 于印发湖 督管理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 南 省 食 品 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 药 品 监 督 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 管 理 局 主 要职责内 工的监督管理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 设机构 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和人员编制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 规定的通知》 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 ( 湘 政 办 〔2013〕57 政策 加强食品广告活动的监 号 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 处。 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 侦办力度 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 法工作 参与保健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 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和监 督管理,负责保健食 品注册的初审,组织实 施保健食品监督抽样及 风险监测。负责保健食 品广告内容审查。 负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危险化学品、有毒原料 1、《中华人 某保健食品经销有 民 共 和 国 食 限公司利用媒体、宣 品安全法》; 传册 等 宣传 某 保 2、《中华人 健 食品,广告内容 民 共 和 国 标 中夸大了产品的功 准 化 法 》 ; 效,称“适合各个时 3、《 中华 期的肿瘤患者”、 人 民 共 和 国 “明显降低肿瘤复 消 防 法 》 ; 发与转移的几率”、 4、《中华人 “全国服用肿瘤患 民 共 和 国 安 者数已超过 50 万” 全生产法》; 等,严重误导肿瘤患 20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 安 监局 县 工 商局 县 卫 生局 17 医疗 器械 监管 县 食 药 监 局 18 麻醉 药品 和精 县 卫 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试剂及兴奋剂原料安全 监管,生产企业消防安 全监管。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 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 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 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 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 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 理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 的监督检查;按照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规范的要求对临床试 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 质进行认定初审;根据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 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 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 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 制措施;组织对引起 突发、突发、群发的严 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 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并组织对 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 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5、《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者。该媒体所在地食 品药品监管部门监 测到该违法广告后, 将违法广告移送工 商部门,由 工 商 部 门 进行处理。 1、《医疗 器械监督 管 理 条 例》;2、 《医疗器 械不良事 件监测和 再评价管 理办法》 (国食药 监 械 [2008]766 号);3、 《医疗器 械临床使 用安全 管理规范》 (卫医管 发 [2010]4 号)。 多名患者在植入一 家医疗器械企业生 产的骨科接骨板时 发生断 裂的群发事件,食药 监部门和卫生部门 成立联合调查组,食 药监部门对生产企 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进行核查,对原材料 采购使用、生产工艺、 质量检验控制和经 营环节的追溯性进 行排查,卫生部门对 手术过程的产品植 入临床操作规范执 行情况进行排查,最 终查明原因排除隐 患。 1、《麻醉 药品和精 神 药 品 管 理 条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应当 经卫生计生主管部 21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神药 品管 理 县 食 药 监 局 县 公 安局 19 放射 性药 品管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研制、生产、经营等环 节的许可和监管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 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 进行查处。 例》;2 、 《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实验 研究管理 办 法 》 ( 国 食 药 监 [2005]529 号);3 、 《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邮寄 管理办法》 (国食药 监 安 [2005]498 号);4 、 《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生产 管理办法》 (国食药 监 [2005]528 号);5 、 《麻醉药 品和精神 药品经营 管理办法》 (国食药 安 [2005]527 号) 门批准,取得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 神 药 品 购 用 印 鉴 卡。医疗机构应当凭 印鉴卡向本省内经 过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的定点批发 企业购买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某医疗机构如果发 生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被盗、被抢、丢 失或者其他流入非 法 渠 道 的 情 形 的,案发单位应当立 即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同时报告所在 地县级公安机关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 构 发生 上 述 情形的,还应当 报告其主管部门。公 安机关接到报告、举 报,或者有证据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可能流入非法渠 道时,应当及时开展 调查,并可以对相关 单位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 1、《放射 性药品管 理办法》;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 射诊疗需要使用放 射性药品,应先向卫 县 农 业局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实施监督管理 县 卫 生局 县食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 许可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 22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理 药监 局 职责分工 品使用许可 县 环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 保局 许可 县 卫 生局 县食 品药 品监 管局 20 药品 和医 疗器 械流 通监 管 县工 商局 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品不 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报告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 和医疗器械流通的监督 管理工作;加强对药品 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 良事件监测的监督管理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 告的监督管理,及时查 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 广告和涉及药品宣传 的非药品广告,对负有 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 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 处理,并将处理情况 向社会公告。 相关依据 案例 2 、《关于 开展换发 〈放射性 药品使用 许可证〉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食 药 监 安 [2003] 199 号) 生计生部门和环保 部门申请取得《放射 诊疗许可证》和《辐 射安全许可证》后, 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 《放射性药品使用 许可证》。 1、《中华人 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 法 》( 主 席 令 第 45 号);2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实施 条例》;3、 国家食药监 局《医疗机 构药品监督 管理办法 (试行)》 (国食药监 安 〔2011〕 442 号);4 、 《湖南省药 品和医疗器 械流通监督 管理条例》 某县医疗器械生产 单位发现其生产的 医疗器械存在安全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 康和生 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使用,主动召回相关 产品,并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23 序 号 21 管理 事项 疫苗 监管 相关 部门 县 卫 生 局 县 食 品药 品 监 管局 县 卫 生局 22 中药 代煎 监管 县食 药监 局 县 工 商局 23 危险 化学 品监 县 卫 生局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检查某县疾病预防 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 控制机构的疫苗,卫 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 1、《中华人 生 行政部门 对 其 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 民共和国药 疫苗采购、分发、预 存、运输管理监管。 品管理法》; 防 接 种 的 合 法 合 规 2、《疫苗流 性进行检查,食品药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疫苗 通和预防接 品 监 管 部 门 对 其 采 储存、运输管理的监督 种管理条例》购、存储、运输疫苗 的质量进行检查,必 管理 要时进行抽检。 1、《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 负责医疗机构煎药规范 品管理法》; 2、《中华人 的监管 一患者服用某医院 民共和国药 委托某单位代煎中 品管理法实 药后出现不适。接到 施条例》; 反映后,卫生计生委 3、国家食药 应对该医院处方、调 监局《医疗 配、使用和代煎等环 机构药品监 节进行检查,并依法 负责代煎中药的药品质 督管理办法 查处违规行为;食品 (试行)》 量监管 药品监 管 部 门 (国食药监 对 医 院 购进、储 安〔2011〕 存、调配和代煎中药 442 号); 饮片质量依法进行 4、卫生部、 检查和抽验,并依法 国家中医药 进行查处;工商部门 管理局《医 对代煎单位合法性 疗机构中药 和经营规范进行核 煎药室管理 负责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实,并依法查处。 规范》(国 中医药发 〔 2009 〕 3 号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 《 危 险 化 一辆装载有四氯乙 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 学 品 安 全 烷(危险化学品)的 疗卫生救援工作 管理条例》 槽罐车在某地行驶 24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管 县质 监局 县安 监局 县公 安局 县环 保局 县 卫 生局 县质 监局 24 农药 监管 县农 业局 县安 监局 县工 信局 县工 商局 职责分工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及 其包装物、容器(不包 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 定式大型储罐)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制度,并依法对其 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 安全管理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 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 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 监管;农药企业标准备 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负责农药管理的牵头协 调、使用指导,并协助 农业部做好农药产品登 记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 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农药行业管理,承 担农药生产企业核准、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生产、经营农 相关依据 案例 中发生泄漏。接到报 警后,该地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相关单位 应急救援人员陆续 赶到,事故得到了有 效控制。随后开展了 以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为重点的专项 检查。质监部门负责 对运输车槽罐质量 及槽罐生产企业、交 通部门负责对运输 车的车体、公安机关 负责对车辆的上路 通行、安监部门负责 积极督促有关企业 将存在的问题整改 到位,一定程度上消 除了危化品运输车 辆的隐患。 