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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地税局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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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地方税务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1 2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费金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拟定县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和有关 费金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组织制定有关税收计划、会计和统计的具体 实施办法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 工作的调查研究 研究制定本地区地方 编制中长期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全县地方税 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 收征管的中长期战略规划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下达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监督落实 组织开展税收收入预测和收入质量评价工作 负责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 负责地方税种的税源管理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纳税评估 组织开展地方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负责全县地税普通发票保管、运输、缴销、 领发等管理工作 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 负责全县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 法规规定的费(金) 负责全县地税票证保管、运输、缴销、领发 的征收管理、税源管 等管理工作 理、纳税评估和反避 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票证真伪鉴定 税;负责普通发票和 负责有关费金的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 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 法并组织实施 工作。 负责有关费金的征收管理 组织实施有关费金的日常评估办法 指导有关费金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 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制定地方税收和有关费金征管的具体操作办 法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结合实 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1 备注 序号 4 5 6 7 8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监督检查税收税 收执法活动,负责税 务行政处罚听证、行 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 作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 务体系建设,制定和 监督纳税服务管理制 度,规范纳税服务行 为,贯彻执行纳税人 权益保障制度,组织 实施税收宣传。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 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 服务,组织实施对大 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 税源管理。 指导和组织监督检查全县地税系统地方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承办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 偿工作 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规划、组织、协调系统的“税收宣传月”活 动 完善纳税服务制度规范,开办纳税人学堂, 提供 12366 热线等服务 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 合法权益 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 务 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贯彻落实大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规划、制度 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地税征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 制度建设 负责制定本地区税收 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地税系统征管 管理信息化制度并组 信息化工作 负责实施省级数据“大集中”工程 织实施。 组织实施本系统金税工程建设 会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税、部门信息交换 贯彻落实地方税收稽查制度和办法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地方税收稽查制度落实情 况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重点 企业检查和专项整治 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交办督办的专案稽查案件 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地税重大涉税案件查处 负责落实全县地税发票打假工作的专项检查 和整治 负责涉税检举事项的受理及交办、督办工作 会同国税、公安等部门开展重大涉税违法行 为的查处、打击工作 2 备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直接实施稽查案件的查处 工作 9 其他工作。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 备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 管理 号 事项 相 关 部 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负责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县地 (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 税局 验证、注销等) ;积极探索“三 证合一” 1 2 税 务 登记 负责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 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 县工 照的情况。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商局 时,负责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注 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反 馈同级税务部门 负责将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 登记的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 产管理部门。负责将在征管工 契 税 县地 作中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 征 收 税局 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有关 管理 信息告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开展检查 4 案例 1 、《 中 华 人 某纳税企业取得 民共和国税 质监部门发放的 收征收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 书后,向工商部 2 、《 中 华 人 门申请办理营业 民共和国税 执照,国税局和 收征收管理 地税局通过三方 法实施细则》 ; 信息平台取得工 3 、《 税 务 登 商部门办理的营 记管理办法》 业执照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 (组织机构代码、 总 局 令 第 36 企业名称、经营 号); 范围、法人代表 4 、《 湖 南 省 及其证件号码等) 税收保障办 后办理税务登记, 法》(湖南省 赋予该纳税人同 政府令第 261 一税务代码。 号) 1 、《 中 华 人 某行政相对人购 民 共 和 国 契 买房屋,在向当 税暂行条例》 ; 地房管部门申办 2、国家税务 房产证时,由房 总局、 财政部、 管部门按照“先 建设部《关于 税后证”的原则, 加 强 房 地 产 要求纳税人先缴 税 收 管 理 的 纳契税,契税完 通知》(国税 税凭证是领取房 发〔2005〕89 产证的必要条件。 某纳税人受让土 号); 3、国家税务 地,在向当地国 总局、 财政部、 土部门申办国土 国 土 资 源 部 证时,由国土部 县房 产局 县国 土局 负责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 《 关 于 加 强 门按照“先税后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完 税 证 明 土 地 税 收 管 证”的原则,要 (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纳 理 的 通 知 》 求纳税人先缴纳 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 ( 国 税 发 契税,契税完税 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 〔2005 〕111 凭证是领取国土 证的必要条件。 属变更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 号) 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 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 续的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土 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以及其 他权属变更方面的资料,并协 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负责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 准;负责按月将已批准的容积 率在 1.0 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 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负责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 关地价资料。负责在办理土地 权属登记时,审核申请人提供 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 税证明)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 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 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 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 供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的有关土地权属、土地出让费 用、成交价格以及其他权属变 更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 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负责在 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 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 让)土地的,查验土地使用人 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将 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 财政部门 5 县地 税局 3 土 地 增 值 县房 税 征 产局 收 管 理 县国 土资 局 各级地税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 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 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 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 1 、《 中 华 人 产权属管理。