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西南科大发〔2010〕42号_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doc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2010〕42 号 关于印发《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 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九日 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类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 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部(委)和四川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科研基地是指国家、部(委)和地方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的依托西南科技大学建设的重点实验 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统称为“重点实验 室”),主要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培育基地(简称“省部共建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四 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简称“四川高校重点实验室”)等。国防 重点学科实验室按《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技 [2007]1349 号)施行。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一级学科或二 级学科为载体的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 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部(委)和地方 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 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解决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成果和自 主知识产权,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吸引、培养一支优秀的科技 人才队伍。 第二章 第五条 职 责 国家、部(委)和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实验室 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学校,科技处是负责具体指导 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宏观管理的学校职能部门,其主要的职责是: 1.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国内外合作与 交流的条件。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的主任, 报重点实验室上级主管部门。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 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工作。 4.依靠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学 术委员会”),指导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任务和建设目 标,并上报主管部门。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 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 5.支持重点实验室的队伍建设,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创新团队相互 协调、共同发展。 6.遴选、扶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申报上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高水平人才培养工作。 2.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科研任务,尤其是国家重大(重点)科 研任务(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防科技计划等)。主动承担与国家经济建设, 特别是与西部地区、四川省和中国(绵阳)科技城的发展有紧密联系 的应用型科技项目。 3.积累科技成果,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组织成果 鉴定(或评价),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专利,出版学术专著和 教材等;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础研究类重点 实验室每年应有一定数量的、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并发表在高影响因 子的三大检索期刊和国内外权威期刊上。 4.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技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 支水平高、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创新团队。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扩大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 的学术影响力。 6.进行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氛围与文化建设。 7.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检查与评估。 第三章 第八条 建 设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应与 学校整体建设发展相协调,必须配合和促进相关学院的教学、科研、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 第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布局与发展重点,立项建设校级 重点实验室,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选择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校级 重点实验室,或整合现有重点实验室及相关学科优势资源,重组新的 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按程序申报高一级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要求并结合 学科建设的发展做好建设发展规划或计划任务书,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学校将按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 文件的要求给予配套建设资金。实验室应对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制订 详细的方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学校将不断改善和更新其硬件条 件,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与机制,创造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的政策环境。实验室也应从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完善和提高其科研条 件,并加强学术氛围与人文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 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 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力求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必须新建或扩建的, 应纳入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和学校配套基本建 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装置等物质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政 策,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大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采购 以及基本建设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重 点实验室挂靠相关学院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 相对独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实行企业 化管理。 第十七条 在建的重点实验室实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 的原则;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实行“开放、流动、联 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不与行政 职位挂钩)。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 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其中专职副主任 1 人),秘书 1 人,负责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报学校审 批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 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 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全体会议。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出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学术委 员会的组成和换届,委员遴选和聘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 报学校审批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内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 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全员聘任制的人事制度。其编制由 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核定。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应与 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人员聘任合同,明确相互的责、权、 利。聘用期满,应对各类人员进行聘期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续聘 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 员组成,专兼职结合。 1.固定研究人员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 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 室主任公开聘任。 2.流动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简称“开放课 题”)负责人、国内外访问学者、校内兼职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开放课题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管理,相关费用从其开放课题经 费中支出。国内外访问学者和校内兼职科研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或课题 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 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 组承担。研究生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导师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原则上为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提供连续三年的运行费(含开放基金)。重 点实验室运行费(含开放基金)的额度为:国家级 100 万,省部共建 70 万,省部级 50 万。运行费(含开放基金)主要用于: 1.设立开放基金,占运行费的 80%。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 实验室对外开放。 2.日常运行费,原则上不超过运行费的 20%:主要用于支持实验 室的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开放、办公、环境建设、学术交流与 合作等。 3.重点实验室连续支持三年后,原则上应通过上级主管理部门的 合格验收。对合格验收后的重点实验室经申请还可获得三年的运行费 支持。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 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符合开放条件 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都要对外开放。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 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 程和动态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应建立内部信息管 理系统和独立的网站(页),运行良好并及时更新信息。将网站(页) 建成重点实验室成果的展示窗口和促进学术交流的载体。 第三十条 为鼓励重点实验室加强专用设备条件建设,学校设立 专用设备配套资金。课题组使用非预算资金购买 10 万元以上的专用设 备,学校按 1:1 配套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 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 等)均应署上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 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保密、安全和环境卫生,应指定 专人负责保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学风与科学道德建设。