甲公司是一家农药 1、《中华 生产企业,同时具备 人民共和 质监部门颁发的工 国产品质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量法》;2、 安监部门颁发的安 《中华人 全生产许可证和危 民共和国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农药 管理 证、环保部门出具的 条例》;3、 排污许可证或环保 《危险化 达标证明,工信部门 学品安全 颁发的农药生产批 管 理 条 准证书和农业部门 例》;4、 的 农药 产 品 登 《湖南省 记证。某一段时间, 排污许可 当地质监、安监、工 证管理暂 信、环保、农业等部 行办法》 门都加强了日常巡 25 序 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县环 保局 县林 业局 职责分工 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 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的监管 指导监督市县环保部门 发放排污许可证或环保 达标证明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 粮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 食局 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相关依据 案例 查,企业 多 时 每 天 都 有 检查,甚 至一天有多批检查, 苦不堪言。针对这种 情况,该县农业、质 监、工商等部门加强 协调,摸索出日常监 管农业部门为主、各 部门积极配合,必要 时开展联 合 执 法 的 监 管 模式,为 克服多头执法、执法 扰民等问题积累 26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后续监督 县卫生局委托行使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 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县卫生局 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安化县卫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 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 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27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 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 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 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 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 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 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 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 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28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 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 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 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 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 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 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29 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 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 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 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 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 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30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后续监管 实行属地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县卫生局主要负责查处 辖区内卫生相关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 对乡镇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 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 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 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31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 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 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 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卫生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32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 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1.被检查的部门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 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 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 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 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3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 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6.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7.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 物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 行政处罚的; 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 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 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 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 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因办案人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 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 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 34 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 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 或者通报的; 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 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 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5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 号)的要求,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 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 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 二、标准规范 据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益阳市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和依法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的通知》(益政法办〔2013〕9 号)等文件要求, 制定了《安化 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安化县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36 (安卫发〔2014〕10 号)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 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 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 处罚决定的选择权。具体内容已在安化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网 址 : http://www.anhua.gov.cn/zwgk/qlyx/237c1a0f_64d6_4742_a9 5a_eb8c2fcb386a.html 三、有关措施 (一)县卫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 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局相关股室及二级机构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 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 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37 (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容主诊医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换证考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和换证考试。 五、监督检查程序 卫生机构确定参加考核人员名单,签署初步意见,上报至考 核机构。考核机构组织人员业务水平测评,结合卫生机构意见确 定考核结果,并将结果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证三年有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 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 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美容主诊医师认定考试不合格者无法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 格。 38 (五)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 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 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县级卫生监督部门及局医政股定期或 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 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 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39 (六)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 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 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 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 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 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 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 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 用,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 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 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 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40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 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 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 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 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 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41 (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 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 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 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 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统一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 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 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 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 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或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力量查处。 