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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学生资助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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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以及规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 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粤教助函〔2012〕48)、《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与及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等 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下达,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评审组织与职责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奖学金工作组、 国家奖学金推荐组和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 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人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奖学金工作组,由学生处副处长任组长,学 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学工组组长、团委代表、学生管理科代 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系部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提 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系部成立国家奖学金推荐组,推荐组由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组长, 成员由系学工组正副组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提出系部推 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三名普通 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推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思想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优秀以上)。 (二)学习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 10%,可 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 10%,但均位于专业前 30%,必须在道 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 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每学年负责将国家奖学金 名额和预算下达给学院。 第十条 系部推荐指定的名额,通过国家奖学金工作组开会讨论确定。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系部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为学院上报材料,系部在组织 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按照规定条件 提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辅导员要召开班会在全班范围内通报评议结果,无异议后报系部。 第十三条 系部推荐,系部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确定指定的推 荐人选,并在系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工作组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材 料进行认真审核开会讨论,最后以评选会评分的方式差额选出初审学生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并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奖 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系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 了解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民 主评选的原则和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 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家 奖学金申请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 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 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院整体工 作进度。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下达学院后,学院要专款专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 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 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要将国家奖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挪 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造成恶劣影响 的,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得到全面发展以及规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依法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高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评审的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2〕48)、《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 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下达,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评审组织与职责 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励志奖学 金工作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 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和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 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组,工作组由学生处副处长 任组长,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学工组组长、团委代表、学 生管理科代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系部评审出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 进行审核讨论,提出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评审组由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 任组长,成员由系学工组正副组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提 出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三名 普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及其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并已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优秀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原则上综合测评和成绩排名班级排名 30%以内)。 (七)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准。 第十一条 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照系部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已被认定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系部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 如实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应包括本人情况、学习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申请理由等,并附上相关获奖佐证材料、成绩单和个人自传。 申请表为学院上报 材料,系部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 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成绩、平时表现、个 人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公示后报本系。 第十四条 系部评审,系部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按照下达的名 额评审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院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工作组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励志奖 学金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然后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助学 工作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评审要求,系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 了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民主评选的原则和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 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 不真实者,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励金额。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 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 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八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院整体工 作进度。 第六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下达学院后,学院要专款专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 或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造成 恶劣影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第二十一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已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却未按时缴费的学生;未 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却无故欠费、恶意欠费的学生,原则上均不具备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 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都要书面向辅导员汇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使 用情况及学习情况、思想与纪律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的各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国 家励志奖学金即被取消并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以及 规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审核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根据教育 部办公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 191)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 厅下达,该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评审组织与职责 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国家助学金工作组、 国家助学金评审组和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 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系部主任、学生处副处长、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人组成,负责批准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提交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国家助学金工作组,工作组由学生处副处长任组 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系部学工组组长、团委代表、学生管理科代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组成,负责对系部评审出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提出 建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系部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组,评审组由系部主任或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任组 长,成员由系学工组正副组长、辅导员组成,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出系部国家 助学金评审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班级成立国家助学金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委、三名普通 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班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及其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 3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记录,未受任何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评定等级优秀以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九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十条 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照系部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系部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如实 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包括本人情况、学习成绩、家庭经济情况、申请 理由等,申请表为学院上报材料,系部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 填写,并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由辅导员具体负责,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成绩、平时表现、个 人资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公示后报本系。 