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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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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体 合 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河南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 位(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 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 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 3 人,并各确定 1 名首席代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使用本合同书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 可根据实际进行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但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本合同书第二章至第九章中 某项内容单独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 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草案须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加盖公章,双方首席代表本人 签字。 六、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 起 10 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报送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 案。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代 表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双方代表协商日期: 年 月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年 年 - 1 - 日 月 月 日 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条例》《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协商 代表按照合法、公平、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 法利益的原则,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 同。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 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尊重并支持 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 定。 - 2 -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工会 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 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生产和 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规 章制度和奖惩标准,如实告知职工。工会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学习和严格遵守 劳动规章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 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 形消失时终止。 第八条 工会应当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企业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并说明解除原因。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正常运营时,双方可通 过平等协商稳定工作岗位。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按《劳动合同法》 - 3 - 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 意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 第三章 第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工资分配的规章制度或方案等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 工资制为主体的工资 制度。 第十二条 职工劳动报酬按 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 不得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工资结算周期为 第十三条 ,工资支付日一般为 。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凡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其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支付高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的工资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4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实行标准工时制。部分岗位因生产 经营需要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审批后,可实行其他工时制。 第十六条 过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第十七条 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 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职工依法 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等假期。符合用人单位 支付相关费用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劳动安全与卫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建立 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 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 品,保障职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职工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 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 5 - 第二十条 工会依法支持用人单位强化劳动安全管理,协助 用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检查。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落实相 关安全措施。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有权代表 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各项劳动保护工作,定期为职 工发放或更换劳动保护用品。高温季节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 定,做好防暑降温物品保障、安排特殊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和发放 防暑降温津贴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工会应密切配合,加强职工的安全 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 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相关 部门。工会有权依法参加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保险和福利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确 保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 - 6 - 职工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___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含女 职工妇科检查) , 职工体检费用标准为不低于____元/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按规定协商确定职工的 福利标准为人均每年 元,用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各项福利待 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与工会协 商确定以下事项及执行标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依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建 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及协商机制,保障女职工在生产 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 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 坚持男女平等。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应 当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工会应 鼓励和帮助女职工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调动女职工 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 7 -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产假、育 儿假、哺乳假等假期。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 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 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 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 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 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 动。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 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职业培 训政策;工会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各类、各层次职业技能培训,配 合用人单位落实培训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岗位特点与要求,建立职工培 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 工进行职业培训和各种专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 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经费,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培训时间、地点、内容、 - 8 - 费用以及服务期与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至 年 月 本合同有效期 年( 年 月 日 日)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 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非因法定 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 同: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 行的; (四)双方约定: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影响、停工 停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就共同关心且直接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新增事项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开展协商,维护劳动关 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十条 集体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 - 9 - 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本 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 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 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履 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 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 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 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 10 - 的全体职工,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 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 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 报 份,双方各执一份, (单位) 第五十一条 份。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乙方(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 11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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