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 1: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部署,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减污降碳 协同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 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相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 燃区)的区域进行重新界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Ⅱ类 (较严)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 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 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原有禁燃区范围:北至向阳街,东至国界线,西至九号公馆, 南至大亚木业。 1 新纳入禁燃区的区域:头道沟、二道沟、三道沟、边境经济 合作区、综合保税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再审批 35 蒸吨/小时 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 炉灶等燃烧设施,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新纳入禁燃区的 区域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逐步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以 及其他清洁能源或者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过渡燃料使用。在 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 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燃用高污染燃 料的设施并处罚款。 四、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 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 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管理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 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不适用于能源保障供应应急情况。能源保障供应 应急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通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 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 附件 2:绥芬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3 附件 3: 反馈意见表 单位(盖 章): 序号 日期:2022 年 4 月 11 日 原稿表述 原稿所在位置 1 2 3 备注:如无修改意见,亦请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该表。 4 修改表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