第十三条 系部评审,系部广泛听取学工组组长、辅导员、学生的意见,按照下达的名 额评审出本系国家助学金,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3 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工作组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材 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然后将审批通过的学生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 中心。 第十五条 评审要求,系部要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学生详细 了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民 主评选的原则和相关文件及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 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国 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金额。要把评选过程作为一项德学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学生 刻苦学习、文明守纪、奋发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 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系部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影响学院整体工 作进度。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助奖学金下达学院后,学院要专款专用,禁止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 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及分每学期发放 1500 元给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 第十九条 受资助学生要将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上,不得铺张浪费或 挪作他用,甚至购买奢侈品等,一经查实,即停发并追回所发放的助学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将给予相应处分,通报全院。 第二十条 办理了学费缓交手续,已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却未按时缴费的学生;未办 理学费缓交手续,却无故欠费、恶意欠费的学生,原则上均不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 活动,真正成为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典范。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每学期都要书面向辅导员汇报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 况及学习情况、思想与纪律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助后的各学期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国家法律制裁的,其国 家助学金即被取消并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 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粤教贷〔2007〕4 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 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粤教贷〔2007〕5 号)等 文件的通知与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广州工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 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助学中心是指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省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广 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资助中心是指学院在学生处设立的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即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借款学生是指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学生贷款的类型为学费、住宿费贷款,主要用于缴纳学费。 第二章 第四条 机构设置与职责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董事办代表为成员。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称资助中心),学生处处长任主任, 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任副主任;并下设办公室,指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经办 人。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 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 中、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任组长,系学工组组长任副 组长,指定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系学生资助工作经办人、辅导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 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三)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和履行合同的教育。 (四)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本息未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 业生联系,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借 款学生按时还款。 (五)在借款学生毕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离开本系后,要向资助中心提供借款学生的新 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六)及时完成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宣传与教育 资助中心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印发国家助学贷 款工作指引,举办相关活动,建立相关宣传网站,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 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 于新生入学、日常德学教育,学生活动及毕业就业教育等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感恩意 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感恩氛围。 第九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 识。特别是针对毕业班的借款学生,要教育他们毕业后及时还贷,告知他们如未按借款合同 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违约行为,将被录入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后果严重。 第四章 第十条 贷款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用于缴纳当年的学费 和住宿费。学生不得对以前年度未交学费等款项进行追加贷款。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 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规定及贷款银行、省助学中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 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3.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二)非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贷款的学生首先要在系部办理学费缓交申请,开学注册时带齐申请贷款必须 提供的材料到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学生 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系贷款规模给资助中心,并组 织审查通过的学生登陆“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并审查,同时将审查通过学生提 供的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交到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审核系部学生的贷款资格和材料,汇总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册,上报省 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 总后上报并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统一为借款学生创建本人助学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用于助学 贷款发放和本金、利息回收。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检查助学贷款的到账情况,并将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借款学生 的学住费。 第七章 第十九条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 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 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 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含 1 日) 。当借款学 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 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提前还贷 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资助中心要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生处部门预算。 资助中心要将省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通知转发财务处。财务处要按时、按要 求划转至省助学中心。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 30 天向系学生资助工 作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明。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查后上报资 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 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的隶属关系,由省财 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院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 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 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情况时,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必须在学生出现学籍异动行为后 3 天内向资助中心书面汇报,资 助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第九章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贷后管理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 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 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资助中心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 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在借款学生本息还清前,定期与借款毕业生联系,鼓 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及时掌握借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 息,并在“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上变更借款学生的最新相关信息。 