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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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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区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乌海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乌海市盛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各银行: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 金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落实。 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28 日 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实施管理 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融资服务管理,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 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信厅 发改委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资规〔2020〕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总 则 助保金贷款业务开展原则。乌海市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模式是指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向一些 生产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但抵质押物不足的企业发放流动 资金贷款,由乌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 选择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直接增信或通过国有担保公司, 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 范围内可循环使用。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由银行一次 性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由乌海市中小微 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认定的优质中小 微企业群体,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领域和列入国家、自 治区和我市淘汰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助保金贷款基金。基于“有偿使用,共担风险, 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基金包括自治区拨付的引导资金、 市区两级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抵押金和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企业按其在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 的保证金,用于先行代偿该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四条 助保金贷款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工信部门的副 市长为组长的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 统筹助保贷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下协调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管理乌海市助保金贷款 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市直各相关部 门、各区人民政府、国有担保公司的分管负责人组成,助保 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兼任。助保 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银行、担保公司及中小微企业等机构间的 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中小微企业 助保金贷款合作银行的竞选工作,并定期进行跟踪考核等工 作。 (三)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委托合作银行及我市国 有担保公司负责申贷企业的筛选、考核、授信、跟踪等服务 工作。 (四)负责对合作银行及我市担保公司报备的申贷企业 材料进行备案工作。 (五)负责贷款资金监督、检查、跟踪以及清偿等工作。 (六)负责银行保证金账户和助保金贷款基金的管理工 作。 (七)负责争取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账户管理。由市工信局委托国有担保公司在合作 银行开设专户,存放自治区拨付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抵押 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专户管理的方 式,账户内资金仅限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该账户 内资金本金和本金效益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该资金由助保 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由担保公司及合作银 行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共同实施具体业务,定期向市 工信局报备。合作银行放贷额度为专户存放资金规模的 10 倍。 第六条 放贷模式。实行两种增信模式:一是由助保金 贷款基金直接为企业增信。对于申贷企业有银行认可的抵质 押反担保条件,即达到申贷金额 70%以上的企业(包括企业 缴纳的贷款额度的 6%的保证金),由合作银行直接为其增信 30%;二是如助保金贷款基金直接担保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 件时,则采取与担保公司合作担保方式为贷款提供增信。申 贷企业提供银行认可的抵质押反担保条件达到申贷金额的 50%以上(包括申贷企业缴纳的贷款额度的 6%的保证金), 由担保公司按照保证担保必要流程为申贷企业增信 50%。以 上两种模式同时开展,相关合作机构应优先保障保证担保模 式正常运转。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我市所 辖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优质中小微企业,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淘汰范围内的 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行业 信贷政策; 3、建设项目符合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4、不得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规定应淘 汰的落后、限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5、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依法履行各项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6、在合作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7、应满足国有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办理担保和信贷业务的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区要成立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本地区贷款企业的推荐筛选、贷前和贷后管理工作。市 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区的工作进行指导、 核查、确认。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 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 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制,由申贷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最 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 利率上浮的 30%。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根据申贷企业实际情况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具体由申贷企业与合 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贷款回收管理与风险分担 第十四条 正常回收。申贷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 贷款,银行退还贷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五条 保证金的代偿。当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达 到 30 天未能足额清偿时,由合作银行函告助保金贷款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直接将该企业先行缴纳的保证金划拨相 应欠款债务金额至合作银行作为代偿。 第十六条 风险分担。当申贷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 期达到 30 天且保证金不足时,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管 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将风险补偿抵押金先 行赔付给合作银行,并最晚于企业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 达到 45 天之内赔付到位。 针对两种不同信贷模式,确定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抵 押物达到 70%的企业,由合作银行承担无抵押部分 70%的风 险,风险抵押保证金承担 30%的风险。对于抵押物达到 50% 的企业,担保公司、风险抵押保证金、 合作银行分别按照 40%、 40%、20%分担风险。 合作银行在实施保证金代偿或风险补偿抵押金代偿以后,由 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 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 索费用、违约金后,偿还银行、担保公司和风险补偿抵押金 所承担的损失,剩余部分补入保证金账户。 第十七条 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则启动风险补 偿抵押金代偿。合作银行助保金贷款业务不良率要控制在 5% 以下。不良率超过 5%时暂停其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资格,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助保金贷款基金存入银行所产 生的利息,作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抵押金滚存使用。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合作 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了解 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 的问题。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 时与合作银行协商补救措施。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应按 照市工信局、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三方合同约定全面开 展业务工作,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合作银 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 额度。对于不能积极履行助保金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相 关文件、协议的合作银行和国有担保公司,助保金贷款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风险 补偿抵押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 任人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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