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2019年版).doc
一、息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 14 项,行政许可 1 项,行政处罚 8 项,行政确认 1 项,其他类 4 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九条 依 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 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政许可法》第三十、 粮食收购活动。 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十二、三十四、三 息烽县发展 粮食收购资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 行政许可 十七、三十八、三十 和改革局粮 格认定 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九、四十、四十二、 食科 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 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十四、六十一 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条。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 法律证件。 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事项 单位法定代表 编码 人、分管领 XK010010 导、内设机构 00009718 负责人、具体 56114520 经办人。 122 2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未经许可或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政处罚法》第十五、 息烽县发展 登记擅自从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行政处罚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 三十一、三十七、三 和改革局粮 事粮食收购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 十八、三十九、四 食科 活动的处罚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1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3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一条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 以 欺 骗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贿 赂 等 不 正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处罚法》第十五、 息烽县发展 当 手 段 取 得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行政处罚 三十一、三十七、三 和改革局粮 粮 食 收 购 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十八、三十九、四 食科 格 许 可 的 处 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十、四十二条。 罚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的,应组织听证。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4 对 《 粮 食 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息烽县发展 通 管 理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政处罚法》第十五、 行政处罚 和改革局粮 例 》 第 四 十 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三十一、三十七、三 食科 三 条 规 定 行 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十八、三十九、四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2 为的处罚 5 收购资格: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十、四十二条。息烽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科 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费和其他款项的;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的;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四条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对 陈 粮 出 库 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未 按 照 《 粮 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政处罚法》第十五、 息烽县发展 食 流 通 管 理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行政处罚 三十一、三十七、三 和改革局粮 条 例 》 规 定 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三十九、四 食科 进 行 质 量 鉴 卖粮食价值 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十、四十二条。 定的处罚 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究刑事责任。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3 经办人。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五条 对从事粮食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 收 购 、 加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工、销售的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经营者的粮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值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政处罚法》第十五、 息烽县发展 食库存低于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行政处罚 资格。 三十一、三十七、三 和改革局粮 规定的最低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 十八、三十九、四 食科 库存量或超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十、四十二条。 出规定的最 的,应组织听证。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 高库存量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值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 处罚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资格。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7 对 粮 食 经 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修订)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者 未 按 照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政处罚法》第十五、 息烽县发展 行政处罚 《 粮 食 流 通 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三十一、三十七、三 和改革局粮 管 理 条 例 》 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十八、三十九、四 食科 规 定 使 用 粮 加工。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4 食 仓 储 设 施、运输工 具的处罚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对固定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年修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投资项目建 订)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设单位开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建设不符合 政处罚法》第十五、 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息烽县发展 强制性节能 三十一、三十七、三 行政处罚 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和改革局节 标准的项目 十八、三十九、四 8 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能大队 或者将该项 十、四十二条。 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目 投 入 生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责令关闭。 产、使用的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处罚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5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10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 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 对未进行节 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能评估和审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查,或者节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能 审 查 未 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五 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 过 , 擅 自 开 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 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工 建 设 或 者 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擅 自 投 入 生 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政处罚法》第十五、 产 、 使 用 的 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 息烽县发展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三十一、三十七、三 行政处罚 固 定 资 产 投 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和改革局节 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十八、三十九、四 资 项 目 , 或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 能大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 十、四十二条。 者 擅 自 更 改 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 的,应组织听证。 经 审 查 合 格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 的 节 能 方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 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 案 , 降 低 节 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 能标准的固 容。 定资产投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 项目处罚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 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 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其他类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权 限 内 政 府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单位法定代表 投 资 项 目 的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 政许可法》(2003 年 人、分管领 审 批 ( 项 目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主席令第 7 号)第三 发改局项目 导、内设机构 立 项 、 可 行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十 、 三 十 二 、 三 十 管理科 负责人、具体 性 研 究 报 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 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三十七、三十 经办人。 告 、 初 步 设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说明 八、三十九、四十、 6 计) 11 其他类 理由)。 四十二、四十四、六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十一条。 法律凭证。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重大项目稽 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发 布)(国务院令第 673 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 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 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 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 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 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 单位法定代表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和备案管理条例》 权 限 内 企 业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分管领 查,提出审查意见。 (2016 发布)(国务 发改局项目 投 资 项 目 备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 导、内设机构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院令第 673 号)第 3 管理科 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案 负责人、具体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条 (一)企业基本情况; 经办人。 监管。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 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 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 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7 12 13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 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 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 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 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单位法定代表 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权权限内外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人、分管领 其他其他类 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 查,提出审查意见。 发改局项目 商投资项目 和备案管理办法》第 导、内设机构 类 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管理科 备案 四条 负责人、具体 地方政府核准。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 经办人。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 监管。 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项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 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 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 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 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年发布)第二 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 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1.受理责任:收费单位向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提 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交调定申请材料;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一次性告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知补正材料;若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理由; 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重要商品、 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查,提出审查意见; 重要服务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贵州省价格条例》(2010 年修改)第五条 依法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若不 县发展改革 府定价、政 格法》(1997 发布) 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 予定调价应说明理由); 局物价科 府指导价制 第二十二条 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 定 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 法律证件; 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5.监管责任:定调价标准出台之后接受价格、财 应当向社会公布。 政等部门和社会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 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 8 单位法定代表 人、分管领 导、内设机构 负责人、具体 经办人。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 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 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 30 日前发布公告。价格听证 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 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 14 行政确认 涉案(涉 纪、涉 税)财物 价格鉴 定、涉案 财物价格 复核裁定 1、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 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 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 〔2008〕1392 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8〕775 号);2、《关于印发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35 号);3、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 格〔2010〕770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 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 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 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1、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 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 理办法》(计办〔1997〕 808 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 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 知》(发改厅〔2008〕1392 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 核裁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8〕775 号);2、《关于印发〈纪 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 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中纪发〔2010〕 35 号);3、国家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 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 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 号) 价格认证 中心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内设机 构负责人、具体经 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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