42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 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 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 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到 县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 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 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 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 43 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 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 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 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4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 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 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 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 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在市卫生计生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检查: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级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开展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成立专项工 45 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 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人类辅助生殖 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 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 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人 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 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 卫生局,县卫生局再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督促 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卫生 计生委。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 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6 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 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 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 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 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省卫生计生委给予警告、 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2、实施代孕 技术的;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 子的;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 不健全的;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7、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九)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监管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47 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 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监管,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 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项目的审批 情况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审批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伪造、倒卖、转让或非法印制《出生医学证 明》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跨机构、跨辖区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的情况; (四)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 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 (五)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相关人员的培 训考核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指定县妇 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登 记、废证处理和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和全县申领发放《出生医学 证明》的质控检查、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专业人员培训等业务 指导工作。 (一)专项检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启动,可由卫生行 48 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重点 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通过 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 管理工作。 (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卫生行政部门 将《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 常规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 予指导纠正。 (三)临时性检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 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 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县卫生行政部门认真组织 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出生医学证明》 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 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 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 况上报县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县卫生局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 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 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卫生计生委。 49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 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 自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 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 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 治的;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3.造成其他 危害后果的; (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 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 为进一步促进中药饮片的合理使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有 50 效控制中药饮片费用,切实保障患者权益和用药安全,现制定如 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二)检查中药饮片处方开具及调剂管理; (三)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制度落实情况; (四)是否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养护煎煮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 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 上报帖均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 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 关规定,在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包括调取信息系统数据,抽取门 诊处方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 进行汇总分析。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 51 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 续两季超过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 甚至停业整顿。 处方点评中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要予以通报,对多次查实违反 本规定的要取消医师多点执业资格,甚至暂停执业。 四、公共卫生服务 序号 1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爱国卫生月 根据全国爱卫办确定的主题,每年 爱卫办 联系电话 0737 - 52 活动 2 3 4 5 6 4 月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7224631 重点是广泛发动群众整治环境,清 除卫生死角,开展春季灭鼠等除四 害活动。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 社会的健康 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 0737 - 办公室 科普教育 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等 7222505 实现。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 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 卫生监督咨 县卫生监督 0737 - 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 询服务 所 7867297 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 记并及时处理。 受理企业、个人委托的食品检验检 县疾病预防 0737 - 食品检验 测,出具检测报告。 7221529 控制中心 服务百姓 健康行动 相关医疗机 0737 - 卫生服务 构;农卫股 7231560 大型义诊 活动 卫生宣传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每年 1 办公室(牵 0737 - 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宣传活动; 头科室); 7222505 “3.24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 农卫股;爱 0737 - 咨询服务活动;“4.7”世界卫生 卫 办;医 7231560 - 日主题宣传;4.15-21 全国肿瘤 政股;法制 0737 防治宣传周;4.25 全国儿童预防 办、献血办、 7224631 - 接种宣传日;4.26“全国疟疾日” 县 卫 生 监 0737 宣传活动;5.12“护士节”宣传活 督所;县疾 7222606 0737 - 动;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控中心; 7231330 “5.31 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动; 0737 - “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 7867297 动“7.11 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9.1 0737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9.20 全国 7221529 爱牙日;“10.1”《献血法》周年 庆主题宣传活动;10.8 全国高血 压日;10.10 世界精神卫生日; 11.14 联合国糖尿病日;“12.1 世 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出生 53 缺陷预防宣传周;母乳喂养宣传 周;食品安全宣传周;《职业病防 治法》宣传周活动;饮用水卫生安 全宣传周活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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