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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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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益赫政通〔2017〕5 号 实施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加快推进兰溪城 镇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镇域社会经济发 展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益阳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 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 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项目名称: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 内枫林酒厂和电信公司等所属国有土地上部分建(构)筑物(以 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益阳市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 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和标准:国务院令第590号、省 政府令第268号、市政府令〔2013〕第1号和《赫山区枫林酒厂 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 其他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 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积极 做好搬迁工作。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 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 -2- 日起6个月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3- 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顺利实施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保障被 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第1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赫山区枫林酒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枫林酒厂和电 信公司等所属国有土地上部分建(构)筑物(以项目规划红线 图为准)。 二、征收时间与签约期限 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签约期限为征收决定发布 之日起90日内,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 室,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房屋认定 -4- 有房屋产权证的,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无房屋产权证的, 按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 〔2013〕第1号)第三章有关规定认定。 四、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 征收与补偿实施步骤:调查摸底,发布拟征收公告,制定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公众意见,作出风险评估报 告、发布征收决定,选定评估机构,评估并公示,签订征收与 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与拆除。 五、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由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筹集,足额拨付至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指定专用账户上,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财政、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产权调换房的相关规定 1.产权调换房为就近购买的商品房。 2.产权调换房的选房方法与顺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楼栋号 -5- 和房号。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拟征收范 围公告后,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将以 公告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由 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由被征收 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 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 的评估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负责。 七、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一)私有住宅房屋 1.选择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 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购房补 助、寻房补助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搬 -6- 迁费为10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 元计算。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组织 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 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 关资料交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后,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 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6)购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 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助。 (7)寻房补助: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安排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5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给予 每户8000元的寻房补助。 -7- (8)3个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 (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600元;超过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每月按10元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 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 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 奖、整体配合奖、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产权调换房进行了 楼层调整的,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 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办公室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 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 证》(以下简称“两证”)的,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办公室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证,并承担 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办证 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两证”,但被认定为 -8- 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时,应为其办证,其税费由被 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配合。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 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在房屋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后,房屋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将被征收房屋的维修基金余额,退返给被征 收人,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协助。 (2)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 定评估确定。 (3)搬迁费: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现房安置 的支付一次搬迁费,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 (4)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参照私有 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5)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月标准同私有住宅货币补偿 临时安置费标准相同。支付时间为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给征 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产权调换 房为高层建筑期房,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6个月。超过约定 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超期限部分增付50%的临 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超期限部分增付 -9- 100%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半 年,不足半年的按实支付。 3.私有住宅改非住宅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 非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 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 生活用房面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 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经营时间在2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 价,每平方米增加20%的补偿。 (2)经营时间在2年(含2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 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增加30%的补偿。 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地,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 税凭证的时间段。 (二)私有非住宅 私有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补偿包括征收房屋 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 - 10 - 按期签订协议奖、按期搬迁奖、整体配合奖。 1.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规定评估确定。 2.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评估确定。 3.按期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将被征收房屋的“两证”或相关 资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 米100元的奖励。 4.按期搬迁奖: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查验合格后,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 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 5.整体配合奖:按私有住宅货币补偿标准执行。 6.停产停业补偿: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 事合法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的中断或终止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价值增加5%,一次性给予补偿。 八、其它规定 - 11 - (一)私有住房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权为准, 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其被征收房屋面积按 45 平方米进行补 偿。但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益阳市城市规划区 内另有房屋(含非住宅),面积合并超过 45 平方米的,则按被 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的,由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报请区人 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作办公室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和证据保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 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 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2 - (四)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 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 附属物)和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益阳市兰溪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本方案所指的被征收人为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 权人,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是指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其他权利人(包括担保权利人、用益物权人等)的 权利,可以与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但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不得 - 13 - 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授权赫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处理。 (十)本方案由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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