如发现纳税人没 民 共 和 国 土 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 地 增 值 税 暂 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 行条例》( 国 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 务 院 令 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土地 [1993]138 管理。 号) ;2 、《国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 家税务总局、 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 财政部、建设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 部 关 于 加 强 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 房 地 产 税 收 (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 管理的通知》 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 ( 国 税 发 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2005]89 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 3 、《 国 家 税 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 务总局 财政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 部 国土资源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部 关 于 加 强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 土 地 税 收 管 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 理 的 通 知 》 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国 税 发 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 [2005]111 号) 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 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 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6 某企业因发展需 要占用耕地,国 土部门在通知该 《 中 华 人 民 企业办理占用耕 共 和 国 耕 地 地手续时,同时 占 用 税 暂 行 通知当地地税部 条例》 门。地税部门征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 收耕地占用税后, 个人办理用耕地手续时,应当 国土部门再办理 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 县国 相关农转用手续。 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凭耕 土局 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 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 地批准书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 县地 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 税局 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费金的日 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 1 、《 中 华 人 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民共和国社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会保险法》; 县人 组织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基 2 、《 湖 南 省 社局 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遇 实施<社会保 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险费征缴暂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行条例>办法》 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 (湖南省政 县财 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 府令第 142 号) 政局 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 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负责全县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 1 、《 中 华 人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 民 共 和 国 社 县地 理;研究制定具体征管办法并 会保险法》; 税局 组织实施,指导有关费金的日 2 、《 社 会 保 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 险 费 征 缴 条 例》(中华人 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 县地 负责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局 4 耕 地 占 用 税 征 收 管 理 5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工作 6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7 县人 社局 县地 税局 县公 安局 7 对 发 票 违 县商 法 行 务局 为 的 县公 查处 安局 县工 商局 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259 号)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政策; 3 、《 湖 南 省 负责牵头落实社会保险费费率、 实施< 社会保 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待 险费征缴暂 遇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行条例>办法》 (湖南省政 府令第 142 号) 负责对购买、使用虚假地税发 某地税机关在对 1 、《 中 华 人 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一公司进行税务 民共和国发 理办法》中所列违法行为进行 检查时发现,该 票管理办法》 查处。 单位经营成本偏 及其实施细 高,经深入调查, 负责对非法制售发票的单位和 则 发现该公司获取 个人进行查处。 2、全国打击 假发票,虚增经 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备案 发票违法犯 营成本,该公司 管理;发卡行为监督检查;完 罪活动工作 是一制售假发票 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协调小组《关 窝点。地税部门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 于印发〈整治 对该公司虚开发 查,查处涉卡违法犯罪案件 虚假发票“买 票虚列成本偷逃 方县场”工作 税款行为进行查 负责维权消费权益,打击侵犯 方案〉 的通知》 处;公安部门对 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开展 (协发 〔2010〕 其制售假发票行 相关消费提示 1 号)。 为进行查处。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 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直、乡镇部门涉税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主 8 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税务 分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 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 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 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 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 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 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 9 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并责其报告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税务分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税务分局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 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 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 1 0 《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地税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 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 (二)、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 为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防范税收执法 风险,现就加强取消和下放税收优惠行政审批项目后的事中事后 监管制定如下制度。 1 1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税务分局。 二、监督检查方式 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后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复核和抽查相结 合的监督检查方式。 (一)复核。复核原则上采取案头复核的方式。对按照规定 进行案头复核后仍然存在疑点无法排除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事项,必须实地核 查。根据辖区内主要业务类型、基层税务分局人力资源情况等因 素,可以对需要下户核实的事项、额度进行细化、明确。 (二)抽查。加强对取消和下放事项的指导和监管,定期不 定期开展抽查。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复核检查的内容:一是纳税人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 三是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四是资料中数据逻 辑关系是否正确;五是地税机关认为需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抽查的重点内容:一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是否符合 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等情况。