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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丰供销社周边地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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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五丰供销社周边地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北新区发展需要,为提升城市形象,完善 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曾都区政府决定实施五丰供销社周边地段 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需征收位于原化肥厂路口的五丰供销社等单位及 个人的土地和房屋。为依法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 收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第一条 政策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 五、《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 民政府令第 380 号)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随政办发〔2013〕75 号)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区市本级项目土地房 屋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随政办发〔2017〕10 号) 八、《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 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 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项目名称 五丰供销社周边地段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东起孔家坡北巷,西至交通大道,南起碾子巷,北至五丰供销社 (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期限 自 2021 年 第五条 月 日起至 2021 年 月 日止。 项目主体 曾都区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主体;曾都区房屋征收中心为 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曾都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投资单位; 曾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郊街道办事处、曾都区供销社为征收实施 单位;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六条 征收程序 宣讲征收政策—征询住户意愿—入户调查摸底—制定并公布、张 贴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张贴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 协商签订协议—兑付补偿资金—搬迁交付房屋—安全拆除。 第七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按照公正定价、 合理补偿、区别对待、分类安置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一、单位及企业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一)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生产、办公用房的(包括地面 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建筑物重置成 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需继续生产且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符合有关政 策规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工业园 区统一规划,纳入工业园区安置或由企业自己申请择址重建。迁建的 企业符合相关政策的,可参照《曾都区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办理 新的用地手续。 (二)征收企业使用的土地实行货币补偿。征收通过出让方式取 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时应扣除已使用的土地出让年限。征收企 业或个人以非国有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时的土地使 用权性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属租赁土地办厂、经营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货 币补偿。 二、单位及个人经营性用房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经营性用房的界定以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相关资料为准。对于 证载不为经营用途或无证但已形成多年经营事实的房屋,由征收主体 组织专班,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 行产权性质及用途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的标 准进行补偿。 (一) 征收单位或企业拥有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实行货币补偿。 具体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属租赁土地办厂、经 营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补偿。 (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性用房实行货币补偿。被认定为经 营性用房的房屋补偿基准价具体为:临交通大道、土地性质为国有商 业出让、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的一楼房屋 18642 元/㎡;临碾子巷、 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业出让、 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的一楼房屋 15846 元/ ㎡;五丰供销社院内、土地性质为国有商业出让、房屋证载用途为仓 库或住宅的房屋 5576 元/㎡;临碾子巷和临孔家坡北巷、土地性质为 工业出让或集体土地、已建成多年且现状经营 2 年以上但未及时办理 产权手续的一楼砖木结构房屋 3395 元/㎡,活动板房结构房屋 3189 元/㎡。 三、单位职工和居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住宅主体房屋砖混结构补偿基准价为 4351 元/㎡、砖木结构补偿 基准价为 4051 元/㎡,附属房屋按随政办发〔2020〕18 号文件确定 的各类型房屋重置成本价标准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按住宅主体房屋评估价 格的 23%给予奖励。 被征收房屋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部门颁发的土地、房产证 件的,按每本证 600 元给予补助,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不予补助。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房屋价值+货币补偿奖励(房屋补偿价 值的 23%)+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签约奖 +搬迁奖+土地房产证补助(如有)。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位置及户型: 安置房位于北郊街道办事处黄龙社区二 组(明珠广场东侧) ,户型为 105㎡和 103㎡。 2.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签约期内 达成协议的给予 10%的面积奖励。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得大 于被征收房屋给予奖励后面积 15㎡,具体户型面积在签订协议时约 定明确。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室内为毛坯房,水电入户,电话、闭路电视、 宽带、燃气等管线入户,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水、电、闭路电视、燃气 开户费用。 4.选房方式:由被征收人按征收合同签定顺序和腾房顺序实行双 百分考核,采取现场公开公正方式依次轮选。先签先腾先选(从综合 得分最高至最低为一轮),按合同约定的户型、面积、套数每轮选定 一套,直到最后一轮选完为止。 5.结算方式:被征收房屋奖励后面积与选择安置房面积相等部分, 互不找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奖励后面积 15㎡以内的,按 3500 元/㎡找差价,超出 15㎡以外的,按 5350 元/㎡购买。被征收房 屋奖励后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按评估基准价 4351 元/㎡补偿。 6.公摊面积差补助: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少于产权调换新房公摊 面积的,对该部分差异面积据实测算给予货币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 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单价。 7.物业管理费补助:根据产权调换新房面积按 1.2 元/月/㎡的标 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 3 年物业管理费补助。 8.不动产权证办理: 安置房不动产权证由小区物业公司集中受理、统一办理,补偿安 置人负责配合,其性质及用途与商品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的性质与用 途一致。被征收房屋原有土地、房产证的,所还新房不动产权证由征 收单位负责办理,超出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征收人按有关政策自行负 担;被征收房屋没有“两证”的,由被征收人自己办理,其费用自行 负担。 9.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按市场化运营。安置房的房屋维修基金由 被征收人按相关政策自行负担。 第八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办法 一、装饰装修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察,根据用材、质量、 工艺、成新、工程量大小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补偿。 二、附属物由征收服务机构现场勘查,按照随政办发〔2020〕1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偿,该文件中未予明确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补偿价值。 第九条 搬家费补偿标准 一、住房搬家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主体建筑面积 8 元/㎡的标 准补助,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计算一次搬家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 次搬家费。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不足 100㎡的按 100㎡计算,一次性 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经营用房、企业厂房、设备搬迁补偿标准:最高不突破 1 万 元,搬迁量特别大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确定。评估方 法为:由资产评估公司对资产设备现场勘查,对能移走的机械设备按 照其拆卸费、运输费、二次安装调试费等其它费用合理评估补偿,对 不能移走或移走有损耗的机械设备按残损率评估补偿。 第十条 过渡方式、期限和补助补偿 本补助仅限于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找房屋过渡。 二、补助标准:按主体房有效建筑面积每月 10 元/㎡的标准一次 性支付,征收主体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 100㎡的按 100 ㎡计算过渡 费。 三、过渡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 6 个月;选择产权调换 的过渡期为 6 个月,未能按期还房的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 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 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停产停业损失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 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房屋征收前的纳 税情况、经营规模、租金水平、近 2 年的平均利润情况等因素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签约奖和搬迁奖 一、签约奖:在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 4000 元 奖励,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订后的 7 日内搬迁并腾空交 付房屋的,给予每户 4000 元奖励,超过 7 日搬迁腾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认定为非法新建的房屋及 建筑物; 二、发布公告或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装饰装修 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四、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四条 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指挥部工作专班做好房屋面积丈量、评 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二、在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土地、房屋 产权人须亲自到场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土地、房屋产 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书或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 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三、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 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工作专班,统一 办理注销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租 赁合同,并承担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引发的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五、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等费用结算并办理报停手续,若 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负责解决,一切责任事故自负。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人必须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进行搬迁 交房。逾期未按时腾空交付房屋的,补偿安置人将从应付补偿款中扣 除搬迁奖奖金,被征收人按已领补偿款双倍赔偿补偿安置人。 八、被征收人必须按房屋原貌交付补偿安置人,补偿安置人委托 有资质的拆除单位统一拆除,因被征收人擅自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而发 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 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可用补充方案 说明,补充方案与本方案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在本次征收中,若遇特殊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 一议”办法,报指挥部集体研判。 曾都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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