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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5]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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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 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 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 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2003 年 12 月 30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 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 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各地自行出台 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 2005 年 4 月 30 日前 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 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 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 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公 安 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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