二是纳税人相关条件 发生变化时,有无按规定上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是否按变化了 的条件重新审核。三是减免税、费、基金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 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 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基金。四是纳税人是否有恶意欠税或 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五是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按规 1 2 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自行享受税 费优惠的情况。六是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复核程序。县局及所属基层税务分局原审批部门对当 场办理的税收优惠项目,通过后续审核监管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复核的流程环节、权限、时限继续按照现行有效的 各项文件规定执行。有终审权限的岗位完成终审工作后,结束审 核监管程序。基层税务分局合理设置受理和复核专职人员,形成 取消和下放事项从受理到复核的规范流程;对复核流程中各项职 责(复核要求、复核方式、复核标准、纠错责任等)进行明晰; 对复核环节的时间节点依据不同的事项进行设置。 (二)抽查程序。抽查由县局计划安排、基层税务分局自行 组织。县局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地对取消和下放事项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根据复核情况,分别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处理的意见,并视 需要启动纠错作废流程。 如抽查有问题,启动纠错作废流程。同时,根据《公务员 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对属 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三)纳税信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 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或者在评定 1 3 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 前评价年度有税收违法情况,检查是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或者直接判级。 (二)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 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纳税信用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评定期内确定纳税信用级别后,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 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主 管税务机关及时确认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二是对在评定期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进行信用评价的纳税 人,在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情形解除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补 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正常评价流程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 A、B、C、D 四级。A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 90 分以上的;B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70 分以上不满 90 分的;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 40 分以 上不满 70 分的; D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或 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 A 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 3 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 D 级的; 1 4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 3 个 月或者累计 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 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 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或者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 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 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 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 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 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 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 的; 1 5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 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 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 A 级纳税人名单; (二)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三)连续 3 年被评为 A 级信用级别(简称 3 连 A)的纳税 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 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B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 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 势选择性地提供 A 级纳税人相应的激励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C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 D 级纳税人相应的管 理措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 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 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二)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 6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 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 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 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 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 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我县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行政监管工 作,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 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 7 安化县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 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册税务师”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及事 务所经营情况。 (一)事务所监督检查内容 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执业行为 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完善、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注册税务师监督检查内容 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执业行为 是否规范、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安化县国家税务局、安化县地方税务局是事务所和注册税务 师监督检查工作的机关,具体工作由益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配合落实。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检查一次。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 1.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 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按照年度检查内容,逐项逐条地进行自 查,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时难以改正的,要分析原 因,并将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认真总结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 1 8 告,并如实填写年检资料一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地税按年轮流、共同实施原则,联合 组成年检核查小组,具体落实当年本辖区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 年检工作和要求,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并进行 实地核查。核查结束,在事务所上报的年检资料中签署意见后由 牵头单位上报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组织复查 审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年检材料,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 核查意见和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复查,复查情况经集中讨 论、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后,以两局联合行文方式向社会通报。 对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视整改情况由管 理中心组织人员或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监督落实。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要求或规定,实施执业质量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 要,对新设事务所或分所进行专项指导及检查;根据人民群众举 报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调查处理。 