第十章 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回收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 还贷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方可办理其他毕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每天均可在“高校助学贷款学 生在线服务系统”上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结算日。1 月—10 月及 12 月,当月 1-15 日之前申请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当月 20 日。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提 交提前还款申请,结息日为次月 20 日;10 月 16 日—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结息日为 12 月 20 日。借款学生申请提前还款后,可即时进行支付宝主动还款;也可以将钱充值到助学贷 款支付宝账户中待扣款,扣款时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自动放弃提前还款申请。提前偿还 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还贷。借款毕业生务必在还款 日之前,及时把每一笔贷款本息足额存入本人助学贷款还款支付宝账户。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相关系 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贷。 第三十条 对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贷款银行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贷款银行 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贷款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二)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 新的贷款和其他信用业务。 (三)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 学生名单。 (四)上级有关部门或贷款银行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学院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与奖惩 学院每年对全院的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将学生的学费收缴情况、 助学贷款情况、还贷违约情况、各项资助工作情况、诚信感恩教育情况等,纳入系部学生资 助工作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资助中心将系部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 贷款的额度和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挂钩。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学院学费缓交管理规定(修订) 按规定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 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为保证学院学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工商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广州工商学院学生欠费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 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费缓交申请条件 以下条件只需要符合一条即可申请 1.持有家庭乡镇或街道所在地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表”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 2.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生; 3.未经学院贫困认定的老生,因特殊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急需学费缓 交的,须办理认定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学费缓交。 二、学费缓交期限 学生学费获准缓交的期限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当年的 10 月 30 日前;第二阶段为 当年的 12 月 30 日前。 三、学费缓交流程 1.申请学费缓交的新生,在报到当日向所在系提交“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调查 表”,并填写《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经系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属实,审查其资格、签 署意见后报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汇总《学费缓交学生汇总表》、《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 交学院“绿色通道”工作小组处办理。 2.符合缓交申请条件的老生,在每年的开学报到时向所在系提交学费缓交申请,填写 《学费缓交申请审批表》交予辅导员;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属实,审查其资格、签署意见 后报系主任审核、签署意见;系部在开学一周内以系为单位将初审通过学生的《学费缓交申 请审批表》和《学费缓交学生汇总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名单公示 3 天;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 交财务处,系部通知学生将须缴学费存入银行卡。 四、学费缓交规定 1.每学期开学时,系部在校生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方可注册,对于未缴或未全缴学 费者,须按规定履行学费缓缴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者不予注册。 2.学生申请学费缓交限额:本科生不能超 8000 元/人·学年,专科生不超 6000 元/ 人·学年,申请贷款的不超 8000 元/人·学年。缓交总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 4%,系部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部实际情况统一分配。 3.旧学年度欠费学生不予办理新学年度学费缓交手续。 4.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首先要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五、欠费性质认定 欠缴学杂费学生(以下简称欠费学生),指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的学 生。 1.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费缓交相关要求办理了缓交学费申请的视为“贫困 生”。 2.对开学三周内不申请缓交学费的欠费学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欠费学生视为“恶意欠 费生”。 3.超过缴费承诺日期(10 月 30 日或 12 月 30 日)仍拒缴欠费或不足额缴费的学生, 以及不按规定日期偿还贷款的学生均视为“诚信不足欠费生”。 六、欠费学生档案管理 1.由财务处定期(开学第三周、10 月 30 日、12 月 30 日)向学生处提供准确信息的 《欠费学生名单》(包括电子文档和财务处盖章的纸质材料)。 2.学生处将《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和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交予系部进行核 对,系部对欠费学生进行欠费性质认定并建立《欠费学生档案》系部存档,并将《欠费学生 档案》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审核完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结果送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系部等相 关单位,系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欠费学生本人及家长。 七、欠费学生的相关处理办法 对欠费学生,在其交清欠费前,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学生欠费和性质认定情况于每学期开学初,由系部辅导员通知欠费学生的家长,并 告知其后果。 2.对“恶意欠费生”和“诚信不足欠费生”,保留其学籍 1 年试读,待当学年还清欠 费后于下一学年恢复学籍。否则根据有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3.“恶意欠费生”和“诚信不足欠费生”,在其还清欠费前,不予考虑评优评先和入 党申请。 4.贫困生取得奖助学金的欠费学生,在每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结束以后,学生处应将 结果送达财务处。系、学工组说服学生将所获取的奖助学金用来偿还欠费。由系学工组提供 名单给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将其获得的奖助学金用于抵扣欠费,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 5.毕业后一年内经学院校友会催缴,依然欠费的学生,学院将在学院网站对欠费学生 名单进行为期一年的公告催缴;如毕业后二年仍欠缴学费,学院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授权财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广州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 障学生的合法权益,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引导和管理,培养 学生自立自强、热爱劳动的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及社会的适应性,根据《高等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 有益、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为学生勤工助 学活动提供指导、监督和保障。 第四条 为保证学院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学院按有关规 定划拨专门经费。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类活 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各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由本人递交《广州工商学院勤工助学个 人简历》、课程表及相关证明报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八条 学院内部各单位或部门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院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需 求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工作。 第九条 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 学院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 第十一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 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第十二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因个人原因离职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无 法胜任岗位的,其他岗位将不再作安排。 第十四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凡自愿参加校外勤 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方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签订有关协议, 校内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校外勤工助学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 责任,玩忽职守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学 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经费和报酬 第十六条 用于支付学院内部勤工助学的经费,列入学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每小时最低不少于 10 元,特殊工种 另计。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院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学院保护学生的诚实 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学院内营业性单位或校外用人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与用人方协商安排,用人单位承担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劳动报酬按月发放。校内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或部门每学 年须提交一次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并负责制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汇总表,相关 领导审批后,财务处负责发放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由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协议发放。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凡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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