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doc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资源共享,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提高教学质量, 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方案》的精 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互认的范围 1、校内转(跨)专业修读的课程。 2、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实习或实践活动。 3、CET4、雅思、托福、专业英语考试作为学位英语成绩。 4、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课程。 5、学生自主发展课堂的课程。 第二条 学分互认的原则 1、申请认定专业课或通识必修课,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 认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 70%以上,学分相同或高于认定课 程。 2、申请认定辅修课程,认定原则与(1)相同。 3、校(境或国)外修读的课程内容和学分数与本专业教学计划 内课程差异较大,可申请认定为个性课程或通识选修课程。 4、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以及在本专业修 读的其他方向的专业方向课程均认定为个性课程或通识选修课。 5、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 于国家级机构颁发。 6、本校修读的通识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认定为专业课或通识必 修课。 7、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及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条 学分认定办法 1、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1)校内课程的学分互认,其课程名称、学分、成绩不变,课 程性质按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性质认定。 (2)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通识必修课程 或专业课课程,其课程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 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课程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已 有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 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校(境或国)外课程的名称可按照课程原文名 称录入。 (3)若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的换算标准与我 校不同,则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如校(境 或国)外修读课程成绩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 下标准换算:A=90 分(A+、A-均视为 90 分,以下同),B=85 分,C=75 分,D=65 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则按我校二级制标准 录入成绩。 2、学位英语成绩的认定办法 (1)非英语专业普通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到 425 分、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达到 60 分、雅思成绩达到 5.0 分、 托福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我校学位英语成绩合格。 (2)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318 分、全国小语种四级考试达到 45 分,雅思成绩达到 3.8 分、托福成 绩达到 56 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我校学位英语成绩合格。 (3)英语专业学生英语专业八级成绩达到 60 分、雅思成绩达到 6.5 分、托福成绩达到 85 分及以上者,可认定为我校学位英语成绩 合格。 3、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学分认定办法 (1)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均由学生所在学院(部) 认定。 (2)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认定的学分总数最高为 3 学分。 (3)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申请认定为专 业方向课学分,与专业无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申请认定 为个性课程。各学院(部)须提前将本专业可认定的职业技能(资格) 证书类别及对应的认定课程名称及学分数报教学部备案,不在备案范 围的证书不予互认。 (4)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按对应的认定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教务系统,成绩可按证书级别以五级制(百分制)或二级制录入。 4、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的认定办法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境或国)外实习或实践活动,属 本专业安排的实习或实践,则认定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如属跨 学院(专业)参加实习或实践,学生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部)申请并 获批准,可作为本专业实习或实践学分,也可认定为个性课程学分。 第四条 学生自主发展课堂学分的认定 详见《学生自主发展课堂学分的认定办法》 第五条 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1、 雅思、托福、CET4 及专业英语八级的成绩由教学部教学运 行中心认定;其他课程由学生提交《学分互认审批表》,经学院(部) 审核认定后,由学院(部)报教学运行中心备案。 2、转专业学生的学分互认由转入学院(部)在转专业结束后统 一进行认定,并由学院(部)统一报送教学运行中心备案。 3、校(境或国)外修读课程及境外实习或实践学分由学生所在 学院认定,报教学运行中心备案,在报送备案之际,学院需提供校 (境或国)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课程简介以及实习或实践的相 关证明材料,以供核准。 4、凡申请雅思和托福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的认定,学 生需提供证书或成绩单原件。 第六条 跨学院修读专业课程学分学费划拨标准 跨学院选修专业课的学分学费划拨标准,按照所选专业年均学分 学费的 25%核算。年学费为 1.8 万元和 2.3 万元的年均学分学费分别 为 450 元和 575 元,相应学分学费划拨标准分别为 113 元/学分和 144 元/学分(年学费为 1.6 万元的学分学费划拨标准按照 113 元/学分计 算)。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 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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