五、事务所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经年检合格的事务所,由管理中心在执业证上加盖年 检专用章。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顿 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撤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及 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整改期满达到年检要求的给予年检 1 9 通过,并在执业证上加盖有“限期(停业)整改(顿)后通过年 检”字样章。 1.执业资格方面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事务所出资人同时在 2 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3)不具有签字盖章权的注册税务师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4)注册税务师向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过程中,在未办 理完执业核准手续前,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 2.执业质量方面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 不规范; (2)未规范使用、管理鉴证报告与工作底稿; (3)鉴证报告与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未有 效执行;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披露事项不详尽; (5)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果; (6)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3、其他方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 (2)未及时、完整、正确填报有关年检资料; (3)采取串通、欺诈、强迫、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招揽 2 0 业务; (4)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向纳税人收取代理 费; (5)在股权、股份持有、转让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6)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7)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8)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财务报表等; (9)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0)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税务师执 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 (三)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责令其 限期停业整顿,收回事务所执业证;限期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整 改到位的,撤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及商请工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 (四)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其他涉 税文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除委托人补缴流失税款和滞纳金外,对事 务所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事务所执业证,并 向社会公告及商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 四条、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一项的,年检不予通过,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 罚。 六、注册税务师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标准 2 1 (一)经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由管理中心在执业证上加 盖年检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告名单。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 正,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盖章权;改正完毕后 达到年检要求的给予年检通过,并在执业证上加盖“限期改正后 通过年检”字样章;限期改正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 业核准,收回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 2 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受 让股份; 3.事务所实际出资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册税务师名义出资; 4.转所、变更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 业,注销执业核准,收回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 2 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对同一委托人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同时,又出具会计(或 评估)审计报告; 3.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 2 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四)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 1 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 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2 2 (五)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六条所列行为被处罚 2 次以上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核 准、收回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六)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 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核准、收回执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并按《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为规 2 3 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项目,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 的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对逾期申报、发 票违章等日常税收执法中最常用处罚项目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裁量幅度内进行细化、量化,从制度上压缩税务行政处罚的 自由裁量空间。对税收征管实践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明确 了不予处罚的具体基准。 (二)完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了选案、 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集体讨论制度等相关配套制 度。明确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的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要实行选 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职能分离;对认定事实、证据、 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等四种情形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 定。 (三)坚持处罚规定、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依据、 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 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 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二、标准规范 2008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出台了《湖 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规范税 2 4 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 。2011 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进行 了全面修订,作为全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基准规范。具体 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ov.cn。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向市局 提出相应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省局公布的基准范围内,直接适用对同一行政处罚 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三)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严格落实重 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复查制度、评查制度、专项督查 制度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视情节轻重,追究 有关人员责任,并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处罚裁量权规定的工 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1 服务事项 税收宣传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运用电视、报刊、网站等平台, 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税收 办公室 政策,同时,着力宣传我县地 税系统便民办税等有关举措, 2 5 联系电话 1571737661 6 2 3 4 以满足公众税收知情知晓权, 方便群众办税 每年 4 月举办一次税收政策咨 税 收 政 策 咨 询 询日活动,向纳税人宣传税收 日 政策,了解需求和意见,解决 涉税疑难问题 建立纳税人学堂,搭建税企沟 通新平台,无偿为纳税人提供 税收知识培训及税法宣传,帮 纳税人学堂 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税收 政策和办税流程,提高纳税人 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为纳税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 咨询、办事指南、意见建议收 “12366” 集反馈、投诉举报受理指引、 服务热线 财税信息查询等多元化服务 的综合性财税服务 2 6 办公室 1571737661 税政法规科 征管和科技 6 发展科 办公室 办税服务厅 1571737661 8 办税服务厅 157173766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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