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doc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大艺院党字[2006]第 26 号·2006 年 12 月 22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根 据《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 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书记主 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委员为党委 会议出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在会上无表决权。党委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 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学院的 具体贯彻落实。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 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宣传、统战、稳定和 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审查批准党支部的选举结果,审批党员发展转正和党内表 彰奖励。 (五)讨论决定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的议题。 (六)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请示的重 要问题。 (七)讨论审定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党的重 要会议的报告、讲话和拟颁发的重要文件。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及党委委员根据分管职责 和工作需要提出;院务会议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书记同意后列 入议题。所有议题经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查确定。凡提请党委 会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调研,充分酝酿,认真准备, 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提出一个或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会议应按书 记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列席会议 的部门负责人对议题作汇报性说明,凡跨部门协调过的事项不得临时 改变意见;听取议题说明后,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审议;经充分讨论 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议定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应明确主办领导;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 备要求。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 委成员都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 认真考虑;对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 党委会议对有关事项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 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 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委员可 随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涉及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 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党委成员按其分工,积极负责落实,不得拖 延、推诿或另搞一套。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 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照集体决定执行。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通知、记录、编发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党委 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起草后可先送有关党委委员审阅,最后由党委 书记审定签发。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催办和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