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开放基金管理 设立开放基金的目的:支持重点实验室吸引、聚集 国内外优秀学者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加强 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优秀学者交流,扶持和培养校内科研骨干,凝炼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水平,促进重点实验 室逐步建设成为国家和地方的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和 学术交流基地。 第三十五条 开放基金的主要资助范围: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 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主要资助对象:国内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的科技人员。资助校内人员的经费不得超 过总经费的 50%。设立开放基金的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开放基金管理实 施细则,并报科技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处指导下,各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资 助课题申请指南》(简称《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发布、申请的受 理、课题的评审、立项和资助金额的批准,并对资助的开放课题进行 全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制定与发布: 1.各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前沿、发展规划和主要研究方向, 结合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XXX 重点实验室(西 南科技大学)XXXX-XXXX 年(一般为五年)开放基金资助课题规划》 (简称“五年规划”),并报科技处备案。 2.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在每年 6 月底之前,根据“五年规划”编 制当年度《XXX 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XXXX 年度开放课题申请 指南》,并对国内外公开发布。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应明确 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验收指标、完成年限和资助金额。《开放 课题申请指南》发布前报科技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申请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 各重点实验室当年度《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填写《XXX 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 称“申请书”),并按要求将申请书递交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课 题申请者的条件是: 1.申请者必须是开放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从事所申请课题的研究。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3.因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所以研究生 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开放课题,但可以参加其它人申请的开放课题。 4.校外人员申请的开放课题必须有西南科技大学校内 35 岁以下 青年科技人员参加。校外人员承担我校的课题不得同时超过 2 项(包 括主持和参加数)。 5.校内人员申请的开放课题必须有校外合作单位和人员,但校外 合作单位不得超过 2 个。校内人员主持承担的校内项目(课题)不得 同时超过 2 项(包括开放课题、校内其它基金资助项目和部门专项课 题等)。 第三十九条 开放课题的评审:重点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的评审 工作。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 9 月底之前完成。开放课题的评审包 括初审、专家评审和立项三个阶段。 1.初审: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负责开放课题的初审,并提出建 议。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的范围; (3)申请者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开放课题申请者的条件”;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 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 申请者没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所申请课题的研究工作;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专家评审: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 的专家组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初审通过的开放课题进行评 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建议资助课题及 资助金额。重点实验室将主任签字的专家评审结果报科技处审核。 3.立项:科技处根据本办法对重点实验室报送的专家评审结果进 行审核,并与重点实验室充分沟通和协商。审核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 查。校领导审查通过后,科技处向重点实验室发文下达立项的开放课 题及资助经费。重点实验室根据科技处文件,向开放课题申请者及所 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四十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按 有关要求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课题合同书。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 内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四十一条 开放课题实施过程的管理: 1.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开放课题的过程管理。 2.课题组必须按审批的开放课题申请书进行课题的研究工作,按 签订的合同书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由于某种原因需对原研究内容作 重大修正时,必须获得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重点实验室主任的批 准。如果检查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所资助课题未 经批准而严重偏离研究内容,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暂时中 断该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课题经费。 3.凡周期二年或以上的开放课题,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 3 月 1 日 前向重点实验室递交前一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应对年度进展报 告进行认真审阅,及时掌握课题的进展情况。对于进展不顺利的课题, 重点实验室应与课题负责人及时沟通。 4.开放课题原则上在重点实验室完成。课题组应充分利用重点实 验室和西南科技大学相关实验室的研究条件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 室应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在仪器设备使用、实验和分析测试收费 上给予优惠。 5.各重点实验室应在年底前应向科技处提交开放基金使用情况总 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 开放课题的结题或验收:由所在重点实验室统一组 织结题或验收。开放课题结束时,申请者必须按时结题或验收,并向 重点实验室提交:(1)结题报告;(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 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5)经费使用 报告。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1.开放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XXX 重点实 验室(西南科技大学)开放基金资助”。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和专 利,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按贡献大小决定排名次序。 2.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 成果是在“XXX 重点实验室(西南科技大学)完成”。 3.开放课题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应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重点实 验室应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课题申请者。 第四十四条 开放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 1-3 年,确需持续较长时 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课题经费一次性预算,根据资助经费的 多少一次性或分期拨款,重点实验室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项 目负责人掌握使用。 第四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1)仪器设备使用费、科研样品分析测试费、 数据处理计算费等(占总经费的 40%);(2)差旅费、学术交流费; (3)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资料打印复印费、专利申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实验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等。 3.设备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单台小于 2000 元)购置费、仪器 设备改装费等。 4.课题组织实施费:(1)课题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 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2)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的研究生的劳务费(小于总经费的 10%)。 5.课题经费不得开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餐饮娱乐费等。 第四十六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到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 在到重点实验室工作前将经费汇至西南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由实验 室在计划财务处建账,科技处备案,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经费的 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日常运行费管理 日常运行费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对外开放、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八条 日常运行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日常运行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办公及印刷费、图书 资料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家俱购置费、公共 试剂和耗材费、网站维护费、展板制作费、实验室标牌制作费等日常 维护费,以及对外开放、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 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评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业务活动经 费。专家评审及接待费由科技处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五十条 日常运行费不能用于支付燃油费、车辆保险费及车辆 维修费;不得开支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 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考核与评估 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简称“考评”)主要 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周期评估。重点实验室考评的规则和具体 操作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组织和实施重 点实验室的考评工作。学校职责范围的考评工作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和 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考评工作,必须按要求编制年 度工作(或统计)报告,按时报送科技处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认真 做好评估材料和专家实地考察评估的各项准备,确保评估合格以上, 力争获得优秀。 第五十四条 凡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 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缓拨或停拨运行费。 第五十五条 凡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负 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五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如与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冲突,按最 新的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科技大学重点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西南科大发[2008]2 号)、西南 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西南科大发[2008]3 号)和西南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费管理暂行办法(西南科大 科字[2009]16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抄报: 学校 实验室 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0 年 03 月 0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