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

Ever丶幸福12 页 62 KB下载文档
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
当前文档共12页 3.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022《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doc

海南政办发〔2017〕3 号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 区有关单位: 《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 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 照执行。 2017 年 1 月 15 日 乌海市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农 区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 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后期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 《村 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 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 术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 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区境内农区饮水安全工程 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 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区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是指为 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 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 第四条 服务和监管责任主体 水利部门负责全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统一 监管工作,对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 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 强服务和监管。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农区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 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设立 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 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安全饮水工程的水价 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供水水质检测、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 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区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 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区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 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在取得有效 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 农区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 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 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一)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 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 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移交、拍卖、租赁、承包、 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所得资金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管理并用于农区饮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 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 所有,由受益群众集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投 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农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 确责任和义务,接受水利、卫生、环保、财政、发改等部门 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同时接受用水户 和社会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八条 农区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 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二)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 所需的各类证照。 (三)依法保护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 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供水井、供水构筑物、 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区饮水安全工 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四)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委 托检测,定期对水质进行消毒,保证居民供水质量达到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发生供水问题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应 急供水工作。 (六)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制定和完善机 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 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 进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 供水工程的管理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或水塔和泵房保护范 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 3 米以内严禁 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 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 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三)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入 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 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经济损失以及人身 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四)工程水泵房内设备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 清洁及日常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 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 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避免工作事故。 (五)水池检修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 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 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六)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 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七)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 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八)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 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 具备条件时,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供、管水人员必须 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 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 病发生。 (九)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 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 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 蔓延。 (十)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 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区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 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区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 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区 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的同意。农区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 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 查,并进行监督。 (十一)做好与供水户的沟通协调工作。由于工程施工、 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 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 用户。 第十条 镇、街道办事处供水单位或村集体为农区饮水 安全工程管护主体,要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组织技术 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区水利部门应 及时指导和帮解决供水工程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 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农区饮水安全工 程可行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竣工报告、 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批复文件、水质检测报告 等。 (二)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 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 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 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 录等。 第十二条 农区供水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土地使用和用电优惠政策。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 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供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划定水源保护 范围,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 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 完善农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委托卫生防疫 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水源水、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保 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当水质监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水质监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 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提请卫计、环保、水利 部门介入,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以及供水管理单位都应制 定农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 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 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反应能力。 第十八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 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问题的, 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 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十九条 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 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管理 为保证农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 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 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 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区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 年)等文 件制定。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 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福利;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五)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 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结合我 区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 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 旧费和大修理费。 第二十一条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实际用水量计 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 和群众监督。 (一)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日供水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人或按户收费) 。严格执行 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 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 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 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 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 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三)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 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工程 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 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 本的变化由区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 整。 第六章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级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 金,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 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区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可从水费中 平衡解决,专项用于工程的维修和养护。维修养护经费要专 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 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奖 惩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 本办法,将农区饮水工程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并对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 (破坏、 盗窃)时应立即向农区供水管理单位举报,农区供水单位给 举报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级 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 限期改进。 (一)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二)私自接水、窃水者; (三)拒不交纳水费者; (四)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五)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六)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七)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八)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由主管 部门追究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五)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 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水质、水量达 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 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用水 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布 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2013 年 5 月修 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水利部发布的《违反水法规行政 处罚暂行规定》处以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商发改、财政、卫计、环 保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人武部、纪委,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5 日印发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